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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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遷補之制

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
轉員軍都指揮使,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為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
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為正團練使刺史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
老疾過失者,為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隸軍頭司
其黜,則為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
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餘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副行首副兵馬使十將遞遷
將校一軍營止補十人,其廂都指揮使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指揮使營主其一,即其三。
殿前左右都虞候遙領刺史,即與捧日軍都指揮使通,以次捧日、龍衛廂都指揮使,仍遙領團練使
若員溢,即為正刺史補外,他如諸軍遞遷
列校轉補有司先閱走躍上下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試之,左右五占數為見物
武藝弓射五斗,弩廣一石五斗槍刀手稍練。
負罪不至徒,年未高,或雖年高而無疾、精力不耗者,並取之。
諸軍轉員後,取殿前指揮使長入祗候行門取東西班長入祗候殿侍諸班直諸班押班諸軍將校者,皆親閱
前一日,命入內都知押班一人勾當御藥院內侍一人,同軍頭引見司較定弓弩鬪力標誌之。
弓弩藝等者,人占其一。
至日引見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
軍頭引見司專視喝箭以奏。
如喝失當,即奏改正
入內都知押班勾當御藥院內侍殿上察視,如引見司不覺舉,亦奏改正
槍刀手竭勝負,若喝不以實,並引見司失覺舉,並劾其罪。
公元984年
太平興國九年,上詣崇政殿轉改諸軍將校,自軍都指揮使以下員僚以上,皆按名籍勞績陞陟之,凡數日而畢。
內外感悅
乃謂宰臣等曰:「朕遷轉軍員,先取其循謹能御下者武勇次之
若不謹飭,則其下不畏憚,雖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公元1000年
咸平三年五月,上御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
神衛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刺史周訓而下遞遷千三十一人
公元1001年
四年十二月,帝謂呂蒙正曰:「選眾求才,誠非易事。
朕常孜孜詢訪,冀有所得
求於軍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間王能魏能頗甚宣力陳興張禹珪亦有能名
蒙正等曰:「才難求備
拔十得五有以陛下知臣之明也。」
公元1002年
五年,帝謂知樞密院周瑩曰:「國朝之制,軍員有闕,但權領之,三歲一遷補。
未及期以功而授,止奉朝請而已
闕員處則乏人部轄
須當例與轉補
於是等至便殿按軍籍次補,其屯戍於外及軍額在下不該恩例,亦溥及之。
凡再旬方畢。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諸班侍衛馬步諸軍軍頭司諸軍員,因衰病或以他事出補外職率皆臨事奏裁,殊無定制,可條其所職名類例以聞。
」又曰:「近累有諸處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
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不須復補
」又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自今並令閱試武藝選擢為之。」
公元1011年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詔曰:「自來轉補軍員皆是議定降宣命訖,方引見轉補
其間老病不任職者,臨時易之,無由整齊
汾陰大禮,應殿前馬步諸班諸軍員,並分作甲次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見,朕自視之。
不任職者,當於不係禁軍優與安排,免轉員之際,旋議改易
八月,詔:「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管內禁軍軍員自來補轉體例不一,未得均平
夙夜思之。
今來汾陰轉員可立久遠規制
馬軍步軍,自指揮使以下各別轉補,皆令自下而陞。
仍將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轄軍分,各袞同轉補
馬軍軍員自近下補至拱聖,即雙取之,以分補捧日龍衛,其近下軍分有闕,即卻自捧日龍衛雙取,陞一員資補填。
步軍有闕,填補準此
」又詔:「所議改更轉補軍員職名,恐諸軍未喻,可降宣命云: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多是龍衛轉入捧日,並神衛更入天武之類,是致難得出職久成沉滯
今來轉員出自朕意,並各與分兩遷改,其龍衛更不入捧日,並神衛更不入天武
捧日龍衛闕,於拱聖隔間取人分頭充填
拱聖闕,即將驍騎雲騎分頭轉入
天武神衛闕,於神勇隔間取人分頭充填
神勇闕,即將宣武充填
宣武闕,取殿前步軍司虎翼充填
已上如取盡指定軍員,即轉已次軍員充填
所有寧朔軍分次第請受轉員出入今後並特與依驍勝體例施行。」
公元1013年
六年十月,詔:「諸班直並馬步軍軍員,其諸班捧日龍衛天武神衛五頭下出人外,其御龍諸直作一處轉;員僚直、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武騎寧朔、神騎已上軍軍員作一挨排遞遷水軍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衛聖,步軍司虎翼奉節廣勇神射上軍軍員作一挨排轉補;事內殿前指揮使押班都知本班轉,其神衛廣勇神射下至軍使都頭,即逐指揮遞遷
有年及六十已下者勾押赴闕,令殿前司看驗聞奏,當議相度安排
所有副兵馬使副都頭員闕,仍取捧日龍衛神勇十將充填,餘並從之。
內神衛水第一指揮,令立充神衛水軍指揮殿前司虎翼第二步軍司虎翼第一並立虎翼水軍指揮依舊係逐司管押。
神衛水軍管軍員,先自奉節補入,多不會舟楫,並一齊轉上外,卻將虎翼水軍指揮會水軍員神衛水軍三指揮一處袞轉。
如轉至神衛水軍指揮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職安排外,更不轉上。」
公元1017年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豐等六人並受將軍
初,軍頭司年老負犯者將黜之。
帝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環衛,其帶遙郡者與大將軍,不帶遙郡者與將軍
公元1028年
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不敢戢士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以名聞
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
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詔三品就糧將校以次遷,半遣自京師
又詔陝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三資,餘超二資,悉補外職。
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總管司奏:「奉詔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斗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親者為第一等
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
伏緣舊例軍中節級,以挽強引滿為勝。
一旦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九斗一石,箭留三兩指,而退素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
」詔諸軍節級舊例,遇閱教即如近製
公元1049年
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
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毋得遷隸上軍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副指揮使止,轉補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
指揮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公元1056年
至和三年,詔親從官入殿滿八年者補節級,從樞密院之請也。
公元1064年
治平元年,遷諸班直長行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
喻天武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
」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
」自餘擢遷有差
公元1065年
二年,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已上者,營三百人五人二百人三百人三人二百人以下二人百人以下一人,止於副指揮使
遞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
四年,詔:「自今一營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闕三人即補。
二百五十人下置七人,闕二人即補。
京師轉員並諸道就糧準此令。」
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
弓射六斗、弩廣一石七斗槍刀手稍練並取之。
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
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徒刑角力勝者充。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製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領五都之事。
」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以次補。
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
百五十人以上三十人,闕五人以次補。
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公元1069年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虛之。
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
吐渾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
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公元1071年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餘以為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公元1073年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
即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廂軍
十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公元1074年
七年,詔:「十將以下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
六月,詔:「在京轉員軍都虞候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視其秩有差。」
公元1075年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
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
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並者凡四十三,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公元1076年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
」帝曰:「祖宗以來軍製固有意。
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
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
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
至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
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
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浸以衰微
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
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
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餘並闕之。」
公元1081年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使如令
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公元1082年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禁軍法。
公元1084年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年勞至軍使者甚眾,無闕可補。
」詔捧日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遙郡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屯衛拱聖以下領軍: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
」從之。
公元1087年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御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鬪力
」從之。
四月樞密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
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五年,係一時之命。
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時遷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
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
」 從之。
公元1090年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
」詔權置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
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
」從之。
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
」從之。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一百二十人
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公元1096年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行門武藝、換前班留住條例
曾布言:「國初以來,皆麵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人主
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操縱之。
元祐改法,乃令大閹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但對御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眾之法。
不許唐突,例坐徒罪決責人員,皆非舊法
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
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
先朝燕達林廣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
至情重則杖脊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云:『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
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
如此故人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
」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前條例施行
公元1098年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陞名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經袞轉,即依嵌補陞轉名次高下轉那。
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
」詔侍衛馬、步軍司自今開具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餘並從之。
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揀到御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
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
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係與捧日遙郡軍都指揮使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官班合一推恩
殿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拱聖神勇驍騎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
拱聖神勇都虞候依舊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使內殿承製
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使皆係上四軍,其捧日天武西京左藏庫副使,龍、神衛內殿承製,比捧日天武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衛指揮使供備庫副使
殿前上名副都知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內殿承製自來左右第一第二班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製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
正團練使州總管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製崇班巡檢州都監供奉官借職,教押軍隊指使
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製以下,欲依今來轉員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御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依舊
看詳拱聖神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御龍直都虞候轉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係環衛諸直人員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
欲御龍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並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
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一指人合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並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御龍直都虞候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係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製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係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內殿崇班
其東西班散直押班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副都知,理難與都知一等內殿崇班
又散指揮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
」詔:「御龍下兩直指揮使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左藏庫副使
」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並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公元1097年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
」各對願增二石二斗弓。
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
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錢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
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
如無病切,弓射五斗,弩踏一石五斗槍刀標牌手各不至生疏,並與轉補
有病切,或精神尫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犯奸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
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體量
排連長行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
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復始
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陞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
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
不應充軍人,於法許逐便者,並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
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
」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
自更官制,階散並罷。
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
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匹。
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
或一一軍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
一員兩處進奉,只隨本官推恩從一支給
今押進奉皇帝登寶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
並從之。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無過犯,卻與差遣
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
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不得補充人員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排連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陞遷
比年須自訓練官準備將準備將二年副將副將二年正將正將三年統領官,再及三年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
今後將官有闕,不以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眾上聞補用。
」詔從其請。
此誠砥礪兵將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
如內諸班直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陞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第一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都知,內殿直第二副都知散直左班都知
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陞內殿直第一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陞內殿直第一副都知
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陞內殿直第一副都知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陞內殿直第二副都知
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
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第三副都知陞右第二副都知
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
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八曰,內殿直第一押班遷轉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第一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係陞四名外,御龍直御龍第一十將御龍弓箭直副都頭,御龍直第一十將御龍弩直副都頭御龍骨朵子直第一十將御龍第一十將御龍弩直第一十將御龍弓箭第三十將,係各陞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公元1251年
淳祐十一年御史臺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製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行陣,有戰禦功。
今自守闕進勇副尉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
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
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
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告身,庶革冒濫。」
公元1257年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並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陞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陞正統制,此定法也。
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
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將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於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

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
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
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
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屯駐將校遙郡者,以客禮長吏,餘如屯駐將校
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
事涉本城,並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
若州與駐泊相關者,公牒交報
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巡檢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自隨
自今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
三年,詔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
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
右符五,左旁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
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
左符十幹半字右符止刻甲己兩半字。
五符京師左符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
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
指揮三百人五千人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上用雙虎豹符。
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兵使者,復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
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所司
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魚,令可勘合左旁題云「左魚合」,右旁題云「右魚合」。
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諸軍城砦主掌之。
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
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復緘上契以還,仍報總管鈐轄
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
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
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復書事宜內牌中而還
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泄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衝,即關輔驚擾
夏竦等屯永興其實兵少。
永興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里,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
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三人將之,分營永興
西寇至,則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節制
」詔從之。
初,趙元昊反,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
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四路,以、延知州分領路馬步軍。
是歲,罷銅符木契
詔曰:「陝西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並西川歲輸,而軍儲不足
宜度隙地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公元1042年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
歲以八月萬五千人戍涇、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
葛懷敏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復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
四年夏人納款,乃罷。
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往為胗視。」
公元1046年
六年,詔:「騎軍盛夏出戍,馬多道死
自今八月二月遣發
」又詔:「廣南方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
其自嶺外回軍士,予休兩月
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
今或不暇戰陣,請選強壯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
詔可
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
程琳大名府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
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
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
況建全魏以製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
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
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內外之衝,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
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
滄州久隸高陽關道里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
萬一有警,可決漳、御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衝不必別建一路
北京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內則屏蔽王畿,外則聲援諸路。
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
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
平時只以河北安撫使總製諸路,有警,即北京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未決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大名府復命規度
昌朝請如議,惟保州沿邊巡檢並雄、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強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
兵屯將領,悉如其議。
韓琦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
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
四路兵依陝西部將往來按閱
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
公元1049年
皇祐元年發禁兵十指揮京東,以歲饑備盜
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
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不知退,有善部勒勞效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公元1052年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
五年,又詔:「廣西戍兵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土兵一代之。
」自儂智高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詔、許、、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
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都監三人駐紮許、鄭州,分督近畿屯兵
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公元1065年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
三年,詔員僚直、龍衛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
又詔:「頃以東兵嶺南冒犯瘴癘,得還者十無五六。
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公元1070年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
熙寧初,嘗與輔臣河北守備
韓絳等曰:「、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
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
開元後,有事四夷權臣節制一方重兵西北
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
」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
朕亦每以此為念也。
三年,詔:「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全軍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公元1072年
舊制河北軍馬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
其年,詔徙河州軍馬熙州熙州軍馬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
帝嘗曰:「窮吾國用者,冗兵也。
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公元1076年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餘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
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
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寧諸州,以備盜賊。
嶺外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瘴癘,間徙軍於全、永。
元豐中,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州郡兵官,可令乘時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
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
」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近裏一將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出戍別路
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餘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有出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
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紮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
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
」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宜、融、欽、廉州係將、不係馬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鎮監柵及巡防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欽州如昔峒駐紮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巡檢下,一年一替
」從之。
公元1087年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紮代東兵兩指揮太原府就食
」從之。
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
朝旨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於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
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副差使,從京東步軍指揮永興軍虢州駐紮,以備秦鳳路勾抽
」從之。
公元1097年
紹聖四年樞密院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
見闕守御人兵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
乞於東步兵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
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
」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
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
如無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公元1099年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指揮應副熙河邊戍守。
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戍兵五十指揮
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弓箭手還家休息
十二月,詔邊帥額外戍兵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
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
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公元1108年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
蓋緣邊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
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歸營。
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
」又詔:「東南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帥府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名;帥府三指揮望郡指揮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
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見今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公元1120年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陝西河東更戍
公元1121年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
應拖後人並與免罪依舊收管
閏五月,江、浙、淮南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
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
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方始還業,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凶暴
臣今擬留戍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一千。
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
」詔從之。
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
」詔從之。
續有旨改從舊制。
公元1122年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府界武藝無過之人。
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
四川土兵既有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實為偏重
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
」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公元1123年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兵,相度節鎮增添指揮處,餘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
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全捷為名,餘州並以威果為名。
」從之。
公元1125年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
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
可令每巡檢下招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
樞密院行之。」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四月,以种師道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
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陽,預為防秋之計。
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復來?
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
」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
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
兼遠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
」詔依所奏。
公元1140年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製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
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閔念。
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留違制有終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
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繇貴溪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勞費
願以一年終更。」
公元1133年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
和議既成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倚重焉。
乾道淳熙紹熙之際,一遵其制。
開禧初復議用兵駐紮諸兵始復移屯
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郡雖循舊貫其諸駐紮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
逮夫端平川蜀,咸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
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製權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
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
至若將校部曲諸軍名號士卒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