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志第二
禮下作者: 蕭子顯
禮下
禮下
公元368年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云『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寧云『將窆而奠』。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
有司又奏:「
昭皇后神主在廟,今
遷祔葬,(廣)〔廟〕
有虞以
安神,
[1]神
既已處廟,
改葬出靈,豈應
虞祭?
鄭注改葬云『從廟之廟,
禮宜同從墓之墓』。事
何容異!
前代謂應
無虞。」
左僕射王儉議:「
范寧云『葬必有
魂車』。
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
改葬,即
墓所施靈設祭,
何得不祭而毀耶?
賀循云『既窆,
設奠於墓,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
粗相似。晉氏
脩復五陵,
[2]宋
朝敬后
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
公元366年
建元二年,
皇太子妃薨,前
宮臣疑所服。
左僕射王儉議:「
禮記文王世子『父
在斯為子,君
在斯為臣』。且
漢魏以來,
宮僚充備,
臣隸之節,
具體在三。昔
庾翼妻喪,
王允、滕弘謂
府吏宜有
小君之服,
[3]況
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
齊衰三月,
居官之身,
竝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繫
東宮。今臣之
未從官在遠者,於
居官之所,屬
寧二日半,仍
行喪成服,遣
牋表,
不得奔赴。」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于殯東,大斂畢,便應建于西階之東。」
公元458年
宋大明二年,
太子妃薨,建
九旒。
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
畫龍升降云何?又用幾翣?」
僕射王儉議:「旒
本是命服,
無關於
凶事,今
公卿以下,
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
東宮秩同
上公九命之儀,妃與
儲君一體,義
不容異,
無緣未
同常例,別立凶旒。
大明舊事,是
不經詳議,
率爾便行耳。今宜考以
禮典,
不得効尤從失。吉
部伍自有
桁輅,
[4]凶
部別有
銘旌,若復立旒,復置
何處?翣
自用八。」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誌。參議墓銘不出禮典。近宋元嘉中,顏延作王球石誌。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咸共遵用。儲妃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誌。」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竝有移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宋懿后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之。
公元481年
建元三年,
有司奏:「
皇太子穆妃以
去年七月薨,
其年閏九月。
未審當月數
閏?為應以
閏附
正月?若用
月數數
閏者,
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
至於祥月,
不為有疑不?」
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
尚書明義,文公
納幣,
春秋致譏。
穀梁云『
積分而
成月』。
公羊云『天無
是月』。
雖然,
左氏謂
告朔為
得禮。
是故先儒咸謂
三年朞喪,
歲數沒閏,
大功以下,
月數數
閏。夫
閏者,蓋
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
所以吳
商云『含
閏以正朞,
允協情理』。今
杖朞之喪,雖以十〔一〕月而
小祥,
[5]至於祥縞,
必須周歲。凡厭屈之禮,要
取象正服。
祥縞相去二月,
厭降小祥,亦以則之。
又且求之
名義,則
小祥本以
年限,考於倫例,則
相去必應
二朔。今以厭屈而先祥,
不得謂此事之非朞,事
既同條,情
無異貫,
沒閏之理,固在言先。
設令祥在此晦,則去縞
三月,
依附准例,
益復為礙。謂
應須五月晦乃祥。此國之
大典,宜共
精詳。並
通關八座丞郎,研盡
同異。」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朞可知。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異於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積分餘閏,曆象所弘。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致盈積。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荅
淵難曰:「含閏之義,
通儒所難。但祥本
應朞,屈而
不遂。語事則
名體具存,論哀
則情無以異。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
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朞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
沒閏,象
年所申,
屈申兼著,二途
具舉。經記之旨,
[6]其在茲乎!
如使五月小祥,
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
二月,是為
十一月以象
前朞,
二朔以放
後歲,名有
區域,
不得相參。魯襄二十八年『
十二月乙未,
楚子卒』。唯
書上月,初
不言閏,此又
附上之
明義也。鄭、射、王、賀唯云朞則
沒閏,初
不復區別杖朞之中祥,
將謂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
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
明杖朞之祥,
不得方於綅縞之末。
[7]即恩如彼,就
例如此。」
淵又據舊義難
儉十餘問,
儉隨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
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
不言。今雖厭〔屈〕,
[8]祥名
猶存,異於餘服。計月
為數,屈
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餘分,月非
正朔,含而
全制,於情唯允。
僕射儉議,
理據詳博,謹所
附同。今
司徒淵始雖
疑難,再經
往反,未同
儉議。
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
以來五月晦小祥,其
祥禫自
依常限。
奏御,班下
內外。」詔「可」。
皇太子穆妃服,
尚書左丞兼
著作郎王逡問
左僕射王儉:「
中軍南郡王小祥,
應待聞喜不?穆妃
七月二十四日薨,
聞喜公
八月發哀,計
十一月之限,應在
六月。
南郡王為當同取
六月,則
大祥復申
一月,
應用八月,
非復正月,在存親之義,若
各自為祥,
廬堊相閒,
玄素雜糅,
未審當有此疑不?」
儉曰:「
送往有已,
復生有節,
罔極非服制所申,
祥縞明示終之斷。
相待之義,經記
無聞。
世人多以
廬室衰麻,
不宜有異,故
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
所謂任情徑行,
未達禮旨。昔撰喪記,已嘗言之。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
在家之子,立何辭
以不變?禮有
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
遺文,
不待之
明據。
假使應待,則
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
衰絰永服以
窮生,
吉蠲長絕於
宗廟,斯
不可矣。苟曰非宜,則
旬月之閒,亦
不容申。
何者?禮
有倫序,義
無徒設。今遠
則不待,近必
相須,禮例既乖,即心
無取。若疑
兄弟同居,
吉凶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
無異宮,則遠還
之子,
自應開立別門,以
終喪事。
靈筵祭奠,
隨在家之人,
再朞而毀。
所以然者,
奔喪禮云『為位不奠』,
鄭玄云『以其
精神不存乎此也』。聞哀
不時,寔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此自有為而然,
不關嫡庶。
庶子在家,亦
不待嫡矣。
而況儲妃正體王室,
中軍長嫡之重,
天朝又
行權制,
進退彌復非疑。謂
不應相待。
中軍祥縞之日,
聞喜致哀而已,
不受弔慰。
及至忌辰變除,
昆弟亦宜
相就寫情而不對客。此國之
大典,宜
通關八座丞郎,共盡
同異,然〔後〕
奏御。」
[9]司徒褚淵等
二十人竝同儉議為允,請
以為永制。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哭于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公元493年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朞』。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朞制,羣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朞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竝不得服。」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朞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朞,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竝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朞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
又奏:「案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
朝會,
時世祖
遏密未終,
朝議疑
作樂不?
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
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
放勛徂落,
遏密三祀。
近代晉康帝繼成帝,
于時亦不
作樂。
懷帝永嘉元年,
惠帝喪制未終,
于時江充議云,
[10]古帝王相承,雖
世及有異,而
輕重同禮。」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
有司以世(祖)〔宗〕
文皇帝今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
忌日,
[11]二十九日大祥,
三月二十九日祥禫,
至尊及羣臣泄哀之儀,應
定准。下
二學八座丞郎。
博士陶韶以為「名
立義生,
自古之制。
文帝正號祖宗,
式序昭穆,祥忌禫日,
皇帝宜服祭服,出
太極泄哀,
百僚亦
祭服陪位」。
太常丞李撝議曰:「尋
尊號既追,
重服宜正,
但已從權制,故
苴杖不說。
至於鑽燧既同,
天地亦變,容
得無感乎。且晉景獻
皇后崩,羣臣備
小君之服。
追尊之后,
無違后典,
追尊之帝,
固宜同帝
禮矣。雖
臣子一例,而禮
隨時異,
至尊龍飛中興,事非
嗣武,理無
深衣之變。但
王者體國,亦應
弔服出
正殿舉哀,
百寮致慟,
一如常儀。」
給事中領
國子助教謝(墨)〔曇〕濟議:
[12]「夫
喪禮一制,
限節兩分。
虞祔追亡之情,
小祥抑存之禮,斯蓋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
文皇帝雖
君德早凝,民化
未洽,
追崇尊極,寔緣于性。今言臣則
無實,論己則事虛。
聖上馭㝢,更
奉天眷,祗禮
七廟,非從
三后,
周忌祥禫,
無所依設。」
太學博士崔愝同
陶韶議,
太常沈倓同
李撝議,
[13]國子博士劉警
等同謝(墨)〔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曆御宇,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竊謂世(祖)〔宗〕祥忌,至尊宜弔服升殿,羣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詣宣德宮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尚書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議。詔「可」。
公元466年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冠不以弔。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時百寮入臨,皆於宮門變戎服,著衣𢂿,入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範百王。三千有數,四維是張。損益彜典,廢舉憲章。戎祀軍國,社廟郊庠。冠婚朝會,服紀凶喪。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校勘記
↑(廣)〔廟〕有虞以安神 據殿本改。按「廟」字古作「庿」,廣乃庿之形譌。 ↑晉氏脩復五陵 「氏」原譌「民」,據南監本、殿本、局本改正。 ↑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 「滕弘」南史王曇首傳作「滕含」。按滕含,滕修孫,官至廣州刺史,曾為庾冰輕車府長史,見晉書滕修傳。 ↑吉部伍自有桁輅 通典禮典無「伍」字,「桁」作「旂」。 ↑今杖朞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 據通典禮典補。按禮記雜記下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 ↑經記之旨 「記」原譌「紀」,通典禮典同譌,今據殿本、局本改正。 ↑于時江充議云 「江充」南監本、局本作「何充」。按江充,漢武帝時人,西晉無江充,故南監本、局本改「江」為「何」。然何充晉書有傳,不言其曾仕中朝,預議喪制。惟著徙戎論之江統,永嘉初歷黃門侍郎、散騎常侍、國子博士,豈「江充」為「江統」之譌歟? 公元493年
↑有司以世(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下同。按鬱林王即位,追尊其父文惠太子長懋為世宗文皇帝。長懋卒於永明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至建武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為再忌日也。 ↑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墨)〔曇〕濟議 按上卷有國子助教謝曇濟。又周顒傳云「顒卒官時,王儉講孝經未畢,舉曇濟自代,學者榮之,官為給事中」。蓋即一人。「墨濟」為「曇濟」之譌無疑,今改正。下同。 ↑太常沈倓同李撝議 「倓」毛本、殿本、局本作「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