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明-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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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作者 宋濂
選舉

選舉

考課
公元1269年
凡隨朝職官至元六年格,一考一等兩考通升二等止。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二等
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
官員考數: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升從八。
九品兩任,升從八。
八品三任,升從七。
七歷三任,呈省。
七歷兩任,升從六。
六品通歷三任,升從五。
六歷兩任,升從五。
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上州一任,方入四品
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公元1262年
取會行止中統三年,詔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
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大德元年外任解由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
公元1282年
職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應,例升二等遷去。
江淮官員依舊江淮任用
其已考滿者,並免回降。
不及考者,例存一等
有出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
無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七品四品八品,正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從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
上項資品人員,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升一等
兩廣福建,別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註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七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從九品,其七品八品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同院務監當官
無出不應白身人,其見受職名,應受宣者,三品八品四品五品九品;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當官
上項人員,若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升一等
兩廣福建,別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已後,新收撫州郡、準上例定奪
前資不應又升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任回,擬定前資合得品級,於上例升二等,止於江淮遷轉,若於腹裏任用,並依上例。
七品以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未入流品人員例,從一高。
前三件於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註
二十一年,詔:「軍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若先宣敕已經禮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升轉外,據驟升人員前任歷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與後任月日依準資品通理升轉不及考者,擬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腹裏常調官,除資品相應者依例升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受敕以後一考者,同江淮定擬不及考者,更升一等
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經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奪。」
公元1269年
凡吏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十九年,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歷月不等如元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定奪
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
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一等定奪
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
二十年,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
甘肅行省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
二十五年,省準:「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臺、院諸衙門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升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升用。
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諸衙門譯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
部議:「遠方譯史人等甘肅福建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
兩廣海北海南道於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
土人一百二十月滿
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為滿。
至大元年部議:「和林行省即系遠方,其人吏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二年,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制外任一資
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並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
」省擬:「以九十月為滿,余有月日後任理算
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準
三年,省準:「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
部議:「合準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
皇慶二年部議:「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
一紀之間,受除者眾。
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
擬合已降詔絳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未復舊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升轉
未滿受除者,一體理考定擬,余二十六月已上,準升一等,十五月之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
改格之後應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公元1272年
吏員考滿授從六品至元九年,省準:「省令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升遷已後七品除授至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準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註授
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臺院轉補者,降等敘。
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敘。
大德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
省議:「今後院臺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吏員考滿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擬:「院、臺、大司農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歷十月以下巡檢
十一年部議:「紥魯火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令史選取
十四年,部擬:「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臺、院人吏一體出身
十五年翰林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準人員,其出身御史臺一體,遇闕省掾時,亦合勾補
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品令史合與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選用
十九年,部擬:「泉府司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通政院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擬安西王王相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一體遷轉
二十二年,部擬:「宣徽院升為二品,與臺、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於部令史選取
總制院御史臺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一出身
二十三年,省準:「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降等
二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史院品級相同
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八品,其自部令史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
上都留守司升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選用部令史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令史一體出身
部議:「都護府人吏通政院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準:「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體升轉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七,自用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福建省瓜哇設人吏,出征回還,俱同考滿。
三十年,省準:「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衙門令史考滿正七品
部議:「如系六部選發,考滿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
元貞元年內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正七品自用降等
大德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降等
至大四年,省準:「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譯史宣使典吏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衙門區用。
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用不入常調,於本衙門區用。
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降等敘。
延祐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五臺殊祥人吏一體常選委付
出身若有曾歷寺監籍記部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降等,添一資升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
後有闕,令史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職官並相內參補;通事知印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殊祥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公元1269年
吏員考滿授從七品至元六年,省擬:「部令史譯史通事人等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者,擬九十月為滿,註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
以後充者,亦擬九十月為滿,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禮部擬:「凡部令史二考,註從七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
十五月以上從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
太府監擬正三品,與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將已歷月日準為資考,似為不倫,擬自改升月日為始,九十月為滿,同部令史出職,有闕於籍記部令史挨次收補。
十一年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
省議:「中禦府正三品,擬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
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補填
二十年,部呈:「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身
行臺行院譯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系都省臺院發去及應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如系省部發去相應人員,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滿,從七品自行踏逐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若系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譯史出身自行踏逐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部擬:「行省臺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系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俸人員行省令史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一等,俱於腹裏選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降等敘用
大德三年,省準:「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籍居懸遠,擬於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史一體轉升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七品敘用
八年,部擬:「利用監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選用;由庫子本把就升,並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皇慶元年,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
部議:「太府利用四監同。
省發考滿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譯史八品奏差九品
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出身大府等監,系奉旨事理
省議:「已除者,依舊定奪
三年,省準:「章慶使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正七品,緣系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自用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從七品
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公元1274年
吏員考滿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議:「秘書監從三品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諸衙門考滿典吏補填
省議:「太常寺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應補監令史內取用。
省議:「少府監正四品,準軍器監令史出身,是省部發去者,三考於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員考滿一等
省議:「牧監正四品省部發去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諸衙門典吏選補
」部擬:「河南等路宣慰司外任二品,與隨朝各部正三品衙門相同,準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遷轉
開元路宣撫司任正三品,令譯史前例一等,九十月於八品內遷轉。
十四年,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六年,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系上司發去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八品內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內發遣。
二十一年,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算一考,擬六十月同考滿。
」省準:「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令史議合優升,依泉州行省譯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準:「詹事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闈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選補擬定資品出身,依樞密院所轄各衛令史出身考滿出為八品
尚醞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八品內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令史合一體。
二十三年,省準:「太常寺令史,歷九十月,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準籍記人內選取
雲南省羅羅宣慰司管軍萬戶首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史例,六十月考滿,首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
武備寺正三品,令譯史出身,擬先司農寺譯史人等,依各監例,考滿出為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敘
尚舍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
陜西四川行省順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譯史人等,六十月為滿遷轉
二十四年,部擬:「太史院武備寺、光祿寺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內遷用,自用者降一等
太醫院宣徽院所轄,令史人等,若系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用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準:「給事中兼修起居註人吏,依諸寺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
侍儀司令史,依給事中起居註人吏遷轉
二十七年,省準:「延慶司令史,九十月,依已準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部發者出為八品自用降等敘。
二十八年,省準:「太僕寺比尚乘等令史,以九十月出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衛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同品令史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
蒙古衛令史,即系在先考滿令史合於八品內遷敘,各衛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八品
樞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並屯田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考滿合從本院定奪
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為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九品典吏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降等
二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譯史人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
兩廣敘用譯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
令史省發考滿八品奏差省發考滿九品自用降等敘。
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孫達魯花赤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阇赤考滿八品任用,雖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
三十年,省準:「孛可孫系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譯史出身相應
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依寺監令史一體出身考滿八品敘,自用降等
只兒哈忽昔寶赤八剌孫達魯花赤本處朝正三品,與只哈赤八剌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系一體擬合依例,考滿出為八品
元貞元年,省準:「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部發去者,考滿八品內任用,自行踏逐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內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
衛直都指揮使司升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祿寺相同,擬系相應內發補者考滿八品奏差九,自用降等敘。
大德三年部議:「鷹坊總管府人吏依隨朝三品,考滿八品內遷用。
五年,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
部議:「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敘,自用降等遷用。
和林宣慰司應取司屬,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用,俱於八品內遷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監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二十人
都水監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八品遷用,奏差考滿九品自用降等壕寨出身俸給奏差
都水監江南創立衙門令史比例合於行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選相應人,考滿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遷用,典吏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備寺、大府、章佩等監例,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給
議得,各監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擬。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一考余,轉本路總管府司吏
不盡者,六十月升都目
總管府吏,再歷一考,轉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系路司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赤比上例定奪
部議:「晉王位斷事官三品,除怯裏馬赤知印從長官所保,蒙古必劄赤翰林院發,令史內史府考滿典吏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八品,與職官相參用。
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滿衙門定奪
皇慶元年,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常選出身
議得,令史軍司勾當之人,未有受民定奪,合自奏準日為格,系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監一體遷敘以後者若系籍寺監令史常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除自用不入常調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若系籍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上典補充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降等
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二年部議:「徽政延福司見役令史,若系籍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上典補充者,依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上遷敘,自用降等
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
延祐三年,省準:「徽政院所轄衛候司奉旨升正三品,與拱衛直都指揮使同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自用降等
候司就用前衛候司人吏,擬自呈月日理算考滿自用遷敘,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滿依例敘。
徽政院掌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譯史考滿從八,奏差從九,自用降等,後有闕須以相應人補,違例補充考滿衙門用。
四年,省準:「屯儲總管萬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二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邊遠酷寒去處兵馬司司吏如歷一考之上,轉補路司吏總管府司吏,再歷一考之上,轉補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滿八品遷除,補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奪
沙州ˇ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衙門,即系邊遠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
公元1283年
吏員考滿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準:「宮籍監系隨朝從五品令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算考滿九品敘,須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
察院書吏有闕,止於各道廉訪司書吏選取,依上三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
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九品
三十年,省準:「行臺察院書吏一考之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並內臺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
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九品
江南有闕,依內察院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吏選取,依例轉補。
大德四年,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書吏
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算月日考滿九品用。
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九品註,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從九品內用
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
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
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九品用。
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創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臺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選取,歷一考之上,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並內臺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
省議先役書吏,歷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升轉
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創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
公元1276年
吏員考滿錢穀官案牘、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禮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
不盡者,歷九十月,於都目內任;六十月以上,於吏目內任
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
十四年,省準:「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二十一年,省準:「諸色人匠總管府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都目內任
二十二年,省準:「大都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
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內任
二十三年,省準:「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過月不用
奏差從行斟酌月日,量於錢穀官就便銓用
」省準:「覆實司正五品令史出身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四十五月之下轉運司令史
」部擬:「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於都目內任
二十四年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於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
」省準:「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
二十五年,省準:「大護國仁王寺昭應財用規運總管府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
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邊陲遠地人吏甘肅行省河西隴北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準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準:「供膳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
二十六年,省準:「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準算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
」省準:「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
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準:「大都路都總管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
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委差近上錢穀官委用,有闕以有根請俸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二十七年,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牘,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二十九年,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任回減一資升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貢部,每歲二名
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
」省準:「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三十年,省準:「提舉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貞元年,省準:「大都路都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大德三年,省準:「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攢典挨次轉補
」省準:「寶鈔庫司提舉富寧庫司俱系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
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
有闕須於在京五品衙門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籍記部典吏內選。
」省準:「提舉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有闕於在都諸倉攢典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於路府諸州並在京五品衙門上名司吏內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任回減資升轉
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選補
大德五年,省準:「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翰林院發補司吏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升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
七年,部擬:「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
蒙古必阇赤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準:「陜西省敘州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人等一體奏差行省定奪
九年宣慰司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
大德十年,省準:「諸路吏六十月,須歷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升吏目一考都目一考中州案牘錢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
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升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上升轉。
不盡路吏,九十月升吏目兩考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公元1265年
通事譯史考滿遷敘至元二年部議:「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準考滿敘用
九年,省準:「省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升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升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月日,定擬遷敘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
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首領官,亦合比依臺院例,一考一等任用
行省人吏比同臺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滿考,元系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臺院一等定奪
」部擬:「甘肅行省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系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自用仍舊例。
二十一年,部擬:「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歷月日,一體遷除
二十三年,部擬:「福建兩廣行省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人員,於資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系都省臺院發去腹裏相應人員行省令史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臺院一等,俱於腹裏自用遞降一等,止於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高省掾一等內外衙門蒙古譯史一體升等遷敘
二十八年,部擬:「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敘
奏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
翰林院聖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內管宣敕者,八月十月遷轉六品
部議:「寫聖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體,亦合八折準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滿正九。
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二等量擬,於省劄錢穀官巡檢內任
三十年,省準:「將作院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敘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於巡檢內遷,任回減一資升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
蒙古依準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於巡檢內任
四年,省準:「雲南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一任,轉升從九品雲南地面遷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創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準
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提領,再歷一界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準
會同館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
十年,省準:「中政院寫懿旨必阇赤,依寫聖旨必阇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譯史人等考滿兩廣福建例,於江南。」
公元1291年
官員致仕至元二十八年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應致仕
今到選官員,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內外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於應授品級,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員年老不堪宦者,於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令致仕
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員所授散官,卑於職事,擬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俱升一等,令致仕。」
公元1283年
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勛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
自今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
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
第二考,令子承蔭敘仕。
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
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吏部翰林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謚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
」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
禮部從新分立等第:正從一封贈三代,爵國公,勛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
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勛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
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勛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
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勛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
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勛驍騎尉,母、妻並縣君
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勛飛騎尉,母、妻並縣君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恭人
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
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給降。
封贈者,一品五品並用散官勛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
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諸子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並封
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職官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
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文武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
兩子當封者,從一高。
文武不同者,從所請。
婦人因其夫、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
封贈曾祖母祖母並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闋申請
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陳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歿,繼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贈之例。
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
父祖曾任三品上官亡歿生前勛勞,為上知遇者,子孫不仕,具實跡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可否,量擬封贈
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奸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告請封贈者,隨朝並京官行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於任所申請
其餘官員見任並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
致仕官所在官司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六品,止封一次。
至正五品封贈一次
至正四品封贈一次
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至正二品封贈一次
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謚。
立朝大節功勛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
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勛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仰各依舊制。
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沈郁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從公保明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