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北齐-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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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卷一百八之二禮四之二第十一

作者 魏收
公元501年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祕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之大者莫過禘祫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恒,制尊卑,有定體誠慤著於中,百順應於外。
是以惟王創制,為建邦之典;仲尼述定,為不刊之式。
秦燔詩書,鴻籍泯滅
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饋食之篇。
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祫之禮盡亡。
曲臺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尸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之體,蔑有具焉。
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
考此二書,以求厥旨。
餘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
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咸據斯文以為朝典
持論深淺,及義有精浮,[1]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乖舛
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2]一姬公於洛邑
陛下叡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
祫禘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
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
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羣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太廟
』傳曰:『大事者何?
大祫也。
大祫者何?
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於太祖
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五年而再殷祭
何休曰:『陳者,就陳列太祖前。
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
父曰昭,子曰穆。
』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
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
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
』察記傳之文,何、鄭祫禘之義,略可得聞。
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羣廟
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
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3]太常孔美、博士趙怡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
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
雖孔王異議,六八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
陛下永惟孝思因心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
六室神祏,升食太祖
[4]明年春享,咸禘羣廟
自茲以後五年為常。
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
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
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
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
大禮久廢羣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
何者
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
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辟不覩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
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
臣學不鈎深,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
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
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
先聖久遵,綿代恒典,豈朕冲闇所宜革之。
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
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
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祫之設,前代彝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
依前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
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
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圓丘伊水之陽。
乙卯,仍有事焉。
公元515年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
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卿崔亮上言:「秋七月祫祭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
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羣廟
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
魏武宣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
四時行事,而猶未禘。
王肅韋誕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
至於禘祫宜存古禮
高堂隆亦如議,於是停不殷祭
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羣廟
三年乃祫。
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5]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公元517年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氏黃帝郊嚳,祖顓頊而宗堯。
夏后氏亦禘黃帝郊鯀,祖顓頊而宗
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
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鄭玄注云:[6]禘郊祖宗,謂祭祀配食也。
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
以下,稍用其姓代之。
是故周人以后稷始祖文武二祧
訖於周世配祭不毀。
案禮,嚳雖無廟,配食禘祭
謹詳聖朝太祖道武皇帝圓丘,道穆皇后劉氏配方澤;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雩祀
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
國之大事,唯祀與戎,廟配事重不敢專決請召羣官集議以聞。
靈太后令曰「依請」。
於是太師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
仰惟世祖太武皇帝神武纂業克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
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
」令曰:「依議施行。」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於臣始是曾孫
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不遷
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
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霑出身之敍。
校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則未允。
何者
禮云,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
斯之為屈,今古罕有
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
今臣之所親,生見隔,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者也。
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不絕
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
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咸敍。
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
靈太后令曰:「付八座禮官議定以聞。」
四門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后稷配天宗祀文王明堂,以配上帝。
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洪烈
旁枝遠胄豈得四廟之親哉?
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
祖廟既毀,教于宗室
』又文王世子曰:『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
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
鄭注云:『赴告於君也。
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7]鄭君別其四廟,理協二祭
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於此例乎?
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太廟,羣昭羣穆咸在。
』鄭氏注:『昭穆咸在,謂同宗父子皆來
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廟四,愚竊疑矣。
何以明之?
設使世祖之子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
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
記言:『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
』注曰:『實四廟而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
』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
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玄孫,乃不旁準於時后。
至於助祭,必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
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
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玄孫
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
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太廟,羣昭羣穆咸在,而不失其倫。
鄭注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
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
云未絕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
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
祖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
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義疏;宗易於下,著五服之恩斷。
江陽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四遷吉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
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
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
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
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盛德不毀。
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
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
『夫祭有昭穆昭穆所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
注云:『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來
』指謂當廟父子為羣,不繫昭穆也。
一公十子,便為羣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
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
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預列。
無正據,竊謂太廣。
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屬籍,歷謂先帝五世
』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
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
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
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外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羣辟
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
琰之援據,甚允情理。
可依所執。」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
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后之喪、雨沾失容則廢。
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
若禘廢朝會,孔子應云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
鄭玄禮注云:『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羣廟
』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
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平丘八月歸,不及於祫;,公如晉,明十四年,歸祫,明十五年乃禘。
經曰:『二月癸酉有事武宮
』傳曰:『禘於武公
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
』喪畢祫禘,似有退理。
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
禮云『吉事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
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
請移禘祀中旬十四日時祭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
祭則無疏怠之譏,三元順軌之美。
既被成旨,宜即宣行
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君舉必書,恐貽後誚。
訪引古籍,竊有未安。
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
冒陳所見伏聽裁衷
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
而議者或云五室,或云九室,頻屬年饑,遂寢。
至是復議之,詔從五室
元叉執政,遂改營九室
值世亂不成,宗配之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
時疑其廟制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
王制云: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又小記云:王者四廟
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
」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
其外大功者,然後祖宗
然則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
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8]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
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
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
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
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
」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高祖
又云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
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
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
五廟,至子孫六。
」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
」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
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
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
此又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
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
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
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
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
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
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
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
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
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準大夫
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
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
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
是以諸侯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
祭法曰:「諸侯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
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
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
大傳曰:「別子為祖。
喪服傳曰:「公子不得先君公孫不得諸侯
」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
以為遷者,遷於太祖,毀者從太祖而毀之。
若不太祖不須發祖是人之文;[9]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
何以知之?
諸侯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
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
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
求之聖旨,未為通論
曾子問曰:「廟無虛主。
」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
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武王而七。
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
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
三昭三穆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
遠祖侍中所說云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
天子加二祧,得并為七。
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
今始封君子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
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
假使八世天子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
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
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
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始祖一。
」明始封之君或上或下,[10]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
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
聊復摽牓,略引章條。
愚戇不足以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盧觀等,各率異見
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並是後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
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注記典制無因
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捨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
相國、秦公初搆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已
何者
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
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
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
司馬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
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
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殷鑒也。
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明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
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士則無。
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
何以言之?
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
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平存
[11]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
何至於主,惟謂王侯
禮云:「重,主道也。
」此為埋重則立主矣。
[12]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也。
」士喪禮設重,則士有主明矣。
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
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
公羊傳:「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
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
意謂不然
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
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
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
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
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
光武已來異室同堂
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坐,東昭西穆
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
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
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
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
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公元537年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
禮官云應用幣。
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故事太和中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
于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
伯茂尚書召誥,應用牲。
詔遂從之。
公元548年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獻武王議定室數、形制
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祕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祕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
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五室
帝王親廟,亦不過四。
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徘徊鵄尾
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之外
既有東門,明非一門。
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
準據今廟,宜開四門
內院南面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一門
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
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祭服
內外門牆並用赭堊
廟東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廨并厨宰,東為廟長廨并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校勘

  • 及義有精浮 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七頁「及」作「析」。
    按「析義」與上「持論」為對文,疑「及」字訛
  • 二經於和中 按「和中」不詳,疑「淹中」之訛。
    書卷三0藝文志:「禮古經者出於魯淹中及孔氏。
  • 公元239年
  • 魏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通典卷五0禘祫下載孫惠蔚議「五年」作「廢帝正始二年」。
    景初三年明年曹芳廢帝改元正始正始二年正月得二十五晦。
    「五」字疑為「正」字之訛下脫「始二」二字
  • 升食太祖 諸本「升」訛「外」,不可通,今據通典卷五0改。
  • 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諸本無「三」字,通典卷五0載崔亮議有。
    按若作「年終」,指明年年終,元恪之死不及二年,與所云「三年乃祫」的歷禮制不合豈得謂「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
    知「年」上當脫「三」字,今據補。
  • 鄭玄注云 諸本「云」作「大」,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七頁作「云」。
    按若作「大」,當與下「禘郊」連讀,而禮記祭法鄭注原文無「大」字,且於文義亦贅,知是「云」之訛,今據改。
  • 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八頁此句作「實四廟孫而言五廟者,容顯考為始封子也」,與今本禮記文王子合
    然觀下文李琰之議引鄭注與此同,或當時禮記自有別本與今傳本不同,非必脫誤冊府當據今傳本改。
  •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按此引鄭注亦與今傳本不同上條
    四廟」下無「孫」字,「始封」下有「君」字並與上王僧奇李琰之元繼請預祭祀所引鄭注合,但傳本禮記及王、李二議高祖並作顯考」。
    原文當作顯考」,而「顯考廟」即「高祖」,當是王延業以意改易,今不改
  • 若不太祖不須發祖是人之文 諸本「發」作「廢」,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五頁作「發」。
    按這是申說禮「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語,「廢」字與上下文不貫,乃「發」字形近而訛,今據改。
  • 諸侯五廟四始一明始封之君或上或下 諸本「四」下無「始祖一明四字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六頁有。
    按禮緯稱五廟始祖一加親廟為五,若無「始祖一」三字,則止四親廟,何云五廟,知是脫文
    又「明始封之君」云云盧觀釋禮緯語,無「明」字,則禮緯本文盧觀相混
    今皆據補。
  • 想象平存 通典卷四八卿大夫神主及題板條載此議「平」作「乎」,疑是。
  • 此為埋重則立主矣 諸本「埋」作「理」,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六頁王先謙魏書校勘記所據宋本作「埋」。
    禮記檀弓四「重,主道也」,鄭注:「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重,既虞而埋之,乃復作主。
    」「理」乃「埋」形近而訛,今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