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齐书-梁-萧子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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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志第二

作者 蕭子顯
禮下

禮下

公元368年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遷祔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
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
賀循云『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
范寧云『將窆而奠』。
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
」從之。
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廟,今遷祔葬,(廣)〔廟〕有虞安神[1]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
鄭注改葬云『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
何容異!
前代謂應無虞
左僕射王儉議:「范寧云『葬必有魂車』。
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
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耶?
賀循云『既窆,設奠於墓,以終其事』。
雖非正虞,亦粗相似。
晉氏脩復五陵[2]朝敬改葬,皆有虞。
今設虞非疑。
」從之。
公元366年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
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
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
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3]臣節之重邪?
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身,竝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繫東宮
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於居官之所,屬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牋表不得奔赴
」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
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于殯東,大斂畢,便應建于西階之東。」
公元458年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
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
若建旒,應幾旒?
畫龍升降云何
又用幾翣?
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
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同常例,別立凶旒。
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
今宜考以禮典不得効尤從失。
部伍自有桁輅[4]部別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
自用八。
」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誌
參議墓銘不出禮典
宋元嘉中,顏延作王球石誌
素族碑策故以紀德
自爾以來王公以下,咸共遵用
儲妃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誌
」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
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朔望殷事
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卒哭以後朔望設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
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成行廟,猶如桓玄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竝有移廟之禮。
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
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
宋懿后時舊事及此,益可知時議
」從之。
公元481年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
未審當月
為應以正月
若用月數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不為有疑不?
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
穀梁云『積分成月』。
公羊云『天無是月』。
雖然左氏告朔得禮
是故先儒咸謂三年朞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
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商云『含以正朞,允協情理』。
杖朞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5]至於祥縞必須周歲
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
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亦以則之。
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
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朞,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
設令祥在此晦,則去縞三月依附准例益復為礙。
應須五月晦乃祥。
此國之大典,宜共精詳
通關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尚書令褚淵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朞可知
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
若猶含之,何以異於縞制。
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
積分餘閏,曆象所弘。
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致盈積
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又荅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
但祥本應朞,屈而不遂
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
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
朞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
經記之旨,[6]其在茲乎!
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朞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
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明義也。
鄭、射、王、賀唯云朞則沒閏,初不復區別杖朞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
明杖朞之祥,不得方於綅縞之末。
[7]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又據舊義難十餘問,隨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
今雖厭〔屈〕,[8]祥名猶存,異於餘服。
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
日既餘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
僕射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
司徒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
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依常限。
奏御,班下內外
」詔「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
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
南郡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應用八月非復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堊相閒,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
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縞明示終之斷。
相待之義,經記無聞
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
昔撰喪記,已嘗言之。
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
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明據
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宗廟,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閒,亦不容申。
何者
有倫序,義無徒設。
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
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別門,以終喪事。
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朞而毀。
所以然者,奔喪禮云『為位不奠』,鄭玄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聞哀不時,寔緣在遠。
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行權制,進退彌復非疑。
不應相待
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而已不受弔慰
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
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御
[9]司徒褚淵二十人竝同議為允,請以為永制
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
又議:「禮『庶人國君齊衰』,先儒云『庶人在官府史之屬是也』。
諸侯大夫妻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
皇孫自是蕃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嫡婦
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夫人之敬。
單衣白帢素帶哭于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公元493年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朞』。
至尊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朞制,羣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
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
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朞服
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竝不得服。
」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
」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朞內不奏樂諸王本服朞,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竝通。
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
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
宋世朞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
」詔「依議」。
又奏:「案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設祭
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
東宮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
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
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
」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朝會時世遏密未終,朝議作樂不?
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放勛徂落遏密三祀
近代晉康帝繼成帝,于時亦不作樂
懷帝永嘉元年惠帝喪制未終,于時江充議云,[10]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異,而輕重同禮。
」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祖)〔宗〕文皇帝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忌日[11]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羣臣泄哀之儀,應定准
二學八座丞郎
博士陶韶以為「名立義生,自古之制。
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極泄哀,百僚祭服陪位」。
太常丞李撝議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
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
且晉景獻皇后崩,羣臣備小君之服。
追尊之后無違后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禮矣
臣子一例,而禮隨時異,至尊龍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
王者體國,亦應弔服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
給事中國子助教謝(墨)〔曇〕濟議:[12]「夫喪禮一制,限節兩分
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蓋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
文皇帝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寔緣于性。
今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
聖上馭㝢,更奉天眷,祗禮七廟,非從三后周忌祥禫無所依設。
太學博士崔愝同陶韶議,太常沈倓同李撝議,[13]國子博士劉警等同謝(墨)〔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
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曆御宇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
竊謂世(祖)〔宗〕祥忌,至尊弔服升殿,羣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宣德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
尚書令王晏十九人佟之議。
詔「可」。
公元466年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戎服臨會。
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冠不以弔。
不容兵服臨喪
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時百寮入臨,皆於宮門戎服,著衣𢂿,入臨出外,還襲戎衣
」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範百王
三千有數四維是張。
損益彜典廢舉憲章
戎祀軍國社廟郊庠。
冠婚朝會,服紀凶喪
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校勘

  • (廣)〔廟〕有虞安神 據殿本改。
    按「廟」字古作「庿」,廣乃庿之形譌
  • 晉氏脩復五陵 「氏」原譌「民」,據南監本殿本局本改正
  • 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 「滕弘」南史王曇首傳作「滕含」。
    滕含滕修孫,官至廣州刺史,曾為庾冰車府長史,見晉書滕修傳。
  • 部伍自有桁輅 通典禮典無「伍」字,「桁」作「旂」。
  • 杖朞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 據通典禮典補。
    禮記雜記下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
  • 經記之旨 「記」原譌「紀」,通典禮典同譌,今據殿本局本改正
  • 不得方於綅縞之末 「綅」通典禮典作「緇」。
  • 今雖厭〔屈〕 據通典禮典補。
  • 然〔後〕奏御 據南監本殿本局本補。
  • 于時江充議云 「江充南監本局本作「何充」。
    江充漢武帝時人,西晉江充,故南監本局本改「江」為「何」。
    何充晉書有傳,不言其曾仕中朝預議喪制
    惟著徙戎論之江統永嘉初黃門侍郎散騎常侍國子博士,豈「江充」為「江統」之譌歟?
  • 公元493年
  • 有司以世(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忌日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
    下同
    鬱林王即位追尊其父文惠太子長懋世宗文皇帝
    長懋卒於永明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至建武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為再忌日也。
  • 給事中國子助教謝(墨)〔曇〕濟議 按上卷國子助教謝曇濟
    周顒傳云「卒官時,王儉孝經未畢,舉曇濟自代,學者榮之,官為給事中」。
    蓋即一人
    「墨濟」為「曇濟」之譌無疑,今改正
    下同
  • 太常沈倓同李撝議 「倓」毛本殿本局本作「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