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宋-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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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八

作者 薛居正

選舉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文行而第雋秀也。
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厘革,亦不出軌轍
今采其事。
備紀於後,以誌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公元907年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絕。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胄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
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
」從之。
(《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
公元924年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
敕:「舉、選二門國朝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準常例處分。」
公元926年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命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於帖經登第後恥於赴選
宜絕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
進士科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於都堂前各試本詩賦判文
其中才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準添選。」
公元938年
晉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棁奏:「臣謬蒙眷渥,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搜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絕阿私上則陛下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
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兇豪甚眾。
駁榜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云主司不公,或云試官受賂,實慮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
今臣欲請令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披陳,卻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
儻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
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將來久遠施行
儻蒙聖造允俞伏乞降敕處分
」從之。
公元940年
天福五年三月,詔:「及第舉人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
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
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
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
此等不究義,惟攻帖書文理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
常年登科不少相次赴選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遣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
但今廣場大啟諸科並存明經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若夫厘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
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
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讀誦
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克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
」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公元942年
天福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是進策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
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壹資註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註擬
如是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
餘並準前後敕文處分。」
公元944年
開運元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
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
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
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
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
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
若使就試兩廊之下,揮亳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
今欲考試之時,準舊例三條燭為限
進士諸色貢人等,有懷藏書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是容縱
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式。」
公元949年
漢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動引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
請敕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校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興能之路。
」敕從之。
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固違,其隨處考試官員,當準敕條處分
公元952年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泛義,其口義五十道,改試墨義十道
」從之。
三年正月趙上交奏:「進士試詩賦各一首帖經二十帖、對義五通,今欲罷帖經對義別試雜文二首試策一道
」從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臺符奏:「請別試雜文外,其帖經墨義,仍依元格。
」從之。
公元955年
顯德二年三月禮部侍郎竇儀奏:「請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試官為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奏聞取裁
監試官受賂及今進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言告,送本處色役,永不進仕。」
公元926年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議:「左拾遺王松吏部員外郎李慎儀上疏,以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
比者郭崇韜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妄被閑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或告赤欠少,一事闕違,保內一人不來五保即須並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
其年選人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餘員,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渝濫為名,盡被焚毀棄逐,或斃踣旅店,或號哭道途
以至二年已來選人不敢赴集銓曹無人可註,中書無人可除,去年闕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
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遐邇,明往年制置,不自於宸衷,此日焦勞,特頒於睿澤
望以中書條件王松等所論事節,委銓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制
」從之。
時議者以銓註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別或有伯叔告赤,鬻於同姓之家,隨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
郭崇韜疾惡太深,奏請厘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
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韋說曰:「此郭漢子之意也。
」及崇韜誅,革教門人王上疏奏論,故有此奏。
識者非之。
公元929年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詔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號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尚為繁重
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
況有格條,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
其諸選人,宜令三銓官員,都在省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註擬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於私第註官如此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滯。」
公元930年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將明本末,須示規程。
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將歷任文書告赤連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於後面粘紙,其前後歷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
」蓋懼其或分假於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內諸色選人先條試判兩節,並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一資註擬其次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註擬所以援毫之作,亦不掩歷任之勞。
其或於理道全疏者,以人戶處州同類官中比擬,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征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諸色選人或有通家狀,不實鄉里名號將來赴選者,並令改正,一一堅本貫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並不加選限。
」從之。
公元934年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及緊州錄事參軍
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齒不離卑任。
孤貧舉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合選,方受一官在任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
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下州錄事參軍者。
」詔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滯到老卑低,宜優未達之人,顯示惟新之澤。
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下縣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許入中下縣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於人戶處州註擬,如於近敕條內,資敘無相當者,即準格循資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入官,餘準格條處分。」
公元938年
晉天福三年正月,詔曰:「舉選之流苦辛備歷或則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深少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式樣
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駁放落下事由外,如無違礙,並與施行
仍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州府官吏
公元949年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請不除授縣令
」因下詔曰:「起今諸色選人,年七十者宜註優散官年少未歷資考者,不得註授令錄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出選門官歷任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今任卻授令錄者,並依見任官選數赴集
」從之。
公元951年
周廣順元年二月,詔曰:「自前朝廷除官,銓司選授,當其用闕,皆稟舊規
近聞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者既過月限,後之官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漸成非次
是致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逾時月,雕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之失緒。
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銓司,以到任月日用闕,永為定制
其年十月,詔曰:「選部公事,比置三銓所有員闕選人,分在三處,每至註擬之際,資敘難得相當
況今選人不多,宜令三銓公事,並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
今當開泰之期,宜軫單平之眾,自今後合選人歷任無違礙者,並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