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明-宋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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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作者 宋濂
選舉

選舉

公元1110年
選舉之法尚矣。
成周庠序學校,以鄉三物萬民賓興之,舉於鄉,升於司徒司馬論定而後官之。
兩漢賢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或奉對詔策,事猶近古
隋、唐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等科,或兼用詩賦,士始有棄本逐末者。
宋大興文治,專尚科目,雖當時得人為盛,而其弊遂至文卑弱士習委靡識者病焉。
遼、金居北方俗尚弓馬遼景宗道宗亦行貢試金太宗世宗屢辟科場,亦粗稱得士
元初太宗得中原,輒用耶律楚材言,以科舉選士
世祖定天下王鶚獻計許衡立法,事未果行。
至仁宗延祐間,始斟酌舊制而行之,取士德行為本,試藝經術為先,士褒然舉首應上所求者,皆彬彬輩出矣。
當時仕進多岐銓衡無定制,其出身學校者,有國子監學,有蒙古字學回回國學,有醫學,有陰陽學
策名於薦舉者,有遺逸,有茂異,有求言,有進書,有童子
其出於宿衛勛臣之家者,待以不次。
其用於宣徽、中政之屬者,重為內官
蔭敘循常之格,而超擢選用之科。
直省侍儀入官者,亦名清望
倉庾賦稅任事者,例視冗職
捕盜者以功敘,入粟者以貲進,至工匠皆入班資,而輿隸亦躋流品
諸王公主,寵以投下,俾之保任
遠夷、外僥,授以長官,俾之世襲
若此類,殆所謂吏道雜而多端者歟!
矧夫儒有歲貢之名,吏有補用之法,曰掾史令史,曰書寫銓寫,曰書吏典吏,所設之名,未易枚舉,曰省、臺、院、部,曰路、府、州、縣,所入之途,難以指計。
雖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要官,受顯爵;而刀筆下吏,遂致竊權勢,舞文法矣。
故其銓選之備,考核之精,曰隨朝、外任,曰省選部選,曰文官武官,曰考數,曰資格一毫不可越。
而或援例,或借資,或優升,或回降,其縱情破律,以公濟私,非至明不能察焉。
是皆文繁吏弊之所致也。
采摭舊編,載於簡牘,或詳或略,絳分類聚,殆有不勝紀述者,姑存一代之制,作《選舉志》。
科目
太宗取中原,中書令耶律楚材請用儒術選士,從之。
九年秋八月下詔斷事官術忽<角┦>與山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歷諸路考試。
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不文義中選
其中選者,復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同署公事,得東平楊奐等凡若干人,皆一時名士,而當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
公元1267年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澤絳具當行大事,嘗及科舉,而未果行。
四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遠述周制次及、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選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貢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或執仆役事官僚,或作技巧販鬻以為工匠商賈
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奏上,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
中書三部翰林學士議立程式,又請:「依前代立國學,選蒙古人諸職官子孫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書,俟其藝成,然後試用庶幾勛舊之家,人材輩出,以備超擢
十一年十一月裕宗東宮時,省臣復啟,謂「去年奉旨科舉,今將翰林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
令旨,準蒙古進士科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
至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魯火孫與留夢炎等言,十一月中書省臣奏,皆以為天下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
帝曰:「將若之何
」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
蒙古之士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
」帝可其奏。
繼而許衡議學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制
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
公元1313年
至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
取士之法,經學修己治人之道,詞賦摛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
今臣等所擬律賦省題詩不用,專立德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
」帝然之。
十一月,乃下詔曰:「惟我祖宗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
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誌述事祖訓是式。
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
浮華過實,朕所不取。
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條制
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
合行事宜於後: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
舉人從本官司於諸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資諸路府。
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絳,《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註
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
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出題,限五百字以上
漢人南人第一明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註,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
第二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
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加一註授
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
第一名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
所在官司遲誤試日期,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
流官子孫蔭敘,並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
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註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註
鄉試處所,並其餘條目,命中書省議行
於戲
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
咨爾多方,體予至意。」
中書省所定條目
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裏宣慰司各路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以憑照勘。
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絳;漢人南人明經疑二問,經義一道
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
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公元1314年
會試省部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禦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廷考試
舉子一名怯薛一人看守
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考試官行省宣慰司腹裏各路有行臺及廉訪司去處,與臺憲官一同商議選差
上都大都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廉訪司一員監試
每處考試官同考試官一員,並於見任並在閑有德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封彌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之。
謄錄試卷並行移文字,皆用朱書,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弊
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門等官各一員
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陜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
宣慰司二:河東山東
直隸省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
天下合格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五人東平五人
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陜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四人山東五人真定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陜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十一人東平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陜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余並不許懷挾文字
搜檢懷挾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考格,犯御名廟諱文理紕繆、塗註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
謄錄所承受試卷並用朱書謄錄正文,實計塗註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朱卷逐旋送考試所。
朱卷有塗註乙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
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二幅,於卷首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
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
受卷官彌封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保舉儒人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試場內,毋得喧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考試官五服內親者,自須回避,仍令同試官考卷
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
國子監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
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銓註
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恒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云:
諸輒於彌封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漏泄者,治罪
試題未出而漏泄者,許人告首
對讀試卷官躬親而輒令人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
謄錄書寫不慎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
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祗應人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
監試官試院事,不得干預考校
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簾外交語
諸色無故不得入試廳。
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服止約者,治罪
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並扶出。
拆毀試卷家狀者,推治
舉人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訕者,推治
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
舉人於別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
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反受財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並許人告。
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
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
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舉人私語
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號標寫,仍於塗註乙處用印
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盥漱
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
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一拜,答一拜
三次,頒題,就次。
日午賜膳
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
受卷官舉人姓名於歷,舉人揖而退,取解出院巡軍亦出。
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
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
第三場,如前儀
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
每名累場同用一號,於卷上親書,及於歷內標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歷,分給吏人並用朱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註乙及謄錄塗註乙字數卷末謄錄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
翰林掾史具謄錄試卷總數呈報監察御史
讀官以元卷與朱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發彌封所。
各所行移並用朱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批點
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號簿內標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彌封官,公同上元對號開拆知貢舉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
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
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於省門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準,以初七日禦試舉人翰林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撰策問進呈,俟上采取。
初七日執事望闕設案堂前,置策題於上。
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
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
日午賜膳
進士納卷畢,出院
監試官讀卷官,以所對策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
二榜,用敕黃紙書,揭於內前紅門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諭中選進士以次詣闕前,所司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
擇日恩榮宴翰林史院押宴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
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至所居
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
次日,詣中書省參見
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祝文行事刻石題名國子監
公元1315年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巖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公元1324年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歷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篤列圖、王文燁等九十有七人
公元1333年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復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
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
科舉取士,莫盛於斯
後三年,其制遂罷。
七年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絳,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本經疑,增第二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叠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
省劄後舉不為例。
今有來遲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
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公元1324年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
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後勿為格。
」從之。
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登仕籍者。
惟已廢復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
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
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公元1271年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詔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怯薛官員,選子弟俊秀入學,然未有員數
以《通鑒節要》用蒙古語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精通者,量授官職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補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公元1340年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
十二月中書省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余民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
譯寫通鑒節要頒行各路,俾肄習之。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貞元年,命有司割地,給諸路蒙古學生餼廩
學官至元十九年定擬府州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準從八品,再歷路教授一任準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
大德四年添設學正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凡學官譯史,取以充焉。
公元1289年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
」帝可其奏。
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至仁宗延祐元年四月,復置回回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於關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篤意領教
泰定二年春閏正月,以近歲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者眾,其學官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
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公元1234年
太宗六年癸巳,以馮誌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許衡童子七人王恂
至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
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
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
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
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次傳習之。
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
次日抽簽,令諸生復說其功課
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
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伴讀二十人入學
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
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
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遵行之。
公元1304年
成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十年冬閏十月國子學蒙古色目、漢人生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公元1311年
武宗至大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二百人
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
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全科場之制。
公元1315年
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
一曰升齋等第
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
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
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程文者隸焉。
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曰私試規矩
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
限實歷坐齋三周以上,以充貢舉。
漢人私試孟月試經一道仲月試經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一道
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
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
歲終通計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十名漢人二十名。
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
有分闕少者,以坐齋月先後多少為定。
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
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余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
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
三曰黜罰科絳。
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一分再犯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
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
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
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準算
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
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公元1326年
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世祖舊制
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前法略同,而防閑加嚴密焉。
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年三十以上學行堪範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
侍儀舍人,於上、中齋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眾與其能者充之。
文宗天歷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史四人路教授四人
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公元1128年
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宣聖廟
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憲宗四年世祖潛邸特命修理殿廷;及即位,賜以玉斝,俾永為祭器
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六品印,遂改為大都路學,署曰提舉學校所。
二十四年,既遷都北城,立國子學國城之東,乃以南城國子學大都路學,自提舉以下設官有差
仁宗延祐四年大興府馬思重修殿門堂廡,建東西兩齋
泰定三年府尹曹偉增建環廊。
文宗天歷二年,復增廣之,提舉義恭增建齋舍
府尹郝朵而別至曹偉,始定生員凡百人,每名月餼,京畿漕運司及本路給之。
泰定四年夏四月諸生會食於學焉。
公元1261年
太宗始定中原,即議建學,設科取士
世祖中統二年,始命置諸路學校官,凡諸生進修者,嚴加訓誨務使成材,以備選用。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先聖
二十三年二月,帝御德興行宮,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復給之以養士
二十八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於父兄者,亦從其便。
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贍學者,並立為書院。
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
命於禮部行省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書院置之。
路設教授學正學錄一員,散府上中州教授一員下州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山長一員
中原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
各省所屬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行省宣慰司劄付
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穀,從郡守憲府官試補
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為學錄教諭
凡正、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臺憲等官舉充之。
諭、錄歷兩考,升正、長。
正、長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
中州教授又歷一考,升路教授
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二員,正提舉五品副提舉七品提舉學校之事。
後改直學考滿為州吏,例以下舉人充正、長,備榜舉人充諭、錄,有薦舉者,亦參用之。
京學州縣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舉薦之,臺憲考核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往往人材輩出矣。
世祖中統二年夏五月太醫院使王猷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授。
竊恐朝廷一時取人,學非其傳,為害甚大。
」乃遣副使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諸路設立醫學
生員擬免本身檢醫差占等役,俟其學有所成,每月試疑難,視其所優劣,量加勸懲
後又定醫學之制,設諸路提舉綱維之。
宮壸所需省臺所用轉入常調可任親民,其從太醫院遷轉者,不得視此例,又以示仕途不可以雜進也。
太醫院官既受宣命,皆同文正官五品以上遷敘,余以舊品職遞升子孫蔭用同正班敘
掌藥,充都監直長,充禦藥院副使,升至大使考滿依舊例於流官銓註
教授皆從太醫院定擬,而各路主善亦擬同教授從九品
凡隨朝太醫,及醫官子弟,及路府州學官,並須試驗
各處名醫所述醫經文字,悉從考校
其諸藥所產性味真偽,悉從辨驗
其隨路學校,每歲出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員依式習課醫義,年終置簿解納本司以定優劣焉。
公元1291年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夏六月,始置諸路陰陽學
其在腹裏江南,若有通曉陰陽之人,各路官司詳加取勘,依儒學醫學之例,每路設教授訓誨之。
有術精通者,每歲錄呈省府,赴都試驗,果有異能,則於司天臺內許令近侍
延祐初,令陰陽人依儒、醫例,於路府州教授一員,凡陰陽人管轄之,而上屬於太史焉。
公元1281年
遺逸以求隱跡之士,擢茂異以待非常之人
世祖中統間,征許衡,授懷孟路教官,詔於懷孟等處選子弟俊秀教育之。
是年,又詔征金進士李冶,授翰林學士
劉因集賢學士不至
又用平章咸寧王野仙薦,征蕭不起,即授陜西儒學提舉
至元十八年詔求前代聖賢之後儒醫卜筮通曉天文歷數,並山林隱逸之士。
二十年,復召拜劉因右贊善大夫,辭,不允
未幾以親老,乞終養俸給一無所受。
後遣使授命於家,辭疾不起
二十八年,復詔求隱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聞
成宗大德六年,征臨川布衣吳澂,擢應奉翰林文字拜命即歸。
九年詔求山林間有德行文學、識道者遣使征蕭渼,且曰:「或不樂於仕,可試一來,與朕語而遣歸
至大三年,復召吳澄,拜國子司業,以病還;延祐三年召拜集賢直學士,以疾不赴至治三年召拜翰林學士
武宗仁宗累征蕭渼,授集賢學士國子司業,未赴,改集賢侍講學士
又以太子右諭德征,始至京師,授集賢學士國子祭酒諭德如故
仁宗延祐七年十一月,詔曰:「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園無從可致。
各處其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所在官司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覆奏察聞,以備錄用。
」又屢詔求言於下,使得進言於上,雖指斥時政,並無譴責,往往采擇其言,任用其人,列諸庶位,以圖治功。
其他著書立言裨益教化啟迪後人者,亦斟酌錄用,著為常式云。
公元1299年
童子舉,唐、宋始著於科,然亦無常員
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童
五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秦江浙行省舉張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舉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舉俞傅孫、馮怙哥。
六年河南路舉張答罕,學士完者不花舉丁頑頑
七年河間縣杜山童,大興縣舉陳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連江縣舉陳元麟。
至治三年河南行省張英
泰定四年福州舉葉留井。
文宗天歷二年,舉杜夙靈。
至順二年制舉答不歹子買來的
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寫大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並令入國子學教育之。
惟張秦尤精篆涘,陳元麟能通性理,葉留井問以《四書大義,則對曰:「無過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
時人遠大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