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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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三
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兵七召募之製)

召募之製起於府衛之廢。
唐末士卒於征役,多亡命者,梁諸軍黵麵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
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麵,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
國初因之,或募土人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
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製以隊伍,束以法令
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免,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軍中強勇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
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人材取之。
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五尺五寸五等,諸州部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公元1023年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
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賞罰
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
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公元1047年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一營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武肅忠靖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三等
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三等
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三等
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二等
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六等
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四等
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
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公元1062年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製
”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
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公元1065年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禁軍一營填止八分
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許、蔡、亳州募民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詔延州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廂軍
公元1069年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
若於近裏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
”帝與文彥博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
乃命彥博詳議以聞。
公元1070年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
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下本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
從之。
公元1071年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係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
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
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
”從之。
公元1072年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公元1074年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
河北河東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侍丁應募他處者,聽徙。
公元1076年
九年詔選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二月經製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監牧指揮
其營田乞官莊例,募永濟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
”從之。
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
仍選通判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
”從之。
是年,以兗、鄆、、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京東西將兵之闕。
公元1080年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
”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公元1081年
四年京東西路調發兵將,累請增戍。
朝廷兵員有數,多寢其章
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奸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
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萬五千人開封府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公元1082年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熙州量地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
從之。
八月,詔開封府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
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四門取民年三十以下者。
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
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公元1084年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
”詔於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公元1085年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
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三等請給借支省馬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
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
”從之。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
等杖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
右司諫蘇轍請也。
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公元1093年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營州軍差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公元1097年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招置步軍保捷指揮馬軍蕃落指揮,從之。
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統製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
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
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以為允,帝亦樂從之。
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公元1102年
徽宗崇寧元年湖北都鈐轄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徭,每州無過七百人
緣徭賊深溪洞險阻通正軍故也。
公元1104年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崇武崇威名。
公元1105年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河東入覲,帝問崇威新兵教閱就緒否。
中孚曰:“教閱易事也。
不知藝祖天下之兵與神考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嚐減損,似不須增。
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隻仰給朝廷也。
”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嚐議費,可即罷去
中孚曰:“惰遊之卒不復安於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
不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於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
” 帝稱善。
九月,詔:“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捷、崇武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先招捷、崇武十萬人
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公元1106年
五年,詔:“抑勒諸色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於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
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並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並犯強盜凶惡殺人放火事幹化外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
”從之。
公元1114年
四年中衛大夫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
若令諸郡守臣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
”從之。
公元1119年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
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
從之。
公元1120年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
今後並仰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製論。”
公元1122年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婺州元管不係禁軍指揮,更招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
及更於台州招置不係禁軍指揮,以四百人為額。
”從之。
三月臣僚言:“竊聞道洶洶相怖,雲諸軍捉人刺涅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
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雲‘充軍’。
致賣蔬茹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
國家閑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
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未便
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
”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司根治
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
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
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免而未得者。
輦轂若此,況其遠乎?
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
往來猶懷畏避
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
”從之。
公元1125年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募兵賞軍之用。
公元1126年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
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承信郎,募文武習武勇者統領
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
京畿輔郡馬製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
監司知通、令佐並應有官人,能召到敢效用事藝高強二百人以上者,乞與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
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
”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於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
”從之。
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
”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
”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
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
毋得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係軍籍一例充募。
”及詔:“募武舉及第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
”又詔:“募陝西土人為兵並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十貫,並於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厘務,支奉給之半。
願效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充軍者亦眾,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
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
”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
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
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福建路槍杖手
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
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
”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誌?
即今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
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
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
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
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開封府聶山奏:“招兵者,今日急務
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往來行人為之。
遂致裏氓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
檢準政和,諸盜再犯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
京城裏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復為盜。
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施行
”從之。
七月陝西路製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
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致生事
欲乞令州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正丁數內選擇
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
” 從之。
是月錢蓋奏:“陝西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
今折彥實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
”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材武勇銳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
”從之。
又奏:“福建路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
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
”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
時應募者多庸匄,殊無鬥誌
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
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
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
出戰,為鐵騎所衝,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
”仍召募潰兵收管
給口食焉。
公元1072年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
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
舊制三日者死。
初,執政更法,請滿十日
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乎。
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
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
樞密使蔡挺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
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
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
”帝曰:“然。
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生變
安石曰:“前代杜元穎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
且當蕭俛時,天下至多民力不給得不減?
幽州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
克融所以復亂,亦何銷兵事?
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
仁宗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
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至多,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
”帝乃詔增為七日。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
”詔坐條劄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公元1080年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
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
隨軍榜諭。”
公元1081年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
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
節次招撫數以聞。”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
”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
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
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
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
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
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不禁人員將校故縱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
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製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
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
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
並從之。
公元1106年
五年樞密院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
邊上軍人憚於戍守之勞,往往逃竄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
自今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係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
”從之。
公元1109年
大觀三年樞密院臣僚言云:“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
自此諸弊浸生,軍律不肅
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
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劄、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逃亡之名便與請給
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
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
”從之。
公元1110年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
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職官一員京畿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
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
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
欲乞下有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係禁軍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姓名申樞密院
”從之。
公元1113年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
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差使臣一付與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
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等外,更量支盤纏
”詔:“每人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公元1114年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
本管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
”從之。
公元1115年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公元1120年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
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
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
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
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
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
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
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
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
凡首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
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營或出戍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並從之。
公元1121年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
走往他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本將應副使喚
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製。”
公元1122年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
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避事,必有轅門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製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
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
”從之。
公元1123年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
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
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
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
雖開收勘斂,法製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
望賜處分先令當職核見實數保明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
稍涉欺罔根治不赦。
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
”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公元1125年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
官司本營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
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
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
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
’”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不善統製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開閣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
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
”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河東河北製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製置司都統製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
”從之。
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製使劉韐奏:“近製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
奉旨師中下應統製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
臣按:用兵主將統製將佐並合行軍法。
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路人,略不顧恤
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中軍將提轄未嚐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
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
次之戰,頃刻而潰,統製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
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
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
使師中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
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
一軍才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
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
朝廷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
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
欲乞指揮,應種師中統製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
如能用命立功
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復
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
”詔:“種師中統製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餘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製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
”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赴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
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
仍多出榜示諭。”
公元1127年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
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
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例物
”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
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建炎初招募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
復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伏藏者,以五千為額。
神武右軍統製張俊言:“牙軍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
”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
今擬將官駐紮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公元1132年
二年累降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拘執,違者行軍法。
公元1134年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華指揮
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公元1140年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公元1145年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
比年寇盜剽劫居民土豪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
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
請委四州守臣,募此遊手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
詔令張淵同措置
公元1154年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衛諸班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
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
公元1157年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
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數日損。
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公元1163年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
”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衛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指揮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五百,並充雄威
”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
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五千,見闕三千六百。
詔令招填。
公元1189年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招兵,今逾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
”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公元1195年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弩手效用
五年,詔給降度牒金州都統,招填闕額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
乾道三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
請從本司紹興額招刺。
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
南渡以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隻比二十三年,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公元1226年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衛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天下精兵在京者十餘萬,州郡亦十餘萬。
嘉定十五年三衛馬步諸軍凡七萬餘,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於禁衛
遵舊制,擇州郡禁兵禁衛闕,州郡闕額帥守招填。”
公元1231年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
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
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六七。
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數而黜陟之。”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鹹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
強刺平民非無法禁
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
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於路,盡涅刺之。
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丁壯數十而後入市
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公元1260年
九年賈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不可
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三策,一謂:“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
兵不貴多,貴乎訓練有素
不堪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
熙寧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籍。
至於靖康禁衛弱矣。
中興復用招募
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