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3 页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补用知府、候补同知调补淡水县,为造送事。谨将卑邑所辖各社应收通、土口粮租谷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社开具四柱册式,呈送察核。
  计开: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计少谷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纳粮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实收谷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4 页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粮谷一十三石,共谷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谷二十四石。
  --共除谷四百四十八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卯费谷六十石。
  一、鹿厅年缴社费谷六十石。
  一、淡县板费、牛兔单费谷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5 页
  一、淡县年完番丁谷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设〕改章程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谷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谷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6 页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谷二十八石,共谷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谷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谷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三百二十八石。
    实 在
  一、应存谷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一十七元。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7 页
  一、鹿厅吏房册费银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费银一十七元。
  一、淡县户总册费银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五庄各庙演戏神福费谷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谷一十七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前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应收社课银三十两零二分。又,单尾银四元。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8 页
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实收谷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课银三十四两零二分;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一十三两六钱一分外,实收银二十两零四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办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谷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谷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册共开支谷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各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粮谷五石六斗四升,共谷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谷一十石;兹查绅册仅开谷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谷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赶租工食谷一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19 页
  一、除内埔庄赶租工食谷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处神福祭费谷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谷二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谷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潘宗陈育才谷十石。
  --共除谷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实 在
  一、应存谷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银三十二元五角七办四尖,折谷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谷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0 页
  一、鹿厅点卯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潘宗陈经理社中各项祭祀谷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谷一十六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五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1 页
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实收谷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谷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册开支谷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谷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谷一十八石,共谷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谷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谷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谷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四百八十四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2 页

    实 在
  一、应存谷六十五石八斗四升一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社费谷四十石。
  一、正月演戏神福猪羊杂费谷四十石。
  一、八月祭祖猪羊杂费谷四十石。
  一、淡县社费谷三十三石。
    (前四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牛兔番丁谷一十七石。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三百一十四石三斗。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3 页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三百零八石九斗,计少谷五石三斗五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又,应收租银八十三元五角。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三百一十四石三斗;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一百二十五石七斗外,实收谷一百八十八石五斗八升。
  又,收租银八十五元五角;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十四元二角外,实收银五十一元五角,折谷五十二石三斗。
  --共谷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八升。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八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八石。
  一、除番差工食谷八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4 页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谷五石,共谷八十石。
  一、除出庄赶租工食谷五石。
  一、除催收小租工食谷一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生员蓝燠章育才谷一十石。
  一、除春、秋并中元各节神福祭费谷一十石。
  --共除谷一百九十九石。
    实 在
  一、应存谷四十石八斗八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并路费银二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二元。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5 页
  一、淡县社费银五元。
  一、三处香灯谷二十六石。
  一、正月众番牙祭并春、秋祀谷一十五石。
  一、七月祭祖并普施谷一十五石。
  一、坑仔内外庄及山鼻仔庄演戏费谷六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五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六百二十六石七斗二升四合,计少谷二十一石七斗五升三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 收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6 页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一合外,实收谷三百八十九石零八升六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一名每名口粮谷二十二石,共谷二百四十二石。
  一、除义塾延师费用谷二十石。
  一、除七月神福祭费谷一十石。
  --共除谷三百五十二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三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除发杂用谷二十石外,馀谷无几;连同现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7 页

    应裁各款
  一、鹿厅册费谷二十石。
  一、各庄捐缘谷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谷二十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谷入不敷出,只得暂停。候七年之后,再准开支。理合登明。)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
  又,应收租银八元四角三辨。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8 页
一百五十六石五斗三升外,实收谷一百三十四石八斗零二合。
  又,收租银八元四角五办;内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元三角七办外,实收银五元零六办,折谷五石零六升。
  --共谷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二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一十石,共谷一百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谷一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支谷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二百石。
    实 在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29 页
  一、应存谷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三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三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改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完社费谷三十六石。
  一、各庄神福捐缘谷八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武湾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一千六百六十四石九斗八升二合,计少谷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又,应徵地饷银七十七元。
    新 收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0 页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七百零三石六斗五升九合外,实收谷一千零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八合。
  又,收地饷银七十七元;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三十元八角,实收银四十六元二角,折谷四十六石二斗。
  --共谷一千零一石六斗八升一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二十石。
  一、除管事收租辛金谷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二十石。
  一、除番差辛金谷一十六石。
  一、除屯丁三十二名每名口粮谷六石,共谷一百九十二石。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谷一十二石。兹核绅册仅开谷前数,□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二十三名共给功劳谷三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五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1 页
  一、头二重庄、新旧塭庄设立收租馆费谷三十石。
  一、除中秋、中元各节神福祭费谷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分款开支谷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义塾延师教读谷五十石。
  --共谷九百二十二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一百七十九石六斗八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一百六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六十石。
  一、淡县年贴社费六十石。
  一、淡县年贴形杖板费银四元。
  一、淡县差带牛兔单费银一十二元。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2 页
  一、各处演戏捐缘六石、又银一十二元。
  一、福德神福做尾、牙费谷一十二石。
  一、付办辛金谷六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一十八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四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九合外,实收谷七百一十八石七斗五升四合。
    开 除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3 页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五名每名口粮谷五石,共谷七十五石。
  一、除番丁二十五名全年口粮共谷二百六十七石三斗二升。
  一、除番丁三名全年功恩谷五十石。
    (前三件查原册开列番丁三十二名共支口粮谷四百九十二石八斗。兹核绅册分款支谷如前数,相应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三十石。
  一、除生员陈骏高育才谷三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谷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开支三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五百九十六石三斗二升。
    实 在
  一、应存谷一百二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4 页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一百一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淡县年贴牛兔社费、□票板费共谷一十六石。
  一、业户马天良辛金口粮谷一百石。
  一、八庄内神福捐缘谷二十四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正供谷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又,完缴番丁谷一十二石。
    (前二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
    新 收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5 页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二百七十八石八斗一升二合外,实收谷四百一十八石二斗一升八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六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番二十四名每名口粮谷多寡不等,共给谷二百四十九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社后收租工食谷六名。
  一、除收租船工费谷四石。
  一、除春、秋祭并中元神福费谷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谷二十石。相应核减,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三百六十一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6 页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五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九升。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三百六十七石七十九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一百四十七石一斗一升六合外,实收谷一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四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谷二石五斗,共谷五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中元并二、八两月神福祭费谷二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7 页
    (前件原册分款开支谷四十八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一百七十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四十四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各庄演戏捐缘谷一十五石。
    (前件应行裁册。理合登明。)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 收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8 页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实收谷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谷三石,共谷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众番走田及福德祀费共谷三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谷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节神福祭费谷三十石。
    (前件查原册分作三款,共开支谷一百二十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一百七十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二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39 页
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完社费谷三十石。
  一、各庄演戏费谷二十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一十二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收大租谷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应收租银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办、又银二十四两五钱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办;共银二百零零二角一办。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0 页
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实收谷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银二百元零零二角一办;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八十元零八办外,实收银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办,折谷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谷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粮谷一十三石,共谷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杂项费用谷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谷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费谷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谷五十四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枋桥大观社膏伙谷一百石。
  一、除生员潘相逢育才谷三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1 页
  --共除谷五百五十五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之大观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谷三十石。
  一、各庄捐缘银一十四元。
  一、鹿厅年贴社费银六十二元。
  一、鹿厅草票册费银一十六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带戳共费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皂费银三十元。
  一、淡县仓塾铺司贴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形杖板费银四元。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2 页
  一、淡县屯差辛劳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差带草粟牛兔费银一十二元。
    (前十一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完缴屯租公项银一百零八元。
  一、淡县完缴番丁银一十八元。
    (前二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于以议裁。理合登明。)
   龟崙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
  又,应收社课谷一百五十二石。
  又,应收山租银四十二元八角八办。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内除贴小租户四成完粮谷四百四十八石一斗九升外,实收谷六百七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3 页
  又,收社课谷一百五十二石;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六十石零八斗外,实收谷九十一石二斗。
  又,收山租银四十二元八角八办,折谷四十二石八斗八升。
  --共收谷八百零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八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谷一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银二十元,未免浮多;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二十六名每名口粮谷二十四石,共六百二十四石。
    (前件原册每名开支谷二十九石二斗,本应照给。因所收额租除贴小租户完粮外,不敷开销;是以每名酌减谷五石二斗,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延师教读束金谷四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谷二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4 页
    (前件查原册开支本社、公馆两处神位油香,春秋祭祀、普施共谷三十石,相应改作杂费开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谷一十二石。
  --共除谷八百零六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三斗六升六合。
    (前件存谷无几,上年包办汉人原本无可提还;惟查核包办兼办别社不少,所有该社原本已于别社内酌量多提以资弥补。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五皂社费银四十元。
  一、单票差费银一十元。
  一、淡县年贴牛兔银四元。
  一、各庄捐缘银九元。
  一、众屯丁中元祭祖谷银一十五元。
  一、寿山岩七月十六日当主普施谷三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5 页
  一、九月演戏费银二十元。
    (前七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完缴番丁银一十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
  又,应收社课谷一百零七石九斗七升。
    (前件据新充番头目造送册内声登:典出林成祖户租谷五十石。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四升四合外,实收谷二百一十二石四斗六升六合。
  又,收社课谷一百零七石九斗四升,内除典出林成祖户租谷五十石外,应收谷五十七石九斗四升;再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二十三石一斗七升六合外,实收谷三十四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6 页
七斗六升四合。
  --共收谷二百四十七石二斗三升。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七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四名每名口粮谷二石,共谷二十八石。
  一、除管事收租工食谷二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本社番耆闽永元、闽西发养赡谷二十石。
  --共除谷一百九十二石。
    实 在
  一、应存谷五十五石二斗三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四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7 页
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淡县年完屯租谷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九合一勺。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四百零八石三斗三升七合。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四百零八石五斗三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一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五合外,实收谷二百四十五石一斗二升二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8 页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谷五石三斗,共谷八十四石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二十石。
  一、除潘远生功劳谷一十石。
  一、除番耆潘水成、潘漳益养赡谷一十二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谷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谷一十六石;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谷二百零八石八斗。
    实 在
  一、应存谷六十六石三斗二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三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小差七名口粮谷一十九石六斗。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49 页
  一、鹿厅年贴社费谷五十石。
  一、各庄捐缘谷八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谷项下

    旧 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谷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谷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计少谷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谷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谷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实收谷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开 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谷一百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50 页
  一、除屯目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谷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粮谷二石六斗,共谷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谷三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馆费谷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改作杂用,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谷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四十石;相应核减,准支谷前数。理合登明。)
    实 在
  一、应存谷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谷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馀谷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谷四十石。
  一、鹿厅点卯费谷四十石。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51 页
  一、各庄捐缘并单票牛兔谷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处神福费谷一十石。
    (前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谷一十五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光绪十四年五月□□日册。
附录 设改章程总册 第 15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