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志第一
禮上作者: 蕭子顯
禮上
禮上
公元484年
禮儀繁博,與天地而為量,紀國立君,人倫攸始。三代遺文,略在經誥,蓋秦餘所亡逸也。漢初叔孫通制漢禮,而班固之志不載。及至東京,太尉胡廣撰舊儀,左中郎蔡邕造獨斷,應劭、蔡質咸綴識時事,而司馬彪之書不取。魏氏籍漢末大亂,舊章殄滅,侍中王粲、尚書衞覬集創朝儀,而魚豢、王沈、陳壽、孫盛竝未詳也。吳則太史令丁孚拾遺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晉初司空荀覬因魏代前事,撰為晉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羊祜、任愷、庾峻、應貞竝共刪集,成百六十五篇。後摯虞、傅咸纘續此製,未及成功,中原覆沒,今虞之決疑注,是遺事也。江左僕射刁協、太常荀崧,補緝舊文,光祿大夫蔡謨又踵修輯朝故。宋初因循改革,事係羣儒,其前史所詳,竝不重述。永明二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表定禮樂。於是詔尚書令王儉制定新禮,立治禮樂學士及職局,置舊學四人,新學六人,正書令史各一人,幹一人,祕書省差能書弟子二人。因集前代,撰治五禮,吉、凶、賓、軍、嘉也。文多不載。若郊廟庠序之儀,冠婚喪紀之節,事有變革,宜錄時事者,備今志。其輿輅旗常,與往代同異者,更立別篇。
公元479年
建元元年七月,
有司奏:「郊殷之禮,
未詳郊在何年?復以何
祖配郊?殷復在
何時?未郊得先殷與不?
明堂亦應與郊
同年而祭不?若應祭者,復
有配與
無配不?祀者,
堂殿職僚毀置
云何?」
八座丞郎通
關博士議。
曹郎中裴昭明、
儀曹郎中孔逷議:
[1]「
今年七月宜殷祠,
來年正月宜南郊
明堂,竝祭而
無配。」殿
中郎司馬憲議:「
南郊無配,饗祠
如舊;
明堂無配,宜應廢祀。其殷祠同用
今年十月。」
右僕射王儉議:
- 案禮記王制,天子先祫後時祭,諸侯先時祭後祫。春秋魯僖二年祫,明年春禘,自此以後,五年再殷。禮緯稽命徵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經、記所論禘祫與時祭,其言詳矣,初不以先殷後郊為嫌。
- 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迹,是故杜林議云「漢業特起,不因緣堯,宜以高帝配天」。魏高堂隆議以舜配天。蔣濟云「漢時奏議,謂堯已禪舜,不得為漢祖,舜亦已禪禹,不得為魏之祖。今宜以武皇帝配天」。晉、宋因循,即為前式。
公元325年
- 又案禮及孝經援神契竝云「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聽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大戴禮記曰「明堂者,所以明諸侯尊卑也」。許慎五經異義曰「布政之宮,故稱明堂。明堂,盛貌也」。周官匠人職稱明堂有五室。鄭玄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初不聞有文王之寢。鄭志趙商問云「說者謂天子廟制如明堂,是為明堂即文廟邪」?鄭荅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猶如郊天以后稷配也」。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宮,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則可,牽天帝而就人鬼,則非義也」。太元十三年,[2]孫耆之議,稱「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由斯言之,郊為皇天之位,明堂即上帝之廟」。徐邈謂「配之為言,必有神主;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史記云趙綰、王臧欲立明堂,于時亦未有郊配。漢又祀汾陰五畤,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
公元221年
- 議者或謂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無配而特祀明堂,則一日再祭,於義為黷。案古者郊本不共日。蔡邕獨斷曰「祠南郊,祀畢,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氣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時,兆於方郊,四時合歲,功作相成,亦以此月總旅明堂」。是則南郊、明堂各日之證也。近代從省,故與郊同日,猶無煩黷之疑。何者?其為祭雖同,所以致祭則異。孔晁云,言五帝佐天化育,故有從祀之禮,旅上帝是也。至於四郊明堂,則是本祀之所,譬猶功臣從饗,豈復廢其私廟。且明堂有配之時,南郊亦旅上帝,此則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又禮記「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歲徧」。尚書堯典「咸秩無文」。[3]詩云「昭事上帝,聿懷多福」。據此諸義,則四方、山川,猶必享祀,五帝大神,義不可略。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天地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則黃初中南郊明堂,皆無配也。
公元227年
- 又郊日及牲色,異議紛然。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盧植云「辛之為言自新絜也」。鄭玄云「用辛日者,為人當齋戒自新絜也」。漢魏以來,或丁或己,而用辛常多。考之典據,辛日為允。郊特牲又云,郊牲幣宜以正色。繆襲據祭法,云天地騂犢,周家所尚,魏以建丑為正,牲宜尚白。白虎通云,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數也。魏用異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齊受命,建寅創曆,郊廟用牲,一依晉、宋。
- 謂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廟。自此以後,五年再殷。來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宜以共日,還祭明堂。又用次辛,饗祀北郊。而竝無配。犧牲之色,率由舊章。
詔「可。明堂可更詳」。
有司又奏:「明堂尋禮無明文,唯以孝經為正。竊尋設祀之意,蓋為文主有配則祭,無配則止。愚謂既配上帝,則以帝為主。今雖無配,不應闕祀。徐邈近代碩儒,每所折衷,其云『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此實明據。內外百司立議已定,如更詢訪,終無異說。傍儒依史,竭其管見。既聖旨惟疑,羣下所未敢詳,廢置之宜,仰由天鑒。」詔「依舊」。
公元482年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
其秋,
有司奏:「尋
前代嗣位,或(於)〔仍〕前郊年,
[4]或別〔更〕始,
[5]晉、宋
以來,
未有畫一。
今年正月已郊,
未審明年應
南北二郊祀
明堂與不?」
依舊通關八座丞郎博士議。
尚書令王儉議:「案秦為
諸侯,雜祀諸畤,
始皇并
天下,
未有定祠。
漢高受命,因雍
四畤而起
北畤,始祠
五帝,
未定郊丘。
文帝六年,
新垣平議
初起渭陽五帝廟。
武帝初至雍
郊見五畤,後常
三歲一郊祠雍。
元鼎四年,
始立后土祠於
汾陰,
明年,立
太一祠於
甘泉,
自是以後,
二歲一郊,與雍更祠。
成帝初即位,
丞相匡衡於長安定南北郊。哀、
平之際,
又復甘泉、
汾陰祠。
平帝元始五年,
王莽奏依
匡衡議,
還復長安南北郊。
光武建武二年,定
郊祀兆於
洛陽。魏、晉
因循,
率由漢典,雖
時或參差,而
類多閒歲。
至於嗣位之君,
參差不一。宜有
定制。檢
晉明帝太寧(五)〔三〕年
南郊,
[6]其年九月崩,
成帝即位,
明年改元即郊;
簡文咸安二年南郊,
其年七月崩,
孝武即位,
明年改元亦郊;
宋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
其年二月崩,
孝武嗣位,
明年改元亦郊。此則
二代明例,
差可依放。謂
明年正月宜
饗祀二郊,虔祭
明堂,
自茲厥後,
依舊閒歲。」
尚書領
國子祭酒張緒等
十七人竝同儉議。詔「可」。
公元483年
永明元年當南郊,而立春在郊後,世祖欲遷郊。尚書令王儉啟:「案禮記郊特牲云『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盧植云『夏正在冬至後,傳曰啟蟄而郊,此之謂也』。然則圜丘與郊各自行,不相害也。鄭玄云『建寅之月,晝夜分而日長矣』。王肅曰『周以冬祭天於圜丘,以正月又祭天以祈穀』。祭法稱『燔柴太壇』,則圜丘也。春秋傳云『啟蟄而郊』,則祈穀也。謹尋禮、傳二文,各有其義,盧、王兩說,有若合符。中朝省二丘以并二郊,即今之郊禮,義在報天,事兼祈穀,既不全以祈農,何必俟夫啟蟄。史官唯見傳義,未達禮旨。又尋景平元年正月三日辛丑南郊,其月十一日立春,元嘉十六年正月六日辛未南郊,其月八日立春,此復是近世明例,不以先郊後春為嫌。若或以元日合朔為礙者,則晉成帝咸康元年正月一日加元服,二日親祠南郊,元服之重,百僚備列,雖在致齋,行之不疑。今齋內合朔,此即前准。若聖心過恭,寧在嚴絜,合朔之日,散官備防,非預齋之限者,於止車門外別立幔省,若日色有異,則列於省前,望實為允,謂無煩遷日。」從之。
公元484年
永明二年,祠部郎中蔡履議:「郊與明堂,本宜異日。漢東京禮儀志『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蔡邕所據亦然。近世存省,故郊堂共日。來年郊祭,宜有定准。」
公元485年
太學博士王祐議:「來年正月上辛,宜祭南郊,次辛,有事明堂,後辛,饗祀北郊。」
公元前112年
兼博士劉蔓議:「漢元鼎五年,以辛巳行事,自後郊日,略無違異。元封元年四月癸卯,登封泰山,坐明堂。五年甲子,以高祖配。漢家郊祀,非盡天子之縣,故祠祭之月,事有不同。後漢永平以來,明堂兆於國南,而郊以上丁,故供修三祀,得并在初月。雖郊有常日,明堂猶無定辰。何則?郊丁社甲,有說則從,經禮無文,難以意造,是以必算良辰,而不祭寅丑。且禮之奠祭,無同共者,唯漢以朝日合於報天爾。若依漢書五供,便應先祭北郊,然後明堂。則是地先天食,所未可也。」
公元484年
兼太常丞蔡仲熊議:「鄭志云『正月上辛,祀后稷於南郊,還於明堂,以文王配』。故宋氏創立明堂,郊還即祭,是用鄭志之說也。蓋為志者失,非玄意也。玄之言曰『未審周明堂以何月,於月令則以季秋』。案玄注月令季秋大饗帝云『大饗,徧祭五帝』。又云『大饗於明堂,以文武配』。其時秋也,去啟蟄遠矣。又周禮大司樂『凡大祭祀,宿縣』。尋宿縣之旨,以日出行事故也;若日闇而後行事,則無假預縣。果日出行事,何得方俟郊還。東京禮儀志不記祭之時日,而志云『天郊夕牲之夜,夜漏未盡八刻進熟;明堂夕牲之夜,夜漏未盡七刻進熟』。尋明堂之在郊前一刻,而進獻奏樂,方待郊還。魏高堂隆表「九日南郊,十日北郊,十一日明堂,十二日宗廟』。案隆此言,是審于時定制,是則周禮二漢及魏,皆不共日矣。禮以辛郊,書以丁祀,辛丁皆合,宜臨時詳擇。」
太尉從事中郎顧憲之議:「春秋傳以正月上辛郊祀,禮記亦云郊之用辛,尚書獨云丁巳用牲于郊。先儒以為先甲三日辛,後甲三日丁,可以接事天神之日。後漢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光武皇帝於明堂。辛既是常郊之日,郊又在明堂之前,無容不郊而堂,則理應郊堂。」
公元477年
司徒西閤
祭酒梁王議:「
孝經鄭玄注云『
上帝亦天
別名』。如鄭旨,帝
與天亦言
不殊。
近代同辰,良亦有據。
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
[7]郊祀武皇帝以
配天,
宗祀文皇帝於
明堂以
配上帝,此則已行
之前准。」
驍騎將軍江淹議:「郊旅上天,堂祀五帝,非為一日再黷之謂,無俟釐革。」
公元5年
尚書陸澄議:「遺文餘事,存乎舊書,郊宗地近,勢可共日。不共者,義在必異也。元始五年正月六日辛未,郊高皇帝以配天,二十二日丁亥,宗祀孝文於明堂配上帝。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五帝於明堂,光武皇帝配。章帝元和二年,巡狩岱宗,柴祭,翌日,祠五帝於明堂。柴山祠地,尚不共日,郊堂宜異,於例益明。陳忠奏事云『延光三年正月十三日南郊,十四日北郊,十五日明堂,十六日宗廟,十七日世祖廟』。仲遠五祀,紹統五供,與忠此奏,皆為相符。高堂隆表,二郊及明堂宗廟各一日,摯虞新禮議明堂南郊閒三兆,禋天饗帝共日之證也。又上帝非天,昔人言之已詳。今明堂用日,宜依古在北郊後。漢唯南郊備大駕,自北郊以下,車駕十省其二,今祠明堂,不應大駕。」
公元333年
尚書令王儉議:「前漢各日,後漢亦不共辰,魏、晉故事,不辨同異,宋立明堂,唯據自郊徂宮之義,未達祀天旅帝之旨。何者?郊壇旅天,甫自詰朝,還祀明堂,便在日昃,雖致祭有由,而煩黷斯甚,異日之議,於理為弘。春秋感精符云『王者父天母地』。則北郊之祀,應在明堂之先。漢、魏北郊,亦皆親奉,晉泰寧有詔,未及遵遂。咸和八年,甫得營繕,太常顧和秉議親奉。康皇之世,已經遵用。宋氏因循,未遑釐革。今宜親祠北郊,明年正月上辛祠昊天,次辛𢊃后土,後辛祀明堂,御竝親奉。車服之儀,率遵漢制。南郊大駕,北郊明堂降為法駕。袞冕之服,諸祠咸用。」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
通直散騎常侍庾曇隆啟:「
伏見南郊壇員兆
外內,
永明中起
瓦屋,
形製宏壯。檢案經史,
無所准據。尋
周禮,
祭天於
圜丘,取其
因高之義,兆於
南郊,
就陽位也。
故以高敞,貴
在上昭
天明,
旁流氣物。自秦、漢
以來,雖
郊祀參差,而
壇域中閒,竝無
更立宮室。其意何也?政是
質誠尊天,不自
崇樹,兼事
通曠,
必務開遠。
宋元嘉南郊,至
時權作小陳帳以為退息,
泰始薄加
脩廣,
[8]永明初彌漸
高麗,
往年工匠遂啟立
瓦屋。
前代帝皇,豈於
上天之祀而昧
營構,
所不為者,深
有情意。記稱『
掃地而祭,於其質也,
器用陶匏,
天地之性也』。故『
至敬無文』,『以素為貴』。竊謂郊
事宜擬
休偃,
不俟高大,以明
謙恭肅敬之旨。
庶或仰允太靈,俯愜
羣望。」詔「付外詳」。
國子助教徐景嵩議:「伏尋
三禮,
天地兩祀,
南北二郊,但明祭取
犧牲,
器用陶匏,不載
人君偃處之儀。今(棟)〔帳〕瓦之構雖殊,
[9]俱非
千載成例,宜務
因循。」
太學博士賀瑒議:「
周禮『
王旅上帝,張
氈案,設
皇邸』。
國有故而祭,亦曰旅。
氈案,以氈為牀於
幄中,不聞郊所置
宮宇。」兼
左丞王摛議,
掃地而祭於郊,謂無
築室之議。
竝同曇隆。
驍騎將軍虞炎議,以為「誠慤所施,止在一壇,漢之郊祀,饗帝甘泉,天子自竹宮望拜,息殿去壇場既遠,郊奉禮畢,旋幸於此。瓦殿之與帷宮,謂無簡格」。祠部郎李撝議:「周禮『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尸則有幄。仲師云『尸次,祭祀之尸所居更衣帳也』。凡祭之文,既不止於郊祀,立尸之言,理應關於宗廟。古則張幕,今也房省。宗廟旅幕,可變為棟宇;郊祀氈案,何為不轉製檐甍?」曇隆議不行。
建武二年旱,有
司議雩祭依
明堂。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
周禮司
巫云『若國
大旱,則帥巫而
舞雩』。
鄭玄云『雩,
旱祭也。
天子於
上帝,
諸侯以下於
上公之神』。又
女巫云『
旱暵則
舞雩』。
鄭玄云『
使女巫舞
旱祭,崇陰也』。
鄭眾云『
求雨以
女巫』。
禮記月令云『命
有司為民祈祀
山川百原,乃
大雩帝,用
盛樂。乃命
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
祈穀實』。
鄭玄云『
陽氣盛而恆旱。
山川百原,能
興雲致雨者也。
眾水
所出為
百原,
必先祭其本。雩,
吁嗟求雨之祭也。
雩帝,
謂為壇南郊之旁,祭
五精之帝,配
以先帝也。自
鞉鞞至
柷敔為
盛樂,他雩用
歌舞而已。
百辟卿士,
古者上公以下,謂
勾龍、
后稷之類也。
春秋傳曰
龍見而雩,〔雩之〕(止)〔正〕當以
四月』。
[10]王肅云『
大雩,
求雨之祭也。傳曰
龍見而雩,謂
四月也。若
五月六月大旱,亦用雩,禮於
五月著雩義也』。
晉永和中,
中丞啟,雩制在國之
南為壇,祈
上帝百辟,舞童
八列六十四人,
歌雲漢詩,皆以
孟夏。
得雨,報
太牢。
于時博士議,舊有壇,漢、魏
各自討尋。
月令云『命
有司祈祀
山川百原,乃
大雩』。又云『乃命
百縣雩祀百辟卿士』。則
大雩所祭,
唯應祭
五精之帝
而已。
勾芒等
五神,
既是五帝之佐,依
鄭玄說,宜
配食於庭也。
鄭玄云『
雩壇在
南郊壇之旁』,而
不辨東西。尋
地道尊右,
雩壇方
郊壇為輕,
理應在左。
宜於郊壇之東,
營域之外築壇。既祭
五帝,謂壇宜員。尋
雩壇高廣,禮、傳
無明文,案
覲禮設方明之祀,
為壇高
四尺,用
珪璋等
六玉,禮
天地四方之神,
王者率
諸侯親禮,為
所以教尊尊也。
雩祭五帝,
粗可依放。謂今
築壇宜崇
四尺,其
廣輪仍以四為度,徑
四丈,
周員十二丈,而
四階也。設
五帝之位,各依其方,
如在明堂之儀。皇齊以
世祖配
五精於
明堂,今亦宜
配饗於
雩壇矣。
古者孟春郊祀祈
嘉穀,
孟夏雩禜祈
甘雨,
[11]二祭雖殊,而
所為者一。禮
唯有冬至報天,初無
得雨賽帝。今雖闕
冬至之祭,而
南郊兼
祈報之禮,理
不容別有
賽荅之事也。
禮祀帝於郊,則所尚省費,
周祭靈威仰若
后稷,各用
一牲,今祀
五帝、
世祖,亦宜各用
一犢,斯外悉如
南郊之禮也。
武皇遏密未終,
自可不奏
盛樂。
至於旱祭舞雩,蓋是(呼)〔吁〕嗟之義,
[12]既非存
懽樂,謂此不
涉嫌。其餘
祝史稱辭,仰祈
靈澤而已。禮
舞雩乃使無闕,今之
女巫,竝
不習歌舞,方
就教試,恐
不應速。依
晉朝之議,使
童子,
或時取舍之
宜也。
司馬彪禮儀志云
雩祀著
皂衣,蓋是崇陰之義。今
祭服皆緇,差
無所革。
其所歌之詩,及諸
供須,輒勒
主者申攝
備辦。」從之。
公元494年
隆昌元年,
有司奏,
參議明堂,咸以
世祖配。
國子助教謝曇濟議:「案祭法
禘郊祖宗,
竝列嚴祀。
鄭玄注義,亦據兼饗。宜
祖宗兩配,文、武
雙祀。」
助教徐景嵩、
光祿大夫王逡之謂宜以世(祖)〔宗〕
文皇帝配。
[13]祠部郎何佟之議:「周之文、武,尚推
后稷以
配天,謂
文皇宜推
世祖以
配帝。雖事施於
尊祖,亦
義章於
嚴父焉。」
左僕射王晏議,
以為「若用
鄭玄祖宗通稱,則生
有功德,沒垂
尊稱,
歷代配帝,
何止於(郊)〔二邪〕?
[14]今
殷薦上帝,允屬
世祖,
百代不毀,其
文廟乎!」詔「可」。
公元500年
至永元二年,
佟之又
建議曰:「案祭法『
有虞氏禘
黃帝而
郊嚳,祖
顓頊而宗堯』。『周人禘嚳而
郊稷,祖
文王而
宗武王』。
鄭玄云『
禘郊祖宗,謂
祭祀以
配食也。〔此〕禘謂祀
昊天於
圜丘也。
[15]祭
上帝於
南郊曰〔郊〕,祭(祀)
五帝五神於
明堂曰
祖宗』。
[16]『
郊祭一帝,而
明堂祭
五帝,
小德配寡,
大德配眾』。
王肅云『
祖宗是廟不毀之名』。果如
肅言,殷有
三祖三宗,竝應不毀,
何故止稱湯、契?且
王者之後存焉,
舜寧立堯、頊之廟,
傳世祀之乎?
漢文以
高祖配
泰畤,至
武帝立
明堂,復以
高祖配食,
一人兩配,有乖
聖典。自漢明
以來,未能反者。故
明堂無
兼配之祀。竊謂
先皇宜列
二帝於
文祖,尊新廟為
高宗,竝
世祖而泛配,以申
聖主嚴父之義。
先皇於
武皇,倫則第為季,義則經
為臣,設
配饗之坐,應在
世祖之下,
竝列,俱
西向。」
國子博士王摛議:「孝經『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不云武王。又周頌『思文,后稷配天也』。『我將,祀文王於明堂也』。武王之文,唯執競云『祀武王』。此自周廟祭武王詩,彌知明堂無矣。」
佟之又議:「孝經是周公居攝時禮,祭法是成王反位後所行。故孝經以文王為宗,祭法以文王為祖。又孝莫大於嚴父配天,則周公其人也,尋此旨,寧施成王乎?若孝經所說,審是成王所行,則為嚴祖,何得云嚴父邪?且思文是周公祀后稷配天之樂歌,我將是祀文王配明堂之樂歌。若如摛議,則此二篇,皆應在復子明辟之後。請問周公祀后稷、文王,為何所歌?又國語云『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韋昭云『周公時,以文王為宗,其後更以文王為祖,武王為宗』。尋文王以文治而為祖,武王以武定而為宗,欲明文亦有大德,武亦有大功,故鄭注祭法云『祖宗通言耳』。是以詩云『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注云『二后,文王、武王也』。且明堂之祀,有單有合。故鄭云『四時迎氣於郊,祭一帝,還於明堂,因祭一帝,則以文王配』。明一賓不容兩主也。『享五帝於明堂,則泛配文、武。』泛之為言,無的之辭。其禮既盛,故祖宗竝配。」參議以佟之為允。詔「可」。
公元499年
太祖為齊王,依舊立五廟。即位,立七廟。廣陵府君、太中府君、淮陰府君、即丘府君、太常府君、宣皇帝、昭皇后為七廟。建元二年,太祖親祀太廟六室,如儀,拜伏竟,次至昭后室前,儀注應倚立,上以為疑,欲使廟僚行事,又欲以諸王代祝令於昭后室前執爵。以問彭城丞劉瓛。瓛對謂:「若都不至昭后坐前,竊以為薄。廟僚即是代上執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舊廟儀諸王得兼三公親事,謂此為便。」從之。
公元493年
及太子穆妃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卒哭,祔于太廟陰室。太祖崩,毀廣陵府君。鬱林即位,追尊文帝,又毀太中主,止淮陰府君。明帝立,復舊。及崩,祔廟,與世祖為兄弟,不為世數。
史臣曰:先儒說宗廟之義,據高祖已下五世親盡,故親廟有四。周以后稷始祖,文、武二祧,所以云王立七廟也。禹無始祖,湯不先契,夏五殷六,其數如之。漢立宗廟,違經背古。匡衡、貢禹、蔡邕之徒,空有遷毀之議,亘年四百,竟無成典。魏氏之初,親廟止乎四葉,吳、蜀享祭,失禮已多。晉用王肅之談,以文、景為共世,上至征西,其實六也。尋其此意,非以兄弟為後,當以立主之義,可相容於七室。及楊元后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后為世數。廟有七室,數盈八主。江左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世必限七,主無定數。宋臺初立五廟,以臧后為世室。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義反會鄭,非謂從王。自此以來,因仍舊制。夫妻道合,非世葉相承,譬由下祭殤嫡,無關廟數,同之祖曾,義未可了。若據伊尹之言,必及七世,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享。且閟宮之德,周七非數,楊元之祀,晉八無傷。今謂之七廟,而上唯六祀,使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若謂太祖未登,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公元472年
宋泰豫元年,
明帝崩,
博士周洽議:「
權制:
諒闇之內,
不親奉
四時祠。」
建元四年,
尚書令王儉採晉
中朝諒闇議奏曰:「
權典既行,
喪禮斯奪,事興
漢世,而
源由甚遠。
殷宗諒闇,非有服之稱,
周王即吉,唯
宴樂為譏。
春秋之義,
嗣君踰年
即位,則預
朝會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
即位,
卿出竝聘,
踐修舊好』。又云『
諸侯即位,
小國聘焉,以
繼好結信,
謀事補闕,禮之
大者』。
至於諒闇之內而圖婚,
三年未終而
吉禘,齊歸之喪
不廢蒐,𣏌公之卒不
徹樂,皆致
譏貶,以
明鑒戒。自斯而談,
朝聘蒸嘗之典,
卒哭而備行,婚禘蒐
樂之事,
三載而後舉,
通塞興廢,各有
由然。又案
大戴禮記及
孔子家語竝稱武王崩,
成王嗣位,
明年六月既葬,
周公冠
成王而朝于祖,以見
諸侯,命
祝雍作頌。襄十五年
十一月『
晉侯周卒』,十六年
正月『葬
晉悼公』。
平公既
即位,『
改服脩官,烝于
曲沃』。
禮記曾子問『
孔子曰,
天子崩,
國君薨,則〔祝〕取
羣廟之主而藏諸
祖廟,禮(乎)〔也〕。
[17]卒哭成事,
而後主各反其廟』。
春秋左氏傳『凡君
卒哭而祔,祔
而後特祀於主,
蒸嘗禘於廟』。
先儒云『
特祀於
主者,特以
喪禮奉新
亡者(至)〔主〕於寢,
不同於(古)〔吉〕。
[18]蒸嘗禘於廟者,
卒哭成事,
羣廟之主,各反其廟。則
四時之祭,皆
即吉也。
三年喪畢,
吉禘於廟,躋羣主
以定新主也』。
凡此諸義,皆著在經誥,昭乎
方冊,
所以晉、宋
因循,
同規前典,
卒哭公除,親
奉蒸嘗,
率禮無違,
因心允協。爰至
泰豫元年,
禮官立議,
不宜親奉,乃引『
三年之制自
天子達』。又據
王制稱『喪
三年不祭,唯
祭天地
社稷,
越紼而
行事』。
曾不知自
天子達,本在
至情,既葬釋除,事以
權奪,委衰襲袞,
孝享宜申,
越紼之旨,事施未葬,
卒哭之後,何紼可越?復依
范宣之難
杜預,
譙周之
論士祭,
竝非明據。晉武
在喪,每欲存
寧戚之懷,
不全依
諒闇之典,
至於四時蒸嘗,蓋以哀疾
未堪,非便頓
改舊式。
江左以來,
通儒碩學所歷多矣,守而弗革,義
豈徒然。又(宜)〔且〕即心而言,
[19]公
卿大夫,則
負扆親臨,
三元告始,則
朝會萬國,雖
金石輟響,而
簨簴充庭,情深於恆哀,而跡降於
凡制,豈曰能安,
國家故也。
宗廟蒸嘗,
孝敬所先,寧容
吉事備行,斯典獨廢。
就令必宜廢祭,則應
三年永闕,乃復同之
他故,
有司攝禮,
進退二三,彌乖典衷。謂宜
依舊親奉。」從之。
公元491年
永明九年正月,詔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麪起餅、鴨𦞦;、孝皇后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葅羹;昭皇后茗、粣、炙魚:皆所嗜也。先是世祖夢太祖曰:「宋氏諸帝嘗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祠。」上乃敕豫章王妃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后,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公元27年
史臣曰:
漢氏之廟,徧在
郡國,求祀已瀆,
緣情又疏。
重檐閟寢,
不可兼建,故
前儒抗議,謂之遷毀。
光武入纂,
南頓君已上
四世,別祠
舂陵。
建武三年幸
舂陵園廟是也。
張衡南都賦曰『
清廟肅以
微微』。
明帝至于章、和,每幸
章陵,輒祠
舊宅。
建安末,
魏氏立
宗廟,皆在
鄴都。
魏文黃初二年,洛廟未成,
親祠武帝於
建始殿,用
家人禮。
[20]世祖發漢明之夢,肇祀
故宮,
孝享既申,義合
前典,亦
一時之盛也。
公元488年
永明六年,
太常丞何諲之議:「今祭
有生魚
一頭,干魚
五頭。
少牢饋食禮云『
司士升
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
[21]上既云『腊』,下必是『鮮』。其數宜同。稱『膚』足知
鱗革無毀。記云『槁魚曰
商祭,鮮曰
脡祭』。
鄭注『
商,量;脡,直也』。尋『
商』旨
裁截,『脡』義在全。
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今鮮頓
刪約,槁皆
全用。謂宜鮮、槁各
二頭,槁微
斷首尾,示存
古義。」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記稱
尚玄酒而俎
腥魚。
玄酒不容多,
鮮魚理宜約。干魚
五頭者,以其既
加人功,可法於
五味,以象酒之
五齊也。今欲鮮、槁各雙,義
無所法。」
諲之議
不行。
公元492年
十年,詔故
太宰褚淵、故
太尉王儉、故
司空柳世隆、(故)
驃騎大將軍王敬則、(故)鎮東
大將軍陳顯達、
[22]故
鎮東將軍李安民六人,
配饗太祖廟庭。
祠部郎何諲之議「
功臣配饗,累行宋世,檢其
遺事,題
列坐位,
具書贈官爵
謚及名,文
不稱主,
便是設板也。
白虎通云『祭之
有主,
孝子以
繫心也』。揆斯而言,升配
廟廷,
不容有主。
宋時板度,既
不復存,今之所制,
大小厚薄如
尚書召板,為得其衷。」
有司攝
太廟舊人亦云見
宋功臣配饗坐板,與
尚書召板
相似,事見
儀注。
公元493年
十一年,
右僕射王晏、
吏部尚書徐孝嗣、
侍中何胤奏:「故
太子祔
太廟,既
無先准。
[23]檢宋
元后故事,
太尉行禮,
太子拜伏與
太尉俱。臣等
參議,依擬
前典。
太常主廟位,
太尉執禮祔,
太孫拜伏,皆與之俱。
正禮既畢,
陰室之祭,
太孫宜
親自進奠。」詔「可」。
公元495年
建武二年,
有司奏景懿后遷登新廟
車服之
儀。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
周禮王之
六服,
大裘為上,
袞冕次之。
五車,
玉輅為上,
金輅次之。
皇后六服,
褘衣為上,
褕翟次之。
首飾有三,副為上,
編次之。
五車,
重翟為上,
厭翟次之。
上公(年)〔無〕
大裘玉輅,
[24]而上公夫人有副及
褘衣,
是以祭統云『
夫人副褘立于
東房』也。又
鄭云『
皇后六服,唯
上公夫人亦有
褘衣』。詩
云『
翟茀以朝』。鄭以
翟茀為
厭翟,
侯伯夫人入廟所乘。
今上公夫人
副褘既同,則
重翟或
不殊矣。況
景皇懿
后禮崇
九命。且
晉朝太妃服章之禮,同於
太后,宋代
皇太妃唯無
五牛旗為異,
其外侍官則有
侍中、
散騎常侍、
黃門侍郎、
散騎侍郎各
二人,分
從前後部,同於
王者,
內職則有
女尚書、女
長御各
二人,棨引同於
太后。又魏
朝之晉王,晉之
宋王,
竝置百官,擬於
天朝。
至於晉文王終猶稱薨,而
太上皇稱崩,
則是禮加於王矣。故
前議景皇后悉依
近代皇太妃之
儀,則
侍衞陪乘竝
不得異,
后乘重翟,亦謂非疑也。尋齊初移廟,
宣皇神主乘
金輅,
皇帝親奉,亦乘
金輅,先
往行禮畢,仍從
神主至新廟,今
所宜依准也。」從之。
公元498年
永泰元年,有司議應廟見不?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竝無廟見之文,蕃支纂業,乃有虔謁之禮。」左丞蕭琛議:「竊聞祗見厥祖,義著商書,朝于武宮,事光晉冊。豈有正位居尊,繼業承天,而不虔覲祖宗,格于太室。毛詩周頌篇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也』。鄭注云『新王即政,必以朝享之禮祭於祖考,告嗣位也』。又篇曰『閔予小子,嗣王朝廟也』。鄭注云『嗣王者,謂成王也。除武王之喪,將始即政,朝於廟也』。則隆周令典,煥炳經記,體嫡居正,莫若成王。又二漢由太子而嗣位者,西京七主,東都四帝,其昭、成、哀、和、從五君,竝皆謁廟,文存漢史,其惠、景、武、元、明、章六君,前史不載謁事,或是偶有闕文,理無異說。議者乃云先在儲宮,已經致敬,卒哭之後,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別謁之禮。竊以為不然。儲后在宮,亦從郊祀,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復有配天之祭矣。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竝皆謁廟,既同有蒸嘗,何為獨脩繁禮?且晉成帝咸和元年改號巳,謁廟,咸康元年加元服,又更謁。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位隔君臣,而追以一謁兼敬。宜遠纂周、漢之盛範,近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奏可。
公元483年
永明元年十二月,
有司奏:「
今月三日,臘祠
太社稷。
一日合朔,
日蝕既在致齋內,
未審於社祠
無疑不?曹檢
未有前准。」
尚書令王儉議:「
禮記曾子問『
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
[25]簠簋既陳』,唯
大喪乃廢。
至於當祭之日,火〔及〕
日蝕則停。
[26]尋
伐鼓用牲,
由來尚矣,而
簠簋初陳,問
所不及。
據此而言,致齋
初日,仍值
薄蝕,
則不應廢祭。又
初平四年,
士孫瑞議以
日蝕廢(社)〔冠〕而
不廢郊,
[27]朝議從之。
王者父天親地,
[28]郊社不殊,此則
前准,謂
不宜廢。」詔「可」。
公元493年
永明十一年,兼
祠部郎何佟之議:「案
禮記郊特牲『
社祭土而主
陰氣也,君
南向於
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鄭玄云『答猶對也』。『
北墉,社內
北墻也』。
王肅云『
陰氣北向,
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
為言是
相對之稱』。知古
祭社,
北向設位,
齋官南
向明矣。
近代相承,
帝社南向,
太社及稷竝
東向,而
齋官位在
帝社壇北,
西向,於神
背後行禮。
又名稷為稷社,甚
乖禮意。(及)〔乃〕
未知失在
何時,
[29]原此
理當未久。竊以皇齊
改物,
禮樂惟新,
中國之神,莫貴於社,若遂
仍前謬,懼虧
盛典。謂
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竝
宜北向。稷若
北向,則
成相背。稷是
百穀之
總神,非
陰氣之主,宜
依先東向。
齋官立社壇東北,
南向立,東為上,諸
執事西向立,
南為上。稷依禮無
兼稱,今若欲
尊崇,正可名為
太稷耳,
豈得謂為稷社邪?臘祠
太社日近,
案奏事御,
改定儀注。」
儀曹稱
治禮學士議曰:「
郊特牲又云『君之
南向,答陽也,臣之
北向,答君也』。若以
陽氣在南,則位應向北,
陰氣(向)〔在〕北,則〔位〕宜向南。
[30]今
南北二郊,
一限南向,
皇帝黑瓚階
東西向,
故知壇墠無繫於
陰陽,
設位寧拘於
南北。
羣神小祠,類皆限
南面,
薦饗之時,
北向行禮,蓋欲申
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義。魏世
秦靜使
社稷別營,稱自漢
以來,
相承南向。漢之於周,
世代未遠,鄗上
頹基,
商丘餘樹,猶應
尚存,
迷方失位,未
至於此,
通儒達識,
不以為非。
庾蔚之昔已有此議,後
徐爰、
周景遠竝
不同,
仍舊不改。」
佟之議:「來難引君
南向答陽,臣
北向答君。
敢問答之
為言,
為是相對?
為是相背?
相背則社位
南向,君亦
南向,可
如來議。
郊特牲云『臣之
北向答君』。復是君
背臣。今言君南臣北,向
相稱答,則君南
不得稱答矣,記
何得云
祭社君
南向之答
陰邪?社果同向,則君亦
宜西向,
何故在
社南向?
在郊西向邪?解
則不然,記云,君之
南向答陽,此
明朝會之時,
盛陽在南,
故君南向對之,猶
聖人南面而聽,
向明而治之義耳,寧是祈
祀天地之日乎?知
祭社北向,君答故
南向,
祀天南向,君答
宜北向矣。今
皇帝黑瓚階
東西向者,斯蓋始入之別位,非
接對之時也。
[31]案記云『社
所以神地之道也』。又云『
社祭土而主
陰氣』。又云『不
用命,戮于社』。
孔安國云『
社主陰,
陰主殺』。傳曰『
日蝕,
伐鼓于社』。
杜預云『責
羣陰也』。
社主陰氣之盛,故
北向設位,以本其義耳。餘祀雖亦
地祇之貴,而不主此義,故位向
不同。
不得見餘
陰祀不
北向,便謂社應
南向也。案
周禮祭社南向,君求幽,
宜北向,而記云君
南向,答陰之義,求幽之論
不乖歟?
[32]魏權漢社,
社稷同營
共門,
稷壇在
社壇北,皆非
古制。後
移宮南,
自當〔如禮〕。
[33]如
靜此言,
乃是顯漢社失
周法,見漢
世舊事。
爾時祭社南向,
未審出何
史籍。就如議者
靜所言是
祭社位向仍漢
舊法,漢又襲周
成規,
因而不改者,則
社稷三座,竝應
南向,今何改
帝社南向,
泰社及稷竝
東向邪?」
公元495年
治禮又難佟之,凡三往反。至建武二年,有司議:「治禮無的然顯據。」佟之議乃行。
建武二年,
祠部郎何佟之奏:「案
周禮大宗伯『以
蒼璧禮天,
黃琮禮地』。
鄭玄又云『皆有
牲幣,各放其器之色』。
[34]知禮天
圓丘用
玄犢,禮
地方澤用
黃牲矣。
牧人云『凡
陽祀用
騂牲,
陰祀用
黝牲』。
鄭玄云『騂,赤;黝,黑也。
陽祀,
祭天南郊及
宗廟。
陰祀,
祭地北郊及
社稷』。祭
法云『
燔柴於
泰壇,
祭天也。
瘞埋於
泰折,
祭地也。用
騂犢』。
鄭云『地,
陰祀,用
黝牲,
與天俱用犢,故
連言之耳』。知此
祭天地即
南北郊矣。今
南北兩郊同用
玄牲,又
明堂、
宗廟、
社稷俱用赤,有違昔典。又
鄭玄云『祭
五帝於
明堂,
勾芒等
配食』。自晉
以來,并
圜丘於
南郊,
是以郊壇列
五帝勾芒等。今
明堂祀
五精,更闕
五神之位,
北郊祭地祇,而設
重黎之坐,二三
乖舛,懼虧
盛則。」
前軍長史劉繪議:「語云『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未詳山川合為陰祀不?若在陰祀,則與黝乖矣。」
佟之又議:「周禮以天地為大祀,四望為次祀,山川為小祀。周人尚赤,自四望以上牲色各依其方者,以其祀大,宜從本也。山川以下,牲色不見者,以其祀小,從所尚也。則論、禮二說,豈不合符?」參議為允。從之。
公元499年
永元元年,
步兵校尉何佟之議曰:「蓋聞
聖帝明王之
治天下也,
莫不尊
奉天地,
崇敬日月,故
冬至祀天於
圓丘,
夏至祭地於
方澤,
春分朝日,
秋分夕月,
所以訓民事君之道,化下嚴上之義也。故禮云『
王者必
父天母地,兄日姊月。』周
禮典瑞云『王搢
大圭,執
鎮圭,
藻藉五采五就以
朝日』。
馬融云『
天子以
春分朝日,
秋分夕月』。
覲禮『
天子出拜日於
東門之外』。
盧植云『
朝日以
立春之日也』。
鄭玄云『端
當為冕,
朝日春分之時也』。
禮記朝事議云『
天子冕而執
鎮圭,尺有
二寸,率
諸侯朝日於
東郊,
所以教尊尊也』。故鄭知此端為冕也。
禮記保傅云『
三代之禮,
天子春朝朝日,
秋暮夕月,
所以明有敬也』。而
不明所用之定辰。馬、
鄭云用
二分之時,
盧植云用
立春之日。
佟之以為日者太陽之精,月者
太陰之精。
春分陽氣方永,
秋分陰氣向長。
天地至尊用其始,故祭以
二至,
日月禮次
天地,(敬)〔故〕朝以〔二〕分,
[35]差
有理據,則
融、玄之言得其義矣。漢
世則朝朝日,暮
夕月。
魏文帝詔曰『
覲禮天子拜
日東門
之外,反禮
方明。
朝事議曰
天子冕而執
鎮圭,率
諸侯朝日於
東郊。
以此言之,蓋
諸侯朝,
天子祀
方明,因率
朝日也。漢改
周法,
羣公無
四朝之事,故
不復朝於
東郊,
得禮之變矣。然旦夕常於
殿下東向拜日,其禮太煩。今採周
春分之禮,損漢
日拜之儀,又
無諸侯之事,
無所出東郊,今
正殿即亦
朝會行禮之庭也,
宜常以
春分於
正殿之庭拜日。其
夕月文不
分明,其
議奏』。
魏祕書監薛循請論
云『
舊事朝日以
春分,
夕月以
秋分。案
周禮朝日無常日,
鄭玄云用
二分,故遂
施行。
秋分之夕,月多東潛,而
西向拜之,背實遠矣。謂
朝日宜用
仲春之朔,
夕月宜用
仲秋之朔』。
淳于睿駮之,
引禮記
云『
祭日於東,
祭月於西,以端其位』。
周禮秋分夕月,
竝行於
上世。
西向拜月,雖如背實,亦猶月在天而祭之於坎,
不復言背月也。
佟之案
禮器云『為朝夕必放於
日月』。
鄭玄云『
日出東方,月
在西方』。又
云『
大明生於東,
月生於西,此
陰陽之分,
夫婦之位也』。
鄭玄云『
大明,日也』。知
朝日東向,
夕月西向,斯蓋各本其位之
所在耳。
猶如天子東西遊幸,
朝堂之官及
拜官者,猶
北向朝拜,寧
得以背實為疑邪?
佟之謂魏世所行,善得
與奪之衷。晉初棄
圓丘方澤,於
兩郊二至輟禮,
至於二分之朝,致替
無義。
江左草創,
舊章多闕,宋氏
因循,未能
反古。
竊惟皇齊
應天御極,
典教惟新,謂宜使
盛典行之
盛代,以
春分朝於
殿庭之西,
東向而拜日,
秋分於
殿庭之東,
西向而拜月,此即
所謂必放
日月以端其位之義也。使
四方觀化者,
莫不欣欣而
頌美。〔服無〕旒藻之飾,
[36]蓋本天之至質也,
朝日不得同
昊天至質之禮,故
玄冕三旒也。
近代祀天,著袞
十二旒,極
文章之(義)〔美〕,
[37]則是古今禮之變也。禮
天朝日,既服宜有異,
頃世天子小朝會,著
絳紗袍、
通天金
博山冠,斯
即今朝之服次
袞冕者也,竊謂宜依此拜
日月,
[38]甚
得差降之
宜也。
佟之任
非禮局,輕奏
大典,寔為
侵官,伏追
慙震。」從之。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有司奏:「來年正月二十五日丁亥,可祀先農,即日輿駕親耕。」宋元嘉、大明以來,竝用立春後亥日,尚書令王儉以為亥日藉田,經記無文,通下詳議。
兼
太學博士劉蔓議:「禮,
孟春之月,
立春迎春,又
於是月以
元日祈穀,又擇
元辰躬耕帝藉。
盧植說禮通辰日,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
郊天,陽也,
故以日。
藉田,陰也,
故以辰。
陰禮卑後,必居其末,亥者辰之末,
故記稱
元辰,(法)〔注〕曰
吉亥。
[39]又據
五行之說,
木生於亥,以
亥日祭
先農,又其義也。」
太常丞何諲之議:「鄭注云『元辰,蓋郊後吉亥也』。亥,水辰也,凡在墾稼,咸存灑潤。五行說十二辰為六合,寅與亥合,建寅月東耕,取月建與日辰合也。」
國子助教桑惠度議:「尋鄭玄以亥為吉辰者,陽生於子,元起於亥,取陽之元以為生物,亥又為水,十月所建,百穀賴茲沾潤畢熟也。」
助教周山文議:「
盧植云『元,善也。
郊天,陽也,
故以日。
藉田,陰也,
故以辰』。
蔡邕月令章句解
元辰云『日,幹也。
[40]辰,支也。
有事於天,用日。
有事於地,
用辰』。」
助教何佟之議:「
少牢饋食禮云『
孝孫(其)〔某〕,
[41]來日丁亥,用
薦歲事
于皇祖伯某』。注云『
丁未必亥也,直舉
一日以言之耳。禘
太廟禮
日用丁亥,
若不丁亥,則用
己亥、
辛亥,苟有亥
可也』。鄭又云『必用丁、(巳)〔己〕者,
[42]取其
令名,自
丁寧自
變改,皆為
謹敬』。
如此,
丁亥自是祭祀之日,
不專施於
先農。
漢文用此日
耕藉祠
先農,故
後王相承用之,非有
別義。」
公元63年
殿中郎顧暠之議:「鄭玄稱先郊後吉辰,而不說必亥之由。盧植明子亥為辰,亦無常辰之證。漢世躬藉,肇發漢文,詔云『農,天下之本,其開藉田』。斯乃草創之令,未覩親載之吉也。昭帝癸亥耕于鉤盾弄田,明帝癸亥耕下邳,章帝乙亥耕定陶,又辛丑耕懷,魏之烈祖實書辛未,不繫一辰,徵於兩代矣。推晉之革魏,宋之因晉,政是服膺康成,非有異見者也。班固序亥位云『陰氣應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且亥既水辰,含育為性,播厥取吉,其在茲乎?固序丑位云『陰大旅助黃鍾宣氣而牙物』。序未位云『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是漢朝迭選,魏室所遷,酌舊用丑,實兼有據。」參議奏用丁亥。詔「可」。
公元482年
建元四年正月,詔立國學,置學生百五十人。其有位樂入者五十人。生年十五以上,二十以還,取王公已下至三將、著作郎、廷尉正、太子舍人、領護諸府司馬諮議經除敕者、諸州別駕治中等、見居官及罷散者子孫。悉取家去都二千里為限。太祖崩,乃止。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正月,詔
立學,
創立堂宇,
召公卿子弟下及
員外郎之胤,凡
置生二百人。
[43]其年秋中悉集。
有司奏:「
宋元嘉舊事,
學生到,先
釋奠先聖先師,禮又有
釋菜,
未詳今
當行何禮?用何樂及
禮器?」
尚書令王儉議:「
周禮『
春入學,
舍菜合舞』。記云『始教,
皮弁祭菜,示
敬道也』。又云『始
入學,必祭
先聖先師』。
中朝以來,
釋菜禮廢,今之所行,
釋奠而已。
金石俎豆,皆
無明文。方之
七廟則輕,比之
五禮則重。
陸納、
車胤謂
宣尼廟宜依
亭侯之爵;
范寧欲依
周公之廟,用
王者儀,
范宣謂當其為師
則不臣之,
釋奠日,備
帝王禮樂。
[44]此則車、陸失於過輕,
二范傷於
太重。
喻希云『若至
王者自
設禮樂,則肆賞於
至敬之所;若欲
嘉美先師,則所況非備』。尋其此說,守附
情理。
皇朝屈尊弘教,待以
師資,引同
上公,
即事惟允。
元嘉立學,
裴松之議應儛
六佾,以
郊樂未具,故權奏
登歌。今
金石已備,宜設
軒縣之樂,
六佾之舞,
牲牢器用,悉依
上公。」
其冬,
皇太子講
孝經,
親臨釋奠,
車駕幸聽。
公元497年
建武四年正月,詔立學。永泰元年,東昏侯即位,尚書符依永明舊事廢學。領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古之建國君民者,必教學為先,將以節其邪情,而禁其流欲,故能化民裁俗,習與性成也。是以忠孝篤焉,信義成焉,禮讓行焉,尊教宗學,其致一也。是以成均煥於古典,虎門炳於前經。陛下體睿淳神,纘承鴻業,今制書既下,而廢學先聞,將恐觀國之光者,有以擬議也。若以國諱故宜廢,昔漢成立學,爰洎元始,百餘年中,未嘗暫廢,其閒有國諱也。且晉武之崩,又其學猶存,斯皆先代不以國諱而廢學之明文也。永明以無太子故廢,斯非古典也。尋國之有學,本以興化致治也,天子於以諮謀焉,於以行禮焉。記云『天子出征,受命於祖,受成於學。執有罪反,釋奠於學』。又云『食三老五更於太學,天子袒而割牲,執爵而酳,以教諸侯悌也』。於斯學,是天子有國之基,教也或以之。所言皆太學事也。今引太學不非證也。據臣所見,今之國學,即古之太學。晉初太學生三千人,既多猥雜,惠帝時欲辯其涇渭,故元康三年始立國子學,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國學。天子去太學入國學,以行禮也。太子去太學入國學,以齒讓也。太學之與國學,斯是晉世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然貴賤士庶,皆須教成,故國學太學兩存之也,非有太子故立也。然繫廢興於太子者,此永明之鉅失也。漢崇儒雅,幾致刑厝,而猶道謝三、五者,以其致教之術未篤也。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以諷誦相摩。今學非唯不宜廢而已,乃宜更崇尚其道,望古作規,使郡縣有學,鄉閭立教。請付尚書及二學詳議。」有司奏。從之。學竟不立。
公元487年
永明五年十月,
有司奏:「
南郡王昭業冠,求
儀注未有前准。」
尚書令王儉議:「
皇孫冠事,
歷代所無,禮雖有
嫡子〔無〕
嫡孫,
[45]然而地
居正體,下及
五世。今
南郡王體自儲暉,實惟國裔,
元服之典,宜異列蕃。案士
冠禮『
主人玄冠朝服,賓加其冠,
贊者結纓』。
鄭玄云『
主人,
冠者之
父兄也』。尋其
言父及兄,則明祖在,父
不為主也。
大戴禮記公
冠篇云公冠
自為主,四加
玄冕,以卿
為賓。此則
繼體之君及帝之
庶子不得稱子者也。
小戴禮記冠義云『冠於阼,以
著代也。醮於
客位,
三加彌尊,加
有成也』。注稱『
嫡子冠於阼,
庶子冠於房』。記又云『
古者重冠,
故行之於廟,
所以自卑而
尊先祖也』。
據此而言,彌與
鄭注儀禮相會。
是故中朝以來,
太子冠則
皇帝臨軒,
司徒加冠,
光祿贊冠。
諸王則
郎中加冠,
中尉贊冠。今同於
儲皇則重,
依於諸王則輕。又
春秋之義,『
不以父命辭
王父命』。禮『父
在斯為子,君
在斯為臣』。
皇太子居
臣子之節,無
專用之道。
南郡雖處
蕃國,非
支庶之列,宜稟
天朝之命,微申冠阼之禮。
晉武帝詔稱漢、魏
遣使冠
諸王,非古
正典。此蓋謂
庶子封王,合依公冠
自主之義,
至於國之
長孫,
遣使惟允。宜使太
常持節加冠,
[46]大鴻臚為贊,
醮酒之儀,亦歸
二卿,
祝醮之辭,附准經記,別
更撰立,
不依蕃國常體。
國官陪位拜賀,自
依舊章。其
日內外
二品清官以上,詣
止車集賀,并詣
東宮南門通牋。別
日上禮,
宮臣亦
詣門稱賀,
如上臺之儀。
既冠之後,剋日
謁廟,以弘
尊祖之義。此既
大典,宜
通關八座丞郎并下
二學詳議。」
僕射王奐等
十四人議
竝同,并撰立
贊冠醮酒二辭。詔「可」。
祝辭曰:「
皇帝使
給事中、
太常、
武安侯蕭惠基加
南郡王冠。」祝曰:「
筮日筮賓,
[47]肇加
元服。棄爾
幼志,從厥
成德。
親賢使能,
克隆景福。」
醮酒辭曰:「
旨酒既清,
嘉薦既盈。
兄弟具在,
淑慎儀形。
永届眉壽,
於穆斯寧。」
公元498年
永明中,
世祖以
婚禮奢費,勑
諸王納妃,
上御及
六宮依禮止
棗栗腶脩,
加以香澤花粉,其餘
衣物皆停。唯
公主降嬪,則止遺
舅姑也。
永泰元年,
尚書令徐孝嗣議曰:「
夫人倫之始,莫重
冠婚,
所以尊表
成德,
結歡兩姓。
年代汙隆,
古今殊則,
繁簡之儀,因
時或異。
三加廢於
士庶,
六禮限於天朝,雖
因習未久,事難頓改,而
大典之要,深宜
損益。案士
冠禮,
三加畢,乃醴
冠者,醴則
唯一而已,故
醴辭無二。
若不醴,則每加輒醮以酒,故
醮辭有三。
王肅云『醴本古,其
禮重,
[48]酒用
時味,其禮輕故也』。或醴或醮,二三之義,詳記於
經文。
[49]今
皇王冠畢,
一酌而已,
即可擬古設(禮)〔醴〕。
[50]而猶用
醮辭,寔為
乖衷。尋
婚禮實篚以
四爵,
加以合卺,既
崇尚質之理,又象
泮合之義。故
三飯卒食,
再酳用卺。
先儒以
禮成好合,事
終於三,
然後用卺合。
儀注先
酳卺,以再以三,有
違旨趣。又
郊特牲曰『
三王作牢用
陶匏』。言
太古之時,無
共牢之禮,
三王作之,而用
太古之器,重
夫婦之始也。今雖以方樏示約,而彌乖昔典。又
連卺以鏁,蓋出
近俗。復別有
牢燭,雕費
采飾,亦虧曩制。
方今聖政
日隆,
聲教惟穆,則
古昔以敦風,存
餼羊以
愛禮,
沿襲之規,有切
治要,
嘉禮實重,
宜備舊章。謂
自今王侯已下冠畢
一酌醴,以遵古之義。醴
即用舊文,於
事為允。婚亦依古,以卺酌終酳之酒,
竝除金銀連鏁,自餘
雜器,悉用
埏陶。
堂人執燭,
足充𤋲燎,
牢燭華侈,亦宜
停省。庶
斵雕可期,移俗有漸。」
參議竝同。
奏可。
公元362年
晉武
太始二年,
有司奏,
故事皇后諱與帝諱俱下。詔曰,禮
內諱不出宮,
近代諱之也。
建元元年,
太常上
朝堂諱訓。
僕射王儉議曰:「
后諱依舊不立訓。禮
天子諸侯諱羣祖,
臣隸既有從
敬之義,宜為太
常府君諱。
至於朝堂榜題,本施
至極,既(迨)〔追〕尊
所不及,
[51]禮降於
在三,晉之
京兆,宋之
東安,不列
榜題。
孫毓議稱
京兆列在正廟,
臣下應
諱,而不
上榜。宋初
博士司馬道敬議東
安府君諱宜上榜,
何承天執
不同,即為
明據。」其
有人名地名犯太
常府君及帝
后諱者,皆改。
宣帝諱同。
二名不
偏諱,
所以改
承明門為
北掖,以榜有「之」
字與「承」竝。
東宮承華門亦
改為宣華云。
公元365年
漢末,蔡邕立漢朝會志,竟不就。秦人以十月旦為歲首,漢初習以大饗會,後用夏正,饗會猶未廢十月旦會也。東京以後,正旦夜漏未盡七刻,鳴鍾受賀,公侯以下執贄來庭,二千石以上升殿稱萬歲,然後作樂宴饗。張衡賦云「皇輿夙駕,登天光於扶桑」。然則雖云夙駕,必辨色而行事矣。魏武都鄴,正會文昌殿,用漢儀,又設百華燈。後魏文修洛陽宮室,權都許昌,宮殿狹小,元日於城南立氈殿,青帷以為門,設樂饗會。後還洛陽,依漢舊事。晉武帝初,更定朝會儀,夜漏未盡十刻,庭燎起火,羣臣集。傅玄朝會賦云「華燈若乎火樹,熾百枝之煌煌』。此則因魏儀與庭燎竝設也。漏未盡七刻,羣臣入白賀,未盡五刻,就本位,至漏盡,皇帝出前殿,百官上賀,如漢儀。禮畢罷入,羣臣坐,謂之辰賀。晝漏上三刻更出,百官奉壽酒,大饗作樂,謂之晝會。別置女樂三十人於黃帳外,奏房中之歌。江左多虞,不復晨賀,夜漏未盡十刻,開宣陽門,至平旦始開殿門,晝漏上五刻,皇帝乃出受賀。宋世至十刻乃受賀。其餘升降拜伏之儀,及置立后妃王公已下祠祀夕牲拜授弔祭,皆有儀注,文多不載。
三月三日曲水會,古禊祭也。漢禮儀志云「季春月上巳,官民皆絜濯於東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去宿疾為大絜」。不見東流為何水也。晉中朝云,卿已下至於庶民,皆褉洛水之側,事見諸禊賦及夏仲御傳也。趙王倫篡位,三日,會天淵池誅張林。懷帝亦會天淵池賦詩。陸機云「天淵池南石溝,引御溝水,池西積石為禊堂,跨水,流杯飲酒」。亦不言曲水。元帝又詔罷三日弄具。今相承為百戯之具,雕弄技巧,增損無常。
史臣曰:案禊與曲水,其義參差。舊言陽氣布暢,萬物訖出,姑洗絜之也。巳者祉也,言祈介祉也。一說,三月三日,清明之節,將脩事於水側,禱祀以祈豐年。應劭云:「禊者,絜也,言自絜濯也。或云漢世有郭虞者,以三月上辰生二女,上巳又生一女,二日中頻生皆死,時俗以為大忌,民人每至其日,皆適東流水祈祓自絜濯,浮酌清流,後遂為曲水。」案高后祓霸上,馬融梁冀西第賦云「西北戌亥,玄石承輸。蝦蟇吐寫,庚辛之域」。即曲水之象也。今據禊為曲水事,應在永壽之前已有,祓除則不容在高后之後,祈農之說,於事為當。
九月九日馬射。或說云,秋金之節,講武習射,像漢立秋之禮。
史臣曰:案晉
中朝元會,設臥騎、
倒騎、顛騎,自
東華門馳往
神虎門,
[52]此亦
角抵雜戯之流也。宋武為
宋公,在
彭城,
九日出
項羽戲馬臺,
至今相承,
以為舊准。
校勘記
↑曹郎中裴昭明儀曹郎中孔逷議 按「曹郎中」三字疑有譌,或「曹」上奪一字。元龜五百七十七「八座丞郎通關博士議」下疊一「議」字,然有儀曹郎中而無議曹郎中;且下云儀曹郎中孔逷,如裴昭明亦為儀曹郎中,則當云「儀曹郎中裴昭明、孔逷」,不當在孔逷姓名上更著職位也。據良政裴昭明傳,但言泰始中為太學博士,歷祠部通直郎,不及歷官郎中事。 公元325年
↑太元十三年 「太元」原譌「泰元」,各本並譌,今改正。按太元,晉孝武帝年號。 ↑或(於)〔仍〕前郊年 據毛本、殿本、局本改。按通典禮典作「因」。 公元327年
↑檢晉明帝太寧(五)〔三〕年南郊 按太寧無五年,晉明帝卒於太寧三年九月,下云「其年九月崩」,南史王儉傳載儉議,亦云「晉明帝太寧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明「五」乃「三」之譌,今改正。 公元477年
↑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 「太和」原譌「泰和」,各本並譌,今改正。按太和,三國魏明帝年號。 ↑泰始薄加脩廣 「泰始」原譌「太始」,各本並譌,今改正,按泰始,宋明帝年號。 ↑今(棟)〔帳〕瓦之構雖殊 據元龜五百七十七改。按棟瓦不當云殊,帳幕與瓦屋始能云殊。 ↑春秋傳曰龍見而雩〔雩之〕(止)〔正〕當以四月 按原文有奪譌,今據禮記月令鄭注增改。 ↑孟夏雩禜祈甘雨 「禜」原譌「榮」,據毛本改正。按南監本、殿本、局本作「祭」。 ↑蓋是(呼)〔吁〕嗟之義 據南監本及通典禮典改。按:鄭玄月令注云:「雩,吁嗟求雨之祭也。」 公元493年
↑光祿大夫王逡之謂宜以世(祖)〔宗〕文皇帝配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按鬱林王即位,追尊其父文惠太子長懋為世宗文皇帝。 ↑歷代配帝何止於(郊)〔二邪〕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八改。按通典禮典作「歷代配帝何止於二」,無「邪」字。 ↑〔此〕禘謂祀昊天於圜丘也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補,與禮記祭法鄭注合。 ↑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祀)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據局本及元龜五百七十八增刪,與禮記祭法鄭注合。 ↑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乎)〔也〕 據通典禮典增改,與禮記曾子問合。 ↑特以喪禮奉新亡者(至)〔主〕於寢不同於(古)〔吉〕 據通典禮典改。按左傳僖三十三年「特祀於主」。杜注云:「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遠,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幾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至與主,古與吉,皆形近而譌。 ↑用家人禮 「用」原譌「甲」,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譌「申」。張元濟校勘記云:「按『甲』為『用』之譌,前有『牲牢服章,用家人禮』可證。」今據張說改正。 ↑司士升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 按儀禮原文作「司士三人升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而俎」。何諲之議引儀禮有脫文,而又不知魚、腊、膚為三物,誤讀「司士升魚腊膚魚」為句,遂有腊魚、鮮魚之說。 ↑(故)驃騎大將軍王敬則(故)鎮東大將軍陳顯達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按敬則、顯達二人此時見存,不應加『故』字。校刊者妄意配饗廟庭之人必已身故,謬加此字耳。」今據刪。按南史齊紀不誤。 ↑既無先准 按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宋順帝諱準,故沈約史『準』皆作『准』,南齊書『先准』、『前准』、『舊准』等,皆『準』之省也。」 ↑上公(年)〔無〕大裘玉輅 據元龜五百七十八改。按周禮,王祀天乃服大裘,乘玉輅,上公不得祭天,無此等車服。明「年」字乃「無」字之譌。各本作「有」,亦譌,蓋疑「年」字之譌而臆改也。 ↑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 按「五禮」禮記曾子問作「五祀」。 ↑火〔及〕日蝕則停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補。 ↑士孫瑞議以日蝕廢(社)〔冠〕而不廢郊 據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改。按下云「郊社不殊」,明不當廢社而不廢郊,作「冠」是。 ↑王者父天親地 「親」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並作「母」。按「父天母地」一語,見於緯書春秋感精符。 ↑陰氣(向)〔在〕北則〔位〕宜向南 據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增改。 ↑非接對之時也 「非」原譌「兆」,據殿本、局本改正。 ↑鄭玄又云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 按此亦周禮大宗伯原文,「鄭玄」二字疑衍。 ↑(敬)〔故〕朝以〔二〕分 據殿本改。按南監本、毛本、局本作「敬朝以二分」,通典禮典作「朝敬故以二分」。 ↑(法)〔注〕曰吉亥 據御覽五百三十七引及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日幹也 「日」通典禮典作「甲」。下「有事於天用日」,通典「日」亦作「甲」。 ↑孝孫(其)某 「其」為「某」之形譌,今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改。 ↑鄭又云必用丁(巳)〔己〕者 按儀禮少牢饋食禮:「日用丁己。」賈疏云:「乙、丁、己、辛、癸為柔日。」此丁己特標兩柔日,非日辰相配之丁巳也。各本並譌,今改正。 ↑凡置生二百人 按通典禮典、元龜五百七十七並作「二百二十人」。 ↑釋奠日備帝王禮樂 按元龜五百七十七「備」上有「宜」字。 ↑禮雖有嫡子〔無〕嫡孫 據通典禮典補。按儀禮喪服云「有嫡子者無嫡孫」,為此語所本,明脫一「無」字。 ↑宜使太常持節加冠 按「加冠」上通典禮典兩引皆有「一」字。 ↑醴本古其禮重 「古」下元龜有「味」字。按下云「酒用時味,其禮輕」,時味對古味而言,有「味」字是。 ↑詳記於經文 元龜無「記」字。按「記」原譌「計」,今據南監本、殿本改正。 ↑即可擬古設(禮)〔醴〕 據南監本、局本及元龜五百七十七改。 ↑既(迨)〔追〕尊所不及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迨」當作「追」,今據改。按元龜亦作「追」。 ↑自東華門馳往神虎門 「往」原譌「皇」,據南監本、殿本、局本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