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汉-班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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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刑法志 第三

作者 班固
夫人天地之䫉,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
爪牙不足以耆欲趨走不足以利害,無毛羽禦寒暑,必將役物以為養,任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貴也。
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則不勝物,不勝物則不足
群而不足爭心將作,上聖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心說而從之。
從之成群,是為君矣;歸而往之,是為王矣。
洪範曰:「天子作民父母,為天下王。
聖人取類正名,而謂君為父母,明仁愛德讓王道之本也。
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崇敬作刑明威也。
聖人既躬明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
故曰先王立禮,「則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溫慈惠和,以效天生殖長育也。
《書》云「天秩有禮」,「天討有罪」。
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
大刑甲兵其次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鑽鑿薄刑鞭扑
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來者上矣。
黃帝涿鹿之戰以定火災顓頊共工之陳以定水害
唐虞之際,至治之極,猶流共工放讙兜,竄三苗,殛鯀,然後天下服。
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
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猶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制軍賦。
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里;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
有稅有租。
稅以足食,賦以足兵
故四井為邑四邑為丘。
丘,十六井也,有戎一匹,牛三頭
四丘為甸。
甸,六十四井也,有戎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乘馬之法。
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
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
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故稱萬乘之主
戎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獮,冬大閱以狩,皆於農隙講事焉。
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
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載大簡車徒,此先王為國立武足兵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颦,至齊桓公任用管仲,而國富民安
公問行伯用師之道,管仲曰:「公欲卒伍,修甲兵大國亦將修之,而小國設備,則難以得志矣。
於是乃作內政而寓軍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軍政成虖郊。
連其什伍居處同樂死生同憂禍福共之,故夜戰則其聲相聞晝戰則其目相見緩急足以相死
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內尊天子,以安諸夏
齊威既沒,晉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廬之法,總帥諸侯,迭為盟主
然其禮已頗僭差,又隨時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王制
二伯之後,寖以陵夷,至魯成公丘甲哀公田賦搜狩治兵大閱之事皆失其正。
春秋書而譏之,以存王道
於是師旅亟動,百姓罷敝,無伏節死難之誼。
孔子傷焉,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公元前566年
故稱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
」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國,攝虖大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
」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
春秋之後滅弱吞小,並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夸視。
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禮沒於淫樂中矣。
雄桀之士因勢輔時作為權詐相傾覆,吳有孫武,齊有孫臏,魏有吳起,秦有商鞅,皆禽敵立勝,垂著篇籍
當此之時,合從連衡,轉相攻伐代為雌雄
齊愍以技擊彊,魏惠以武卒奮,秦昭以銳士勝。
世方爭於功利,而馳說者以孫、吳為宗。
時唯孫卿明於王道,而非之曰:「彼孫、吳者,上勢利而貴變詐;施於暴亂昏嫚之國君臣有間上下離心,政謀不良,故可變而詐也。
仁人在上為下所卬,猶子弟之衛父兄,若手足之扞頭目,何可當也?
鄰國望我,歡若親戚芬若顧視其上,猶焚灼仇讎
人情豈肯其所惡而攻其所好哉?
故以桀攻桀,猶有巧拙;以桀詐堯,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
《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
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
若齊之技擊,得一首則受賜金
事小敵鲧,則媮可用也;事鉅敵堅,則渙然離矣。
亡國之兵也。
魏氏武卒,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丢,置戈其上,冠冑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
如此,則其地雖廣,其稅必寡,其氣力數年而衰。
危國之兵也。
秦人,其生民也骥阨,其使民酷烈
劫之以勢,隱之以阨,狃之以賞慶,道之以刑罰,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戰無由也。
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有數,故能四世有勝於天下
然皆干賞蹈利之兵,庸徒鬻賣之道耳,未有安制矜節之理也。
故雖地廣兵彊,鰓鰓常恐天下一合而共軋己也。
至乎齊桓、晉文之兵,可謂入其域而有節制矣,然猶未本仁義之統也。
故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銳士,秦之銳士不可以當桓、文之節制,桓、文之節制不可以敵湯、武之仁義。」
故曰:「善師者不陳,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亡。
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姦軌」,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
湯、征伐陳師誓眾,而放禽桀、所謂善陳不戰者也。
齊桓南服彊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為燕開路存亡繼絕,功為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
楚昭王闔廬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
曰:「父老反矣!
何患無君?
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賢也!
相與從之。
奔走赴秦,號哭請救人憐之謂之出兵
二國并力,遂走吳師昭王返國所謂善敗亡者也。
若秦因四世之勝,據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奮其爪牙禽獵六國,以并天下
窮武極詐,士民不附卒隸之徒,還為敵讎,猋雲合,果共軋之。
為下矣。
凡兵,所以存亡繼絕,救亂除害也。
故伊、呂之將,子孫有國,與商周並。
至於末世,苟任詐力,以快貪殘,爭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
孫、吳、、白之徒,皆身誅戮於前,而功滅亡於後。
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
漢興高祖神武之材,行寬仁之厚,總攬英雄,以誅秦、項。
任蕭、曹之文,用良、平之謀,騁陸、酈之辯,明叔孫通之儀,文武相配大略舉焉。
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
武帝百粵,內增七校外有樓船,皆歲時講肄修武備云。
至元帝時,以貢禹議,始罷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
鞭扑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
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文德者,帝王利器威武者,文德輔助也。
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
三代之盛,至於刑錯兵寢者,其本末有序帝王極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邦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重典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殺人者踣諸市,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舂槁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時作刑,以詰四方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謂亂邦重典者也。
春秋之時,王道寖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
叔嚮非之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誼,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
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霭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彊,斷之以剛。
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
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
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吾子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
《詩》曰:『儀式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
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
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並行
終子之世,鄭其敗虖!
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不材不能子孫,吾以救世也。
媮薄之政,自是滋矣。
孔子傷之,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
」孟氏使陽膚士師,問於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至於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
姦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雳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孝惠高后時百姓新免毒酿,人欲長幼養老
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
公元前179年
孝文即位,躬脩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
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
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寖息
風流篤厚禁罔疏闊
張釋之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公元前188年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淳于公有當刑詔獄逮繫長安
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
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
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
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愚民陷焉。
《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
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稱為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具為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
陛下明詔,憐萬民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改行為善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罪人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庶人
亡逃有罪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歲數以免
昧死請。
制曰:「可。
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右止者又當死。
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公元前157年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
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猶尚不全
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
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
毋得更人,畢一罪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以為威。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公元前141年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姦軌不勝
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
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語在溫舒傳。
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
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平之,以稱朕意。
於是于定國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以為廷平季秋請讞
時上常幸宣室齋居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
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
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
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招權為亂首矣。
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其議律令蠲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復下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
於以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
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
書不云乎
『惟刑之恤哉!
』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有司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
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
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治道聖智之所常患者也。
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公元前188年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故謂之具五刑
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
其議。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
收之之道,所由久矣
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
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
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未見其便,宜孰計之。
乃曰:「陛下幸加大惠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矣。
夫以孝文之仁,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公元前200年
周官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久繫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
孝景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其後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
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
人有愚智,官有上下
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三年復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鞠繫者,頌繫之。
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
公元前20年
朕念夫耆老之人,髮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今或羅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
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
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
此皆法令稍定,近古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
」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
為國者之程式也。
漢道至盛,歷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
古人有言:「滿堂飲酒,有一人鄉隅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
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悽愴於心。
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獄刑所以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姦不輒得,獄豻不平所致也。
《書》云「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隄之防溢水也。
隄防凌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擅私,為之囊橐,姦有所隱,則狃而寖廣: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不失有罪,末矣。
」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
與其不辜,寧失有罪
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
」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
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
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彊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桀之俠。
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
然而未能稱意比隆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
孫卿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屬,菲履赭衣不純,是不然矣。
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
末也。
殺人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
象刑非生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
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其所由來者也。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
《書》云『刑罰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故俗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勝任奉法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
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
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
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
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
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詩》云「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為政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