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事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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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会典台湾事例(一)
  吏 部
   官 制
    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江苏淮安府。直隶巡抚,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乌鲁木齐;四川巡抚,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凡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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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著浙闽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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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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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国初,各省并设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循资补用;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皆因地置员。
  雍正三年议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案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有管理地方之责;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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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嗣后永著为例』。
  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并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考试,归巡抚主政。
  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之缺;宜兰县训导系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仍为复设训导之缺。
  又改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又裁台湾、嘉义二县训导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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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山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苏苏州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江宁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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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仓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台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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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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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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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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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乾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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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著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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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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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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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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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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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昆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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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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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覈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馀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著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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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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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馀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覈,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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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徵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人,题请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人,于应升人员内拣选升补,毋庸将钱粮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题请调补。
  八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即调回内地,毋庸协办;该督、抚仍照例查覈具题,分别升用。
  三十四年议准: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
  三十六年谕:『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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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间闽、粤庄民雠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者分庄晓谕,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湾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搆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雠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著传谕钟音,将此另行详细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馀俱与别省通行精择。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
  三十九年议准: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三学、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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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四学各教谕、训导,均改为调缺。嗣后缺出,于现任内拣选调补。至台湾府学训导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学各教谕、训导,遇有缺出,先尽漳、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调;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补。
  四十一年谕:『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著为令』。
  四十四年谕:『三宝奏:「福建台湾道张栋三年届满,应遴员更调;请将兴泉永道俞成调补』等语。俞成著准其调补台湾道员缺。至摺内称「兴泉永道系由部请旨之缺,应请简员补用」,固属照例办理;但俞成员缺既请员简放,而张栋回至内地又复空閒待补,仍须另请题缺。与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对调之为直捷耶!所有兴泉永道员缺,著即令张栋补授。嗣后如有台湾道、府期满调回者,即照此办理。著为令』。
  又议准:嗣后台湾俸满各员调回之日,令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政绩卓著,保题升用。如无实在政绩而年力壮强、尚堪驱策者,将俸满应升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虽无劣而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悉照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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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员,一例办理。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著改为五年任满。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著将总兵、道、府各员轮间更换,每过两年更换一员。该处前后交代,常有久任熟谙之员经理,于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轮年更换之处﹖著军机大臣会同吏、兵二部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概以五年报满。如遇升迁事故、因事更换,其总兵、道、府三员内有一员在台湾已历二年者,其两员届应报满之期,俱准其调回内地。如未有历俸二年之员,两员同年报满,不得一律更换;应令该督、抚酌定一员,奏明留任。俟未满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将俸满留任之员调回。
  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调回内地之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谙之员,计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其内地应升之缺,仍照历俸五年之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至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其调补台湾到任未届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满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再,台湾巡检一项,并无应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办事谙习,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后,查系始终奋勉者,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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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有内地应升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著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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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亲往琅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著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著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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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覈,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著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著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覈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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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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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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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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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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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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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閒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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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著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著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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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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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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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 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著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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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覈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覈,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著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馀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著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覈;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著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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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哗;或将兵逃、兵哗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督、抚查覈。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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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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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 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覈。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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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迹,别经发觉,将未经参覈之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自行奏事(谨案: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道员不奏事),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按月呈报督、抚查覈。倘该道徇隐不报,即照故纵律治罪。
  又覆准:台湾戍兵包庇娼赌、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员弁、兵役人等并邻汛弁目不行查察举报,即行分别严参治罪。该管地方官徇庇容隐,不行呈报镇、道;或已呈报,镇、道不行究办: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失于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有小典质押零星衣物、重利盘剥,令地方文武员弁一体严禁;违者,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听开设及不行严究者,降一级调用;止于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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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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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丛杂居住,经该督、抚查出题参,照隐讳例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如文武衙门隐匿不报者,或被告发、或被上司查参,将该管之兼专文武各官,皆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乾隆元年议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揽无照之人装载偷渡过台,该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如有意隐匿不报,照讳盗例议处。
  二年议准:过台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水年貌、乡贯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别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明所司察覈。如有违碍,一经发觉,将出结船户人等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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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不行实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该督、抚查明参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编排保甲,即于现在居民内查有人材出众、实系随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结,给予外委功加劄付,委为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统属地方文武管辖。三年之内果能约束有方、民番和辑,该管官出具考语,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扰累番民,该管官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倘有冒滥情弊,将该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覆准: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必严究沿海陆路在何镇客店会集,将该处文武员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别参处。至沿海陆路文武员弁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照拿获偷渡,按起奖励;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者,审实即行从重参处。
  五十三年覆准:台湾每多偷渡,不如明设口岸以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五虎口,一体开设;令淡水同知(今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即行挂验。如有藉端需索,将专管官照海关需索故意留难例,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奏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何处开船,将失察口岸官无论名数多寡,系携眷渡台者,降二级调用;系只身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如口岸各官隐匿不报,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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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奏准:逸犯逃遣窜入台湾,经口岸官拿获,每一名纪录二次;携带妻子脱逃之犯全获者,每一次加一级。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台湾,失察之员弁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者,照汛口官例议叙。
  又奏准:台湾流寓有妻室产业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其无妻室产业者,均逐令过水。如有缘事到官,犯该徒罪以上及一应奸盗诈伪、恃强生事、习为游荡,素不安分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过水,分别发落,交与原籍管束;不许再行越渡。如不行递逐容留一、二名者,将该管官罚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丛杂居住、聚众滋事者,题参革职。其因寻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者,仍免其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事例(一) 第 32 页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承审事件,初参、复参盗案,厅、县限四日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十月完结。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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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县限三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八月完结。其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七月完结。其命、盗重案,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解司审解督、抚题咨完结;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三月限内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内地承审例,将迟延之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事例(一) 第 33 页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方维甸奏「遵旨酌筹约束械斗章程」一摺,台湾远隔重洋,漳、泉、粤三处民人在彼错处,各分气类,动滋事端;必须约束严明,经筹久远。前经节降谕旨,谆饬方维甸到彼熟筹办理。兹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情形,酌议奏闻。内如总董一项,向在村庄包庇违抗;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诸多掣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最为该处恶习:自应亟行革除。所有方维旬奏请严禁总董及本保隶役党护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设约长、族长,责令管束本庄、本族等事:均照所议办理。嗣后倘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如不听晓谕,即行派兵严拿,以示惩儆。至所请酌减官员处分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匪抢夺之案,其失察处分,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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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调,每有讳饰情弊。嗣后如该地方官果能随时访查、据实禀报,俾奸党得以破露;虽不能全宽处分,该督等具奏到时,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实降实革。若能认真缉获首夥多名,办理迅速,则不但宽其处分,并当施恩鼓励。设仍前讳饰疏纵,即著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不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事例(一) 第 34 页
    修 造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著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如承修官玩视船工,将应领之帑延挨请领者,照迟延豫备军需例,降一级调用。倘该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迟延者,将承修之官免议;其抑勒之该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例,降二级调用。如承修官将未经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转报,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
事例(一) 第 35 页
作完申报者,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限议处;如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完工者,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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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吏额
    台 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有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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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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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部
   疆 理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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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栗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旧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栗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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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口
    丁银摊徵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釐一毫零至八釐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徵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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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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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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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赍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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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覈。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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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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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馀埔三十馀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釐一次。如有奸民欺佔或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馀社,归化七万馀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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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赍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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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 赋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釐为一甲)。田,每甲徵租谷六石,内划完正耗供谷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徵租谷四石,内划完正耗供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徵供耗谷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徵供耗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徵馀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徵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谷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馀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徵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馀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谷,均徵本色;馀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徵供耗,免纳馀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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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徵;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徵谷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徵银二两四钱六分八釐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徵银二两零一分八釐八毫零八忽;下田,徵银一两六钱六分四釐四毫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覈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馀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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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徵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馀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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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 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釐。内民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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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徵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馀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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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閒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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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著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釐;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馀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穫,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著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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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徵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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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釐;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釐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釐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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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馀、寺田租谷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伞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馀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赍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脩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釐(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釐(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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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赍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赍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釐、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釐、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釐、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釐、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釐、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釐、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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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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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辖改徵

  嘉庆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湾府各属经徵叛产租银,嗣后改归台湾府经徵,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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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 藏
    分 储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武官兵弹压应行留备公用银两,在于司库拨银一万两解台,存储淡水厅库,以备缓急。
  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著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著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著该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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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覈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馀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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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 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谷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窎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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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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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 庾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覈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听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著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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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馀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釐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釐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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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 储
    常平谷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谷二十七万馀石、常平仓谷约五十六万馀石。其内地积谷,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谷,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谷八千六百馀石、常平仓谷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馀谷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谷,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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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平谷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谷五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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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事例(一) 第 52 页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谷,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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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馀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馀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谷,永为定额。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谷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谷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谷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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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碎形、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著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谷数目逐案咨部查覈,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谷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谷之外,别有储谷。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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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谷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馀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事例(一) 第 53 页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谷,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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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谷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事例(一) 第 54 页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谷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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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 法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炉鼓铸,背铸清、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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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炉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炉,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炉,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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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馀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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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 法
    福 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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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馀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徵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釐,按数徵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徵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徵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徵缺额,著落赔补;仍将经徵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徵课釐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覈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徵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釐、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釐),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覈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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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徵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馀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馀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徵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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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税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馀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徵收。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徵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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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徵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徵收者,有一年一次徵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徵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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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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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 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产米素饶,泉、漳诸府多仰给于台粟;今商、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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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过多,以致漳、泉诸府失所援济。嗣后商船每船止许带食米六十石,于出鹿耳门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者,分别责惩,馀米就地起卖。倘不能验明、致有夹带,至入口盘出或别处发觉者,将该同知照例分别米谷多寡议处。其沿海港汊纷歧,难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实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属之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属之鹿仔港,设口开渡;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记册档,出入挂验,不许越赴蚶江渡载。蚶江商、渔船只出口,责令蚶江通判验明编号,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口开渡。所有渡往台湾商民,在福建省置货贸易、不能赴原籍领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给照,移明淡水互相稽覈。其由淡水内渡,免其给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关津论;行保人等知情故纵,与偷渡之人一体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宁府属之南镇等汛、兴化府属之涵江等汛、厦门之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属之岛屿等汛,均可直达台湾;而淡水之八尺门、彰化县之海丰港、嘉义之虎尾溪、凤山之竹仔港,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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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力查禁。如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纵失察情弊,分别参处。其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验明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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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釐 税
    直省釐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釐金,由司督属徵解充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釐总局,徵收茶叶釐金;所有百货釐金亦归局徵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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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 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奇(内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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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俸 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岁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均照额编数目,在该厅徵收馀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者,岁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者,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岁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岁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台湾府知府、基隆同佑、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栗、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俸银,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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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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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馀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徵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徵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明,永为定例。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徵谷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徵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馀石,止分徵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馀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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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覈;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谷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馀等项下拨补。如有旷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覈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委员赴司,勒限十二月内到省、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于两年内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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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岁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给发淡水厅采买,按月关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台班兵,每年于额饷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口,以资养赡。又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马一千零九十匹,岁省马乾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入拨。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岁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入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起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渡。每年调换一起,统限四年换竣,至第五年停换一年;周而复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于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给;该督仍按年将起住粮饷日期,报部查覈。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县海外,岛屿四通;水、陆各营兵丁,视地势之险易、营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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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步守兵每名、官马每匹及添设稿识、号令,均照内地月加饷乾、月给银米各数目,一体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陆各营增设公费,岁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在台、澎各营馀剩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例,一体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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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又谕:『前因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甚为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此次攒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俱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该兵班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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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停饷。今议定: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旧班兵饷停止』。
  道光八年谕: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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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一千两、馀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岁支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外,加赏银二百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福建外道、外府并各府属同知、通判养廉,仍在县属就近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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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谕:『国家设兵卫民,简覈军实,期于行伍整齐、兵额充足。如兵丁等红、白事件,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以资赏恤;后因生息名色有关国体,特敕停止。兹直隶、云南裁扣公粮以备赏用,殊非覈实行伍之道。所有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俱著于正项支给。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钦此』。遵旨议定: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之提督、总兵、福建省之台湾总兵,于支给名粮外,复有动支耗羡等件银两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各员既已支给养廉,未便再行重给,并令一并删除。奉旨:『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或地当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著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著为令』。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调任台湾……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缺新任人员协办半年内,于额设养廉按照正任与协办各员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议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按外地县丞之例,岁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事例(一) 第 68 页
   蠲 恤
    赐 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徵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两有奇、粟十三万八千九百石有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系徵收粟谷,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徵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加恩之意。著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十一年额徵供粟十有六万馀石,全数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徵供粟一十六万馀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徵供粟一十六万馀石。
  五十三年谕:『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泉等府属差务甚繁,资用民力之处最多。兹届春祺普锡之时,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优恤。所有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溪、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徵钱粮,著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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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等十二县应徵钱粮,著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徵钱粮,著缓至五十四年麦熟后徵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事例(一) 第 69 页
    免 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旧额徵收丁赋,番妇每口徵谷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入于台湾奏销册内。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谷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照诸罗(今改嘉义县)番妇一例免其纳赋。
  九年题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徵银一百二十八两有奇;又王庄、李进等庄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两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于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风潮冲陷,难以垦复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无徵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匀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陷糖三张半,共无徵饷银十九两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均予豁免。
事例(一) 第 70 页
  嘉庆二十年,免福建省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光绪三年谕:『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徵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事例(一) 第 70 页
    救 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湾飓风大作,伤损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赈例散给;其船坏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之例赏给。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彰化等县城及村庄民房被贼焚毁,给银苫盖草寮,以资栖止。
  五十七年谕:『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坏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所有给银抚恤之处,著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台湾商、哨各船因飓风大作,换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之把总、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著加恩照例恤赏。又递送文报、修驾哨船兵丁及遣护小船附载匠夫人等同时覆溺,均著加恩分别恤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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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九年谕:『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无坍塌,并塌倒民房、伤毙人口,情殊可悯!著桂良等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给予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该郡孤悬海外,当此被灾之际,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员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间作奸或造谣煽惑、抢窃扰害者,立即严拿徵办,毋稍疏纵』!
  二十五年谕:『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馀户、压毙男妇三百八十馀名口;此外,被压受伤者为数尚多;自应亟筹抚恤。现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会同该县查勘覈实散给;仍著该督等饬台湾道、府亲赴被灾处所逐加履勘,妥为抚恤』。
  又谕:『台湾府境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宵、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馀人,殊堪悯恻!著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被灾轻重,妥速经理。所请动用仓谷、银两,是否足敷赈济?务使海澨穷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事例(一) 第 71 页
    赈 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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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著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梁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著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福建省澎湖厅被风歉收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事例(一) 第 72 页
    贷 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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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三年,贷福建省被扰之台湾各处贫民籽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事例(一) 第 73 页
    蠲 赋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三县上年被风田园应徵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禦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优赏。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所有台湾府五十二年应徵地丁钱粮,悉行蠲免』。
  又谕:『据柴大纪奏: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耆、铺民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不饥渴。又据常青等奏:牌腹村义民运粮接济诸罗城中等语。该处民人能各知大义,踊跃奉公,深堪嘉尚!著再加恩,将五十三年台湾府属应徵钱粮,概行豁免』。
  又谕:『台湾府属各厅、县本年应徵兵谷、耗羡、庄租、杂税等项,固应照例徵收,以备供支;但念该处贼匪滋扰后,被难归庄之民未遑耕种,生理维艰;若仍分限带徵
事例(一) 第 74 页
,民力不无拮据。所有本年应徵兵谷、耗羡、租税,俱著加恩全行宽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廑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徵地丁钱粮,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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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 徵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徵。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徵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徵;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徵。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徵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事例(一) 第 75 页
  嘉庆十七年,缓徵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徵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徵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缓徵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缓徵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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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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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湾虽隔重洋,然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如织,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县,向有给照赴内地买米载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买运内地,与弛海禁者有异。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以致台郡米贵及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详报停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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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 部(上)
   朝 会
    万寿圣节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纯皇帝八旬万寿,……。七月,驾驻避暑山庄,举行庆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萨克汗、台吉之子弟于初七、十二等日,内外札萨克诸蒙古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等、新封安南国王阮光平于初九日,朝鲜国王李、南掌国王召温猛、新封缅甸国长孟陨皆遣陪臣于十一日,四川甘肃土司、台湾生番于十三日,俱叩觐于避暑山庄,仍入京称庆如礼。是月二十四日,启跸回御园。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国王、朝鲜、安南、南掌、缅甸等国使臣
事例(一) 第 77 页
、金川土司、台湾生番等恭进万寿贺表,行庆贺礼如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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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 诏
    颁诏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闽浙总督,赍诏官一人,附誊黄十二道,分颁福建巡抚、福州将军、水师、陆路提督、金门、汀州、海坛、台湾、福宁、漳州、南澳、建宁等处总兵官。
  光绪十三年定:颁诏……闽浙总督,减福建巡抚誊黄一道。又增甘肃新疆巡抚、福建台湾巡抚诏书各一道。
  十五年定:两次颁诏……闽浙总督,减海坛总兵官、增台湾澎湖总兵官誊黄各一道。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事例(一) 第 77 页
   铸 印
    铸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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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七年,铸给福建省艋舺营水师参将及分驻噶玛兰营都司、头围守备各关防。
  八年,福建省台湾彰化县所辖之五条港改归嘉义县笨港县丞兼管,换铸嘉义县分驻笨港县丞兼管彰化县五条港口关防。
  十三年,换铸福建省台湾府印暨斗六门县丞关防。
  又,改铸福建省台湾水师副将关防。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绪四年,改福建省台湾艋舺地方为台北府,添设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兰各知县,铸给印信、关防。
  十年,添铸福建省台湾府埔里社通判关防;改彰化县南投社巡检为澎湖八罩巡检,改铸印信。
  十二年,添铸福建台湾巡抚关防并布政使布库大使、按察使司狱各印信。
  十三年,添铸台湾府知府、台湾县知县、云林县知县、苗栗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各印信,台东直隶州州判关防。
  又,改铸台南府知府、安平县知县各印信,基隆厅抚民理番同知关防。
  又,裁福建省海坛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改为澎湖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改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各另铸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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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福建省海坛右营守备改为澎湖左营守备兼理兵饷,另铸条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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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贡 举
    录送乡试

  乾隆八年覆准:台湾孤悬海外,向来额中举人二名,录送乡试者约五百人;今遵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鼓励边远士子之心。嗣后许学臣将依额录送之例少加变通,于二百名外,再择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内地录科,不得援此为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十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府录送科举,应酌定为三百名;此外实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于定额外量为宽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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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送会试

  嘉庆十二年谕:『阿林保等奏:「新选江西长宁县知县郑兼才恳请仍改教职」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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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兼才前在台湾县教谕任内值蔡逆滋扰,率领生监守禦出力,加恩以应升之缺尽先升用,由部签升知县。该员有志观光,情愿仍改教职以图会试;著照所请,郑兼才准其注销所选长宁县知县,加恩仍以教职即选,俾得一体会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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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帘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台湾编「台」字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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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试中额

  康熙二十六年议准:丁卯乡试,台湾新奉开科,照甘肃宁夏生员之例,另号额中举人一名;俟数科后,仍撤另号,毋限额数。
  三十六年题准:台湾额外取中举人一名,今经四科;嗣后撤去另号,归闽省额内一体取中。
  雍正七年覆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十三年议准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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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年议准:闽省解额八十九名之外,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经」,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议准:直省中额除零数不计外,于十分中酌减一分。顺天乡试,满洲、蒙古共额中三十名,酌减三名;汉军额中十三名,酌减一名。南、北皿均额中三十九名,各酌减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隶「贝」字号额中一百八名,内除「夹」「旦」字号各四名、「卤」字号一名均毋庸议减外,「贝」字号酌减九名。江南省,上江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下江额中七十六名,酌减七名。浙江、江西均额中一百四名,各酌减十名。福建额中九十四名,除「台」字号取中二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九名。广东额中七十九名,内除商籍一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河南额中七十八名,酌减七名。山东额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学三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陕西额中六十七名,除甘肃「聿」字号取中二名、宁夏「丁」字号取中二名、榆林等七处「木」字号取中一名均毋庸议减外,酌减六名。山西、四川均额中六十六名,各酌减六名。云南额中五十九名,酌减五名。湖北额中五十三名,酌减五名。湖南额中四十九名,酌减四名。广西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贵州额中四十名,酌减四名。以乾隆丁卯科为始,通行各省一体遵行。
  嘉庆十二年议覆:福建台湾府前额中举人二名,另编「至」字号;现在有志观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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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下千馀人,准其于「至」字号举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为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议准:上年钦奉恩诏,特开乡试,……顺天「承」字号,向例止中一名,于嘉庆十一年定为三名;福建「至」字号,向例止中二名,于嘉庆十二年定为三名。均照山东四氏学「耳」字号例,于本省广额三十名内分中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孤悬海外,嗣后于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自本科为始,加设粤籍中额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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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输加广定额

  咸丰四年议准:福建乡试,台湾闽籍「至」字号向中三名、粤籍「田」字号向中一名。嗣后台属捐项划归台湾一府覈计,分别闽、粤两籍:如闽籍捐数已敷,则加广「至」字号中额;粤籍捐数已敷,则加广「田」字号中额。倘粤籍捐数不敷广额,俟有续捐,再行并算,不得牵入闽籍;仍各按十五万两以上,加定额一名。
  五年议准:福建台湾闽籍自本年乙卯科乡试起,加「至」字号永远中额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绅商捐助军饷,再加乡试定额二名,自本年戊午科为始;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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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定额一名,共作为「至」字号定额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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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试中额

  乾隆三年议准:将来台郡士子来京会试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礼部再行奏闻,请钦定中额,以示鼓励。
  道光三年奏准:本科会试,台湾士子实在人数十一名,开单另请钦定中额;奉旨:『台湾取中一名。嗣后台湾会试士子至十名以上,于题请中额本内声明』。
    附载历科中额(按:台湾无中额各科均从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九名、江苏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台湾一名、广东十名、广西六名、四川七名、云南十名、贵州七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满洲九名、蒙古四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九名、云南十一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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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满洲六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八名、云南八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满洲七名、蒙古一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名、奉天三名、山东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陕甘五名、江苏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五名、广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云南四名、贵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云南十一名、贵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三名、广东十七名、广西十四名、云南十三名、贵州十三名。
    光绪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
事例(一) 第 85 页
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四名、贵州十二名(谨案:陕西、甘肃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州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州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州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
事例(一) 第 86 页
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事例(一) 第 86 页
    覆 试

  咸丰九年谕:『福建台湾举人王献瑶,前次会试,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风,以致迟误。虽已满三科覆试例限,惟远隔重洋,事出有因,著准其明年补行覆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事例(一) 第 86 页
    榜 录

  康熙三十六年谕:『乡试为抡才大典,出题理宜详慎。今览各省所进题名录中,其题目多有未当。如福建三场策问「台湾事宜」一道,于地方情形事势毫未通晓,乃茫昧命题,殊为悖谬!其馀各省,亦未尽当。尔等将各省呈览题目及题名录详加检阅,若有悖谬最甚者,查出参奏。钦此』。大学士等遵旨察看福建、云南、河南三省第三场策问命题,辞义多有未当,均属悖谬;将主考等分别各降级调用。


事例(一) 第 86 页
    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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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六年议准:教官会试回任,虽有揭晓后五日领照之限;恐出京后,或稽留亲友任所、或乘便回籍,应酌定限期处分,以杜迁延。嗣后教官会试回任限期及违限处分,俱照回任官员例办理;礼部于给发执照内按照省分远近,填明限期。该员回任后,该督、抚将原领执照咨缴礼部查覈。若有迟逾,咨送吏部察议。……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龙岩限一百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事例(一) 第 87 页
   学 校
    学校设官

  康熙二十四年,设福建台湾府府学教授一员,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教谕各一员。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查,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著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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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年,设福建台湾府学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员。
  乾隆十七年议准:福建巡台御史,定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湾学政关防,仍令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增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员。
  光绪四年,设福建台湾台北府教授一员,改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为宜兰县复设训导,改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事例(一) 第 88 页
    学政考覈

  雍正六年奏准:嗣后福建台湾考试解部文册,由兼理台湾学政将一应册卷别具印文,附于福建学政一并送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事例(一) 第 88 页
    福建台湾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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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彰化县学,各额进十名,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额进六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苗栗县学,额进二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闽籍额进十一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澎湖厅,额进二名(附入府学取进)。安平县学、凤山县学,各额进十五名,廪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贡。嘉义县学,额进十二名,廪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两贡。台北府学,闽籍额进十三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番童,额进一名(附入府学取进)。淡水县学、宜兰县学,各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新竹县学,额进四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
  雍正十三年议准:彰化县文风日盛,设廪、增各十名;十年之后,四年一贡。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县学之例,题增廪额,并二年出贡一次。
  乾隆六年议准:粤民流寓台湾府年久入籍者,台属四邑均有户册可稽,应童试者七百馀人,另编为「新」字号;于四邑内通较粤童文字,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再有续出应试者,总以八名为额。俟岁、科数次之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应设廪、增题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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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十六年议准:彰化县自雍正元年增设,并设淡水厅;其淡水厅所属童生,即附彰化县考试。彼时缘新设之县,照小学额取八名。阅今六十馀载,文风日盛,于额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岁、科两试,各取进文童十二名。其廪生出贡,即以下次岁试为始,按照食饩年分二年一贡,以昭画一。
  嘉庆十二议准:台湾府学,额进闽籍文童二十名、粤籍文童八名,额设廪、增各二十名,系粤籍与闽籍生员一体挨补;应以原定廪、增各二十名专归闽籍生员充补,粤籍另设廪、增各八名。除将现在实廪、实增拨归新额外,馀缺俟下届岁、科考为始,专将粤籍生员挨次帮补;仍与闽籍生员统较补廪日期,先后出贡。并于该府学内闽籍加进文童一名、粤籍加进文童一名,四县学内各加进文童一名;各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十五年议准:台湾府学,额进文童二十一名,与闽省内地各府学额进名数相同;而闽省府学廪、增均各四十名,独台湾府学廪、增仅各二十名。又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额进文童十三名,与闽省内地各县中学额进名数大略相同;而闽省县学廪、增均各二十名,惟台属四县学廪、增仅各十名。各省府学,如山西之宁武、朔平、湖南之沅州、云南之广南、顺宁等府均设廪、增各三十名,今台湾府学除原设粤籍廪、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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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专归粤籍生员帮补外,其闽籍生员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十名,合原设廪、增各二十名,作为廪、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县学现设廪、增各十五名,今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五名,合原设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廪、增各十五名。其府学一年一贡、县学二年一贡,仍照旧例办理。
  道光八年议准: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应试人多,比照福建中学之额于台湾等四县原额十三名外,各加进额二名,作为十五名定额。
  又议准:澎湖厅孤悬大海,应试文童向附入台湾县学,并未明著进额。现在该厅应试文童已及百人,与淡水厅设学之初人数相等;另设进额二名,照粤籍例附入府学取进,以昭画一。
  十七年题准:嘉义县弯里溪迤南各庄划归台湾县管辖,考试人数较多,县学学额有定;所有取进文童,责成台湾道于拨进府学内通融酌取,务须妥为办理,俾免争端。
  二十二年议准:噶玛兰厅向附淡水厅学取进,道路窎远,跋涉维艰;现在人文渐盛,应试文童至三百馀名,于淡水厅额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为淡水额,编「炎」字号;以三名为噶玛兰额,编「柬」字号。各由该厅考取,径送道试。至噶玛兰厅学额既增二名,其廪、增亦各加二名,于兰、淡二厅附生内分别考补。
  同治十一年议准:淡水厅、噶玛兰厅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厅学额八名,除噶玛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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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三名,实止五名。今以八名专为淡水厅学额,毋庸分给噶玛兰厅取进;至噶玛兰厅另立专学,以五名为该厅学额。其廪、增各缺,淡水厅仍照旧额定为廪、增各六名,噶玛兰厅定为廪、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贡。
  光绪三年议准:台湾所属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进成案,嗣后岁、科考试另编字号,于正额外量取一名,不必作为定额;如应试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滥。
  四年议准:裁并淡水、噶玛兰二厅设台北府,分其地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创建学校。所有府学闽、粤两籍应设定额,台北本二厅旧地,即照二厅原额,由台湾府学分拨三名外,再加十名,定为闽籍额进文童十三名;粤籍由台湾府学分拨四名,再加一名,定为粤籍额进文童五名。淡水厅原额八名,分归淡水、新竹两县,再各加一名,定为淡水县学额进文童五名、新竹县学额进文童五名;噶玛兰厅原额五名,即作为宜兰县学额,毋庸再加。台北府既设进额,廪、增亦一律加增:定为闽籍廪、增生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由台湾府学拨分廪、增生各四名,定为四年一贡。其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照粤籍例,均定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至台湾府学,闽籍原额二十一名,裁拨三名,定为额进文童十八名;粤籍原额九名,裁拨四名,定为额进文童五名。该府学闽籍廪、增额缺,仍各照旧;粤籍廪、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拨四名,改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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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年议准: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于彰化桥孜图地方设台湾府,划彰化、嘉义、新竹县界设台湾、云林、苗栗三县,建立学校,增置学额。所有台湾府学额,于台南府学闽籍内抽拨七名、粤籍内抽拨二名外,再加闽籍三名、粤籍一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粤籍额进三名。台湾县学额,于彰化县学抽拨五名,再加五名,定为台湾县学额进十名。云林县学额,于嘉义县学抽拨三名,再加三名,定为云林县学额进六名。苗栗县学额,于新竹县学抽拨一名,再加一名,定为苗栗县学额进二名。其廪、增各额,台湾府学,于台南府学抽拨闽籍廪、增各十名,再加闽籍廪增各十名、粤籍廪增各四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廪、增额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抽拨彰化县学廪、增各五名,再加廪、增各五名;定为台湾县学廪、增额各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抽拨嘉义县学廪、增各三名,再加廪、增各一名;定为云林县学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苗栗县学,设廪、增额各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额,除拨归台湾府学闽籍七名、粤籍二名外,尚存闽籍十一名、粤籍三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府学各十名,尚存闽籍廪、增各二十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两贡。嘉义县学额,拨归云林县学三名,尚存十二名;廪增额,拨归云林县学各三名,尚存廪、增各十二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五年两贡。彰化县学额,拨归台湾县学五名,尚存十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县学各五名,尚存廪、增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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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一贡。新竹县学额,拨归苗栗县学一名,尚存四名;即作为该学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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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永广四名。台湾县学,永广二名。彰化县学,永广一名。台南府学,闽籍永广五名、粤籍永广一名。安平县学,永广二名。凤山县学,永广二名。嘉义县学,永广二名。台北府学,粤籍永广一名。淡水县学,永广一名。新竹县学,永广一名。宜兰县学,永广一名。
  咸丰四年议准:台湾远隔重洋,所有捐输军饷请广学额,若造册详报汇同内地覈办,文报往来动辄数月,未免稽迟。所有文童学额,即于本年科试查照取进,另摺奏报清单以备查覈。
  八年,以绅商捐助军饷,加台湾府闽籍永远学额九名、粤籍永远学额二名,彰化县永远学额三名,淡水、台湾、凤山、嘉义四厅县永远学额各二名,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
  光绪四年,以新设台北府,裁淡水、噶玛兰二厅分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拨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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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湾府学粤籍额内永远学额一名归台北府,淡水厅永远学额二名归淡水、新竹二县,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归宜兰县。
  十三年,以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设台湾府暨台湾等县,拨咸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南府学闽籍额内永远学额四名归台湾府,彰化县永远学额二名归台湾县。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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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广学额

  乾隆六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四县附入府学之粤籍文童,向皆额进八名;今增广学额,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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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贡事宜

  乾隆十六年谕:『各省选拔贡生,经朕降旨以十二年举行。惟是来京朝考,拣选引见,发监读书,或以知县等官试用、或以教职即用、或以教职归班序选,条例屡经更定。朕思选拔于数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书,可以验其人材、考其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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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当精择以充其选。应令该学政于试列前茅之士,举其文行兼优、才品出众者,会同督、抚抡采,以杜滥冒。至庠序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职率多昏耄龙钟,滥竽恋栈;虽定以六年甄别,而上官以閒曹,多方宽假,非国家设官敷教本意。应分以年限,详加澄汰。所汰之员,即以应授教职之选拔充补,于教士当有裨益。凡选拔贡生赴部验到作何定限、朝考录用一应规条,应详细酌定,永著为令。大学士、九卿集议以闻。钦此』。遵旨议定:嗣后直省学政于岁、科两试时,凡文理优通之廪、增、附生,观其才品、接其言论,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时悉心体访,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竞。照例试以两场,于屡次优等及现列前茅之士择其文优品端者,秉公选拔;即随场咨明督、抚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乡试以前学政到省录遗时,传齐通省选拔之人,有总督驻扎之所会同督、抚,仅巡抚驻扎之地会同巡抚,就学政考院通行覆试一场,酌用四书文、经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抚署中会同验看,仍将选拔原卷通行校阅;如果文品兼优、年力富强,即通出一榜,该学政给予贡单咨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顺天学政选拔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应于乡试前奏请钦命大臣会同覆试验看;奉天由府丞选拔,应会同府尹在公所覆试验看;福建台湾府由台湾道选拔,移送福建学政会同督、抚覆试验看(光绪二年,改归巡抚选拔)。如督、抚等别有见闻或验试不堪充选,仍发回原学肄业。至到部之期,统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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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限八月,于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限六月,于次年三月到部;直隶、奉天、河南、山东、山西、江南限四月,于次年正月到部。礼部即照定限,奏请钦命大臣于午门内考试,分别三等进呈。如有文理荒谬不入等之人,学政照例议处外,该督、抚亦应一并议处。至朝考取列优等,复经九卿拣选引见,或以知县、或以知县以下等官录用。再,直省府、州、县教职,饬令督、抚三年一次澄汰,将实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员缺,即将拣选引见之拔贡,照依朝考名次先后充补。其补授训导者,以教谕衔管训导事,仍照原衔升转。俟拣选引见之人用完,照旧例铨选。未入拣选者,仍劄监肄业,悉照旧例遵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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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及所属四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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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贡、例监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准:台湾府仓暨各州、县册报现共存谷七十馀万石,即内地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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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府属仓储亦皆足额,正无藉收捐监生,始足以裕备储。所有台湾捐监之例,一并饬停,以昭画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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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规条

  同治十三年议准:台湾淡、兰两属道阻且长,现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栅;嗣后巡抚于阅兵台北时,顺便案临考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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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童户籍

  雍正五年议准:台湾岁、科两试,饬令该地方官查明现住台地置有田产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邻里结状,方许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学者察出,将该地方官题参议处,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从前已经冒籍进学之文武诸生,限两月内具呈自首;该地方官会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归原籍考试。如过期不行呈首,一经发觉,黜革治罪。
  八年议准:福建省各郡、县冒籍生员,照台湾改归之例,该地方官会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两月内许其自首,改归原籍,以便就近稽察。过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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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归者,俱改为候廪、候增;俟改归后考居优等,准其与原籍诸生一体按名次帮补,仍照原食饩年分挨次出贡。
  乾隆二十九年议准:台湾四县多福、兴、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认为弟侄赴考。嗣后交该督、抚及台湾道转饬地方官查明的系入籍二十年以上并无原籍可归者,方准考试。如有冒籍赴考,除将本童及廪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并查参议处。至现在已经冒籍入学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归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该督、抚指名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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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书院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地方现有海东书院,据贡生施士安愿捐水田千亩,以充膏火之资。照省会书院之例,每学各保数人,择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业;令该府教授兼司训课,酌量田租多寡,以供书院之用。至该府教授缺出,令该抚于通省现任教授内由进士、举人出身,择其文理优长者,具题调补。照例三年报满,如果著有成效,将该员酌量议叙;倘不实心训课,即行题参。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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