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租 第 927 页
第六章 学 租
一、万斗六社树湳庄溢额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一、坪蓝庄民田溢额九甲七分,每甲年额租谷八石。
第六章 学租 第 927 页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崙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 日给。
第六章 学租 第 927 页
第六章 学租 第 928 页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崙,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辟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 日给垦批。
第六章 学租 第 928 页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徵租不能如数,请拨充书院膏火也。志恒议曰:前厅翟淦续查出东势、罗东、阿里史、马赛流番各社及沿山界边田园,每年征租可番银一千三百馀圆,请免升科,以充屯饷。嗣准前任台湾镇道,以兰地流番并非土著番黍,止应设立通土,未便议设屯丁,所有田园应照例升科或完纳番租,分别办理,当蒙院司饬行丈量办理。卑职查翟前厅议作屯地之时,原系未垦荒埔,迨设屯之议奉驳,当将罗东、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饬令流番垦报升科。其马赛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垦给番收租。又沿山一带荒埔,尚有生番出没,翟前厅饬就马赛施八坑口添设隘寮,募举隘首
第六章 学租 第 929 页
、隘丁堵禦生番,馀地划付垦种,以充口粮,并未详覆。嘉庆二十五年,前厅高大镛往勘罗东、阿里史等社流番垦成田园,系沙砾之地,不堪并纳正赋,议令完租,作为仰山书院膏火,定于道光元年起科。其马赛社垦透番埔,仍议归佃首收纳,给该社番等领作口粮,亦未造册通详立案。卑职查罗东、阿里民等社年仅收租四百馀石,自起科之年起,历任所征皆不足数,已经各前任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可否仍照高前厅所议,将历年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生童膏火之需。其马赛番埔及沿山一带馀地,既翟前厅分别划还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纳番租,并添设隘寮口粮之用,似应仍循其旧,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条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牍傅穟。覆核曰:兰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进垦之后,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里、东螺、马赛等社熟番先后流入罗东沿山一带开垦,谓之流番,其性愚质,所得皆沙砾最劣之地,不成片段。兹据吕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仅收租谷四百馀石,并不足数,历年已支给书院生童膏火,用讫无存,请照高倅所议,准将此项租谷拨归仰山书院,以为延请山长并各生童膏火之费用。其马赛番埔及沿山界外馀地,仍给社番招佃收租,并设隘口粮之用,实为体恤番黎起见。卑府查此等田园既称系流番所垦,与民人承垦膏腴地不同,应请俯如所请办理,并无庸奏咨,以省案牍。
参照光绪二十八年度学租分配额
第六章 学租 第 930 页
厅名 金额
台北厅 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厅 二七九‧二六九
宜兰厅 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厅 一三七‧0四0
桃仔园厅 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厅 五八0‧八九一
计 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厅 三二七‧五00
台中厅 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厅 一、三0五‧五八0
南投厅 三五‧九0九
计 二、0三七‧四一四
斗六厅 ─
嘉义厅 ─
盐水港厅 二、八三0‧0九五
第六章 学租 第 931 页
台南厅 一、0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厅 一、五六六‧五三五
凤山厅 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厅 五0九‧一二0
恒春厅 ─
计 七、七七八‧0六六
小计 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台东厅 ─
澎湖厅 九一二‧三六五
小计 ─
合计 二0、三四五‧五五八
第六章 学租 第 931 页
嘉义县玉峰书院在县治西门内旧学庙址。乾隆二十四年,知县李改建,中设讲堂,翼以斋舍。
白沙书院在学宫右,即县义学。雍正六年,知县汤启声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
第六章 学租 第 932 页
十年,署县曾曰瑛改为书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修。
文开书院在鹿仔港文昌宫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邓传安捐建。以台地文教肇自寓贤鄞县沈太仆光文;太仆字文开,故借其字为书院名,拨归官閒田为膏火。
第六章 学租 第 932 页
崇文书院田:
一、在诸罗县卢竹角海丰崙三十七甲一分四釐四毫,每甲纳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纳正供并运载船脚工费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实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为师生膏火之资。四十五年知府卫台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张达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请每年各愿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银四钱,共银三百二十两,分春、夏、秋、冬四季缴充膏火。巡道金溶给一匾奖之,勒石以志。
一、淡防厅业户唐衣锦,献充崇文书院膏火租田一处,年收租粟变价缴番银二百员。
一、台湾县典史陈琇等,呈捐碡坑等庄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银三百四十七员。
第六章 学租 第 933 页
一、凤山县贡生柯廷第,呈捐置买萧大经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书院,年纳膏火银四十员。
一、凤山县柯永德,即柯护,顶耕林遇夏田业,年完纳南湖书院膏火银十员。
一、彰化县业户王绵远,年应缴崇文书院膏火银一百员。
一、彰化县监生杨振文,呈捐承买萧大有水漆林庄业,充入南湖书院膏火,年应詹仲逵名下完缴银二百员。
一、彰化县吴洛,年应就吴伯荣名下缴膏火银一百五十员。
第六章 学租 第 933 页
义塾:
竹堑城四、中港社一、后社一、猫里社一、吞霄社一、大甲社一、新埔社一、桃仔园社一、大姑嵌社一、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严清金设。
堑城外二,同治九年增设。龟崙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第六章 学租 第 934 页
龟崙岭一,同治十年增设。
计共义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严金清以义仓捐谷所剩,划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给,近存废不一。又番业户巧黄珍献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并罚充各款归明善堂掌管,设堑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乐贺泐石纪之。同治九年,新设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台湾道黎兆棠札厅议核,以台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旧章仅取佾生,阻其进取,无以群兴观感。自先于郡城设学舍,取屯千把及各头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择秀颖者入学读书,宣讲圣谕广训,授以朱子小学;熟后,再令习经,札各厅县亦仿照举行。一、二年后,果能渐通文理,当援照黔省苗学例,另编字号考试。请设学额,一体乡试。其熟师如教导有方,亦照乌蒙设学例,六年准予充贡,俾归化者亲逊成风云云。旋议示谕,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体投考明志学海书院肄业,另列一榜,优给膏伙,以广招徕。会同鹿港理番同知孙寿铭详覆在案。惜番童颇少,不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