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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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

作者 脫脫
錢幣

錢幣

公元1154年
錢幣
金初用、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
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並用
正隆二年,曆四十餘歲,始議鼓鑄
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三年二月中都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
京兆監一
利用
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公元1161年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四年,浸不行,詔陝西戶部、並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
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准數,公私不便
」遂罷之。
八年民有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
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
」遂並禁之。
十年上諭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
其諸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銀絲帛,以圖流轉
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
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
何為不隨處起倉。
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
而徒使錢府庫,將安用之。
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
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
舊有銅器送官,給其直之半。
神佛像、鐘、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路規銅貨
能指坑冶得實者,賞。
上與宰臣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
」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
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在官何異
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
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
上複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
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
朕謂不然
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
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
錢文曰「大定通寶」,字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
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
二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公元1180年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
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
卿等何為不察也。
」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
大名男子斡魯補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
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
丞一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
勾當官二員,從八品
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
二十二年十月,以參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
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
遂設副監監丞正員,而以節度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
」太慰丞相克甯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
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
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
中都歲費三百萬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
乞與州司縣均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
顧直即低,又有刻剝之弊。
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
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複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
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利便也。
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
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
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
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
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
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
」遂罷七年厘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
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浸輕之。
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貫例,左曰:「某字料。
」右曰:「某字型大小
」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
」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點勘令史姓名押字
」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
」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于所屬庫司納舊換新
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工墨若干文。
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
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
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公元1191年
初,大定間定制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
其{去廾}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
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禦仙花腰帶十七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鍮石三貫六百四十六文。
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舊嘗以夫匠天山北界采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複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複恐或生邊釁
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采煉。
」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公元1192年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四年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
或有鐵錢破損當令所司銅錢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
若果無用,曷別為計?
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
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
」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於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
宰臣以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
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
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
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得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
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
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買之。
公元1197年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
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
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
」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
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
時交所出數多,民間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從宜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路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十兩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賞格
公元1198年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
」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
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
逮及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
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
時既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台提刑司察之。
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複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留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
兩行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銀鈔
榷貨鹽引,納鈔于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
各降補官德號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
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
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
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余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一許納其本路。
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余通行者並迴圈用之。
榷貨所鬻鹽引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
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
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
銀鈔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安所施、遂除阻銀鈔罪制。
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錢亦許帶納
民間寶貨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
先是,設四庫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
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
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
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浸不能行,京師閉肆
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
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
」遂罷「承安寶貨」。
公元1201年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准,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
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
庶革其弊。
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
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
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
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
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複亨,議於內殿
複亨三合同鈔可行請廢不用既而複亨言竟詘。
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
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
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
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
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所以足銅之術。
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不止,宜罪其官及鄰。
太府監梁絪等言:「錢甚費,率費十錢得一錢。
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
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治聽民煎煉,官為買之。
寺觀不及十人不許法器
民間鍮銅器期 以兩月送官給價
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
寺觀童行告者賞。
俟銅多,別具以聞。
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京師,而于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
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工墨錢,複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公元1206年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複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六年十一月,複許諸路各行小鈔
中都路則於中都保州南京路則于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于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
戶部小鈔五等,附各路見錢用。
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小鈔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以便
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
上知之,諭旨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
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十人議,月餘不決
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
重之加于錢,可也
明日,敕:「民間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
立契者,三分一用諸物。
六盤山西遼河東五分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一用鈔。
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
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奉行流通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
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
商旅見錢不得十貫
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
品官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鈔法流通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
御史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
」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
公元1207年
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
每朝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
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
榷鹽用銀絹,余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小鈔足之,應支銀絹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稱職否則不稱職,仍于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
」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
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
更慮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
如此,則昏鈔所歸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 ,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
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
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
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
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鈔者人不得二貫
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一員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錢。
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復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
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
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
公元1208年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賞罰格。
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升降
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
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
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
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省換易
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
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
前所大鈔,俟至通行當複計造,其終須精緻圖經久。
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于所在庫易新。
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
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
」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于不能市易矣。
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
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
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公元1215年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
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大鈔,此何益哉?
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工墨之費。
臣愚謂,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軍須為名,量民力征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
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江淮錢多入于宋矣。
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其既不能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于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
」又言:「懷州鐵錢钜萬,今既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
」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准。
六月,敕議交鈔利便
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
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
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
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不日貴耶?
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
復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
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餘宜從便
」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于京師,穀價翔踴,令尚書省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之者
戶部講議所言,以五鬥出城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行時,民甚重之。
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
商賈收入,以市金銀銀價昂,穀亦隨之。
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複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
若直閉京城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穀當益貴。
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制,務從其便。」
公元1216年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複壅滯,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
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
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
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
」因條五事一曰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
酒稅大定之舊,餘皆不從
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
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複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縑帛之類,權其低昂出納之。
自選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
詔議行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
宜量民力征斂,以裨軍用
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富征之。
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河東,與不斂何異
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河南由是愈滯。
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
既以路用度繁殷,欲征軍須錢,宜從所請。
陝西可征與否詔令省議而後
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
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
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于民,向朝廷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複禁用錢。
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裂至於廢也。
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
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
不若其所支複斂於民,出入迴圈,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
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複同舊券也。
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
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多寡物力高下而征之。
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
然斂多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
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可也
」詔集百官議。
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
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師魯兵部侍郎徒單裏白皆請征斂
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
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
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征。
征之為法特徵農民則不可,若征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一端
刑部主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
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余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征之,則行之不難
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罷閑之官
或有請鑄大錢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
或謂縣官擇人者。
吏部尚書溫蒂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不克之而已。
使臣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征,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
如其不然,請就重刑
」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
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人爾。
」上以眾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征斂之期焉。
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公元1217年
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制紙之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計價,但征寶券通寶、名曰「皮故紙錢」。
可以免民輸挽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
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征租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
而今年五月省部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于民間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
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
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尚未足,而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舍此將何得焉?
所急難得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
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國家所自行者強求之民,將若之何
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
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征,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
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
臣非于鈔法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也。
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爾。
」時不能用。
公元1219年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
輕重之間懸絕如此
」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
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複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
」詔省臣議,遂命犯錯過誤者止征通寶見錢贓汙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蒂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
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
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于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於填委市肆能無輕乎?
不若限錢之禁 ,許民自采銅鑄錢,而官制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
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官吏之俸、驗百姓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錢少之弊也。
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一法也。
朝廷不從
公元1221年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複如寶券之末。
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
宜複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通寶四百,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通寶易之。
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升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
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
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二年五月更造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
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
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寶泉三百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不許用銀以上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寶泉珍貨重寶
京師州郡平准務,以寶泉相易,其私易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
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相易之法。
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
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于蔡州,自一錢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