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近现代-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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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作者 柯劭忞
年份1920
食貨
食貨
常課 額外和糴 和買 斡脫官錢
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公元1230年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務官,選有資產謹飭者充之。
辦課程,每月赴課稅輸納
貿易借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
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
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家爲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弔者引向匿稅論。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定爲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
凡典田宅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
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
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裏爲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
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復增上都稅課
天曆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定四兩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兩。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錢
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兩。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寧海州
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兩。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兩。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冀寧路,一萬七百十四定三十四兩。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兩。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兩。
遼陽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兩。
河東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兩。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兩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兩。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定三十兩。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十二定七兩。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兩
公元1329年
額外課,凡三十有二。
歲入之數,惟天曆二年可考。
一曰歷日,總三百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萬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兩五錢
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
小歷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鈔一錢
回回曆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
公元1285年
二曰契本,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十四定。
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諸人典賣田宅人口頭匹立文契,赴務設稅,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每本收寶鈔三錢
皇慶元年,契本舊制收中統鈔三錢,改收至元三錢
至天曆二年,收一兩五錢
三曰河泊總計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兩四錢
公元1308年
四曰山場總計鈔七百十九定四十九兩一錢
至大元年,罷山場河泊課程,聽民採取
公元1339年
五曰窯冶,總計鈔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兩九錢
瓷窯二八抽分
至元五年均州軍戶韓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國用使不允
公元1315年
六曰房地租,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兩四錢
延祐二年戶部議:軍戶諸色人等凡典田宅,皆從尊長畫字取問有服房親次及鄰人典主不願者,限十日批退,違限決十七;願者限十五日批價,依例立契成交違限決二十七。
親鄰典主取東畫字財物,決二十七,業主虛擡高價不成交易者,決二十七。
親鄰典之百日收贖業主不交業者,決四十七。
至元七年令質田宅者依例立契
元貞元年中書省議:典賣田宅不赴官告公據私行交易者,痛行斷罪田糧一半沒官一半告人充賞
公元1292年
七曰門攤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兩一錢
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縣李琮上言:「民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戶一年滾納門抹地畝一兩二錢,驗地畝多寡科徵,亦有應納二十餘定之家,周歲計鈔二萬餘定,比之腹裏包銀增加數倍。
民戶貧窮無可送納以致逃亡嘯聚爲寇。
所欠課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見存民戶分納。
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
比較錢糧官、戶部張侍郎議:「門攤課程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十里之內依舊稅米外,十里之外驗有地畝均科,各家佃戶再不重復納稅,其無地下戶並行除免。」
八曰池塘總計鈔一千九定二十六兩。
九曰蒲葦總計鈔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兩四錢
十曰食羊等課,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兩七錢。
十一曰獲葦,總計鈔七百二十四定六兩九錢
十二曰媒炭,總計鈔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總計鈔百八十六定三十七兩五錢
十四曰山查總計鈔七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五曰曲,江浙省鈔五十五定三十七兩四錢
公元1285年
十六曰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定四十兩四錢
江南魚戶自備工本辦課,認一百定課程
至元二十二年改爲打算魚數,十分爲率魚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課,總計一百十二定二十六兩。
十八曰酵課,總計鈔二十九定三十七兩八錢
十九曰山澤總計鈔二十四定二十一兩一錢
二十曰蕩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錢。
二十一曰柳課河間路四百二定四兩八錢
二十二曰牙例,河間路二百八定三十三兩八錢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兩。
二十四曰抽分黃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兩五錢
二十五曰蒲課晉寧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魚苗龍興路六十五定八兩五錢
公元1287年
二十七曰柴課,安豐路三十五定十一兩七錢。
至元二十四年,罷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魚、牙諸課。
二十八曰羊皮襄陽路十四定四十八兩八錢
二十九曰瓷課,冀寧路五十八定三兩六錢
三十一曰姜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兩九錢
三十二曰白藥德路十四定二十五兩。
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
公元1261年
市糴糧,始於中統二年,以鈔一千二百定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
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市陝西軍儲,又命札馬刺丁糴糧,仍敕軍民官勿阻。
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朵軍糧
至元三年,以南京處和糴四十萬石。
四年,命沔陽州中納官糧,續還其直。
八年,驗各路糧價,增十分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六年,以兩淮五道引,募客旅中糧
十九年,以鈔三萬定,市糴隆興德興府、宣德州
二十年,以鈔五千定市糴北京,六萬定市糴上都,二千定市糴應昌
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
又以鈔四千定,於應昌市糴。
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定。
上都和糴
二十二年,以鈔五萬定,令木八刺沙和糴上都
江南秋收
官爲定例收糴
次年減價出糴
二十三年,發鈔五千定市糴沙、靜、隆興軍糧
二十四年,官發鹽引
聽民中糧,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換民糧
二十七年,和糴京糧,其價每十兩之上,增一兩
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
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公元1304年
折草,始於大德八年
每年河間鹽,令有司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襪馬之用。
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
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斤。
公元1276年
和買之法,其載於《至元新格》者,諸和買物須驗出產停頓去處,分均買,其官吏不得先以賤拘收,秋勒人戶
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
依數追還
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價鈔
物既到,官鈔即給示。
仍須正官監之,置簿以備檢勘
至元十三年,敕上都總管府和顧和買權豪平民均輸
十八年,敕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顧和買,與民均役。
十九年,合刺奴、脫脫等言:「古人任土作貢必因土地所生風氣所宜以爲之制。
今日和買,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
和買請物,分文價鈔並不支給,百娃典象賣產、鬻子僱妻,多方尋買以供官司。
出產之處,知其物他處所無,此處所有,於是高擡價鈔
民戶應當官司不能與較,惟命是聽
如此受苦不可勝言
明降指揮今後應有和買,止於出產去處隨時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
戶部依所議行之。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定和買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從宣慰司差官檢覆,如有不實廉訪司官依例體察糾治
公元1310年
至大三年戶部議準:「州縣官風聞和買諸物,暗令所佔佃戶,或緞匹,或絹布,督逼各戶織造
百姓納之物,百般疏駁,以己物添價送納,並其餘和買諸物,亦皆倚賴官勢賤買貴賣,損民取利,或克除價直,或移換昏鈔不得實價到民。
所有今歲和買計置物色,擬令路府州縣長官色目漢人一員,與物主交易兩平收買隨即交直
所用價鈔,於本處官錢放支。」
攢運官物,又有和顧之法。
至元新格》:諸和顧腳力盡行車之戶,少則於近上車戶內和顧。
仍籍其輸轉,勿使官吏挪攢作弊
公元1301年
大德五年兵部議:遞運腳力兩平和顧,除大都上都五臺腳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里中統鈔爲則。
旱腳山路十五兩,平川十二兩。
江南腹裏河道水腳
上水八錢下水七錢。
江淮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
驗實斤重,於系官錢放支
中書省所擬行之。
斡脫官錢者,諸王妃主以錢借人,如期並其子母征之。
元初,謂之羊羔兒息
官吏多借西域賈人銀,以償所負,息累數倍,至沒其妻子不足償。
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爲定例
公元1262年
中統三年,定諸王投下取索債負人員須至宣撫司彼此對證,委無異詞,依一本一利還之。
毋得欠債官民人等強行拖拽人口頭匹准折財產攪擾不安
違者罪之。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立斡脫所。
以掌其追征之事。
二十年,蠲昔刺斡脫所負官錢。
是年,詔,「未收之斡脫錢,悉免之。
二十九年,復詔:「窮民無力者,本利免其追徵中戶則徵其本而免其利。」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詔:「貸斡脫錢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禁權轟斡脫,大德二年諸王阿只吉索斡脫錢,命江西行省負債之子婦。
省臣江南平定之後,以人爲貨,久行禁止
中書省,罷其事。
五年,禁斡脫錢夾他人營運,違者罪之。
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徵斡脫錢物不由中書省,亦無元借斡脫錢數目,止雲借斡脫錢人不魯罕丁等三人展轉相攀,牽累一百四十餘戶。
中書省議準:凡徵斡脫官錢者,開坐債負戶計人名數目,呈中書省,轉諮行省官同爲徵理
照驗元坐取斡脫錢人姓名,依理追徵,毋致勾擾違錯,著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