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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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八十一 志第34 律曆十四

作者 脫脫

中原既失,禮樂淪亡
高宗時胡銓著《審律論》,曰:
臣聞司馬遷有言曰:「六律萬事根本,其于兵械尤所重,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臣嘗深愛遷之言律於兵械為尤重,而深惜後之談兵者止以戰鬥擊刺奇謀,此律之所以汨陳而學者未嘗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淵源于馬濫觴班固,劉昭挹其流,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汨其泥而揚其波
遷之言曰:「黃鐘之實八十一以為宮,而以九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則黃鐘九寸矣。
黃鐘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實如法,亦得長一寸,亦黃鐘九寸也。
然則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與夫所謂八十一者,雖多少不同,而其實一也;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與夫所謂九者,雖多少不同,而其法一也。
又曰,丑二,寅八,卯十六,辰六十四。
夫丑與卯,陰律也;寅與辰,陽律也。
陰律者皆二,所謂下生者倍其實;生陽律者皆四,所謂上生者四其實。
遷之言財數百,可謂簡矣,而後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淵源于馬乎?
之言曰:黃鐘之實,八百一十分。
意也。
然以林鐘之實五百四十,而乃以為六百四十,林鐘太蔟之實以其長自乘則聲雖有,小同黃鐘之宮耳。
然則柴玉制律,而與黃鐘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
夫自子一分終於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蓋術也。
亦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始動於子,參之於丑,歷十二辰之數,而得黃鐘之實,以為陰陽合德化生萬物
其說蓋有本矣。
然其言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而不言所謂濁倍之變何?
蕤賓之比于大呂,則蕤賓清而大呂濁,今又損二分之一以生大呂,則大呂之聲乃清於蕤賓,是不知夫倍大呂之濁。
然則蕭衍之論,至於夾鐘而裁長三七分,其失兆此矣。
不亦濫觴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鐘之實至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實至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二乘三約之者為下生之實;四乘三約之者,為上生之實。
之意,昭則詳矣。
然以蕤賓為上生大呂,而大呂下生夷則,何也?
蓋昭之說陽生陰為下生陰生陽為上生。
今以蕤賓為上生大呂則是陽生陰,乃上生也;以大呂為下夷則,是陰生陽,乃下生也。
其蔽亦由不知大呂有濁倍之變,則其視去本遠矣。
不亦挹其流于劉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則又大不然矣。
班固以八十一分為黃鐘之實,起十二律周徑,度其長以容其實初末嘗有徑三圍九之說也。
康之徒惑於八十一分之實,以一寸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異,於是有徑三圍九之論興焉。
天律之形圜,如以為三圍九,則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九分之數,以之容豈能至於千二百哉!
然則所謂圍九,方分也。
何以知之?
知龠之方,則知黃鐘之分亦方也。
雖無明說,其論洛下閎起曆之法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則一日之分也。
」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納之龠中,則不搖而自滿,是無異黃鐘之容也。
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
一龠之方,則黃鐘之分,安得不方哉!
九方分而圜之,則徑不止三分矣。
故夫三圍九之說,孟康為之也。
然由律生呂,數十有二,止矣;京氏演為六十,錢樂之廣為三百六十,則與黃帝之說悖矣。
樂之用《淮南》之術,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黃鐘太蔟姑洗林鐘南呂生三有四,以大呂夾鐘中呂蕤賓夷則無射生二十有七,應鐘生二十有八,始于包育,而終於安運
然由黃鐘迄於壯進百有五十,則三分損一焉以下生;由依行迄於億兆二百有九,則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運為終而不生。
其言與黃帝之法大相牴牾
自遷、而下,至是雜然莫適為主,至五季王樸而後議少定,沈括蔣之奇論之當矣。
不亦汨其泥而揚其波乎?
嗚呼
也者以實為本而法為末,陛下其實于上,而有司方定其法於下,以協天地中和之聲,則夫數子者,其說有可考焉,臣敢輕議哉!
淳熙間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呂新書》,朱熹稱其超然遠覽,奮其獨見爬梳剔抉參互考尋推原本根比次條理,管括機要闡究精微
其言雖多出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于古人成法
其書有《律呂本原》、《律呂證辨》。
本原》者,《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十二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量》第十三。
《證辨》者,《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
權臣既誣元定偽學,貶死舂陵,雖有其書,卒為空言嗚呼惜哉!
久之宜春歐陽之秀復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呂之度數不見於經,而釋經者反援《漢志以為據,蓋濫觴于《管子》、《呂氏春秋》,流衍於《淮南子》、司馬遷之書,而波助于劉歆京房之學。
班固漢志》,盡所出也;《司馬彪志》,盡所出也。
後世協律者,類皆執守以為定法
歷代合樂不為無人,而終不足以得天地陰陽之和聲所以不能追還隆古之盛者,大抵三分損益之說拘之也。
夫律不能損益之說以求之,由其有損有益而後有上生下生之異。
至其專用三分以為損益法則失之,未免乎聲與數之不相合,有非天成自然耳。
蓋嘗因其損益上下生之義,而去其專用三分之蔽,乃多為分法以求之,自黃鐘以往,其下生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
此其數之或損或益,出於自然,而與舊法不侔矣。
若謂相生之法,一下一上,既上而復下,則其法之窮也,於蕤賓大呂間見之。
黃鐘而降,轉以相生至於姑洗下生應鐘,而應鐘之上生蕤賓者,法也。
今乃蕤賓之生大呂,又從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載,所以變其說為下大呂,而大呂長遂用倍法矣。
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猶為有理獨專三分以為損益,則律之長短不中天地自然之數爾。
生律之分,蓋不止三分損益一端,以一律分為三,此生律之極數,特一求徵聲之法耳。
苟以三分損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則聲律殆無窮矣,何至於十二而止也乎。
十二律之生也,十律下生一律獨上生。
唯其下生者,損之極也,而後上生者益焉。
上生則律窮矣,此窮上反下、窮下反上之理也。
一弦之間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終之。
若以七弦而緊慢之為旋宮之法,則應鐘一均之律,宮聲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
天地聲音自然而然不可拘於一而不知通變也。
正律止於十二而已
竊意十二律度數,當具于《周禮》之《冬官》,如《考工記鳧氏為鐘、磬氏為磬之類,各有一職
然《冬官一篇既亡,則世無以考其度數之詳,而三分損益之說散見書傳者,恐或得之目擊不及識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誤,或求諸耳決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為定論
夫人以為法之盡善矣,豈知三分損益所生之律,乃僅得其聲之近似而未真。
蓋非師曠之聰,則耳不能齊,其聲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聽,是以不復求其法之未盡善者。
蔡邕所以不如耳決明者,亦不能盡信其法也。
後世之制樂者,不知律法固有未善,而每患其聲音高下不協以至古昔遺亡之器而求之,蓋亦不知本矣。
聲以數而傳,數以聲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則。
如侈者聲必咋,弇者聲必郁,高者數必短,下者數必長。
侈弇者,數也,未聞其聲而已知其有咋鬱之分;高下者,聲也,未見其數已知其有長短之異。
不得自然之聲,則數不可得而考;不得自然之數,則聲不可得而言。
今之制律者,不知出此,而顧先區區縱橫、古尺之修短斛鬥廣狹鐘磬高下謀之,是何足以得其聲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見者,漢律曆耳。
然則三分損益之法為未善,亦隱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書可謂究心,然其說亦有可用與否
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而又有證于古,凡載於吾書者可見矣;其否者,皆由習熟三分上下生之說,而不於聲器之近似者察之也。
豈嘗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
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蓋律之所以長短不止三分損益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於有二十分之法。
管之所以廣狹,必限於千二百定數,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異,與體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實積、隙積之理。
還相為宮之法,有以推見其為一陰一陽相繼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謂也。
嗟乎
觀吾書者,能知其數之出於自然而然,則知由先漢以前至於今日上下幾二千年,凡史傳所述三分損益一定之說者,可以刪而去之矣。
使其說之可用也,則累世律可協、樂可和,何承天劉焯不改其法矣。
京房六十律不足以和樂而況錢樂之衍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無用乎?
是其數非出於自然之無加損,而徒欲傅會當期日數雲爾
古之聖人所以定律止於十二者,自然理數也。
不因自然理數,則以三分損益法衍之,聲律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況京房之六十乎!
且房之律,吾意其自為之也,而托言受之焦延壽,以欺乎人,以售其說。
使律法之善,何必曰受諸人
律法不善矣,雖焦延壽何益哉!
所謂善不善者,亦顧其法之可用與否耳。
曩者魏漢津創用指尺以制律,乃竊京房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人之議,能行之於一日豈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數之損益可以互相生,總為百四十四以為之體,或變之,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
不用則已,用則聲必和,亦因古黃九寸法審之,以人物之聲而稍更定之耳。
或曰:律止十二,胡為百四十四律乎?
」應之曰:「十二者,正聲也;百四十四者,變聲也。
使不為百四十四者,何以十二宮七聲長短之有定數,而宮、、角、徵、羽清濁之有定分乎?
其要主於和而已
故有正聲則有變聲也,通其變然後可與論律矣。」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數第一,《黃鐘起數第二,《生律分正法第三,《生律分變法》第四,《正變生律分起演算法》第五,《十二宮百四十四律數》第六,《律數傍通法》第七,《律數傍通別法第八;《九分寸法辨》第九、第十,《五十九律會同》第十一,《空圍龠實辨》第十二,《十二律分陰圖說》第十三,《陽聲陰聲配乾坤圖》第十四,《五聲五行之序》第十五,《七聲五行之序》第十六,《七聲分類》第十七,《十二宮七聲倡和》第十八,《六十調圖說》第十九,《辨三律聲法》第二十。
真德秀趙以夫盛稱之。
舒州桐城縣丞李如篪作《樂書》,評司馬光範鎮論律,曰:
得蜀房庶言尺法,庶言:「嘗得古本漢書》,云:'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穀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去'之起積一千二百'八字故自前世累黍為之,縱置之則太長,橫置之則太短。
今新尺橫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則大其空徑四厘六毫是以樂聲太高,皆由儒者誤以一黍一分,其法非是
不若以千二百黍實管中,隨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長一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徑,數合則律正矣。
盛稱此論,以為先儒用意不能到。
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千二百黍實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長一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
則據《漢書正本之「度起于黃鐘之長。
子穀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本無「之起積一千二百八字
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黍廣定一分,九十分則黃鐘之長,是律由度起也。
《書》云:「同律、度、量、衡。
先言而後及度、量、衡,是度起於律,信矣。
然則鎮之說是,而光之說非也。
然庶之論積一千二百之廣之說則非,必如其說,則是律非起於度而起於量也。
光之說雖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後之為律者,不先定其分寸,亦無以起律
又其法本之《漢志》之文,則光之說亦不得謂其非是也。
故嘗論之,律者,述氣之管也。
候氣之法,十有二月,每月為管,置於地中
氣之來至,有淺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長。
十二月之氣至,各驗其當月之管,氣至則灰飛也。
其為管之長短與其氣至之淺深,或不相則不驗。
上古聖人制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氣,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
以十二管較之,則黃鐘之管最長,應鐘之管至短;以林鐘比于黃鐘,則短其三分之一;乙太簇比之林鐘,則長其三分之一;其餘或長或短,皆上下三分一之數。
默符聲氣自然之應者如此也,當時惡睹所謂三分損益哉!
又惡睹夫一千二百黍實黃鐘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之說哉!
古之聖人既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量、衡之法,遂取之中者以實黃鐘之管,滿龠傾而數之,得黍一千有二百,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廣而度之,得黃鐘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重而兩之,因以生
去古既遠,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傳,而猶有所謂一千二百一龠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者可考也。
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則律可得而成也。
先王之本於律以起度、量、者,自源而生流也;後人以度、量、起律者,尋流而及源也。
光、鎮爭論往復前後三十年不決大概言以起度,以度起律不同
鎮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說,不知後世舍去度數安得如古聖人默符聲氣之驗,自然成律也哉
至若庶之增益漢志八字以為脫誤,及其他紛紛之議,皆穿鑿以為新奇,雖鎮力主之,非至當之論有補於律法者也。
如篪書曰《樂本》,曰《樂章》。
沙隨程迥著《三器圖議》,曰:「體有長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生量也;物有輕重所以用權也。
是器也,皆准之上黨羊頭山之焉。
以之測幽隱之情,以之達精微之理。
三光之運,則不失其度;通八音之變,則可召其和。
以辨上下則有品,以分隆殺有節
朝廷出治生民日用未有頃刻不資焉者也。
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權,必參相得然後黃鐘之律可求八音五聲之而應也。
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於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竟于權不合,乃謂二兩,已得官稱一兩,反疑史書之誤。
韓琦丁度詳定,知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參相考也。」
先是,鎮上封事曰:「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音聲也。
音聲生於無形,故古人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
有形者何?
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稱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後得也
謂:「以三器,則十者無不該。
三者,尺為之本。
周尺也者先儒考其制,吻合不一
宋祁取《隋書大業中歷代尺十五等,獨以周尺為之本,以考諸尺。
韓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與周尺相近
司馬備刻之于石。
舊物也。
以是定尺,又以是參定權量,以合諸器,如挈裘而振其領,其順者不可勝數也。」
博學好古朱熹禮敬之。
其後江陵府學教授廬陵應龍,既注《·律曆志》,設為問答,著《鐘律辨疑三卷至為精密,發古人所未言者
公元1132年
宋曆在東都八改,曰《應天》、《乾元》、《儀天》、《崇天》、《明天》、《奉元》、《觀天》、《紀元》。
星翁離散,《紀元曆》亡,紹興二年高宗重購得之六月甲午,語輔臣曰:「曆官推步不精,今曆差一日,近得《紀元曆》,自明年改正協時正日,蓋非細事。
」是歲,始議制渾儀
十一月工部言,《渾儀法要》當以子午為正,今欲定測樞極,合差局官二員
詔差李繼宗等充測驗正宮,俟造畢進呈日,同參指說制度丁師仁李公謹入殿安設
三年正月壬戌進呈渾儀木樣。
壬申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省識東都渾儀四座:在測驗渾儀刻漏所曰至道儀,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儀,在太史天文院熙寧儀,在合台曰元祐儀,每座約銅二萬餘斤,今若半之,當萬餘斤。
且元祐製造,有兩府提舉
都司覆實用銅八千四百斤。
工部物料臨安府傭工匠,仍令工部長、貳提舉
公元1135年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九分半,虧在辰正
常州布衣得一言:當食八分半,虧在巳初
其言卒驗。
侍御史張致遠言:「今歲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不驗得一為臣言,皆有依據
蓋患算造者不能消息盈虛之奧,進退遲疾之分,致立朔有訛。
定朔小餘七千五百以上者,進一日
紹興四年十二月小餘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進,故十一月小盡今年五月小餘七千一百八十,少三百二十,乃為進朔,四月大盡
建炎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甲戌為臘,陰陽書曰:臘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大寒前後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正月十一日,若即用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
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大寒,後四日庚戌,雖近,緣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時十九日戊戌為臘。
得一歲旦日食,嘗預言之,不差厘刻。
願詔得一改造新曆,委官專董其事。
仍盡取其書,參校太史有無,以補遺闕。
曆算子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幾日官無曠曆法不絕
二月丙子,詔秘書少監朱震秘書省監得一改造新曆
八月,曆成,賜名《統元》,從之。
翰林學士孫近為序,以六年頒行,遷震一秩,賜得一通微處士,官其一子
道士裴伯壽受賞有差
得一上推甲子之歲,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冬至日度起於虛中以為元。
著《歷經七卷,《曆議》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細行二卷,《氣朔入行草》一卷,詔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史官重修宗正史,求《奉元曆不獲,詔陳得一裴伯壽赴闕補修之。
公元1144年
十四年,太史局請制渾儀工部員外郎謝伋言:「臣嘗詢渾儀之法,太史官生論議不同鑄作之工,今尚闕焉
臣愚以為宜先詢訪制度敷求通曉天文歷數學者參訂是非,斯合古制。
蘇頌之子應詔赴闕,請訪求其父遺書考質制度
宰相秦檜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曉
高宗曰:「此闕典也,朕已就宮中製造,範制雖小,可用窺測,日以晷度、夜以樞星為則,非久降出,第當廣其尺寸爾。
於是提舉
內侍邵諤運思,專令主之,累年方成。
公元1166年
統元曆頒行雖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紀元》法推步,而以《統元》為名。
乾道二年日官以《紀元曆》推三年丁亥十一月甲子朔,將頒行裴伯壽禮部陳《統元曆法當進作乙丑朔,於是依《統元曆法正之。
公元1167年
光州士人劉孝榮言:「《統元曆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天二度。
嘗自著曆,期以半年可成,願改造新曆
禮部謂:「《統元曆》法用之十有五年,《紀元曆》法經六十年,日月交食先天分數之差,五星細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
造曆官拘于依用法,致朔日進退氣節日分有誤,于時改造
伯壽言:「造曆必先立表測景驗氣,庶幾精密
判太史局吳澤私于孝榮,且言銅表難成、木表易壞以沮之。
乃詔禮部尚書周執羔提領改造新曆執羔亦謂測景驗氣,經涉歲月
孝榮乃采萬分曆,作三萬分以為日法,號《七曜細行曆》,上之。
三年執羔歷來上,孝宗曰:「日月盈縮,須隨時修改
執羔對曰:「舜協時正日積久不能無差,故協正之。
孝宗問曰:「今曆與古曆何如
」對曰:「堯時冬至日牽牛今冬至日在鬥一度。」
孝榮《七曜細行曆》自謂精密,且預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一分日官言食二分伯壽並非之,既而精明不食
孝榮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及五分
又定戊子歲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復滿。
伯壽言:「當食既,復滿在戌正三刻。」
侍御史單時言:「比年史局以《統元曆》稍差而用《紀元曆》,《紀元》浸差,邇者劉孝榮議改曆四月朔日食不驗日官兩用《統元》、《紀元以定晦朔二曆之差,歲益已甚非所明天道、正人事也。
四月朔之日不食,雖為差誤,然一分之說,猶為近焉。
八月望月食五分新曆以為六分,亦為近焉。
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為驗,是夜或有陰晦風雨,願令日官與孝榮所定七政躔度其說異同者,俟其可驗之,以渾象測之,察其稍近而屢中者,從其說以定曆,庶幾不致甚差。
」詔從之。
十一月,詔國子司業權禮部侍郎程大昌監察御史張敦實監太史局驗之。
孝宗務知曆法疏密,詔太史局高宗所降小渾儀測驗造曆
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復滿,如伯壽言。
等又言:「去年承詔十二月癸卯乙巳兩夜監測太陰太白新曆為近。
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與大昌等以渾儀定其光滿,則舊曆差近,新曆差遠。
若遽以舊曆為是,則去年所測四事新曆為近,今者所定月食,乃復稍差,以是天道難測
儒者莫肯究心,一付之星翁曆家,其說又不精密
願令繼宗、孝榮等更定三月一日七政躔度異同者,仍令臣等往視測驗造曆焉。
三月,詔大昌同驗之。
史局止用《紀元曆》與新曆測驗未嘗參以《統元曆》。
臣等先求判太史局李繼宗天文官劉孝榮等《統元》、《紀元》、新曆異同,於三月初九日夜十一日早、十四日夜二十日早詣太史局,召三曆官上臺用銅窺管對測太陰、木、火、土星昏晨經歷度數參稽所供,監視測驗
初九日昏度:舊曆太陰黃道張宿十二度八十七分,在赤道張宿十度新曆黃道張宿十四度四十分,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太。
臣等驗得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半。
今考之新曆稍密,舊曆皆疏。
十一日早晨度:木星黃道室宿十五度七分,在赤道室宿十三度少;土星黃道虛宿七度三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強。
新曆木星黃道室宿十五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弱土星黃道虛宿六度二十一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少弱
臣等驗得五更三點土星赤道虛宿六度弱;五更五點木星赤道室宿十四度。
今考之新曆稍密,舊曆皆疏。
十二日都省定驗《統元》、《紀元》及新曆疏密
統元曆》昏度,太陰黃道氐宿初度九十四分,在赤道氐宿三度少;《紀元曆》在黃道氐宿初度八十三分,在赤道氐宿二度太;新曆黃道亢宿八度七十一分,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
曆官渾儀由南數之,其太陰北去角宿距星二十一度少弱
舊曆官稱昏度亢宿未見,祗以窺管測定角宿距星,復以曆書東方七宿,角占十二度,亢占九度少;既亢宿未見,當除角宿十二度,即太陰此時赤道亢宿九度少弱
今考之新曆全密,《紀元》、《統元曆》皆疏。
二十日早晨度:《統元曆太陰黃道鬥宿十一度九十一份,在赤道鬥宿十二度少;火星黃道危宿七度九十一分,在赤道危宿七度少;土星黃道虛宿八度八十二分,在赤道虛宿八度太強。
紀元曆》太陰黃道鬥宿十一度四十分,在赤道鬥宿十一度半;火星黃道危宿六度,在赤道危宿六度太;土星黃道虛宿七度三十九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弱
新曆太陰黃道鬥宿十度六十一分,在赤道鬥宿十度少;火星黃道危宿七度二十分,在赤道危宿六度土星黃道虛宿六度五十三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
曆官驗得太陰赤道鬥宿十度火星赤道危宿六度強,土星赤道虛宿六度半。
今考之太陰,《紀元曆》疏;火星新曆、《紀元曆》全密,《統元曆》疏;土星新曆全密,《紀元》、《統元曆》疏。」
公元1168年
又詔時與尚書禮部員外郎李燾測驗,時等言:「先究《統元》、《紀元》、新曆異同,召三曆官上臺用銅窺管對測太陰、土、火、木星晨度經歷度數參稽所供,監視測驗
二十四日早晨度:《統元曆太陰黃道危宿十一度九十分,在赤道危宿九度木星黃道室宿十八度一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黃道危宿十度七十分,在赤道危宿十度土星黃道虛宿八度九十五分,在赤道虛宿九度
紀元曆》太陰赤道危宿十度五十三分,在赤道危宿八度半;木星黃道室宿十七度六十八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火星黃道危宿九度八十四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黃道留在虛宿七度四十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
新曆太陰黃道危宿十三度五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木星黃道室宿十八度一十分,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半強火星黃道危宿十度八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黃道虛宿六度六十分始留,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始留。
曆官驗得太陰赤道危宿十度木星赤道室宿十六度太,火星赤道危宿九度半,土星赤道虛宿六度半弱
今考之太陰,《統元曆精密、《紀元曆》、新曆皆疏;木星新曆稍密,《紀元》、《統元曆》皆疏;火星,《紀元》、新曆皆稍密,《統元曆》疏;土星新曆稍密,《紀元》、《統元曆》皆疏。
二十七日早晨度:《統元曆木星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六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太強;火星黃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強;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八度九十八分,在赤道虛宿九度
紀元曆》木星黃道壁宿初度二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分空;火星黃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七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留在黃道虛宿七度四十八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
新曆木星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壁宿初少強;火星黃道危宿十二度二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半;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六度六十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
曆官驗得木星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赤道虛宿六度半。
今觀木星新曆稍密,《紀元》、《統元曆》皆疏;火星,《紀元曆》全密,《統元》、新曆皆疏;土星新曆稍密,《紀元》、《統元曆》皆疏。」
公元1169年
由是朝廷始知三曆異同,乃詔太史局以新舊曆參照行之。
禮部言:「新舊曆官互相異同參照實難,新曆比之舊曆稍密。
詔用新曆,名以《乾道曆》,己丑歲頒行
孝榮有《考春秋日食一卷,《漢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唐日月交食一卷,《宋朝日月交食一卷,《氣朔入行一卷,《強弱日法格數》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