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律曆二
作者: 元 脫脫 等
應天乾元儀天曆
◎律曆二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步月離入先後曆〈〉
離總:五萬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 〈〉
轉日: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 〈〉
曆中日: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 〈〉
朔差日: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 〈〉
〈〉
度母:一萬一百。
秒法:一萬。 〈〉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以通餘減元積,餘以離總去之為總數;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如曆中日以下為入先曆;以上者去之,為入後曆。命日,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日分。累加七日、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曆中日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後曆日分。 〈〉
七日:初數八千八百八十八,〈〉末數一千一百一十四。 〈〉
十四日:初數七千七百七十四,〈〉末數二千二百二十八。 〈〉
又《儀天》法月離先後度數:〈〉以月朔、弦、望入曆先後分通減元法,餘進位,下以其日損益率展之,以元法收為分,所得,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其七日、十四日,如初數以下者,返減之,以上者去之,餘,返減末數,皆進位,下以損益率展之,各滿末數為分,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 〈〉
朔弦望定日:以日躔、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弦、望中日,為定日。 〈〉
推定朔弦望日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日加定積,〈〉日滿七十六去之,不滿者,命從金星甲子,算外,即得定朔、弦、望日辰星直也。視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又視朔所入辰分皆與二分相減,餘二收,用減八分之六,其朔定小餘如此;以上者進一日;朔或有交正見者,其朔不進。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若有虧初在辰分以下亦如之。 〈〉
〈〉
九道宿度:〈〉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四序月離為八節,九道斜正不同,所入七十二候,皆與黃道相會。各距交初黃道宿度,每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卻從減盡起,每限減半,九限終十二而至半交,乃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一度少強,更從減盡起,每限增半,九限終十二,復與日軌相會。交初、交中、半交,各以限數,遇半倍使,乘限度為泛差。其交中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前後候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各至二分之宿前後候數乘之,皆滿百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減,交中前後各九限為加;夏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加,交中前後各九限為減。大凡月交後為出黃道外,交中後為入黃道內。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倍泛差,退一位,〈〉又以黃道差減,為赤道差。交初、交中前後各九限,以差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減。以黃赤道差減黃道宿度為九道宿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 〈〉
九道交初月度:〈〉置月離交初黃道宿度,各以所入限數乘之,〈〉如百而一,為泛差;用求黃、赤二道差,依前法加減之,即月離交初九道宿度。 〈〉
求九道朔月度:百約月離先後定數,後加先減四十二,用減中盈而從朔日,乃加交初九道宿次,即得所求。 〈〉
求九道望月度:〈〉以象積加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即得所求。 〈〉
求晨昏月:〈〉置後曆七日下離分,與其日離分相比較,取多者乘朔、望定分,取少者乘晨昏分,皆滿元法為分,百除為度分,仍相減之,〈〉各得晨昏前後度分;前加後減朔、望九道月度為晨昏月。 〈〉
晨昏象積:〈〉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即得所求。 〈〉
求每日晨昏月:〈〉累計距後象離分,百除為度分,用減晨昏象積為加,不足,返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為日差;用加減每日離分,百除為度分,累加晨昏月,命以九道宿次,即得所求。 〈〉
步晷漏
求每日晷景去極度晨分:〈〉各以氣數相減為分,自雨水後法十六,霜降後法十五,除分為中率,二率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中率為初、末率。 〈〉又以元法除合差,為日差;〈〉為每日損益率;以其數累積之,各得諸氣初數也。 〈〉
公元1206年
求昏分:以晨分減元法為昏分。 〈〉
求每日距中度:〈〉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為度,不盡,退除為距子度,用減半週天度,餘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為每更度分。 〈〉
求每日昏明中星:〈〉置其日赤道日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為夜半中星;又加之,為曉中星。 〈〉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臨。 〈〉
求日出入時刻:〈〉以二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 〈〉
晝夜分:〈〉倍日出分,為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盡夜分。 〈〉
更籌:〈〉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差。 〈〉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餘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約餘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約餘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求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又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餘為其日中晷景常數也。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於次日晷景為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日,內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象,以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黃道去極度。置去極度分,與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減,餘者為赤道內外度分。若黃道去極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為內,若在以上者為外度及分。
《儀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損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後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後減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儀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減之,餘者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減五千五十分,餘者為其日距午分。
月離九道交會〈〉
交總:七十一萬七千八百一、秒八十二。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準: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準:一萬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準: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會
交率:一萬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餘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準: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準: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萬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儀天》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餘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餘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餘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餘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數: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萬。
陰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餘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陽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以通餘減元積,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為分,滿交總去之,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倍總數,百收為分,用減之,餘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 〈〉
求次朔望中盈:〈〉各置天正經朔中盈度分,視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餘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 〈〉
月離朔交初度分:〈〉置其朔中盈度分,〈〉加減訖為定,用減天正加時黃道宿度分,餘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 〈〉
月入陰陽曆:〈〉以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如中準以下者為月出黃道外;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黃道內。 〈〉
求食甚定餘: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前以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以乘三百,如半晝分而一,為差。 〈〉加減定朔分,為食定餘。以差皆加午前、後分,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為食定餘。 〈〉
入食限:置黃道內、外分,如初準已上、末準已下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月在黃道內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內、外皆食。末準已下為交後分;初準以上者,返減中準,為交前分。 〈〉
入盈縮曆:〈〉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餘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置其朔入曆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餘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餘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內減外加、午後內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內加外減,午後內減外加。 〈〉
赤道差:〈〉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餘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泛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內減外加、縮初盈末內加外減。 〈〉
日食差:依黃、赤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 〈〉
距交分:〈〉置交前後分,以黃、赤二差加減之,為距交分。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內道即有食。 〈〉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餘減四分之三,〈〉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減,即返減之,餘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 〈〉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準,餘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食之大分。 〈〉其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 〈〉
日月食虧初复末:〈〉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餘,為復末定分;減之,為虧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餘為食定分,餘卻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复末定分也。 〈〉
日食起虧:〈〉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復於正東。 〈〉
月食起虧:〈〉月在內道,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復於正西。 〈〉
帶食出入:〈〉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初定分以上、复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复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 〈〉
更點:〈〉各置虧初、食甚、复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 〈〉
日月食宿分:〈〉以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鬥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