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宋-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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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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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九

作者 薛居正

職官

夫官非位無以貴賤,位非品無以高卑是以歷代史官,咸有所紀,皆窮源討本,期與世以作程
迨乎唐祚方隆,玄宗在宥,采累朝故事,考眾職之遐源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勛階等級品秩重輕,則已備載其中矣。
故今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命官,以踵百王垂範,或厘革升降,則謹而誌之,俾後之為天官卿者,得以觀焉。
公元909年
梁開平三年三月,詔升尚書令正一品。
按《唐六典》,尚書令二品是時將授趙州王镕此官,故升之。
公元929年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詔曰:「朝廷每有將相恩命,準往例,諸道節度使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
兩浙節度使錢镠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
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於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
今後每署將相敕牒,宜落下錢镠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公元908年
梁開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左右司侍郎,避廟諱也。
至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復舊左右丞
公元930年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詔曰:「臺轄之司,官資並設,左右素來相類左右揆不至相懸以此比方,豈宜分別
自此宜升尚書右丞官品,與左丞並為正四品。」
右都省
公元933年
後唐長興四年九月,敕:「馮赟經邦茂業,宜進位公臺,但緣平章事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諱可改同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二品
後至周顯德中樞密使吳廷祚亦加同中書門下二品,避其諱也。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並為清望三品
晉天福九月,詔曰:「《六典》云:中書舍人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璽書策命,皆按故事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
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所以王命也。
古昔已來典實斯在,爰從近代,別創新名。
今運屬興王事從師古,俾仍舊貫,以耀前規
翰林學士院公事,宜並歸中書舍人。」
公元942年
七年五月中書門下上言::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準《官品令》,侍中中書令三品,按《會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二品左右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升為正三品門下中書侍郎正四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三品諫議大夫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四品,以備中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升為正四品
」敕:「宜各準元敕處分,仍添入令文,永為定制
」又詔:「門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祿常侍。」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六月,敕:「諫議大夫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給事中之下。
」按《唐典》,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皆隸門下省,班在給事中之下。
至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升為正四品下,仍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故其班亦升在給事中之上。
近朝諫議大夫給事中者,官雖序遷,位則降等,至是以遷次不倫,故改正焉。
──右兩省
公元935年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節度使檢校太尉同平章事馮道為守同空。
時議者曰:「自隋、唐以來三公無職事,自非親王不恒置,於宰臣加官,無單置者。
」道在相位時帶司空,及罷鎮,未命官,議者不練故事率意行之。
及制出,言議紛然,或云便可中書下事或云須冊拜開府
就列無故事,乃不就朝堂敘班,臺官省官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後先退。
劉句又以罷相僕射出入就列一與馮道同,議者非之。
晉天福中,以李纮司徒周廣順初,以竇貞固司徒蘇禹珪司空,遂以為例,議者不復有雲。
──右三公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御史大夫自後復除
其年冬十一月丙子,諸道進奏官上言:「今月四日中丞上事,臣等禮合至臺,比期不越前規依舊傳語,忽蒙處分通出,尋則再取指揮,要明審的。
又蒙問:大夫相公上事如何
臣等訴云:大夫曾為宰相進奏官伏事中書事體之間,實為舊吏。
若以別官除授,合雲傳語勞來,又令通出。
臣等出身藩府不會朝儀拒命則恐有奏聞遵稟則全隳則例,伏恐此後臺參賀,儀則定者
」詔曰:「御史臺大朝執憲之司,乃四海繩違之地,凡居中外,皆所整齊藩侯尚展於公參邸吏宜於抗禮
遽觀論列,可驗侮輕,但以喪亂孔多紀綱隳紊霜威掃地風憲銷聲
今則景運惟新皇圖重正,稍加提舉,漸止澆訛
宜令御史臺,凡關舊例,並須舉行,如不稟承當行朝典
」時盧文紀初拜中丞領事御史府,諸道進奏官來賀,文紀曰:「事例如何
臺吏德威等言:「朝廷長安日進奏官大夫中丞,如胥吏長官之禮。
梁氏革命本朝微弱,諸藩強據,人主大臣姑息邸吏,時中丞上事邸吏雖至,皆於客次傳語,竟不相見
自經兵亂,便以為常。
文紀臺吏諭以舊儀相見據案端簡通名贊拜
邸吏輩既出,怒不自勝相率閣門求見騰口喧訴
明宗趙鳳曰:「進奏官比外何官?
對曰:「府縣發遞祗候之流也。
明宗曰:「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
」乃下此詔。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清望正四品
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今始升之。
三年三月壬戌御史臺奏:「按《六典》,侍御史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居上判臺知公雜事,次和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匭
」敕宜依舊制。
遂以駕部員外郎侍御史知雜事劉皞河南少尹自是省郎知雜者。
公元945年
開運二年八月,敕:「御史臺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人侍御史知雜事近年停罷,獨委年深御史知雜
振舉之間,紀綱未峻,宜遵舊事,庶葉通規
宜卻於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侍御史知雜事。」
──右御史臺
公元904年
唐朝中官一人樞密使,以出納帝命
(《職官分紀》:唐樞密使兩軍中尉謂之「四貴」,天祐元年廢。
安世《家說》:唐於政事堂後列五房,有樞密房,以主曹務
樞密之任宰相主之,未始他付,其後寵任宦人,始以樞密歸之內侍
至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崇政院,始命敬翔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後改置副使一人
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文學者為之,其後改為崇政院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樞密院,命宰臣郭崇韜樞密使,亦置直院一人
公元939年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
先是晉祖宰臣桑維翰樞密使懇求免職只在中書,遂以宣徽使劉處讓代之,每有奏議,多不稱旨
其後處讓丁憂,乃以樞密印付中書門下故有厘改也。
公元944年
開運元年六月,敕依舊樞密院,以宰臣桑維翰樞密使,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公元959年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範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藩時,四鎮所管兵車賦稅諸色課利,按舊簿籍而主之。
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事為建昌宮使,仍以東京太祖潛龍舊宅為宮也。
二年二月,以侍中(案:原本闕文,據《五代會要》,以侍中韓建建昌宮事
建昌宮事
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建昌宮副使
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貽矩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
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建昌宮副使
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於兢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
其年六月,廢建昌宮,以河南尹張宗奭國計使,凡天下金谷兵戎舊隸建昌宮者悉主之。
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國計使
後廢名額不置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監門衛將軍、判內侍省李紹宏兼內勾,凡天下錢穀簿書,悉委裁遣
自是州縣供帳繁費,議者非之。
內勾之名,人以為不祥之言。
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踵梁之舊制也。
天成元年四月,詔廢租庸院,依舊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
長興元年八月,以許州節度張延朗工部尚書,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
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
唐朝已來戶部度支泉貨鹽鐵置使名,戶部度支尚書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
天寶中楊慎矜王鉷楊國忠繼以聚貨之術,媚上受寵,然皆守戶部度支本官,別帶使額,亦無所改作
下及劉晏第五琦如舊制。
自後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
符後天下兵興,隨處租庸使主調發,兵罷則停。
梁時乃置租庸使,專天下泉貨
莊宗中興秉政不閑典故,踵梁朝故事,復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謙專使務。
斂怨天下斫喪王室者,實租庸之弊故也。
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車,乃詔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
至是,延朗許州入再掌國計白於樞密使,請置三司名。
宣下中書議其事。
宰臣舊制覆奏,授延朗特進、行工部尚書,充諸道鹽鐵轉運等使,兼判戶部度支事,從舊制也。
明宗不從,竟以三司使為名焉。
公元909年
梁開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為金鑾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學士一員,始命崇政院使敬翔為之。
前朝金巒以為門名,與翰林院相接故為學士者稱「金巒」焉。
梁氏因之以為殿名,仍改「巒」為「鑾」,從美名也。
大學士三館大學士同。
(《青箱雜記》:梁祖都庶事草創貞明中,始於今右長慶門東北,創小屋數十間為三館湫隘尤甚
又周廬僥道鹹其間衛士騶卒朝夕喧雜,每受詔撰述,皆移他所。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知制誥馮道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趙鳳,俱以本官端明殿學士,非舊號也。
明宗登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曉文義於是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道等為之。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令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仍只於翰林學士選任
」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三館之例,職在官下。
趙鳳侍郎遣人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職官分紀》:晉天福五年,廢端明殿學士開運元年桑維翰樞密使,復奏置學士
公元923年
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鑾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
莊宗建號,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
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亦非常例也。
公元928年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顯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系其官,雖事分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規議官位則上下不恒,論職次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
今後翰林學士入院,並以先後為定,惟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
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闈,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
(《宋史·張昭傳》:晉天福二年宰相桑維翰翰林學士
內署故事以先後入為次,不系官序特詔位次承旨崔棁
據《宋史》則此敕當在晉天福中,薛史系於唐天成三年後,疑原本脫誤
公元944年
晉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舊分兩制各置六員,偶自近年,權停內署,況司詔命,必在深嚴,將使從宜,卻仍舊貫,宜復置翰林學士院。」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詔曰:「翰林學士職系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宜殊
起今當直直學士,並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晚朝。
舊制翰林院學士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時世宗欲令朝夕謁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詔。
──右內職
公元928年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詔曰:「開府儀同三司,階之極;太師,官之極;封王,爵之極;上柱國,勛之極。
近代已來文臣官階稍高,便授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不計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國
官爵非無次第階勛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制
今後凡是加勛,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永作成規,不令逾越
」雖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勛格
公元935年
後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
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
」從之。
時議者曰:「考績之法,唐堯三代舊制
西漢刺史六條郡守五曹尚書庶績,法尤精察,吏有檢繩。
漢末亂離舊章弛廢
魏武軍中權制品第,議吏清濁用人按吏,頓爽前規
隋、唐已來,始著於令。
漢代郡守,入為三公,魏、晉之後,政在中書左右僕射知政事午前禁中午後省中三臺百職無不統攝
以是論之,宰輔憑何較考?
天寶末權置使已後庶事因循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
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有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
右較考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四月,詔:「開封府司錄參軍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二年十月,省諸道州府六曹掾屬,只留戶曹一員通判六曹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祭酒司業一員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
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
王府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
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署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遣,各置一半
三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即日停罷
朝官仍各錄名氏,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官滿二十五個月,並據資品卻與除官
」從之。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起今後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一員,其餘及諸州支使兩蕃判官並省。」
增減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禦食使為司膳使,小馬坊使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儀鸞院使
其年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避廟諱也。
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舊城門郎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詔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
(《職官分紀》:長興元年,分飛龍院左右院,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
二年七月,詔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雲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
今天侯伯並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言節度使。」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詔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朕命、宣予言。
是以大朝宰臣承旨草制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
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密院承旨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閣門客省所有承旨,並令別定其名。」
公元952年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詔改左右威衛復為屯衛,避御名也。
改制
公元924年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
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正授,樹藩鎮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
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
仍須有課尤異,方得上聞
若止於檢慎無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
防禦使每年只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
刺史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
其年八月,中書奏:「偽庭之時,諸藩參佐,皆從除授
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並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不在奏官之限。
所冀招延之禮,皆合於前規;簡辟之間,無聞於濫舉。
」從之。
公元931年
長興二年十一月,詔曰:「闕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擬;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並三年後與比擬
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勛,或職資。
有殊勤績者,別議優升
若有文學知術超邁群倫,或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公元935年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沖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
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只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
西班將軍罷任一年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只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不拘此例。
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
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
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清資
初任升朝官檢校官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
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
應出選門官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
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
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從之。
公元936年
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近以內外臣僚,出入叠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
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
今後或有滿闕,便宜依此施行。」
公元951年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詔:「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或以科級升。
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
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
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托,既難阻意,便授真恩。
遂使躁求僥幸之徒,爭遊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
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
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謬舉野無遺才。」
公元955年
顯德二年六月,詔:「兩京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團練軍事判官今後不得奏薦;其防禦團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
」右厘革
公元938年
晉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鵬上言:竊聞司封格式內外文武臣僚升朝籍者,無父母便與追封贈,父母在即未敘未封。
以臣所見,誠為不可,此則輕生者而重死者,棄今人而錄故人,其榮有何
理安在?
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號,兼曰太君
令妻則旁若無夫,子則上若無父豈有父則賤而母則貴,夫則卑而妻則尊?
若謂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賜;若謂以子便合貴,曷得其父不先封?
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無二上國家同體
今授封父無爵名教不順莫大於茲
臣伏自今後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敘進資以及格式,或不任祿仕即可以致仕或同正官,所貴得以敘封妻室
父母俱榮,孝子無不逮之感;閨門交映聖君覃慶賞之恩。
噫!
陛下孝沼之風,受陛榮親之祿者,靜而屈指不過數人。
陛下得以特議舉行,編為令式,勸天下為善,令域中望風自然見前代之闕文,成我朝之盛典
唐長興元年德音一節『應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並與加恩』。
封不行明制堅執前文;儻布新恩,兼合舊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體之規;為子為臣不失兩全之義。
臣又聞司封令式內外臣僚官階五品已上者,即與封妻蔭子,固不分清濁,但只言其品秩
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並是五品贊善大夫洗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
若論朝廷委任宰臣擬論出入階資中外瞻望則天相懸矣。
及其敘封,乃為一貫相沿至此,甚非。
而況北省陛下侍從之臣,南宮陛下經綸之務,憲臺陛下紀綱之司,首冠群僚,總為三署當職尤重,責望非輕。
此則清列十年不遂顯榮之願;彼則雜班兩任,便承封蔭之恩。
事不均平,理宜改革
伏乞自今後應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舊施行,應三署清望官六品已上,便與封蔭
清濁既異,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議為恒式
」從之。
公元948年
漢乾祐元年七月,詔:「尚書省集議內外臣僚,父在,母承子蔭,敘封追封,合加『太』字否
以聞。
尚書省奏議曰:「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歿並同
即是父歿母存,即敘進封內加『太』字,母歿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歿並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從之。
公元959年
周顯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書兵部上言:「本司蔭補千牛進馬
漢乾祐中散失敕文自來只準《晉編敕》及堂帖施行
伏緣前後不同,請別降敕命。
」詔曰:「今後蔭補子孫,宜令逐品許補一人,直候轉品,方得更補,不得於本品內重疊收補。
如是所補人有身故、除名、落藩、廢疾應舉及第內,只許於本品內再補一人
太子進馬太子千牛不用收補。
詹事祭酒施行
兵部尚書侍郎舊例不許收補,宜許收補。
致仕官歷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丞郎給舍已上,金吾大將軍節度防禦團練留後者,方得補蔭
皇蔭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補。
應合收補人,須是本官親子年貌合格,別無渝濫,方許施行
從舊處分。」
封蔭
公元910年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諸州鎮使,官秩高卑,並在縣令之下。
其年九月,詔曰:「魏博管內刺史,比來州務,並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於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並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
時議者曰:「唐朝憲宗時烏重胤滄州節度使,嘗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而自作威福耳。
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鎮兵,雖安、史挾奸豈能據一墉而叛哉!
遂奏以所管德、景三州,各還刺史職分州兵並隸收管
是後雖幽、鎮、三道,以河北舊風,自相傳襲,惟滄州一道,獨稟命受代,自重胤制置使然也。
梁氏更張,正合其事矣。」
公元931年
後唐長興二年閏五月,詔曰:「要道才行,則千岐共貫宏綱一舉,則萬目畢張。
前王法制罔殊,百代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守程式心逸日休,率胸臆心勞日拙
天垂萬象星辰分野靡差地載群倫嶽瀆方隅不易
儻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
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
宜準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在公廳。
未有廨署者,文書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錄一本披尋
或因顧問之時,應對須知次弟,無容曠闕
每在執行,使庶僚守法奉公宰臣提綱振領,必當彜倫攸敘。
所謂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後報政
宜令御史臺遍加告諭催促,限兩月鈔錄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門下,當更參酌奏覆施行
其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臺省官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公元934年
應順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河南洛陽京邑,恐兼令、丞不便
」詔特置陵臺令、丞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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