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近现代-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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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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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作者 柯劭忞
年份1920
食貨
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食貨
鹽課
公元1230年
元初,以酒醋、鹽、河泊、銀、鐵冶六色課於民,歲額萬錠
太宗二年,始定鹽法一引重四百斤,價銀十兩
中統二年,減爲七兩。
至元十三年,每引改爲中統鈔九貫。
二十六年,增爲五十貫。
元貞二年,又增爲六十五貫。
至大二年延祐三年,累增爲一百五十貫。
至大四年戶部鹽課價錢中統至元年間,每引一十四兩,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兩,已後遞添至元貞二年一引中統鈔六十五兩。
此時中統一兩買鹽四斤上下
至大二年尚書省奏準:每鹽一引改作至大銀鈔四兩
該至元二十兩折中統鈔一百兩,較原價鬥添三分之一。
中統兩貫同白銀一兩一貫同交一兩中統二年減爲七兩,白銀七兩也。
戶部所云每引十四兩。
交鈔十四兩也。
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課六十六兩,帶取二兩五錢綱船水腳一兩一錢,裝鹽席素錢七錢,倉場腳錢六錢,共納官中鈔六十七兩五錢
諸色課程鹽課所入爲最巨,其條畫亦最爲繁重
至元新格》爲鹽課設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諸官吏違法營私逐一出榜嚴行禁治,仍差廉幹人員體察,務私公使便利
諸場鹽袋判官監裝,須斤重平均無餘欠。
竈戶中鹽到場,須隨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
合給工本運官臨時給付
諸場積垛未樁鹽數,須使水潦不能侵犯
防備不如以致損敗者,並賠償
諸院務官大者不過三員,其攢攔人等斟酌存設,無使冗濫
轉運司提點官吏,凡於管下取借財物者,以盜論。
監司報告私鹽,須指定煎藏處所不得入人家搜捉。
捉獲私鹽取問是實,依條追沒立案申合屬上司
鹽法見錢賣引,必價鈔入庫鹽袋出場方始結課
運司官能使課程增羨者,奏聞升擢
公元1285年
至元二十二年
中書省奏:「一引鹽根官司售十五兩,而富豪有氣力者詭名買引,勒掯漁利
十八年,潭州一引鹽賣一百八十兩,江西賣一百七十兩,上都大都一引鹽亦賣一百二十兩,聖思不能下逮窮民淡食,請設立常平鹽局。
鹽商重價,則官司賤賣以便窮民
」從之。
頒行條畫
一,鹽局設大使副使一員,選信實有抵業者充之。
一,年銷鹽數,驗戶口多寡斟酌
一,鹽袋不問價例平和聽從民便發賣,如鹽價增添無販者,官爲發賣
一,本處正官提點發賣毋致闕誤,亦不得克減斤兩虧損窮民
一,合設鹽局,本路就便斟酌設立
一,合用攢典秤子人等,於酌中戶內差撥,勿多餘濫設。
一,各處運司至元二十二年額定鹽數,先盡常平鹽袋。
一,各處運司額辦鹽數督催各場趁時並造,毋致闕設支發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中書省恢辦課程條畫
一,隨路應公事官吏軍民人等毋得虛棒扇惑攪擾沮壞辦課程。
一,蒙古漢軍探馬赤打捕鷹房站赤諸色人等一體食官鹽,不得私煎販賣
一,見錢賣引,依次支發鹽袋監臨主守等不得賒買
違者,其價與鹽俱沒官
詭名盜買者,仍徵倍贓。
一,納課買引赴場,查鹽不得攙資越次恃賴氣力勒索斤重
一,煎鹽地面,如系官山場、草蕩,煎鹽草地諸人不得侵佔。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夾帶多餘斤重者。
私鹽法科斷。
一,巡禁鹽者,附場百里之外,從運司委人巡捉
其餘行鹽之處,委鹽官與管民正巡捉
一,行鹽地面有私牙行大稱破壞鹽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罷去
違者,捉拿治罪
一,當該官吏克減工本,或以他物准折虧損竈戶者,嚴行斷罪,仍勒賠償
一,販鹽者不得和灰土,違者嚴行斷罪
一,販私鹽者科徒二年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
決訖。
帶鐐居役,日滿釋放
有人告捕得者,於沒官物內一半充賞
販鹽犯界者,減私鹽一等
一,隨路官司有虧損公課者,問實,截日罷去本官拖欠課程依數追徵
一,附場百里之內,民戶食鹽,官爲置局發賣,從運司憑驗關防,勿致私鹽生髮
一,賣過鹽引,限五日內赴所在官司繳,內一兩兩浙鹽綱船車馬,諸從不得拘奪,違者人行省斷罪
公元1318年
延祐五年申明鹽課條面。
六年,又頒鹽法通例
大抵皆本至元條畫,而損益之。
私鹽犯界走透,管民、提點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
通用縱放者,與犯人同罪
立法太嚴官吏獲罪日多,非經久之制云。
至禁鹽司人買引,大德七年,始薯爲令。
公元1409年
大都鹽場太宗八年,置於白陵港、三叉大沽等處,每引給工本錢。
至元二年,增寶抵二鹽場竈戶工本,每引中統鈔三兩
八年,以民戶多食私鹽
國課驗口給鹽。
十九年,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關鹽。
二十八年,增竈戶工本
每引中統鈔八兩
公元1334年
元統二年監察御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
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一貫買鹽四斤八兩
後雖倍價,猶敷民用。
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
於是鉅商趨利營求
當道以局官侵盜爲由,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自是一貫買鹽一斤
無籍之徒相犯界煎賣,官課爲所侵礙,而民食益甚,實不副朝廷恤民之意。
仍舊設局,官爲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
既而大都路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條奏,皆如御史之言。
戶部議:「仍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
周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
買鹽十貫者,禁之。
不及者,從所買與之。
滿歲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
若有侯盜者,依例追斷。
其合賣鹽數,令河間運司分爲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
中書省所擬行之。
公元1343年
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言:「京師大德七年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
元統二年又復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僅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
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
潔淨不雜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謂數處耳。
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
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
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各爲和顧
實乃強奪
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達官貴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賄放行
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滲溺僅盜,弊病多端
躍達京廒,又不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
客船狼顧不前。
京師百物爲之涌貴
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七貫,總爲鈔三千錠。
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
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
當時置局設官,但爲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
豈忽徙耗國帑,而使商民受害
宜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揭榜播告鹽商,徙便入京興販
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於江南小料船處,如數造之。
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
舟楫通,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賊,而鹽亦不貴矣。
戶部議:「地設鹽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
其常白鹽,系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
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公元1403年
河間鹽場太宗二年置,撥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鹽一袋重四百斤。
至元七年定例煎鹽十萬引,辦課一萬定。
十二年,增竈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
十八年,增工本中統鈔三貫
十八年,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鹽場竈戶
又增竈戶七百八十六。
二十三年,增鹽課爲二十九萬六百引。
二十五年,增工本中統鈔五貫
二十七年,增竈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
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萬引。
延祐元年,以虧課,停五萬引。
公元1342年
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木司歲辦餘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
以供國用不爲不重
近年以來各處私鹽犯界鹽販賣者衆,蓋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
乞降宣諭所司欽依規辦。
中書省奏聞,剌戒飭之。
公元1343年
三年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常經;薄賦輕搖,實理民之大本
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除鹽三萬引。
元籤竈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
每年額鹽,勒令現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
今歲依舊煎辦,人力不足
兼行地方旱蝗相仍百姓買鹽之資。
如蒙矜憫,自至正二年爲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
戶部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中書省如部擬行之。
公元1294年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
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
已經奏準住煎一萬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爲難堪。
如並將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爲便益
中書省議:權擬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
公元1230年
山東鹽場太宗二年置,竈戶二千一百七十,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
四年,令民戶買鹽三斤
竈戶逃者,以民戶補之
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
至元二年
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
是年戶部山東鹽引
六年,增引爲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
自是,每歲增之。
至十二年,爲引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
十八年竈戶七百,增引爲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爲中統鈔三貫
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
二十六年,減爲二十二萬。
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萬。
至大元年以後歲辦餘鹽爲三十一一萬引。
公元1334年
元統二年戶部呈:「據濟南路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裏帖木兒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歲,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
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
侵礙國課
本部議:「河間運司定設奏差十二名,巡鹽官十六名,山東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十二名。
中書省所擬行之。
公元1335年
三年山東運司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爲行鹽
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
如蒙仍改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課稅,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
本司分司,及益都路並下、嶧等州,皆以食鹽爲便。
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蜂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穀官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
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
中書省所擬行之。
公元1230年
河東鹽場太宗二年置,銀一兩得鹽四十斤。
五年,撥新降戶一千爲鹽戶,命鹽使行簡等修鹽池損壞處。
憲宗七年,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
中統三年,以民戶小鹽歲辦課銀二百五十錠。
五年,又辦小鹽課銀爲二百五十錠。
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
以所辦鹽課輸納行制國用使司
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丁撈鹽一石,給工價五錢
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
二十九年,減大都鹽一萬引,入京兆鹽司
大德十一年,增爲八萬二千引。
至大元年,又增煎餘鹽爲二萬引,通爲十萬二千引。
延祐三年,以池爲雨壞,減課鈔爲八萬二千餘錠。
於是晉寧陝西改食常仁紅鹽,杯孟、河南改食滄鹽,仍輸課於陝西
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課。
六年,增餘鹽五百引。
是年,實撈鹽十八萬四千五百引。
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公元1336年
四川鹽場:初撥竈戶五千九百餘。
至元二年
修理鹽井,禁解鹽不許過界,以鹽井壞廢,川民多食解鹽故也。
二十二年,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
二十六年,增至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皇慶元年,減煎餘鹽五千引。
天曆二年,增引爲二萬八千九百一十,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公元1335年
元統三年四川轉運使司請於所辦餘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浙五千引之數。
分司運官亦言:「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裏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民不堪命
中書省奏聞
敕帶辦餘鹽五千引,權行倚閣
公元1410年
遼陽鹽場太宗九年,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
每鹽一石價錢七錢半,帶納匠人五升
乃馬真皇后稱制四年合懶路歲辦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至元四年,禁東京懿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
是年,命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
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頭者,令依例納鈔。
延祐二年,命食鹽民戶課鈔
每兩率加五錢
公元1276年
兩淮鹽場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裏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爲中統鈔八兩
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
十六年歲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十八年,增爲八十萬引。
二十六年,減十五萬引。
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淮鹽,增八千二百引。
大德四年元貞二年,以河南兩淮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刺亦臺鞠間,罪之。
鹽運司關防之法,凡鹽商批驗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
八年,停煎五萬餘引。
天曆二年額辦餘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工本四兩遞增十兩
公元1340年
至元六年兩淮運司準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本司至元十四年創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
客人買引,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竈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壞亂鹽法
大德四年中書省奏準,改法立倉,設綱使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
至大間,煎添正額餘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至楊州東關,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四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
至順四年,前運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
客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顧船腳力,每引遠倉該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以次通放
船梢人等,恃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物,恣爲侵盜
及事到官非不嚴加懲治,其能禁止
其所盜之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安能如數征之。
是以星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困。
』竊照揚州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閒之地。
如聽鹽商自行買地。
起造倉房支運鹽袋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尤爲悠久之利,其於鹽法小補也。
」既申中書戶部河南行省照勘
文移往復紛紜不決
久之戶部乃定議,令於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造倉房,仍諮河南行省,委官偕運司相視,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公元1277年
兩浙鹽場至元十四年置,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
引分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
十八年
增引爲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
十九年,每引增鈔四貫
二十一年,置常局以平鹽價
二十三年,增引爲四十五萬。
二十六年,減十萬引。
三十年置局賣鹽魚於濱海漁所。
三十一年,並四十所爲三十四場。
大德五年,增引爲四十五萬。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五萬引。
延祐六年,歲引五十萬引。
七年,定鹽課十分爲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
工本鈔,浙西正鹽每引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浙東正鹽增至二十五兩,餘鹽三十兩。
公元1268年
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
公元1276年
本司至元十三年創立當時未有定額
至十五年始立額。
辦鹽十五萬九千引。
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每歲總計四十有八萬。
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爲九貫、十貫以至六十貫、一百貫,今則爲三錠矣。
每年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
課額愈重,煎辦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
前時客商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
又因支查停積延祐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
始則爲便,經今二十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
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停竈,散漫海隅
行鹽之地,裏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
番舶往來私鹽出沒,雖有刑禁,難盡防禦
鹽法墮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
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處,各場元籤竈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厲,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餘。
即今未蒙籤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煎而已
若不早爲籤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見戶而虧大課
此弊之一也。
綱運鹽船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
遲到場裝鹽之時,私屬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爲硬袋。
出場之後沿塗盜賣,以灰土,補其所虧。
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
在倉日久又復消折
袋法不均,誠非細故。
不若仍舊客商就場支給,既免綱運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十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八釐,總計爲四十四萬九千餘引。
雖賣盡其數,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
每年督動有司,驗戶口請買。
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衆,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軍民官失於防禦,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
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幾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住報水程所止店肆繳納退引。
豈期各處提調之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
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所,引不拘納,致令奸民藏臣在家影射私鹽
且賣過官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
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官,執以興販私鹽
此弊之四也。
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慾出納之間,兩收其利。
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
船戶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
倉官與監人等爲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新舊相併,充淡廊屋不能支發走滷消折利害非輕。
雖系客人過之物。
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爲患益甚
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急務
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盡賣二年,尚不能盡,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
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定爲良規庶幾不虧而民受賜。
六年中書省選官整治江浙鹽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故辭。
公元1342年
至正二年中書右丞脫脫平章鐵木兒塔識等奏:「兩浙食鹽害民爲甚江浙行省官、運司官屢以爲言。
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
除近鹽地十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之弊。
及設檢校批驗四處進任幹廉之人,直隸運司,如遇客商載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目運司官常體究
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
戶部定擬,自至正二年爲始,將兩浙額鹽量減一十萬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
」敕從之。
公元1276年
福建鹽場至元十三年,始收課爲引六千五十五。
二十年,增引爲五萬四千二百。
二十四年
歲辦鹽六萬引。
二十九年,增引爲七萬,大德十年,增至十萬。
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
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
工本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十七貫四錢
福建鹽司轄十場,煎鹽六,曬鹽四。
鹽之色與淨砂無異,名曰砂鹽
販徒插和砂土不能辨別
大德五年鹽司出榜禁之。
公元1340年
至元六年福建運司申:「本司歲辦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今查勘海口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下附餘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
看詳
既有積附餘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擬合照依天曆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上項餘鹽五萬,準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民重困
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
除留餘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爲官民便益
中書省所擬行之。
公元1341年
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賣食鹽病民爲甚
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公同講究
二年江浙行省左丞與行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運使常山李鵬舉、漳州八路正官得食不便,其目有三:一曰餘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
二曰鹽額太重,比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
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行
中書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爲始,將餘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
其減證額鹽價,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
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行之。
公元1276年
廣東鹽場至元十三年,依宋舊例辦課
十六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
二十二年歲辦引一萬八百二十五。
二十三年,增引爲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
大德四年,增正餘鹽引至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
十年,又增至三萬。
十一年,增至三萬五千五百。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延祐五年,定歲煎五萬五百引。
五年,增爲五萬五百五十二。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監察御史韓承務言:「廣東追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爲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餘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
竈戶窘於工程官民迫於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
泰定間減免餘鹽一萬五千引。
元統元年都省支持不敷,權將已減餘鹽依舊煎辦,今已二載,未矇住罷。
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番,船商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其民力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
賣將誰售?
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舶船交易數家而已
竈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史畏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
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邇蠻獠
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車。
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
中書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爲始,廣東提舉司所辦餘鹽,量減五千引,中書省所擬奏行之。
公元1276年
廣海鹽場至元十三年置,辦鹽二萬四千引。
大德十年大德二年,增鹽價一引爲六十貫,工本十貫
廣西如故
增引爲三萬一千。
至大元年,又增餘鹽一萬五千引。
延祐二年,正餘鹽通爲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公元1339年
至元五年湖廣行省言:「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引。
近因黎賊爲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
若復添辦餘鹽困苦未蘇,恐致不安
事關利吉,如蒙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
戶部議:「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竈民,累經掠劫死亡逃竄民物凋敝,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紓民力
中書省所擬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