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北宋-欧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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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選舉

作者 歐陽修 宋祁
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為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
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
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
以時至者,乃考功過
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
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假名承偽、隱冒升降者有罰。
文書粟錯隱幸駁放之;非隱幸則不
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四事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
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
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
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不厭,聽冬集
厭者為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
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
視品及流外,則判補。
給以符,謂之「告身」。
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
未滿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
中者即授官。
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
外戚,皆以服屬二階敘。
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廕,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國公子,從八品下。
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
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
九品以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
三品以上曾孫五品以上廕孫。
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
郡、縣公子,神從五品孫
縣男以上子,降一等
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
二王后孫,視正三品
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
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
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
弘文、崇文館及第,亦如之。
應入五品者,以聞。
書、算學生從九品下敘。
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二人選。
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並侄,功臣食實封子孫,一廕聽二人選。
京官職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廕一人
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
驍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敘。
居官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
一考中上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
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
考多者,准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禦。
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
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
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
齋郎太廟五品以上子孫六品職事清官子為之,六考而滿;郊社六品職事官子為之,八考而滿。
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復試,量文武散官
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
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
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
滿十歲,量文武散官
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一選
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增損之。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
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賜衣續食,猶辭不行
至則授用無所黜退
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公元628年
貞觀二年侍郎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
今選者眾,請四時注擬
十九年馬周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
」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
功臣行世封,乃止。
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賢
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
吾將使人自舉,可乎?
」而魏徵以為澆競,又止。
公元669年
初,銓法簡而任重
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法,復定州升降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
其後李敬玄為少常伯,委事于員外郎張仁禕仁禕又造姓曆,改狀樣銓曆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
然是時仕者眾,庸愚咸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
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
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
大率十人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
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
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辟署之法,不報
公元702年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委任之方,罷之。
而其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
長安二年舉人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
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
試官之起,自此始。
李嶠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
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
神龍二年復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外厘務
公元558年
中宗時韋後太平安樂公主用事,於側門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官」,凡數千員。
內外盈溢無聽事以居,當時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員外郎也。
又以鄭愔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眾,至逆用三年員闕,而綱紀大潰。
韋氏敗,始以宋璟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侍郎姚元之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者不取
初,尚書銓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下選。
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未幾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於下,必有非常之變。
」乃下詔盡復斜封別敕官
公元712年
玄宗即位厲精為治
左拾遺內供奉張九齡上疏言:「縣令刺史陛下所與共理,尤親於民者也。
京官出外,乃反以為斥逐,非少重其選不可
」又曰:「古者遙聞辟召或一見任之,是以脩名行,而流品不雜
吏部始造簿書,以備遺忘,而反求精於案牘不急人才何異遺劍中流,而刻舟以記。
於是下詔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殿最,自第一第五校考使及戶部長官總核之,以為升降
凡官,不曆州縣不擬台省
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
又詔員外郎御史供奉官,皆進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任輕矣。
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建議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
太子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
今以等分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
」帝悟,遂復以三銓還有司。
公元730年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逾越
於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
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奏罷之。
下詔曰:「凡人年三十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
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操行遠郡下寮名跡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初,諸司官知政事者,至日午後還本視事
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
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
故事,必三銓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
楊國忠右相文部尚書建議選人官資書判狀跡功優,宜對眾留放
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左相諸司長官都堂注唱,以誇神速
由是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而已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
至德宗時,試太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敝曰:
近世爵祿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
以為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
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敘,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
吏部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通神不可得而知。
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
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眾流茫茫耳目不足者乎?
蓋非鑒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
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
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至於齊、隋,署置多由請托
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
是以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
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常典
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
臣請五品以上群司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參議焉;六品以下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
銓擇之任,委于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
必先牧守然後授其權。
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
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
聖主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
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
責成授任誰敢不勉?
如是,則接名偽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奸宄下詔之日,隨聲而廢,通大數十去八九矣。
如是,人少而員寬,事核而官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不抑而自退。
或曰:'開元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於理?
'臣以為不然
選舉者,經邦一端,雖制之有美惡,而行之由法令
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魏、齊則亂。
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則理。
其時久承升平,禦以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
以此時用辟召之法,則理不益久乎?」
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不能用。
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得官,而闕員累歲不補
陸贄為相,乃懲其弊,命吏部內外三分之,計闕集人,歲以為常。
是時河西隴右沒于虜,河南河北上計吏員大率天寶三之一,而入流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考限遷除之法浸壞。
憲宗時宰相李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上州以上上佐東宮官詹事諭德以下王府官四品以上五考
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監察御史二十五月。
省官、諸道敕補、檢校五品以上及台省官三考,餘官四考文武四品以下五考
凡遷,尚書省四品以上文武三品以上皆先奏。
取人之路蓋多矣,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六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曆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百一十一人太卜卜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身左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主、副千九百八人,諸折沖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內萬人集賢院書手百人史館典書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台、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餘人
凡此者,皆入官門戶,而諸司主錄已成官及州縣佐史未敘者,不在焉。
公元675年
至於銓選,其制不一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自主之,謂之「小選」。
太宗時,以歲旱穀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東選」。
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選補使,謂之「南選」。
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
廢置不常選法不著,故不復詳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