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嘉历法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纪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气法,二十四。
馀数,一千五百九十五。
岁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没馀,一百九十六。[1]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没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2]
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馀,四百一十七。
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
交限数,八百五十九。
会月,九百三十九。[3]
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纪第二〈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纪第三〈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4]
甲午纪第四〈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
甲辰纪第五〈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纪第六〈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馀不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馀。闰馀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月,[5]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馀。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馀,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三百九十九,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即次月朔也。小馀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馀七,小馀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馀,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馀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馀。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馀,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馀十五,小馀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馀,小馀满度法从大馀,次气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馀减章岁,馀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立春正月节〈限数一百九十四 间数一百九十〉 |
雨水正月中〈限数一百八十六 间数一百八十二〉 |
惊蛰二月节〈限数一百七十七 间数一百七十二〉 |
春分二月中〈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
清明三月节〈限数一百五十八 间数一百五十四〉 |
谷雨三月中〈限数一百四十九 间数一百四十五〉 |
立夏四月节〈限数一百四十二 间数一百三十九〉 |
小满四月中〈限数一百三十六 间数一百三十四〉 |
芒种五月节〈限数一百三十三 间数一百三十二〉 |
夏至五月中〈限数一百三十一 间数一百三十二〉 |
小暑六月节〈限数一百三十三 间数一百三十四〉 |
大暑六月中〈限数一百三十六 间数一百三十九〉 |
立秋七月节〈限数一百四十二 间数一百四十五〉 |
处暑七月中〈限数一百四十九 间数一百五十三〉 |
白露八月节〈限数一百五十七 间数一百六十二〉 |
秋分八月中〈限数一百六十七 间数一百七十二〉 |
寒露九月节〈限数一百七十七 间数一百八十二〉 |
霜降九月中〈限数一百八十六 间数一百九十〉 |
立冬十月节〈限数一百九十四 间数一百九十七〉 |
小雪十月中〈限数二百 间数二百三〉 |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 间数二百六〉 |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 间数二百六〉 |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 间数二百三〉 |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 间数一百九十七〉 |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6]以没馀乘之,满没法为大馀,不尽为小馀,如前,[7]所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8]求次没,加大馀六十九,小馀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馀,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没或六没。小馀尽为灭日也。〉雨水小馀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9]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馀小分之数,减大馀十八,小馀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馀不足加六十,小馀不足减,减大馀一,加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日,周天去之,馀满度法为〕积度,[10]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馀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加之,满会月去之,馀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满通周去之,馀满日法得一日,[11]不尽为日馀,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月,加一日,日馀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馀五百七十五半。馀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馀如周日日馀,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日满二十七而日馀不满周日日馀,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馀法:以入历日馀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馀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馀,〈值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馀。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馀,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馀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12]又有馀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13]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14]各以百刻乘定小馀,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馀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
月行迟疾度 |
损益率 |
盈缩积分 |
列差 |
差法 |
一日 |
十四度〈十三分〉 |
益二十五 |
盈 |
二 |
二百六十 |
二日 |
十四度〈十一分〉 |
益二十三 |
盈万八千八百 |
三<ref>三 「三」各本作「二」,今从局本。</ref> |
二百五十八 |
三日 |
十四度〈八分〉 |
益二十 |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
四 |
二百五十五 |
四日 |
十四度〈四分〉 |
益十六 |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
五 |
二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度〈十八分〉 |
益十一 |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
五 |
二百四十六 |
六日 |
十三度〈十三分〉 |
益六 |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四十一 |
七日 |
十三度〈七分〉 |
益 |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八日 |
十三度〈二分〉 |
损五 |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三十<ref>二百三十 各本并作「一百三十」,今从局本。</ref> |
九日 |
十二度〈十七分〉 |
损九 |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二十六 |
十日 |
十二度〈十四分〉 |
损十二 |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
三 |
二百二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度〈十一分〉 |
损十五 |
盈五万六千四百 |
三 |
二百二十 |
十二日 |
十二度〈八分〉 |
损十八 |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
二 |
二百一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度〈六分〉 |
损二十 |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五 |
十四日 |
十二度〈四分〉 |
损二十二 |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五日 |
十二度〈二分〉 |
益二十四 |
缩 |
二<ref>二 「二」各本作「一」,今从局本。</ref> |
二百一十一 |
十六日 |
十二度〈四分〉 |
益二十二 |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七日 |
十二度〈六分〉 |
益二十 |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一十五 |
十八日 |
十二度〈九分〉 |
益十七 |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
五 |
二百一十八 |
十九日 |
十二度〈十四分〉 |
益十二 |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
六 |
二百二十三 |
二十日 |
十三度〈一分〉 |
益六 |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二十九 |
二十一日 |
十三度〈七分〉 |
益 |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二十二日 |
十三度〈十二分〉 |
损五 |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 |
二十三日 |
十三度〈十六分〉 |
损九 |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四 |
二十四日 |
十四度〈一分〉 |
损十三 |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
四 |
二百四十八 |
二十五日 |
十四度〈五分〉 |
损十七 |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
三 |
二百五十二 |
二十六日 |
十四度〈八分〉 |
损二十 |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
三 |
二百五十五 |
二十七日 |
十四度〈十一分〉 |
损二十三 |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
二 |
二百五十八 |
周日 |
十四度〈十三分小分一百三〉 |
损二十五〈定损二百二十四〉 |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定备九万三千四百八〉<ref>定备九万三千四百八 「定备」依文义当作「定缩」。</ref> |
二百六十〈定意差〉法二千三百九<ref>定意差法二千三百九 「定意差法」依文义当作「定差法」。</ref> |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馀,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度法从度。经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二十四气 |
日所在度<ref>日所在度 各本「所」下无「在」字,今从局本补。</ref> |
日中晷影 |
昼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 |
明中星 |
雨水 |
室一〈太强〉 |
八尺二寸〈二分〉 |
五十〈五分〉 |
四十九〈五分〉 |
觜一〈少强〉 |
尾十一〈强〉 |
惊蛰 |
壁一〈强〉 |
六尺七寸〈二分〉 |
五十二〈九分〉 |
四十七〈一分〉 |
井九〈半强〉 |
箕四〈少弱〉 |
春分 |
奎七〈少强〉 |
五尺三寸〈九分〉 |
五十五〈五分〉 |
四十四〈五分〉 |
井二十九〈半强〉 |
斗四〈弱〉 |
清明 |
娄六〈半〉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柳十二〈太〉 |
斗十四〈半〉 |
谷雨 |
胃九〈太弱〉 |
三尺二寸〈五分〉 |
六十〈三分〉 |
三十九〈七分〉 |
张十 |
斗二十五〈半〉 |
立夏 |
昴十一〈弱〉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三分〉 |
三十七〈七分〉<ref>三十七〈七分〉 「三」各本作「四」,今从局本。张元济校勘记云:「当作『三十七〈七分〉』,与昼漏刻『六十二〈三分〉』,相加得一百。」</ref> |
翼十〈太弱〉 |
女三〈少〉 |
小满 |
毕十五〈少弱〉 |
一尺九寸〈七分〉 |
六十三〈九分〉 |
三十六〈一分〉 |
轸十〈弱〉 |
虚二〈弱〉 |
芒种 |
井三〈半弱〉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分〉 |
三十五〈二分〉 |
角十〈太弱〉 |
危七〈弱〉 |
夏至 |
井十八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氐五〈少弱〉 |
室五〈少强〉 |
小暑 |
鬼一〈弱〉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分〉 |
三十五〈二分〉 |
房四〈太弱〉 |
壁六〈太弱〉 |
大暑 |
柳十二〈弱〉 |
一尺九寸〈七分〉 |
六十三〈九分〉 |
三十六〈一分〉 |
尾八〈太弱〉 |
奎十二〈太弱〉 |
立秋 |
张五〈半强〉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三分〉 |
三十七〈七分〉 |
箕三 |
胃二〈太弱〉 |
处暑 |
翼二〈半〉 |
三尺二寸〈五分〉 |
六十〈三分〉 |
三十九〈七分〉<ref>三十九〈七分〉 「七分」各本并作「三分」。今从局本。张元济校勘记云:「三分当作七分。与昼漏刻相加合百分。」</ref> |
斗三〈半〉 |
昴七〈太弱〉 |
白露 |
翼十七〈太弱〉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斗十四〈半弱〉 |
毕十六〈半弱〉 |
秋分 |
轸十五 |
五尺三寸〈九分〉 |
五十五〈五分〉 |
四十四〈五分〉 |
斗二十五〈少强〉 |
井九〈少强〉 |
寒露 |
亢一〈少〉 |
六尺七寸〈二分〉 |
五十二〈九分〉 |
四十七〈一分〉 |
牛八〈半强〉 |
井二十九〈弱〉 |
霜降 |
氐七〈半〉 |
八尺二寸〈八分〉 |
五十〈五分〉 |
四十九〈五分〉 |
女十一〈半弱〉 |
柳十一〈半强〉 |
立冬 |
心二〈半弱〉 |
九尺九寸〈一分〉 |
四十八〈四分〉 |
五十一〈六分〉 |
危二〈弱〉 |
张八〈太弱〉 |
小雪 |
尾十二〈太强〉 |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
四十六〈七分〉 |
五十三〈三分〉 |
危十三〈半强〉 |
翼八〈太强〉 |
大雪 |
箕十 |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
四十五〈六分〉 |
五十四〈四分〉 |
室九〈半强〉 |
轸八〈少强〉 |
冬至 |
冬十四〈强〉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壁八〈太强〉 |
角七〈少强〉 |
小寒 |
牛三〈半强〉 |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
四十五〈六分〉 |
五十四〈四分〉 |
奎十五〈少〉 |
亢九 |
大寒 |
女十〈半强〉 |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
四十六〈七分〉 |
五十三〈三分〉 |
胃四〈半强〉 |
氐十三〈太强〉 |
立春 |
危四 |
九尺九寸〈一分〉 |
四十八〈四分〉 |
五十一〈六分〉 |
昴九〈少〉 |
心四〈强〉 |
推五星法:
|
合岁 |
合数 |
日度法 |
室分 |
木 |
三百四十四 |
三百一十五 |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
火 |
四百五十九 |
二百一十五 |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
土 |
三百八十三 |
三百七十 |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
金 |
二百六十七 |
一百六十七 |
五万七百六十八 |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
水 |
七十九 |
二百四十九 |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 |
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馀,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木、土、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馀减合数为度分,〈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馀。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馀,并度馀为日馀,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馀〈木则十六日及馀是也。〉[15]加星合日及馀,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馀〈木则二度及馀是也。〉加星合度及馀,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16]乘见度馀,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顺日行四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当各乘度馀,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17]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馀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馀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三度半强。〉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馀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馀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馀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18]行五十四度,度馀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去日十六度半强。〉[19]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20]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馀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馀三万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馀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21]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馀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馀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馀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馀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馀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22]度馀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23]〈去日十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迟。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24]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馀四万八千六百一。[25]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馀三万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馀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馀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馀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26]〈去日十七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馀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馀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馀,加大馀六,小馀三百一十九,小馀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满二十七日馀不足加减不加周虚。[27]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
损益率 |
兼数 |
一日 |
益十七 |
初 |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
益十六 |
十七 |
三日 |
益十五 |
三十三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八 |
五日 |
益八 |
六十 |
六日 |
益四 |
六十八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二 |
八日 |
损二 |
七十三 |
九日 |
损六 |
七十一 |
十日 |
损十 |
六十五 |
十一日 |
损十三 |
五十五 |
十二日 |
损十五 |
四十二 |
十三日〈后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
损十六 |
二十七 |
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
十一 |
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万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馀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馀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28]馀,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馀。
求次月,加二日,日馀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满十三去之,除日馀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29]入历在前限馀前,后限馀后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馀,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馀乘损益兼数,[30]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乘朔小馀,[31]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馀,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32]半微分为小分,[33]即朔日夜半入历历馀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馀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月从馀,[34]馀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馀满分日去之,互入历初也。[35]不满分日者,值之,加馀一千三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36]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馀减入迟疾历日馀,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馀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馀也。以日馀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37]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馀,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馀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馀三而一为少,不尽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
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
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闰,一百四十四。
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
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
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
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
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馀。闰馀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馀。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馀。大馀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馀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二千九十,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大馀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加朔大馀七,小馀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馀,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馀减章岁,馀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馀。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馀。大馀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加大馀十五,小馀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馀,小馀满纪法从大馀,命如前,次气日也。
求土用事:加冬至大馀二十七,小馀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馀九十一,小馀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馀,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馀,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馀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馀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馀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馀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馀,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
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
求次日,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馀乘百二十四为度馀。又以朔小馀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度馀,[42]度馀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馀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馀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分也。[43]
迟疾历:
|
月行度 |
损益率 |
盈缩积分 |
差法 |
一日 |
十四〈行分十三〉 |
益七十 |
盈初 |
五千三百四 |
二日 |
十四〈十一〉 |
益六十五 |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
五千二百七十 |
三日 |
十四〈八〉 |
益五十七 |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
五千二百一十九 |
四日 |
十四〈四〉 |
益四十七 |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ref>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二百八」各本并作「三百」。按大明历月行迟疾历表中各数之求法为:(一)损益率:以一日之月平行分五千二百二十七减各日之月实行分,得损益率小分。以日法乘之,约以通法,小数四舍五入,即得表上之损益率数。(二)盈缩积分:以各日盈缩率小分乘一百一,以三十减之,馀乘三十九,再加三十四或三十五,得各日之盈缩分。以各日前盈缩分累加之,即得各日之盈缩积分。(三)差法:各日之月实行分减以一日之日行分三百九十一,即得各日之差法。本表数字均经校算,以下仅指出其校改之处,其具体运算不赘述。</ref> |
五千一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二十二〉 <ref>十三〈二十二〉 「二十二」各本误作「二十一」,唯局本是,与校算合,今改正。</ref> |
益三十四 |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
五千六十六 |
六日 |
十三〈十七〉 |
益二十二 |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
四千九百八十一 |
七日 |
十三〈十一〉 |
益六 |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ref>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七百一十」各本并误作「一百一十一」,今改正。</ref> |
四千八百七十九 |
八日 |
十三〈五〉 |
损九 |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
四千七百七十七 |
九日 |
十二〈二十二〉 |
损二十四 |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
四千六百七十五 |
十日 |
十二〈十六〉 |
损三十九 |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
四千五百七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十一〉 |
损五十二 |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
四千四百八十八 |
十二日 |
十二〈八〉 |
损六十 |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
四千四百三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六〉 |
损六十五 |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
四千四百三 |
十四日 |
十二〈四〉 |
损七十 |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
四千三百六十九 |
十五日 |
十二〈五〉 |
益六十七 |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
四千三百八十六 |
十六日 |
十二〈七〉 |
益六十二 |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
四千四百二十 |
十七日 |
十二〈十〉 |
益五十五 |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ref>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五百一十四」各本并误作「五十四」,今改正。</ref> |
四千四百七十一 |
十八日 |
十二〈十四〉 |
益四十四 |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ref>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三十万」各本并误作「三十一万」,今改正。</ref> |
四千五百三十九 |
十九日 |
十二〈十九〉 |
益三十二 |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
四千六百二十四 |
二十日 |
十三〈一〉 |
益十九 |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
四千七百九<ref>四千七百九 各本并夺此五字,仅局本有,与校算合,今据补。</ref> |
二十一日 |
十三〈七〉 |
益四 |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
四千八百一十一 |
二十二日 |
十三〈十三〉 |
损十一 |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
四千九百一十三 |
二十三日 |
十三〈十九〉 |
损二十七 |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
五千一十五 |
二十四日 |
十四〈一〉 |
损三十九 |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
五千一百 |
二十五日 |
十四〈六〉 <ref>十四六 各本并误作「十四十六」,今改正。</ref> |
损五十二 |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
五千一百八十五 |
二十六日 |
十四〈十〉 |
损六十二 |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
五千二百五十三 |
二十七日 |
十四〈十二〉 |
损六十七 |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
五千二百八十七 |
二十八日 |
十四〈十四〉 |
损七十四 |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
五千三百二十一<ref>五千三百二十一 「二十一」各本并误作「三十一」,唯局本是,与校算合,今改正。</ref> |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馀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馀。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馀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馀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馀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馀,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馀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
损益率 |
兼数 |
一日 |
益十六 |
初 |
二日 |
益十五 |
十六 |
三日 |
益十四 |
三十一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五 |
五日 |
益九 |
五十七 |
六日 |
益五 |
六十六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一 |
八日 |
损二 |
七十二 |
九日 |
损六 |
七十 |
十日 |
损十 |
六十四 |
十一日 |
损十三 |
五十四 |
十二日 |
损十五 |
四十一 |
十三日 |
损十六 |
二十六 |
十四日 |
损十六 |
十 |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馀,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馀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馀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馀,满三百三为日馀,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馀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馀,日馀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馀,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馀,日馀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馀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馀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馀: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日馀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馀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馀,为定小馀。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馀,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馀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馀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44]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馀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二十四气 |
日中影 |
昼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度 |
明中星度 |
冬至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八十二〈行分二十一〉 |
二百八十三〈行分八〉 |
小寒 |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
四十五〈六〉 |
五十四〈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六〉 |
大寒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七〉 |
五十三〈三〉 |
八十六〈一〉 |
二百八十〈五〉<ref>二百八十〈五〉 行分「五」各本并误作「六」。按昏中星度与明中星度之和应为三百六十六度、分六,本表此两项数字,均据此加以校算改正。</ref> |
立春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四〉 |
五十一〈六〉 |
八十九〈三〉 |
二百七十七〈三〉 |
雨水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九〈五〉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六〉<ref>二百七十三〈六〉 行分「六」各本并误作「七」,今改正。</ref> |
惊蛰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九〉 |
四十七〈一〉 |
九十七〈九〉<ref>九十七〈九〉 各本并夺行分「九」,今补。</ref> |
二百六十八〈二十〉 |
春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五〉 |
四十四〈五〉 |
百二〈三〉 |
二百六十四〈三〉 |
清明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一〉 |
四十一〈九〉 |
百六〈二十一〉 |
二百五十九〈八〉 |
谷雨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四〉 |
三十九〈六〉 |
百一十一〈三〉 |
二百五十五〈三〉<ref>二百五十五〈三〉 行分「三」各本并误作「四」,今改正。</ref> |
立夏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四〉 |
三十七〈六〉 |
百一十四〈十八〉 |
二百五十一〈十一〉 |
小满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九〉 |
三十六〈一〉 |
百一十七〈十二〉 |
二百四十八〈十七〉 |
芒种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 |
三十五〈二〉 |
百一十九〈四〉 |
二百四十七〈二〉 |
夏至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十二〉 |
二百四十六〈十七〉 |
小暑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八〉 |
三十五〈二〉 |
百一十九〈四〉 |
二百四十七〈二〉 |
大暑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九〉 |
三十六〈一〉 |
百一十七〈十二〉 |
二百四十八〈十七〉 |
立秋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四〉 |
三十七〈六〉 |
百一十四〈十八〉 |
二百五十一〈十一〉 |
处暑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四〉 |
三十九〈六〉 |
百一十一〈三〉 |
二百五十五〈三〉<ref>二百五十五〈三〉 行分「三」各本并误作「四」,今改正。</ref> |
白露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一〉 |
四十一〈九〉 |
百六〈二十一〉 |
二百五十九〈八〉 |
秋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五〉 |
四十四〈五〉 |
百二〈三〉 |
二百六十四〈三〉 |
寒露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九〉 |
四十七〈一〉 |
九十七〈九〉 |
二百六十八〈二十〉 |
霜降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九〈五〉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六〉<ref>二百七十三〈六〉 行分「六」各本并误作「七」,今改正。</ref> |
立冬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四〉 |
五十一〈六〉 |
八十九〈三〉 |
二百七十七〈三〉 |
小雪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七〉 |
五十三〈三〉<ref>五十三〈三〉 分「三」各本误作「二」。张元济校勘记云:「与大寒比,当作『三』字。」是,今据改。</ref> |
八十六〈一〉 |
二百八十〈五〉<ref>二百八十〈五〉 行分「五」各本并误作「六」,今改正。</ref> |
大雪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六〉 |
五十四〈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六〉 |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馀以减率,其馀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馀。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馀从天正朔日积度及馀,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馀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馀,[45]加星合日及馀,馀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馀,[46]加星合度及馀,馀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47]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馀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馀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馀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馀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馀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48]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馀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馀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馀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馀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馀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馀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馀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馀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逆,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49]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馀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袓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辩。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年改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