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作者: 柯劭忞
年份:1920
食貨七
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食貨七
△鈔法
公元1236年
元初仿金人交鈔之法,有行用鈔,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於元奏行交鈔,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用。有司以出鈔爲利,收鈔爲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國用日匱,當爲殷鑑。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定。」從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帥府事何實因兵燹後百貨不通,以絲效印置會子,一方便之。是爲用交鈔之始故。
公元1260年
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爲本。以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蓋猶沿實之舊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銀一兩。是又仿金人之大鈔、小鈔,而增爲三等云。又以文綾織爲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然銀貨終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交鈔爲準。四年,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絲之地赤聽以交鈔輸納。是年五月,立燕京平準庫,以平物價而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準行用庫,選富民爲庫、副使。後有賈胡交通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增歲課爲詞。世祖問戶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寢。
公元1266年
至元三年,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揖上鈔法便宜事,請以五十兩鑄爲定,文以元寶。從之。自後十三年,伯顏平宋,鑄揚州元寶,納於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鑄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所鑄者重四十八兩。至遼陽元寶,乃二十四年徵乃顏後所鑄云。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銅。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罷之。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歲課宜多收鈔。」從之。立畏兀兒交鈔提舉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轉運使兼提舉交鈔。至是,畏兀兒亦置提舉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兒交鈔庫,蓋鈔法通行西北邊矣。
十九年,中書省奏準治鈔法,其通行條畫凡九事:
一,鈔庫倒昏鈔,每一兩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遞添荅工錢,自倒換十四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買賣金銀,付官庫依價倒換。私自買賣者,金銀斷沒,一半給告捉人充償,十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賣金銀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給價。買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銀匠開張打造之家,憑諸人將金銀打造,鑿記匠人名姓於上。不許自用金銀造賣,違者依私倒金銀例斷罪。
一,拿獲買賣金銀人等,私行買放者,依例追沒斷罪。放者罪與同科。
一,收倒鈔,當面於昏鈔上就印毀訖,封記,將昏鈔按季解納。違者,決杖五十七,罷職。
一,鈔庫官吏侵盜金銀寶鈔,借貸移易使用者,依條畫斷罪,委管民長官按月計點。一,鈔庫官吏將倒下金銀添價倒出,更將本庫金銀捏合買者姓名,用鈔換出,暗地轉賣與人者,無論多寡,處死。
一,暗地將金銀到庫,不得添試殊色,非理刁蹬,違者杖五十七,罷職。然法雖嚴密,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不勝其弊也。
公元1286年
二十三年,中書省傳旨,議更鈔、用錢。吏部尚書劉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爲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現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必欲創造新鈔,與舊鈔相權,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文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仍與元寶文鈔無異。鑄造鋼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資,非爲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時桑哥用事,絀宣議不聽。是年,以張珪、朱清併爲海追運糧萬戶,賜鈔印,聽其自印交鈔,其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誅。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寶鈔,其鈔樣爲葉李所獻。李嘗獻於宋,請以鈔代關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納之,使鑄板。其通行條畫,凡十四事:
一,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
一,依中統之初,隨路設官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官價至元寶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白銀各依上買賣。課銀一定,官價寶鈔二定,發賣寶鈔一百二貫五百文,赤金每兩價鈔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一,民間將昏鈔赴平準庫倒換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其工墨依舊例,每買三分。
一,民戶包銀願納中統寶鈔者,依舊聽四貫,願納至元鈔,折收八百文。
一,隨處鹽課每引賣官價鈔三十貫,今後賣引,許用至元寶鈔二貫,願納至元寶鈔四貫者聽。
一,茶、酒、醋稅,竹貨,彤粉、錫碌諸色課程,收至元寶鈔,以一當五,願納中統寶鈔者聽。
一,系官並諸投下營運斡脫,公私錢債,關借中統寶鈔,還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出放,斡脫人員毋得阻滯。
一,平準庫官、收差辦課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務要聽從民便。若不依條畫,故行阻抑鈔法者,斷罪除名。
一,如用中統寶鈔貿易,止依舊價,無得疑惑鬥漲價直。有高擡物價者,罪之。
一,訪聞民間缺少零鈔,難爲貼兌。今頒行至元寶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僞造通行寶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定仍給犯人家產。
一,委各路總長及處管民上下半月計點,平準鈔庫長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體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體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擾沮壞鈔法。
一,應質典田宅,並以寶鈔爲則。無得該寫絲棉等物,低昂鈔法,違者罪之。
一,提調官吏不得赴平準庫收買銀,及多將昏鈔倒換,違者罪之。
一,條畫頒行之後,若禁治不嚴,流行滯澀,虧損公私,其親管司縣府官斷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終元之世,中統、至元寶鈔兼用,其條畫迄不能廢云。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令隨路平準庫存留鈔本。三十一年八月,詔諸路交鈔庫所貯銀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兩,除存留十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兩爲鈔母,餘悉運於京師。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加重挑補鈔罪,仍優告捕者之賞。七年又定改補鈔罪例,爲首者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者杖與首同,爲首者流。
公元1297年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爲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尚書省臣又請罷中統鈔,以至大鈔爲母,至元鈔本百萬定以給國用。三年,尚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鈔本供億,仍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燬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爲便。」又言:「今年印至大鈔本一百萬定,乞增二十萬定,與銅錢並用,分備侍衛及鷹房之費。「並從之。
公元1298年
四年,仁宗即位,尚書省臣以變亂祖宗舊法,俱伏誅。伏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
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諮廷議,允協輿情,皆願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慚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
未幾復詔收至大銀鈔。是時,河南行省右丞王約度河南歲用鈔七萬定,必至上供不給,乃下諸州收至大、至元鈔相半。衆慮方詔命,約曰:「歲終諸事不集,亦有司之責。」遣使白於中書省,遂許遍行天下。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十月,燒積年還倒昏鈔二百七十萬定。時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史,概以燒鈔爲僞鈔,使管庫者誣服。獄既具,中書省左司都事韓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餘人。又江南行臺御史許有壬行部至江西,會廉方使苗好廉監燒昏鈔,檢視少者日百餘人,好謙恐其有弊,痛笞之。從哺罪,率剔真爲僞,以迎其意,管庫使榜掠元完膚。有壬覆視,皆真鈔也。遂釋之。蓋燒昏鈔,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則刻核者爲之也。
公元1350年
至正十年,詔天下以中統交鈔一貫文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天上通寶錢,以實鈔法。時右丞相脫脫再入中書,銳意更張鈔法。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僞鈔滋多。」戶都韙其言,凡合支名目令總庫轉支。至是,祺與吏部尚書偰哲篤俱迎合脫脫之意,獨集賢大學士呂思誠力言不可,語詳《思誠傳》。脫脫不聽。行之未久,物價騰貴。又值軍興,糧儲賞犒,每日印造不計其數。京師鈔十定易鬥傑不可得。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易。公私之鈔,積村不行,人視之如爲廢褚焉。
元之鈔法,一變於至大,再變於至正,皆欲錢皆欲錢鈔兼行,以實濟虛,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亂,劉宣之議,可謂知本矣。
公元1298年
凡昏鈔,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併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鈔倒換體例二十五樣:
一,上截貫伯行使四字並貫伯俱全,無下截者。
一,止存二貫文省其貫伯,並鈔張上截俱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貫文三字,其省字並鈔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貫省二字並貫伯下截俱損去者。
一,二貫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貫伯邊一半並左邊上一角鈔紙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並貫伯左邊一半俱各損去者。
一,止損省字並一角鈔紙者。
一,損去貫字並貫伯右邊一半,並右邊鈔紙不存者。
一,字貫伯各昏爛不堪辨認,邊欄花樣可以辨認者。
一,碎爛補作一處用另紙襯貼,字貫可以辨認者。
一,邊角有火燒煙薰痕跡,面字貫可辨者。
一,油污鈔,字貫可認者。
一,鼠咬鈔。字貫可認者,俱合倒換。
一,損去二字近上一半,並近上鈔紙不存者。
一,損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鈔紙,止存貫字,並貫伯邊欄可以辨認者。
一,二貫文省俱無。止有貫伯並下截鈔張者。
一,厚硬鈔紙無二字並一角,其貫文省三字並貫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認,尚可倒換。
一,損去二貫二字,並右邊紙不存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四字。
一,雨水氵弇陋損爛不可辨認者。
一,損去二文二字並已上鈔紙者。
一,鈔料火酒損邊,或下截並嬈去二字者。若不幹礙字貫及無行用庫退印,尚可倒換。俱不合倒換。
公元1268年
僞鈔。至元五年,詔:同造僞鈔人有侮過自首者,與免本罪。十五年,定造僞鈔者,不分首從,俱處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爲令。二十五年,又定社長鄰右知而不首者,比附買、使犯人減一等科罪。元貞元年。詔:挑補鈔者,杖七十七,從杖五十七。大德十年,定挑鈔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從杖一百七。呈慶元年,又定:買使挑鈔者,比買、使僞鈔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爲嚴急焉。凡歲印鈔數:
公元1260年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於三百五十二錠。
公元1261年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公元1262年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公元1263年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公元1264年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公元1265年
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公元1266年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公元1267年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公元1268年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公元1269年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公元1270年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公元1271年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公元1272年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公元1273年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公元1274年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公元1275年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公元1276年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公元1277年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公元1279年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公元1281年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公元1282年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公元1283年
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公元1284年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公元1285年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
公元1286年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佳,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
公元1288年
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
公元1289年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公元1290年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公元1291年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公元1293年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佳。
公元1294年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公元1296年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公元1298年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公元1299年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公元1300年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公元1301年
五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公元1302年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公元1303年
七年,至元鈔五一百十萬錠。
公元1304年
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公元1305年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大銀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抄一十五萬錠。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元之錢法。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銅錢。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來易銅錢,許之。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貨,仍聽船戶通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至大二年。詔舶商販鋼錢下海者禁之。二十二年,中書右丞盧世榮訂鑄銅錢,言鈔爲虛,幣宜括銅鑄至元錢與鈔參行。帝然之。已而不果。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爾伯牙裏請更用銀鈔、銅錢,集議不行。及尚書省改鈔法,並議鑄錢。至大二年,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立泉貨監六,產銅之地立捉舉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銅錢詔天下。御史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扶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妨礙。又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詔與省臣議之。三年,遂鑄錢二等: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釐,其錢文爲楷書;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其錢文爲西番篆書。歷代銅錢,悉依舊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依舊數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銅錢詔天下。
公元1311年
四年,仁宗即位,罷至大錢,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幣日甚,與銀鈔皆廢不用。禮部尚書楊朵爾只曰:「法有便否,不當視立法之人爲廢。且銀鈔固當廢,銅錢與楮幣相權而行,古之道也,何可過遽乎!」言雖不用,時論韙之。
公元1350年
至正十年,置諸路寶泉提舉司於京城。明年,又立寶泉提舉司於河南行省及濟南、艾寧等路。未幾,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亦立提舉司等處。是年十一月,鑄至正通寶銅錢,千文準中統交鈔一貫,先是,翰林學士揭傒斯請兼行新舊銅錢,以救鈔法之弊。不報。至是,更定鈔法,並令鑄錢。詔曰:
我世祖頒行中統鈔,以錢爲文,雖鼓鑄末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後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日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今鈔法偏虛,民用匱乏,爰謀拯弊,必合更張。鑄至正通寶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公元1356年
十六年,禁銷燬販賣銅錢。初,世祖以錢幣問太保劉秉忠,對曰:「錢用於陽,褚用於陰。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銅錢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輒罷。至正錢、幣兼行,以實鈔法。未幾,盜喊蜂起。天下大亂,秉忠之言若合符節蔫。然歷朝並鑄銅錢,蓋,以備佈施佛寺之用,非民間通用也。
自世祖以後,中國用褚幣,西北諸潘仍行錢幣。其制有銀幣、銅幣。幣品,文爲汗名,冪爲人面或爲騎馬,詳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諸國錢譜》不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