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弁言

弁言 第 1 页
   弁 言

  「大清会典」凡五次纂修,初纂于康熙年间,其后雍正、乾隆、嘉庆三朝相继续修,至光绪中则作第五次之修辑。这本「清会典台湾事例」,即就光绪朝修的「事例」之部集辑所成。
  康、雍两朝纂修的「会典」,均以典与例混编。自乾隆朝起,始区「会典」、「则例」各为之部;嘉庆因之,于「会典」之外别编「事例」并附「图说」,各自为卷。光绪续修,全书都凡「会典」百卷、图二百七十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合为一千五百九十卷;始事于光绪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告成。所编典例,原定讫于十三年止;嗣因成书之日距截止之年已逾十稔,于是又将二十二年以前事之有关典礼者一律纂入。「会典」正文,关于台湾之纪载极少;「事例」之部,台事则纪至光绪十五年止。至感可异者,「会典」中吏、兵两部所统文武人事部门,既未列有台湾巡抚(但已列福建巡抚由闽浙总督兼任)及其所属道、府、厅、县与镇、协、营、汛,亦未见道、府、镇、协以下附于福建之后。或因光绪十三年台湾甫建行省,「会典」已成定稿,未及纂入;同时因已与闽分治,却又在福建省之下剔出,致成「真空地带」。至是否如此,固未可必;惟有付之存疑(但在「事例」中,均已有纪载)。至其「图」之编成,或与「事
弁言 第 2 页
例」同较「会典」正文为晚,已将建省后之「台湾省全图」及各府州分图编列,并附图说。因将所有有关各图并收于书末,作为「附录」。
  上述「会典」及其「事例」(典为经、例为纬)之体裁,系以官统事,以事隶官;本书所辑,祇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及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等所统事例专涉台湾者为限。此外,关于一般地方通例(自与台湾有关)除少数与各省间具有比较意义以及隶于福建时关涉密切者以外,亦摒而未取。因集辑本书之目的,在于提供台湾史料,原不在于介绍通常的典制;而况如兼取一般地方通例,在事实上亦不为篇幅所容许。惟另有一例外,即最后选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统事例。盖咸丰八年清廷对英、法、美、俄四国分别签订天津条约后,台湾对外关系因受此项条约之影响,进入另一时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设立。原孕育于此约。此一衙门此后所办之洋务,往往与台湾息息相关。如欲研究中国近代史与台湾之关系,有关此一衙门之事例,固不可不知。
  至本书所编目录,系由原书门目集成;台湾事例祇是各目所属之一部分而已,内容自非尽如原目所示。这在本书,是一特殊现象。又,所集事例,间分两类:一为横的事例,系属纂修时之现状;一为纵的事例,则为历年的演变。遇有此种情形,两者之间留一空行,以示区别。又在刑部所统事例中,每目原先列「律条」,次附「律条例」,后
弁言 第 3 页
殿「历年事例」;本书所辑,「律条」一概不录,「律条例」与「历年事例」亦准如上述区别纵横事例的方法处理。
  「会典」正文关于台湾之纪载既少,又不易节取成章,编入书中;因撮录所见片断资料,以见一斑。
  卷二十三户部贵州清吏司职掌(掌稽贵州布政司粮储道之钱粮。凡门关之税、皆颁其政令。……)「凡货物,稽其犯禁者;商船之出海者,则给以照而验其出入之期」条下,注有云:『福建由五虎门渡台商民不能赴原籍领照者,报明福防同知给照放行;由淡水内渡商民,免其给照,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籍贯呈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如有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治罪,船只入官』。又,同条后段「若食米、䌷缎、铁器皆限以制」中,「食米」下注有云:『台湾商船,准带食米六十石。如有违例多带者,分别究治』。
  卷三十六礼部祠祭清吏司职掌(掌考禋祀之典,以达诚敬。……)「凡各省之列于祀典者,……忠孝节义则以祀」条下,驻有云:『福建台湾县丞谥「义烈」方振声等三员名,祠于斗六门』;又有云:『福建彰化县知县高鸿飞,祠于台湾县城』。
  卷五十七刑部山西清吏司职掌(掌覈山西省及察哈尔右翼与迤北各城刑名之事,分
弁言 第 4 页
所理衙门之文移;凡各省年例咨报之件,则察而汇题)下,注有云:『各省汇咨之件,如……福建民人私渡台湾等款,各省俱于每年十月截数咨报本部及军机处,限十二月初咨齐』。
  卷五十九工部虞衡清吏司职掌(掌制器用,凡军装,军火皆覈马。……)「凡军装、军火,各按其营额与其省之例价而覈销焉,……则制其车」条下,驻有云:『凡制车,……大台湾车,长一丈二尺七寸、广三尺;小台湾车,长一丈五寸、广二尺。其轮崇之数,小台湾,四尺一寸。……大台湾四轮,前二轮高四尺六寸、后二轮高四尺四寸。小台湾四轮,其高前后相等』。
  关于台湾之制造,另有一图刊于「附录」,可供参證。(吴幅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