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元-托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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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八十 志第33 律曆一十三

作者 脫脫
紀元
交會
交終分:一十九萬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終日:二十七、餘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餘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萬。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數: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約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約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象度:九十、約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約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陽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陰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交終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為日,不滿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泛日餘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泛日餘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滿交終日餘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時入泛日餘秒
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得朔、望夜半入泛日餘秒
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經朔、望夜半入泛日餘秒,視定朔望日辰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餘秒大月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餘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餘秒
定朔望加時入交:置經朔、望加時入泛日餘秒,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時入泛日餘秒
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置定朔、望加時入泛日餘秒,以日法通日,內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
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以定朔、望加時入遲疾度遲減疾加之,滿與不足進退交終度及分。
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
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定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為入陽曆積度;已上者去之,餘為入陰曆積度。
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已下為在少象;已上,覆減交中度,餘為入老象。
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於上,列交象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五百而一,所得,用減所入老、少象度及分,餘,列交中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滿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所得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為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及分。
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朔望時入常日:置其月經朔、望加時入泛日餘秒,以其月入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得朔、望加時入常日餘秒
交初交初,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交初;近交中交中,在十三日十四日交中
日月食甚定數:以其朔望入氣、入轉朏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副置之;以定朔、望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其定朔、望如算外在四七日者,視其餘在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初數已上,以末率乘之,末數而一。
所得,視入轉,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以朏減朒加經朔望小餘,為泛餘。
滿與不足進退大餘
日食者視泛餘,如半法已下,為中前;列半法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九百三十五而一,所得為差;以減泛餘,為食甚定餘;用減半法,為午前分。
如泛餘在半法已上,減去半法,為中後;列半法於下。
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日法而一,所得為差;以加泛餘,為食甚定餘;乃減去半法,為午後分。
月食者視泛餘,如半法上減半法,餘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已上者,覆減半法,餘亦自相乘,如三萬而一,所得,以減泛餘,為食甚定餘;如泛餘不滿半法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列於上位,已上者,用減日出分,餘倍之,亦列於上位,乃四因三約日出分,列之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五千而一,所得,以加泛餘,為食甚定餘。
日月食甚辰刻:倍食甚定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五因之,滿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
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加半辰,命起子初
日月食甚入氣:食甚大、小餘及食定小餘,並定朔、望大餘以此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
置其朔望食甚大、小餘,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朔望入氣日餘,經朔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
為日、月食入氣日餘秒
各置食甚入氣及餘秒,加其氣中積,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即為日、月食中積及分。
日月食甚日行積度:置食甚氣餘,以所入氣日盈縮分乘之,日法而一,加減其日先後數,至後加,分後減
先加後減日、月食中積,即為日、月食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置日食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已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自相乘,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減二千四百三十,餘為氣差;以午前、後分乘之。
如半晝分而一,以減氣差,為氣定數
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夏至後末限、冬至後初限,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如半晝分而一,所得,在氣差已上者,即以氣差覆減之,余應加者為減,減者為加。
求刻差:置日食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列二至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為刻差。
午前、後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為刻差定數
冬至後食甚在午前夏至後食甚在午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
冬至後食甚在午後夏至後食甚在午前交初以減,交中以加。
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數減之,餘為刻差定數,依其加減
求朔入交定日:置朔入交常日餘秒,以氣、刻差定數加減之,交初加三千一百,交中減三千,為朔入交定日餘秒
求望入交定日:置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常日之余,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望入交定日餘秒
月行陰陽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餘秒如在中日餘秒已下為月在陽曆;如中日餘秒已上,減去中日,為月在陰曆
求入食限前後分:視其朔、望月行入陰陽曆不滿日者為交後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減交中日,為交前分;視交前、後分各在食限下者為入食限
日食分:以交前、後分各減陰陽曆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為日食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命大分以十為限,即得日食之分。
其食不及大分者,行勢稍近交道光氣微有映蔽,其日或食或不食
月食分:視其望交前、後分,如二千四百已下者食既;已上,用減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為月食大分不盡,退除為小分
命大分以十為限得月食之分。
日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陽曆一百九十八而一,陰曆三百一十七而一,所得,用減五百八十三,餘為日食泛用分。
月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七百四而一,所得,用減六百五十六,餘為月食泛用分。
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副之,以食甚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如算外在四、七日者,依食定餘求之。
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即為日月食定用分。
月食內外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二百四十九而一,所得,用減二百三十一,餘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為月食內分;用減定用分,餘為既外分。
日月食虧初復滿小餘:置日、月食甚小餘,各以定分減之,為虧初;加之,為復滿;其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之,為初既;加之,為生光:即各得所求小餘。
如求時刻,依食甚術入之。
月食更點法:置月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減去七百二十九,餘五約之,為更法;又五除之,為點法。
月食更點:置虧初、食甚、復末小餘,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
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日食所起: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復于東南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于東北
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西,復於正東。
此據午地而論之。
月食所起: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復於西南
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東,復於正西。
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日月出入帶食所見分數:各以食甚小餘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進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減既分,即月帶出入所見之分,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
以減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
食甚在晝,晨為漸進,昏為已退;其食甚,晨為已退,昏為漸進
日月食甚宿次:置食甚日行積度,望即更加半周天。
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日、月食宿度及分。
五星
木星周率:二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九、秒六十四。
周差:二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三、秒六十四。
曆率: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三十六、秒二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約分八十八、秒六十。
曆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四、秒五十。
中度:一百八十五、約分六十二、秒二十五。
策度:一十五、約分二十一、秒八十五。
伏見度:一十三。
木星盈縮
火星周率:五百六十八萬五千六百八十七、秒六十四。
周差:三十六萬四百一十四、秒四十四。
曆率: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七、秒二十。
周日:七百七十九、約分九十二、秒九十七。
曆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四、秒六十五。
中度:一百八十二、約分六十二、秒三十二半。
策度:二十五、約分二十一、秒八十六。
伏見度:一十九。
火星盈縮
土星周率:二百七十五萬六千二百八十八、秒七十八。
周差:九萬三千六百六十二、秒七十八。
曆率:二百六十六萬九千九百二十五、秒九十。
周日:三百七十八、約分九、秒一十七。
曆度:三百六十六、約分二十四、秒四十九。
中度:一百八十三、約分一十二、秒二十四半。
策度:一十五、約分二十六、秒二。
伏見度:一十七。
土星盈縮
星周率:四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五十一、秒四十三半。
合日:二百九十一、約分九十五、秒一十四。
曆率: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六、秒一十六。
周日:五百八十三、約分九十、秒二十八。
曆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三十二。
中度:一百八十二、約分六十二、秒六十六。
策度:一十五、約分二十一、秒八十九。
伏見度:一十半。
金星盈縮
HT5」SS〗水星周率: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三十八、秒五。
合日:五十七、約分九十三、秒八十一。
曆率:二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九十四、秒九十五。
周日:一百一十五、約分八十七、秒六十二。
曆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六、秒六十八。
中度:一百八十二、約分六十三、秒三十四。
策度:一十五、約分二十一、秒九十四半。
晨伏夕見:一十四。
夕伏晨見:一十九。
水星盈縮
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其星周率除之,所得周數。
不盡者,為前合
以減周率,余滿日法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命之為平合中星,以諸段常日常度累加之,即諸段中積中星
其段退行者,以常度減之,即其段中星
木火三星平合諸段入曆:置其星周數,求冬至後合,皆加一數置之。
以周差乘之,滿其星曆率去之,不盡滿日法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為其星平合入曆度及分、秒。
以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諸段入曆。
金水二星平合及諸段入曆:置氣積分,各以其星曆率去之,不盡滿日法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平合中星,即為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入曆度及分、秒;以其星其段限度依次累加之,即得諸段入曆。
五星平合及諸段盈縮定差:各置其星其段入曆度及分,如曆中已下為在盈;已上減去曆中,餘為在縮;以其星曆策除之為策數不盡,為入策度及分;命策數,算外,以其策損益率乘之,如曆策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以損益其下盈縮積,即其星其段盈縮定差。
公元1219年
五星平合及諸段定積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天正冬至餘及約分加之,即為定日分;盈紀法六十去之,不盡,命己卯,算外,即得日辰
五星平合諸段所在月日各置其段定積,以天正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分。
月數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分,乃以日辰相距為定朔月、日。
五星平合諸段加時定星:各置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乃可加減
五星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分秒
五星皆因前留前段初日定星,後留為後初日定星,餘依術算。
五星諸段初日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乃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段初日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諸段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星相減,為其段度率及分秒
求諸段平行度: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段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餘為泛差;並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為總差。
前段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平行分相減,餘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後段平行分相減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平行分相減,餘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晨遲末段,視段無平行分,因前初段末日行分與晨遲末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其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為總差。
內金依順段術入之,即得所求。
夕遲初段,視前段平行分,因後末初日行分夕遲初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後段平行分多者,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段平行分少者,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其在退行者,前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各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分秒
前後平行分俱多、俱少者,平注之;本段總差不滿大分者,亦平注之。
每日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日率一以除之,為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損之;後行分多,益之。
每日行度分秒;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前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減行日分,後行分少,減之;後行分多,加之。
以所求日乘之,為積度;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宿次,即得所日宿次。
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盡,為入氣已來日數分秒
氣數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日分秒
定積滿歲日及分,去之,餘,在來年冬至後。
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減太陽行分,餘為行差。
、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星行分,餘為行差。
、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並太陽行分為行差。
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縮定差,內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在平合夕疾、晨伏者,乃盈減縮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用盈加縮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五星定合定積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後加先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
、水二星順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先加後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其星定合日定積、定星。
、水二星退合者,以退合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減先後數,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先減後加,以差度先加後減再定合泛積,為其星再定合積星。
各以冬至餘及約分定積滿紀法去之,命己卯,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所在宿次。
木火三星定見定積日:各置其星定見、伏泛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如二至限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歲周,餘亦自相乘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泛積,為定積;如前加命,即得日辰
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夕見、晨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日;先加後減泛用積,為常用積。
晨見夕伏,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日;先減後加泛用積,為常用積。
如常用積在二至限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餘為夏至後。
二至後日分在象限已下自相乘,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如法而一,所得為分冬至夏至後夕,以十八為法冬至夏至後晨,以七十五為法
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加減常用積,為定用積;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
水星,夕疾在大暑初日立冬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不見;晨留在大寒初日立夏九日三十五分已下者晨見夕見
公元1073年
熙寧六年六月提舉司天監陳繹言:「渾儀尺度與《法要不合二極赤道四分不均,規、環左右距度不對遊儀重澀難運,黃道映蔽橫簫,遊規璺裂,黃道不合天體天樞極星不見
天文院渾儀尺度二極赤道四分不均黃道、天常環月道映蔽橫簫,及月道不與天合,天常環攻難轉,天樞極星不見
皆當因舊修整,新定渾儀改用古尺,均賦辰度,規、輕利黃赤道、天常環側置,以北際當天度,省去月道,令不蔽橫蕭,增天樞二度半,以納極星,規、二極,各設環樞以便遊運。
」詔依新式製造,置於司天監測驗,以較疏密
七年六月司天監呈新渾儀、浮漏于迎陽門,帝召輔臣觀之,數問同提舉官沈括,具對所以改更之理。
尋又言:「准詔,集監官較其疏密無可比較
」詔置於翰林天文院
七月,以右正言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賞有差
初,上《渾儀》、《浮漏》、《景表三議,見《天文志》。
朝延用其說,令改造法物曆書
至是,渾儀、浮漏成,故賞之
公元1082年
元豐五年正月翰林學士王安禮言:「詳定渾儀歐陽發上渾儀、浮漏木樣,具新器之宜,變舊器之失,臣等竊詳司天監浮漏,疏謬不可用,請依新式改造
至道皇祐渾儀景表亦各差舛,請如法條奏修正
」從之。
元祐四年三月翰林學士許將等言:「詳定元祐渾天儀象所奉詔製造水運渾儀木樣,如試驗候天不差,即別造銅器,今校驗與天合。
」詔以銅造,仍以元祐渾天儀象為名。
等又言:「前所渾天儀者,其外形圓,可遍佈星度其內有璣、有衡,可仰天象
今所建渾儀象,別為二器,而渾儀測天度之真數,又以渾象置之密室自為天運,與儀參合
若並為一器,即象為,以同正天度,則渾天儀象兩得之矣。
請更作渾天儀
」從之,七年四月,詔尚書左丞蘇頌撰《渾天儀象銘》。
六月,元祐渾天儀象成,詔三省樞密院官閱之。
紹聖元年十月,詔禮部秘書省,即詳定制造渾天儀象所,以新舊渾儀集局官同測驗,擇其精密可用者以聞。
公元1124年
宣和六年七月宰臣王黼言:
公元1102年
崇甯元年邂逅方外之士京師,自雲王其姓,面出素書一,道璣衡之制甚詳。
比嘗請令應奉司造小樣驗之,逾二月,乃成璿璣,其圓如丸,具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置南北極昆侖山及黃、赤二道,列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六十四卦十幹十二支晝夜百刻,列二十八宿、並內外三垣、周天星
日月黃道天行每天左旋一周,日右旋一度冬至南出赤道二十四度,夏至北入赤道二十四度,春秋二分黃、赤道交而出卯入酉。
月行十三度有餘,生明於西,其形如鉤,下環西見半規,及望而圓;既望,西缺下環東見半規,及晦而隱。
某星始見,某星已中,某星將入,或左或右,或遲或速,皆與天象吻合,無纖毫差。
玉衡植於屏外,持扼樞鬥注水激輪,其下為機輪四十有三,鉤鍵交錯相持次第運轉不假人力,多者日行二千九百二十八齒,少者五日行一齒,疾徐相遠如此,而同發於一機,其密殆與造物者侔焉。
自余悉如唐一行之制。
公元1124年
一行舊制機關,皆用銅鐵為之,澀即不能自運,今制改以堅木若美玉之類。
舊制外絡二輪,以綴日月,而二輪蔽虧星度仰視躔次不審,今制日月皆附黃道,如蟻行磑上。
舊制雖有合望,而月體常圓,上下弦無辨,今以機轉之,使圓缺隱見合天象。
制止有候刻辰鐘鼓晝夜短長日出更籌之度,皆不能辨,今制為司辰壽星,運十二時輪,所至時刻,以手指之,又為燭龍,承以銅荷時正吐珠,迴圈自運。
其制皆出一行之外
即其器觀之,全象天體者,璿璣也;運用水鬥者,玉衡也。
昔人或謂璣衡渾天儀或謂有璣而無衡者為渾天象,或謂渾儀望筒為衡:皆非也。
甚者莫知璣衡為何器。
鄭康成運轉者為璣,持正者為衡,以今制考之,其說最近
又月之晦明自昔弗燭厥理,獨揚雄云:「月未望則載魄於西,既望終魄於東,其溯於日乎?
京房云:「月有形無光,日照之乃光。
」始知月本無光,溯日以為光。
本朝沈括用彈況月,粉塗其半,以象對日之光,正側視之,始盡圓缺之形。
今制與三者之說若合符節
宜命有司置局樣制,相址於明堂或合台之內,築台陳之,以測上象
別制三器一納禦府,一置鐘鼓院一備車駕行幸所用
仍著為成書,以詔萬世
詔以討論製造璣衡所為名,命黼總領內侍梁師成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