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志第三十
作者: 脫脫
刑法上
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蠭有螫,自衞而已。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於夏,變色於春,推可知也。
遼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離菫以掌刑辟,豈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二宗為優耳。
公元前202年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又有籍沒之法。流刑量罪輕重,置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使絕域。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又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又有木劍、大棒、鐵骨朶之法。木劍、大棒之數三,自十五至三十;鐵骨朶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拷訊之具,有麄、細杖及鞭、烙法。麄杖之數二十;細杖之數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數,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諸事應伏而不服者,以此訊之。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亦有八議、八縱之法。籍沒之法,始自太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菫可汗命,按于越釋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分賜臣下者亦有之。木劍、大棒者,太宗時制。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寬宥則擊之。沙袋者,穆宗時制,其制用熟皮合縫之,長六寸,廣二寸,柄一尺許。徒刑之數詳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數詳于咸雍制;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
公元913年
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立法。親王從逆,不磬諸甸人,或投高崖殺之;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摏其口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決。杖有二:大者重錢五百,小者三百。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砲擲、支解之刑。歸於重法,閑民使不為變耳。歲癸酉,下詔曰:「朕自北征以來,四方獄訟,積滯頗多。今休戰息民,羣臣其副朕意,詳決之,無或寃枉。」乃命北府宰相蕭敵魯等分道疏決。有遼欽恤之意,昉見于此。神冊六年,克定諸夷,上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鉅細各殊,若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鐘院以達民寃。
公元941年
至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會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謀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離弭河,族造藥者。
公元948年
世宗天祿二年,天德、蕭翰、劉哥及其弟盆都等謀反,天德伏誅,杖翰,流劉哥,遣盆都使轄戞斯國。夫四人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
公元962年
穆宗應曆十二年,
國舅帳
郎君蕭延之奴
海里強陵
拽剌禿里年
未及之女,
[1]以法
無文,加之
宮刑,仍付
禿里以為奴。因著為令。
十六年,諭
有司:「自
先朝行幸頓次,必
高立標識以禁
行者。比聞
楚古輩,故低置其標深
草中,
利人誤入,因之取財。
自今有
復然者,以死論。」然帝
嗜酒及獵,
不恤政事,
五坊、掌獸、
近侍、奉饍、掌
酒人等,以
獐鹿、
野豕、鶻雉之屬
亡失傷斃,及私歸
逃亡,
在告踰期,召不
時至,或以
奏對少
不如意,或以
飲食細故,或因犯者
遷怒無辜,輒加
炮烙鐵梳之刑。
甚者至于無算。或以
手刃刺之,斬
擊射燎,
斷手足,爛肩股,
折腰脛,劃
口碎齒,
棄尸于野。且命築封于其地,
死者至百有餘人。
京師置
百尺牢以處
繫囚。蓋其
即位未久,惑
女巫肖古之言,
取人膽
合延年藥,
故殺人頗眾。
後悟其詐,以
鳴鏑叢射、騎踐殺之。及
海里之死,為
長夜之飲,
五坊、掌
獸人等及左
右給事誅戮者,
相繼不絕。雖嘗悔其因怒
濫刑,諭
大臣切諫;
在廷畏懦,鮮能
匡救,雖諫又不
能聽。當其將殺壽哥、念古,
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諫曰:「壽哥等斃所掌雉,
畏罪而亡,法
不應死。」帝怒,斬壽哥等,
支解之。命
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
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
四十四人,餘悉
痛杖之。
中有欲置
死者,賴
王子必攝等諫得免。
已而怒頗德飼鹿
不時,
致傷而斃,遂殺之。
季年,
暴虐益甚,嘗謂
太尉化
葛曰:「朕醉中
有處決不當者,醒當
覆奏。」徒
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於難。雖云虐止
褻御,上
不及大臣,下
不及百姓,然
刑法之制,豈
人主快情
縱意之具邪。
公元971年
景宗在潛,已鑒其失。及
即位,以
宿衞失職,斬
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
[2]趙王喜隱自囚所擅去械鎖,
求見自辯,語之曰:「
枉直未分,焉
有出獄自
辯之理?」命復縶之。
既而躬
錄囚徒,盡召而釋之。
保寧三年,以
穆宗廢
鐘院,
窮民有寃者
無所訴,故詔復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
所以廢置之意。
吳王稍為奴所告,
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
按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五年,
近侍實魯里
誤觸神纛,
法應死,杖而釋之。
庶幾寬猛相濟。然緩于
討賊,應曆
逆黨至是始獲而誅焉,議者
以此少之。
公元994年
聖宗冲年嗣位,
睿智皇后稱制,
留心聽斷,嘗勸帝宜
寬法律。帝壯,
益習國事,
銳意於治。
當時更定法令凡
十數事,多合
人心,其
用刑又能
詳慎。
先是,
契丹及漢
人相毆
致死,其法
輕重不均,至是
一等科之。
統和十二年,詔
契丹人犯十惡,亦斷以律。
[3]舊法,
死囚尸市
三日,至是
一宿即聽
收瘞。
二十四年,詔主
非犯謀反大逆及
流死罪者,其
奴婢無得告首;若
奴婢犯罪至死,聽送
有司,其主
無得擅殺。
二十九年,以
舊法,
宰相、
節度使世選之
家子孫
犯罪,徒杖如
齊民,惟免
黥面,詔
自今但
犯罪當黥,即
准法同科。
開泰八年,以
竊盜贓滿
十貫,
為首者
處死,其法
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貫,其首
處死,
從者決流。嘗敕
諸處刑獄有寃,
不能申雪者,聽詣
御史臺陳訴,委官
覆問。
往時大理寺獄訟,凡
關覆奏者,以
翰林學士、
給事中、
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
少卿及
正主之。
[4]猶慮其
未盡,而親為
錄囚。數
遣使詣諸道
審決寃滯,如
邢抱朴之屬,
[5]所至,人自
以為無寃。
公元1016年
五院部民有自壞鎧甲者,其長佛奴杖殺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吏以故不敢酷。撻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宮掖事,法當死,特貰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及木葉山兆域,亦當死,杖而釋之,因著為法。至於敵八哥始竊薊州王令謙家財,及覺,以刃刺令謙,幸不死。有司擬以盜論,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論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則處死。若是者,重輕適宜,足以示訓。近侍劉哥、烏古斯嘗從齊王妻而逃,以赦,後會千齡節出首,乃詔諸近侍、護衞集視而腰斬之。於是國無倖民,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皆獄空,有刑措之風焉。
公元1026年
故事,樞密使非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離畢主之。及蕭合卓、蕭朴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以狡智相高,風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按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校勘記
公元969年
↑斬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 斬,原誤「監」。據紀保寧元年二月及卷七八本傳改。 公元994年
↑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 按紀統和十二年十月,大理寺置少卿及正主之。 公元991年
↑如邢抱朴之屬 按紀邢抱朴等分決諸道滯獄,在統和九年閏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