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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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六
第一百〇九 選舉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選舉科目下舉遺逸附)

公元1128年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轉運司州、軍引試使副判官一人董之。
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
國子監開封府就試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
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詩賦一首,習經義本經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
殿試策如之。
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命官相傳詩賦之禁。
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禦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禦試、五舉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
第一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
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以下左迪功郎
特奏名第一人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同進士出身,餘賜同學究出身
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文學、諸州助教五等者,亦與調官
川、陝、河北京東正奏不赴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
故事廷試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
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先進卷。」
公元1129年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禦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
其計舉者,賜下文學,並釋褐焉。
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御史監視,故能至公人心
今諸道類試,顓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製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
」遂罷諸道類試
四年,復川、陝試如故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
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
」令轉運司附試
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舉人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禮部,以稽考焉。
應該免解舉人,值兵毀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軍給據,仍申部注籍。
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於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
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以言取人,宜如舊
」遂止。
公元1132年
二年廷試手詔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
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淩景夏第二
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
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
九成類試廷策第一,命特進一官
進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
」令寘本等
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
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
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公元1135年
五年初試進士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
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
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采錄
」「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合格
三月,禦試奏名,汪應辰第一
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沈遘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
禦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
嘉祐中廢。
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虛設
自今初、覆考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
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
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公元1136年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里外,曰滿裏子弟
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
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
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
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
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連坐
公元1137年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
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
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殿試,則省試第一人榜首,補兩使職官
特命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
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
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
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禦試,後皆準此
公元1143年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
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次之庶幾如古試法
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
並從之。
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本貫千里已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十五年,凡特奏名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
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特恩分兩唱名
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佛書全句者,皆不考。
公元1148年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賞格聽人捕告
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試院
及期投狀保者勿受。
自神宗朝程顥程頤道學倡於洛,四方師之,中興盛於東南科舉之文稍用說。
諫官陳公輔上疏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為「專門」,侍御史汪勃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
二十一年,禦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
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公元1152年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
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
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陽引降第二名。
是歲,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
二十五年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故事,凡合格舉人權要親族,並令覆試
仍奪塤出身,改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
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程頤秦檜王安石
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
道學之禁稍解矣。
公元1157年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
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
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
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
號為四科
公元1159年
蜀士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
帝念其中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待之
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帝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
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三峽、冒重湖邪?
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
」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可行赴省,餘不在遣中。
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
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第二甲焉。
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公元1161年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
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
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
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
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
」從之。
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
既而建議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
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
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公元1163年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
隆興元年,禦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迪功郎、諸州司簿尉第五守選
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
二年,禦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公元1168年
四年裁定試法文武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
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公元1175年
帝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詩書命討殿最之法。
淳熙二年禦試,唱第後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
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
其日,進士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
天子甚悅。
三箭中帖上等正奏第一人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不依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射入上等黃甲,餘升名而已
特奏名五等射藝合格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公元1177年
四年,罷同文館試。
又命省試簾外官同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五年,以、成、西和鳳州正奏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並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五路升甲者今但升名
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公元1184年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降黜之。
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燭出矣。
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
試藝省闈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
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
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去留
」從之。
公元1187年
十四年,禦試正奏王容第一
時帝策士不盡有司,是舉本第三,親擢為榜首
翰林學士洪邁言:「 《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
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
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
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大成
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
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
諸子之學同出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
學者一旦豈能盡通?
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共通其三四之一。
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
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
論則分諸子四科,而分年以附焉。
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
時務律曆地理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二道
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
」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試四月上旬
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
命官鎖廳避親舉人同試。
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公元1196年
寧宗慶元二年韓侂胄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
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
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
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
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
有舊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
」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
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公元1201年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
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
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繇盡知。
自今詩賦純正寘之前列,《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
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於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優為上,二場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
毋以片言隻字取人
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
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公元1208年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避親者。
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
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考官,亦不避
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
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托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
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
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注疏辨異同,明綱領識體要。
」從之。
公元1226年
理宗朝,奸弊愈滋。
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
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
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
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
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
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
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
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
宜令封彌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
舉人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
明旦,申逐場名數御史臺檢核
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
謄錄人選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
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
考官容情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
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
」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
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
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公元1228年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
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
於是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
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
初,省試奉敕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若干員,內差監察御史一員
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
韓侂胄用事,將鈐製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
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
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
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不給,即展期限。
公元1229年
二年臣僚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上請煩亂經義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
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考校
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
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
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
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
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公元1231年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選考官。
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
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
監試倅貳勝任,必別擇人。
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
於是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彈劾治罪
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製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一員朝命,餘聽製司選差
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帥守臨期從近取具
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餘從製司分選。
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
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
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
不禁挾書,又許見燭,、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
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
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於披閱
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
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
避親七人取一,其額太窄,咸以為窘;而朝士被差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
寒士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
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
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於別院,亦將不下數百。
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
」從之。
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
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一人,於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復詐競
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四川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
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裏親子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
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
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鄧二州陷於金,金滅,復得其地,命仍舊類試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
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
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於前,遂命復還舊額。
公元1234年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
時有言:門客隨侍親子五十人取一,臨安府三年類申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
命將兩項混同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復條列建言,謂:「台諫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台諫監試
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
考校不精,多緣點檢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曆考校
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
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
並從之。
公元1237年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不便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
家狀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
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
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
同在京,不許見燭。
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製置司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復三州及隨、、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復求國子,士大夫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
遍諭百官知雜司等:如已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
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
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
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
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餘分管諸經。
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
其簿、曆,封彌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干預,以革其弊。
公元1238年
二年省試下第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
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
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子弟非才、牒同姓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謀利者。
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朝典保明先期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
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
專令御史臺覺察都省勘會
類申門客滿裏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
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放行寓試,以四十名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裏子孫附試並罷。
公元1241年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
宜復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
」從之。
淮南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
三年,命淮東州郡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建康試,蘄黃三州安慶府江州試。
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
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
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試官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初意
至是,依端平厘正之,復歸大院
公元1249年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
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
朝廷從其請。
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公元1254年
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 士風日薄文場多弊。
乞將發解士人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
監試者同。
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
如無則不收試。
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
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
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考察,以憑注闕給告。
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
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
」遂自明年始行之。
公元1256年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復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
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
中書復試,凡涉再引,非係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
復試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監試
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
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
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如上法。
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公元1261年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公元1273年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
時諸州郡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咸淳九年為始,視終場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
士子數多,增參詳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
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
遂罷簾外點檢同官國子監解試同官亦罷。
公元1261年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復試
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帥守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倅貳幕官專充復試
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
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
將來省復不通,罪及元復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
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
成都歸附我朝,殿試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
又因復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
近臣隆暑為請,復命立秋後擇日。
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
嗣君即位下禮討論援引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三日赴焉。
三人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謝後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
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一人狀元
所以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公元966年
製舉無常科,所以天下才傑天子親策之。
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應詔者少。
召試館職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
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
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於教化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
乾德初,以郡縣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
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穀發策,帝親御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
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宴勞而遣之。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
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
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
猶自素習武事復試騎射,輒顛隕失次
帝紿曰:「是宜隸兵籍
」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
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公元1001年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賢良方正一人不得見任轉運使館閣職事人應詔
是年,策秘書丞查道七人,皆入第四等
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茂明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
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於中書學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
景德後,惟將命知制誥者,乃試制誥三道
(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
時言以為:「兩漢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
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
」乃罷其科,惟吏部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製舉獨久不設,意者豪傑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
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茂明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及起應選者。
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
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者。
其法先上藝業有司有司較之,然後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公元1066年
治平三年,命宰執館職五人
先是英宗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
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三路,今塞其二矣。
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
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復試,是高科路塞矣。
往時大臣薦舉召試,今隻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
惟有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
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
」帝納之,故有是命。
韓琦曾公亮趙概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
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
召試蔡延慶十人,餘須後時
神宗進士試策,與製科無異,遂詔罷之。
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公元1087年
元祐二年復製科。
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如舊制。
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聰明,稍優其廩,不責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
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
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
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
三年,乃詔:「大臣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
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
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
則是人材高下資曆深淺,但非奏,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
願仿故事資序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以重館職之選。」
公元1110年
紹聖初,哲宗謂:「製科試策對時得失進士策亦可言。
」因詔罷製科
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
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
」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附試,不自立院也。
章表露布檄書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
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復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
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
政和增為五人
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
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
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於禮部
公元1151年
紹興元年,初復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
然是校書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
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
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省官考校,御史監之,四通以上合格
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
第三等為上,恩數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廷試三人,皆賜製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升擢
七年,以太陽有異。
中外侍從舉能直言極諫一人
是冬呂祉舉選胡銓汪藻布衣劉度,即除樞密院編修官,而不果召。
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公元1166年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
參稽前製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不得僻書注疏追復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
」遂詔禮部館職學官雜議,皆曰:「 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
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
」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公元1171年
七年詔舉製科六論,增至五通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
試院言:「文卷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
帝命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
舊試六題一明一暗
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
從之。
初,製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
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注疏未能盡記,於治道何損
」帝以為然,乃復罷注疏
高宗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讚、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製一古一今。
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
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
上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
中等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
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公元1239年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
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
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
試文辭,不貴記問
命題分兩場,引試有出身人就禮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
一歲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序京官不願教授者,京官磨勘選人一資
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
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
」從之。
淳祐初,罷。
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公元1075年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
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
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
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
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一道合格則授教官
元符中,增試三經
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
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
」從之。
自是如舊法,中書選注
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
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公元1145年
高宗初年,復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
」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
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
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兩學之選。
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合格
其後四川製置司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公元1005年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
命官、免舉無常格。
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
尋復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
後或罷或復。
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
後至者或誦經、史、子、集,或誦御製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
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
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
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
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
八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
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
寧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闕下
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復試之,為永製焉。
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公元1070年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不屑就也,往往州郡搜羅而公得以薦言
治平黃君俞熙寧王安國元豐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
熙寧三年,諸路搜訪行義鄉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
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
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處士講筵
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忠節張誌行高尚劉勉之胡憲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
所以清節,厲頹俗
徐庭筠不出蘇雲卿晦跡,世尤稱焉。
寧宗慶元間蔡元定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咸惜之。
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