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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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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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或序号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職官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職官

大都督府製置使宣諭使宣撫使總領留守經略安撫使發運使都轉運使招討使招撫使撫諭使鎮撫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提舉學事提點開封府界公事提舉河北糴便司經制邊防財用提舉解鹽保甲三白弓箭手等職府州軍監諸軍通判幕職諸曹等官諸縣簿尉砦官廟令丞簿管鈐轄路分都監諸軍都統製巡檢司監當官
公元994年
大都督府都督府長史右司馬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助教大都督長史掌同牧、尹,親王節度大都督領之;庶姓節度長史領之。
端拱初越王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
淳化五年吳王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王已為長史
」上曰:「業已差誤異日有除,並改正之。
至道後,因移鎮,遂為大都督
闕則置知府事一人,同次府
通判一人京朝官充。
司馬厘務
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
南渡後,以見任宰相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
公元1132年
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
其後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
熙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權同都督代,後落「權」字。
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並相,並帶兼都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行移文安,並依三省體式,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三省樞密院
思退初以左相都督,時楊存中即以太傅寧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都督,非宰執而為都督存中始。
公元1161年
三十一年葉義問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參知政事湖北京西路督視軍馬執政督視於是見焉。
王之望同都督,有曰:「朝廷兩淮,前以二大將為招撫使,後以二從臣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都督欲事歸一也,此可以朝廷開府之意。
」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體式
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員數不一
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皆未有底績而罷。
公元1133年
製置使不常置,掌經畫邊鄙軍旅之事。
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
仍兼經略使
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河東河北製置使,皆無功而罷。
中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扞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秩高者加製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紹興三年趙鼎始為江西製置大使其後席益帥潭,李綱江西呂頤浩湖南,皆領製置大使
開禧,丘崈何澹亦然
或置副使以貳之。
呂頤浩充江、浙製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
胡舜除沿江都製置使,工羲叔副使
趙鼎江西製置大使岳飛製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公元1127年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製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製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擬於朝遷,於是詔止許便宜製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製置使之名。
惟統兵官如故
隆興以後,或置或省。
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四安撫、製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權略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
又有沿海製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
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一員
幹辦公事三員
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餘隨時輕重增損焉。
公元1131年
宣諭使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
紹興元年,詔秘書少監傅崧卿淮南東路宣諭使,此其始也。
二年分遣御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
其後右司範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
及新復陝西樓炤簽書樞密院事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許按察官吏汪澈湖北
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不專
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共權任殆亞於宣撫
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
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
開禧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以從官行。
公元1066年
宣撫使不常置,掌宣布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
治平末,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
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陝西宣撫使,繼即軍中拜相仍舊領使
政和中,遣內侍童貫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
宣和三年,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
靖康初種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為京畿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師屬焉。
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北兩路
中興初張浚知樞密院事、孟庚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又加「處置二字入銜
時為川、陝、京西湖北路。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復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大使宣撫使
武臣執政而為宣撫使,實自光世始。
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端明殿學士為壽春等州宣撫使
自是韓世忠張俊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似亦以從官副使而升正使焉。
三十二年張浚復以少傅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
乾道三年虞允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
五年王炎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
開禧間,以從官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
其屬有參謀官,係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係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公事
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
宰執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
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公元1129年
宣撫副使不常置,掌貳使事。
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
靖康初會兵太原,又次資政殿學士劉韐為之。
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
其後福建韓世忠川陝吳玠皆有此授。
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為之副;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
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於荊、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為名。
後以功始落「副」字。
亦有身為正使兼領副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利州西路宣撫使四川宣撫副使

公元1160年
宣撫判官不常置,掌讚使務。
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為之。
上幕也。
紹興中張浚以便宜命劉子羽為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為之。
十年楊沂中太尉淮北宣撫副使劉琦節度使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
行移文字同其擊銜,宣判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總領四人
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等官。
朝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
初,建炎間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擊銜,總領名官自此始。
其後大軍江上,間遣版曹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
公元1161年
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
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餉饋而已
序位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
十五年,復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
官屬幹辦公事準備差遺。
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
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通判權。
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罕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
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
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
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
四川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
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
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
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公元960年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大臣留守事。
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一人,以知府兼之
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留守管掌宮鑰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穀兵民之政皆屬焉。
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 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製,正尹、少之名。
」從之。
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守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
三京司錄通管府事。
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副留守
其後河南復,南京西京留守
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庾行宮留守奏差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
幹辦官二員
淮備差遣差使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台官一員
五年,罷局。
其後秦檜行宮留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
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穀甲械出納名籍而行以法。
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
即幹機速邊防士卒抵罪者,聽以便裁斷
帥臣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都總管統製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
河北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淮備將領、淮備差使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
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
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
元符元年,詔經略司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
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
」從之。
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
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
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河南府京東路安撫應天府
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使
又詔罷置輔郡潁昌府京西路安撫使
三年,詔越州江寧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
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
仍差守臣
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
舊制安撫總一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曆侍從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路安撫司公事。
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係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
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
帥府皆帶馬步都總管
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帥府
文臣安撫使馬步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轉輸屬之漕使
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
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
幹辦公事二員
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損益焉。
餘從省罷
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
公元1175年
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安撫使治民武臣一人都總管治兵
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
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興州置司,令都統製兼。
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製從官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
」從之。
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
紹興五年
襄陽守臣湖北帥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公元1072年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
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一入奏,有邊警則不馳驛上聞
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
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
收還所用奉使印。
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
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
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
各自勵,以稱任使。
或蹈前失,罰不汝赦。
明年七月改為兼訪使者
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淩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復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裏為惡。
自今猶爾,必加貶竄
靖康初,罷之。
祖宗舊制,復為走馬承受
公元1104年
發運使副判官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製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製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有無移用之。
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
」從之。
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
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
元祐中,詔發運使製置茶事
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
宣和初,詔:「發運司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舊制,曩緣奸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
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
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
於是亨伯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所謂經制錢,自亨伯始。
公元1124年
六年,詔復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復。
渡江後,惟領給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
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
以其職事分委漕臣
八年戶部復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並理經制司財賦,故名。
以微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
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於諸司而總於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
固辭不行
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
未幾,復以臣僚言,分其責於逐路監司
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誌兩浙、京、湖、淮、廣、福建路都大發運使
是冬,以奏課誕謾貶。
並廢其職。
公元1069年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郡縣之費。
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路漕臣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
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二員,以京朝官曾曆知縣者為之。
二年,詔川、陝、廣七路除堂守臣外,委轉運司四選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
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穀聽其移用
元祐初司馬光漕臣三路外,餘路毋得二員
屬官溢員亦省之。
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近遠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
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
政和中,又詔陝西三員
熙、秦兩路二員
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於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
中興後,置官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斗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於上。
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奏陳之。
軍旅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
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
或諸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總之
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
趙開四川都運。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
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公元1130年
招討使掌收招討盜賊之事,不常置。
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宣撫使之下、製置使之上,著為定制
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
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
紹興五年岳飛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
從之。
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並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
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公元1160年
招撫使不常置。
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
紹興十年劉光世三京招撫使逾年而罷。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
子蓋死,劉寶代之。
未幾結局官吏並罷。
開禧二年山東京東西北路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公元1127年
撫諭使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
不常置。
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撫諭
於是路允迪耿延禧京城撫諭使置使初意也。
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奉詔撫諭諸路。
其後李正民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
傅崧卿吏部待郎為淮東撫諭使采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
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某州諭司為名。
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
乾道元年知閤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
是又特為軍馬出雲。
公元1130年
鎮撫使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
初,建炎四年範宗尹參知政事,議群盜並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製,乃請稍復藩鎮之制。
是年五月宗尹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鹽之利仍歸朝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
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
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揚州薛慶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
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
官屬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一員
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
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
趙鼎為相,召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公元1073年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牘,凡禁係淹延不決盜竊逋竄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舊制參用武臣
熙寧初神宗武臣不足以部人材,罷之。
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
紹聖初,以提刑坑冶事。
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闕帥不許武憲兼攝
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
紹興初兩浙路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
乾道六年,詔諸路分武臣提刑一員
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並委提點刑獄督責
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鬱林州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
」從之。
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
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重輕難易以為之等。
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
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先遣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
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元祐初罷之,並其職於提點刑獄司。
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
公元1111年
提舉茶鹽司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
皆有鈔法,視其歲額登損
以詔賞罰
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
既而諸路皆置。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政令
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
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
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
紹興二年,復置主管
(係提刑司,委通判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
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
」 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四川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
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不職,則按以聞。
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
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曆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
其屬有幹辦官
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公元1074年
都大提舉茶馬司榷茶之利,以佐邦用。
市馬四夷,率以易之。
應產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
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而乏與之為市,請趣買茶司買之。
」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買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
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先是市馬於邊,有司幸賞,率以駑充數
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四月為限,又以羨轉入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而病於難得原禁沿邊,專以蜀產易上乘
詔可
未幾,獲馬萬匹。
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
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
七年,復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寧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措置任責
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盈虧賞罰之。
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三衙之用。
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曆授之。
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復置。
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買土馬。
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
文臣成都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準備差使二員

公元1155年
提舉坑冶司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貨,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賞罰之。
舊制一員
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歲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為二員
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
至元祐,復並為一員
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員外並減罷。
並歸虔州,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
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並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復或罷不一
乾道六年並歸發運司
發運司罷,復置提點兩司如初
淳熙二年,並贛歸饒,復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
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
稱銅官催綱官一員
公元1107年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
元祐初,詔福建路泉州置司
大觀元年,復置浙、廣、福建路市舶提舉官。
明年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
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轉運司未幾復置。
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分建五所
乾道初臣僚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
從之。
仍委逐處知州通判知縣監官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公元1103年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獄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製置解鹽司鹽澤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
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經畫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
元祐初,罷。
崇寧中,復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
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進退之。
元豐初,置於開封府,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輦運司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公元1115年
提舉弓箭手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
政和五年,復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
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
諸府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
法令條製悉意奉行,以率所屬
赦宥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
舉行祀典
郡吏德義材能保任之,若疲軟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水旱,以法振濟。
安集流亡,無使失所
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
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都總管
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
潁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
餘州、軍,則別其地望高下職務繁簡而置之。
分曹以理之。
而總其綱要
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公元1133年
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
」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副鈐轄次要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副都監。
紹興三年,詔守臣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
五年,帝以守。
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記姓名特加擢用
從官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
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
九年,詔應守臣二年為任。
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隻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臣通差。
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
」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
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主管學事
從官以上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
公元963年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比等充。
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時大郡置二員
餘置一員
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簽書施行
所部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元祐元年,詔知州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
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長官議事都廳簽書文檄
公元1135年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
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
既而諸州通判兩員處減一員
軍監之小者不置
又詔更不添差
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
紹興五年以後添置之。
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係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
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奏辟餘堂除差人。
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製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
並從之。
公元1190年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裨讚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
員數多寡,視郡小大職務之煩簡。
初,政和簽書判官廳公事司錄建炎初復舊
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支使從州、府名。
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簽判兼之
小郡推、判官並置,或以判官司法,或以推官支使,亦有並判官窠闕省罷
則令錄參兼管
凡要簽判推官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許監司辟差
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毛之人。
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幹官州郡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
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
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
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並行住罷
」從之。
公元1213年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議法斷刑司理參軍訟獄勘鞫之事。
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
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司法
知錄亦或兼職
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
」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毛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於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
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不許注授司法
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舉主,照提刑司舉主三員以上間歲獄官一員
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注授
公元1037年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
自是州郡無不有學。
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
運司長史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
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
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
軍、監未盡置。
元祐元年,詔齊、盧、宿、常等各置教授一員
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建炎三年教授並罷。
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
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
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
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公元960年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平決獄訟
有德禁令,則宣布於治境。
戶口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戶版及催理二稅。
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
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
有孝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穀
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監押
宣教郎以下監押
公元1219年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指射
大事煩則堂除仍借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
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御史
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
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為實曆。
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曆九考有政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幹官,以當知縣履曆。」
公元1071年
縣丞不置天聖中蘇耆請,開封兩縣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幕職令錄內選充。
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改官人。
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縣令人充。
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
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
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萬戶存留一員
餘並罷。
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
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公元970年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知縣事
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
」從之。
自後川蜀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
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
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公元962年
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增置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
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
隆興,詔不許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
大事煩則置二尉
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
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
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
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
廟之政令多統於本縣令
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公元1105年
管鈐轄司掌總治軍屯戍營防守禦政令
將兵隸屬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
守臣提舉兵馬巡檢都監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
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
崇寧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輔郡衛京師,以潁冒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東輔鄭州西輔澶州北輔,以太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一員知州都總管
餘依三路帥臣法。
」從之。
公元1109年
大觀三年,詔東南師府總管
依三路都總管法。
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
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
屯戍防邊
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
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旌賞之。
公元1096年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政令,以肅清所部
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
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路分都監之下。
大觀三年,詔帥府路分鈐轄望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差人
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公元1130年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
要郡守臣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
屯兵皆有等差
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
其後,益、桂五州又皆以都鈐轄為稱。
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於見置帥司駐紮
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守臣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
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
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自陳,與宮觀差遣
初,守臣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
其後武臣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訓練禁軍,則仍帶入銜
公元1161年
諸軍都統製副都統製統製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都統製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御營司,擢王淵都統製名官自此始。
其後神武五軍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
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御前統領官,以統製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製,且令仍舊駐紮,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
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鄂、江、池州平江、許溥水軍皆除都統製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製
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省置不一
次有副都統製
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將顧忌不敢專擅
」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
」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
遂行之。
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
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製同統製副統製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淮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
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
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
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製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一名,諸將不以為便。
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屯軍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
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
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
各隨所在,聽州縣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
海南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製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三州都巡檢使增重之。
公元1128年
監當官、鹽、酒稅場務征輸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
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
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
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
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
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
建炎四年,詔每州每以五員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