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唐-魏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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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第三 禮儀

體裁史書
類别歷史
公元559年
陳永定三年七月武帝崩。
新除尚書左丞庾持稱:「晉、宋以來皇帝大行儀注,未祖一日,告南郊太廟,奏策奉諡。
梓宮將登轀輬侍中版奏,已稱某諡皇帝
遣奠,出於陛階下,方以此時,乃讀哀策
前代策文,猶云大行皇帝,請明加詳正
國子博士、領步兵校尉、知儀禮沈文阿等謂:「應劭風俗通,前帝諡未定臣子大行,以別嗣主
近檢梁儀,自梓宮將登轀輬版奏皆稱某諡皇帝登轀輬
伏尋今祖祭已奏策諡,哀策既在庭遣祭,不應猶稱大行
哀策篆書,藏於玄宮
」謂「依梁儀稱諡,以傳無窮」。
詔可之。
公元560年
天嘉元年八月癸亥尚書儀曹今月晦皇太后安吉禫除儀注
沈洙議:「謂至親朞斷,加降再朞[1]而再周之喪,斷二十五月。
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
禫者,淡也,所以漸祛其情。
至如父在為母出適之子[2]屈降以朞
朞而除服無復衰麻緣情本同之義,許以心制
心制既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綅,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
且禫杖朞者,十五月已有禫制
今申其免懷之感,故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
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為限
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
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
王儉古今集記云,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為王逡所難
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
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為斷。
皇太后安吉心喪之期,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
詔可之。
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
遣使崩竭山川牲用太牢
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視事三日
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
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皇太后皇后本服五服內諸親及嬪,一舉哀。
皇太子本服五服內親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已上,一舉哀。
公元502年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
蕭子晉傳重,諮禮官何佟之
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
此止侵墳土不及於椁,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假而已。
[3]以為得禮
二年何佟之議:「追服三年無禫。
尚書議,並以佟之言為得。
公元503年
二年始興王嗣子喪。
博士管咺議,使國長從服緦麻
公元505年
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儀注,以亡月遇後年中祥,疑所附月。
帝曰:「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
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為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為忌。
祥逢則宜取遠日。」
四年,安成國刺稱:「廟新建,欲剋今日遷立所生吳太妃神主
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
明山賓議,以為:「不可
宜待王妃服竟,親奉盛禮。」
公元506年
五年貴嬪母車喪,議者疑其儀。
明山賓以為:「貴嬪既居母憂皇太子貴嬪別第一舉哀,以申聖情,庶不乖禮
」帝從之。
五年祠部郎司馬褧牒:「貴嬪母車亡,應有服制」,謂「宜准公子為母麻衣之制,既葬而除」。
帝從之。
公元507年
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石人獸碑,唯聽作石柱記名而已
公元508年
七年安成王太妃喪,周捨牒:「使安成始興諸王成服一日為位受弔。
」帝曰:「喪無二主。
二王既在遠,嗣子宜祭攝事
周捨牒:「嗣子細布衣、絹領帶單衣用十五升
凡有事及歲時節朔望,並於靈所朝夕哭。
三年不聽樂。」
公元515年
十四年舍人朱异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為殤。
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
」帝可之。
於是諸王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公元540年
大同六年皇太子啟:「謹案下殤小功不行婚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大功,理不得有三嘉。
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
」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
下殤小功則不可。
晉代蔡謨謝沈、丁纂、馮懷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
』宋代裴松之何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
范堅荀伯子等,雖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
太始六年虞龢立議:『大功之末,乃可娶婦。
于時博詢,咸同龢議。
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
左丞顧杲之議云:『大功之末,非直皇女嬪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
凡此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
徐爰王文憲並云:『朞服降為大功,皆不可以婚嫁
』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意。
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
太子今又啟審大功之末及下殤小功婚冠嫁三吉之事。
案禮所言下小功本是朞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
本服是朞,降為大功理當不可
人間行者是用鄭玄逆降之義。
雜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踰月以後,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
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取婦。
前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得取婦。
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亦得取婦。
故有出沒
婚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
宗室外戚不得復輒有干啟禮官不得輒為曲議
可依此以為法。」
後齊定令親王公主太妃、妃及從三品已上喪者,借白鼓一面,喪畢進輸。
王、郡公主太妃儀同三司上及令僕,皆聽立凶門柏歷
三品上及五等開國通用方相
四品已下,達於庶人,以魌頭
旌則一品九旒二品三品七旒四品五品五旒六品七品三旒八品已下,達于庶人,唯旐而已
其建旐,三品上及開國子、男,其長至軫,四品五品至輪,六品至于九品,至較。
勳品達于庶人不過七尺
王元軌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
邢子才議曰:「禮『改葬緦麻』。
鄭玄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
』唯三人而已
然嫡曾孫、孫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並三年之服,皆應服緦。
而止言三人若非遺漏便是舉其略耳。」
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
太常卿牛弘奏曰:「聖教陵替國章殘缺,漢、晉為法隨俗因時,未足經國庇人,弘風施化
制禮作樂,事歸元首,江南王儉偏隅一臣私撰儀注多違古法
就廬非東階之位,凶門設重之禮?
兩蕭累代舉國遵行
後魏及齊,風牛本隔,殊不尋究,遙相師祖,故山東之人,浸以成俗
西魏已降師旅弗遑,賓嘉之禮,盡未詳定。
休明啟運憲章伊始,請據前經,革茲俗弊。
」詔曰:「可。
因奏徵學者,撰儀禮百卷
悉用東齊儀注以為準,亦微採王儉禮。
修畢,上之,詔遂班天下,咸使遵用焉。
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制無相差越
正一品薨,則鴻臚卿監護喪事司儀示禮制。
二品已上,則鴻臚丞監護司儀示禮制。
五品已上薨、卒,及三品已上有朞親已上喪,並掌儀一人示禮制。
官人職喪,聽斂以朝服有封者,斂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單衣
婦人官品者,亦以其服斂。
棺內不得金銀珠玉
諸重一品懸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下二
轜車,三品已上油幰朱絲絡網,施襈,兩箱畫龍,幰竿諸末垂六旒蘇。
七品已上油幰,施襈,兩箱畫雲氣,垂四旒蘇
八品已下,達於庶人鼈甲車,無幰襈旒蘇畫飾
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深衣
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
五品已上二引、二披、四鐸、四翣
九品已上二鐸、二翣。
四品上用方相七品上用魌頭
京師葬者,去城七里外。
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龜趺
趺上高不得九尺
七品已上立碣,高四尺
圭首方趺。
隱淪道素孝義著聞者,雖無爵,奏,聽立碣。
三年及朞喪,不數
大功已下數之。
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所附之月為正。
凶服不入公門
朞喪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襵緣紗帽
重喪被起者,皁絹下裙帽。
入宮殿及須朝見者,冠服百官例。
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弔不賀不預宴
朞喪未練,大功未葬,不弔不賀,並終喪預宴
小功已下,假滿依例。
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儀衞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
若以戎事不用此制。
自秦兼天下,朝覲之禮遂廢。
及周封蕭詧梁王,訖於隋,恒稱藩國,始有朝見之儀。
梁王之朝周,入畿,大冢宰有司致積。
其餼五牢,米九十筥,䤈醢各三十五甕,酒十八壺,米禾各五十車,薪蒭百車
既至大司空九儐以致館。
梁王束帛乘馬,設九介待之
禮成而出。
明日王朝受享於廟。
既致享,大冢宰又命公一人玄冕乘車,陳九儐,以束帛乘馬致食于賓及賓之從各有差。
致食訖,又命公一人弁服乘車執贄,設九儐以勞賓。
王設九介,迎於門外
明日朝服乘車還贄于公。
皮弁迎於大門,授贄受贄,並於堂之中楹
明日王朝服,設九介乘車備儀衞,以見于公。
事畢,公致享。
明日三孤一人,又執贄勞于梁王
明日,王還贄
明日,王見三孤,如見三公
明日,卿一人,又執贄
王見卿,又如三孤
於是三公三孤六卿,又各餼賓,並屬官之長為使。
牢米束帛三公
公元584年
開皇四年正月,梁主蕭巋朝于京師,次於郊外
廣平王楊雄吏部尚書韋世康持節以迎。
衞尉設次驛館
等降就便幕。
通天冠絳紗袍、端珽,立於東階下,西面
文武陪侍如其國。
等立於門右東面
內史柳顧言出門請事
世康曰:「奉詔勞于梁帝。
顧言入告
出,迎於館門之外西面再拜
持節者導俱入,至于庭下。
北面再拜受詔訖。
等乃出,立於館門外道東向
[4]送於門外西面再拜
奉見高祖冠通天冠,服絳紗袍,御大興殿,如朝儀
遠遊冠朝服以入,君臣並拜,禮畢而出。
古者天子征伐,則宜于社,造于祖,類于上帝
還亦以牲徧告
梁天監初陸璉議定軍禮,遵其制。
帝曰:「宜者請征討之宜,造者禀謀於廟,類者奉天時以明伐,並明不敢自專
陳幣承命可也
不能對。
嚴植之又爭之,於是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後齊天子親征纂嚴,則服通天冠文物充庭
有司更衣,乃入,冠武弁,弁左貂附蟬以出。
誓訖,擇日備法駕,乘木輅,以造于廟。
遷廟主齋車,以俟行。
宜于社,有司毛血軍鼓,載帝社石主於車,以俟行。
擇日六軍,備大駕,類于上帝
擇日后土神州岳鎮海瀆、源川等。
乃為坎盟,督將列牲於坎南,北首
有司坎前讀盟文,割牲耳,承血。
皇帝受牲耳,徧授大將,乃置于坎。
歃血,歃徧,又以置坎。
禮畢埋牲盟書
卜日建牙旗於墠,祭以太牢,及所過名山大川,使有司致祭
將屆戰所,卜剛日,備玄牲,列軍容,設柴於辰地,為墠而禡祭
大司馬奠矢有司毛血樂奏大護之音。
禮畢,徹牲,柴燎
戰前一日,皇帝禱祖,司空禱社。
戰勝則各報以太牢。
以太牢賞用命戰士于祖,引功臣旌門,即神庭而授版焉。
又罰不用命于社,即神庭行戮訖,振旅而還
格廟詣社訖,擇日飲至禮,文物充庭
有司執簡紀年月朔,陳六師凱入格廟之事,飲至策勳之美,因述其功,不替賞典焉。
隋制,行幸所過名山大川,則有司致祭
岳瀆以太牢,山川少牢
親征巡狩,則類上帝宜社、造廟,還禮亦如之。
發軔,則軷祭
其禮,有司國門外,委土為山象,設埋坎。
有司刳羊,陳俎豆
駕將至,委奠幣,薦脯醢加羊於軷,西首
奠酒解羊,并饌埋於坎。
駕至,太僕兩軹及軓前,[5]乃飲,授爵,遂轢軷上而行。
公元611年
大業七年,征遼東煬帝遣諸將,於薊城桑乾河上,築社稷二壇設方壝,行宜社禮。
帝齋於臨朔宮懷荒殿,預告官及侍從,各齋于其所
十二衞士並齋。
袞冕玉輅備法駕。
禮畢,御金輅,服通天冠,還宮。
又於宮南上帝,積柴於燎壇,設高祖位於東方
帝服大裘以冕,乘玉輅祭奠玉帛,並如宜社
諸軍受胙畢,帝就位,觀燎,乃出。
又於薊城北設壇,祭馬祖於其上,亦有燎。
又於其日,使有司并祭先牧馬步,無鍾鼓之樂。
軍將發,帝御臨朔宮,親授節度
每軍,大將亞將一人
騎兵四十隊。
百人置一纛。
十隊為團,團有偏將一人
第一團,皆青絲連明光甲、鐵具裝青纓拂,建狻猊旗。
第二團,絳絲連朱犀甲、獸文具裝、赤纓拂,建貔貅旗。
第三團,白絲連明光甲、鐵具裝素纓拂,建辟邪旗
第四團,烏絲連玄犀甲、獸文具裝、建纓拂,[6]六駁旗。
前部鼓吹一部大鼓小鼓及鼙、長鳴中鳴等各十八具,掆鼓金鉦各二具。
後部鐃吹一部,鐃二面,歌簫及笳各四具節鼓一面,吳吹篳篥橫笛四具大角十八具。
步卒八十隊,分為四團。
團有偏將一人
第一團,每隊給青隼盪幡一。
第二團,每隊黃隼盪幡一。
第三團,每隊白隼盪幡一。
第四團,每隊蒼隼盪幡一。
長槊楯弩及甲毦等,各稱兵數。
受降使者一人,給二馬軺車一乘白獸幡及節各一,騎吏三人車輻白從十二人
承詔慰撫不受大將制。
戰陣則為監軍
軍將發,候大角一通步卒第一團出營東門東向陣。
第二團出營南門南向陣。
第三團出營西門西向陣。
第四團出營北門北向陣。
四面團營然後諸團嚴駕立。
大角三通,則鐃鼓俱振,騎第一團引行。
隊間相去各十五步。
次第二團,次前鼓吹,次弓矢一隊,合二百騎。
建蹲獸旗,瓟槊二張大將在其下。
誕馬二十匹,次大角次後部鐃,次第三團,次第四團,次受降使者
次及輜重戎車散兵等,亦有四團。
第一輜重出,收東面陣,分為兩道,夾以行。
第二輜重出,收南面陣,夾以行。
第三輜重出,收西面陣,夾以行。
第四輜重出,收北面陣,夾以行。
將領五百騎,建騰豹旗,殿軍後。
至營,則第一團騎陣於東面第二團騎陣於南面鼓吹大將居中駐馬南向
第三團騎陣於西面,第四團騎陣於北面,合為方陣
四團外向步卒輜重入於陣內,以次安營
營定四面陣者,引騎入營
亞將驍騎遊弈督察
安營之制,以車外布,間設馬槍,次施兵幕,內安雜畜
事畢,大將亞將等,各就牙帳
馬步隊與軍中散兵,交為兩番五日而代。
於是每日一軍發,相去四十里,連營漸進
二十四日續發而盡。
首尾相繼鼓角相聞旌旗亘九百六十里。
天子六軍次發,兩部前後先置,又亘八十里。
通諸道合三十軍,亘一千四十里。
諸軍各以帛為帶,長尺五寸,闊二寸,題其軍號為記。
御營內者合十二衞、三臺五省九寺,並分隸內外前後左右六軍,亦各題其軍號不得言臺省
王公已下,至于兵丁厮隸,悉以帛為帶,綴于衣領,名「軍記帶」。
諸軍並給幡數百,有事使人交相去來者,執以行。
執幡離本軍者,他軍驗軍記帶,知非部兵,則所在斬之。
是歲也,行幸望海鎮,於禿黎山為壇,祀黃帝,行禡祭
太常少卿韋霽、博士褚亮奏定其禮。
皇帝及諸預祭臣近侍官諸軍將,皆齋一宿
有司供帳設位,為埋坎神坐西北內壝之外
建二旗於南門外
熊席設帝軒轅神坐於壝內,置甲冑弓矢於坐側,建槊於坐後。
皇帝出次入門,羣官定位,皆再拜奠。
禮畢,還宮。
隋制,常以仲春,用少牢馬祖大澤,諸預祭官,皆於祭所致一日,積柴於燎壇禮畢,就燎。
仲夏先牧仲秋馬社仲冬馬步,並於大澤,皆以剛日
牲用少牢,如祭馬祖,埋而不燎。
公元600年
開皇二十年太尉晉王廣北伐突厥四月己未,次於河上禡祭軒轅黃帝以太制幣,陳甲兵行三獻之禮。
後齊命將出征,則太卜太廟,灼靈龜,授鼓旗於廟。
皇帝法駕,服袞冕,至廟,拜於太祖
徧告訖,降就中階,引上將,操鉞授柯,曰:「從此上至天,將軍制之。
」又操斧授柯,曰:「從此下至泉,將軍制之。
將軍既受斧鉞,對曰:「國不可外理,軍不可中制
臣既受命,有鼓旗斧鉞之威,願假一言之命於臣。
[7]曰:「苟利社稷將軍裁之。
將軍就車,載斧鉞而出。
皇帝推轂度閫,曰:「從此以外將軍制之。」
公元559年
周大將出征,遣太祝,以羊一,祭所過名山大川
明帝武成元年吐谷渾寇邊
常服乘馬,遣大司馬賀蘭太祖之廟,司憲奉鉞,進授大將
大將拜受,以授從者
禮畢,出受甲兵
公元588年
隋制,皇太子親戎,及大將出師,則以豭肫一釁鼓,皆告社廟
斧鉞訖,不得反宿於家。
開皇八年晉王廣將伐陳,內史李德林太尉,告于太祖
禮畢,又命有司宜于太社
古者三年練兵,入而振旅至於春秋蒐獮,亦以講其事焉。
公元448年
梁、陳時,依宋元嘉二十五年宣武場。
其法,置行軍殿於幕府山南岡,并設王公百官幕。
先獵一日,遣馬騎布圍
右領軍將軍督右,左領軍將軍督左,大司馬董正諸軍
獵日,侍中三奏一奏,搥一鼓為嚴,三嚴訖,引仗小駕鹵簿
皇帝乘馬戎服從者絳衫幘,黃麾警蹕鼓吹常儀
獵訖,宴會享勞比校多少
一人以懲亂法
會畢,還宮。
公元588年
後齊常以季秋皇帝講武於都外。
有司萊野為場,為二軍進止之節。
又別墠於北場輿駕停觀。
命將簡士教眾,為戰陣之法。
為陣,少者在前長者在後
其還,則長者在前,少者在後
長者弓矢,短者持旌旗
勇者鉦鼓刀楯,為前行戰士次之,槊者次之弓箭為後行。
將帥先教士目,使習見旌旗指麾之蹤,發起之意,旗臥則跪。
教士耳,使習金鼓動止之節,聲鼓則進,鳴金則止。
教士心,使知刑罰之苦,賞賜之利。
教士手,使習持五兵之便,戰鬬之備。
教士足,使習跪及行列嶮泥之塗。
前五日,皆請兵嚴場所,依方色建旗和門
都墠之中及四角,皆建五采牙旗
講武者,各集於其軍。
戒鼓一通軍士嚴備
二通將士貫甲
三通步軍各為直陣,以相俟。
大將各處軍中立旗鼓下
有司小駕鹵簿皇帝武弁,乘革輅大司馬介冑乘,奉引入行殿。
百司陪列
位定,二軍迭為客主。
先舉為客,後舉為主
五行相勝法,為陣以應之。
後齊蒐禮,有司大防,建獲旗,以表獲車
蒐前一日,命布圍
領軍將軍一人,督左甄護軍將軍一人,督右甄
大司馬一人居中節制諸軍
天子小駕,服通天冠乘木輅,詣行宮
將親禽,服戎服,鈒戟者皆嚴。
武衞張甄圍,旗鼓相望銜枚而進。
甄常開一方,以令三驅
圍合,吏奔騎令曰:「鳥獸之肉,不登於俎者不射。
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者不射。
」甄合,大司馬鳴鼓促圍,眾軍鼓譟鳴角,至期處而止。
大司馬屯北旌門二甄帥屯左右旌門
天子乘馬,從南旌門入,親射禽。
謁者獲車收禽,載還,陳於獲旗之北。
王公已下以次射禽,皆送旗下
事畢,大司馬鳴鼓解圍,復屯。
殿中郎中率其屬收禽,以實獲車
天子還行宮。
有司,每禽擇取三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其餘即於圍下量𩝝將士
禮畢改服,鈒者韜刃而還
[8]夏苗秋獮冬狩,禮皆同。
河清中定令,每歲十二月半後講武,至晦逐除
[9]二軍兵馬右入千秋門,左入萬歲門,並至永巷南下,至昭陽殿北,二軍交。
一軍從西上閤一軍從東上閤並從端門南,出閶闔門前橋南,戲射並訖,送至城南郭外罷。
後齊三月三日皇帝常服乘輿,詣射所,升堂即坐,皇太子及羣官坐定登歌進酒行爵
皇帝便殿更衣以出,驊騮進御馬,有司弓矢
帝射訖,還御坐,射懸侯,又畢,羣官乃射五埒
一品〔三十二發,一發調馬十發射下,十五發射上,三發射麞頭,三發獸頭
[10]二品三十發,一發調馬十發射下,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獸頭
三品二十五發,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十發射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獸頭
四品二十發,一發調馬五發射下,八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獸頭
五品十五發,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五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一發獸頭
侍官御仗已上十發
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五發射上。
季秋大射皇帝大駕常服,御七寶輦,射七埒
三品已上,第一埒,一品五十發,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五發射上,三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獸頭
二品四十六發。
一發調馬,十五發射下,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三發射帖三發獸頭
從三品四品第二埒,三品四十二發,一發調馬,十二發射下,二十二發射上,二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獸頭
四品三十七發。
一發調馬,十一發射下,十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三發獸頭
五品第三埒,三十二發。
一發調馬,九發射下,十七發射上,一發射麞二發射帖二發獸頭
六品第四埒,二十七發。
一發調馬,八發射下,十六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七品第五埒,二十一發。
一發調馬六發射下,十二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八品第六埒,十六發。
一發調馬四發射下,九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九品七埒十發
一發調馬三發射下,四發射上,一發射麞一發射帖
大射大將太尉公為之。
司馬一人錄事二人
七埒各置埒將、射正參軍一人,埒士四人威儀一人,乘白馬以導,的別參軍一人懸侯下府參軍一人
各置令史埒士等員,以司其事。
後周仲春振旅大司馬大麾萊田之所。
鄉稍之官,以旂物鼓鐸鉦鐃,各帥其人而致。
其後至者。
建麾後表之中,以集眾庶
質明,偃麾,誅其不及者。
乃陳徒騎,如戰之陣。
大司馬北面誓之。
軍中皆聽鼓角以為進止之節。
田之日,於所萊之北,建旗和門
將帥徒騎序入其門。
有司居門,以平其人。
既入而分其地,險野則徒前而騎後,易野則騎前而徒後。
既陣,皆坐,乃設驅逆騎,有司表狢於陣前。
以太牢祭黃帝軒轅氏,於狩地為墠,建二旗,列五兵於坐側,行三獻禮
蒐田致禽祭社
仲夏茇舍如振旅之陣,遂以苗田如蒐法,致禽以享礿。
仲秋教練兵,如振旅之陣,遂以獮田如蒐法,致禽以祀方。
仲冬大閱如振旅之陣,遂以狩田如蒐法,致禽享烝
孟秋太白,候太白夕見西方
先見三日大司馬戒期,遂建旗陽武門外
司空除壇兆,有司毛血登歌昭夏
在位者拜,事畢出。
其日中後十刻六軍士馬,俱介冑旗下
左右武伯督十二帥嚴街,侍臣文武,俱介冑奉迎
樂師黃鍾,右五鍾皆應。
皇帝介冑警蹕以出,如常儀而無鼓角出國門而軷祭
至則舍於次。
太白未見五刻中外皆嚴,皇帝就位六軍鼓譟行三獻之禮。
每獻,鼓譟如初獻。
事訖,燔燎賜胙,畢,鼓譟而還
隋制,大射射侯於射所,用少牢
軍人每年孟秋戎具仲冬戰法
大業三年煬帝榆林突厥啟民及西域東胡君長,並來朝貢。
帝欲誇以甲兵之盛,乃命有司,陳冬狩之禮。
虞部量拔延山南北周二百里,並立表記
前狩二日兵部建旗於表所。
五里一旗分為四十軍,軍萬人,騎五千匹。
前一日,諸將各帥其軍,集於旗下
鳴鼓後至者斬。
詔四十道使,並揚旗建節,分申佃令,即留軍所監獵。
布圍,圍闕南面方行而前。
帝服紫袴褶、黑介幘,乘闟猪車,其飾如木輅重輞漫輪,虯龍繞轂,東京鹵簿所謂獵車者也。
六黑駵。
太常鼓笳鐃簫角於帝左右,各百二十。
百官戎服騎從鼓行入圍
諸將並鼓行赴圍。
乃設驅逆千有二百。
闟猪停軔,有司大綏王公已下,皆整弓矢,陳於駕前。
有司又斂小綏,乃驅獸出,過於帝前。
初驅過,有司御弓以前待詔
再驅過,備身將軍奉進弓矢
三驅過,帝乃從禽鼓吹皆振,左而射之。
每驅必三獸以上
帝發,抗大綏
王公發,則抗小綏
次諸將發射之,無鼓,驅逆之騎乃止。
然後三軍四夷百姓皆獵。
凡射獸,自左膘而射之,達于右腢,為上等
右耳本,為次等
左髀達于右䯚為下等。
[11]羣獸相從不得盡殺
已傷之獸,不得重射
逆向人者,不射其面。
出表者不逐之。
佃將止,虞部建旗於圍內。
從駕之鼓及諸軍俱振卒徒皆譟
諸獲禽者,獻於旗所,致其左耳
大獸公之,以供宗廟,使歸,薦腊于京師
小獸私之。
齊制季冬晦,選樂人子弟十歲以上,十二以下侲子,合二百四十人
一百二十人赤幘皂褠衣,執鼗。
一百二十人,赤布袴褶,執鞞角。
方相氏黃金四目熊皮蒙首,玄衣朱裳執戈揚楯。
又作窮奇祖明之類,凡十二獸,皆有毛角
鼓吹令率之,中黃門行之,冗從僕射將之,以逐惡鬼于禁中
其日戊夜三唱,開諸里門,儺者各集,被服器仗以待事。
戊夜四唱,開諸城門,二衞皆嚴。
上水一刻皇帝常服,即御座
王公執事第一品已下、從六品已上,陪列預觀。
儺者鼓譟,入殿西門,徧於禁內
分出二上閤,作方相十二獸儛戲,喧呼周徧前後鼓譟
出殿南門分為六道,出於郭外
隋制,季春晦,儺,磔牲於宮門及城四門,以禳陰氣
秋分前一日,禳陽氣
季冬傍磔、大儺亦如之。
其牲,每門各用羝羊雄鷄一。
侲子,如後齊
八隊二時儺則四隊
問事十二人赤幘褠衣,執皮鞭
工人二十二人
一人方相氏黃金四目,蒙熊皮玄衣朱裳
一人為唱師,著皮衣,執棒。
鼓角各十。
有司預備雄鷄羝羊及酒,於宮門為坎。
未明,鼓譟以入。
方相氏執戈揚楯,周呼鼓譟而出,合趣顯陽門,分詣諸城門。
將出,諸祝師執事,預副牲胸,磔之於門,酌酒禳祝。
舉牲并酒埋之。
後齊制,日蝕,則太極殿西廂東向東堂東廂西向[12]各設御座
羣官公服
晝漏上水一刻內外皆嚴。
三門者閉中門單門者掩之。
前三刻,皇帝通天冠,即御座直衞如常不省事
有變,聞鼓音,則避正殿,就東堂,服白袷單衣
侍臣赤幘帶劍,升殿侍
諸司各於其所赤幘,持劍,出戶向日立。
有司各率官屬並行宮內諸門、掖門屯衞太社
鄴令官屬圍社,守四門,以朱絲繩繞繫社壇三匝
太祝令陳辭責社。
太史令二人走馬露版尚書門司疾上之。
又告清都鳴鼓,如嚴鼓法。
日光復,乃止,奏解嚴
公元589年
後魏攻戰剋捷,欲天下知聞,迺書帛,建於竿上,名為露布
其後相因施行
開皇中,迺詔太常卿牛弘太子庶子裴政宣露布禮。
九年平陳元帥晉王,以驛上露布
兵部奏,請依新禮宣行。
承詔百官四方客使等,並赴廣陽門外,服朝衣,各依其列。
內史令稱有詔,在位者皆拜。
宣訖,拜,蹈舞者三,又拜。
郡縣亦同。
  • 加降再朞 「降」當作「隆」。
    禮記三年問:「然則何以三年也?
    加隆焉爾也。
    唐人諱改。
  • 至如父在為母出適之子 「如」原作「加」,據通典八0改。
    此句文義不明,似仍有訛誤
  • 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假哭而已 「處」,通典一0二作「災」。
  • 立於館門外道東向 原脫「立」字,據通典七四補。
  • 兩軹及軓前 「軓」原作「軌」,據周禮大馭改。
  • 建纓拂 對照其他各團所用器物顏色,第四團用烏絲連玄犀甲,疑此處「建纓拂」當作「緇纓拂」。
  • 願假一言之命於臣 「假」原作「無」,據通典七六改。
  • 鈒者韜刃而還 「刃」原作「刀」,據通典七六改。
    「鈒」為短戟
    「韜刃」,加皮套以保護戟刃。
  • 至晦逐除 「逐」,各本作「遂」,今從宋小字本
    按:呂氏春秋季冬紀注:「今人臘歲前一日,擊鼓驅疫,謂之逐除。」。
  • 一品〔三十二發一發調馬十發射下十五發射上三發射三發獸頭〕 據通典七七補。
    對照下文所列項目通典可能仍脫「三發射帖四字;「三十二發」也應作「三十五發」,每品差數都是五發
  • 左髀達於右䯚 「䯚」原作「 」,據集韻新唐書禮樂志六改。
  • 東堂東廂西向 「堂」上原脫「東」字,據通典七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