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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五年春二月初二日,予故福建陆路提督黄升祭葬,谥「勤恪」,赠太子太保。
初四日,内阁九卿、翰詹、科道议奏:『江西考试官查嗣庭、俞鸿图收受举人牌坊银两,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归结,其巡抚汪、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鸿图应按律治罪』。得旨:『举人牌坊银两分送主考官,向来亦相沿行之,尚非赃银之比;但谓主考应该收受,亦非也。汪之过,在于身为封疆大臣而与钦差主考为房屋交易之事;应加处分,以儆将来。但其为人尚老成,著降四级,以京员调用。丁士一由部曹擢为御史,朕特简任巡台御史;随升福建按察使,又升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当于地方一切有关国计民生之事,悉行奏闻方是。乃丁士一负朕深恩,并不实心效力。其在福建时阿附满保、黄国材,于地方积弊多端俱行隐匿,并不陈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度,且以布政使职掌之钱谷任各州县处处亏空,竟置若罔闻;既不稽查,又不揭报。其扶同徇隐、那移侵蚀之罪显然,著革职;发往高其倬处,或有应修城工、或别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赀效力。倘不尽心效力,定行从重治罪。俞鸿图著革职,在翰林院编修内行走;倘三年无过,准其开复。至查嗣庭、俞鸿图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银两,既非赃银,不必入官;俟江西会试举人来京应试后,无论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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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日,调福建巡抚常赉署理广东巡抚。
十七日,加福建兴泉道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添设台湾府通判一员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员。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兵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福、兴、漳、泉、汀五府地狭人稠,自平定台湾以来,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惟开洋一途,藉贸易之赢馀、佐耕耘之不足,贫富均有裨益。从前暂议禁止,或虑盗米出洋。查外国皆产米之地,不藉资于中国;且洋盗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横洋,道路并不相同。又虑有逗漏消息之处。现今外国之船许至中国、广东之船许至外国,彼来此往,历年守法安静。又虑有私贩船料之事。外国船大、中国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资彼处之用。应请复开洋禁,以惠商民;并令出洋之船酌量带米回闽,实为便益」。应如所请;令该督详立规条,严加防范』。从之。
二十五日,移福建台湾淡水营守备、千总、把总驻八里坌地方;从福建总督高其倬请也。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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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议覆:『署福建巡抚毛文铨疏言「台湾知县以上等官,旧例三年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题升。其佐贰、教职等官,请照知县以上之例,俸满加升衔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县,准其三年俸满即升;若止系沿海而无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请照台湾例,三年称职,加衔再留三年升转」。俱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户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总督高其倬疏奏:「台湾府所属四县,查得台湾一县之人原有家眷。其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之人系新经迁处,全无妻室;是以户口不滋,地多旷土。就臣浅昧之见,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岁增日益,又将有人满之患:均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台;若实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垦种之田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户之中,有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结保留者,准其给照搬眷。其馀一概不准」等语。查台湾远隔重洋,实称要地。旧例:闽、粤人民往台垦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止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盖在台虽为游民,而在本籍则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弃内地现在之田庐、营台地新迁之产业,在民间徒滋烦扰,非国家向来立法之初意。应将高其倬所请,毋庸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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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九卿所议是。台湾人民携带家口应行与否,历来众论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闽后,详慎酌量,定议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无定见,而为此游移迁就之词。古人云:「利不什,不变法;害不什,不变制」。著仍照旧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谕吏部:『台湾远隔海洋,向来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应将学政交与派往巡察之汉御史管理,永著为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谕内阁:『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著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琳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
(--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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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初九日,调福建台湾总兵官陈伦炯为广东高雷廉总兵官、江西南赣总兵官王郡为福建台湾总兵官。
二十一日,福建陆路提督丁士杰缘事革职,调浙江提督石云倬为福建陆路提督。
(--以上见「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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