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本紀第二十六
作者: 宋濂
仁宗三
公元1314年
四年春正月庚子,帝謂左右曰:「中書比奏百姓乏食,宜加賑恤。朕默思之,民饑若此,豈政有過差以致然歟?向詔百司務遵世祖成憲,宜勉力奉行,輔朕不逮,然嘗思之,唯省刑薄賦,庶使百姓各遂其生也。」乙卯,諸王脫脫駐雲南,擾害軍民,以按灰代之。丙辰,以知樞密院事完者為雲南行省平章政事。己未,給帝師寺廪食鈔萬錠。壬戌,冀寧路地震。戊辰,給諸王也速也不干、明安答兒部糧三月。
閏月庚辰,封諸王孛羅為冀王。丙戌,以立皇太子詔天下,給賜鰥寡孤獨鈔,減免各路租稅有差。賜諸王、宗戚朝會者,金三百兩、銀二千五百兩、鈔四萬三千九百錠。辛卯,封別鐵木兒為汾陽王。壬辰,給豳王南忽里部鈔十二萬錠買馬。汴梁、揚州、河南、淮安、重慶、順慶、襄陽民皆饑,發廪賑之。
二月庚子,賜諸王買閭部鈔三萬錠。甲辰,敕郡縣各社復置義倉。戊申,特授近侍完者不花翰林侍讀學士、知制誥、同修國史。癸亥,陞泰寧府為泰寧路,仍置泰寧縣。乙丑,陞蒙古國子監秩正三品,賜銀印。丙寅,以諸王部值脫火赤之亂,百姓貧乏,給鈔十六萬六千錠、米萬石賑之。曹州水,免今年租。
三月丁卯朔,陞靖州為路。庚午,給趙王阿魯禿部糧四千石。乙酉,太陰犯箕。辛卯,車駕幸上都。
夏四月戊戌,給
安王兀都思
不花部
軍糧三月。
己亥,
德安府旱,免
屯田租。
壬寅,加授
太常禮儀院使拜住大司徒。賜
趙王阿魯禿金五十兩、銀五百兩、鈔
千錠。割
懷來縣隸
龍慶州。
甲辰,
以太寧路隸
遼陽省。
[1]戊申,答合孫
寇邊,
吳王朵列納等敗之于和懷,
賜金玉
束帶、
黃金、
幣帛有差。
己未,
諸王紐憐薨。
乙丑,禁
嶺北酒。帝嘗
夜坐,謂
侍臣曰:「
雨暘不時,
奈何?」
蕭拜住對曰:「
宰相之過也。」帝曰:「卿
不在中書耶?」
拜住惶愧。
頃之,帝
露香默禱。
既而大雨,
左右以
雨衣進,帝曰:「朕為民
祈雨,何避焉!」
翰林學士承旨忽都魯都兒
迷失、
劉賡等譯
大學衍義以進,帝覽之,稱羣臣曰:「
大學衍義議論甚嘉,其令
翰林學士阿憐鐵木兒譯以
國語。」
五月辛未,授
上都留守闊闊出開府儀同三司、
大司徒。
壬申,賜
出征諸王醜漢等
金銀、
鈔幣有差。
乙亥,
加封大長公主忙哥台為
皇姑大長公主,給
金印。
戊寅,改衞
率府為中
翊府。
壬午,
黃州、
高郵、
真州、
建寧等處,
流民羣聚,
持兵抄掠,敕
所在有司:「其
傷人及盜者罪之,餘並給糧
遣歸。」以
翰林學士承旨赤因
鐵木兒為
中書平章政事,
中書平章兀
伯都剌為
集賢大學士。
己丑,陞
中書(左)〔右〕丞阿卜
海牙為
平章政事,
[2]參政乞塔為
右丞,高昉為
左丞,
參議中書省事換
住、
張思明並
參知政事。
六月乙巳,太陰犯心。內外監察御史四十餘人劾鐵木迭兒姦貪不法。戊申,鐵木迭兒罷,以左丞相合散為中書右丞相。己酉,兀伯都剌復為中書平章政事。壬子,以工部尚書王桂為中書參知政事。安遠王醜漢、趙王阿魯禿為叛王脫火赤所掠,各賜金銀、幣帛。丙辰,敕:「諸王、駙馬、功臣分地,仍舊制自辟達魯花赤。」丁巳,安南國遣使來貢。戊午,置冀王孛羅王傅二員,中尉、司馬各一員,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己未,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綵五萬匹。癸亥,禁總攝沈明仁所佩司空印毋移文有司。
秋七月乙亥,
李孟罷,以
江浙行省左丞王毅為
中書平章政事。
[3]庚辰,賜
皇姑大長公主忙哥台金
百兩、銀
千兩、鈔二千錠、
幣帛各
百匹。賞討叛
王有功句容郡王床兀兒等
金銀、
幣帛、鈔各有差。
壬午,敕赤因
鐵木兒頒賚諸王、
駙馬,及
賑濟所部貧乏。
特授中衞親軍都指揮使孛蘭奚太尉。
己丑,
成紀縣山崩,
土石潰徙,壞
田稼廬舍,壓死
居民。
辛卯,
冀寧路地震。帝諭
省臣曰:「比聞
蒙古諸部
困乏,
往往鬻子女於
民家為
婢僕,其命
有司贖之還各部。」帝出,見
衞士有
弊衣者,
駐馬問之,對曰:「
戍守邊鎮餘十五年,
以故貧耳。」帝曰:「
此輩久勞于外,留
守臣未常以聞,非朕親見,
何由知之!
自今有
類此者,必言於朕。」因
命賜之
錢帛。
八月丙申,車駕至自上都。熒惑犯輿鬼。壬子,太陰犯昴。庚申,合散奏事畢,帝問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合散對曰:「臣等第奉行詔旨而已。」帝曰:「卿等何嘗奉行朕旨,雖祖宗遺訓,朝廷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制法,宰相能守而勿失,則下民知所畏避,綱紀可正,風俗可厚。其或法弛民慢,怨言並興,欲求治安,豈不難哉。」
九月丙寅,合散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勳臣;合散回回人,不厭人望。」遂懇辭。制以宣徽使伯答沙為中書右丞相,合散為左丞相。己巳,大都南城產嘉禾一莖十一穗。庚午,太陰犯斗。壬辰,詔戒飭海漕,諭諸司毋得沮撓。嶺北地震三日。
冬十月甲午朔,有事于太廟。戊戌,給諸王晃火鐵木兒等部糧五千石。壬寅,敕刑部尚書舉林柏監大都兵馬司防遏盜賊;仍嚴飭軍校,制其出入。遣御史大夫伯忽、參知政事王桂祭陝西嶽鎮、名山,賑恤秦州被災之民。己酉,監察御史言:「官吏丁憂起復,人情驚惑,請禁止以絕僥倖。惟朝廷耆舊特旨起復者,不在禁例。」制曰「可」。給兩淮屯田總管府職田。壬子,給鈔五萬錠、糧五萬石,賑察罕腦兒。戊午,海外婆羅公之民往賈海番,遇風濤,存者十四人漂至溫州永嘉縣,敕江浙省資遣還鄉。改潮州路所統梅州隸廣東道宣慰司。
十一月己卯,復浚揚州運河。己丑,併汧源縣入隴州。壬辰,諭:「諸宿衞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者坐罪。大臣許從二人,他官一人,門者譏其出入。」
十二月丁酉,復廣州採金銀珠子都提舉司,秩正四品,官三員。乙巳,置詹事院,從一品,太子詹事四員,副詹事、詹事丞並二員,家令府、延慶司設官並四員,典寶監八員。遣官即興和路及淨州發廪賑給北方流民。己酉,盧溝橋、澤畔店、瑠璃河並置巡檢司。壬子,置安王王傅。丁巳,賜諸王禿滿鐵木兒等及駙馬忽剌兀帶各部,金一千二百兩、銀七千七百兩、鈔一萬七千七百錠、幣帛二千匹。以內宰領延福司事禿滿迭兒知樞密院事。特授晉王內史按攤出金紫光祿大夫、魯國公。辛酉,改怯憐口民匠總管府為繕用司。
公元1327年
五年春正月辛未,賜諸王禿滿鐵木兒等所部鈔四萬錠。甲戌,懿州地震。丙子,安南國遣其臣尹世才等以方物來貢。乙酉,敕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與民均役。丁亥,會試進士。湖廣平章買住加魯國公、大司農。賑晉王也孫鐵木兒等部貧乏者。
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和寧路地震。
丁酉,敕:「
廣寧、
開元等
萬戶府軍入
侍衞,有
兄弟子姪五人者,
三人留,
四人三人者,
二人留,著為籍。」
秦州(泰)〔
秦〕
安縣山崩。
[4]封
諸王晃火
鐵木兒為
嘉王,
禿滿鐵木兒為
武平王,
並賜印。
丁未,敕
雲南、
四川歸還所侵
順元宣撫司民地。
戊申,陞
內史府秩正
二品。建
鹿頂殿于
文德殿後。
辛亥,敕
杭州守臣春秋祭淮安
忠武王伯顏祠。
王子諸王答失
蠻部乏食,
[5]敕
甘肅行省給糧賑之。賜諸
王察吉兒鈔
萬錠。
甲寅,置
寧昌府。
乙卯,命
中書省汰
不急之役。
增置河東宣慰司副使一員。敕
上都諸寺、
權豪商販貨物,並
輸稅課。
戊午,以者連怯耶兒
萬戶府為
右衞率府。給書
西天字
維摩經金三千兩。
庚申,罷
封贈。賞討叛王
脫火赤戰功,賜
諸王部
察罕等金
銀幣鈔
有差。
三月戊辰,
御試進士,賜
忽都達兒、
霍希賢以下五十人及第、
出身有差。
己巳,賜
寧海王
八都兒金印。
庚午,立
諸王斡羅溫孫部
打捕鷹坊諸色人匠怯憐口總管府,秩從
四品。改
靜安路為
德寧路,
靜安縣為
德寧縣。
癸酉,
晉王也孫鐵木兒部
貧乏,賑米四千一百五十石,仍
賜鈔二萬錠買
牛羊孳畜。
乙亥,增給
兩淮運司分
司印一。
特授安遠王
醜漢開府儀同三司、
錄軍國重事、
知樞密院事。
戊寅,以
湖州路為
安王兀都思
不花分地,其
戶數視(衞)〔
魏〕王阿木哥。
[6]癸未,知
寧、
淨州路禁酒。
賜鈔萬錠,命
晉王也孫鐵木兒賑濟遼東貧民。
晉王內史拾得閭加
榮祿大夫,
封桓國公。給
金九百兩、銀百五十兩,
書金字
藏經。
甲申,免
鞏昌等處經
賑濟者
差稅鹽課。
乙酉,
御史臺臣言:「
諸司近侍隔越中書聞奏者,請
如舊制
論罪。」
制曰「可」。
己丑,敕以
紅城屯田米賑
淨州、
平地等處
流民。置
汾陽王別
鐵木兒王傅四員。賜
醜驢答剌罕平江路田
百頃。
夏四月壬辰,
安吉王乞台普濟薨。
丁酉,諸
王雍吉剌〔帶〕部
乏食,
[7]賑米三千石。
己亥,耽
羅捕獵戶成金等為寇,敕
征東行省督兵捕之。
庚子,賜諸
王察吉兒部鈔
萬錠,
布帛稱是。給中
翊府閻臺
順州屯田鈔
萬錠,置
牛種農具。
庚戌,敕:「
安遠王
醜漢分地隸
濟寧者
七縣、
汀州者
三縣,
達魯花赤聽其自辟。」陞印經
提舉司為
延福監,秩正
三品。
遣官分汰各部
流民,給糧
賑濟。免
懷孟、
河南、
南陽居民所輸
陝西鹽課。
是時解州鹽池為水所壞,命懷孟等處食
陝西紅鹽;後以
地遠,改食滄鹽,而仍輸課
陝西,
民不堪命,故免之。木鄰、
鐵里干驛
困乏,濟以馬五千匹。
遼陽饑,
海漕糧十萬石於義、
錦州,以賑
貧民。
甲寅,
樞密院臣言:「各省
調度軍馬,惟
長官二人領其事。今
四川省諸臣皆預,非便,請
如舊制。」從之。以
千奴、
史弼並為
中書平章政事,
侍御史敬儼為
中書參知政事。
戊午,
車駕幸
上都。
五月辛酉朔,
順元等處
軍民宣撫使阿晝以
洞蠻酋
黑冲子
子昌奉
方物來覲。
丁卯,賜
安王兀都思
不花金五百兩、銀五千兩。以
御史中丞亦列赤為
中書右丞(相)。
[8]戊辰,遣
平章政事王毅禜星于
司天臺三
晝夜。
諸王按塔
木兒、不顏
鐵木兒部
乏食,
賑糧兩月。
壬申,
監察御史言:「
比年名爵冒濫,
太尉、
司徒、
國公,
接跡于朝。昔
奉詔裁罷,
中外莫不欣悅。
近聞禮部奉旨鑄
太尉、
司徒、
司空等印二十有六,
此輩無功於國,載在
史冊,
貽笑將來。請
自今門閥貴重、
勳業昭著者
存留一二,餘並
革去。」
制曰「可」。
癸酉,
遣官分道減決笞
以下罪。
己卯,
德慶路地震。
鞏昌隴西縣大雨,
南土山崩,壓死
居民,給糧賑之。
六月辛卯,御史臺臣言:「昔遣張驢等經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糧,虛增糧數,流毒生民,已嘗奉旨俟三年徵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當如例輸之,其河南請視鄉例減半徵之。」制曰「可」。癸巳,以典瑞院使斡赤為集賢大學士、領典瑞院事、大司徒。己亥,北地諸部軍士乏食,給糧賑之。庚子,遣阿尼八都兒、只兒海分汰淨州北地流民,其隸四宿衞及諸王、駙馬者,給資糧遣還各部。癸卯,賜諸王桑哥班金束帶一、銀百兩、鈔五百錠。乙巳,術者趙子玉等七人伏誅。時(衞)〔魏〕王阿木哥以罪貶高麗,子玉言於王府司馬曹脫不台等曰:「阿木哥名應圖讖。」於是潛謀備兵器、衣甲、旗鼓,航海往高麗取阿木哥至大都,俟時而發。行次利津縣,事覺,誅之。西蕃土寇作亂,敕甘肅省調兵捕之。丁巳,賜安王兀都思不花等金束帶及金二百兩、銀一千五十兩、鈔二千二百錠、幣帛二百八十匹。
秋七月己未朔,李邦寧加開府儀同三司。癸亥,賜諸王八里帶等金二百兩、銀八百五十兩、鈔二千錠、幣帛二百匹。甲子,給欽察衞馬羊價鈔一十四萬五千九百九十二錠。丙寅,調軍五千,烏蒙等處屯田,置總管萬戶府,秩正三品,給銀印。丁卯,給鈔二十萬錠、糧萬石,命晉王分賚所部宿衞士。壬申,御史中丞趙簡言:「皇太子春秋鼎盛,宜選耆儒敷陳道義。今李銓侍東宮說書,未諳經史,請別求碩學,分進講讀,實宗社無疆之福。」制曰「可」。諸王不里牙敦之叛,諸王也舍、失列吉及衞士朵帶、伯都坐持兩端,不助官軍進討,敕流也舍江西,失列吉湖廣,朵帶衡州,伯都潭州。癸酉,拘(衞)〔魏〕王阿木哥王傅印。置餼廪司,秩正八品,隸上都留守司。豐州石泉店置巡檢司。賜諸王別失帖木兒等金、銀,并賑其部米萬石、鈔萬錠。己卯,諸王雍吉剌帶、曲春鐵木兒來朝,賜金二百兩、銀一千兩、鈔五千錠、幣帛一百匹,仍給鈔萬錠、米萬石,分賚其所部。辛巳,立受給庫,秩九品,隸工部。壬午,罷河南省左丞陳英等所括民田,止如舊例輸稅。戊子,鞏昌路寧遠縣山崩。加封楚三閭大夫屈原為忠節清烈公。
八月戊子,
[9]車駕至自
上都。
乙卯,併
翁源縣入
曲江縣。
九月癸亥,大司農買住等進司農丞苗好謙所撰栽桑圖說,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此圖甚善。」命刊印千帙,散之民間。丙寅,廣西兩江龍州萬戶趙清臣、太平路總管李興隆率土官黃法扶、何凱,並以方物來貢,賜以幣帛有差。豳王南忽里等部貧乏,命甘肅省市馬萬匹給之。丁卯,中書右丞、宣徽使亦列赤為中書平章政事,左丞高昉為右丞,參知政事換住為左丞,吏部尚書燕只干為參知政事。壬申,以鈔給北邊軍為馬價。甲戌,以作佛事,釋重囚三人,輕囚五十三人。己卯,以江浙省所印大學衍義五十部賜朝臣。辛巳,置大永福寺都總管府,秩三品。壬午,敕:「軍官犯罪,行省咨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丙戌,以僉太常禮儀院事狗兒為中書參知政事。丁亥,立行宣政院于杭州,設官八員。大同路金城縣大雨雹。
冬十月己丑,以大寧路隸遼陽省,宣德府隸大都路。敕:「僧人除宋舊有及朝廷撥賜土田免租稅,餘田與民一體科徵。」播州南寧長官洛麼作亂,思州守臣換住哥招諭之,洛麼遣人以方物來覲。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洛場。辛卯,禁大同、冀寧、晉寧等路釀酒。壬辰,建帝師巴思八殿於大興教寺,給鈔萬錠。癸巳,改中翊府為羽林親軍都指揮使司。甲午,有事于太廟。癸丑,贛州路雩都縣里胥劉景周,以有司徵括田新租,聚眾作亂,敕免徵新租,招諭之。
十一月辛酉,開成、莊浪等處禁酒。壬戌,改黃花嶺屯儲軍民總管府為屯儲總管府,設官四員。山後民饑,增海漕四十萬石。增置大都南、北兩兵馬司指揮使,色目、漢人各二員,給分司印二。丁卯,用監察御史乃蠻帶等言,追奪建康富民王訓等白身濫受宣敕,仍禁冒籍貫宿衞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匿不自首者罪之。己巳,陞同知樞密院事忠嘉知樞密院事。丙子,集賢大學士、太保曲出言:「唐陸淳著春秋纂例、辨疑、微旨三書,有益後學,請令江西行省鋟梓,以廣其傳。」從之。癸未,敕江西茶運司歲課以二十五萬錠為額。敕大永福寺創殿,安奉順宗皇帝御容。
十二月壬辰,特授集賢大學士脫列大司徒。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等處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甲寅,敕樞密院覈實蒙古軍貧乏者,存卹五年。
六年春正月丁巳朔,暹國遣使奉表來貢方物。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例。」戊辰,賑晉王部貧民。癸酉,特授同知徽政院事醜驢答剌罕金紫光祿大夫、太尉,給銀印。甲戌,監察御史孛朮魯翀等言:「皇太子位正東宮,既立詹事院以總家政,宜擇年德老成、道義崇重者為師保賓贊,俾盡心輔導,以廣緝熙之學。」制曰「可」。戊寅,太陰犯心。己卯,禜星于司天臺。廣東南恩、新州徭賊龍郎庚等為寇,命江西行省發兵捕之。帝御嘉禧殿,謂扎魯忽赤買閭曰:「扎魯忽赤人命所繫,其詳閱獄辭。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臺臣集議以聞。」又顧謂侍臣曰:「卿等以朕居帝位為安邪?朕惟太祖創業艱難,世祖混一疆宇,兢業守成,恒懼不能當天心,繩祖武,使萬方百姓樂得其所,朕念慮在茲,卿等固不知也。」
二月丁亥朔,日有食之。改釋奠于中丁,祀社稷于中戊。禜星于回回司天臺。丁酉,雲南闍里愛俄、永昌蒲蠻阿八剌等並為寇,命雲南省從宜剿捕。戊戌,改陝西轉運鹽使司為河東陝西都轉運鹽使司,直隸省部。己亥,太陰犯靈臺。乙巳,敕:「諸司不由中書奏官輒署事者悉罷之。」特授僧從吉祥榮祿大夫、大司空,加榮祿大夫、大司徒僧文吉祥開府儀同三司。
三月丁巳,以
天壽節,釋
重囚一人。(乙)〔己〕未,
[10]給鈔賑濟上都、
西番諸驛。
辛酉,
斡端地有叛者
入寇,遣
鎮西武靖王搠思班率兵討之。詔以
御史中丞禿禿合為
御史大夫,諭之曰:「
御史大夫職任至
重,以卿
勳舊之裔,故
特授汝。當思
乃祖乃父忠勤王室,仍以古
名臣為法,
否則將墜汝
家聲,負朕
委任之意矣。」
丙寅,改
懷孟路為
懷慶路。
特授翰林學士承旨八兒思
不花開府儀同三司、
大司徒。
己巳,
太陰犯
明堂。敕:「
諸王、
駙馬、
宗姻,
諸事依舊制領於內
八府官,勿徑
移文中書。」封
諸王月魯鐵木兒為恩王,給印,置
王傅官。免
大都、
上都、
興和、
大同今歲租稅。癸酉,
太陰犯
日星。
甲戌,
太陰犯心。壬午,賜大
興教寺僧齋食鈔二萬錠。禁
甘肅行省所屬郡縣釀酒。
夏四月壬辰,
中書省臣言:「
雲南土官病故,
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
失職。
遠方蠻夷,
頑獷難制,必任
土人,
可以集事。今或
闕員,宜從
本俗,
權職以行。」
制曰「可」。
丙辰,
[11]命
京師諸司官吏運糧輸
上都、
興和,
賑濟蒙古饑民。
庚子,
車駕幸
上都。以
鐵木迭兒為
太子太師。
內外監察御史四十餘人,劾其
逞私蠹政,難居
師保之任,
不聽。
諸王合贊薨。
丙午,命
宣政院賑給西番諸驛。
壬子,
伯顏鐵木兒部
貧乏,
給鈔賑之。
五月辛酉,太陰犯靈臺。丁卯,太陰犯房。丙子,太陰犯壘壁陣。加安南國王陳益稷儀同三司。
六月戊子,以
莊浪巡檢司為
莊浪縣,移
巡檢司於比卜渡。
癸巳,以米五千石賑
大長公主所隸
貧民。
甲午,改繕珍司為
徽儀使司,秩
二品。
己亥,
歲星犯
東咸。
辛丑,置
河南田賦總管府,隸
內史府,設
達魯花赤、
總管、
同知各
一員,
副總管二員,秩
從三品。
戊申,置勇校署,以
角觝者隸之。
庚戌,
大同縣雨雹,大如
雞卵。詔以
駝馬牛羊分給朔方蒙古民
戍守邊徼者,俾
牧養蕃息以
自贍,仍命議興
屯田。
壬子,賜大
乾元寺鈔
萬錠,俾
營子錢,供
繕修之費,仍陞其
提點所為
總管府,給
銀印,秩正
三品。
給鈔四十萬錠,賑
合剌赤部
貧民;三十萬錠,賑
諸位怯憐口被災者;
諸有俸祿及能
自贍者勿給。
癸丑,以
羽林親軍萬人隸
東宮。
丙子,
[12]陞
廣惠司秩正
三品,掌
回回醫藥。
丁丑,
[13]以
濟寧等路水,
遣官閱視其民,
乏食者賑之,仍
禁酒,
開河泊禁,聽民
採食。
晉陽、
西涼、
鈞等州,(楊)〔陽〕翟、
新鄭、密等縣
大雨雹。
[14]汴梁、
益都、
般陽、
濟南、
東昌、
東平、
濟寧、(恭)〔泰〕安、
[15]高唐、
濮州、
淮安諸處大水。
秋七月丙辰,
緬國趙欽撒以
方物來覲。
來安路總管岑
世興叛,據
唐興州,
賜璽書
招諭之。
諸王闊慳堅部
貧乏,給糧賑之。
壬戌,
太陰犯心。以者連怯耶兒
萬戶府軍
萬人隸
東宮,置
右衞率府,秩正
三品。
丁卯,
詔諭江西官吏、
豪民毋
沮撓茶課。
甲戌,皇姊
大長公主祥哥剌吉
作佛事,釋
全寧府
重囚二十七人,敕
按問全寧守臣阿從不法,仍追所釋囚還獄。
命分簡奴兒
干流囚罪稍輕者,
屯田肇州。
乙亥,
通州、
漷州增置三倉。
丙子,
太白犯
太微垣
右執法。
增置上都(
巡警)〔
警巡〕院、
[16]開平縣官各
二員。
己卯,
晉王也孫鐵木兒所部民,經
剽掠災傷,為盜者眾,敕扎魯忽
赤囊加帶往,與
晉王內史審錄罪囚,重者就啟
晉王誅之,當
流配者加
等杖之。
庚辰,賜木憐、
麥該
兩驛鈔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錠,俾
市馬給驛。
辛巳,賜左
右鷹坊及
合剌赤等
貧乏者鈔一十四萬錠。
八月甲申,以河東山西道宣慰使張思明為中書參知政事。乙酉,熒惑犯輿鬼。甲午,以授皇太子玉冊,告祭于南郊。庚子,車駕至自上都。丁未,告祭于太廟。是月,伏羌縣山崩。
閏八月丙辰,辰星犯太微垣右執法。賜嘉王晃火鐵木兒部羊十萬、馬萬匹。庚申,增置興和路既備倉,秩正八品;陞廣盈庫從八品。癸亥,熒惑犯軒轅。甲子,太陰犯壘壁陣。浚會通河。壬申,以太傅、御史大夫伯忽為太師。癸酉,敕:「河東山西道宣慰司官,給俸同隨朝。」敕:「諸司有受命不之官及避繁劇託故去職者,奪其宣敕。」乙亥,太白犯東咸。併永興縣入奉聖州。
九月甲申,以徽政使朵帶為太傅。陞參議中書省事欽察為參知政事。辛卯,鐵里干等二十八驛被災,給鈔賑之。壬辰,禜星于司天臺。癸巳,以作佛事,釋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囚六人。戊戌,增海漕十萬石。置雲南縣,隸雲內州。以故昌州寶山縣置寶昌州,隸興和路。庚子,併順德、廣平兩鐵冶提舉司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鐵冶提舉司。癸卯,御史臺臣言:「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賂免。乞凡內外官非勳舊有資望者,不許驟陞。諸犯贓罪已款伏及當鞫而幸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敍者,夤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帝皆納其言。詔謂四宿衞嘗受刑者,勿令造禁庭。山東諸路禁酒。浚鎮江練湖。發粟賑濟寧、東平、東昌、高唐、德州、濟南、益都、般陽、揚州等路饑。
十月甲寅,省都功德使四員,止存六員。乙卯,東平、濟寧路水陸十五驛乏食,戶給麥十石。中書省臣言:「白雲宗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二萬頃,誑誘愚俗十萬人,私賂近侍,妄受名爵,已奉旨追奪,請汰其徒,還所奪民田。其諸不法事,宜令覈問。」有旨:「朕知沈明仁姦惡,其嚴鞫之。」戊午,遣中書右丞相伯答沙持節授皇太子玉冊。辛酉,以扎魯忽赤鐵木兒不花為御史大夫。癸亥,熒惑犯太微垣左執法。上都民饑,發官粟萬石減價賑糶。置兩浙鹽倉六所,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三員,秩從七品;鹽場三十四所,場設監運一員,正八品。罷檢校所。乙丑,太陰犯昴。丁卯,賑北方諸驛。戊辰,太陰犯東井。庚午,太白晝見,辛未,太陰犯軒轅。丙子,以皇太子受玉冊,詔天下。己卯,浚通惠河。增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提領所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員;罷漉鹽戶提領二十人。濟南濱、棣州、章丘等縣水,免其田租。
十一月辛卯,
熒惑犯
進賢。
木邦路帶邦為寇,敕
雲南省招捕之。
乙巳,以
祕書卿苫思丁為
大司徒。
庚子,
[17]敕
晉王部
貧民二千居稱海
屯田。增
京畿漕運司同知、
副使各
一員,給分
司印。
中書省臣言:「曩賜
諸王阿只吉鈔三萬錠,使
營子錢以給
畋獵廪膳,毋取諸民。今其部
阿魯忽等
出獵,恣索於民,且為
姦事,宜令
宗正府、
刑部訊鞫之,以
正典刑。」
制曰「可」。禁民匿
蒙古軍亡奴。帝諭
臺臣曰:「有
國家者,以民為本。比聞
百姓疾苦銜寃者眾,其令
監察御史、
廉訪司審察以聞。」
河間民饑,發
粟賑之。
公元1320年
十二月壬戌,命皇太子參決國政。封宋儒周惇頤為道國公。甲子,遣宗正府扎魯忽赤二員,審決興和、平地等處獄囚。省雲南大理、大、小徹里等地同知、相副官及儒學、蒙古教授等官百二十四員。丙寅,太陰犯軒轅。己巳,復吏人出身舊制,其犯贓者止從七品。免大都、上都、興和延祐七年差稅。河西塔塔剌地置屯田,立軍民萬戶府。壬申,太陰犯心。平章政事王毅,以親老辭職,從之,仍賜其父幣帛。癸酉,是夜風雪甚寒,帝謂侍臣曰:「朕與卿等居暖室,宗戚、昆弟遠戍邊陲,曷勝其苦。歲賜錢帛,可不徧及耶。」敕上都、大都冬夏設食于路,以食饑者。
公元1329年
七年春正月辛巳朔,日有食之。帝
齋居損膳,
輟朝賀。
壬午,
御史臺臣言:「比賜不兒罕
丁山場、完者
不花海舶稅,
會計其鈔,皆
數十萬錠,
諸王軍民貧乏者,所賜
未嘗若是,苟不
撙節,漸致
帑藏虛竭,民益困矣。」
中書省臣進曰:「
臺臣所言良是,
若非振理朝綱,
法度愈壞。臣等乞
賜罷黜,
選任賢者。」帝曰:「卿等
不必言,其各共乃事。」
癸未,帝御
大明殿,受
諸王、
百官朝賀。
辛卯,
江浙行省丞相黑驢言:「
白雲僧
沈明仁,擅度僧
四千八百餘人,獲鈔四萬餘錠,
既已辭伏,今遣其徒沈崇勝潛赴
京師行賄求援,請
逮赴江浙併治其罪。」從之。
乙未,
太陰犯明
堂上星。
丁亥,帝
不豫。
[18]辛丑,帝崩
于光天宮,壽三十有六,
在位十年。
癸卯,葬
起輦谷,從諸帝陵。
五月乙未,羣臣上
諡曰聖文欽孝皇帝,
廟號仁宗,
國語曰
普顏篤皇帝。
仁宗天性慈孝,聰明恭儉,通達儒術,妙悟釋典,嘗曰:「明心見性,佛教為深;修身治國,儒道為切。」又曰:「儒者可尚,以能維持三綱五常之道也。」平居服御質素,澹然無欲,不事遊畋,不喜征伐,不崇貨利。事皇太后,終身不違顏色;待宗戚勳舊,始終以禮。大臣親老,時加恩賚;太官進膳,必分賜貴近。有司奏大辟,每慘惻移時。其孜孜為治,一遵世祖之成憲云。
校勘記
↑太寧路 按元有「大寧路」及「泰寧路」,無「太寧路」,此處「太」字有誤。 公元1316年
↑中書(左)〔右〕丞阿卜海牙 據上文延祐三年五月庚申條及本書卷一一二宰相年表改。蒙史已校。 ↑以江浙行省左丞王毅為中書平章政事 按清容集卷二七王氏先塋碑銘「左丞」作「右丞」,疑「左」當作「右」。 ↑秦州(泰)〔秦〕安縣山崩 從殿本改。按本書卷五0五行志作「秦安縣山崩」。秦安,秦州屬縣。 ↑王子諸王答失蠻部乏食 「王子」「諸王」同義重複,疑「王子」二字衍。 ↑(衞)〔魏〕王阿木哥 見卷二四校勘記[八]。下同。 ↑以御史中丞亦列赤為中書右丞(相) 據下文九月丁卯條及本書卷一一二宰相年表刪。續編已校。 ↑八月戊子 按是年八月己丑朔,無戊子日。戊子為七月三十日,已見上文七月,此誤。續通鑑作庚子〈〉。 ↑(乙)〔己〕未 按是月丙辰朔,無乙未日。此「乙未」在丁巳〈〉、辛酉〈〉間,為己未〈〉之誤,今改。 ↑丙辰 按是月丙戌朔,無丙辰日。此「丙辰」在壬辰〈〉、庚子〈〉間,當是丙申〈〉之誤。 ↑丙子 按是月甲申朔,無丙子日。此「丙子」在癸丑〈〉後,疑七月之丙子〈〉誤書於此。 ↑丁丑 按是月甲申朔,無丁丑日。疑七月之丁丑〈〉誤書於此。 ↑晉陽西涼鈞等州(楊)〔陽〕翟新鄭密等縣大雨雹 據本書卷五九地理志改。道光本已校。又按陽翟、新鄭、密三縣皆鈞州屬縣,疑當作「晉陽、西涼等州,鈞州陽翟、新鄭、密等縣大雨雹」。 ↑(恭)〔泰〕安 據本書卷五0五行志改。本證已校。 ↑上都(巡警)〔警巡〕院 據本書卷五八地理志、卷九0百官志改正。本證已校。 ↑庚子 按是月辛巳朔,庚子為二十日,應在辛卯〈〉後、乙巳〈〉前。 ↑丁亥帝不豫 按是月辛巳朔,丁亥為初七日,此「丁亥」在乙未〈〉後、辛丑〈〉前,疑為丁酉〈〉之誤。本書卷二七英宗紀作「七年春正月戊戌,仁宗不豫」,戊戌為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