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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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作者脫脫
黃河 漕渠溝河 滹沱河 漳河

黃河

金始克宋,兩河悉畀劉豫
亡,河遂盡入金境。
數十年間,或決或塞,遷徙無定。
金人設官置屬,以主其事。
沿河上下凡二十五埽,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埽設散巡河官一員
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津五埽則兼汴河事,設黃汴都巡河官一員河陰以蒞之。
懷州孟津孟州及城北之四埽則兼沁水事,設黃沁都巡河官一員懷州以臨之。
崇福上下衛南淇上四埽屬衛南都巡河官,則居新鄉
武城白馬書城、教城四埽屬浚滑都巡河官,則處教城。
曹甸都巡河官則總東明、西佳、孟華、淩城四埽。
曹濟都巡河官則司定陶濟北寒山金山四埽者也。
都巡河官六員
後又特設崇福上下都巡河官石橋使。
凡巡河官,皆從都水監廉舉總統埽兵萬二千人歲用薪百一十一萬三千餘束,草百八十三萬七百餘束,樁杙之木不與,此備河之恆制也。
公元1168年
大定八年六月河決李固渡,水潰曹州城分流單州之境。
九年正月朝廷都水監梁肅往視之。
河南統軍使宗室宗敘言:「大河所以決溢者,以河道積淤不能受水故也。
今曹、單雖被其患,而兩州本以水利為生,所害農田無幾
今欲河複故道,不惟大費工役,又卒難成功
縱能塞之,他日霖潦,亦將潰決,則山東河患又非曹、單比也。
沿河數州之地,驟興大役人心動搖,恐宋人乘間構為邊患
」而亦言:「新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今若塞新河,則二水複合為一。
如遇漲溢,南決則害于南京北決'則山東河北皆被其害。
不若李固築堤以防決溢為便。
尚書省以聞,上從之。
十年三月,拜宗敘參知政事上諭之曰:「卿昨為河南統軍時,嘗言黃河堤埽利害,甚合朕意。
朕每念百姓凡有差調,吏互為奸,若不早計而迫期征斂,則民增十倍之費。
其所征之物,或委積經年,至腐朽不可複用,使吾民數十萬之財,皆為棄物,此害非細
卿既參朝政,凡類此者皆當革其弊,擇所利而行之。
」十一年,河決王村,南京衛州界多被其害。
十二年正月尚書省奏:「檢視官言,水東南行,其勢甚大。
可自河陰廣武山循河而東,至原武陽武東明等縣、衛等州增築堤岸,日役夫萬一千,期以六十日畢。
」詔遣太府少監張九思同知南京留守紇石烈小字阿補孫監護工作
十三年三月,以尚書省請修孟津滎澤崇福埽堤以備水患,上乃命雄武以下八埽並以類從事
十七年秋七月大雨河決白溝
十二月尚書省奏:「修築河堤,日役夫一萬一千五百,以六十日畢工。
」詔以十八年二月一日發六百里內軍夫,並取職官人力之半,餘聽發民夫,以尚書工部郎中張大節同知南京留守事高蘇董役
先是祥符縣陳橋鎮東至陳留潘崗,黃河堤道四十餘里以縣官攝其事,南京司言,乞專設埽官,十九年九月,乃設京埽巡河官一員
二十年,河決衛州及廷津京東埽,彌漫至於歸德府
檢視南京副留守石抹輝者言:「河水今秋霖潦暴漲遂失故道,勢益南行
宰臣以聞。
乃自衛州下接歸德府南北兩岸築堤以捍湍怒,計工一百七十九萬六千餘,日役夫二萬四千餘,期以七十日畢工。
遂於歸德府創設巡河官一員,埽兵二百人,且詔頻役夫之地與免今年稅賦
二十一年十月,以河移故道,命築堤以備。
公元1186年
二十六年八月河決衛州堤,壞其城。
上命戶部侍郎王寂都水少監汝嘉馳傳措畫備禦
視被災之民不為拯救,乃專集眾以網魚取官物為事,民甚怨嫉
上聞而惡之。
既而河勢氾濫大名
於是戶部尚書劉瑋往行工部事,從宜規畫,黜蔡州防禦使
冬十月,上謂宰臣曰:「朕聞亡宋河防一步一人,可添設河防軍數。
它日,又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
今複遣官于被災路分推排,何耶?
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者皆非被災之處。
」上曰:「雖然,必其鄰道也。
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
計其貲產豈有餘哉!
尚何推排為。
十一月,又謂宰臣曰:「河未決衛州時嘗有言者,既決之後有司何故不令朕知。
」命詢其故。
公元1187年
二十七年春正月尚書省言:「鄭州河陰縣聖後廟,前代河水為患,屢禱有應,嘗加封廟額
今因禱祈,河遂安流,乞加褒贈
上從其請,特加號曰昭應順濟聖後,廟曰靈德善利之廟。
二月,以衛州新鄉縣張虡、丞唐括唐古出、主簿溫敦偎喝,以河水入城閉塞救護有功,皆遷賞有差
御史台言:「自來沿河京、府、州、縣官坐視管內河防缺壤,特不介意
若令沿河、府、州縣長貳官皆于名銜管勾河防事,如任內規措有方能禦大患,或守護不謹以致疏虞臨時聞奏,以議賞罰
上從之,仍命每歲將泛之時,令工部一員沿河檢視
於是以南京府所屬延津封丘祥符開封陳留胙城杞縣長垣歸德府所屬宋城甯陵虞城河南府孟津河中府河東懷州河內、武陟,同州朝邑衛州新鄉獲嘉徐州彭城、蕭、豐,孟州河陽、溫,鄭州河陰滎澤原武汜水浚州衛,陝州閿鄉湖城靈寶曹州濟陰滑州白馬睢州襄邑滕州沛,單州單父解州平陸開州濮陽濟州嘉祥金鄉鄆城四府、十六州之長貳提舉河防事,四十四縣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
初,衛州河水所壞,乃命增築蘇門,遷其州治
至二十八年水息居民稍還,皆不樂遷
於是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之。
元弼還奏:「舊州民複業者甚眾,且南使驛道館舍所在,向以不水備以故被害
若但修其堤之薄缺者,可以無虞,比之遷治,所省數倍,不若從其民情修治舊城為便。
」乃不遷州,仍敕自今河防官司怠慢失備者,皆重抵以罪。
公元1189年
二十九年五月河溢曹州小堤之北。
六月上諭有司曰:「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而所報文字如此稽滯
水事最急,功不可緩,稍緩時頃,則難固護矣。
十二月工部言:「營築河堤用工六百八萬餘,就用埽兵軍夫外,有四百三十余萬工當用民夫。
」遂詔命役所五百里州府差顧,於不差夫之地均征顧錢,驗物力科之。
工錢百五十交外,日支官錢五十文,米升半。
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內族裔、都水少監大齡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
先是河南路提刑司言:「沿河居民困乏逃移,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
竊惟水患者,不過堤埽,若土功從實計料,薪槁樁杙以時征斂亦複何難。
今春築堤都水監料取土甚近,及其興工遠數倍,人夫不及程,貴價買土一隊之間多至千貫
許州初科薪槁十八萬餘束,既而又配四萬四千,是皆常歲必用之物,農隙均科則易輸納
自今堤埽興工,乞令本監以實計度,量一歲所用物料驗數折稅,或令和買,於冬月分為三限輸納為便。
」詔尚書省詳議以聞。
公元1190年
明昌元年春正月尚書省奏:「臣等以為自今興工役,先量負土遠近,增築高卑定功立限榜諭使人先知無令增加力役
並河所用物色,委都水監每歲於八月以前,先拘籍貯物外實闕之數,及次年春工多寡移報轉運司計置,於三月分限輸納
如水不常夏秋暴漲危急,則用相鄰埽分防備之物,不足,則複於所近州縣和買
然複慮人戶道塗泥淖,艱於運納,止依稅內科折他物,更為增價,當官支付,違者並論如律,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驛監視體究如此役作有程,而河不失備。
」制可之。
四年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平節度使汝嘉等言:'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如可疏導,足泄其勢,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乞委官視之
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
'臣等以為宜從所言。
其本監官皆以諳練河防故注以是職,當使汝嘉等同相視庶免異議
大河南北不能開挑歸納,其月堤宜依所料興修
上從之。
十二月,敕都水監提控修築黃河堤,及令大名府正千戶一員,部甲軍二百人彈壓勾當
公元1194年
五年春正月尚書省奏:「都水監丞田櫟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嘗以狀上言前代每遇古堤南決,多經南北清河分流,南清河北下枯河數道河水其中長至七八分,北清河濟水故道,可容三二分而已
河水趨北,齧長堤而流者十餘處,而堤外率多積水,恐難依元料增修長堤與創築月堤也。
可於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濼故道依舊作南、北兩清河分流。
然北清河舊堤歲久不完,當立年限增築大堤,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亦宜遷徙。
今擬先于南岸王村、宜村兩處決堤導水使長可以固護,姑宜仍舊,如不能疏導,即依上開決,分為四道,俟見水勢隨宜料理
尚書省以櫟等所言與明昌二年劉瑋等所案視利害不同,及令陳言馮德輿與櫟面對,亦有不合者,送工部議。
複言:「若遽於牆村疏決,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兩岸連亙千有餘裏,其堤防素不修備,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
今歲先于南岸延津縣堤決泄水,其北岸長堤白馬以下定陶以上,並宜加功築護,庶可以遏將來之患。
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止決舊壓河口引導積水東南行,流堤北張彪白塔河間礙水軍戶可使遷徙,及梁山濼故道分屯者,亦當預為安置
宰臣奏曰:「若遽從櫟等所擬,恐既更張利害非細
比召河平節度使汝嘉計議,先差幹濟兩員行戶工部覆視之,同則就令實用工物、量州縣遠近以調丁夫,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及與本監官同議經久之利。
」詔以知大名府內族裔、尚書戶部郎中李敬義行戶工部事,以參知政事胥持國提控
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尚書戶部郎中焦旭山東當水經州縣築護城堤,及北清河兩岸舊有堤處別丁夫修築,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
他日,上以宋閻士良所述《黃河利害一帙,付參知政事馬琪曰:「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今以賜卿。
二月上諭平章政事守貞曰:「王汝嘉、田櫟專管河防,此國家重事也。
朕比問其曾于南岸行視否?
」乃稱:'未也。
'又問水決能行南岸乎?
又雲:'不可知
'且水趨北久矣,自去歲便當經畫,今不稱職如是耶!
諭旨令往盡心固護,無致失備,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
稍涉違慢,當並治罪
三月行省並行工部都水監官各言河防利害事。
都水監元擬于南岸王村、宜村兩處開導河勢,緣北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唯王村岸向上數裏臥卷,可以開決作一河,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
又擬於北岸村疏決,依舊作兩清河梁山故道,北清河兩岸素有小堤不完,複當築大堤
尚書省謂:「以黃河水勢,若於牆村決注,則山東州縣膏腴之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
設使修築壞堤,而又吞納不盡功役虛困山東之民,非徙無益,而又害之也。
長堤加護,複于南岸疏決水勢,已寢決河入梁山濼之議,水所經城邑勸率護城堤矣,先所修清河舊堤宜遣罷之。
監丞田櫟言定陶以東三埽棄堤不當修,止言:'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堤北張彪白塔兩河之間,凡當水屯田戶須令遷徙
'臣等所見,止當堤前作木岸備之其間居人未當遷徙,至夏秋水勢泛溢,權令避之,水落則當各複業,此亦戶工部之所言也。
」上曰:「地之相去如此其遠,彼中利害安得悉知
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
四月,以田櫟言河防事,上諭參知政事持國曰:「此事不惟責卿,要卿等同心規畫不勞朕心爾。
如櫟所言,築堤用二十萬工,歲役五十日,五年可畢,此役之大,古所未有
況其成否未可知,就使可成,恐難行也。
遷徒軍戶四千則不為難,然其水特決,尚不知所歸,儻有潰走若何枝梧
如令南岸兩處疏決,使其水趨南,或可分殺其勢。
水之形勢,朕不親見,難為條畫,雖卿亦然
丞相左丞不熟此,可集百官詳議以行。
百官鹹謂:「櫟所言棄長堤無起新堤,放河入梁山故道,使南北兩清河分流,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
臣等以為黃河水勢非常變易無定,非人可以斟酌可以指使也。
梁山濼淤填已高,而北清河窄不能吞伏,兼所經州農民廬井非一,使大河北入清河山東必被其害。
櫟又言乞許都水監下州運司,專其用度,委其任責一切同於軍期,仍委執政提控
緣今監官已經添設,又於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及令佐管勾河防,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之法,凡櫟所言無可用。
」遂寢其議。
八月,以河決陽武故堤,灌封丘而東,尚書省奏:「都水監行部官有失固護
詔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武衛副都指揮使女奚列奕小字家奴同往規措
尚書省奏:「都水監前來有犯,已經戒諭,使之常切固護
今王汝嘉等殊加意,既見水勢趨南,不預經畫,承留守司累報,輒為遷延以至害民
即是故違制旨,私罪的決
」詔汝嘉等各削官兩階,杖七十罷職
上謂宰臣曰:「李愈河決事,謂宜遣大臣往,以慰人心,其言良是。
向慮河北決,措畫堤防,猶嘗置行省況今橫潰為害,而止差小官,恐失眾望,自國家觀之,雖山東地重河南,然民皆赤子,何彼此之間。
」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仍許便宜從事
上曰:「李愈不得無罪,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攝,若與留守司以便率民固護,或申聞省部亦何不可使朕聞之。
徒能張惶水勢無經畫,及其已決,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亦未嘗有所施行
問王村河口開導之月,則對以四月終,其實六月也,月日不知提刑司官當如是乎?
」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賑濟被浸之民。
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馬琪言:「已至光祿周視堤口。
以其河水浸漫堤岸陷潰,至十餘裏外乃能取土。
堤面窄狹僅可數步,人力不可施,雖窮力可以暫成,終當複毀。
中道淤澱,地有高低,流不得泄,且水退,新灘亦難開鑿
其孟華等四埽與孟陽堤道,沿汴河東岸但可施功者,即悉力修護將于農隙興役,及凍畢工,則京城不至為害
參知政事馬琪言:「都水外監員數冗多,每事相倚,或複邀功議論紛紜不一隳廢官事
擬罷都水監掾,設勾當官二員
自昔選用都、散巡河官,止由監官辟舉,皆諸司人,或有老疾,避倉庫之繁,行賄請托以致不稱職
擬升都巡河作從七品,于應入縣令舉人選注外,散巡河依舊,亦于諸司丞簿舉人選注,並取年六十以下精力能幹者。
到任一年,委提刑司體察,若不稱職即日罷之。
守禦有方,致河水安流任滿,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量與升除
河橋司使副亦擬同此選注
繼而胥持國以為言,乃從其請。
閏十月平章政事守貞曰:「馬琪措畫河防事,未見功役之數,加之積歲興功民力將困,今持國複病,請別遣材幹者往議之。
」上曰:「堤防救護若能成功,則財力不敢惜。
第恐殫力屈,成而複毀,如重困何?
宰臣對曰:「如盡力固護,縱為害亦輕,若恬然不顧,則為害滋甚
」上曰:「無乃因是盜賊乎?
守貞曰:」宋以河決興役,亦嘗致盜賊,然多生凶歉
今時平歲豐,少有差役未必至此
河防之役,理所當然,今之當役者猶為可耳。
至於科征薪芻不問有無,督輸迫切破產業以易之,恐民益困耳。
」上曰:「役夫近地差取,若遠調之,民益艱苦但使津濟可也
然當俟馬琪而後議之。
庚辰自行省還,入見,言:「孟陽河堤汴堤填築補修,水不能汴城
自今河勢趨北,來歲春首擬于中道疏決,以解南北兩岸之危。
凡計工八百七十余萬
,可於正月興工
臣乞前期再往河上監視
」上以所言付尚書省,而治檢覆河堤並守漲官等有差
他日尚書省奏事上語河防事,馬琪奏言:「臣非敢不盡心,然恐智力所不及。
若別差官相度,儻有奇畫,亦未可知。
如適與臣策同,方來興功,亦庶幾稍寬朝延憂顧。
」上然之,命翰林待制奧屯忠孝權尚書戶部侍郎太府少監溫昉權尚書工部侍郎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且諭之曰:「汝二人皆朕所素識以故委任,冀副朕意。
如有錯失,亦不汝容。」
公元1196年
承安元年七月,敕自今沿河傍側州、府、縣官雖部除者皆勿令員闕
泰和二年九月,敕御史台官:「河防利害不與等事,然台官無所不問,應體究者亦體究之。
五年二月,以崔守真言:「黃河危急,芻槁物料雖雲折稅,每年不下五六次,或名為和買,而未嘗還其直。
」敕委右三部司正郭澥、御史中丞孟鑄講究以聞。
澥等言:「大名府鄭州等處自承安二年以來,所科芻槁未給價者,計錢二十一萬九千餘貫
」遂命以各處見錢能幹官同州縣清強官一一酬之,續令按察司體究
公元1215年
宣宗貞祐三年十一月壬申,上遣參知政事侯摯河神於宜村。
三年四月單州刺史顏盞天澤言:「守禦之道,當決大河使北流德、博、觀、滄之境。
今其故堤宛然猶在工役不勞,水就下必無漂沒之患。
而難者若不以犯滄鹽場國利為說,必以浸沒河北良田為解。
臣嘗聞河側故老言,水勢散漫,則淺不可以馬涉,深不可以舟濟,此守禦大計也。
若日浸民田,則河徙之後,淤為沃壤,正宜耕墾收倍于常,利孰大焉
若失此計,則河南一路兵食不足,而河北山東之民皆瓦解矣!
詔命議之。
四年三月延州刺史溫撒可喜言:「近世河離故道自衛東南而流,由徐、邳入海,以此河南之地為狹。
臣竊見新鄉縣西河水可決使東北,其南有舊堤,水不能溢,行五十餘裏與清河合,則由浚州大名觀州清州柳口入海,此河之故道也,皆有舊堤,補其缺罅足矣
如此山東大名等路,皆在河南,而河北諸郡亦得其半,退足以為禦備之計,進足以恢復之基。
」又言:「南岸居民既已籍其河夫修築河堰,營作戍屋,又使轉芻糧賦役繁殷,倍於他所,夏秋租稅,猶所未論,乞減其稍緩者,以寬民力。
」事下尚書省宰臣謂:「河流東南舊矣。
一旦決之,恐故道不容衍溢而出,分為數河,不復可收。
水分淺狹易渡,天寒輒凍,禦備愈難,此甚不可
」詔但令量宜減南岸郡縣居民賦役
五年夏四月,敕樞密院沿河要害之地,可壘石岸,仍置撒星樁、陷馬塹以備敵。

漕渠

公元1217年
金都于燕,東去潞水五十里,故為閘以節高良河、白蓮諸水,以通山東河北
凡諸路瀕河之城,則置倉以貯傍郡之稅,若恩州之臨清、曆亭景州將陵東光清州興濟會川獻州深州武強,是六州諸縣置倉之地也。
通漕之水,舊黃河滑州大名恩州景州滄州會州之境,漳水東北為禦河,則通蘇門獲嘉新鄉衛州浚州黎陽衛縣彰德磁州洺州之饋,衡水經深州會於滹沱以來獻州清州之餉,皆合于信安海壖
溯流而至通州,由通州入閘,十餘日而後至於京師
其他霸州之巨馬河,雄州沙河山東之北清河,皆其灌輸之路也。
然自通州而上,地峻而水不留,其勢易淺,舟膠不行故常徙事陸挽,人頗艱之。
世宗之世,言者開盧金口通漕運,役眾數年,竟無成功,事見《盧溝河》。
其後亦以閘河或通或塞,而但以車挽矣。
其制,春運冰消行,暑雨畢。
秋運八月行,冰凝畢。
其綱將發也。
合眾,以所載之苴而封之,先以付所卸之地,視與所封樣同則受。
綱船以前期三日修治,日裝一綱,裝畢以三日啟行
道裏溯流沿流為限,至所受之倉,以三日卸,又三日收付
挽漕腳直水運鹽每石百里四十八文,米五十文一分二厘七毫,四十文一分三毫,錢則每貫一七分二厘八毫。
陸運傭直,米每石百里百一十二文一分五毫,五十七文六分八厘四毫,錢每貫三文九厘六毫
餘物每百斤百里平路春冬百三十一文五分夏秋百五十七文八分山路春冬百四十九文,夏秋二百一文。
使司院務納課傭直春冬九十文三分夏秋百一十四文。
民戶射賃官船漕運者,其腳直十分為率初年二分二年一分八厘,三年一分七厘,四年一分五厘,五年以上一分
公元1164年
初,世宗大定四年八月,以山東大熟,詔移其以實京師
十月上出近郊,見運河湮塞召問其故。
主者戶部不為經畫所致
上召戶部侍郎曹望之,責曰:「有河不加浚,使百姓陸運勞甚,罪在汝等。
朕不欲即加罪,宜悉力使漕渠通也。
五年正月尚書省奏,可調夫數萬,上曰:「方春不可勞民,令宮籍監戶、東宮親王人從、及五百內裏軍夫浚治
」二十一年,以八月京城儲積不廣,詔沿河恩獻等六州百萬余石運至通州,輦入京師
明昌三年四月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
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自大清口咸平銅善館皆可置倉通漕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運以相濟
」制可。
承安五年,邊河倉州縣,可令折納菽二十萬石,漕以入,驗品級養馬於俸內帶支,仍漕十萬石,各支本色
乃命都水監丞田櫟相視運糧河道
公元1201年
泰和元年尚書省景州漕運司所管六河倉,歲稅不下六萬余石,其科州縣近者不下二百里,官吏取賄延阻,人不勝苦,雖近官監之亦然
遂命監察御史一員往來糾察之。
五年上至霸州以故漕河淺澀,敕尚書省山東河北河東中都北京軍夫六千,改鑿之。
屯田戶地者,官對給之。
民田則多酬其價。
六年尚書省以凡漕河所經之地,州縣官以為無與於己,多致淺滯,使綱戶以盤淺剝載為名,奸弊百出
於是遂定制,凡漕河所經之地,州府官銜內皆帶「提控漕河事」,縣官則帶「管勾漕河事」,俾催檢綱運營護堤岸
為府三:大興大名彰德
州十二:恩、景、滄、清、獻、深、衛、浚、滑、磁、洺、通。
縣三十三:大名元城館陶夏津武城曆亭、監清、吳橋將陵東光南皮清池靖海興濟會川交河樂壽武強安陽湯陰、監漳、成安滏陽內黃黎陽、衛、蘇門獲嘉新鄉、汲、潞、武清香河漷陰
公元1206年
十二月通濟創設巡河官一員與天津河同為一司通管漕河閘岸,止名天津河巡河官,隸都水監
八年六月通州刺史張行信言:「船自通州入閘,凡十余日方至京師,而官支五日轉腳之費。
」遂增給之。
公元1215年
貞祐三年,既遷於,以潁二州瀕水,欲借民船以漕,不便
遂依觀州漕運司提舉官,募船戶而籍之,命戶部勾當官往來巡督
四年,從右丞侯摯言,開沁水以便饋運
上又念京師轉輸之勞,命出尚廄牛及官車,以助其力。
興定四年十月,諭皇太子曰:「中京運糧護送官,當擇其人,萬有一失樞密官亦有罪矣!
其船當用毛花輦所造兩首尾者,仍張幟如渡軍之狀,勿令敵知為糧也。
陝西行省把胡魯言:」陝西歲運糧以助關東民力浸困,若以舟自渭入順流而下可以民力
」遂命嚴其偵候,如有警,則皆維于南岸
時朝延以邳、徐、宿、泗軍儲京東挽運者歲十余萬石,民甚苦之。
元光元年,遂於歸德府通濟倉,設都監一員,以受東郡
定國軍節度使李複亨言:「河南駐蹕,兵不可闕,糧不厭多,比年少有匱乏仰給陝西陝西地歲豐,十萬石之助不難
但以車運之費先去其半,民何以堪?
宜造大船二十,由大慶關渡入東抵湖城往還不過數日,篙工不過百人,使舟皆容三百五十斛,則是百人以數日運七千斛矣!
自夏抵秋可漕三千余萬斛,且無稽滯之患。
上從之。
時又於靈璧縣潼郡鎮設倉都監監支納,以方開長直溝,將由萬安舟運入汴,以貯也。

溝河

公元1170年
大定十年議決盧溝以通京師漕運,上忻然曰:「如此,則諸路之物可徑達京師,利孰大焉
」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夫,上命免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
已而,敕宰臣曰:「山東歲饑
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
開河欲利民,而反取怨不可
其姑罷之。
十一年十二月省臣奏複開之,自金口疏導京城北入壕,而東至通州之北,入潞水,計工可八十日。
十二年三月上令覆按,還奏:「止可五十日。
」上召宰臣責曰:「所餘三十日徒妨農費工,卿等何為慮不及此
」及渠成,以地勢高峻水性渾濁
峻則奔流漩洄,齧岸善崩,濁則泥淖淤塞,積滓成淺,不能勝舟。
其後,上謂宰臣曰:「分盧溝為漕渠,竟未見功,若果能行,南路諸貨皆至京師,而價賤矣。
平章政事駙馬元忠曰:「請求識河道者按視其地。
」竟不能行而罷。
二十五年五月,盧溝決于上陽村。
先是,決顯通寨,詔發中都三百里內民夫塞之,至是複決,朝延恐枉費工物,遂令且勿治。
二十七年三月宰臣以「孟家山金口下視都城,高一百四十餘尺,止以射糧軍守之,恐不足恃。
儻遇暴漲,人或為奸,其害非細
固塞之,則所灌稻田俱為陸地種植禾麥亦非曠土
不然更立重閘,仍於岸上置埽官廨署,及埽兵之室,庶幾可以無虞也」。
上是其言,遣使塞之。
夏四月丙子,詔封盧溝水神為安平侯
二十八年五月,詔盧溝河使旅往來津要,令建石橋
未行而世宗崩。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複以涉者病河流湍急詔命造舟既而更命建石橋
明昌三年三月成,敕命名曰廣利
有司車駕之所經行使客商旅要路,請官建東西廊,令人居之。
上曰:「何必然,民間自應為耳。
左丞守貞言:「但恐為豪右所占,況罔利之人多止東岸,若官築則東西兩岸俱稱,亦便於觀望也。
」遂從之。
公元1192年
六月,盧溝堤決,詔速遏塞之,無令泛溢為害
右拾遺路鐸上疏言:「當從水勢分流以行,不必補修玄同以下、丁村以上舊堤。
上命宰臣議之,遂命工部尚書胥持國路鐸檢視堤道

滹沱河

公元1168年
大定八年六月滹沱真定,命發河北西路河間太原冀州民夫二萬八千,繕完堤岸
十年二月,滹沱河創設巡河官二員
十七年,滹沱白馬崗,有司以聞,詔遣使固塞,發真定五百里內民夫,以十八年二月一日興役,命同知真定尹鶻沙虎、同知河北西路轉運使徐偉監護

漳河

公元1180年
大定二十年春正月,詔有司修護漳河閘,所須工物一切並從官給,毋令擾民
明昌二年六月漳河及盧溝堤皆決,詔命速塞之。
四年春正月癸未,有司言漳河堤埽計三十八萬餘工,詔依盧溝河例,招被水食人充夫,官支錢米不足則調礙水人戶,依上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