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劄华梁-唐-上官仪论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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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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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 第 x 頁
為文章,皆須對屬
誠以事不孤立,必有配匹而成。
至若「上」與「下」,「尊」與「卑」,「有」輿「無」,「同」與「異」。
「去」與「來」。
「虛」與「實」。
「出」與「入」。
「是」與「非」,「賢」與「愚」,「悲」與「樂」,「明」與「暗」。
「濁」與「清」,「存」與「亡」。
「進」與「退」,如此等狀,名為反對者也。
事義各相反,故以名焉。
)除此以外,幷須以類對之:「一二三四」,數之類也;「東西南北」,方之類也;「靑赤玄黃」,色之類也;「風雲霜霧」,氣之類也:「鳥獸草木」,物之類也;「耳目手足」,形之類也;「道德仁義」,行之類也;「、虞、夏、」,世之類也;「王侯公卿」,位之類也。

及於偶語重言雙聲疊韻事類甚眾,不可備敍。
在於文筆變化無恆
上下相承,據文便合。
若云:「圓清著象,方濁成形
」「七曜上臨五岳下鎮
」(「方」「圓」,「清」、「濁」,「象」、「形」,「七」、「五」,「上」、「下」,是其對。
)或前後懸絶隔句始應。

若云:「軒轅握圖丹鳳巢閣;唐堯秉歷,玄龜躍淵。
」(「軒轅」、「唐堯」,「握圖」、「秉歷」,「丹鳳」、「玄龜」,「巢閣」、「躍淵」是也
)或反義幷陳,異體而屬。
若云:「乾坤位定,君臣道生
或質或文,且昇且降。
」(「乾坤」、「君臣」、「質文」、「昇降」幷反義,而同句陳之。
乾坤」與「君臣」對,「質文」與「昇降」對,是異體屬也。
)或同類連用,別事方成。

若云:「芝英莢,吐秀階庭
紫玉黃銀揚光巖谷
」(「芝英莢」與「紫玉黃銀」,「階庭」與「巖谷」,同類連對,而別事相成
)此是四途,偶對之常也。
比事屬辭不可違異
故言於上,必會於下;居於後,須應於前。
使句字恰同,事義殷合
(若上有四言,下還須四言;上有五字,下還須五字
上句第一字用「靑」,下句第一即用「白」、「黑」、「朱」、「黃」等字;上句第三字用「風」、下句第三即用「雲」、「煙」、「氣」、「露」等。
上有雙聲疊韻,下還即須用封之。
)猶夫影響之相逐,輔車相須也。

若其上昇下降,若云:「寒雲山際起,悲風動林外。
」(「山際在上第三,第四言,是昇;「林外在下句第四,第五字,是降。
)前復後單,若云:「日月揚光慶雲爛色。
」(「日月兩事,是復;「慶雲一物,是單。
)語旣非偷,事便不可。
文無定勢體有變通,若又專對不移,便復大成拘執
可於義之際會時時散之。

對屬者,皆幷見以致辭。
(謂幷見事類以成辭
假令云:「便娟翠竹聲韻金風的歷紅荷,光垂玉露
翠竹」與「紅荷」,「金風」與「玉露」,是異事幷見也。
凡為對者,無不悉然也。
不對者,必相因成義
(謂下句必因上句,止憑一事成義也。
假令家世云:「自茲以降,世有異人
」敍先代云:「布在方策,可得言焉。
」敍任官云:「我之君此,物無異議
」敍能官云:「望之於君,固有慚色
瑞物云:「委之三府不可勝記
」敍帝德云:「魏魏蕩蕩難得名焉。
」皆下句上句成義也。
何則
偶辭在於參事,凡為對屬,皆偶其辭,事若不雙,辭便有闕,故須參用,始得成之也。
)孤義不可別言故也。

若不取封,即須就一義相因置言,故不可用別也。
在於文章,皆須對屬
不對者,止得一二處有之。
以不對為常,則非復文章
(若常不對,則與俗之言無異
)就如對屬之間,甚須消息
遠近比次
若敍瑞云:「軒轅之世,鳳鳴阮;漢武之時,麟遊雍。
」(持「軒轅」對「漢武」,世懸隔也。
大小必均。
若敍物云:「鮒離東海得水而遊;鵬翥南溟,因風而舉。
」(將「鮒」擬「鵬」,狀殊絶也。
美醜當分。
若敍婦人云:「等毛嬙美容,類嫫母至行
」(「毛嬙」、「嫫母」,貌相妨也。
強弱須異。
若敍平賊云:「摧鯨鯢如折朽,除螻蟻拾遺
」(「鯨鯢」、「螻蟻」,力全校也。
)苟失其類,文即不安
以意推之,皆可知也。
有以「日」對「景」,將「風」偶「吹」,持「素」擬「白」,取「鳥」「禽」,雖復異名,終是同體
若斯之輩,特須避之。
援筆措辭必先知對,比物各從其類,擬人必於其倫。
此之不明未可論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