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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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八
第八十一 樂三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樂三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五月,詔秘書監致仕劉幾詳定所議樂,以禮部侍郎致仕範鎮參考得失
請命楊傑同議,且請如景祐故事擇人修製大樂
詔可
初,言大樂七失一曰歌不永言,聲不依永,律不和聲
金聲舂容,失之則重;石聲溫潤,失之則輕;土聲函胡,失之則下;竹聲清越,失之則高;絲聲纖微,失之則細;革聲隆大,失之則洪;匏聲叢聚,失之則長;木聲無餘,失之則短。
惟人稟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八音律呂皆以人聲為度,言雖永,不可以逾其聲。
今歌者或詠一言濫及數律,或章句已闋而樂音未終,所謂不永言也。
請節其煩聲,以一聲一言
且詩言人誌,詠以為歌。
五聲隨歌,是謂依詠;律呂協奏,是謂和聲
先儒以為依人音而製樂,托樂器以寫音,樂本效人,非人效樂者,此也。
祭祀樂章並隨月律,聲不依詠,以詠依聲,律不和聲,以聲和律,非古製也。
二曰八音不諧鍾磬四清聲。
虞樂九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周樂合奏,以金為首
鍾、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用八,鍾、磬、簫,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
且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者,應聲也。
本聲重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臣子,故其四聲清聲或曰子聲也。
李照,始不用四清聲,是有本而無應,八音何從而諧哉?
巢笙和笙,其管十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應聲
用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鍾、磬、簫宜用四子聲以諧八音
三曰金石奪倫
樂奏一聲,諸器皆以其聲應,既不可以不及,又不可以有餘。
今琴、瑟、塤、篪、笛、簫、笙、阮、箏、築奏一聲,則鎛鍾特磬編磬連擊三聲;聲煩而掩眾器,遂至奪倫,則鎛鍾特磬編鍾編磬節奏與眾器同,宜勿連擊
四曰舞不象成
國朝郊廟,先奏文舞,次奏武舞,而武舞容節六變一變象六師初舉,所向宜北二變上黨克平所向宜北三變維揚底定所向東南四變荊湖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振旅所向宜北而南。
舞者發揚蹈厲進退俯仰,既不足以成功盛德,失其所向,而文舞容節尤無法度,則舞不象成也。
五曰失節奏。
樂之始,則翕然如眾羽之合;縱之,純如也;節奏明白,如也;往來條理繹如也:然後成。
樂聲不一混殽無敘,則失於節奏非所謂成也。
六曰祭祀、饗無分樂之序。
金石眾作之謂奏,詠以人聲之謂歌。
陽律必奏,陰呂必歌,陰陽之合也。
順陰陽之合,所以交神明、致精意。
今冬至祀天,不歌大呂夏至祭地,不奏太簇祖廟,不奏無射饗後廟,不歌小呂
四望山川無專祠樂之製,則何以讚導宣發陰陽之氣而生成萬物哉?
七曰鄭聲亂雅。
朱紫有色而易別,雅、鄭無象而難知,聖人懼其難知也,故定律中正之音,以示萬世
今古器尚存,律呂悉備,而學士大夫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則雅、鄭不得不雜。
願審調鍾琯用十二律還宮均法,令上下通習,則鄭聲莫能亂雅。
遂為十二均圖,並上之。
其論以為:“律各有均,有七聲更相為用。
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樂悖。
黃鍾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鍾南呂應鍾蕤賓七聲相應,謂之黃鍾之均。
餘律為宮,同之。
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
君者,法度號令所出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徽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
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
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
凡律呂之調及其宮、樂章,具著於圖。”
帝取所上圖,考其說,乃下鎮、幾參定
王樸阮逸黃鍾乃當李照太簇,其編鍾編磬雖有四清聲,而黃鍾大呂正聲舛誤編鍾編磬雖有黃鍾大呂,而全闕四清聲,非古製也。
樸之太簇夾鍾則聲失之高,歌者莫追逐平時設而不用
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中和之氣,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必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
等因請擇李照編鍾編磬十二參於律者,增以王樸無射應鍾黃鍾大呂清聲以為黃鍾大呂太簇夾鍾四清聲,俾眾樂隨之,歌工詠之,中和之聲庶可以考。
請下二律
太常鍾磬擇其可用者用之,其不可者別製之。
太常以為大樂法度舊器,乞留鍾磬別製新樂,以驗議者之術。
詔以樂鍾清聲毋得銷毀
幾等謂:“新樂之成,足以郊廟,傳萬世
明堂景靈宮天神之樂六奏:舊用夾鍾之均三奏,謂之夾鍾為宮;夷則均一奏,謂之黃鍾為角;林鍾均一奏,謂之太簇為徵。
姑洗為羽。
而《大司樂》‘凡樂,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
’而‘圜鍾者,夾鍾也’。
夾鍾均之七聲,以其宮聲始終,是謂圜鍾為宮;用黃鍾均之七聲,以其角聲始終,是謂黃鍾為角;用太簇均之七聲,以其徵聲為始終,是謂太簇為徵;用姑洗均之七聲,以其羽聲始終,是謂姑洗為羽。
今用夷則均一奏,謂之黃鍾為角,林鍾之均二奏,謂之太簇為徵、姑洗為羽,則祀天之樂無夷則林鍾而用之,有太簇姑洗而去之矣。
唐典,祀天夾鍾宮、黃鍾角、太簇徵、姑洗羽,乃周禮也,宜用夾鍾為宮。
黃鍾為角,則用黃鍾均,以其角聲始終太簇為徵,則用太簇均,以其徵聲為始終姑洗為羽,則用姑洗均,以其羽聲始終
祭地祇,享宗廟,皆視此均法以度曲。”
幾等又以太常三等王樸磬厚,李照磬薄,惟阮逸胡瑗形製精密而聲太高,以磬氏之法摩其旁,輕重律呂相應
三等王樸所謂聲疾短聞”者也,阮逸胡瑗所謂“聲舒而遠聞”者也,惟李照鍾有旋蟲之製。
鍾磬皆三十有六架,架各十有六,則正律相應清聲自足
堂上堂下篪、笛率從新製,而調琴、瑟、阮、築、塤諸器,隨所下律。
詔悉從之。
乃緝新器用徙置太常,辟屋以貯藏之。
考選樂工,汰其椎鈍癃老,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立為程度以時習焉。
初,皇祐中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之法,以為嚐得古本漢書》,言在《律曆志》。
範鎮以其說為然,請依法作為尺律,然後別求古樂參考
於是奉詔造律管二,尺、量、龠各一,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
與幾等定樂曰:“定樂當先正律
”帝然之。
作律、尺等,欲圖上之。
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求合
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樂成
加恩賚,而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預焉!
”乃復上奏曰:“太常鎛鍾皆有大小輕重之法,非三代能為者。
禁中又出李照胡瑗鑄銅律及尺付太常按照黃鍾律合王樸太簇律,仲呂律合王樸黃鍾律,比樂才下半律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鍾聲鬱而不發,無足議者。
之律雖是,然與其樂校,三格自相違戾
以太簇為黃鍾則是商為宮也。
劉幾奏上時,臣初無所預。
臣頃造律內外損益,其聲和,又與古樂合。
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鍾可以一代大典
太常無雷鼓、靈鼓路鼓,而以散鼓代之。
開元中有以畫圖獻者,一鼓而為八面六面四面明皇用之。
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宮架中惟以散鼓不應經義
八音無匏、土二音:笙、竽以木鬥攢竹而以匏裹之,是無匏音也;塤器以木為之,是無土音也。
八音不具以為備樂安可得哉!
不報
公元1081年
四年十一月詳定所言:“‘搏拊、琴、瑟以詠’,則堂上之樂,以象朝廷之治;‘下管鞀鼓’,‘合止敔’,‘笙、鏞以間’,則堂下之樂,以象萬物之治。
後世有司失其傳,歌者在堂,兼設鍾磬宮架在庭,兼設琴瑟堂下匏竹寘之於床:並非其序。
親祠宗廟有司攝事,歌者在堂,不設鍾磬宮架在庭,不設琴瑟堂下匏竹,不寘於床。
郊壇上下之樂,亦以此為正,而有司攝事如之。
”又言:“以《小胥宮縣推之,則天子鍾、磬、鎛十二虡為宮縣明矣。
故或以為十二辰,或以為十二次,則虡無過十二。
王之製廢,學者不能考其數。
隋、唐以來有謂宮縣當二十虡,甚者以為三十六虡。
方唐之盛日有司攝事,樂並用宮縣
至德後,太常聲音之工散亡,凡郊廟登歌而無宮縣後世因仍不改
郊廟有司攝事改用宮架十二虡。
太常以謂宮架十二虡,則律呂均聲不足不能成均
請如禮:宮架四面如辰位,設鎛鍾十二虡,而甲、丙、庚、壬設鍾,乙、丁、辛、癸設磬,位各一虡。
四隅建鼓,以象二十四氣
宗廟郊丘如之。
公元1082年
五年正月開封布衣葉防上書樂器、律曲不應古法復下楊傑議。
傑論編鍾編磬二十有四為簨製,管簫鍾磬數,登歌玉磬,去樂曲之近清聲者,舞不立表,皆非是
其言均律差互,與劉幾同。
請以晉鼓節金奏
考經、禮,製簨虡國子宗子舞,用之郊廟為何所取?
範鎮亦言:“自唐以來國朝三大樂譜並依《周禮》,然其說有黃鍾為角、黃鍾之角。
黃鍾為角者,夷則為宮;黃鍾之角者,姑洗為角。
十二律之於五聲,皆如此率。
世俗之說,乃去‘之’字,謂太簇黃鍾商,姑洗黃鍾角,林鍾黃鍾徵,南呂黃鍾羽。
葉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說,而不見周禮正文所以稱本寺均差互,其說難行。
”帝以樂律絕學草萊中習之尤難,乃補樂正
公元1083年
六年春正月,禦大慶殿,初用新樂
二月太常言:“郊廟樂虡,若遇雨雪望祭即設於殿上
三月禮部言:“有司攝事,祀昊天舞名。
初獻曰《帝臨嘉至》,亞、終獻曰《神矣錫羨》;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亞、終獻曰《禮洽儲祥》。
詔可
九月禮部言:“《周禮》,凡大祭祀,王出入則奏《王夏》,明入廟門已用樂矣
今既移祼在作樂之前皇帝罍洗奏《乾安》,則入門亦當奏《乾安》,庶合古製。
其入景靈宮南郊壝門,乞如之。”
公元1084年
七年正月,詔從協律郎榮谘道請,於奉宸庫選玉造磬,令太常審定音律
六月禮部言:“親郊之歲,夏至皇地祇方丘,遣塚宰攝事禮容樂舞謂宜加於常祀
而其樂虡二十、樂工百五十有二、舞者六十有四,與常歲南北郊上公攝事無異未足以稱欽崇之意。
自今親祠用三十六虡,工人三百有六,舞人百二十有四
詔可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谘道又言:“先帝臣製玉磬將用廟堂之上,依舊編鍾登歌
今年親祠明堂,請用之,以章明盛典
”從之。
三年範鎮樂成,上其所樂章三、鑄律十二、編鍾十二、鎛鍾一、衡一、尺一、斛一,響石編磬十二、特磬一,簫、笛、塤、篪、巢笙和笙各二,並書及圖法
帝與太皇太后禦延和殿,詔執政侍從台閣講讀官皆往觀焉。
詔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秦、漢以來,《韶》、《武》僅在。
散樂工於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於齊、魯之間,有莫能致。
魏、晉以下,曹、鄶無譏。
豈徒鄭、衛之音,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
然銖、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詩書之來上,閱簨虡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詔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
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誌。
究觀所作,嘉歎不忘。”
為《樂論》,其自敘曰:“臣昔為禮官,從諸儒難問樂之差謬,凡十餘事。
厥初未習,不能不牴牾
後考《周官》、《王製》、司馬遷《書》、班氏《志》,得其法,流通貫穿,悉取舊書,去其牴牾
掇其要,作為八論。
”其《論律》、《論》、《論尺》、《論量》、《論聲器》,言在《律曆志》。
《論鍾》曰:
夫鍾之製,《周官·鳧氏》言之甚詳,而訓解者其誤有三:若云:“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於、鼓、鉦、舞、甬、衡之間。
介於、鼓、鉦、舞之間則然,非在甬、衡之上,其誤一也。
又云:“舞,上下促,以橫為修,從為廣,舞廣四分
”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常居銑之四也。
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也。
鼓六、鉦六、舞四,即言鼓間舞佾相應,則鼓與舞皆六,所雲“鉦六、舞四”,其誤二也。
又云:“鼓外二,鉦外一。
”彼既以鉦、鼓皆六,無厚薄之差,故從而穿鑿,以遷就其說,其誤三也。
今臣所鑄編鍾十二,皆從其律之長,故鍾口十者,其長十六以為鍾之身。
鉦者,正也,居鍾之中,上下皆八,下去以為之鼓,上去以為之舞,則鉦居四而鼓與舞皆六。
是故於、鼓、鉦、舞、篆、景、欒、隧、甬、衡、旋蟲,鍾之文也,著於外者也;廣、長、空徑、厚、薄、大、小,鍾之數也,起於內者也。
若夫金錫之齊與鑄金之狀率按諸《經》,差之毫厘則聲高下不可不審。
鎛鍾以此法而四倍之。
太常鍾無大小無厚薄、無金齊,一以黃鍾為率,而磨以取律之合,故黃鍾最薄而輕。
自大以降,迭加重厚,是以卑陵尊,以小加大,其可乎?
清聲者不見於《經》,惟《小胥》注云:“鍾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
《論磬》曰:
臣所造編磬,皆以《周官·磬氏為法,若黃鍾股之博四寸五分,股九寸鼓一三寸五分鼓之三寸,而其厚一寸,其弦一尺三寸五分
十二磬各以其律之長而三分損益之,如此其率也。
今之十二磬,長短厚薄不以律,而欲求其聲,不亦遠乎?
鍾有齊也,磬,石也,天成之物也。
以其律為之長短厚薄,而其聲和,此出於自然,而聖人者能知之,取以為法,後世可不考正乎?
考正非是,則不足為法矣。
特磬四倍其法而為之。
國朝祀天地、宗廟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鍾,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祔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
臣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鍾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論八音》曰:
匏、土、革、木、、石、絲、,是八物者,在天地間,其體性不同而至相戾之物也。
聖人製為八器,命之商則商,命之宮則宮,無一物不同者。
能使天地之間至相戾之物無不同,此樂所以為和而八音所以為樂也。
樂下太常,而楊傑上言:“元豐中,詔範鎮劉幾與臣詳議郊廟大樂既成而奏,稱其和協
新定樂法,頗與樂局所議不同
樂經仁宗命作,神考睿斷,奏之郊廟朝廷,蓋已久矣,豈可一說而遽改之?
”遂著《元祐樂議》以破說。
其《議樂章》曰:
國朝大樂所立曲名,各有成憲不相淆雜所以正名也。
廟室之樂皆以“大”名之,如《大善》、《大仁》、《大英》之類是也
以《文明之曲》獻祖,以《大成之曲》進皇帝,以《萬歲之曲》進太皇太后,其名未正,難以施於宗廟朝廷
《議宮架加磬》曰:
鎮言:“國朝祀天地、宗廟大朝會,宮架內止設鎛鍾,惟後廟乃用特磬,非也。
今已升後廟,特磬遂為無用之樂,欲乞凡宮架內於鎛鍾後各加特磬,貴乎金石之聲小大相應
”按《唐六典》:天子宮架之樂,鎛鍾十二、編鍾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殿庭同。
中宮之樂,則以大磬代鍾,餘如宮架之製
今以鎛鍾特磬並設之,則為四十八架,於古無法
皇帝將出宮架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皇帝興,宮架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
未聞皇帝出入,以特磬為節。
《議十六鍾磬》曰:
鎮謂:“清聲見於《經》,惟《小胥》注雲‘鍾磬者,編次之,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
’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非是。
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幾用之,與鄭、衛無異
” 按編鍾編磬十六,其來遠矣,豈徒見於周禮·小胥》之注哉?
漢成帝時犍為郡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帝因是禮樂、《雅》《頌》之聲,以風化天下
其事載於《禮樂志》,不為不詳,豈因劉幾然後用哉?
且漢承,秦未嚐製作禮樂,其稱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遺法也。
王樸樂內編鍾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弗用。
神宗朝下三律,則四清聲皆用而諧協矣。
周禮》曰:“鳧氏為鍾,薄厚之所震動清濁所由出。
”則清聲豈不見於《經》哉?
今鎮以簫、笛、塤、篪、巢笙和笙獻於朝廷,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
自古無十二管之簫,豈《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乎?
公元1089年
禮部太常亦言“鎮樂法自係一家之學難以參用”,而樂如舊制。
四年十二月,始命大樂正葉防朝會二舞儀。
武舞曰《威加四海之舞》:
第一變:舞人南表三步總幹而立,聽舉樂三鼓前行三步,及表而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持幹戈,相顧作猛賁速趫之狀;再鼓,皆轉身向裏,以幹戈相擊刺,足不動;再鼓,皆回身向外擊刺如前;再鼓,皆正立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麵相向立。
幹戈各置腰;再鼓,各前進,以左足在前右足在後左手執幹當前右手執戈在腰為進旅;再鼓,各相擊刺;再鼓,各退身復位,整其幹為退旅;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各轉麵相向,秉幹持坐作;再鼓,各相擊刺;再鼓,皆起,收其幹戈克捷之象;再鼓,皆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二變:聽舉樂依前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正麵,作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轉身向裏相擊刺,足不動;再鼓,各轉身向外擊刺如前;再鼓,皆正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陳其幹戈左右相顧為猛賁趫速之狀;再鼓,皆並入行,以八為四;再鼓,皆兩兩相擊刺;再鼓,皆回,易行列左在右,右在左,再鼓,皆舉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各分左右;再鼓,各揚其幹戈;再鼓,交相擊刺;再鼓,皆總幹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而相向,再鼓,整幹戈以象登台講武;再鼓,皆擊刺東南;再鼓,皆按盾舉戈,東南向而望,以象漳、泉奉土;再鼓,皆擊刺於正南;再鼓,皆按盾舉戈,南向而望,以象杭、越來朝,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擊刺西北;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北向而望,以象克殄並、汾;再鼓,皆擊刺於正西;再鼓,皆按盾舉戈,西向而望,以象肅清銀、;再鼓,皆舞,進一步正跪,右膝至地,左足微起;再鼓,皆置幹戈於地,各拱其手,象其不用;再鼓,皆左右舞蹈,象以文止武之意;再鼓,皆就拜,收其幹戈,起而躬立;再鼓,皆舞,退,鼓盡即止,以象兵振旅
文舞曰《化成天下之舞》:
第一變:舞人南表之南,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稍前而正揖合手自下而上;再鼓,皆左顧左揖;再鼓,皆右顧右揖;再鼓,皆開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少卻身,初辭,合手自上而下;再鼓,皆右顧,以右手在前左手推後為再辭;再鼓,皆左顧,以左手在前右手推出為固辭;再鼓,皆合手,蹲;再鼓,皆舞,進一步正立;再鼓,皆俯身相顧,初謙,合手當胸;再鼓,皆右側身、左垂手為再謙;再鼓,皆左側身、右垂手為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遇節樂則蹲。
第二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轉麵相向;再鼓,皆稍前相揖;再鼓,皆左顧左揖;再鼓,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復相向;再鼓,皆卻身為初辭;再鼓,皆舞,辭如上儀;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再鼓,相向;再鼓,皆顧為初謙;再鼓,皆再謙;再鼓,皆三謙;再鼓,皆躬而授之,正立,遇節樂則蹲。
第三變:聽舉樂則蹲;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向;再鼓,皆相趨揖;再鼓,皆左揖如上;再鼓,皆右揖;再鼓,皆開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復相向;再鼓,皆卻身初辭;再鼓,皆再辭;再鼓,皆固辭;再鼓,皆合手,蹲,正立;再鼓,皆舞,進一步兩兩相向;再鼓,皆相顧初謙;再鼓,皆再謙;再鼓,皆三謙,躬而授之,正立節樂則蹲。
二舞綴表器及引舞振作,並與大祭祀之舞同。
協律郎陳沂按閱以謂節奏詳備自是朝會則用之。
公元1093年
八年太常博士孫諤言:“臣嚐奉社稷之祠,親睹陳設,初疑其闕略不備,退而考元祀儀,乃與所親見者合焉。
登歌之樂,雖有鍾、磬、簨虡搏拊、敔之屬,獨陳太社壇上,而太稷闕焉
宮架不備非所以重社稷也。
周官》製祭祀之法,則有靈鼓以鼓之,有幬犮舞以舞之,有太簇應鍾、《鹹池》以極其歌舞之節,此樂文之備也。
社稷用二十架,至於開元,亦循三代遺法,於壇之北,宮架備陳別異天神,中建靈鼓歌鍾、歌虡各設二壇下舞上歌何其盛也!
稽考典禮,凡祭太社太稷,宜仿《周官》及《開元禮》文,於壇之北備宮架,鍾、匏、各列二壇,南架之內,更植靈鼓
於是侍從禮官議增稷壇樂,而添用宮架之說不行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十一月,詔登歌、鍾、磬並依元豐詔旨,復先帝樂製也。
公元1099年
二年正月,詔前信州司法參軍良輔按協音律改造琴瑟教習登歌,以太常少卿張商英薦其知樂故也。
初,良輔元豐中上《樂書五卷,其書分為四類以謂:“天地兆分,氣數爰定。
律厥氣數,通之以聲。
於是撰《釋律》。
律為經,聲為緯。
律以聲為文,聲以律為質
相為宮,七音運生。
於是撰《釋聲》。
聲生於日,律生於辰,故經之以六律,緯之以五聲
聲律相協,和而無乖
播之八音八音以生。
於是撰《釋音》。
四物兼采八器以成。
度數施設,象隱於形。
考器論義道德以明。
於是撰《釋器》。
”類各有條,凡四十四篇大抵考之經傳,精以講思,頗益於樂理,文多,故弗著焉。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詔宰臣僚屬講議大政
大樂之製訛繆殘闕太常樂器弊壞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簫笛之屬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箏、築、阮,、晉之樂也,乃列於琴、瑟之間;熊羆按,梁、隋之製也,乃設於宮架之外
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
樂工農夫市賈,遇祭祀朝會追呼阡陌閭閻之中,教習無成,瞢不知音
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
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
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漢津名達於上焉。
漢津是年九十餘矣,本剩員兵士,自雲居西蜀,師事仙人李良,授鼎樂之法。
皇祐中漢津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律已成,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退與漢津指尺作書二篇敘述指法
漢津嚐陳於太常樂工改作,皆不主其說。
或謂漢津舊嚐執役範鎮,見其製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說而托於李良
公元1103年
二年九月禮部員外郎陳暘上所撰《樂書二百卷,命禮部尚書何執中看詳以謂考定音律,以正中聲,願送講議司,令知音律者參驗行之。
之論曰:“漢津論樂,用京房二變四清
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之蠹也。
二變變宮為君,四清黃鍾清為君。
以時作,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太簇大呂夾鍾,或可分也,而黃鍾不可分
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
壬辰,詔曰:“朕惟隆禮作樂,實治內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敢後乎?
其令講議司詳求曆代禮樂沿革酌古今之宜,修為典訓,以貽永世,致安上治民至德,著移風易俗美化,乃稱朕谘諏之意焉。”
公元1104年
三年正月漢津言曰:“臣聞黃帝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三三而九,乃為黃鍾之律。
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即黃鍾之律定矣。
黃鍾定,餘律從而生焉。
臣今欲請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節,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鍾,次鑄四韻清聲鍾,次鑄二十四氣鍾,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樂製。”
公元1117年
其後十三年,帝一日忽夢人言:“樂成鳳凰至乎
蓋非帝指也。
”帝寤,大悔歎,謂:“崇寧初作樂,請吾指寸,而內侍黃經臣執謂‘帝指不可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是也
’蓋非人所知
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
於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劉昺試之。
終匿漢津初說,但以其前議為度,作一長笛上之。
帝指寸既長於舊,而長笛不可易,以動人觀聽於是遂止。
之子絛雲。
秋七月景鍾成。
景鍾者,黃鍾所自出也。
垂則為鍾,仰則為鼎。
鼎之大,終於九斛,中聲所極。
製煉玉屑,入於銅齊精純之至,音韻清越
其高九尺,拱以九龍,惟天子親郊乃用之。
立於宮架之中,以為君圍。
於是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之銘。
其文曰:“天造我宋,於穆不已
四方來和,十有二紀
樂象厥成,維其時矣。
惟有,度自禹起。
龍受之,天地一指
於論景鍾中聲所止
有作於斯,無襲於彼。
九九以生,律呂根柢
維此景鍾,非弇非侈。
在宋之庭,屹然中峙
天子萬年,既多受祉。
維此景鍾上帝命爾。
其承伊何,以燕翼子。
永言寶之,宋樂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