呜呼,五代礼乐文章,吾无取焉。其后世有欲知之者,不可以遗也。作司天职方考。
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周天一岁,四时,二十四气,七十二候,行十日十二辰,以为历。而谨察其变者,以为占。占者,非常之兆也,以验吉凶,以求天意,以觉人事,其术藏于有司。历者,有常之数也,以推寒暑,以先天道,以勉人事,其法信于天下。术有时而用,法不可一日而差。差之毫釐,则乱天人之序,乖百事之时,盖有国之所重也。然自尧命羲、和见于书,中星闰馀,略存其大法。而三代中间千有馀岁,遗文旷废,六经无所述。而孔子之徒,亦未尝道也。至于后世,其学一出于阴阳之家,其事则重,其学则末。夫天人之际,远哉微矣,而使一艺之士,布算积分,上求数千万岁之前,必得甲子朔旦夜半冬至,而日、月、五星皆会于子,谓之上元,以为历始。盖自汉而后,其说始详见于世,其源流所自止于如此。是果尧、舜、三代之法欤?皆不可得而考矣。然自是以来,历家之术,虽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于此。
五代之初,因唐之故,用崇玄历。至晋高祖时,司天监马重绩,始更造新历,不复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会,而起唐天宝十四载乙未为上元,用正月雨水为气首。初,唐建中时,术者曹士蔿始变古法,以显庆五年为上元,雨水为岁首,号符天历。然世谓之小历,祇行于民间。而重绩乃用以为法,遂施于朝廷,赐号调元历。然行之五年,辄差不可用,而复用崇玄历。周广顺中,国子博士王处讷,私撰明玄历于家。民间又有万分历,而蜀有永昌历、正象历,南唐有齐政历。五代之际,历家可考见者,止于此。而调元历法既非古,明玄又止藏其家,万分止行于民间,其法皆不足纪。而永昌正象齐政历,皆止用于其国,今亦亡,不复见。
世宗即位,外伐僭叛,内修法度。端明殿学士王朴,通于历数。乃诏朴撰定。岁馀,朴奏曰:
世宗嘉之。诏司天监用之,以明年正月朔旦为始。
演纪上元甲子,距今显德三年丙辰,积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二算外。
钦天统法:七千二百。
钦天经法:七十二。
钦天通法:一百。
岁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四十。
轨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四,八十。
朔率:二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二十八。
岁策:三百六十五,一千七百六十,四十。
轨策:三百六十五,一千八百四十四,八十。
岁中:一百八十,四千四百八十二,二十。
轨中:一百八十二,四千五百二十二,四十。
朔策:二十九,三千八百二十,二十八。
气策:一十五,一千五百七十三,三十五。
象策:七,二千七百五十五,七。
周纪:六十。
岁差:八十四,四十。
辰则:六百;八刻二十四分。
斗:二十六度。 牛:八度。 女:十二度。 虚:一十度少。 危:十七度。 室:十六度。 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少。
奎:十六度。 娄:十二度。 胃:十四度。 昴:十一度。 毕:十七度。 觜:一度。 参:一十度。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度。 鬼:三度。 柳:十五度。 星:七度。 张:十八度。 翼:十八度。 轸:十七度。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度。 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八度。 箕:十一度。
东方七宿七十五度。
置岁率,以演纪上元距所求积年乘之,为气积。统法而一,为日。盈周纪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天正中气日辰及分秒也。以气策累加之,秒盈通法从分,分盈统法从日,日盈周纪去之,即各得次气日辰及分秒也。
置气积,以朔率去之,不尽为闰馀。用减气积,为朔积。统法而一,为日。盈周纪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天正常朔日辰及分秒也。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也。
置岁率,以闰馀减之,统法而一,为日。岁中以下为盈;以上,减去岁中为缩,即天正常朔加时所入也。累加象策,满岁中去之,盈缩互命,即四象所入也。
置加时入历分秒,以其日损益率乘之,统法而一,损益其日朓朒数,为日躔朓朒定数。
置气积,以轨率去之,馀统法而一,为度;命赤道虚八算外,即天正中气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也。加岁中,以次命之,即夏至之宿也。
置二至日躔赤道宿度。距前后每五度为限,初率八,每限减一,尽九限,末率空,乃一度少彊,亦限率空。其半当四立之宿。自后亦五度为限,初率空,每限增一,尽九限,末率八,殷二分之宿。自二分至二至,亦如之。各以限率乘所入限度,为分。经法而一,为度。二至前后各九限以减、二分前后各九限以加赤道宿,为黄道宿及分。就其分为少、太、半之数。
置天正中气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各与所入限率相乘,皆以统法通之;所入限率乘其分,以从之。经法而一,为分;盈统法,为度。用减赤道所躔,即天正中气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及分也。加岁中,以黄道宿次命之,即夏至加时日度及分也。
置二至分,减去半法,为午后分;不足,反减,为午前分。以乘初日躔分,经法而一,午前以加、午后以减加时黄道日度,为午中日度及分也。各以次日躔分加之,满统法从度。依宿次命之,即次日午中日躔也。
置天正中气午前分,便为午中入盈历日分。其在午后者,以午后分减岁中,为午中入缩历日分。累加一日,满岁中即去之,盈缩互命,为每日午中入历也。
置午中入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如统法而一,为分;分十为寸。用损益其下中晷数,为定数也。
各置入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如统法而一,用损益其下晨分,即所求晨定分也。用损加、益减其下昏分,即所求昏定分也。
置晨昏分,以一百八十加晨、减昏,为日出入分。各以辰则除,为辰数;馀满经法,为刻;命辰数子正算外,则日出入辰刻也。
置日入分,以日出分减之,为昼分。用减统法,为夜分。各满经法,为昼夜刻。
置昏分,以辰则除,为辰数;经法除,为刻数。命辰数子正算外,即甲夜辰刻也。倍晨分,五约之,为更用分。又五约之,为筹用分。用累加甲夜,满辰则为辰,满经法为刻,即各得五夜辰刻也。
置昏分,减去半统,用乘轨率,统法除之,为距中分。盈统法,为度。加午中日躔,为昏中星;减之,为晓中星。
置入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如统法而一,用损益其下内外数;如不足损,则反损之;内外互命,即得所求赤道内外定数也。
置距岳台南北里数,以三百六十通之,为步。一千七百五十六除之,用北加、南减二千五百一十三,为其地戴中数以赤道内外定数,内减、外加之,即九服距轨数也。
置距轨数,二十五乘之,一百三十七除,为天用分。置之,以二十二乘,六约之,用减四千,为晷法。又以天用分自相乘,如晷法而一,为地用分。相从为晷分,分十为寸,即得其地中晷也。
经法通轨中而半之,用自相乘,如其地戴中数而一;以乘二百六十三,经法除之,为漏法。通轨中于上,置赤道内外数于下,以下减上,馀用乘之;盈漏法,为漏分。赤道内以减、赤道外以加一千六百二十,为其地晨分。减统法,为昏分。置晨昏分,各如岳台术入之,即得其地日出入辰刻、五夜辰刻、昏晓中星也。
离率:一十九万八千三百九十三,九。
交率:一十九万五千九百二十七,九十七,五十六。
离策:二十七,三千九百九十三,九。
交策:二十七,一千五百二十七,九十七,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五千五百一十,一十四。
交中:一十三,四千三百六十三,九十八,七十八。
离朔:一,七千二十七,一十九。
交朔:二,二千二百九十二,三十,四十四。
中准:一千七百三十六。
中限:四千七百八十。
平离:九百六十三。
程节:八百。
置朔积,以离率去之,馀满统法为日,即天正常朔加时入历也。累加象策,盈离策去之,即弦望及次朔入历也。
置入历分,以日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程节除之,为限数。馀乘所入限损益率,程节而一,用损益其限朓朒为定数。
各以日躔月离朓朒定数,朓减、朒加朔弦望常分,为定日。定朔加时日入后,则进一日;有交见初则不进。弦望加时日未出,则退一日;日虽出有交见初亦如之。元日有交,则消息定之。定朔与后朔干同者,大;不同者,小;无中气者,为闰。
各置日躔入历,以日躔月离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为定朔加时入历。以历分乘其日损益率,统法而一,损益其下盈缩数,为定数。置定朔历分,通法约之,以定数盈加、缩减之。各命以冬夏至之宿算外,即所求也。
置朔积,以交率去之,馀满统法为日,即天正常朔入交泛日也。以望策累加之,盈交策去之,即望及次朔所入也。各以日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为入交常日。置月离朓朒定数,经法乘之,平离而一,朓减、朒加常分,即入交定日也。
统法通朔交定日,以二百五十四乘之,十九而一。复以统法除,为入交度。用减其朔加时日度,即朔前月离正交黄道宿度也。
月离出入黄道六度。变从八节,斜正不同。故月有九道。黄道八节,各有九限。若正交起,八节后第一限之宿,为月行其节第一道。起第二限之宿,为月行其节第二道,即以所起限为正交后第一限。初率八,每限减一,尽九限,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殷半交之宿。自后亦九限,初率八,每限减一,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复与黄道相会,谓之中交。自中交至正交,亦如之。各置所入限度,以限率乘之,为泛差。其正交、中交前后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限数乘之。半交前后各九限,以距二分之宿限数乘之:皆如经法而一,为黄道差。在冬至之宿后,正交前后各九限为减,中交前后各九限为加。在夏至之宿后,正交前后各九限为加,中交前后各九限为减。凡月正交后出黄道外,中交后入黄道内。其半交前后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秋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皆以差为加;在春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秋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皆以差为减。四约泛差,以黄道差减之,为赤道差。正交、中交前后各九限,皆以差为加。半交前后各九限,皆以差为减。以黄赤二差加减黄道,为九道宿次;就其分为少、太、半之数。八节各九道,七十二道周焉。
置月离正交黄道宿度;各以所入限率乘之,亦乘其分,经法约之,为泛差。用求黄赤二差,以加减之,即月离正交九道宿度也。
置月离正交九道宿度,以入交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时月离九道宿度也。
置朔望加时日相距之度,以轨中加之,为加时象积。用加其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即所求也。自望推朔,亦如之。
置朔望月离入历,加半统,减去定分,各以日躔月离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即所求也。
置其日晨昏分,以定分减之,为前;不足,返减,为后。用乘其日离程,统法而一,满经法为度,为晨昏前后度。前加、后减加时月,为晨昏月度。
置加时象积,以前象前后度,前减、后加,又以后象前后度,前加、后减之,即所求也。
累计距后象离度,以减晨昏象积,为加;不足,反减之,为减。以距后象日数除之,用加减每日离度,为定度。累加晨昏月度,命以九道宿次,即所求。
置入交定日。交中以下,月行阳道;以上,去之,月行阴道:皆以经法通之。用减九百八十,馀以乘之,五百五十六而一,为分;满经法为度。行阳道,在黄道外;行阴道,在黄道内,即所求月去黄道内外度也。
置定交行阴阳道日。半交中以下,为交后;以上,用减交中,为交前:皆以统法通之,为距交分。朔视距交分,阳道四千二百一十九、阴道一万三百八十三以下,日入食限。望视距交分阴阳道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月入蚀限。
置朔定分。半统以上,以半统减之;半统以下,用减半统:为距午分。十一乘之,经法而一。半统以下,以减半统;以上,以加朔定分:为日食加时定分。望以其日晨分与一千六百二十相减,馀以二百四十五乘之,三百一十三而一;用减二百四十五,馀以损益望定分,为月食加时定分。
置中准;与其日赤道内外数相乘,二千五百一十三除,为黄道出入食差。以距午分减半昼分以乘之,半昼分而一;赤道内以减、赤道外以加中准,为日食常准。
置日躔入历,以经法通之,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用减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至后;以上,减去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分前。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用减九千八百六十一,为二分后;以上,减去九千八百六十一,为二至前。各三约之,二至前后用减、二分前后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为黄道斜正食差。以距午分乘之,半昼分而一,以加常准,为定准。
以定准加中限,为阴道定准;减中限,为阳道定限。不足减者,反减之,为限外分。视阴道距交分,定准以上,定限以下,为阴道食;即置定限,以距交分减之,为距食分。定准以下,虽曰阴道,亦为阳道食;即加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其有限外分者,即减去限外分,为距食分。不足减者,不食。其阳道距交分,定限以下,为入定食限;即用减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各置距食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为日食之大分;馀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视距交分,中准以下,皆既;以上,用减食限,为距食分。置之,以五百二十六除,为月食之大分;馀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置距食分,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用减四千七百八十;馀自相乘,六万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以减六百四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下,用减一千九百一十二,馀以通法乘之,七百三十五而一;以减五百一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上,以距食分自相乘,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用减三百八十七,为泛用分。
置距食分,二千一百四以上,用减五千二百六十;馀自相乘,六万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以减七百一十一,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上,用减二千一百四十;馀,七除之;以减五百六十七,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下,以距食分减之;馀自相乘,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用减四百一十七,为泛用分。
各置泛用分,以平离乘之,其日离程而一,为定用分。以减朔望定分,为亏初。加之,为复末。加时常分,如食甚术推之,得亏初、复末定分。置初、甚、末定分,各以辰则除之,为辰;经法除之,为刻:即初、甚、末之辰刻也。
日食起亏自西,月食起亏自东。其食分少者,月行阳道,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阴道,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常数也。立春后,立夏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立秋后,立冬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黄道斜正也。阳道交前,阴道交后,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阳道交后,阴道交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九道斜正也。黄道比常数所偏差少,九道比黄道所偏又四分之一:皆据午而言之。若午前午后,一理偏南,一理偏北,及消息所食分数多少,以定初、甚、末之方,即各得所求也。
视其日出入分,在亏初定分已上,复末定分已下,即带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以出入分减复末定分,为带食差。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以亏初定分减出入分,为带食差。各置带食差,以距食分乘之,定用分而一,日以四百七十八、月以五百二十六除,为带食之大分;馀为小分。
各置初、甚、末定分。晨分已下,以昏分加之;昏分已上,昏分减之:皆更用分而一,为更数。馀,筹用分而一,为筹数。
周率:二百八十七万一千九百七十六,六。
变率: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一十五,六十六。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一,七十八。
周策:三百九十八,六千三百七十六,六。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八十九。
变 段 |
变 日 |
变 度 |
变 历 |
晨见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顺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顺迟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前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退迟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迟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后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顺迟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顺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夕伏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周率:五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二,一十一。
变率:二百九十八万五千六百六十一,七十一。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空。
周策:七百七十九,六千六百二十二,一十一。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空。
变 段 |
变 日 |
变 度 |
变 历 |
晨见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八〉 |
五十〈五十八〉 |
顺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次迟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顺迟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前留 |
八〈六十九〉 |
|
|
退迟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迟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后留 |
八〈六十九〉 |
|
|
顺迟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次迟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顺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夕伏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八〉 |
五十〈五十八〉 |
周率:二百七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六,九十。
变率:九万二千四百一十六,五十。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九,八十。
周策:三百七十八,五百七十六,九十。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九,九十。
变 段 |
变 日 |
变 度 |
变 历 |
晨见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顺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顺迟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前留 |
三十七〈三〉 |
|
|
退迟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迟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后留 |
三十七三 |
|
|
顺迟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顺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夕伏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周率:四百二十万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变率:四百二十万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五十六。
周策:五百八十三,六千五百四十三,九十六。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五,二十八。
变 段 |
变 日 |
变 度 |
变 历 |
夕见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顺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次迟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顺迟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前留 |
六〈六十九〉 |
|
|
退迟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夕伏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晨见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退迟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后留 |
六〈六十九〉 |
|
|
顺迟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次迟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顺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晨伏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周率: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变率: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四十四。
周策:一百一十五,六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二十二。
变 段 |
变 日 |
变 度 |
变 历 |
夕见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顺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顺迟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前留 |
二〈六十八〉 |
|
|
夕伏 |
一十一 |
六 |
二 |
晨见 |
一十一 |
六 |
二 |
后留 |
二〈六十八〉 |
|
|
顺迟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顺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晨伏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置气积,以其星周率除之,为周数;不尽为天正中气积前合。[3]用减岁率,为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如不足减,则加岁率以减之,为次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各以统法约之,为日、为度,即所求平合中日、中星也。置中日,以逐段变日累加之,即逐段中日也。置中星,以逐段变度顺加、退减之,即得逐段中星。金水夕伏晨见,皆退变也。
置变率。以周数乘之,以历率去之,馀满统法为度。历中以下,为先;以上,减去历中,为后:即所求平合入历。以逐段变历累加之,得逐段入历也。
置入历分,以其度损益率乘之,经法而一,用损益其下先后数,即所求也。
置中日中星,各以先后定数,先加、后减之,留用前段先后数,太白顺伏见及前顺疾次疾后次迟次疾疾、辰星顺伏见及前疾后迟,并先减、后加之,即各为其段常日定星。置定星,以其年天正中气日躔黄道宿次加而命之,得逐段末日加时宿度也。
置常日,如岁中以下,为在盈;以上,减去岁中,馀为在缩:即常日入盈缩历也。置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经法而一,用损益其下盈缩数,即得所求也。
置常日,以盈缩定数盈减、缩加之,为定日。以其年天正中气加而命之,即逐段末日加时日辰也。
置定日,以气策除之,命起冬至,即所入气日数也。
置定日,以前段定日减之,为日率;定星与前段定星相减,为度率。通度率,以经法乘之,通日率而一,为平行分。
近伏段与伏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其段近伏行分。以平行分减之,馀减平行分,为其段远伏行分。近留段近留行分空。倍平行分为其段远留行分。其不近伏留段,皆以顺行二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各与其段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平行分;平行分少,则减平行分,即前段初日、后段末日行分。其不近伏留段,退行则以迟段近疾行分,为疾段近迟行分,所得与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之,少则减之:皆为远迟行分也。
置经法,以前段末日加时分减之;馀乘前段末日行分,经法而一;用顺加、退减前段末日加时宿度,为其段初行昏后夜半宿度也。
初末行分相减,为差率。累计其段初行昏后夜半距后段初行昏后夜半日数除之,为日差。半日差,以减多、加少为其段初末定行分。置初定行分,用日差末多则累加、末少则累减,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顺加、退减初行昏后夜半宿度,为每日昏后夜半星所至宿度也。
自初日累计距所求日数,以乘其段日差;末多用加、末少用减初日行分,为其日行分。合初日而半之,以所累计日乘之,用顺加、退减其段初行昏后夜半宿次,即所求也。
候策:五,五百二十四,四十五。
卦策:六,六百二十九,三十四。
外策:三,三百一十四,六十七。
维策:一十二,一千二百五十八,六十八。
气盈:一千五百七十三,三十五。
朔虚:三千三百九十九,七十二。
冬至 十一月中 |
蚯蚓结 |
麋角解 |
水泉动 |
小寒 十二月节 |
雁北乡 |
鹊始巢 |
雉始雊 |
大寒 十二月中 |
鸡始乳 |
鸷鸟厉疾 |
水泽腹坚 |
立春 正月节 |
东风解冻 |
蛰虫始振 |
鱼上冰 |
雨水 正月中 |
獭祭鱼 |
鸿雁来 |
草木萌动 |
惊蛰 二月节 |
桃始华 |
仓庚鸣 |
鹰化为鸠 |
春分 二月中 |
玄鸟至 |
雷乃发声 |
始电 |
清明 三月节 |
桐始华 |
田鼠化为鴽 |
虹始见 |
谷雨 三月中 |
萍始生 |
鸣鸠拂其羽 |
戴胜降于桑 |
立夏 四月节 |
蝼蝈鸣 |
蚯蚓出 |
王瓜生 |
小满 四月中 |
苦菜秀 |
靡草死 |
小暑至 |
芒种 五月节 |
螗螂生 |
鵙始鸣 |
反舌无声 |
夏至 五月中 |
鹿角解 |
蜩始鸣 |
半夏生 |
小暑 六月节 |
温风至 |
蟋蟀居壁 |
鹰乃学习 |
大暑 六月中 |
腐草为萤 |
土润溽暑 |
大雨时行 |
立秋 七月节 |
凉风至 |
白露降 |
寒蝉鸣 |
处暑 七月中 |
鹰祭鸟 |
天地始肃 |
禾乃登 |
白露 八月节 |
鸿雁来 |
玄鸟归 |
群鸟养羞 |
秋分 八月中 |
雷乃收声 |
蛰虫坏户 |
水始涸 |
寒露 九月节 |
鸿雁来宾 |
雀入水为蛤 |
菊有黄华 |
霜降 九月中 |
豺祭兽 |
草木黄落 |
蛰虫咸俯 |
立冬 十月节 |
水始冰 |
地始冻 |
雉入水为蜃 |
小雪 十月中 |
虹藏不见 |
天气上腾地气下降 |
闭塞成冬 |
大雪 十一月节 |
鹖鸟不鸣 |
虎始交 |
荔挺出 |
冬至 坎初六 |
公 中孚 |
辟 复 |
侯 屯〈内〉 |
小寒 坎九二 |
侯 屯〈外〉 |
大夫 谦 |
卿 睽 |
大寒 坎六三 |
公 升 |
辟 临 |
侯 小过〈内〉 |
立春 坎六四 |
侯 小过〈外〉 |
大夫 蒙 |
卿 益 |
雨水 坎九五 |
公 渐 |
辟 泰 |
侯 需〈内〉 |
惊蛰 坎上六 |
侯 需〈外〉 |
大夫 随 |
卿 晋 |
春分 震初九 |
公 解 |
辟 大壮 |
侯 豫〈内〉 |
清明 震六二 |
侯 豫〈外〉 |
大夫 讼 |
卿 蛊 |
谷雨 震六三 |
公 革 |
辟 夬 |
侯 旅〈内〉 |
立夏 震九四 |
侯 旅〈外〉 |
大夫 师 |
卿 比 |
小满 震六五 |
公 小畜 |
辟 乾 |
侯 大有〈内〉 |
芒种 震上六 |
侯 大有〈外〉 |
大夫 家人 |
卿 井 |
夏至 离初九 |
公 咸 |
辟 姤 |
侯 鼎〈内〉 |
小暑 离六二 |
侯 鼎〈外〉 |
大夫 丰 |
卿 涣 |
大暑 离九三 |
公 履 |
辟 遁 |
侯 恒〈内〉 |
立秋 离九四 |
侯 恒〈外〉 |
大夫 节 |
卿 同人 |
处暑 离六五 |
公 损 |
辟 否 |
侯 巽〈内〉 |
白露 离上九 |
侯 巽〈外〉 |
大夫 萃 |
卿 大畜 |
秋分 兑初九 |
公 贲 |
辟 观 |
侯 归妹〈内〉 |
寒露 兑九二 |
侯 归妹〈外〉 |
大夫 无妄 |
卿 明夷 |
霜降 兑六三 |
公 困 |
辟 剥 |
侯 艮〈内〉 |
立冬 兑九四 |
侯 艮〈外〉 |
大夫 既济 |
卿 噬嗑 |
小雪 兑九五 |
公 大过 |
辟 坤 |
侯 未济〈内〉 |
大雪 兑上六 |
侯 未济〈外〉 |
大夫 蹇 |
卿 颐 |
各置中节,即初候也。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也。
置中气,即公卦也。以卦策累加之,即次卦也。置候卦,以外策加之,即外卦也。
置四立之节而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之初也。置四季之节,各以维策加之,即土用事也。
中节分五千六百二十六秒六十五已上者,用减统法,为有没分。通气策以乘之,气盈而一,满统法为日;用加其气而命之,即所求没日也。
常朔分朔虚已下者,为灭分。以朔率乘之,朔虚而一,盈统法为日;用加其朔而命之,即所求灭日也。
右朴所撰钦天历经四篇。旧史亡其步发敛一篇,而在者三篇,简略不完,不足为法。朴历世既罕传,予尝问于著作佐郎刘羲叟,羲叟为予求得其本经,然后朴之历大备。羲叟好学知书史,尤通于星历,尝谓予曰:「前世造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地之中数作大衍历,最为精密。后世善治历者,皆用其法,惟写分拟数而已。至朴亦能自为一家。朴之历法,总日躔差为盈缩二历,分月离为迟疾二百四十八限,以考衰杀之渐,以审朓朒,而朔望正矣。校赤道九限,更其率数,以步黄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黄道八节,辨其内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环,而二曜协矣。观天势之升降,察轨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会密矣。测岳台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轨漏实矣。推星行之逆顺、伏留,使舒亟有渐,而五纬齐矣。然不能宏深简易,而径急是取。至其所长,虽圣人出不能废也。」羲叟之言盖如此,览者得以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