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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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四
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兵八○揀選之制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
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公元1002年
咸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六千餘人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禁軍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
今多已抽還,宜乘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
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
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
」帝曰:「然。
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
」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
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公元1006年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京東西路揀閱
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
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
喬嶽增封,洽溥天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
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
少壯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
不願量移赴闕者,亦聽。
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公元1012年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
禁軍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四軍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於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
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準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
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公元1016年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於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公元1017年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
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龍衛神衛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衛弩以二石三斗中格
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閱試
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
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斗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
騎御馬直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
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禦龍弓箭直選補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選補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禦、騎御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
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虞候,射三石五斗
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
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
自餘殿前指揮使諸班直歲久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八斗,弩自三石二斗五斗各有差。
公元1034年
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復按試。
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
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有時而進,負罪不終廢也。
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轉員揀汰上軍三歲
河北大閱亦如之。
景祐元年詔選教駿拱聖諸軍,退其老疾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公元1036年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禁軍
輦官二十六人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公元1043年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記姓名,以備驅使
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
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
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
」上然其言。
公元1049年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
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公元1051年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
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
」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並家屬部送闕。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役兵三年一揀。
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帶甲者,補禁軍
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公元1063年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紮還日揀法,或不舉
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
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
」下其章
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揀汰,餘路則無令
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
詔可
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
自今本城、牢城三年一揀,著為令。」
公元1064年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
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以下者充。
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子弟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
如無,聽召外人
」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
仍詔每三年龍猛等軍闕數聞。
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廣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
公元1065年
二年,詔京東教閱禁軍
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
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揀退武藝淺弱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
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
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等杖招揀。
」從之。
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
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神勇指揮
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披帶選補
」從之。
公元1081年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級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
」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
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配人
公元1087年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解發武藝人到闕,殿前司次年正月軍頭司二月以前試驗推恩
呈試武藝人同。
公元1088年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
」詔差官逐路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
安必慮危,誠不可忽。
諸軍事生疏精熟不同非獨將官訓練優劣,實亦係教頭能否
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
從之。
公元1069年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
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五百人一營
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不滿一二百。
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
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
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四百人
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
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
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萬。
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
不聽,獨王安石讚決之。
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
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
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
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
」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
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公元1099年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餘路未見施行
」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公元1100年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蘭州,以省饋運
邊帥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公元1109年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
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一百人,餘望郡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
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
帥府望郡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斗指揮罷。
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
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罷。」
公元1110年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京畿轉運司未足未有人,崇銳、崇威捷、崇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
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紮去處疾速開具以聞。
河北河東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
河北路不盡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
河東撥不盡人於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公元1123年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公元1067年
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
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兵闕。
公元1068年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公元1069年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不中程者請受
呂公弼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
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
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
何則
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
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國家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
淮南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
邊陲無事則已,異時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
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
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畎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依舊法,每歲揀禁軍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
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係,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
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募士補其闕。」
公元1071年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陝西強猛,其以為禁軍給賜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於逐路都監總管司
」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
三月,詔廣東路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
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
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
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公元1077年
十年遣官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上軍上軍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
諸班直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公元1083年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才可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公元1089年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公元1093年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
」從之。
陝西諸路如之。
公元1097年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雜犯軍額,闕數尚多。
今欲將禁軍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
」從之。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
」從之。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馬製置使司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
然不能精也。
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
軍校轉補法行,而揀選益精
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
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五尺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六寸武騎寧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衛、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衛、寧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靜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行在
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公元1130年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製王燮下閱到第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公元1132年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
呂頤浩秦檜得旨張俊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
詔命張俊精銳,得兵五千人行在
公元1150年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衛西兵千人,詔隸殿司
統製楊政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公元1154年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拍試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三百人馬軍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
」詔:「崇政殿祗候親從班直人數,特與免。
三衙舊司官兵御馬直合班人,照闕額補。」
公元1218年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
」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
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省並法自咸平始。
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製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
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
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
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
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
其有材力精強,則厚賞賚之。
又於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
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
』又必申命主帥製領鼓動精擇之,假之統御之權,嚴其階級之法。
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咸淳間招兵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
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制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
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
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不足者,經制有道出納有節也。
國初太倉儲才支三、二歲
承平既久,歲漕江、淮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
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
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半之
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醬菜錢或食鹽而已
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絹綿,或加布、緡錢
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
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
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
相距有四十里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
久之有司取受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
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
邊戍加給銀、鞵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
役兵勞苦,季給錢
嶺南者,增月奉
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
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
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公元1029年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置之法。
公元1034年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
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
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
自餘悉仰給京師
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指揮百六十。
騎兵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
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
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
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不知用;沿邊入中,價常踴貴未嘗足。
誠願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無事番戍於邊,緩急調發便近
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
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
」帝嘉納之。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
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
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
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公元1047年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
」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十得八九而已
公元1063年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
御史中丞王疇以為言。
詔:「提點倉官自今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
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公元1050年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公元1053年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
度嶺陣亡瘴癘物故子孫弟侄不以等樣一人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公元1065年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公元1070年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
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公元1071年
四年,詔付趙禼:「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
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
臣愚以為士卒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
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
惟其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
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將帥得士死力也。」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
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二匹、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
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不支外,餘如六路
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一匹、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
並從之。
公元1074年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滿三百。
又詔:「今後禁軍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公元1077年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
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
中外禁軍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
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
軍校子孫降授職。
有疾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侄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公元1085年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公元1105年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衛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
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
欲因以市私恩也。
公元1106年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尚書省
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
」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
自今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
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
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
雜役之兵,食浮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
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
自今違戾前者,重寘之法。」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
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台,率以軍儲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
至於征戍調發特支將士功勞犒賞,與夫諸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
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
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
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
政和軍政所以不逮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公元1134年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
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
申明裁減盡皆遁逃
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四斗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九斗
公元1135年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
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
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二升半、錢百,效用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後顧憂,齊心用命。
」詔分屯日即陳請
公元1143年
十三年,詔:「殿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
可與月支供給統製副統製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
既足其家,可責後效
仍前差兵負販從私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
州縣知而不舉同罪
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奸弊
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
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三人衙官例。
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
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公元1164年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
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公元1172年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
軍兵餐錢,全支錢。
使臣料錢統製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公元1176年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公元1190年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
致使熟視奸猾泄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有矣
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
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不得先請己奉。
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
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建康言之,有神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二軍有制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采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
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
統製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公元1182年
九年四川製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
當是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歸於二三大將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
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
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
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
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
足食足兵良策也。
」其言厄於權奸,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