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输入文本已由电脑自动标签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

词汇
人物
地点
景观
植物
称谓、职官
词牌、曲牌
时间
别称
数量或序号

卷一百三十一
第八十四 樂六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樂六

光宗受禪,崇上壽皇聖帝、壽成皇后壽聖皇太后尊號壽皇樂用乾安》,壽聖壽成樂用《坤安》,三殿慶禮,在當時侈為盛儀
尋以禮部太常寺言:“國朝歲饗上帝太祖肇造王業,則配冬饗於圜丘太宗混一區宇,則春祈穀、夏大雩秋明堂俱配焉。
高宗身濟大業,功德茂盛,所宜奉侑,仰繼祖宗,以協先儒嚴祖之議,以彰文祖配天之烈。
”乃季秋升侑明堂,奠幣用《宗安之樂》,酌獻用《德安之樂》,並登歌作大呂宮。
及加上高宗徽號,奉冊、寶以告,用《顯安之樂》。
公元1190年
紹熙元年,始行中宮冊禮,發冊於文德殿皇帝升降御坐用《乾安之樂》,持節禮官出入殿門用《正安之樂》。
受冊於穆清殿皇后出就褥位用《坤安》,至位用《承安》,受冊寶,用《成安》,受內外命婦就坐,用《和安》,內命婦進行賀禮,用《惠安》,外命婦進行禮用鹹安》,皇后降坐用《徽安》,歸閣用《泰安》冊、寶入殿門用《宜安》。
宋初立後,自景祐始行冊命之禮。
元祐納後,典章彌盛,而六禮制書日,樂備不作,惟皇后宣德門朝臣班迎鳴鍾鼓而已
崇寧中,乃陳宮架,用女工皇后升降行止,並以樂為節。
紹興復製樂,以重禕翟,詔執色勿用女工,令太常止於門外設樂
隆興冊禮時,則國樂未舉,淳熙遵用之,而紹熙敷賁舊典於此特加詳備
紹興樂奏仲呂宮,仲呂為陰;紹熙樂奏太簇宮,太簇為陽:用樂同而揆律異焉
公元1191年
明年郊祀太常耿秉奏:“致敬鬼神,以禮樂為本,樂欲,音欲其和。
所用雷鼓之屬,正所以祀天致神,而皮革虛緩,聲不能振應;登歌大樂樂器樂舞工人冠服,有積歲久而損弊者,宜葺新之。
太常在籍樂工不給於役召募百姓,罕能習熟。
郊祀事重,其樂工親扈乘輿和樂雅奏,期以接天地、享祖宗,請優其日廩,以籍田司錢給之,樂藝稍精,仍加賞勸
其緣托權要、送名充數者,嚴戢絕之。
”又言:“大禮前期皇帝朝饗太廟別廟內安穆、安恭皇后二室前此大臣分詣行事
今既親詣室祼,其酌獻升殿奏樂曲,恐不相協,宜命有司更製
”皆從之。
公元1194年
寧宗即位孝宗升祔,祧僖祖,立別廟禮官言:“僖祖既仿唐興聖為別廟,遇祫則即廟以饗,孟冬饗日,合先詣僖祖行禮
樂舞欲依每歲別廟五饗設樂禮例,於僖祖添設登歌樂。
如僖廟行禮,就廟殿依次登歌樂,其宮架樂則於太廟殿上通作。
”詔從之。
公元1200年
既而臣僚言:“皇帝重明聖節,詣壽康宮上壽舉樂仰體聖主事親盡孝之誌,俯遂臣子尊君親上之忱,此國家典禮大者也。
檢照典故天申節賜禦筵,在上次日
今乃於前一日賜文武百僚宴,重明上壽,用樂攸始,而臣下聽樂乃在君父之先,義有未安。
”遂命改用次日
奉上冊寶於慈福、壽康宮者,再備樂行禮一用乾道舊制
尋禦文德殿製冊皇后有司請設宮架之樂,依儀施行
慶元六年瑞慶節,金使至,以執光宗、慈懿皇后喪,詔就驛賜禦筵,並不作樂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明堂大饗禮部尚書章穎奏:“太常工籍闕少,率差借執役
當親行薦饗,或容不根遊手出入殿庭非所以肅儀衛嚴禁防也。
乞申紹興開禧已行禁令不許市井替名,顯示懲戒,庶俾駿奔之人小大嚴潔,以稱精禋。
臣僚又奏:“郊祀登歌列於壇上,簉於上龕,蓋在天地祖宗之側也。
宮架列於午階下,則百神所同聽也。
樂音莫尚於和,今絲、、管、弦類有闕斷,拊搏佾舞賤工窶人往往垢玩猱雜,宜申嚴以肅祀事
”皆俞其請。
至十四年,詔:“山東河北連城慕義殊俗郊順,奉玉來獻,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實惟我祖宗之舊。
”乃明年元日,上御大慶殿受寶,用鼓吹導引備陳宮架大樂,奏詩三章一曰《恭膺天命》,二曰《舊疆來歸》,三曰《永清四海》,並奏以太簇宮。
公元1230年
理宗享國四十餘年,凡禮樂之事,式遵舊章未嚐有所改作
先是孝宗用《大倫之樂》,光宗廟用《大和之樂》;至是,寧宗祔廟,用《大安之樂》。
紹定三年,行中宮冊禮並用紹熙元年之典。
奉上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冊寶始新樂曲行事
當時中興六七十載之間,士多樂典之久墜,類欲蒐講古製,以補遺軼。
於是薑夔乃進《大樂議》於朝。
言:
紹興大樂多用大晟所造,有編鍾鎛鍾景鍾,有特磬玉磬編磬三鍾三磬未必相應
塤有大小,簫、篪、笛有長短,笙、竽之簧有厚薄未必合度,琴、瑟弦緩急燥濕,軫有旋復,柱有進退未必合調
總眾音而言之,金欲應石,石欲應絲,絲欲應欲應匏,匏欲應土,而四金之音又欲應黃鍾不知其果應否。
樂曲知以七律一調,而未知度曲之義;知以一律一字,而未知永言之旨。
黃鍾奏而聲或林鍾林鍾奏而聲或太簇
七音之協四聲,各有自然之理。
今以平、入配重濁,以上、去配輕清,奏之多不諧協
八音之中,琴、瑟尤難。
琴必每調而改弦,瑟必每調而退柱,上下相生,其理至妙,知之者鮮。
又琴、瑟聲微,常見蔽於鍾、磬、鼓、簫之聲;匏、土聲長,而金石不能相待往往考擊失宜消息未盡
至於歌詩,則一句而鍾四擊一字而竽一吹,未協古人槁木貫珠之意。
樂工苟焉占籍擊鍾磬者不知聲,吹匏竹不知穴,操琴瑟者不知弦。
同奏則動手不均迭奏發聲不屬
比年人事不和天時多忒,由大樂未有以格神人、召和氣也。
宮為君、為父,商為臣、為子,宮商和則君臣父子和。
徵為火,羽為水,南方火之位,北方水之宅,常使水聲衰、火聲盛,則可助南而抑北。
宮為夫,徵為婦,商雖父宮,實徵之子,常以婦助夫、子助母,而後成文
盛則宮唱而有和,商盛則徵有子而生生不窮休祥不召而自至,災害不祓而自消。
聖主方將講禮郊見,願詔求知音之士,考正太常之器,取所用樂曲條理五音隱括四聲,而使協和
然後品擇樂工,其上者教以金、石、絲、、匏、土、歌詩之事,其次者教以戛、擊、幹、羽、四金之事,其下不可教者汰之。
古樂未易遽復,而追還祖宗盛典實在茲舉。
其議雅俗高下不一宜正權衡度量
公元1190年
自尺律之法亡於漢、魏,而十五等尺雜出於隋、唐正律之外,有所謂四之器,銀字中管之號。
大樂外有所謂下宮調,下宮調又有中管倍五者。
有曰羌笛、孤笛,曰雙韻、十四弦以意裁聲,不合正律繁數悲哀,棄其本根,失之太清;有曰笛、鷓鴣,曰胡盧琴、渤海琴沉滯抑鬱
腔調含糊,失之太濁。
故聞其聲者,性情蕩於內,手足亂於外,《禮》所謂慢易犯節流湎忘本,廣則容奸,狹則思欲”者也。
自為權衡,鄉自為尺度乃至於此
謂宜在上明示好惡
凡作樂製器者,一以太常所用及文思所頒為準。
其他私為高下多寡者悉禁之,則斯民順帝之則”,而風俗可正。
其議古樂止用十二宮
六樂六律、歌六呂,惟十二宮也。
“王大食三侑
”注云:“朔日月半
”隨月用律,亦十二宮也。
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五聲一調,故十二調
古人十二宮又特重黃鍾一宮而已
齊景公作《徵招》、《角招》之樂,師涓師曠有清商、清角清徵之操。
漢、魏以來燕樂或用之,雅樂未聞有以商、角、徵、羽為調者,惟迎氣五引而已,《隋書》雲“梁、陳雅樂並用宮聲是也
鄭譯八十四調,出於蘇祗婆之琵琶
大食小食、般涉者,胡語;《伊州》、《石州》、《甘州》、《婆羅門》者,胡曲;《綠腰》、《誕黃龍》、《新水調》者,華聲而用胡樂節奏
惟《瀛府》、《獻仙音》謂之法曲,即唐之法部也。
凡有催袞者,皆胡曲耳,法曲是也
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黃鍾太簇夾鍾仲呂林鍾夷則無射七律之宮、、羽而已,於其中又闕太簇之商、羽焉。
國朝大樂諸曲,多襲唐舊。
竊謂以十二宮雅樂周製可舉;以八十四調宴樂胡部不可雜。
郊廟用樂,鹹當以宮為曲,其間皇帝升降盥洗之類,用黃鍾者,群臣以太簇易之,此周人王用王夏》、公用驁夏》之義也。
其議登歌當與奏樂相合
周官歌奏,取陰陽相合之義。
歌者,登歌徹歌是也;奏者,金奏下管是也
六律主乎陽,歌六呂主乎陰,聲不同而德相合也,自唐以來始失之。
趙慎言云:祭祀有下奏太簇上歌黃鍾,俱是陽律,既違禮經,抑乖會合
”今太常樂曲,奏夾鍾者奏陰歌陽,其合宜無射,乃或歌大呂;奏函鍾者奏陰歌陽,其合宜蕤賓,乃或歌應鍾;奏黃鍾者奏陽歌陰,其合宜大呂,乃雜歌夷則夾鍾仲呂無射矣。
苟欲合天人之和,此所當改。
其議祀享登歌、徹豆當歌詩:
古之樂,或奏以金,或吹以管,或吹以笙,不必歌詩
周有《九夏》,鍾師鍾鼓奏之,此所謂奏以金也。
大祭登歌既畢,下管《象》、《武》。
管者,簫、篪、笛之屬。
《象》、《武》皆詩而吹其聲,此所謂吹以管者也。
六笙詩,自《南陔》皆有聲而無其詩,笙師掌之以供祀饗,此所謂吹以笙者也。
升歌清廟》,徹而歌《雍》詩,一大祀兩歌詩。
漢初,此製未改迎神曰《嘉至》,皇帝入曰《永至》:皆有聲無詩。
至晉始失古製,既登歌有詩,夕牲有詩,饗神有詩,迎神送神又有詩。
隋、唐至今詩歌愈富,樂無虛作。
謂宜仿周製,除登歌徹歌外,繁文當刪,以合於古。
其議作鼓吹曲以歌祖宗功德
古者祖宗有功德,必有詩歌,《七月》之陳王業是也
歌於軍中,周之愷樂愷歌是也
漢有短簫鐃歌之曲凡二十二篇軍中謂之騎吹,其曲曰《戰城南》、《聖人出》之類是也
魏因其聲,製為《克官渡》等曲十有二篇;晉亦製為《征遼東》等曲二十篇唐柳宗元亦嚐作為鐃歌十有二篇,述高祖太宗功烈
我朝太祖太宗僭偽一區宇;真宗一戎衣而卻契丹仁宗海涵春育,德如堯、舜;高宗再造大功,上儷祖宗
願詔文學之臣,追述功業之盛,作為歌詩,使知樂者協以音律,領之太常,以播於天下
夔乃自作《聖宋鐃歌曲》:宋受命曰《上帝命》,平上黨曰《河之表》,定維揚曰《淮海濁》,取湖南曰《沅之上》,得荊州曰《皇威暢》,取蜀曰《蜀山邃》,取廣南曰《時雨霈》,下江南曰《望鍾山》,吳越獻國曰《大哉仁》,漳、泉獻土曰《謳歌歸》,克河東曰《伐功繼》,征澶淵曰《帝臨墉》,美仁治曰《維四葉》,歌中興曰《炎精復》,凡十有四篇,上於尚書省
書奏,詔付太常
然夔言為樂必定黃鍾,迄無成說。
其議今之樂極詳明,而終謂古樂難復,則於樂律原有未及講。
其後朱熹深悼先王製作湮泯與其武夷蔡元定相與講明反覆參訂,以究其歸極。
慶元經筵嚐草奏曰:“自秦滅學禮樂先壞,而樂之為教,絕無師授。
律尺短長聲音清濁,學士大夫莫知其說,而不知其為闕也。
明詔許臣招致學徒,聚禮樂諸書編輯別為一書,以補六藝之闕。
”後修禮書,定為《鍾律》、《樂製》等篇,垂憲言以後人
蓋宋之樂議,因時迭出,其樂律高下不齊,俱有原委
建隆初王樸樂,藝祖一聽,嫌其太高,近於哀思,詔和峴西京表尺,令下一律,比舊樂始和暢
景祐皇祐間訪樂、議樂之詔屢頒,於是李照改定雅樂,比三律
以縱黍累尺,雖律應古樂,而所造鍾磬,才中太簇,樂與器自相矛盾
阮逸胡瑗復定議,止下一律,以尺生律,而黃鍾律短,所奏樂聲復高。
元豐中,以楊傑樂之疵,召範鎮劉幾參定
所奏,下舊樂三律範鎮以為聲雜鄭、衛,且律有四六毫之差,太簇黃鍾宮商易位欲求以正尺律,造樂來獻復下李照一律
至元祐廷奏,而詔獎之。
初,房庶所得漢書》,其言律異於他本,以大府尺為黃帝時尺,司馬光力辨不然
以周鬴、漢斛為據,謂鬴本《考工》所記,斛本劉歆所作,非經不足法
以所收開元中笛及方響合於仲呂,校太常樂下五律教坊樂下三律
謂此特開元仲呂未必合於後夔,力止勿奏所為樂。
平生大節不謀而同,惟鍾律之論往返爭議,凡三十餘年,終不能以相一
是時,濂、洛、關輔諸儒繼起,遠溯聖傳,義理精究
周惇頤之言樂,有曰:“古者聖王製禮法、修教化,三綱正,九疇敘,百姓大和萬物鹹若,乃作樂以宣八風之氣。
樂聲淡而不傷,和而不淫
淡則欲心平,和則躁心釋。
盛治至,道配天地,古之極也。
後世禮法不修刑政苛紊,代變新聲,導欲增悲,故有輕生敗倫不可禁者矣。
樂者,古以平心,今以助欲;古以宣化,今以長怨。
不復古禮不變今樂,而欲至治者,遠哉!”
程頤有曰:“律者,自然之數。
先王之樂,必須律以考其聲。
尺度權衡之正,皆起於律。
律管定尺,以天地之氣為準,非之比也。
律取黃鍾黃鍾之聲亦不難定,有知音者,參上下聲考之,自得其正。”
張載有曰:“聲音之道與天地通,蠶吐絲而商弦絕木氣盛則金氣衰,乃此理自相應。
今人古樂太深,始以古樂不可知律呂可求之理,惟德性深厚者能知之。
”此三臣之學,可謂窮本知變達樂之要者矣。
熹與元定蓋深講於其學者,而研覃真積,述為成書
元定先究律呂本原,分其篇目,又從而證辨之。
黃鍾篇曰:
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為陽,九者,陽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為陰,十者,陰之成也。
黃鍾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
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先,不可得而見。
及斷為管,吹之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
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
九寸,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本度量權衡於是受法十一律由是損益焉。
(其《證辨》曰:古者考聲候氣,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黃鍾也。
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長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
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鍾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而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圍徑如黃鍾之法焉。
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
聲和氣應,則黃鍾之為黃鍾者信矣。
黃鍾信,則十一律度量權衡者得矣。
後世不知出此,而惟尺之求。
晉氏而下,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至王樸專恃累黍金石不復考。
金石真偽固難盡信,而長短小大不同,尤不可恃
古人謂‘子穀,中者實其籥’,是先得黃鍾而後度之以,以見周徑之度,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非律生於也。
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斯得之矣。
”)
黃鍾十一律篇》曰:
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醜、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
陽數以倍者,三分本律而損其一也;陰數以四者,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
六陽當位自得六陰位以居其衝。
林鍾南呂應鍾三呂在陰,無所增損;其大呂夾鍾仲呂三呂在陽,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自然之理也。
(其《證辨》曰:“按《呂氏》、《淮南子》,上下相生,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鍾仲呂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上下律呂陰陽錯亂無倫,非其本法也。
”)
十二律篇》曰:
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鍾林鍾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厘法,則應鍾蕤賓得全厘;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鍾無射得全絲。
約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鍾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鍾,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
至於大呂變宮夾鍾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征、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鍾矣。
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
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
變律篇》曰:
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
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則能具足
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
律之當變者有六: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
變律者,其聲近正律而少高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
仲呂再生黃鍾,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鍾正聲
京房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
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
強加之,亦無所用也。
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求合此數。
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於卦不可減也。
何承天劉焯之病,乃欲增林鍾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鍾,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則是黃鍾一律成律,他十一律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
《律生五聲篇》曰:
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
黃鍾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
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鍾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
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正聲也。
’夫黃鍾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
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
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鍾為徵、在夾鍾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
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
不知仲呂反生黃鍾黃鍾又自林鍾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鍾太簇清聲耳。
胡瑗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鍾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鍾二聲又非本律之半。
且自夷則應鍾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
李照範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
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
李照範鎮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不相淩犯乎?
晉荀勖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作者也。
”)
變聲篇》曰:
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
五聲宮與、商與角、徵與羽相去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
相去一律音節和,相去二律音節遠。
故角、徽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
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
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
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五聲不及也。
變聲正聲,故不為調。
(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
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
二變聲,則不比於正音但可其所不及而已
然有五聲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
《八十四聲篇》曰:
黃鍾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正律無空、積、忽、微。
林鍾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鍾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鍾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鍾為六半聲。
中呂十二律之窮,三半聲也。
蕤賓而下則有變律蕤賓一變律,大呂二變律,夷則三變律,夾鍾四變律,無射五變律,中呂六變律也。
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鍾獨為聲氣之元
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鍾所生,然黃鍾一均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
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二十一。
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
六十調篇》曰:
十二律相為宮,各有七聲,合八十四聲。
宮聲十二,商聲十二,角聲十二,徵聲十二,羽聲十二,凡六十聲,為六十調,其變宮十二,在羽聲之後宮聲之前變徵十二,在角聲之後、徵聲之前宮徵不成,凡二十四聲,不可為調。
黃鍾宮夾鍾羽,並用黃鍾起調黃鍾畢曲;大呂宮至姑洗羽,並用大呂起調大呂畢曲;太簇宮至仲呂並用太簇起調太簇畢曲;夾鍾宮至蕤賓羽,並用夾鍾起調夾鍾畢曲;姑洗宮至林鍾羽,並用姑洗起調姑洗畢曲;仲呂宮至夷則羽,並用仲呂起調仲呂畢曲;蕤賓宮至南呂羽,並用蕤賓起調蕤賓畢曲;林鍾宮至無射羽,並用林鍾起調林鍾畢曲;夷則宮至應鍾羽,並用夷則起調夷則畢曲;南呂宮至黃鍾羽,並用南呂起調南呂畢曲;無射至大呂羽,並用無射起調無射畢曲;應鍾宮至太簇羽,並用應鍾起調應鍾畢曲,是為六十調
六十調十二律也,十二律一黃鍾也。
黃鍾十二律十二律五聲二變
五聲各有紀綱,以成六十調六十調黃鍾損益之變也。
宮、、角三十六調,老陽也;其徵、羽二十四調,老陰也。
調成而陰陽備也。
或曰:“日辰之數由天五地六錯綜而生,律呂之數由黃鍾九寸損益而生,二者不同
至數之成,則日有六甲、辰有五子為六十日;律呂六律五聲六十調若合符節,何也?
”曰:“即所謂調成而陰陽備也。
”夫理必有對待,數之自然也。
天五、地六合陰與陽言之,則六甲五子究於六十,其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
黃鍾九寸紀陽不紀陰言之,則六律五聲究於六十,亦三十六為陽,二十四為陰。
一陽之中,又自有陰陽也。
非知天地化育者,不能於此
(其《證辨》曰:“《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孔氏疏曰:‘黃鍾第一宮,至中呂為第十二宮,各有五聲,凡六十聲。
’聲者,所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領,正《禮運所謂還相為宮’ 也。
周禮·大司樂》,祭祀不用商,惟宮、角、徵、羽四聲
古人變宮變徵不為調,《左氏傳》曰:‘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
’以二變聲之不可為調也。
後世變宮變徵參而為八十四調,其亦不考矣。
”)
候氣篇》曰:
十二律分配節氣,按曆而俟之。
其氣之升,分、毫、絲、忽,隨節各異。
陽生於《復》,陰生於《後》,如環無端
今律呂之數,三分損益,終不復始,何也?
曰:“陽之升始於子,午雖陰生,而陽之升於上者未已,至亥而後窮上反下;陰之升始於午,子雖陽生,而陰升於上亦未已,至巳而後窮上反下。
律於陰則不書,故終不復始也。
是以升,陽之數,自子至巳差強,在律為尤強,在呂為差弱;自午至亥漸弱,在律為尤弱,在呂為差強。
分數多寡,雖若不齊,然而分毫別,各有條理,此氣之所以飛灰,聲之所以中律也。”
或曰:“《易》以道陰陽,而律不書陰,何也?
” 曰:“《易》盡天下之變,善惡無不備,律致中和之用,止於至善者也,以聲言之,大而至於雷霆,細而至於蠛蠓無非聲也。
《易》則無不備也,律則其所黃鍾一聲而已
雖有十二律六十調,然實一黃鍾也。
是理也,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則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讚化育之道也。
(其《證辨》曰:“律者,陽氣之動,陽聲之始,必聲和氣應然後可以見天地之心。
今不此之務,乃區區縱橫古錢大小,其亦難矣。
然非精於曆數則氣節亦未易正。
”)
至於審度量、謹權衡,會粹古今辨析尤詳,皆所以參伍而定黃鍾中聲符驗也。
朱熹深好其書,謂國家行且平定中原必將審音協律,以諧神人
詔典領之臣,宜得此書奏之,以備東都郊廟之樂。
定《鍾律》、《詩樂》、《樂製》、《樂舞》等篇,彙分於所修禮書中,皆聚古樂根源簡約可觀
而《鍾律》分前後篇,其前篇為條凡七:一曰十二律陰陽、辰位相生次第之圖,二曰十二律寸、分、厘、毫、絲、忽之數,三曰五聲五行之象、清濁高下之次,四曰五聲相生損益先後之次,五曰變宮、變徽二變相生之法,六曰十二律正變倍半之法,七曰旋宮八十四聲、六十調之圖。
其後篇為條凡六:一曰五聲之義,二曰明十二律之義,三曰律寸舊法,四曰律寸新法,五曰黃鍾分寸數法,六曰黃鍾十一律數。
大率元定所著,更互演繹,尤為明邃。
其《樂製》彙於王朝禮,其《樂舞》彙於祭禮上下千載旁搜遠紹昭示前聖禮樂之非迂,而將期古樂之復見於今深致意焉。
其《詩樂篇》別係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