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近现代-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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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作者 柯劭忞
年份1920
選舉
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選舉
銓法
文武散官
公元1283年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降職二等
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職對品,九品散官,謂之平頭敕。
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
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
歷官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理算法矣。
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
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邊遠則優,憲臺廉能政跡則優,以選出使絕權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保舉職官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
九年,詔:「臺、院、部五品上官,各舉廉能治體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翰林院國子學官:
公元1303年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
若果才鉢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吏部,正七以上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
六品九品敕授則中書牒署之。
一品五品宣授,則以制命之。
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
其理箅論月日遷轉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爲滿,外任三歲爲滿,錢穀典守二歲爲滿。
理考通以三十月爲則。
內任官率一考一等,十五月進一階
京官一考,視外任一資
外任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一等,或三考二等
四品內外通理
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
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選用不拘常格
參議、都司郎中員外商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爲憲司官。
外補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跡秩視六品外任或爲長伯
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
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後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
又覃官,或準實授,或普減資升等,或內升等,或外咸資,或外減不減,斯則恩數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
三品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
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
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
吏部月選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
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官吏遷敘
公元1273年
至元十年
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
十七年,立遷轉官員
無過授見闕滿代者,令還家以俟。
十九年,定內外官以三年爲考,滿任遷敘未滿不許超遷
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爲滿,在外三周歲爲滿,錢穀官得代爲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
御史中丞玉挺言:「國初設官在內須三十月,在外三周歲,考其殿最以爲黜陟
比者院臺部之臣久者一二歲,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間而屢遷數身着,奔走往來不暇,豈暇治官事哉!
自今內外大臣可急闕進技,其餘內外大小官屬,必俟任滿考績,方許進調,庶免朝除夕改,啓幸長奸之弊。
」從之。
公元1329年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又言:「比年朝官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爲宜。
敕除風憲官外,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凡近調、廣、川蜀雲南官員
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諮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諮省。」
公元1283年
二十年部議:「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取遷去甘肅者,擬升二符中興府擬升一等。」
公元1285年
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二等
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
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爲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於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升三等,仍以三十月爲滿升轉
公元1291年
二十八年,詔:「腹裏官員遷去雲南近裏城邑,擬升二等若極重地,更升一等
行省保人員,比依定奪
蒙古土人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準:「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臺官,一同本土周迴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依御史臺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歷仕腳,諮省奏準。
敕牒到日,許令之任
若有急闕,依上選,權令之任,歷過月日,依上準理。」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兩任滿者,還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依例升等。」
公元1321年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行臺行臺一同遷調。」
廣海闕官於任滿得代有由應得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
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穀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
行省自用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幾近調循行
各省所轄路府州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盡急闕,次及滿任
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
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於應敘職官選用,驗各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註
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諮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諮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諮。
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
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注
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歷月日已滿,方許銓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歷仕元由,並所注職名,擬諮都省,候回準明文,方許之任
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資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
公元1269年
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爲滿。
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
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從七品職事
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將本司過歷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
職官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
合同朝升一等
一考滿,末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
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六品,合得正七注六品者,免回降。
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史譯史,如有己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一等注授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正月已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
擬九十月爲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爲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
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擬出正七品職。
外有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爲考滿,與正八品。」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準內外諸衙外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定奪
」省準:「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
十五月以下者擬充巡檢
臺院大司農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
一考之上。
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
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
宣使三考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
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奏差三考八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之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稅醋都監。」
公元1300年
大德四年中書省準:「吏部腹裏江南吏目提控案牘升轉通例,凡腹裏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準九十月考滿。
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升轉,今準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
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滿都目
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牘,今準九十月都目
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提控案牘,今準九十月都目
右八作司司吏,元擬六十月,今準九十月都目
」又議:「已經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升用,其餘直補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
江南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考都目一考提控案牘兩考正九。
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江南提控案牘各路司吏,比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遷除,其餘已行直補,並自行保舉自呈月日立格,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
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
例後違越創補者,雖歷月不準。」
公元1307年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着,一半職官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爲滿,外任一資
」又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進用
通事知印長官選用
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從翰林發補
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例人內發補。
歲貢人吏,依己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
八品內亦聽進取
省掾,正從七品得代解由見任未滿、巳除未任文資流官選取考滿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雜職不用
院臺令史如元七品之人,亦在選補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升一等,注任地方,雜職不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選取考滿並依上例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進取,仍取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除元內地方,雜職不預。」
歲貢吏員: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
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出而臨民入而蒞事,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於後:
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不免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
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頁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甲解貢
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選取
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爲中式然後補充
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再行試驗
試驗,首論行止,次取吏能,次計日月。
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謹廉潔,曰謙讓,曰循良,曰篤實,曰慎默,曰自來不曾犯贓私罪過。
吏能行道熟嫺,曰語言便利,曰通習條法,曰曉解儒書,曰算術精明,曰字畫端正
歲貢人額,按察司路總管府三年一次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總管府三年一次一名儒吏遞進
部令史除補臺院令史外。
道行省據亦可差補
歲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爲上,才識明敏吏事熟嫺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不許呈貢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詔:「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經術性行侈謹者,各路薦舉廉訪司試選
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官立考試
必中程式,方許錄用。」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貢部人吏,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爲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公元1305年
九年省判:「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願試吏程式,許補各部令史
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
未試之人,依例考試。」
公元1322年
至治二年,省準:「各道廉訪司書吏,先盡儒人不敷吏員內充貢,各歷一考,依例試貢。」
公元1321年
至治元年監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擬腹裏各道廉訪司行臺察院歲貢書吏二員
近年選法不能遷調住罷各道廉訪司書吏歲貢,止以察院書吏都省典史轉部,又許儒職官秀才選用因此大啓幸門以致耽誤公事
今各道廉訪司既依例開貢,請將各衙門令史截日取勘,將不應之人盡行沙汰依舊例貢舉,籍記姓在,挨次試補。」
部議:「各衙門補用已久,又系已準人數,難於取勘
今後立於六部衙門令史有闕,須依例於相應之人內試補,若舉不應之人,罪及當該官吏。」
凡補用吏員
公元1274年
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並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
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並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公元1276年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公元1277年
十四年,詔:「諸站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選補。」
公元1278年
十五年,部擬:「翰林兼國史院令史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選取
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諮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諮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補充
參用職官,則從行新除正從八品職官選取雜職不預。」
公元1285年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選取
總制院御史臺同品
譯史通事一體如之。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遷。」
公元1291年
二十八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並正從八品流官選補。」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大司農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選取
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樞密院御史臺史元系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
公元1294年
三十一年,省準:「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令史內選。」
公元1299年
大德三年,省準:「遼陽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
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選到職官,逐旋選解。」
國子監譯史,於籍記寺監令史內發補。
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或於正八品職官選用考滿七品遷用。
宜徽院闌遺監令史,準本院依驗元準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踏逐降等
闕如系籍令史常調提控案牘內及本院兩考上典吏內補充者,考滿依例遷敘自行進用者,止於本衙門給付身,不入常調。」
公元1300年
四年,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司於正從八品流官內,或於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書吏內,就便遷用。
上都兵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
公元1284年
部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品流官參補。
不敷
聽於各過宜慰司元廉訪按察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過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
公元1301年
大德五年,擬:「檀景等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於附近州縣令史內遴進。」
公元1302年
六年,省擬:「太醫院令史
於各部令史並相職官選取
長信寺令史,於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於籍記令史內發補。」
公元1303年
七年,擬:「刑部人吏,於籍記令史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
禮部省判,許於籍記部令史選取儒吏一名
續準一名,於籍記部令史以上選補
戶部令史,於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算練達錢穀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
公元1304年
八年,省準:「隨路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人月日籍爲一簿
府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於本州籍記縣人吏內從上勾補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史下名發補新除從九品流官選取。」
公元1305年
九年,省準:「都城所繫在京五品門司吏,歷兩考轉補京畿漕運兩司令史
遇闕以倉庫攢典一考者選充。
兩考京畿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次收補。
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盡省部籍記常調人員發補,仍於正從九品流官內、並應得提控案牘選取
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升充都吏目典史吏目月日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兩考之上者參用。」
公元1306年
十年
省準:「司縣司吏有闕,於巡尉司吏依次勾補
尉司吏有闕,從本處耆老上戶循衆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爲滿。
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
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於咐近府州內勾補,縣吏發補附近府州司吏
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於籍記令史十名內、並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公元1307年
十一年,省準:「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子一界,再發縣吏,準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補。」
公元1308年
至大元年,省準:「典寶令史,就用前典寶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一名,從長官進保。」
公元1309年
二年,立資國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進,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
譯史二名內職一名,從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
通事知印一名,從本院長官進。
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選相應內發
典吏六名,從本院進。
所轄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
常進內發
泉貨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一名,本監選。
以上考滿,同都漕運司吏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吏目一人常選內選,司史五名縣司吏內選。
公元1310年
三年省準:「泉貨令史,於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從九品流官
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相應內發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以相應人補。」
公元1311年
四年,省準:「江西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發補,宜從本司進補
典瑞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
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所保。
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一半職官,餘相應人內選,考滿自用遷敘
典吏二名就便定奪,其自用降等敘。」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
省準:「羣牧監令譯史知印怯裏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史例,從翰林院發補
知印通事長官選。
令史奏差典吏俱有發補定例
其己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於相應人內選發。
公元1292年
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牘,減一資升轉
有過者。
雖貼滿月日,不減資
遇闕於所轄南北兵馬司並各州見役上名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於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其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違例補用者不準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
覆實司司吏於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收補,別無定奪。」
公元1313年
二年省準:「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
征東行省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區用。」
公元1315年
延祐二年,省準:「河間路都轉鹽運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
一處改升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附近各處巡尉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吏互相遷調
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一考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正八品
不盡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牘
瓜二州儲總管萬戶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
會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自用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一資升轉
常選教授儒人職官並見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常職內參補,通事知印長官選用,仍須參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公元1312年
五年,省準:「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裏馬赤俱令長官選用
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名
譯史一名,於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蒙古書寫選補
奏差二名,以桕應人補。」
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
公元1272年
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補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
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
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
公元1286年
二十三年,省準:「省部臺院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
都省元定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八品
應入提控案牘人員選充者,三考八品,任回減一資升轉
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九品。」
公元1287年
二十四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都奏差選取,改升宣使月日爲始。
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一體出身自行踏逐降等遷敘
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書吏,於各路司吏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
奏差就令本司進委。」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省準:「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體一體考滿正九。
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巡檢內任用。」
公元1293年
三十年,省準:「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奏差一體考滿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公元1300年
大德四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爲滿,於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公元1301年
五年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都運司一體定奪。」
公元1302年
六年,部擬:「河間遠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公元1303年
七年,部擬:「凡奏差自改立廉訪司爲始,九十月曆巡檢三考,轉從九。」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轄上名州司吏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
若有路吏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升轉。
凡庫藏司吏庫子出身
公元1289年
至元二十六年,省準:「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院刊器庫、壽武庫庫子
踏逐者九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公元1291年
二十八年,省擬:「泉府司富藏本把庫子,六十月近錢穀宮內遷敘
太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爲滿,省札錢穀官內遷敘。
備用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周歲,近上錢穀內任用。」
公元1293年
三十年,省準:「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監器備庫子本把,六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三十年,省準:「宣徽院生料庫子本把太醫院所轄御藥局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部擬:「中御府奉辰庫庫子,以三周歲爲滿,擬受省札錢穀官
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
公元1299年
三年,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司庫二名,俱於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一考並同循行如此
漢人司庫,於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減一界升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滿優減兩界
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任回減一資升用
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人有闕,於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史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提控案牘
省擬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司庫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大都路人戶選用二周歲爲滿,院務提領內任用;都監內充司庫二年爲滿,於受省制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司庫二年爲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
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戶內選充,一年爲滿,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太醫院御藥本把,六十月近錢穀官內任用。」
公元1300年
四年,受給庫依油磨坊攢典庫子,從工部選。
上都廣積、萬盈二倉系正六品永豐正七品,比之大都平準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寺監本把,並萬億庫司吏相應
提舉廣會庫子考滿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依平準行用庫例補用。
公元1301年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擬於錢穀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就給付出身考滿不入常調
都提舉萬億寶源色目司庫,擬於巡檢內任用,添一資升轉
京畿都漕運司司倉,於到進錢穀官內選發。
公元1302年
六年,部呈:「凡路府諸州提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
其由倉庫攢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省札錢穀官都目近上錢穀官,史目改酌中錢穀官
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滿,於流官內遷用。
廣勝庫子合從武備給付身,考滿衙門定奪
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掌事同,任回試一資升用
公元1303年
七年各路贊典。
庫子部議:「江北行省所轄路分庫子,依己擬於司縣司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州司史有闕,挨次勾補
諸倉攢典有闕,於各部籍記典吏內發補。
右八作司五品衙門內司吏有闕,卻於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
萬億四品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品衙門月日五折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牘內遷用。
轉補不盡五品門司吏考滿,止於都吏內任用。
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
回回藥物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
公元1305年
九年,省準:「提舉利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委用
資成庫庫子出身部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
武備寺庫有闕,如系本衙門典吏請傳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爲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
和林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倉列,六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公元1309年
至大二年,省準:「廣禧庫庫子
奉宸庫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遷用。
本把元系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補者,六十月近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遷用。」
至大二年,省準:「各處庫子攢典,與州縣司吏一體輪差,明立案驗,先後挨排
如遇庫子滿日行下州縣,將挨定上名司吏承充,卻將底闕令庫子交換填補相輪轉,周而復始考滿依例升轉。」
公元1310年
三年
省準:「各路庫子,止依舊例。
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子,宜從本省相應內量二名二周歲爲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部議:「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選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於常調內發補,自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李,若系常選任用者,考滿依例遷敘。」
公元1313年
二年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諸物庫例出身
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五品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門司吏內補用,其庫子合於常調籍記倉庫攢典內發補,六十月爲滿,於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衙門定奪。」
公元1314年
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庫子於州縣司吏內勾補,滿日舊例升轉。」
書寫銓寫書吏典吏轉補
公元1285年
至元二十二年部議:「按察司體例,各道選廉能無過書吏歲貢一名轉補吏,或能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內收補外用盡書吏,實歷九十個月,於各路總管府提控案牘內任用。
書吏有缺,即於各路府州司吏選用
公元1288年
二十五年,省準:「通政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
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衙門奏差
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於各部銓寫典吏內收補。
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
部典吏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史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吏目內任用。
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部,轉補不盡,六十月己上,於都目內任用。
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
公元1289年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公元1290年
二十七年,省準:「漕運使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院臺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衙門令史。」
公元1291年
二十八年,省準:「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選補五折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
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上選充,三折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部令史
如已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選補五折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
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上選充,三折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
自行進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
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
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
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
部銓寫典吏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不盡者,六十月轉寺監令史。」
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部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
公元1292年
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八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行臺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過宣慰司令史
參議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衙門奏差。」
公元1295年
元貞元年,省準:「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
公元1304年
大德八年省議:「行省典吏,於各路兩考之上散府考滿,有解由司。
樞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升轉外,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省準:「兩準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尉司令史
雲南河西四川三道書史,在邊遠者三十月爲格。
上遷補。
江浙行省校書吏,於行省請俸典吏選補,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司。」
公元1300年
四年,省準:「徽政掌儀掌膳掌醫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似次轉補。」
公元1304年
八年省議:「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
省掾每名,設貼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升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
不盡典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
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一考,與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部令史
寺監役人等,雖經準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遷敘,其省部典吏書寫人等轉人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
依次選試應充架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
再歷一考依例歲貢
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宣使,補不盡,本衙門相應闕內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轉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貼書合與都省寫發人相轉補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
都省寫發人有闕,於六部系名貼書內參選,不盡依舊發各庫攢典。」
公元1305年
九年
省準:「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於籍記教授試準應補部令史內指進用
太常寺典吏,歷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典吏,三十月轉部典吏
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寺監蒙古必闍赤
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於到部籍記寺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
公元1306年
十年,省準:「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察院書吏,若系腹裏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貢部,下名轉補察院
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
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資升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公元1307年
十一年,省準:「左司言照磨典吏遇闕,宜於左右部照磨典吏內從上發補
各路府州獄典遇闕,於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公元1308年
至大元年,省準:「各部蒙古必闍赤,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職官相參補用,不敷翰林院發補。」
公元1310年
三年,省準:「詹事蒙古書寫,如系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職官相參補用,不敷翰林院選發。
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
須歷六十月依上發補
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寺監令史一資升轉八品
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月依舊出身敘,任回添一資升轉
內臺察院轉部、行臺察院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回添一資升轉。」
省議:「廉訪司書吏
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
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不盡者九十月除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月轉部,不盡考滿除正九品。」
省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如之。
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部者,九十月除八品。」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選取不許遷敘,侯書吏考滿通理敘用
職官先嘗爲廉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並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月,減一資
教授學正學錄府州提控案牘都目內委充職官,備理本等月日,其餘歲頁儒吏,依例進用
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上選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員數
公元1291年
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進充,五折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
典吏系部六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部令史
自用之人並轉補不盡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公元1313年
二年,省準:「河東宣慰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公元1316年
延佑三年,部擬:「行臺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系吏員出身着,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爲滿。
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選用,任回依例升轉
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部者,宜以五折理算
宣慰司令史出身八品察院八品,其轉補部者五折准算太優,今三折二。
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公元1328年
天曆元年,臺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
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衛翼吏員升轉
公元1312年
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曆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進用。」
公元1319年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衛冀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札提控案牘銓注三考千戶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於都目貼補
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升千戶知事
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令史
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銓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
千戶知事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司吏年四十以下選取,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選用。」
公元1326年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史有闕,於本翼上千戶所上司吏內取補,須行省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千戶提控案牘一考萬戶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諮院於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於千戶司吏選補,萬一百二十月,升千戶提領案牘一考萬戶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並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於千戶司吏內補用,呈院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提空案牘兩任,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爲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選用
公元1306年
各處蒙古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於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司吏內,年四十以下選補,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於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選取,受行省札,三十月爲清,再於各萬戶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衛翼令史有出轉補者,九十月正八。
無出身着,從八內定守。
提控案牘都目
公元1284年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札,九十月爲滿,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爲滿,於萬戶府知事內用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尚書省準:「提控案牘、都吏目,於各部奏差內收補,並於宣慰司及考廉訪司按察司兩考奏差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
公元1300年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巳歷四考者,於千戶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萊牘內銓注,受垸札,通過一百二十月,於千戶知事內用
公元1319年
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札提控案牘銓注,歷三考,升千戶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貼補
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銓注
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爲滿,依例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