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齐书-梁-萧子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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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志第一

作者 蕭子顯
禮上

禮上

公元484年
禮儀繁博與天地而為量,紀國立君,人倫攸始。
三代遺文,略在經誥,蓋秦餘所亡逸也。
漢初叔孫通漢禮,而班固之志不載。
及至東京太尉胡廣舊儀左中郎蔡邕獨斷應劭蔡質綴識時事,而司馬彪之書不取
魏氏漢末大亂舊章殄滅侍中王粲尚書衞覬集創朝儀,而魚豢王沈陳壽孫盛竝未詳也。
吳則太史令丁孚拾遺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
晉初司空魏代前事,撰為晉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峻應貞竝共刪集,成百六十五篇
摯虞傅咸纘續此製,未及成功中原覆沒,今虞之決疑注,是遺事也。
江左僕射刁協太常荀崧補緝舊文光祿大夫蔡謨又踵修輯朝故。
宋初因循改革,事係羣儒,其前史所詳,竝不重述
永明二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定禮樂。
於是尚書令王儉制定新禮,立治樂學士及職局,置舊學四人新學六人,正書令史一人,幹一人祕書省能書弟子二人
因集前代,撰治五禮,吉、凶、賓、軍、嘉也
文多不載。
郊廟庠序之儀,冠婚喪紀之節,事有變革,宜錄時事者,備今志。
輿輅旗常,與往代同異者,更立別篇
公元479年
建元元年七月有司奏:「郊殷之禮,未詳郊在何年?
復以何祖配郊?
殷復在何時
未郊得先殷與不?
明堂亦應與郊同年而祭不?
若應祭者,復有配無配不?
祀者,堂殿職僚毀置云何
八座丞郎關博士議。
曹郎中裴昭明儀曹郎中孔逷議:[1]今年七月宜殷祠,來年正月宜南明堂,竝祭而無配
」殿中郎司馬憲議:「南郊無配,饗祠如舊明堂無配,宜應廢祀。
其殷祠同用今年十月
右僕射王儉議:
禮記王制天子先祫後時祭,諸侯先時後祫
春秋魯僖二年祫,明年春禘自此以後五年再殷。
禮緯稽命徵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經、記所論禘祫與時祭,其言詳矣,初不以先殷後郊為嫌
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迹是故杜林議云「漢業特起不因緣堯,宜以高帝配天」。
魏高堂隆議以舜配天
蔣濟云「漢時奏議,謂堯已禪舜,不得漢祖,舜亦已禪禹,不得為魏之祖。
今宜以武皇帝配天」。
晉、宋因循,即為前式
公元325年
又案禮及孝經神契竝云「明堂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聽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
大戴禮記曰「明堂者,所以諸侯尊卑也」。
許慎五經異義曰「布政之宮,故稱明堂
明堂,盛貌也」。
周官匠人職稱明堂五室
鄭玄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
初不聞有文王之寢。
鄭志趙商問云「說者謂天子廟制明堂,是為明堂文廟邪」?
鄭荅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猶如郊天后稷配也」。
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宮,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則可,牽天帝而就人鬼,則非義也」。
太元十三年[2]孫耆之議,稱「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
由斯言之,郊為皇天之位,明堂上帝之廟」。
徐邈謂「配之為言,必有神主;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
史記趙綰王臧欲立明堂于時未有郊配
漢又祀汾陰五畤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
公元221年
議者或謂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無配特祀明堂,則一日再祭,於義為黷。
古者郊本不共日。
蔡邕獨斷曰「祠南郊,祀畢,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氣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時,兆於方郊,四時合歲,功作相成,亦以此月總旅明堂」。
是則南郊明堂各日之證也。
近代從省,故與郊同日,猶無煩黷之疑。
何者
其為祭雖同,所以致祭則異。
孔晁云,言五帝天化育,故有從祀之禮,旅上帝是也
至於四郊明堂則是本祀之所,譬猶功臣從饗,豈復廢其私廟
明堂有配之時,南郊亦旅上帝,此則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
禮記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歲徧」。
尚書堯典咸秩無文」。
[3]詩云「昭事上帝聿懷多福」。
據此諸義,則四方山川,猶必享祀五帝大神,義不可略。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天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則黃初中南郊明堂,皆無配也。
公元227年
又郊日及牲色,異議紛然
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
盧植云「辛之為言自新絜也」。
鄭玄云「用辛日者為人齋戒自新絜也」。
漢魏以來,或丁或己,而用辛常多。
考之典據,辛日為允。
郊特牲又云,郊牲幣宜以正色
繆襲據祭法,云天騂犢,周家所尚,魏以建丑為正,牲宜尚白
白虎通云,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數也。
魏用異朔,故牲色不同
大齊受命建寅創曆郊廟用牲,一依晉、宋。
謂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廟
自此以後五年再殷。
來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
宜以共日,還祭明堂
又用次辛,饗祀北郊
而竝無配
犧牲之色,率由舊章
詔「可。
明堂可更詳」。
有司又奏:「明堂尋禮無明文,唯以孝經為正。
竊尋設祀之意,蓋為文主有配則祭,無配則止。
愚謂既配上帝,則以帝為主
今雖無配,不應闕祀
徐邈近代碩儒,每所折衷,其云『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此實明據
內外百司立議已定,如更詢訪,終無異說
傍儒依史,竭其管見
聖旨惟疑,羣下未敢詳,廢置之宜,仰由天鑒。
」詔「依舊」。
公元482年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
其秋有司奏:「尋前代嗣位,或(於)〔仍〕前郊年,[4]或別〔更〕始,[5]晉、宋以來未有畫一
今年正月已郊,未審明年南北二郊明堂與不?
依舊通關八座丞郎博士議。
尚書令王儉議:「案秦為諸侯,雜祀諸畤,始皇天下未有定祠。
漢高受命,因雍四畤而起北畤,始祠五帝未定郊丘
文帝六年新垣平初起渭陽五帝廟。
武帝初至雍郊見五畤,後常三歲一郊祠雍。
元鼎四年始立后土祠汾陰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後二歲一郊,與雍更祠。
成帝初即位丞相匡衡於長安定南北郊
哀、平之際,又復甘泉汾陰祠。
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依匡衡議,還復長安南北郊
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陽
魏、晉因循率由漢典,雖時或參差,而類多閒歲。
至於嗣位之君,參差不一
宜有定制
晉明帝太寧(五)〔三〕年南郊[6]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簡文咸安二年南郊其年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
此則二代明例,差可依放
明年正月饗祀二郊,虔祭明堂自茲厥後依舊閒歲。
尚書國子祭酒張緒十七人竝同議。
詔「可」。
公元483年
永明元年南郊而立春在郊後,世祖欲遷郊。
尚書令王儉啟:「案禮記郊特牲云『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
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盧植云『夏正冬至後,傳曰啟蟄而郊,此之謂也』。
然則圜丘與郊各自行,不相害也。
鄭玄云『建寅之月,晝夜分而日長矣』。
王肅曰『周以冬祭天於圜丘,以正月祭天祈穀』。
法稱燔柴太壇』,則圜丘也。
春秋傳云『啟蟄而郊』,則祈穀也。
謹尋禮、傳二文,各有其義,盧、王兩說有若合符
中朝二丘以并二郊即今郊禮,義在報天,事兼祈穀,既不全祈農何必俟夫啟蟄
史官唯見傳義,未達禮旨。
又尋景平元年正月三日辛丑南郊,其月十一日立春元嘉十六年正月六日辛未南郊其月八日立春,此復是近世明例,不以先郊後春為嫌
若或元日合朔為礙者,則晉成帝咸康元年正月一日元服二日親祠南郊元服之重,百僚備列,雖在致齋,行之不疑
今齋內合朔,此即前准
聖心過恭,寧在嚴絜合朔之日,散官備防,非預齋之限者,於止車門外別立幔省,若日色有異,則列於省前,望實為允,謂無煩遷日
」從之。
公元484年
永明二年祠部郎中蔡履議:「郊與明堂,本宜異日
東京禮儀志『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蔡邕所據亦然
近世存省,故郊堂共日。
來年郊祭,宜有定准。」
公元485年
太學博士王祐議:「來年正月上辛,宜祭南郊,次辛,有事明堂後辛饗祀北郊。」
公元前112年
博士劉蔓議:「漢元鼎五年,以辛巳行事自後郊日,略無違異
元封元年四月癸卯,登封泰山,坐明堂
五年甲子,以高祖配。
漢家郊祀,非盡天子之縣,故祠祭之月,事有不同
後漢永平以來明堂兆於國南,而郊以上丁,故供修三祀,得并在初月
雖郊有常日,明堂猶無定辰。
何則
郊丁社甲,有說則從,經禮無文難以意造是以必算良辰,而不祭寅丑。
且禮之奠祭,無同共者,唯漢以朝日合於報天爾。
若依漢書五供便應先祭北郊然後明堂
則是先天食,所未可也。」
公元484年
太常丞蔡仲熊議:「鄭志云『正月上辛,祀后稷南郊,還於明堂,以文王配』。
故宋氏創立明堂,郊還即祭,是用鄭志之說也。
蓋為志者失,非玄意也。
玄之言曰『未審明堂以何月,於月令則季秋』。
案玄注月季秋大饗帝云『大饗徧祭五帝』。
又云『大饗明堂,以文武配』。
其時也,去啟蟄遠矣。
周禮大司樂『凡大祭祀,宿縣』。
宿縣之旨,以日出行事故也;若日闇而後行事,則無假預縣。
日出行事何得方俟郊還。
東京禮儀志不記祭之時日,而志云『天郊夕牲之夜,夜漏未盡八刻進熟明堂夕牲之夜,夜漏未盡七刻進熟』。
明堂在郊前一刻,而進獻奏樂,方待郊還。
魏高堂隆表「九日南郊十日北郊十一日明堂十二日宗廟』。
案隆此言,是審于時定制是則周禮二漢及魏,皆不共日矣。
禮以辛郊,書以丁祀,辛丁皆合,宜臨時詳擇。」
太尉從事中郎顧憲之議:「春秋傳以正月上辛郊祀禮記云郊之用辛,尚書獨云丁巳用牲于郊。
先儒以為先甲三日辛,後甲三日丁,可以接事天神之日。
後漢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光武皇帝明堂
既是常郊之日,郊又在明堂之前無容不郊而堂,則理應郊堂。」
公元477年
司徒西閤祭酒梁王議:「孝經鄭玄注云『上帝亦天別名』。
如鄭旨,帝與天亦言不殊
近代同辰,良亦有據。
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7]郊祀武皇帝配天宗祀文皇帝明堂配上帝,此則已行之前准。」
驍騎將軍江淹議:「郊旅上天,堂祀五帝非為一日再黷之謂,無俟釐革。」
公元5年
尚書陸澄議:「遺文餘事,存乎舊書,郊宗地近,勢可共日。
不共者,義在必異也。
元始五年正月六日辛未,郊高皇帝配天二十二日丁亥宗祀孝文明堂配上帝。
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五帝明堂光武皇帝配。
章帝元和二年,巡狩岱宗柴祭翌日,祠五帝明堂
柴山祠地,尚不共日,郊堂宜異,於例益明
陳忠奏事云『延光三年正月十三日南郊十四日北郊十五日明堂十六日宗廟十七日世祖』。
仲遠五祀紹統五供,與此奏,皆為相符
高堂隆表,二郊明堂宗廟一日摯虞新禮議明堂南郊三兆禋天饗帝共日之證也。
上帝非天,昔人言之已詳。
明堂用日,宜依古在北郊後。
漢唯南郊大駕,自北郊以下車駕十省其二,今祠明堂不應大駕。」
公元333年
尚書令王儉議:「前漢各日後漢不共辰,魏、晉故事不辨同異,宋立明堂,唯據自郊徂宮之義,未達祀天旅帝之旨。
何者
郊壇旅天,甫自詰朝,還祀明堂,便在日昃,雖致祭有由,而煩黷斯甚,異日之議,於理為弘。
春秋感精符云『王者父天母地』。
北郊之祀,應在明堂之先。
漢、魏北郊,亦皆親奉,晉泰寧有詔,未及遵遂。
咸和八年,甫得營繕太常顧和議親奉。
康皇之世,已經遵用
宋氏因循未遑釐革。
今宜親祠北郊明年正月上辛昊天,次辛𢊃后土後辛明堂,御竝親奉。
車服之儀,率遵漢制
南郊大駕北郊明堂為法駕。
袞冕之服,諸祠咸用。
」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通直散騎常侍庾曇隆啟:「伏見南郊壇員兆外內永明中瓦屋形製宏壯
檢案經史,無所准據
周禮祭天圜丘,取其因高之義,兆於南郊就陽位也。
故以高敞,貴在上天明旁流氣物。
自秦、漢以來,雖郊祀參差,而壇域中閒,竝無更立宮室
其意何也?
政是質誠尊天,不自崇樹,兼事通曠必務開遠
宋元嘉南郊,至時權作小陳帳以為退息泰始薄加脩廣[8]永明初彌漸高麗往年工匠遂啟立瓦屋
前代帝皇,豈於上天之祀而昧營構所不為者,深有情意。
記稱『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天地之性也』。
故『至敬無文』,『以素為貴』。
竊謂郊事宜休偃不俟高大,以明謙恭肅敬之旨。
庶或仰允太靈,俯愜羣望
」詔「付外詳」。
國子助教徐景嵩議:「伏尋三禮天地兩祀南北二郊,但明祭取犧牲器用陶匏,不載人君偃處之儀。
今(棟)〔帳〕瓦之構雖殊,[9]俱非千載成例,宜務因循
太學博士賀瑒議:「周禮王旅上帝,張氈案,設皇邸』。
國有故而祭,亦曰旅。
氈案,以氈為牀於幄中,不聞郊所置宮宇
」兼左丞王摛議,掃地而祭於郊,謂無築室之議。
竝同曇隆
驍騎將軍虞炎議,以為誠慤所施,止在一壇,漢之郊祀饗帝甘泉天子竹宮望拜,息殿去壇場既遠,郊奉禮畢,旋幸於此
瓦殿之與帷宮,謂無簡格」。
祠部郎李撝議:「周禮『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
尸則有幄。
仲師云『尸次祭祀之尸所居更衣帳也』。
凡祭之文,既不止郊祀,立尸之言,理應關於宗廟
古則張幕,今也房省
宗廟旅幕可變棟宇郊祀氈案何為不轉檐甍
曇隆不行
建武二年旱,有司議雩祭明堂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巫云『若國大旱,則帥巫而舞雩』。
鄭玄云『雩,旱祭也。
天子上帝諸侯以下上公之神』。
女巫云『旱暵舞雩』。
鄭玄云『使女巫舞旱祭,崇陰也』。
鄭眾云『求雨女巫』。
禮記月令云『命有司為民祈祀山川百原,乃大雩帝,用盛樂
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穀實』。
鄭玄云『陽氣盛而恆旱。
山川百原,能興雲致雨者也。
所出百原必先祭其本。
雩,吁嗟求雨之祭也。
雩帝謂為壇南郊之旁,祭五精之帝,配以先帝也。
鞉鞞柷敔盛樂,他雩用歌舞而已
百辟卿士古者上公以下,謂勾龍后稷之類也。
春秋傳曰龍見而雩,〔雩之〕(止)〔正〕當以四月』。
[10]王肅云『大雩求雨之祭也。
傳曰龍見而雩,謂四月也。
五月六月大旱,亦用雩,禮於五月著雩義也』。
晉永和中中丞啟,雩制在國之南為壇,祈上帝百辟,舞童八列六十四人歌雲漢詩,皆以孟夏
得雨,報太牢
于時博士議,舊有壇,漢、魏各自討尋。
月令云『命有司祈祀山川百原,乃大雩』。
又云『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
大雩所祭,唯應五精之帝而已
勾芒五神既是五帝之佐,依鄭玄說,宜配食於庭也。
鄭玄云『雩壇南郊壇之旁』,而不辨東西
地道尊右,雩壇郊壇為輕,理應在左。
宜於郊壇之東,營域之外築壇
既祭五帝,謂壇宜員。
雩壇高廣,禮、傳無明文,案覲禮設方明之祀,為壇四尺,用珪璋六玉,禮天地四方之神,王者諸侯親禮,為所以教尊尊也。
雩祭五帝粗可依放
謂今築壇宜崇四尺,其廣輪仍以四為度,徑四丈周員十二丈,而四階也。
五帝之位,各依其方,如在明堂之儀。
皇齊以世祖五精明堂,今亦宜配饗雩壇矣。
古者孟春郊祀嘉穀孟夏雩禜甘雨[11]二祭雖殊,而所為者一。
唯有冬至報天,初無得雨賽帝。
今雖闕冬至之祭,而南郊祈報之禮,理不容別有賽荅之事也。
禮祀帝於郊,則所尚省費,周祭靈威仰后稷,各用一牲,今祀五帝世祖,亦宜各用一犢,斯外悉如南郊之禮也。
武皇遏密未終,自可不奏盛樂
至於旱祭舞雩,蓋是(呼)〔吁〕嗟之義,[12]既非存懽樂,謂此不涉嫌
其餘祝史稱辭,仰祈靈澤而已
舞雩乃使無闕,今之女巫,竝不習歌舞,方就教試,恐不應速。
晉朝之議,使童子或時取舍宜也
司馬彪禮儀志云雩祀皂衣,蓋是崇陰之義。
祭服皆緇,差無所革。
其所歌之詩,及諸供須,輒勒主者申攝備辦
」從之。
公元494年
隆昌元年有司奏,參議明堂,咸以世祖配。
國子助教謝曇濟議:「案祭法禘郊祖宗竝列嚴祀。
鄭玄注義,亦據兼饗。
祖宗兩配,文、武雙祀
助教徐景嵩、光祿大夫王逡之謂宜以世(祖)〔宗〕文皇帝配。
[13]祠部郎何佟之議:「周之文、武,尚推后稷配天,謂文皇宜推世祖配帝
雖事施於尊祖,亦義章嚴父焉。
左僕射王晏議,以為「若用鄭玄祖宗通稱,則生有功德,沒垂尊稱歷代配帝何止於(郊)〔二邪〕?
[14]殷薦上帝,允屬世祖百代不毀,其文廟乎!
」詔「可」。
公元500年
至永元二年佟之建議曰:「案祭法『有虞氏黃帝郊嚳,祖顓頊而宗堯』。
『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鄭玄云『禘郊祖宗,謂祭祀配食也。
〔此〕禘謂祀昊天圜丘也。
[15]上帝南郊曰〔郊〕,祭(祀)五帝五神明堂祖宗』。
[16]郊祭一帝,而明堂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眾』。
王肅云『祖宗是廟不毀之名』。
果如言,殷有三祖三宗,竝應不毀,何故止稱湯、契?
王者之後存焉,寧立堯、頊之廟,傳世祀之乎?
漢文高祖泰畤,至武帝明堂,復以高祖配食一人兩配,有乖聖典
自漢明以來,未能反者。
明堂兼配之祀。
竊謂先皇宜列二帝文祖,尊新廟為高宗,竝世祖而泛配,以申聖主嚴父之義。
先皇武皇,倫則第為季,義則經為臣,設配饗之坐,應在世祖之下,竝列,俱西向。」
國子博士王摛議:「孝經周公郊祀后稷配天宗祀文王明堂配上帝』。
不云武王
周頌思文后稷配天也』。
我將,祀文王明堂也』。
武王之文,唯執競云『祀武王』。
自周廟祭武王詩,彌知明堂無矣。」
佟之又議:「孝經周公居攝時禮,祭法是成王反位後所行。
孝經文王為宗,祭法以文王為祖。
又孝莫大嚴父配天,則周公其人也,尋此旨,寧施成王乎?
孝經所說審是成王所行,則為嚴祖何得嚴父邪?
思文周公后稷配天樂歌我將是祀文王明堂樂歌
若如議,則此二篇,皆應在復子明辟之後
請問周公后稷文王為何所歌?
國語云『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韋昭云『周公時,以文王為宗,其後更以文王為祖,武王為宗』。
文王文治而為祖,武王以武定而為宗,欲明文亦有大德,武亦有大功,故鄭注法云祖宗通言耳』。
是以詩云『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
注云『二后文王武王也』。
明堂之祀,有單有合。
鄭云四時迎氣於郊,祭一帝,還於明堂,因祭一帝,則以文王配』。
一賓不容兩主也。
『享五帝明堂,則泛配文、武。
』泛之為言,無的之辭。
其禮既盛,故祖宗竝配。
參議佟之為允。
詔「可」。
公元499年
太祖齊王依舊五廟
即位,立七廟
廣陵府君太中府君淮陰府君、即丘府君、太常府君宣皇帝昭皇后七廟
建元二年太祖親祀太廟六室如儀拜伏竟,次至后室前,儀注應倚立,上以為疑,欲使廟僚行事,又欲以諸王代祝令於后室前執爵。
以問彭城劉瓛
對謂:「若都不至后坐前,竊以為薄。
廟僚即是代上執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
舊廟諸王得兼三公親事,謂此為便。
」從之。
公元493年
太子穆妃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
太祖崩,毀廣陵府君
鬱林即位追尊文帝,又毀太中主,止淮陰府君
明帝立復舊
及崩,祔廟,與世祖兄弟不為世數
史臣曰:先儒宗廟之義,據高祖已下五世親盡,故親廟有四
周以后稷始祖,文、武二祧所以云王立七廟也。
無始祖,湯不先契,夏五殷六,其數如之。
漢立宗廟違經背古。
匡衡貢禹蔡邕之徒,空有遷毀之議,亘年四百,竟無成典。
魏氏之初,親廟止乎四葉、蜀享祭失禮已多。
晉用王肅之談,以文、景為共世,上至征西,其實六也。
尋其此意,非以兄弟為後,當以立主之義,可相容七室
及楊元后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后世數
廟有七室,數盈八主
江左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世必限七,主無定數。
宋臺初立五廟,以臧后為世室
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
義反會鄭,非謂從王
自此以來因仍舊制
夫妻道合非世相承譬由下祭殤嫡,無關廟數,同之祖曾,義未可了。
若據伊尹之言,必及七世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
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享。
閟宮之德,周七非數,楊元之祀,晉八無傷
今謂之七廟而上唯六祀,使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
若謂太祖未登,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公元472年
宋泰豫元年明帝崩,博士周洽議:「權制諒闇之內,不親四時祠。
建元四年尚書令王儉採晉中朝諒闇議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世,而源由甚遠。
殷宗諒闇,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為譏
春秋之義,嗣君踰年即位,則預朝會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竝聘,踐修舊好』。
又云『諸侯即位小國聘焉,以繼好結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
至於諒闇之內而圖婚,三年未終而吉禘,齊歸之喪不廢蒐,𣏌公之卒不徹樂,皆致譏貶,以明鑒戒。
自斯而談,朝聘蒸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禮記孔子家語竝稱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成王而朝于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平公即位,『改服脩官,烝于曲沃』。
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乎)〔也〕。
[17]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春秋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蒸嘗禘於廟』。
先儒云『特祀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主〕於寢,不同於(古)〔吉〕。
[18]蒸嘗禘於廟者,卒哭成事羣廟之主,各反其廟。
四時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喪畢,吉禘於廟,躋羣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誥,昭乎方冊所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蒸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
爰至泰豫元年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又據王制稱『喪三年不祭,唯祭天社稷越紼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達,本在至情,既葬釋除,事以權奪,委衰襲袞,孝享宜申,越紼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
復依范宣之難杜預譙周論士祭,竝非明據
晉武在喪,每欲存寧戚之懷,不全諒闇之典,至於四時蒸嘗,蓋以哀疾未堪,非便頓改舊式。
江左以來通儒碩學所歷多矣,守而弗革,義豈徒然。
又(宜)〔且〕即心而言,[19]卿大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朝會萬國,雖金石輟響,而簨簴充庭,情深於恆哀,而跡降於凡制,豈曰能安,國家故也。
宗廟蒸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
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典衷。
謂宜依舊親奉。
」從之。
公元491年
永明九年正月,詔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麪起餅、鴨𦞦;、孝皇后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葅羹昭皇后茗、粣、炙魚:皆所嗜也。
先是世祖太祖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
可別為吾祠。
」上乃敕豫章王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后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公元27年
史臣曰:漢氏之廟,徧在郡國,求祀已瀆,緣情又疏。
重檐閟寢不可兼建,故前儒抗議,謂之遷毀。
光武入纂南頓君已上四世,別祠舂陵
建武三年舂陵園廟是也
張衡南都賦曰『清廟肅以微微』。
明帝至于章、和,每幸章陵,輒祠舊宅
建安末魏氏宗廟,皆在鄴都
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親祠武帝建始殿,用家人禮。
[20]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故宮孝享既申,義合前典,亦一時之盛也。
公元488年
永明六年太常丞何諲之議:「今祭有生一頭,干魚五頭
少牢饋食禮云『司士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
[21]上既云『腊』,下必是『鮮』。
其數宜同。
稱『膚』足知鱗革無毀。
記云『槁魚曰商祭,鮮曰脡祭』。
鄭注,量;脡,直也』。
尋『』旨裁截,『脡』義在全。
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
今鮮頓刪約,槁皆全用
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記稱尚玄酒而俎腥魚
玄酒不容多,鮮魚理宜約。
干魚五頭者,以其既加人功,可法於五味,以象酒之五齊也。
今欲鮮、槁各雙,義無所法。
諲之不行
公元492年
十年,詔故太宰褚淵、故太尉王儉、故司空柳世隆、(故)驃騎大將軍王敬則、(故)鎮東大將軍陳顯達[22]鎮東將軍李安民六人配饗太祖庭。
祠部郎何諲之議「功臣配饗,累行宋世,檢其遺事,題列坐位,具書贈官謚及名,文不稱主,便是設板也。
白虎通云『祭之有主孝子繫心也』。
揆斯而言,升配廟廷不容有主
宋時板度,既不復存,今之所制,大小厚薄尚書召板,為得其衷。
有司太廟舊人亦云見宋功臣配饗坐板,與尚書召板相似,事見儀注
公元493年
十一年右僕射王晏吏部尚書徐孝嗣侍中何胤奏:「故太子太廟,既無先准。
[23]檢宋元后故事太尉行禮太子拜伏太尉俱。
臣等參議,依擬前典
太常主廟位,太尉執禮祔,太孫拜伏,皆與之俱。
正禮既畢,陰室之祭,太孫親自進奠
」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有司奏景懿后遷登新廟車服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王之六服大裘為上,袞冕次之
五車玉輅為上,金輅次之
皇后六服褘衣為上,褕翟次之
首飾有三,副為上,編次之。
五車重翟為上,厭翟次之
上公(年)〔無〕大裘玉輅[24]而上公夫人有副及褘衣是以祭統云『夫人副褘立于東房』也。
鄭云皇后六服,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
翟茀以朝』。
鄭以翟茀厭翟侯伯夫人入廟所乘。
今上公夫副褘既同,則重翟不殊矣。
景皇后禮九命
晉朝太妃服章之禮,同於太后,宋代皇太妃唯無五牛旗為異,其外侍官則有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內職則有女尚書、女長御二人,棨引同於太后
又魏朝之晉王,晉之宋王竝置百官,擬於天朝
至於晉文王終猶稱薨,而太上皇稱崩,則是禮加於王矣。
前議景皇后悉依近代皇太妃,則侍衞陪乘不得異,后乘重翟,亦謂非疑也。
尋齊初移廟,宣皇神主金輅皇帝親奉,亦乘金輅,先往行禮畢,仍從神主至新廟,今所宜依准也。
」從之。
公元498年
永泰元年,有司議廟見不?
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竝無廟見之文,蕃支纂業,乃有虔謁之禮。
左丞蕭琛議:「竊聞祗見厥祖,義著商書,朝于武宮,事光晉冊。
豈有正位居尊,繼業承天,而不虔祖宗,格于太室
毛詩周頌篇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也』。
鄭注『新王即政,必以朝享之禮祭於祖考,告嗣位也』。
又篇曰『閔予小子嗣王朝廟也』。
鄭注嗣王者,謂成王也。
武王之喪,將始即政,朝於廟也』。
隆周令典煥炳經記,體嫡居正莫若成王
二漢太子嗣位者,西京七主東都四帝,其昭、成、哀、和、從五君,竝皆謁廟文存漢史,其惠、景、武、元、明、章六君前史不載謁事,或是偶有闕文,理無異說。
議者乃先在儲宮已經致敬卒哭之後,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別謁之禮。
以為不然
儲后在宮,亦從郊祀,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有配天之祭矣。
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竝皆謁廟既同蒸嘗何為獨脩繁禮
晉成帝咸和元年改號巳,謁廟咸康元年元服,又更謁。
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位隔君臣,而追以一謁兼敬。
宜遠、漢之盛範,近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
奏可
公元483年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祠太社稷。
一日合朔日蝕既在致齋內,未審於社祠無疑不?
曹檢未有前准
尚書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25]簠簋既陳』,唯大喪乃廢。
至於當祭之日,火〔及〕日蝕則停。
[26]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
據此而言,致齋初日,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
初平四年士孫瑞議以日蝕廢(社)〔冠〕而不廢郊,[27]朝議從之。
王者父天親地[28]郊社不殊,此則前准,謂不宜廢。
」詔「可」。
公元493年
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鄭玄云『答猶對也』。
北墉,社內北墻也』。
王肅云『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
答之為言相對之稱』。
知古祭社北向設位齋官向明矣。
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竝東向,而齋官位在帝社壇北,西向,於神背後行禮
又名稷為稷社,甚乖禮意。
(及)〔乃〕未知失在何時[29]原此理當未久。
竊以皇齊改物禮樂惟新中國之神,莫貴於社,若遂仍前謬,懼虧盛典
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竝宜北向。
稷若北向,則成相背。
稷是百穀總神,非陰氣之主,宜依先東向
齋官立社壇東北,南向立,東為上,諸執事西向立,南為上。
稷依禮無兼稱,今若欲尊崇,正可名為太稷耳,豈得謂為稷社邪?
臘祠太社日近案奏事御,改定儀注。」
儀曹治禮學士議曰:「郊特牲又云『君之南向,答陽也,臣之北向,答君也』。
若以陽氣在南,則位應向北,陰氣(向)〔在〕北,則〔位〕宜向南。
[30]南北二郊一限南向皇帝黑瓚階東西向,故知壇墠無繫陰陽設位寧拘於南北
羣神小祠,類皆限南面薦饗之時,北向行禮,蓋欲申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義。
魏世秦靜使社稷別營,稱自漢以來相承南向
漢之於周,世代未遠,鄗上頹基商丘餘樹,猶應尚存迷方失位,未至於此,通儒達識不以為非。
庾蔚之昔已有此議,後徐爰周景遠不同仍舊不改。」
佟之議:「來難引君南向答陽,臣北向答君。
敢問答之為言為是相對
為是相背
相背則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來議。
郊特牲云『臣之北向答君』。
復是君背臣
今言君南臣北,向相稱答,則君南不得稱答矣,記何得祭社南向之答陰邪
社果同向,則君亦宜西向,何故社南向?
在郊西向邪?
則不然,記云,君之南向答陽,此明朝會之時,盛陽在南,故君南向對之,猶聖人南面而聽,向明而治之義耳,寧是祈祀天地之日乎?
祭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向,君答宜北向矣。
皇帝黑瓚階東西向者,斯蓋始入之別位,非接對之時也。
[31]案記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又云『社祭土而主陰氣』。
又云『不用命,戮于社』。
孔安國云『社主陰,陰主殺』。
傳曰『日蝕伐鼓于社』。
杜預云『責羣陰也』。
社主陰氣之盛,故北向設位,以本其義耳。
餘祀雖亦地祇之貴,而不主此義,故位向不同
不得見餘陰祀北向,便謂社應南向也。
周禮祭社南向,君求幽,宜北向,而記云君南向,答陰之義,求幽之論不乖歟?
[32]魏權漢社,社稷同營共門稷壇社壇北,皆非古制
移宮南,自當〔如禮〕。
[33]此言,乃是顯漢社失周法,見漢世舊事。
爾時祭社南向未審出何史籍
就如議者所言是祭社位向仍漢舊法,漢又襲周成規因而不改者,則社稷三座,竝應南向,今何改帝社南向泰社及稷竝東向邪?」
公元495年
治禮又難佟之,凡三往反
至建武二年,有司議:「治禮的然顯據。
佟之議乃行。
建武二年祠部郎何佟之奏:「案周禮大宗伯『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
鄭玄又云『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
[34]知禮圓丘犢,禮地方澤用黃牲矣。
牧人云『凡陽祀騂牲陰祀黝牲』。
鄭玄云『騂,赤;黝,黑也。
陽祀祭天南郊宗廟
陰祀祭地北郊社稷』。
法云燔柴泰壇祭天也。
瘞埋泰折祭地也。
騂犢』。
鄭云『地,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故連言之耳』。
知此祭天地即南北郊矣。
南北兩郊同用牲,又明堂宗廟社稷俱用赤,有違昔典。
鄭玄『祭五帝明堂勾芒配食』。
自晉以來,并圜丘南郊是以郊壇五帝勾芒等。
明堂五精,更闕五神之位,北郊祭地祇,而設重黎之坐,二三乖舛,懼虧盛則。」
前軍長史劉繪議:「語云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
未詳山川合為陰祀不?
若在陰祀,則與黝乖矣。」
佟之又議:「周禮天地大祀四望次祀山川小祀
周人尚赤,自四望以上牲色各依其方者,以其祀大,宜從本也。
山川以下,牲色不見者,以其祀小,從所尚也。
則論、禮二說豈不合符
參議為允。
從之。
公元499年
永元元年步兵校尉何佟之議曰:「蓋聞聖帝明王治天下也,莫不奉天地崇敬日月,故冬至祀天圓丘夏至祭地方澤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所以訓民事君之道,化下嚴上之義也。
故禮云『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
』周禮典瑞云『王搢大圭,執鎮圭藻藉五采五就朝日』。
馬融云『天子春分朝日秋分夕月』。
覲禮天子出拜日於東門之外』。
盧植云『朝日立春之日也』。
鄭玄云『端當為冕,朝日春分之時也』。
禮記朝事議云『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率諸侯朝日東郊所以教尊尊也』。
故鄭知此端為冕也。
禮記保傅云『三代之禮,天子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
不明所用之定辰。
馬、鄭云二分之時,盧植立春之日
佟之以為日者太陽之精,月者太陰之精。
春分陽氣方永,秋分陰氣向長。
天地至尊用其始,故祭以二至日月禮次天地,(敬)〔故〕朝以〔二〕分,[35]有理據,則、玄之言得其義矣。
世則朝朝日,暮夕月
魏文帝詔曰『覲禮天子日東之外,反禮方明
朝事議曰天子冕而執鎮圭,率諸侯朝日東郊
以此言之,蓋諸侯朝,天子方明,因率朝日也。
漢改周法羣公四朝之事,故不復朝於東郊得禮之變矣。
然旦夕常於殿下東向拜日,其禮太煩。
今採周春分之禮,損漢日拜之儀,又無諸侯之事,無所出東郊,今正殿即亦朝會行禮之庭也,宜常春分正殿之庭拜日。
夕月文不分明,其議奏』。
魏祕書監薛循請論舊事朝日春分夕月秋分
周禮朝日無常日,鄭玄二分,故遂施行
秋分之夕,月多東潛,而西向拜之,背實遠矣。
朝日宜用仲春之朔,夕月宜用仲秋之朔』。
淳于睿駮之,引禮祭日於東,祭月於西,以端其位』。
周禮秋分夕月竝行上世
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猶月在天而祭之於坎,不復言背月也。
佟之禮器『為朝夕必放於日月』。
鄭玄日出東方,月在西方』。
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
鄭玄大明,日也』。
朝日東向夕月西向,斯蓋各本其位之所在耳。
猶如天子東西遊幸朝堂之官拜官者,猶北向朝拜,寧得以背實為疑邪?
佟之謂魏世所行,善得與奪之衷。
晉初棄圓丘方澤,於兩郊二至輟禮,至於二分之朝,致替無義
江左草創舊章多闕,宋氏因循,未能反古
竊惟皇齊應天御極典教惟新,謂宜使盛典行之盛代,以春分朝於殿庭之西,東向而拜日,秋分殿庭之東,西向而拜月,此即所謂必放日月以端其位之義也。
使四方觀化者,莫不欣欣頌美
〔服無〕旒藻之飾,[36]蓋本天之至質也,朝日不得昊天至質之禮,故玄冕三旒也。
近代祀天,著袞十二旒,極文章之(義)〔美〕,[37]則是古今禮之變也。
天朝日,既服宜有異,頃世天子小朝會,著絳紗袍通天博山冠,斯即今朝之服次袞冕者也,竊謂宜依此拜日月[38]得差降之宜也
佟之非禮局,輕奏大典,寔為侵官,伏追慙震
」從之。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有司奏:「來年正月二十五日丁亥,可祀先農即日輿駕親耕
」宋元嘉、大明以來竝用立春亥日尚書令王儉以為亥日藉田,經記無文,通下詳議
太學博士劉蔓議:「禮,孟春之月,立春迎春,又於是月以元日祈穀,又擇元辰躬耕帝藉
盧植說禮通辰日,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
郊天,陽也,故以日。
藉田,陰也,故以辰。
陰禮卑後,必居其末,亥者辰之末,故記元辰,(法)〔注〕曰吉亥
[39]又據五行之說,木生於亥,以亥日先農,又其義也。」
太常丞何諲之議:「鄭注云『元辰,蓋郊後吉亥也』。
亥,水辰也,凡在墾稼,咸存灑潤
五行十二辰六合,寅與亥合建寅月東耕,取月建日辰合也。」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尋鄭玄以亥為吉辰者,陽生於子,元起於亥,取陽之元以為生物,亥又為水,十月所建,百穀賴茲沾潤畢熟也。」
助教周山文議:「盧植云『元,善也。
郊天,陽也,故以日。
藉田,陰也,故以辰』。
蔡邕月令章句元辰云『日,幹也。
[40]辰,支也。
有事於天,用日。
有事於地,用辰』。」
助教何佟之議:「少牢饋食禮云『孝孫(其)〔某〕,[41]來日丁亥,用薦歲于皇祖伯某』。
注云『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
太廟日用丁亥若不丁亥,則用己亥辛亥,苟有亥可也』。
鄭又云『必用丁、(巳)〔己〕者,[42]取其令名,自丁寧變改,皆為謹敬』。
如此丁亥自是祭祀之日,不專施於先農
漢文用此日耕藉先農,故後王相承用之,非有別義。」
公元63年
殿中郎顧暠之議:「鄭玄稱先郊後吉辰,而不說必亥之由。
盧植明子亥為辰,亦無常辰之證。
漢世躬藉,肇發漢文,詔云『農,天下之本,其開藉田』。
斯乃草創之令,未覩親載之吉也。
昭帝癸亥耕于鉤盾弄田明帝癸亥下邳章帝乙亥定陶,又辛丑耕懷,魏之烈祖實書辛未不繫一辰,徵於兩代矣。
推晉之革,宋之因晉,政是服膺康成,非有異見者也。
班固序亥位云『陰氣應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
且亥既水辰含育為性播厥取吉,其在茲乎?
序丑位云『陰大旅黃鍾宣氣而牙物』。
序未位云『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
漢朝迭選,魏室所遷,酌舊用丑,實兼有據。
參議奏用丁亥
詔「可」。
公元482年
建元四年正月,詔立國學,置學生百五十人
有位樂入者五十人
生年十五以上,二十以還,取王公下至三將著作郎廷尉正、太子舍人領護諸府司馬諮議經除敕者、諸州別駕治中等、見居官及罷散子孫
悉取家去都二千里為限
太祖崩,乃止。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正月,詔立學創立堂宇召公卿子弟下及員外郎之胤,凡置生二百人
[43]其年秋中悉集。
有司奏:「宋元嘉舊事學生到,先釋奠先聖先師,禮又有釋菜未詳當行何禮?
用何樂及禮器
尚書令王儉議:「周禮春入學,舍菜合舞』。
記云『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
又云『始入學,必祭先聖先師』。
中朝以來釋菜禮廢,今之所行,釋奠而已
金石俎豆,皆無明文。
方之七廟則輕,比之五禮則重。
陸納車胤宣尼宜依亭侯之爵;范寧欲依周公之廟,用王者儀,范宣謂當其為師則不臣之,釋奠日,備帝王禮樂
[44]此則車、陸失於過輕,二范傷於太重
喻希云『若至王者設禮樂,則肆賞於至敬之所;若欲嘉美先師,則所況非備』。
尋其此說,守附情理
皇朝屈尊弘教,待以師資,引同上公即事惟允。
元嘉立學裴松之議應儛六佾,以郊樂未具,故權奏登歌
金石已備,宜設軒縣之樂,六佾之舞,牲牢器用,悉依上公
其冬皇太子孝經親臨釋奠車駕幸聽
公元497年
建武四年正月,詔立學
永泰元年,東昏侯即位尚書依永舊事廢學
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古之建國君民者,必教學為先,將以節其邪情,而禁其流欲,故能化民裁俗習與性成也。
是以忠孝篤焉,信義成焉,禮讓行焉,尊教宗學,其致一也。
是以成均煥於古典虎門炳於前經
陛下體睿淳神,纘承鴻業,今制書既下,而廢學先聞,將恐觀國之光者,有以擬議也。
若以國諱故宜廢,昔漢成立學,爰洎元始,百餘年中,未嘗暫廢,其閒有國諱也。
且晉武之崩,又其學猶存,斯皆先代不以國諱廢學明文也。
永明以無太子故廢,斯非古典也。
尋國之有學,本以興化致治也,天子於以諮謀焉,於以行禮焉。
記云『天子出征受命於祖,受成於學。
有罪反,釋奠於學』。
又云『食三老五更太學天子袒而割牲,執爵而酳,以教諸侯悌也』。
於斯學,是天子有國之基,教也或以之。
所言皆太學事也。
今引太學不非證也。
據臣所見,今之國學,即古之太學
晉初太學生三千人,既多猥雜惠帝時欲辯其涇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國子學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國學
天子太學國學,以行禮也。
太子太學國學,以齒讓也。
太學與國學,斯是晉世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
貴賤士庶,皆須教成,故國太學兩存之也,非有太子故立也。
然繫廢興太子者,此永明之鉅失也。
崇儒雅,幾致刑厝,而猶道謝三、五者,以其致教之術未篤也。
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以諷誦相摩
今學非唯不宜而已,乃宜更崇尚其道,望古作規,使郡縣有學,鄉閭立教
請付尚書二學詳議
有司奏。
從之。
學竟不立。
公元487年
永明五年十月有司奏:「南郡王昭業冠,求儀注未有前准
尚書令王儉議:「皇孫冠事歷代所無,禮雖有嫡子〔無〕嫡孫[45]然而居正體,下及五世
南郡王體自儲暉,實惟國裔,元服之典,宜異列蕃。
案士冠禮主人玄冠朝服,賓加其冠,贊者結纓』。
鄭玄云『主人冠者父兄也』。
尋其言父及兄,則明祖在,父不為主也。
大戴禮記冠篇云公自為主,四加玄冕,以卿為賓
此則繼體之君及帝之庶子不得稱子者也。
小戴禮記冠義云『冠於阼,以著代也。
醮於客位三加彌尊,加有成也』。
注稱『嫡子冠於阼,庶子冠於房』。
記又云『古者重冠,故行之於廟,所以自卑尊先祖也』。
據此而言,彌與鄭注儀禮相會
是故中朝以來太子冠則皇帝臨軒司徒加冠光祿贊冠
諸王郎中加冠中尉贊冠
今同於儲皇則重,依於諸王則輕。
春秋之義,『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
皇太子臣子之節,無專用之道。
南郡雖處蕃國,非支庶之列,宜稟天朝之命,微申冠阼之禮。
晉武帝詔稱漢、魏遣使諸王,非古正典
此蓋謂庶子封王,合依公冠自主之義,至於國之長孫遣使惟允。
宜使太常持節加冠[46]大鴻臚為贊醮酒之儀,亦歸二卿祝醮之辭,附准經記,別更撰立,不依蕃國常體
國官陪位拜賀,自依舊章。
日內二品清官以上,詣止車集賀,并詣東宮南門通牋
日上禮,宮臣詣門稱賀如上臺之儀。
既冠之後,剋日謁廟,以弘尊祖之義。
此既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并下二學詳議
僕射王奐十四人竝同,并撰立贊冠醮酒二辭
詔「可」。
祝辭曰:「皇帝使給事中太常武安侯蕭惠基南郡王冠。
」祝曰:「筮日筮賓[47]肇加元服
棄爾幼志,從厥成德
親賢使能克隆景福
醮酒辭曰:「旨酒既清,嘉薦既盈。
兄弟具在淑慎儀形
永届眉壽於穆斯寧。」
公元498年
永明中世祖婚禮奢費,勑諸王納妃,上御六宮依禮止腶脩加以香澤花粉,其餘衣物皆停。
公主降嬪,則止遺舅姑也。
永泰元年尚書令徐孝嗣議曰:「夫人倫之始,莫重冠婚所以尊表成德結歡兩姓
年代汙隆古今殊則繁簡之儀,因時或異。
三加廢於士庶六禮限於天朝,雖因習未久,事難頓改,而大典之要,深宜損益
案士冠禮三加畢,乃醴冠者,醴則唯一而已,故醴辭無二
若不醴,則每加輒醮以酒,故醮辭有三。
王肅云『醴本古,其禮重[48]酒用時味,其禮輕故也』。
或醴或醮,二三之義,詳記於經文
[49]皇王冠畢,一酌而已即可擬古設(禮)〔醴〕。
[50]而猶用醮辭,寔為乖衷
婚禮實篚以四爵加以合卺,既崇尚質之理,又象泮合之義。
三飯卒食,再酳用卺
先儒禮成好合,事終於三,然後用卺合。
儀注酳卺,以再以三,有違旨趣。
郊特牲曰『三王作牢用陶匏』。
太古之時,無共牢之禮,三王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
今雖以方樏示約,而彌乖昔典。
連卺以鏁,蓋出近俗
復別有牢燭,雕費采飾,亦虧曩制。
方今聖政日隆聲教惟穆,則古昔以敦風,存餼羊愛禮沿襲之規,有切治要嘉禮實重,宜備舊章
自今王侯已下冠畢一酌醴,以遵古之義。
即用舊文,於事為允。
婚亦依古,以卺酌終酳之酒,竝除金銀連鏁,自餘雜器,悉用埏陶
堂人執燭足充𤋲燎,牢燭華侈,亦宜停省
斵雕可期,移俗有漸。
參議竝同
奏可
公元362年
晉武太始二年有司奏,故事皇后諱與帝諱俱下。
詔曰,禮內諱不出宮,近代諱之也。
建元元年太常朝堂諱訓
僕射王儉議曰:「后諱依舊不立訓。
天子諸侯諱羣祖,臣隸既有敬之義,宜為太常府君諱
至於朝堂榜題,本施至極,既(迨)〔追〕尊所不及,[51]禮降於在三,晉之京兆,宋之東安,不列榜題
孫毓議稱京兆列在正廟,臣下,而不上榜
宋初博士司馬道敬議東安府君宜上榜,何承天不同,即為明據
」其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諱者,皆改。
宣帝諱同
二名偏諱所以承明門為北掖,以榜有「之」字與「承」竝。
東宮承華門亦改為宣華云。
公元365年
漢末蔡邕漢朝會志,竟不就。
秦人十月旦歲首,漢初習以大饗會,後用夏正饗會猶未廢十月旦會也。
東京以後正旦夜漏未盡七刻,鳴鍾受賀,公侯以下執贄來庭二千石以上升殿萬歲然後作樂宴饗
張衡賦云「皇輿夙駕登天光於扶桑」。
然則雖云夙駕,必辨色行事矣。
武都鄴,正會文昌殿,用漢儀,又設百華燈。
魏文洛陽宮室,權都許昌宮殿狹小元日城南氈殿青帷以為門,設樂饗會
後還洛陽,依漢舊事
晉武帝初,更定朝會儀,夜漏未盡十刻庭燎起火,羣臣集。
傅玄朝會賦云「華燈若乎火樹,熾百枝煌煌』。
此則因魏儀與庭燎竝設也。
未盡七刻,羣臣入白賀,未盡五刻,就本位至漏盡皇帝前殿百官上賀,如漢儀
禮畢罷入,羣臣坐,謂之辰賀。
晝漏上三刻更出,百官壽酒大饗作樂,謂之晝會
別置女樂三十人黃帳外,奏房中之歌。
江左多虞不復晨賀夜漏未盡十刻,開宣陽門,至平旦始開殿門晝漏上五刻,皇帝乃出受賀。
宋世至十刻乃受賀。
其餘升降拜伏之儀,及置立后妃王公已下祠祀夕牲拜授弔祭,皆有儀注,文多不載。
三月三日曲水會,古禊祭也。
禮儀志云「季春上巳官民皆絜濯於東流水上,自洗祓除宿疾大絜」。
不見東流為何水也。
中朝云,卿已下至庶民,皆褉洛水之側,事見諸禊賦及夏仲御傳也。
趙王倫篡位三日,會天淵池誅張林
懷帝亦會天淵賦詩
陸機天淵池南石溝引御溝水,池西積石禊堂跨水流杯飲酒」。
不言曲水
元帝又詔罷三日弄具
相承百戯之具,雕弄技巧增損無常
史臣曰:案禊與曲水,其義參差
舊言陽氣布暢,萬物訖出,姑洗絜之也。
巳者祉也,言祈介祉也。
一說三月三日清明之節,將脩事於水側禱祀以祈豐年
應劭:「禊者,絜也,言自絜濯也。
漢世有郭虞者,以三月上辰二女上巳生一女,二日中頻生皆死,時俗以為大忌民人每至其日,皆適東流水祈祓自絜濯,浮酌清流,後遂為曲水
」案高后霸上馬融梁冀西第西北戌亥玄石承輸。
蝦蟇吐寫,庚辛之域」。
曲水之象也。
今據禊為曲水事,應在永壽之前已有,祓除則不容在高后之後祈農之說,於事為當。
九月九日馬射
或說金之節,講武習射,像漢立秋之禮。
史臣曰:案晉中朝元會,設臥騎、倒騎、顛騎,自東華門馳往神虎門[52]此亦角抵雜戯之流也。
宋武為宋公,在彭城九日項羽戲馬臺至今相承以為舊准。

校勘

  • 曹郎中裴昭明儀曹郎中孔逷議 按「曹郎中三字疑有譌,或「曹」上奪一字
    元龜五百七十七「八座丞郎關博士議」下疊一「議」字,然有儀曹郎中而無議曹郎中;且下云儀曹郎中孔逷,如裴昭明亦為儀曹郎中,則當云「儀曹郎中裴昭明孔逷」,不當孔逷姓名上更著職位也。
    據良政裴昭明傳,但言泰始中太學博士,歷祠部通直郎不及歷官郎中事。
  • 公元325年
  • 太元十三年 「太元」原譌「泰元」,各本並譌,今改正
    太元晉孝武帝年號
  • 尚書堯典咸秩無文 按「堯典當作洛誥」。
  • 或(於)〔仍〕前郊年 據毛本殿本局本改。
    通典禮典作「因」。
  • 或別〔更〕始 據通典禮典補。
  • 公元327年
  • 晉明帝太寧(五)〔三〕年南郊 按太寧五年晉明帝卒於太寧三年九月,下云「其年九月崩」,南史王儉傳載議,亦云「晉明帝太寧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明「五」乃「三」之譌,今改正
  • 公元477年
  • 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 「太和」原譌「泰和」,各本並譌,今改正
    太和三國魏明帝年號
  • 泰始薄加脩廣 「泰始」原譌「太始」,各本並譌,今改正,按泰始宋明帝年號
  • 今(棟)〔帳〕瓦之構雖殊 據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棟瓦不當云殊,帳幕瓦屋始能云殊。
  • 春秋傳曰龍見而雩〔雩之〕(止)〔正〕當以四月 按原文有奪譌,今據禮記月令鄭注增改
  • 孟夏雩禜甘雨 「禜」原譌「榮」,據毛本改正
    南監本殿本局本作「祭」。
  • 蓋是(呼)〔吁〕嗟之義 據南監本通典禮典改。
    按:鄭玄月令注云:「雩,吁嗟求雨之祭也。
  • 公元493年
  • 光祿大夫王逡之謂宜以世(祖)〔宗〕文皇帝配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
    鬱林王即位追尊其父文惠太子長懋世宗文皇帝
  • 歷代配帝何止於(郊)〔二邪〕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八改。
    通典禮典作「歷代配帝何止於二」,無「邪」字。
  • 〔此〕禘謂祀昊天圜丘也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補,與禮記祭法鄭注合。
  • 上帝南郊曰〔郊〕祭(祀)五帝五神明堂祖宗 據局本元龜五百七十八增刪,與禮記祭法鄭注合。
  • 天子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乎)〔也〕 據通典禮典增改,與禮記曾子問合。
  • 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主〕於寢不同於(古)〔吉〕 據通典禮典改。
    左傳僖三十三年「特祀於主」。
    杜注云:「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
    尸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幾筵焉。
    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
    」至與主,古與吉,皆形近而譌。
  • 又(宜)〔且〕即心而言 據毛本局本改。
  • 家人禮 「用」原譌「甲」,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譌「申」。
    張元校勘記云:「按『甲』為『用』之譌,前有『牲牢服章,用家人禮』可證。
    」今據張說改正
  • 司士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 按儀禮原文作「司士三人升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而俎」。
    何諲之議引儀禮脫文,而又不知魚、腊、膚為三物,誤讀「司士魚腊膚魚」為句,遂有腊魚鮮魚
  • (故)驃騎大將軍王敬則(故)鎮東大將軍陳顯達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按敬則顯達二人此時見存不應加『故』字。
    校刊妄意配饗廟庭之人必已身故謬加此字耳。
    」今據刪。
    南史齊紀不誤。
  • 無先准 按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宋順帝諱準,故沈約史『』皆作『』,南齊書『先』、『前准』、『舊』等,皆『』之省也。
  • 上公(年)〔無〕大裘玉輅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
    周禮,王祀天乃服大裘,乘玉輅上公不得祭天,無此等車服。
    明「年」字乃「無」字之譌
    各本作「有」,亦譌,蓋疑「年」字之譌而臆改也。
  • 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 按「五禮禮記曾子問作「五祀」。
  • 火〔及〕日蝕則停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補。
  • 士孫瑞議以日蝕廢(社)〔冠〕而不廢郊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按下云「郊社不殊」,明不當廢社而不廢郊,作「冠」是。
  • 王者父天親地 「親」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並作「母」。
    按「父天母地一語見於緯書春秋感精符。
  • (及)〔乃〕未知失在何時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
  • 陰氣(向)〔在〕北則〔位〕宜向南 據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增改
  • 接對之時也 「非」原譌「兆」,據殿本局本改正
  • 求幽之論不乖歟 按元龜「不」下有「亦」字。
  • 移宮自當〔如禮〕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補。
  • 鄭玄又云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 按此亦周禮大宗伯原文,「鄭玄二字疑衍。
  • (敬)〔故〕朝以〔二〕分 據殿本改。
    南監本毛本局本作「敬朝以二分」,通典禮典作「朝敬故以二分」。
  • 〔服無〕旒藻之飾 據通典禮典補。
  • 文章之(義)〔美〕 據通典禮典改。
  • 竊謂宜依此拜日月 按通典禮典「依」作「服」。
  • (法)〔注〕曰吉亥 據御覽五百三十七引及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 日幹也 「日」通典禮典作「甲」。
    下「有事天用日」,通典「日」亦作「甲」。
  • 孝孫(其)某 「其」為「某」之形譌,今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改。
  • 鄭又云必用丁(巳)〔己〕者 按儀禮少牢饋食禮:「日用丁己。
    」賈疏云:「乙、丁、己、辛、癸為柔日
    」此丁己特標兩柔日,非日辰相配之丁巳也。
    各本並譌,今改正
  • 置生二百人 按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並作二百二十人」。
  • 釋奠日備帝王禮樂 按元龜五百七十七「備」上有「宜」字。
  • 禮雖有嫡子〔無〕嫡孫 據通典禮典補。
    儀禮喪服云「有嫡子者無嫡孫」,為此語所本,明脫一「無」字。
  • 宜使太常持節加冠 按「加冠上通典禮兩引皆有「一」字。
  • 筮日筮賓 「筮賓通典禮典作「戒賓」。
  • 醴本古其禮重 「古」下元龜有「味」字。
    按下云「酒用時味,其禮輕」,時味古味而言,有「味」字是
  • 詳記於經文 元龜無「記」字。
    按「記」原譌「計」,今據南監本殿本改正
  • 即可擬古設(禮)〔醴〕 據南監本局本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 既(迨)〔追〕尊所不及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迨」當作「追」,今據改。
    元龜亦作「追」。
  • 東華門馳往神虎門 「往」原譌「皇」,據南監本殿本局本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