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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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十二

馬政

國馬之牧,歷五代浸廢,至宋而規制備具
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御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御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騟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公元980年
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二院,以左、右飛二使領之。
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天廄坊。
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創置馬司
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判官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
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大名洺州廣平衛州淇水,並分第一第二
河南洛陽鄭州原武同州沙苑相州安陽澶州鎮寧邢州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公元1007年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二員
廄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而下,皆聽命焉。
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
又置左右廂提點
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蒞他監焉。
廄牧之政,則自太祖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公元979年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內皂充刃,始分置州牧養之
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並主吏斬於市。
又詔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公元991年
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善馬數十匹,於便殿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於諸軍。
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於諸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
至是,守倫復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
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
諸坊產駒,即籍以聞。
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
並從之。
公元1008年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一月奉,餘等第決杖
倍多而死少者,給賞有差
凡生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
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匹,飼馬兵一萬六千三十八人
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
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皂養飼
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公元1022年
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衝。
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
五年,廢單鎮監
六年,廢洛陽監。
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
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原武
公元1030年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
詔以淇水第二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公元1031年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廄。
公元1032年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詔遣左廂提點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
」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公元1035年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
既而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公元1037年
四年,復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於咸豐門外駝岡
公元1028年
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
八年言者上監京城遠,送病馬非便。
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
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公元1033年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易名天,養無病馬,病馬並屬下監。
公元1035年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許州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公元1065年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牧養之。
凡馬孳生,則大名府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
諸軍收駒二歲,即送官
公元1029年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
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
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
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賞罰
」詔從之。
公元1063年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公元1065年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
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復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党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府,河西則靈、、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登州
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邊州市馬
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
官給其直。
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公元979年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
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
自今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先是,以銅錢諸蕃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
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
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
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
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馬並并州馬司
公元1034年
景祐元年御史中丞韓億言:「蕃都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
」乃詔罷之。
公元1037年
四年群牧司河北諸軍闕馬,請製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
馬自四尺七寸四尺二寸,凡六等
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戶絕錢充直。
第一等京師,餘就配諸軍
公元1041年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
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
宰臣樞密使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知雜閣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閣門祗候上一,餘命官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
節度使刺史殿前馬步都指揮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
並邊七州軍免。
內庫珠償民馬直
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
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
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
仍自第二以下遞減一寸。」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除坊郭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悉集揀市。
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秦州岢嵐軍
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詔;「蜀馬京師,道遠多病瘠。
自今以春、、冬部送陝西路總管司
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
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
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公元1056年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秦州以給河東軍。
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京師給直路費一馬計錢數萬。
請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
券馬姑存,以來遠人
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七年陝西提舉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漢人月募良馬二百至京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
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都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等給賞。
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施行
」詔從之。
先是詔議馬利害。
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絹七萬五千匹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並雜支錢給之。
詔行之。
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萬,蕩然流入虜中,實耗國用
」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砦中場
蕃都馬至,徑鬻於秦州
公元1064年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
今請於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秦州,易蜀貨以歸。
蜀商以所博鹽引、雍,換監銀入,兩獲其便。
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
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
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
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
自是蕃都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
先是,以陝西轉運使兼本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
嘉祐以前,原、渭、德順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匹。
牧地,自畿甸近郡,使擇水草善地標占之。
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
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於侵冒者多矣。
公元991年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公元1060年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
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閑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穀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
群牧司言:「諸監牧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
」詔遣左右廂提點相度,除先被侵冒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閑土即募耕佃。
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
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
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
」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群牧使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幽、涇、寧,東接銀、,又東至樓煩
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
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樓煩監地
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
往年出使,嘗行威勝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閑曠
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
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二百。
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
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
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
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五分,餘路填四分
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
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詔軍士陝西河東河北七分,餘路填六分
凡主兵官借馬者,至罷兵權
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
外州在官借馬者,經畧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使一,毋得乘之他州並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公元1038年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刺史,並皇族姻事當賜者,如舊制;餘給以馬直少卿監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下二十三千。
凡群臣假官進奉者,置籍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
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非人無以責成效。
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
於是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故事奏決焉。
公元1068年
熙寧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蒞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升黜之,宜立法以聞。
」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
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
昔唐用張萬歲三世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
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
」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
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
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都監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當行者。
官吏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
先是群牧司請於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
既又以知太原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
分置河南河北兩使
時上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
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公元1069年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
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公元1071年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不齊,故多病斃。
圉人歲被榜罰,吏害民棚井科率寧歲
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
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
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五月芻粟
公元1072年
五年,廢太原監。
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
八年,遂廢河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
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公元1069年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編戶而責孳息,非便。
」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
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
兩監牧吏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
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
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
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
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
凡廢監錢歸市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公元1080年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
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
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
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
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公元1083年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𢇲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
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十監以次推之諸路。
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太僕寺
有當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已而其說皆不效
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從吉建議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
」乃命御史臺校核自置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厘,馬死已十分之六。
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
於是庫部郎中郭茂恂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按行河、渭、並、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
於是右司王巖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收還戶馬三萬,復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鄆州東平北京大名元城衛州淇水相州安陽洺州廣平監,以及瀛、定之棚塞草地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
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復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復。
初,熙寧中,並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復左、右天廄坊
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達尚書省
兵部尚書王存、右司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台、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
其間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
」言不果行
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駕部
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復變。
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復畿內孳生十監
詔以莊宅副使文丙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建議,凡授民牧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養馬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無害
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寧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餘萬。
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
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蓋自復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
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
左右廂今歲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
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孳息,而不願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邢州令之請,未嘗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所願
」言竟不行。
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公元963年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復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過半
既以租錢蕃落指揮陝西養馬三千五百。
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復隸陝西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九匹,而開封府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
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
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元符元年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
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
是歲,臣僚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匹,於是守貳而下,遞賞有差
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
四年,復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
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
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眾。
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
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公元1120年
蔡京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
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
又復東平監。
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
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制論。
公元1116年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
於是路應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
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塞責,而馬無復善者。
諸軍闕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盡行其說矣。
公元1072年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
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不可闕。
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
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
五月,詔開封府諸縣保甲牧馬者聽,仍以陝西市馬選給之。
公元1116年
六年曾布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
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
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一保四等以下十戶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
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一閱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
五路監司經畧司州縣更度之。
於是保甲養馬於諸路矣。
公元1119年
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匹,番戍十年一周
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
兵部言:「 河東正軍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
正軍不及五千,始行給配。
」下中書樞密院
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
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
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
若存官軍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
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
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
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
」帝卒從樞密院議。
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公元1083年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公元1084年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提舉保甲馬官京西呂公雅京東霍翔領之。
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所陳也。
公元1085年
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
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孳息者。
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
養馬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
詔悉從之。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
京西產馬,民貧乏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稍增其數。
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
又奏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宗嗣位,言新法不便者,以保馬為急。
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
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擾
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
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
」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公元1069年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物力養馬,以備官買。
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
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於提舉司
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
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
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
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
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
至是,環慶路經畧司復言已檄諸蕃養馬,詔閱實及格一匹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
公元1084年
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馬。
公元1085年
戶馬配兵,後遂不復補
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八年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云。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
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馬司隸焉。
八年,遂置熙河路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
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馬場亦復
先是麟府路上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
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
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
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公元1074年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
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
明年延慶言:「、雅、、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
請委知州砦主,以錦采、、絹招市
未及施行,會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公元1083年
元豐中軍興乏馬。
六年復命成都呂大防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
元祐初,乃罷之。
公元1106年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
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
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疋於南平軍,其給賜戎州之數。
公元1096年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
自馬不下出牧三司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
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
其說以為券馬盛行,則綱馬可罷。
行之三年樞密院券馬不及厘,而綱馬之死十倍
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
時議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
曾布力行之。
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同提舉
公元1075年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買馬,固為一事
同提舉買馬。
」詔如其請。
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復罷為提舉馬監牧司
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並茶馬一司
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
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
茶馬二者,事實相須
請如詔便。
奏可
仍詔專以雅州名山為易馬用。
自是蕃馬至者稍眾。
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
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
經制司罷,乃復故
公元1105年
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
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
其後監司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
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
三省謹守已行,毋輒變亂豐成法。
自是職任始一。
公元1061年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
初,原、渭、德順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
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
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
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
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
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
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
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不在此數。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鼇抃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
鼇抃仍賜三品服。
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馬及三萬疋,推恩之邵例。
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
如此類頗眾。
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
舊制,自御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公元1077年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
承平日久僥幸滋長
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如故,餘皆罷給。
奏可
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安南行營兩省宗室諸班直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
請裁宗室以下給馬諸司停給。
」從之。
自罷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
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
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
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
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
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公元1096年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
元豐更立定制,凡諸軍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
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餘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公元1132年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
俄廢。
四年,置監臨安餘杭南蕩
公元1149年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
監為四群
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
」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
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
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
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
後又置監、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
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
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絹十萬四千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二千一百二萬斤。
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
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累歲市易,多不及額。
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
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
守貳賞格,以多為貴。
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
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
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
紹興中,張為黎倅,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
夷人無厭邀求滋甚
邛部川蠻恃功
趙彥博始以細、錦與之。
夷人每貿馬,以、錦不堪藉口
公元1157年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
舊川、秦市馬密院,多道斃者。
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御
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公元1153年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市馬行在
紹興初,隸經畧司
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於羅殿自杞大理諸蠻
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
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
其後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
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
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
土人云,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
公元1173年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
南詔大理國也。
乾道九年大理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橫山砦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
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馬來
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
嶺南自產小駟,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
大理西戎,故多馬,雖互市於廣南,其實西馬也。
每擇其良赴三衙,餘以付江上諸軍
公元1228年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
咸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
又云,陳巖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
臣僚言:宜倣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
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復嶺盤回斗絕舟行峽江湍急灘磧險惡
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
上則國用,下則困州縣
兵所經,甚於寇賊
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要領
馬政各因風土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