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九
作者: 薛居正
職官誌
夫官非位無以分貴賤,位非品無以定高卑,是以歷代史官,咸有所紀,皆窮源而討本,期與世以作程。迨乎唐祚方隆,玄宗在宥,采累朝之故事,考眾職之遐源,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勛階之等級,品秩之重輕,則已備載於其中矣。故今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之命官,以踵百王之垂範,或厘革升降,則謹而誌之,俾後之為天官卿者,得以觀焉。
公元909年
梁開平三年三月,詔升尚書令為正一品。按《唐六典》,尚書令正二品,是時以將授趙州王镕此官,故升之。
公元929年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詔曰:「朝廷每有將相恩命,準往例,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於敕牒後,側書『使』字。今兩浙節度使錢镠是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於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今後每署將相敕牒,宜落下錢镠、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公元908年
梁開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為左右司侍郎,避廟諱也。至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復舊為左右丞。
公元930年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詔曰:「臺轄之司,官資並設,左右貂素來相類,左右揆不至相懸,以此比方,豈宜分別。自此宜升尚書右丞官品,與左丞並為正四品。」
右都省
公元933年
後唐長興四年九月,敕:「馮赟有經邦之茂業,宜進位於公臺,但緣平章事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諱,可改同平章事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後至周顯德中,樞密使吳廷祚亦加同中書門下二品,避其諱也。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並為清望正三品。」晉天福九月,詔曰:「《六典》云:中書舍人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璽書策命,皆按故事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來,典實斯在,爰從近代,別創新名。今運屬興王,事從師古,俾仍舊貫,以耀前規。其翰林學士院公事,宜並歸中書舍人。」
公元942年
七年五月,中書門下上言::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準《官品令》,侍中、中書令正三品,按《會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二品;左右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升為正三品;門下中書侍郎正四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三品;諫議大夫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四品,以備中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升為正四品。」敕:「宜各準元敕處分,仍添入令文,永為定制。」又詔:「門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祿同常侍。」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六月,敕:「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按《唐典》,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皆隸門下省,班在給事中之下。至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升為正四品下,仍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故其班亦升在給事中之上。近朝自諫議大夫拜給事中者,官雖序遷,位則降等,至是以其遷次不倫,故改正焉。
──右兩省
公元935年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節度使、檢校太尉、同平章事馮道為守同空。」時議者曰:「自隋、唐以來,三公無職事,自非親王不恒置,於宰臣為加官,無單置者。」道在相位時帶司空,及罷鎮,未命官,議者不練故事,率意行之。及制出,言議紛然,或云便可綜中書書下事或云須冊拜開府。及就列,無故事,乃不就朝堂敘班,臺官兩省官入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後先退。劉句又以罷相為僕射,出入就列,一與馮道同,議者非之。及晉天福中,以李纮為司徒,周廣順初,以竇貞固為司徒,蘇禹珪為司空,遂以為例,議者不復有雲。
──右三公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為御史大夫,自後不復除。其年冬十一月丙子,諸道進奏官上言:「今月四日,中丞上事,臣等禮合至臺,比期不越前規,依舊傳語,忽蒙處分通出,尋則再取指揮,要明審的。又蒙問:大夫相公上事日如何?臣等訴云:大夫曾為宰相,進奏官伏事中書,事體之間,實為舊吏。若以別官除授,合雲傳語勞來,又堅令通出。臣等出身藩府,不會朝儀,拒命則恐有奏聞,遵稟則全隳則例,伏恐此後到臺參賀,儀則不定者。」詔曰:「御史臺是大朝執憲之司,乃四海繩違之地,凡居中外,皆所整齊,藩侯尚展於公參,邸吏豈宜於抗禮。遽觀論列,可驗侮輕,但以喪亂孔多,紀綱隳紊,霜威掃地,風憲銷聲。今則景運惟新,皇圖重正,稍加提舉,漸止澆訛。宜令御史臺,凡關舊例,並須舉行,如不稟承,當行朝典。」時盧文紀初拜中丞,領事於御史府,諸道進奏官來賀,文紀曰:「事例如何?」臺吏喬德威等言:「朝廷在長安日,進奏官見大夫中丞,如胥吏見長官之禮。及梁氏將革命,本朝微弱,諸藩強據,人主大臣姑息邸吏,時中丞上事,邸吏雖至,皆於客次傳語,竟不相見。自經兵亂,便以為常。」文紀令臺吏諭以舊儀相見,據案端簡,通名贊拜。邸吏輩既出,怒不自勝,相率於閣門求見,騰口喧訴。明宗謂趙鳳曰:「進奏官比外何官?」鳳對曰:「府縣發遞祗候之流也。」明宗曰:「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乃下此詔。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為清望正四品。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今始升之。三年三月壬戌,御史臺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居上者判臺,知公廨雜事,次和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匭。」敕宜依舊制。遂以駕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劉皞為河南少尹,自是無省郎知雜者。
公元945年
開運二年八月,敕:「御史臺準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人兼侍御史知雜事,近年停罷,獨委年深御史知雜。振舉之間,紀綱未峻,宜遵舊事,庶葉通規。宜卻於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侍御史知雜事。」
──右御史臺
公元904年
昔唐朝擇中官一人為樞密使,以出納帝命。〈〉至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為崇政院,始命敬翔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後改置副使一人。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術文學者為之,其後又改為直崇政院。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為樞密院,命宰臣郭崇韜兼樞密使,亦置直院一人。
公元939年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為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先是,晉祖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懇求免職,只在中書,遂以宣徽使劉處讓代之,每有奏議,多不稱旨。其後處讓丁憂,乃以樞密印付中書門下,故有是厘改也。
公元944年
開運元年六月,敕依舊置樞密院,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公元959年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範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藩時,四鎮所管兵車賦稅、諸色課利,按舊簿籍而主之。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院事為建昌宮使,仍以東京太祖潛龍舊宅為宮也。二年二月,以侍中〈〉判建昌宮事。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為建昌宮副使。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貽矩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為建昌宮副使。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於兢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其年六月,廢建昌宮,以河南尹魏王張宗奭為國計使,凡天下金谷兵戎舊隸建昌宮者悉主之。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為國計使。自後廢其名額不置。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監門衛將軍、判內侍省李紹宏兼內勾,凡天下錢穀簿書,悉委裁遣。自是州縣供帳繁費,議者非之。又內勾之名,人以為不祥之言。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踵梁之舊制也。天成元年四月,詔廢租庸院,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長興元年八月,以許州節度張延朗行工部尚書,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唐朝已來,戶部、度支掌泉貨,鹽鐵時置使名,戶部、度支則尚書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寶中,楊慎矜、王鉷、楊國忠繼以聚貨之術,媚上受寵,然皆守戶部、度支本官,別帶使額,亦無所改作。下及劉晏、第五琦亦如舊制。自後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乾符後,天下兵興,隨處置租庸使以主調發,兵罷則停。梁時乃置租庸使,專天下泉貨。莊宗中興,秉政者不閑典故,踵梁朝故事,復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謙專使務。斂怨於天下,斫喪王室者,實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車,乃詔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至是,延朗自許州入再掌國計,白於樞密使,請置三司名。宣下中書議其事。宰臣以舊制覆奏,授延朗特進、行工部尚書,充諸道鹽鐵、轉運等使,兼判戶部、度支事,從舊制也。明宗不從,竟以三司使為名焉。
公元909年
梁開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為金鑾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學士一員,始命崇政院使敬翔為之。前朝因金巒坡以為門名,與翰林院相接,故為學士者稱「金巒」焉。梁氏因之以為殿名,仍改「巒」為「鑾」,從美名也。大學士與三館大學士同。〈〉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知制誥馮道,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趙鳳,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學士,非舊號也。時明宗登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曉文義,於是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道等為之。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令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仍只於翰林學士內選任。」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如三館之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
公元923年
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鑾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時莊宗初建號,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亦非常例也。
公元928年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顯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系其官,雖事分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規,議官位則上下不恒,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今後翰林學士入院,並以先後為定,惟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闈,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
公元944年
晉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偶自近年,權停內署,況司詔命,必在深嚴,將使從宜,卻仍舊貫,宜復置翰林學士院。」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詔曰:「翰林學士職系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並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晚朝。」舊制,翰林院學士與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時世宗欲令朝夕謁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詔。
──右內職
公元928年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詔曰:「開府儀同三司,階之極;太師,官之極;封王,爵之極;上柱國,勛之極。近代已來,文臣官階稍高,便授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不計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國。官爵非無次第,階勛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制。今後凡是加勛,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永作成規,不令逾越。」雖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勛格
公元935年
後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之。時議者曰:「考績之法,唐堯、三代舊制。西漢以刺史六條察郡守,五曹尚書綜庶績,法尤精察,吏有檢繩。漢末亂離,舊章弛廢。魏武於軍中權制品第,議吏清濁,用人按吏,頓爽前規。隋、唐已來,始著於令。漢代郡守,入為三公,魏、晉之後,政在中書,左右僕射知政事,午前視禁中,午後視省中,三臺百職,無不統攝。以是論之,宰輔憑何較考?自天寶末,權置使務已後,庶事因循,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有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
右較考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四月,詔:「開封府司錄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二年十月,省諸道州府六曹掾屬,只留戶曹一員,通判六曹。
公元923年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惟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署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遣,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名氏,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官滿二十五個月,並據資品卻與除官。」從之。
公元958年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起今後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餘及諸州支使、兩蕃判官並省。」
右增減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禦食使為司膳使,小馬坊使為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為儀鸞院使。其年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避廟諱也。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舊為城門郎。
公元926年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詔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二年七月,詔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雲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並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只言節度使。」
公元940年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詔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詔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閣門、客省所有承旨,並令別定其名。」
公元952年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詔改左右威衛復為屯衛,避御名也。右改制
公元924年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藩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若止於檢慎無瑕,科征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其防禦使每年只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其年八月,中書奏:「偽庭之時,諸藩參佐,皆從除授。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並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禮,皆合於前規;簡辟之間,無聞於濫舉。」從之。
公元931年
長興二年十一月,詔曰:「闕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擬;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並三年後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勛,或職資。其有殊常勤績者,別議優升。若有文學知術超邁群倫,或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公元935年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沖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只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只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秘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秘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從之。
公元936年
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近以內外臣僚,出入叠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遣、三丞、五博,少列宮僚,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今後或有滿闕,便宜依此施行。」
公元951年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詔:「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或以科級升。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托,既難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僥幸之徒,爭遊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群,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升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
公元955年
顯德二年六月,詔:「兩京諸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團練軍事判官,今後並不得奏薦;其防禦團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右厘革
公元938年
晉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鵬上言:竊聞司封格式,內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無父母便與追封贈,父母在即未敘未封。以臣所見,誠為不可,此則輕生者而重死者,棄今人而錄故人,其榮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號,兼曰太君。遂令妻則旁若無夫,子則上若無父,豈有父則賤而母則貴,夫則卑而妻則尊?若謂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賜;若謂以子便合貴,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無二上,國家同體。今授封父無爵,名教不順,莫大於茲。臣伏乞自今後文武臣僚,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敘進資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祿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所貴得以敘封妻室。即父母俱榮,孝子無不逮之感;閨門交映,聖君覃慶賞之恩。噫!荷陛下孝沼之風,受陛下榮親之祿者,靜而屈指,不過數人。陛下得以特議舉行,編為令式,勸天下之為善,令域中之望風,自然見前代之闕文,成我朝之盛典。況唐長興元年德音內一節『應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並與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堅執前文;儻布新恩,兼合舊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體之規;為子為臣,不失兩全之義。臣又聞司封令式,內外臣僚官階及五品已上者,即與封妻蔭子,固不分於清濁,但只言其品秩。且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並是五品,贊善大夫、洗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論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擬論,出入之階資,中外之瞻望,則天壤相懸矣。及其敘封,乃為一貫,相沿至此,甚非。而況北省為陛下侍從之臣,南宮掌陛下經綸之務,憲臺執陛下紀綱之司,首冠群僚,總為三署,當職尤重,責望非輕。此則清列十年,不遂顯榮之願;彼則雜班兩任,便承封蔭之恩。事不均平,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後應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舊制施行,應三署清望官及六品已上,便與封蔭。清濁既異,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議為恒式。」從之。
公元948年
漢乾祐元年七月,詔:「尚書省集議,內外臣僚,父在,母承子蔭,敘封追封,合加『太』字否?以聞。」尚書省奏議曰:「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歿並同。此即是父歿母存,即敘封進封內加『太』字,母歿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歿並同。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亦不合用子蔭之限。」從之。
公元959年
周顯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書兵部上言:「本司蔭補千牛、進馬。在漢乾祐中散失敕文,自來只準《晉編敕》及堂帖施行。伏緣前後不同,請別降敕命。」詔曰:「今後應蔭補子孫,宜令逐品許補一人,直候轉品,方得更補,不得於本品內重疊收補。如是所補人有身故、除名、落藩、廢疾及應舉及第內,只許於本品內再補一人。太子進馬、太子千牛,不用收補。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書、侍郎,舊例不許收補,宜許收補。致仕官歷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給舍已上,金吾大將軍、節度、防禦、團練、留後者,方得補蔭。皇蔭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補。應合收補人,須是本官親子孫年貌合格,別無渝濫,方許施行。余從舊例處分。」
右封蔭
公元910年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並在縣令之下。」其年九月,詔曰:「魏博管內刺史,比來州務,並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於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並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時議者曰:「唐朝憲宗時,烏重胤為滄州節度使,嘗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鎮兵,雖安、史挾奸,豈能據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還刺史職分,州兵並隸收管。是後雖幽、鎮、魏三道,以河北舊風,自相傳襲,惟滄州一道,獨稟命受代,自重胤制置使然也。則梁氏之更張,正合其事矣。」
公元931年
後唐長興二年閏五月,詔曰:「要道才行,則千岐共貫;宏綱一舉,則萬目畢張。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胸臆者心勞日拙。天垂萬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載群倫,嶽瀆之方隅不易。儻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宜準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錄一本披尋。或因顧問之時,應對須知次弟,無容曠闕。每在執行,使庶僚則守法奉公,宰臣則提綱振領,必當彜倫攸敘。所謂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後報政。宜令御史臺遍加告諭催促,限兩月內鈔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厘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門下,當更參酌,奏覆施行。」其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臺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公元934年
應順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縣令兼之。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詔特置陵臺令、丞各一員。
右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