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明-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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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作者 宋濂
選舉

選舉

銓法
公元1283年
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
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
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
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二等漢人三等
公元1297年
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
宜令臺官幕官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
臺官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
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升擢
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升除
或有不稱者,斟酌銓註
公元1271年
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息、賦役五事備者,為上選
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
四事備者,減一資
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遷轉
四事不備者,添一資
五事不舉者,黜降一等
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升獎。
其怠於事者,笞罷之。
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有聲望,及勛臣故家,並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公元1278年
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升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十七年,詔:「渡江總把百戶有功升遷者,總把千戶降等承襲百戶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
元帥招討子孫萬戶總管子孫千戶總把子孫百戶,給元佩金銀符
病故降等,惟陣亡本等承襲
二十一年,詔:「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下三等定立絳格,通行遷轉
三年為滿,理算資考,升加品級
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蔭敘
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蔭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自奏準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百戶以下不拘此例。
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升降
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
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
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劄。
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戶、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並千戶奧魯官,受院劄。
若干投下難以合並,宜再議之。
又定首領官敕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
若王令旨並行省劄付、樞密院劄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
行省諸司劄付,充提領案牘,並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牘,受院劄。
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提控案牘,已擬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提控案牘合從行省許準,受萬戶付身
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
凡舊勛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
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
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於本等用之。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賁司並武衛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準承定例,似為偏負。
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五年,詔:「軍官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回者,今後宜限以六月
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他職授之。
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
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
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升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不得承襲
今後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四品者,宜正五品軍官內任用。
四年,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
嫡長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
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公元1328年
太禧院。
天歷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其所諸司,則從其擢用
公元1313年
宣徽院
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
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公元1311年
中政院。
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令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
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
公元1288年
直省舍人內則相臣興居,外則傳省闥命令,選宿衛勛臣子弟為之。
又擇其高二人專掌奏事
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從政
公元1276年
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
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
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應得資品,升一等遷用。
未入流官人員,擬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從九品
三十年,議:「於二品三品官子選用不限蔭敘兩考七品遷敘
」有侍儀舍人三十年,議:「於四品五品官子選用不限蔭敘一考從九品
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司於到部正從九品流官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為滿,依朝官內升轉,如不敷,於應得府州儒學教授選用,歷一考,正九品敘。
」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選合用部人員,俱從太常寺舉保非常選除充者,任回止於本衙門敘用
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屬官一任,擬於從九品內敘
天歷二年,擬在朝文翰衙門,於國子生內舉充。
公元1272年
至元九年部議:「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回於從九品遷敘
二十年,議:「巡檢六十月,升從九品
大德七年,議:「各處所委巡檢自立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遷轉
十年,省奏:「奉旨腹裏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註授
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
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行省錢穀官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升轉不及一考,如系告蔭並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內委用考滿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轉。」
公元1282年
腹裏諸路行用鈔庫,至元十九年,部擬:「州縣民官內選充,系八品九品人員,三十月為滿,任回驗元資品,減一資歷,通理遷敘
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
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公選交替
陜西、四川西夏中興路提舉司鈔庫,俱系行省管領,合就令上選擬庫官,移文都省,給降敕劄付
省議:「除鈔庫使副咨各省選擬外,提領省部選註
腹裏官員二十六年,定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轉
江南官員若曾腹裏歷仕前資相應依例升轉
遷去江淮歷仕人員,所歷月一考之上者,除一考準為根腳,余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
若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於腹裏升轉
接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本地面從七品者,準算腹裏七資品。
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後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升轉
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得本地面從七品者,準算江南七資品。
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升轉
元系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職者,雜職內遷敘。
萬億庫、寶鈔總庫、八作司,以一年滿代,錢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為滿,少者以一年為滿。
上都稅務官,止依上例遷轉
都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路平準行用庫官,印造鈔庫官鐵冶提舉司官首領官采金提舉司官、首領官銀場提舉司官、首領官,新舊運糧提舉司官、首領官都提舉萬億庫、八作司寶鈔總庫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泉府司所轄富藏庫官,廩給司、四賓庫、薄斂庫官,大都稅課提舉司官首領官酒課提舉司官、首領官提舉太倉官、首領官提舉醴源倉官首領官,大都省倉官,河倉官通州等處倉官、應受省部劄付錢穀院務雜職等官,大都平準行用庫官,燒鈔四庫官,抄紙坊官,弊源庫官。
行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行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路平準行用庫官,甘州寧夏府等處都轉運使司官,市舶提舉司官首領官榷茶提舉司官首領官
一周歲為滿者:行泉府司所轄阜通庫官,各處行省收支錢帛諸物庫官。
三十年部議:「凡內外平準行用庫官,提領七品大使八品副使從九品
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升轉
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
元貞二年部議:「凡倉官有闕,於到選相應職官,並諸衙門有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上人選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寡升等,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敘
通州河西務、李二寺倉官,於應德資品上升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在都並城外倉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敘;收糧一萬石之上倉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
大德元年,省擬:「大都萬億四庫富寧庫、寶鈔總庫、上都萬億庫官,止依合資品選註,須二周歲滿日,別無短少,擬同隨朝例升一等
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擬升一等
六年部議:「在都平準行用庫官,擬合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元系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升轉
萬億四庫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
和林昔寶赤八剌哈孫、孔古烈倉改立從五品提舉司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選充,應得資品上擬升二等,任回遷用,所歷月日通理。
甘、肅二路每處監支納一員,正六品倉使一員,從六品,倉副一員正七品二周歲為滿,於到選人銓註,入倉先升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又升一等
受給庫提領從九品,使、副受省劄攢典合幹人各設二名
七年,部擬:「大都路永豐庫提領從七,大使從八,副使從九,於到選相應人內銓註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立平準行用庫,擬合設官員,系從七以下人員,依例銓註
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
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
甘肅行省豐備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於到選迤西資品內升銓註
大同倉官,擬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升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升轉
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倉官,依河南行省府司吏倉官,比總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奪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準行用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官銓註,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四年部議:「上都兩倉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升一等,歷過月日,今後比例通理
皇慶元年部議:「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升轉
延祐四年部議:「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典史一考吏目
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一考,依例遷敘
湖廣行省倉官,如系路吏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典史一考吏目遷敘庫官,周歲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升轉。」
公元1284年
稅務官升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
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
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
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三界,升務使一周歲為滿,月日不及通理
務使三界,升提領
提領三界,受省劄錢穀官,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雜職任用
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
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升降人員
六分二等,增三分一等
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
虧兌一分,降一等
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流官銓註,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
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大使從行吏部解由合敘相應內遷調,副使各路本處系籍近上戶內公選
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
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一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一員,俱受部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
都監同監四界副使,又四界大使,又三界提領,又三界資品錢穀官雜職內遷用。
行省設人員,各添兩界升轉,仍自立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升轉出身人員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
議得例前部劄,提領大使銓註都監同監本等擬註,止依歷一十二界。
至大三年例後,創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蔭子孫,亦依先例升轉不須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次定例遷用,通歷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轉
公元1272年
至元九年部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檢同考滿轉入從九。
緣從九系銓註巡檢闕,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闕少本等人員不敷銓註
升轉資考,從九三任升從八,正九兩任升從八,巡檢提領案牘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歷三考升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
巡檢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從九,較之升轉資考,即比巡檢員闕易就。
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
都、吏目應升無闕,止註本職名,驗理升轉
二十年,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都目,歷一考提控案牘兩考升正九。
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省議:「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準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並自行踏逐案牘兩考者,再添資遷除
三十年,省準:「提控案牘補註巡檢升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滯下部先盡到選巡檢余闕準告銓註,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準:「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勾補,二周歲轉升吏目
行省所轄外,腹裏下州雜職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註者,以次銓註,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不次銓註
三年,部擬:「提控案牘、都吏目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
八年,省準:「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升轉
司吏量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史銓註,宜將籍記案牘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內參註,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自府州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牘兩考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
議行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目雜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註通理月日升轉
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公元1282年
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余外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註
」省準:「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選取
應人吏目,選充奏差三考從九品
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從九品
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考從九品
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九品解由職官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選取
行臺止於正從九品職官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內並本衙門三考典史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內外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內外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並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選補,如系都省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御史臺宣使,正從九品職官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參用,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都運司一體定奪
七年,省準:「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令史人等,已擬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降等敘,有闕於本司三考典吏選取
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典吏奏差,若元系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自行踏逐者,降等敘。
九年,擬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並所轄寺監令史
十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降等
」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都目內遷用。
延祐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歷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公元1272年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上至一百戶之上,隨路管匠官品級。
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準所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並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六品副提舉七品
一千戶之上,提舉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八品
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六品同提舉七品副提舉八品
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八品
一百戶之上,大使七品副使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擬充院長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二十二年,凡選取升轉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
一千戶之上,提舉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八品
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六品同提舉七品副提舉八品
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八品
一百戶之上,局使七品副使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闕,於一百戶之下院長內選充。
院長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兩考升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升從七。
如正八有闕,別無資相應人員,於已授從八匠官內選註通歷九十月,升從七;從七三考升正七,正七兩考升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升從五。
如所轄司無從六,名闕如已歷正兩考,擬升加從六散官,止於正七匠官內遷轉,九十月升從五。
如正六匠官有闕,於已授從六散官人員選註通歷九十月升從五。
從五三考擬升正五,別無正五匠官,名闕,升加正五散官,止於從五匠官內遷轉。
歷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
至元十二年以前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擬準已受資品
十三年以後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升越等者,驗實歷俸月定擬,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遇有闕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相應選人銓用
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從九品匠官內蔭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用。
以匠官無從九,名闕擬正五品子應蔭者,於正九匠官內銓註,任回,理算九月日。
二十三年,詔:「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首領官宜於衙門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常選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牘任滿交代遷敘
元貞元年,準湖廣行省所擬:「三千戶之上提舉司五品提舉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八品
二千戶之上提舉司六品提舉六品同提舉七品副提舉八品
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八品
五百戶之上局,局使七品副使九品
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公元1336年
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
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四年省劄:「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
五年,詔:「凡投下官,必須蒙古人員
六年,以隨路見任並各投下創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敘用,其餘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敘用。
十九年,詔:「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
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
合令於投下長官上署字,一同蒞事。
」二十年,議:「諸王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
」二十三年,諸王、駙馬並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歷於州縣內相間用,如無歷仕,從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
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依例類選
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
皇慶二年,詔:「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路府州及各縣內一員
三年,以中下主簿錄事司錄判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
投下有闕用人,自於其投下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
公元1282年
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擬:「都水監並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大德二年,擬考滿從九品
公元1330年
入粟補官天歷三年河南、陜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陜西、河南等處富實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錢穀官隸行省者行省銓註腹裏省者吏部註擬考滿依例升轉
折納價鈔者,並以中統鈔為則。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陜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腹裏每石六十兩。
其實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
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五百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
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
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
河南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石之上,從八品
五百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石之上,從九品
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
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
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
五千石之上,從七品
三千石之上,正八品
二千石之上,從八品
一千石之上,正九品
五百石之上,從九品
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
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
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
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令實授茶鹽流官
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二百石之上,正九品
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河南腹裏:一千三百石之上,從七品
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
二百石之上,從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
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
二千石之上,正八品
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
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
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
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再入,則依驗糧數,加等升職。
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饑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師號都省出給
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轄地富實民戶,有能入粟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官例行之。
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廣三省已糶官糧見在價鈔於此差人河南省別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公元1301年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
捕盜官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
強盜五人捕盜官一資,至十五人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賞之列。」
公元1285年
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省劄,保充御前傘子者,除充拱衛直都指揮使鈐轄,官進義副尉
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擬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於從八內遷註。
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御前傘子,歷三百三十二月,詔於從六品內遷用。
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巡檢內任用。
其離役百戶人等擬從八品傘子七品
延祐三年控鶴百戶兩考之上,擬於正九品遷用。
公元1290年
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擬歷三十月至九十月者,並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
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於州縣丞銓註
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蠻夷地分副長官,系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準所保。
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濫
今後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舉用不許預報,違者罪及所由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