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卷一百八之二禮志四之二第十一
作者:北齊 魏收
公元501年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
祕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
大禮,莫
崇明祀,祀之
大者,
莫過禘祫,
所以嚴祖敬宗,
追養繼孝,合享
聖靈,
審諦昭穆,遷毀
有恒,制
尊卑,有
定體,
誠慤著於中,
百順應於外。
是以惟王
創制,為建邦之典;
仲尼述定,為
不刊之式。暨
秦燔詩書,鴻籍
泯滅。
漢氏興求,拾綴
遺篆,
淹中之經,孔
安所得,
唯有卿大夫士
饋食之篇。而
天子諸侯享廟之祭、
禘祫之禮盡亡。
曲臺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尸灌之義,牲獻之數,而
行事之法,
備物之體,
蔑有具焉。今之取證,
唯有王制一簡,
公羊一冊。考此
二書,以求厥旨。自
餘經傳,雖時有
片記,
至於取正,
無可依攬。
是以兩漢淵儒、
魏晉碩學,咸據
斯文,
以為朝典。然
持論有
深淺,及義有精浮,
[1]故令
傳記雖一,而
探意乖舛。
伏惟孝文皇帝,
合德乾元,應靈
誕載,
玄思洞微,
神心暢古,禮括
商周,樂宣
韶濩,
六籍幽而重昭,
五典淪而復顯,舉
二經於和中,
[2]一姬公於
洛邑。
陛下叡哲淵凝,
欽明道極,應
必世之期,屬
功成之會,繼文
垂則,實惟
下武。而
祫禘二殷,國之
大事;
蒸嘗合享,
朝之盛禮。此
先皇之所
留心,
聖懷以之
永慕。臣聞
司宗初開,
致禮清廟,敢
竭愚管,輒陳
所懷。
謹案王制曰:『
天子犆礿、
祫禘、
祫嘗、
祫烝。』
鄭玄曰『
天子諸侯之喪畢,合
先君之主於
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後因以為常』,『魯禮,
三年喪畢而祫於
太祖,
明年春禘於
羣廟,
自爾之後,
五年而再
殷祭,一祫一禘』。
春秋公羊魯文
二年:『
八月丁卯,
大事于
太廟。』傳曰:『
大事者何?
大祫也。
大祫者何?
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於
太祖。未
毀廟之主,皆升,
合食于
太祖。
五年而再
殷祭。』
何休曰:『陳者,就
陳列太祖前。
太祖東鄉,昭
南鄉,穆
北鄉,其餘孫
從王父。父曰昭,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
三年祫,
五年禘。禘
所以異於祫者,
功臣皆祭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
審諦無所遺失。』察
記傳之文,何、鄭
祫禘之義,略可得聞。
然則三年喪畢,
祫祭太祖,
明年春祀,遍禘
羣廟。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又案
魏氏故事,
魏明帝以
景初三年正月崩,
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
大祥。
[3]太常孔美、
博士趙怡等
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
其年四月,依禮應祫。
散騎常侍王肅、
博士樂詳等
以為禫在祥月,
至其年二月,宜應
祫祭。雖孔王
異議,六八
殊制,
至於喪畢之祫,
明年之禘,其議一焉。
陛下永惟孝思,
因心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此晦,
來月中旬,禮應
大祫。
六室神祏,
升食太祖。
[4]明年春享,咸禘
羣廟。
自茲以後,
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
並行,
天子先祫
後時,
諸侯先時後祫。此於古
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
升降,事有
文節,
通時之制,
聖人弗違。當祫之月,宜減
時祭,以
從要省。然
大禮久廢,
羣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
無怪。
何者?
心制既終,二殷惟始,
祫禘之正,
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
行時祭,
七聖不聞合享,
百辟不覩盛事,
何以宣昭令問,
垂式後昆乎?
皇朝同等三代,治
邁終古,而令
徽典缺於
昔人,鴻美慚於
往志,此禮
所不行,情所未許。臣學不
鈎深,思
無經遠,徒閱
章句,
蔑爾無立。但
飲澤聖時,銘恩
天造,
是以妄盡
區區,冀有
塵露。所陳蒙允,請付
禮官,集定
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先聖久遵,綿代恒典,豈朕冲闇,所宜革之。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祫之設,前代彝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請依前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移仲月,擇吉重聞。」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圓丘於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公元515年
延昌四年正月,
世宗崩,
肅宗即位。
三月甲子,
尚書令、
任城王澄奏,
太常卿崔亮上言:「
秋七月應
祫祭于
太祖,今
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
烝嘗時祭,猶
別寢室,
至於殷祫,
宜存古典。案禮,
三年喪畢,祫於
太祖,
明年春禘於
羣廟。又案
杜預亦云,
卒哭而除,
三年喪畢而禘。
魏武宣后以
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
除服即吉。
四時行事,而猶未禘。
王肅、
韋誕並
以為今除
即吉,故特
時祭。
至於禘祫,
宜存古禮。
高堂隆亦如
肅議,
於是停不
殷祭。仰尋
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
高祖孝文皇帝崩,
其年十月祭廟,
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
太祖,
三年春禘於
羣廟。亦
三年乃祫。謹準
古禮及晉魏之議,并
景明故事,愚謂
來秋七月,
祫祭應停,
宜待三年終乃
後祫禘。」
[5]詔曰:「
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
可依請。」
公元517年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
太常少卿元端上言:「
謹案禮記祭法:『
有虞氏禘
黃帝而
郊嚳,祖
顓頊而宗堯。
夏后氏亦禘
黃帝而
郊鯀,祖
顓頊而宗
禹。殷人禘嚳而
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
郊稷,祖
文王而
宗武王。』
鄭玄注云:
[6]『
禘郊祖宗,謂
祭祀以
配食也。
有虞氏以上尚德,
禘郊祖宗,配用
有德者。自
夏以下,稍用其姓代之。』
是故周人以
后稷為
始祖,
文武為
二祧。訖於
周世,
配祭不毀。案禮,嚳雖無廟,
配食禘祭。
謹詳聖朝以
太祖道武皇帝配
圓丘,道
穆皇后劉氏
配方澤;
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
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
顯祖獻文皇帝配
雩祀。
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
上帝地祇,
配祭有式。國之
大事,唯祀與戎,廟配
事重,
不敢專決,
請召羣官
集議以聞。」
靈太后令曰「依請」。
於是太師、
高陽王雍,
太傅、領
太尉公、
清河王懌,
太保、領
司徒公、
廣平王懷,
司空公、領
尚書令、
任城王澄,
侍中、
中書監胡國珍,
侍中、領
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尚德尊功,其
來自昔,
郊稷宗文,周之
茂典。仰惟
世祖太武皇帝以
神武纂業,
克清禍亂,德
濟生民,功加
四海,宜配
南郊。
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
惟新魏道,
刑措勝殘,
功同天地,宜配
明堂。」令曰:「依議
施行。」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於臣始是曾孫。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不遷。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霑出身之敍。校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則未允。何者?禮云,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臣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斯之為屈,今古罕有。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者也。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不絕。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咸敍。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靈太后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四門小
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案
孝經曰:『
郊祀后稷以
配天,
宗祀文王於
明堂,以
配上帝。』
然則太祖不遷者,
尊王業之
初基,
二祧不毀者,旌
不朽之
洪烈。其
旁枝遠胄,
豈得同
四廟之親哉?故
禮記婚義曰:『
古者婦人先嫁
三月,
祖廟未毀,教於
公宮。
祖廟既毀,教于
宗室。』又
文王世子曰:『
五廟之孫,
祖廟未毀,雖
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親未絕而列於
庶人,賤
無能也。』
鄭注云:『
赴告於君也。實
四廟言五者,容
顯考為始
封君子故也。』
[7]鄭君別其
四廟,理協
二祭。而
四廟者,在
當世服屬之內,
可以與於
子孫之位,若廟
毀服盡,
豈得同
於此例乎?敢
竭愚昧,請以
四廟為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羣昭羣穆咸在。』鄭氏注:『昭穆咸在,謂同宗父子皆來。』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記言:『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注曰:『實四廟而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準於時后。至於助祭,必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羣昭羣穆咸在,而不失其倫。』鄭注云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云未絕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祖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於下,著五服之恩斷。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德不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注云:『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來。』指謂當廟父子為羣,不繫於昭穆也。若一公十子,便為羣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預列。既無正據,竊謂太廣。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外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羣辟。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可依所執。」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后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廢朝會,孔子應云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鄭玄禮注云:『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羣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于平丘,八月歸,不及於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傳曰:『禘於武公。』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喪畢祫禘,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禮云『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誚。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冒陳所見,伏聽裁衷。」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議者或云五室,或云九室,頻屬年饑,遂寢。至是復議之,詔從五室。及元叉執政,遂改營九室。值世亂不成,宗配之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
- 案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四廟。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8]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云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準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發祖是人之文;[9]明非始封,故復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云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并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始祖一。」明始封之君或上或下,[10]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摽牓,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注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捨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搆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明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平存。[11]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道也。」此為埋重則立主矣。[12]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坐,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依懌議。
公元537年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官云應用幣。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于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召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公元548年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祕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祕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鵄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廨并厨宰,東為廟長廨并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詔從之。
校勘記
↑及義有精浮 冊府卷五八0〈〉「及」作「析」。按「析義」與上「持論」為對文,疑「及」字訛。 ↑舉二經於和中 按「和中」不詳,疑「淹中」之訛。漢書卷三0藝文志:「禮古經者出於魯淹中及孔氏。」 公元239年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通典卷五0禘祫下載孫惠蔚議「五年」作「廢帝正始二年」。按景初止三年,明年曹芳〈〉改元正始,正始二年正月正得二十五晦。「五」字疑為「正」字之訛,下脫「始二」二字。 ↑升食太祖 諸本「升」訛「外」,不可通,今據通典卷五0改。 ↑宜待三年終乃後祫禘 諸本無「三」字,通典卷五0載崔亮議有。按若作「年終」,〈〉去元恪之死不及二年,與所云「三年乃祫」的歷代禮制不合,豈得謂「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知「年」上當脫「三」字,今據補。 ↑鄭玄注云 諸本「云」作「大」,冊府卷五八二〈〉作「云」。按若作「大」,當與下「禘郊」連讀,而禮記祭法鄭注原文無「大」字,且於文義亦贅,知是「云」之訛,今據改。 ↑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冊府卷五八二〈〉此句作「實四廟孫而言五廟者,容顯考為始封子也」,與今本禮記文王世子合。然觀下文李琰之議引鄭注與此同,或當時禮記自有別本與今傳本不同,非必脫誤,冊府當據今傳本改。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按此引鄭注亦與今傳本不同〈〉「四廟」下無「孫」字,「始封」下有「君」字並與上王僧奇、李琰之議元繼請預祭祀所引鄭注合,但傳本禮記及王、李二議「高祖」並作「顯考」。原文當作「顯考」,而「顯考廟」即「高祖廟」,當是王延業以意改易,今不改。 ↑若不遷太祖不須發祖是人之文 諸本「發」作「廢」,冊府卷五八二〈〉作「發」。按這是申說禮「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語,「廢」字與上下文不貫,乃「發」字形近而訛,今據改。 ↑諸侯五廟親四始祖一明始封之君或上或下 諸本「四」下無「始祖一明」四字,冊府卷五八二〈〉有。按禮緯稱五廟,始祖廟一加四親廟為五,若無「始祖一」三字,則止四親廟,何云五廟,知是脫文。又「明始封之君」云云乃盧觀釋禮緯語,無「明」字,則禮緯本文與盧觀語相混。今皆據補。 ↑想象平存 通典卷四八卿大夫士神主及題板條載此議「平」作「乎」,疑是。 ↑此為埋重則立主矣 諸本「埋」作「理」,冊府卷五八二〈〉及王先謙魏書校勘記所據宋本作「埋」。按禮記檀弓四「重,主道也」,鄭注:「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復作主。」「理」乃「埋」形近而訛,今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