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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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

作者 脫脫
進士諸科律科 經童制舉 武舉學士院司天醫學試科

進士諸科

三代鄉舉裏選之法廢,秦、漢以來各因一代之宜,以盡一時之才,苟足於用即已,故法度之不一,其來遠矣!
在漢之世,雖有賢良方正諸科取士,而推擇為吏,由是以致公卿公卿子弟入備宿衛,因被寵遇,以位通顯
魏、晉而下有因革,至於唐、宋,進士盛焉。
當時士君子之進,不由是塗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好尚故人心之趣向然也。
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取人,然仕于其國者,考其致身所自進士才十之二三耳!
金承遼後,凡事欲軼遼世,故進士科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損之。
及第出身,視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
若夫策論進士取其國人,而用女直文字以為程文,斯蓋就其所長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國字使人通習不廢耳。
終金之代,科目得人
宮護衛、及省台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于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依據者乎?
金治純駁,議者於是每有別焉。
宣宗南渡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殆亦多故之秋急於事功不免爾歟。
自時厥後仕進之歧既廣,僥倖之俗益熾軍伍勞效,雜置令祿,門廕右職,迭居朝著,科舉取士亦複氾濫,而金治衰矣!
原其立經陳紀之初,所為升轉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條而不紊,百有餘年才具不乏豈非其效乎?
奉詔作《金史》,志其《選舉》,因得而詳論之,司天太醫內侍等法歷代所有附著於斯
鬻爵進納,金季之弊莫甚焉,蓋由財用不足而然也,特載《食貨志》。
公元1171年
設科皆因、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
世宗大定十一年創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
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
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
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
律科經童中選者,曰舉人
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三品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
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
府學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
初以嘗與廷試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舉人為之。
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上官、曾任隨六品官之兄弟子孫,余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不得二十人
試補學生太學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
公元1176年
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注,《書》用孔安國注,《詩》用毛萇注、鄭玄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注,《禮記》用孔穎達疏,《周禮》用鄭玄注、賈公彥疏,《論語》用何晏集注
邢昺疏,《孟子》用趙岐注,孫奭疏,《孝經》用唐玄宗注,《史記》用裴駰注,《前漢書》用顏師古注。
後漢書》用李賢注,《三國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征《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注疏,《荀子》用楊倞注,《揚子》用李軌、宋鹹、柳宗元吳秘注,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
學生會課三日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以上五名申部。
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
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
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釋奠禮。
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一經者聽。
公元1189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
事下尚書省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于宋熙寧間王安石詩賦,專尚經術
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
由外升內舍,限二百人
內升上舍,限百人
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
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既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複,而宣和三年竟廢。
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
唐文皇養士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
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
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複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
又成周鄉舉裏選法卒不可複,設科取士各隨其時
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
凡人之行莫大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
今制,犯十惡奸盜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遺意也。
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選人試之,中選擢之台閣,則人自勉矣。
上從其議。
遂計州府戶口
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
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
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
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六十人太原益都府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四十人遼陽彰德府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二十人
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
絳、定、、懷、滄州三十人,萊、密、兗州二十五人,代、同、邠州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十人
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
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十人
凡千八百人
公元1164年
直學
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譯經頒行之。
後擇猛安謀克良家子弟學生,諸路至三千人
九年,取其尤俊秀百人京師,以編修官溫蒂罕締達教之。
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教授
國子學策論百人小學生百人
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裏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
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
定制,每謀克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
會課三日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
大定二十九年,敕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提控其事,具入官銜。
河南陝西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
公元1123年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中選,則官之。
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
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
恩例者但考文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
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一道
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一道
其設也,始于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撫輯新附,初無定數,亦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再行焉。
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
熙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試之制,而更定試期
三年,並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辟
公元1164年
大定四年,敕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
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
自今榜首,先訪察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常調
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禦試賦題,皆士人擬作者。
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
是知題難則名儒擅場,題易則流易僥倖也。
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
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
」上曰:「並答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二十年,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
若果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
」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
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
」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
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
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
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
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登第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
」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
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
對曰:「臣竊念久矣
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
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
入仕者多,故員不闕。
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員闕也。
」上曰:「自今文理可采者取之,毋限以數。
二十八年,複經義科。
公元1190年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
府會試乞十人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注示本傳。
」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五人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
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
府試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于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于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揚》、《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注本傳
」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
公元1191年
明昌二年,敕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禦試。
四年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
諸司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
近來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欲多取,不可得也。
」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公元1195年
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
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
省臣謂:「若不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
」遂命擇前經進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
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
經義進士,禦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公元1199年
承安四年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
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余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
」至宋王安石為相,作新經,始以經義取人
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策論則兼習者也。
今舍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
遂定禦試同日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狀元經義次之
恩例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為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
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
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
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九百二十五人
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若會試取人過多,則涉氾濫
遂定策論詞賦經義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
太常丞人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
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同日試之。
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
別名之弊,則當禁之。
補試入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
張行簡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禦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今臨試擬作,稍有不工,徒起謗議
」詔罷之。
公元1201年
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
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微旨古今事變
」詔為永制
先嘗敕樂人不得進士,而奴免不良者則許之。
尚書省奏:「舊稱工樂,謂配隸之色及倡優之家。
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而不得與試。
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者,雖在官不得清貫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
」詔遂定制,放良不得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
上又謂:「德行才能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
省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萬民賓興之。
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
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不可勝舉
今草隱逸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
上命宣旨以申之。
公元1214年
宣宗貞祐二年,禦史台言:「明年省試中都遼東、西北京路道阻,宜於中都南京兩處試之。
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喧嘩何以防弊
」命治考官監察罪。
興定二年,禦史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收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
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人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三千,取不過五百。
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九千人
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
時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二人一哉
考官氾濫如此非所以為求賢也。
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出於上可也
」詔集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
又謂宰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思遲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
特賜經義進士王彪十三人及第上覽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
因怪學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
五年省試經義進士考官常格外多取十餘人上命特恩賜第
又命河北舉人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試
公元1164年
策論進士,選女直人之科也。
大定四年世宗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
謀克二人習之。
尋欲興女直字學校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
九年,選異等百人,薦于京師廩給之。
命溫蒂罕締達教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
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禦試。
且詔京師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士教授,以教士子弟之願學者
俟行之久學者眾,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
乃就憫忠寺徒單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生賢,賢未嘗輔世
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
伊尹之佐成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用其人,盡其才也。
本朝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不棄,蓋取人之道盡矣!
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天下之賢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
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夜半,聞東塔有聲音樂西入宮。
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
中選者得徒單鎰以下二十七人
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禦試。
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赴會試。
至二十年,以徒單鎰教授中外,其學大振
遂定制,今後以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例。
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禦試。
」敕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
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契丹進士科舉,今雖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制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奧,恐為後議論
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如此
由歷聖賢加修舉也。
聖主天姿明哲,令譯經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
」上曰:「其同漢人進士例。
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
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
至四月癸丑,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
參知政事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
上令速之。
二十三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否自見矣。
二十八年,諭宰臣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既久,人能預備,今若試以經義可乎?
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
、《禮》畢,試之可也
」 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
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義也。」
公元1189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進士舉
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
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中選,而以論定名次
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
明昌元年猛安謀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禦試。
」上曰:「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
」又定制,餘官第五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禦試。
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丁習學
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諸色人,戶止一丁不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
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于府試十日前,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
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
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閑
十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
余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
如當赴會試禦試者,大興府佐貳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四年禮部尚書賈鉉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
乞於及第後試之,中者別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
省臣謂:「舊制三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
若以未成丁免試,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
至於及第後試升降,則已有定格矣。
」詔從舊制。
泰和格,複有以時務策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公元1217年
宣宗南遷興定元年,制中都西京等路,策論進士武舉人權于南京東平、婆速、上京四處府試
五年上賜進士斡勒業德二十八人及第
上覽程文,怪其數少,以問宰臣,對曰:「大定隨處設學,諸謀克三人二人為生員,贍以錢米
至泰和中,人例授六十畝
所給既優,故學者多。
京師雖存府學,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
于諸路總管府、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庶可加益。
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乞更增四十人
中京亳州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總府,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人畀地四十畝。
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餘州府仍舊制。
上從之。
公元1185年
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五百人
二十八年以不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
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九百二十五人
時以複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六百人
泰和二年上命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
策論絕少,可四取一。
恩榜本以優老場屋者。
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
五舉則授恩。
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
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才得五耳。
遂定制,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受恩
公元1199年
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
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
承安四年,又增太原十處
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
各以職官高者一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
詞賦進士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
經義進士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詞賦考官兼之
後又定制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三員北京西京益都二員
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二員,隸詞賦考試院
經童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
其彌封並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余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
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
公元1200年
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七員
經義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
讀官二員
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于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右選人封漢人司則女直司封
宣宗貞祐三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複以考官多取所親,不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公元1207年
凡禦試,讀卷官策論詞賦進士七員經義五員,餘職事官二員
制舉宏詞三員
泰和七年禮部尚書張行簡言:「舊例讀卷官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
讀卷官不用進士有親者,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
上遂臨期多擬,其有親者汰之。
公元1180年
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四處
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七處,兼試女直經童
上京合懶、速頻、胡裏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
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
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
西京西南西北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
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
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
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詞賦經義進士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六處
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九處
承安四年複增太原為十。
中都河北則試於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于遼陽府,余各試於其境。
公元1199年
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
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
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
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
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
會試,則策論進士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三日同前
禦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以是試經義,二十七日試策論。
試日雨雪,則候晴日
禦試唱名後,試策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
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
大定二十九年以複設經義科,更定是制。
公元1201年
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
余府則于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
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複以官一人彈壓
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
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
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檢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發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
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
上從其說,命行之。
公元1190年
恩例
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禦試,不中者許綴榜未。
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禦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余並以文優劣為次。
一日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
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于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不同
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府試之例。
會試下第再舉直赴禦試。

律科

公元1182年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
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
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氣度
」遂令自今舉後,複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

公元1130年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
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東平童子天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
熙宗即位二年,詔辟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
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複置。
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出身,且加以恩詔
」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十人
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
本朝皇統間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複廢。
聖主複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銓擬,乞諭旨約省取之。
」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
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不至多也。
」複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
」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複取其精者。
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
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蒞政人格出焉。
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
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可也
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
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
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似可以激勸得人矣!
詔議行之。

制舉

公元1190年
制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于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上意欲行,即告天下。
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上官薦於所屬,詔試之。
草澤士,德行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
于每舉賜第進士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
二科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

公元1201年
武舉,嘗設于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
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中一箭,省試二箭程試三箭
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一箭至者。
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
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三尺木偶人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
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
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
射貼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書十條通四,為中等
射貼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書十條通三為下等。
解律、刺板,皆欲同前
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
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試中下等
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章服
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
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曆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
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
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
」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學士院

公元1188年
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八年敕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
禮部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于進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製詔誥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
由是翰苑之選為精。
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勾取權試之。

司天醫學試科

司天臺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
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
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並《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系學生,亦聽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