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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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五
第一百十八 職官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職官

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司天監
公元961年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一人
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
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六人後加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
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大辟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刑獄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
獄空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公元1072年
先是舊制大理寺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學官十四,詳覆學官六。
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係開封府司錄司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
」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輔楊汲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國初大理非是,以問孫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製院御史臺例,不供糾察司
三年,詔依舊供報
官屬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
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試官
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
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
」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
八年,詔大理寺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一司
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推勘檢法官戶部,從之。
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元豐製。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
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奏辟者,以違制論。
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
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公元1164年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
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
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
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若。
」詔增置,以八員為額。
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曆任人,各兼評事係銜
八評事擬斷文字分兩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
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
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
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下公事及定奪等。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
諸蕃封冊即行禮命
崇義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尚書省
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
禮儀成服則卿掌讚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鹵簿儀物
分案四,置吏九。
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西驛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
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
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
在京寺務司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管勾所,掌高麗使命。
已上並屬鴻臚寺
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並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製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一人
卿掌分儲委積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京都官吏祿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庚槁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數奏聞;給兵食進呈糧樣,因出納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倉部
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
苑囿行幸排比薦饗進禦、頒賜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
麹糵、儲薪炭以待給用
天子親耕藉田有事先農則卿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
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公元1069年
初,熙寧二年,置製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
三年五月,詔製置司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
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
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四人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
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
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
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公元1088年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
五年,以主簿檢法
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
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
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
綱運受納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遊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麹院,掌造麹,以供內酒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以供尚食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隸倉部
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
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
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
十年,復置簿。
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
明年,詔如舊制。
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
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
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
諸場皆置監官
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麵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
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
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樁管
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功過
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製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一人,丞、主簿二人
卿掌邦國財貨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
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
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
春秋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
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於務。
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
歲以香、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
京都用物預報度支
課入,以盈虧課最行賞罰。
大祀晨祼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
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公元1088年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
又詔太府置長、貳。
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
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
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
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點檢
宣和三年減罷。
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
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公元1116年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
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
藝祖造邦,思有懲艾
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闕誌。
」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
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戎捷
」微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
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賞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
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征。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公元1151年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職務撥隸金部
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太府寺丞措置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
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
十年,復置主簿
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
遇合推賞
各與減磨勘二年
尋詔三丞一體行之。
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
監交案,隨逐丞簿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前製所置。
左藏南庫(係樁)御前激賞庫改。
侍從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監官提領二人
公元994年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製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總之
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
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
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
其熟於講說秩滿者,稍遷京官
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一人,以京朝官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補試
廣文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明律,餘不常置。
公元1080年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
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
齊長、諭月書行藝於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於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序進之。
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經義,次場以論、策。
上舍省試法。
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國子生不預考選
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釋奠先聖先師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
武學博士學諭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
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分案八,置吏十。
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左司諫王嚴叟言:「太學生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詔國子監立法
又詔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
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
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三年,詔國子監長貳
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生
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
」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詢考生員所業
私試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
公元1094年
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舊法欲行,必先考察
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職掌長諭改正元豐舊制
」從之。
又詔:「內外學非製科、進士出身上舍入官者,並罷。
」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
」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製重行考察依舊推恩
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
」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經明行修人。
」又詔學官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差官五員參考
」從之。
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監生,毋過四十人
三年,復置《春秋博士
崇寧元年省罷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
上合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於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一人
外舍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合格者,即上合二百人內舍六百人為額。
上舍內舍太學,處外舍外學
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
太學自訟齋移於外學
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上舍內舍生
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
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
」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一員
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司成侍郎之次,國子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謁禁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
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
薛昂之請也。
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學事支用
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選試朝廷除授
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外舍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
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
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太學,無校定者辟雍
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
」從之。
八年,詔兩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公元1121年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
州學行三以前,應置學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
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闕。
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
雍官屬並罷。
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
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
」從之。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去取重行黜責
」又詔太學博士成資闕。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
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一人
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
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闕,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
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公元1043年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武成王,以阮逸教授
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係」故也。
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
」詔於武成王置學
元豐官制行,改教授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高選棄,其學諭武學人,後又除文臣有出身者。
公元1083年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
崇寧初,立月書季考法。
南渡初,建學。
嘉定更新四齋,後再增三齋
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
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
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
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
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
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公元994年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誌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
」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
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
元豐三年省。
中興後,並國子監禮部
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
隆興初,詔主簿書庫
乾道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
朝官充。
凡進禦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一人
監掌百工伎巧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乘輿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
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
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
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公元1078年
熙寧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
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
」從之。
又詔:「文思監官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
公元1104年
分案四,置吏八。
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幣帛
裁造院,掌裁制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御賓客祭祀之用,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名物,各有專典
旌節二人鑄印篆文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一人
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公元1092年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
置監、少監一人,丞、主簿二人
監掌宮室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板築造作政令總焉。
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
營造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
歲以二月溝渠,通壅塞
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
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
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追復之。
元祐七年,詔攽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
無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充幹公事
成資替罷。
」從之。
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差撥人工物料遵執豐條格,不得應副
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將作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戈>,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
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
十年,置主簿一員
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
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
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台省久次郡邑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公元1073年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利器法式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
凡用膠漆筋革材物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
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
即要會州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
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頒降軍器樣製,非長、貳當職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公元1129年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並入軍器所
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
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
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
公元1169年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
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
是年,復置監一員。
淳熙初元,詔戎器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
二年錢良臣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
監長貳自是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
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
是後戎所作坊備官於下,宥府起部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公元1058年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
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
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
置局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
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
凡江、河、淮、海所郡邑,皆頒其禁令
洛水勢漲涸增損調節之。
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
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疏治壅積民利者,定其賞罰
修堤岸、植榆,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
南、北外都水丞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幹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公元1085年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
先是,導洛入,專置堤岸司
至是,亦歸之有司
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者
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
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
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
宣和三年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疏導之。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都水監使者一員
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都水丞一員南丞應天府北丞東京置司
十年,詔都水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司天監監少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一人
掌察天文祥異鍾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
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
(以五官正充。
禮生四人曆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三式
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秘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