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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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九 志第三食貨

作者 脫脫
鹽 酒 醋稅 征商 金銀之稅

公元1173年
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曲、、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
貞元初蔡松年戶部尚書,始複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
鈔,合鹽司簿之符。
引,會司縣批繳之數。
七年厘革之。
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石壘有鹽池,皆足以境內之民,嘗征其稅。
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
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
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年四月,並為山東鹽司。
二十一年滄州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並為海豐鹽使司
十一月,又並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
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
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解、北京西京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 、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
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
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
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
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
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
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
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宿、單、壽諸州。
之場十二,濤洛場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海州司候司、朐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沐陽縣信陽場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宿滕六州
西由場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既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
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
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福山縣,是三場通行旁縣棲霞
甯海州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
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副使馬城縣置局貯錢。
解鹽行河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汝諸州。
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
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公元1163年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
三年十一月,詔以銀牌益都、濱、滄鹽使司
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六品使司,以俁為使,順聖縣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
四月,以烏古石壘民饑,罷其鹽池稅。
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
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裏之費。
」遂命計口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公元1173年
十三年二月,並榷永鹽為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
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請複置,詔遣使相視
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
」遂寢其議。
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
複免烏古石壘鹽池之稅。
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價,而以易鹽。
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
今歲糧以七十余萬石通州,比又以恩、獻等六州百余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
」遂罷。
十二月,罷平州椿配鹽課。
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
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
」上曰:「刮鹼非煎,何以同私?
仲愈曰:「如此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
後犯則同私鹽法論。
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
」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公元1184年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甯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
舊速頻以東食海鹽
蒲與胡裏改路食肇州鹽,初定萬貫,今增至二萬七千。
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
元忠對曰:「已嘗遣使咸平府東規畫矣。
」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
」通又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
」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耶?
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鹽,但無引目者, 既以治罪
細民徐買食之,何由引目
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
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二十八年尚書省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
鹽官每出巡,而巡捕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以為私鹽
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複加刑
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
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二員,解、西京一員
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寧津縣寶坻置於易州永濟縣,解置於澄城縣西京置於兜答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巡捕人,且禁 不得人家搜索,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者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公元1189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有鹽獲罪者,民何以堪?
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
十二月戶部尚書鄭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
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
官估高,貧民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
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
況今府庫金銀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
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
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
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
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
刑部尚書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太原鹵地可依幹辦,餘同議。
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
可選能吏巡捕使,而不得入人搜索
同知大興府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
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幹辦為便。
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
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
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
上遂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餘從所請。
公元1188年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時既詔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甯推官宋扆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複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
西京解州巡捕使。
公元1190年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征督。
上命農隙遣使察之。
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二年五月省臣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
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
私煮藏匿,則約所屬搜索
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於販造者。
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免罪
濱州渤海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
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
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于山東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於宿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
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
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
遂定五場自為通比
舊法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公元1165年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
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
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曆納官
」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裏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所屬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山東滄州舊法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
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複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蕃息,食者倍於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
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
」遂複定山東寶坻滄州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
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四百文。
遼東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
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既增其價,複加其所鬻之數。
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
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四百文。
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
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六百文,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
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二百五十六文。
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二百五十六文。
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六百一十七文二分
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寡論罪
今乃有身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
遂定制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鹽司,每春秋遣使按察司州縣巡察私鹽
公元1201年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
清州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采而織之。
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征于犯人
鹽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
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半之,是罪同賞異也。
乞以司縣巡捕官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
」詔從之。
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
十一月,定進士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
公元1204年
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 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
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管勾、監同與合幹人互為奸弊以致然也。
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部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舊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鹼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
」詔定制,收鹼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
五年六月,以山東滄州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兩司分辦為便。
詔以周昂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開、濮州歸德府、單、、壽、泗州山東鹽司,各計口承課。
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
尚書省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
私煮者皆無籍之人,豈以配買而不為哉!
遂定制,命與滄鹽司馳驛巡察境內
公元1206年
六年三月右丞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今山東虧五十余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党,鹽司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不為禁,若止論犯私鹽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
立制,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達省部以為升降
」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奏裁巡捕官但犯則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從涿州剌史夾谷蒲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七年九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凡文資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一資二分兩資,遷一官四分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
如任回驗官注擬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一分一資二分一資、遷一階四分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
十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灶戶盜賣課鹽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等
刮鹼土煎食之,采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為酒者,杖八十。
八年七月宋克俊言:「鹽管勾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升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
有司泰和四年改注時,選當時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部人注代
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公元1214年
宣宗貞祐二年十月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鹼鹵,民私煎不能禁。
」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一員,隸戶部
既而御史台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
」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
三年十二月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
河南行部複自運以易於陝,以盡奪民利
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踴貴人民流亡誠可閔也。
乞罷邀糴,以紓其患。
四年七月慶壽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
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複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
陝西行部每石複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
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複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
陝西行部每石複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
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強取之,非奪而何
彼此壹聽民便,則公私
上從之。
興定二年六月,以延安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綏德嗣武城義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
三年詔用其言,設官鬻鹽給邊用
四年李複享言:「以河中西岸解鹽所易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
」尋命解鹽不得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元光二年內族可言民運解鹽有助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公元1125年
榷酤、宋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周歲為滿。
世宗大定三年,詔宗室私釀者,從轉運司鞫治
三年,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愈虧。
上曰:「此官不嚴私釀所致也。
」命設軍百人,隸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雖權要亦許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
且令大興少尹招複酒戶
八年更定使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通注文武官,余並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虧者為之。
九年大興縣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輸其稅。
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
上曰:「雖非私贓,而貧民亦被其害,若止從贖,何以懲後。
特命解職
二十六年,省奏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差。
上曰:「朕頃在上京酒味不嘉。
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課,庶使民美酒
日膳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
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難哉!
費用皆出於民,不忍為也。
監臨官惟知利己不知何從來?
恢辦增羨者酬遷,虧者懲殿,仍更定並增並虧之課,無失元額。
橫班只虧者,與餘差一例降罰,庶有激勸
且如功酬合辦二萬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以余錢入己
今後可令見差使不迭余錢,與後差使內所增錢通算為酬,庶錢可入官
監官食直,若不先與,何以責廉。
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罷杓欄人。
二十七年,議以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曲課,而聽民酤。
戶部遣官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使司白登縣迭剌部族、天成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承課賣酒。
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令百姓承辦,庶革此弊。
試行之。」
公元1190年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
中都曲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
西京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
七月,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數為額。
五年四月,省奏:「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曆過隨朝差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入,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
今擬將元收杓欄錢,以代添支,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比,歲約得錢三十余萬,以佐國用
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以來八年並增,宜依舊法,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分稅錢併入,通為課額
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六年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使司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元光元年,複設曲使司

醋稅

公元1183年
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以助經用
至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遂罷之。
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
後罷。
承安三年三月省臣國用浩大,遂複榷之。
五百貫以上都監千貫以上同監一員

公元1176年
宋人歲供之外,皆貿易于宋界之榷場
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販,乃更定香茶賞格
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謂國用資敵,遂命設官制之。
尚書省令史承德郎劉成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采民言謂為,實非也,還即白上。
以為不幹,杖七十,罷之。
四年三月,於、密、甯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直六百文。
以商旅卒販運,命山東河北路轉運司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
買引者,納錢及折物,各從其便。
公元1164年
五月,以山東人戶賣私侵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公元1204年
泰和四年,上謂宰臣曰:「朕賞新,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
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椿配於人。
既曰強民,宜抵以罪。
此舉未知運司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司亦當坐罪也。
閱實以聞。
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百文,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
五年春,罷造之坊。
三月上諭省臣曰:「今雖不造,其勿伐其樹,其地則恣民耕樵。
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之。
十一月尚書省奏:「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
比歲下上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
商旅多以絲絹易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
若不禁,恐耗財彌甚
」遂命七品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
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
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錦錦絹有益之物,不可也
國家鹽貨出於鹵水歲取不竭,可令易
省臣以謂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闕者也。
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金帛易之,是徒耗也。
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
兵興以來,複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
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余萬也。
奈何以吾有用之貨而資敵乎?
」乃制親王公主見任五品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
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泉一萬貫。

征商

公元1153年
海陵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護駕軍,七月,各征錢有差
大定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
八月,罷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三年尚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逋欠
」詔如監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
又以尚書工部令史行義言,定城出賃房稅之制。
五年以前此河濼罷設官,複召民射買,兩界之後仍舊設官
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戶部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所屬豪強毋得擅其利。
公元1190年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外,比舊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
十月尚書省奏:「今天下使司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有升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
」詔從之。
二年,詔減南京出賃官房地基錢。
三年,諭提刑司,禁勢力不得固山澤之利。
司竹監歲采入破五十萬竿,春秋兩次都水監,備河防,余邊刀筍皮賣錢三千葦錢二千,為額。
明昌五年,陳言者復舊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制,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於二十三處,自今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大定間中都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
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監榷

金銀之稅

公元1163年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
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盡該,自余金銀可並添一分
詔從之。
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複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之。
省臣以為如此恐多匿隱。
遂止從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