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卷二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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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业主权之界限
   第一 谕 示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钱,为垦查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事。案据职员王松、庄捷王、陈大用,廪生郭开荣、王有庆、陈大音,生员陈光辉、王瑞岗、杨名榜、刘开基、杨奎,监生潘大文等称:窃竖碑原防于湮没;施恩必计其万全。彰邑自建县以来,东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辘沙坑山,前因杨、林二家互相争控,以致前主苏勘定,一尽判作官山义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谋,申详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没。上年九月间,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佔,呈请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虽遭爽乱县案焚失,而府卷犹存,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恳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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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垦园营葬,何地偏处树木,瘗朽安归!甚有一种奸民盘踞坑仔内,绰号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银元;从即得葬,忤即行凶;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贫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红涂,挖卖山石,毋论县龙过脉、人家茔,尽行挖坏,历年虽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现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变为杀曜,龙体竟无完肤。白骨横铺,奚堪暴露之惨;青燐化碧,尽成哭夜之悲;闻者靡不伤心,见者为之下泪。松等爰生恻隐,合再沥陈,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至八卦亭落脉之处,亟应严加禁固,即县龙无虞,閤邑有赖。仍恳札饬该处坑仔内总董蔡双林、蔡在、蔡灶,半线通土李璇玑、容仔,赤涂崎业户施永昌等,各将所辖地段传谕佔垦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随禀究办。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将令名与碑俱齐辉,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此案历经示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札饬各该总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为此示仰閤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处勘定义冢界内,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图索诈,及堀取红涂山石,侵佔开垦,致碍县治龙脉,并伤人家墓者,许该总董等指禀赴县,以凭拿究。该总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四月 日。
                              庄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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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勒石董事职员 王松
                              陈大用
                           绅士 张金芳
                              表启俊
                              陈光第
                              林开泰
                        铺户(略之)同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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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谕 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严,为晓谕严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街庄生员魏赞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殷户、铺户人等禀称:缘一堡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竹窝至赤柯寮岗过一小脉,由是层峦叠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数千穴。前嘉庆二十馀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偕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龙脉凿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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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斩,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口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沙手关阑等处,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閤堡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郑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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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禀 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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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款 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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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谕 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以息讼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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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乾隆某年某月 日。
                            中见 某人
                               某人
                          立卖断契 某人
                               某人
                            知契 某人
                               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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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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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 日。
                          为中人 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 堂叔谢养
                          秉笔人 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 谢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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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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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 日。
                          说合人 叔公廷运
                          代笔人 刘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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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  中元
                             伯登华
                              燕贵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 弟徐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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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新崙庄四房堂叔陈蕃薯,将军崙庄陈百发、陈百树、陈百智。兹因智先祖母与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称,当日恩爱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视小四叔单生一子,爱惜俨如己子,其薯奉养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经言后日长成娶妻之时,欲将小租六十石并佛银三十元,与薯为婚姻礼聘之资,亦即以彰昔日爱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经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亲族长念及同宗之谊,出为周旋婉劝,议将大房智兄弟所踏之书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与薯执掌,并现付与佛银三十大元,庶免致误祖母之言。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薯掌管,任从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至于大房智兄弟等应份之业,并历年所踏祭祀之公业,系是大房承先遗物,与薯无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无抑勒反悔,亦不得别生枝节,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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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光绪十二年元月 日。
                        房亲并代笔 陈壁辉
                           族长 陈大坤
                同立合约字人 大、四房堂侄 百树
                              百发
                              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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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让与字

  立让与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顶南河谢亦记,即谢群我,有明买过林温和宅一所,址在谢厝寮,土名十一股。今当大人清丈之时,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将谢厝寮厝地抽出一所,东至车路,西至本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将此厝地付与谢合成管理人谢奏众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让与字一纸,付执存炤。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旧历)初二日。
                        立让与字人 谢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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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人 谢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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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恩谢契书字

  同立恩谢契书字人盐水港桥南街王秋继男王火、学甲堡红茄萣三房侄孙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热园一宗,东至蔡家园,西至郭家园,南至溪,北至车路,四至有凭。除出长房之额,尚伸次房、三房之业,抽出受种地瓜二十笼,年带郭、蔡头家租,就园二八抽的,东至长房园,西至次房园,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无所依,寄寓与学甲堡红茄萣庄外甥郭要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义;又兼三房侄孙王赦幼时身无怙依,荷蒙要抚育长大,今已成人,无以为报。今因外甥郭要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艰辛,邀同诸侄讨议,从二十笼之园恩谢与郭要养老之资,少答微恩,永为己业,不敢翻异。恐日后子孙世久多变,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谢契字一纸,付永存炤。
  一、批明:此园系是答恩之业,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秋等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要之事,又及。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 长房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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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恩谢契书字人 (王秋继男)王火
                          三房侄孙王赦
                        芋仔寮保正 郭乾
                      为證人 盐水港 苏景成
                         芋仔寮庄 陈时雨
                           同庄 陈彩云
                          代书人 王德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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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苳堡客庄内庄吴元记,因前年有承过李家公馆大租草地一所,带埤一口,址在海丰厝庄,逐年收税无异。因福德爷烟祀缺乏,庄众相议,向以元记恳求将此埤赦以福德爷为烟祀。记已许允,愿将此埤一口,喜赦与海丰厝庄福德爷掌管,以作香烟,永为公埤。记已喜赦,日后不得阻挡异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与记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喜赦埤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十一年九月 日。
                      立喜赦埤字人 吴元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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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役 权
   第一 垦 批

  立给垦批业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涧堡中坜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东至戴潘公共墙为界,西至陈顺公共墙为界,南至直透溪为界,北至店前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铺户张阿屘前来恳求,给此店地基,前去自备工本,任从架造店宇,永为己业。其张阿屘议约递年带纳业主地基租钱两钱银正,按年交付业主收讫,割给完单执照。即日业主给出垦批,踏明四至界址,付与张阿屘掌管税租。而业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无垦给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业主一力抵挡,而张阿屘递年地基租银亦不得加减少欠分文。此系业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其店内之消水沟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邻人不得异言阻挡,批明,再照。
业主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 日立给垦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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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遗下瓦厝一座二进,址在本城代书馆巷,坐西向东。前进一间、中埕一所、后进三间、灶厨一间、厝后巷一所,内带门窗、户、杉楹、桷柱、浮沈、砖石、地基一切,东至街路,西至赖家并林家滴水,南前进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进至自己壁,北前进中埕至自己壁,后进至赖家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大街赖仁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值时价银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重新起盖居住,任从其便。耀洲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瓦厝一座二进果系耀洲承先人明买遗下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契字内银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绪三十年一月 日。
                          为中人 林长嘴
                    知见人 父林远辉(即林远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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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立杜卖尽根契字人 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间遭乱遗失,批明,再炤,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沟,与耀洲护厝公用,日后不得违塞,批明,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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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永远杜卖田契字

  立永远杜卖田契字人黄庆宜、黄定隆、涂添增、李端义等,情因昔年津敛,有义仓祀典,买有老东势庄水田一处,在西圳栅门首西圳下下双过,计共四丘半,东至车路桥典田为界,西至本祀分田为界,南至关圣祀田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带田甲四分正,岁纳大租粟满栳榖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东势等处阴沟水,由西圳至本田涵头入,由圣母田头小圳落本田内灌荫。牛车路依原规,由车路典田经过,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内诸友别创良规,不敷应用,将此祀田出卖于人,尽问各友不能承领,外爰托中引就于内埔庄李攀荣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杜价洋银六十六员。即日诸友同中银、契面交清白,中间并无债货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敛祀典物业,并无包卖他人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及租粟等项,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归李攀荣承卖人耕管,永远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自己甘愿,无逼成交,恐口无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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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杜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批明:实收本祀内杜价田洋银六十六员,平重六钱八分正足讫。
  又批明:上手分单前交于余钦凤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卖于李攀荣经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归于合同人经管,不干李攀荣承买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单一纸,又契内添一「半」字,又「游振兴」换「李鸿谦」名字,又批。
  光绪九年六月 日。
                          秉笔人 黄玉椿
                         说合中人 黄庆恩
                          在场  涂端淑
                 立杜卖田契字人      李端义
                              李端礼
                         涂庆官  李鸿谦
                         黄振栋  涂庆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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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作桢  黄九信
                         李祥谦  黄富
                         涂添增  李福谦
                         黄庆宜  黄玉椿
                         李秦纲  黄定隆
                         游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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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给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员山仔圳道被水冲坏无地,兹欲修筑圳路引水,适由郭黄氏顶员山仔业界内经过。裕记爰即恳托公亲同向黄氏相商,当日三面议定,黄氏愿将界边埔地约长八丈,阔四尺,让与圳主郑裕记开筑圳道,其馀田地尺寸不许侵害。递年圳主郑裕记愿贴早季租榖一十石正,当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记应填补足数,不敢异言。但洪水难测,倘异日圳路再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榖当作罢论。今欲有凭,同立给地纳租榖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新筑圳路约长八丈,阔四尺,递年圳主郑裕记应贴早季租榖一十石正;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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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圳道任从黄氏填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万历辛丑七月 日。
                          代笔人 傅子显
                          公亲  戴珠光
                              谢林福
                同立给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  郑裕记
                          业主  郭黄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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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借地纳租合约字

  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人圳主郑裕记、业主郭黄氏等,缘裕记前有向业主郭黄氏承给顶员山仔上节第一百号界墘圳地,开筑圳路一条,其长阔以及租额俱载明前约字内各执为照。兹因下节圳路复被冲崩,乏水灌荫,裕记是以托原公亲戴珠光及郑养齐等再向郭黄氏商议借地之事,欲将郭黄氏顶员山仔下节万善祠后第一三五号田边崁顶,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条,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阔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长十六丈,借与圳主郑裕记穿凿圳,引水灌田。每年郑裕记愿甘贴纳圳底榖二十石,合前约贴纳之一十石,计共应贴纳圳底榖三十石。递年六月收成之日,该埤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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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乾扇净量足,付业主郭黄氏运回,不得以湿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从郭黄氏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如裕记水租榖递年照纳,郭黄氏亦不能翻异。又约定圳顶一三五号等诸田地仍系郭黄氏管业,除田下抽借与裕记开圳,上下五尺,阔二尺五寸,长十六丈外,其馀田及地不许裕记侵害,应就损害田地依时赔偿。若是被洪水冲坏,裕记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业主郭黄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别地,免由黄氏界内过水,其应纳租榖当作罢论。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凭,同立借地纳租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即日业主郭黄氏将该业一三五号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长十六丈,借与郑裕记穿凿圳。裕记递年六月应纳圳底小租榖,此约及前约二次合计租榖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旧历辛丑十二月 日。
                          代笔人 张鹤舫
                       认纳租榖埤长 谢林福
                           公亲 戴珠光
                              郑养齐
                           业主 郭黄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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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主 郑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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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发号、泉安号、珍记号、益胜号,因有置田业在柳树湾庄,乏水灌溉,今托中向过林实寿等借出圳路一条,以为充灌溉,每年愿贴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实寿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实寿将圳路填塞,不敢异言。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借圳路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光绪十九年 月 日。
                          代笔人 □□□
                        为中保认人 □□□
                       立借圳路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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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契约书

  同立契约书人林列堂、林汝言,兹因汝言新开田地一处,址在梀东堡旧社庄,土名犁头炉,缺水通流,难以耕作。爰向烈堂拨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种。前以水尾田之业主众口纷纷,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碍规法,是以未得应允。今经面议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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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堂许以旧社庄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开其沟路,暂时可以播种,倘遇有旷旱之时,水尾田乏水之忧,斯时此沟路务须任从水尾田之业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挡异议。恐口无凭,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炤,行。
  批明:此沟路应用,阔以二尺为限,应当贴沟路租榖道斗十二石,每年分为两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难,再炤,行。
  光绪三十年三月 日。
                   台中厅猫罗堡阿罩务庄 林烈堂
                  台中厅蓝兴堡顶桥仔头庄 林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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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钟福、钟禄兄弟,先年承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港东庄禾坪头山崙仔,东至温姓田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温姓田为界,北至馨德侄阄分内田为界;下温姓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隆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带隆恩大租榖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与东庄福德爷香祀内人林佛赐、赖昌兴、陈历生、黄天生、温碧龙、扬其注、钟彤麟等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银、契面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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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等情,亦无重复典当田业等情。其田系承父遗下之田,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挡。自典之后,交与祀香内人任从过耕管业。其田不拘典限,系银到田还。此系两比甘愿,两无逼劾,恐口无凭,立杜典田业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又带阄分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价银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讫,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纸,原系与馨德阄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随即交出应用,不敢抗误,批明。
  又批明:馨德阄分之田上横头,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实。
  道光七年九月 日。
                          为中人 钟新昆
                          知见亲 饶金生
                         在场 侄 馨万
                            侄 馨德
                            男 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 钟康福
                              钟康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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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遗下后田寮庄水田一处,经宪丈明田甲七分七釐七毫,带陂水两甲灌荫。其田界,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邹徐菜园及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带茅屋一坐,及菜园、禾坪、竹木、池塘等项。今因别创,愿将此业出卖,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能承领,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内罗佳期、罗苍锦、罗桂生、罗大士、罗良轩、罗运发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债货等情。保此业委系自己承父之业,并无包卖他人之业,亦无重张典当于人;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自卖之后,即交与祀内永远耕种管业,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赠言赎。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字一纸,又付上手印契一纸,合约一纸,共三纸,付炤,行。
  即日批明:实收到银六百大元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东片伯公祀内田灌荫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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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合中 兄良彬
                              侄辉汉
                          在见戚 林英文
                          在场侄 仁章
                              凤章
                              洪荣
                              求章
                              孔章
                           侄孙 接兴
                              彦章
                              群章
                              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 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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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钟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土云庄头北圳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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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釐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钟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釐,今卖出田甲二分五釐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炤,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 日。
                         说合中人 刘思伯
                           业主 苏升观
                              亲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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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见 弟毓礼
                              侄佛庆
                           亲人 张青候
                              杨云纪
                        依口秉笔 男钟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 钟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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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钟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丘,原带田二分五釐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崙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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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 日。
                        说合中见 舅钟福官
                          在场见 兄攀麟
                              叔常衡
                              兄攀禄
                           代笔兄 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 傩图阿四,同母钟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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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园、馀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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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馀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钟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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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 刘阿倾
                              陈阿武
                              余阿标
                              刘杨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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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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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炤。
  嘉庆六年七月 日。
                           知见人  坊长
                           知见人 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 萧光泽
                               萧怀老
                           为中人 陈守观
                           代书人 刘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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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燬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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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炤。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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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炤。
  光绪四年十月 日。
                          知契 母吴氏
                        立拨典契人 陈明
                           中友 张明
                           代笔 郭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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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卖尽绝根契字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庄池,有承伯父明买过黄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东向西,内一厅四房两厢、耳房二间、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条,系池阄分应份之业。其出入路径悉由南畔店屋内出入,而水井一口带与店内日用饮食。年纳地租带在前座完纳。东至本家厝,西至黄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吴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厝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瑞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厝上至厝盖,下至浮沈、砖石,以及门窗、户扇俱全,随即照界踏明,交付银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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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不敢异言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买之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如有此情,池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尽绝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 日。
                          知见人 母陈氏
                          为中人 潘锦姑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 庄池
                          代书人 戴四安
  契尾
  计开:一、业户黄瑞记买得庄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价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纳税银四两三钱五分六釐。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号。    右给台湾县业户黄瑞记准此。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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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杜绝卖尽根屋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屋契字人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苏户,有承父明买许姓阄分应得瓦屋一座,坐落台南市街第二区檨仔林街十七番户,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与许姓公用。东至许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陈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户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间,系户父亲在日买许姓后埕添建,亦户阄分应得物业,东至许家,西至路,南至前进,北至陈家。所有前后两进,四至各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将承父明买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本街李葵嫂出头承买,三面议定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圆。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过足讫;其前后两进之瓦厝,上至屋盖,下至地基,以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点交银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税他人,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子孙不得言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两进瓦屋果系户阄分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户自扺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绝卖尽屋契字一纸,并上手印契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重银二百四十元,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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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七年十月 日。
                          为中人 吴雨水
                          知见人 苏碰皮
                   立卖杜绝尽根屋契字人 苏户
                          代书人 张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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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甘愿卖绝尽根契字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次房许顺光,长房孙应元,次房孙海老,今寓台湾府台湾县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盖瓦店一座,内店面一间,连朴顺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与许家均半共用,年纳官课厝一间半,即银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东与许家干蓁壁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庄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苏府阿必叔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契面银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尽交银主掌管修理,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后日许家子子孙孙不得言找言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许卢等承祖父自己起盖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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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许卢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卖绝尽根字一纸。此店屋在阄书内其合同已经遗失,后日不用,送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重契面银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炤,行。
  咸丰五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 黄氏
                              郑氏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 次房孙 许海老
                          长房孙 许应元
                          长房  许卢观
                              许老在
                          次房  许顺光
                          为中人 王在观
                          代书人 张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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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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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绪十八年十月 日。
                          秉笔人 林金台
                     立给地基字经理人 徐亦轩
                              张兆麟
                              陈光海
                              张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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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杜绝卖尽根契字

  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人大榔保朴仔脚街杨交生,有承祖父应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间,连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东至本家地,西至鲁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赵家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间杜绝卖尽根,先问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杨狮观出头承买尽根,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厝地破屋踏付银主狮观,任筑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子孙人等亦不敢言贴找洗滋端。保此坏屋地基系交承祖父应份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交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杜绝卖尽根契字一纸,并连上手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面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福生
                          知见人 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 杨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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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炤,行。
                          为證人 林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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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石今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著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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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久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三年九月 日。
                          为中人 黄王氏
                              王君种
                          知见人 黄李氏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 黄朝西
                              黄瑞溪
                              黄瑞珍
                              黄允进
                              黄瑞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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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瑞昌
                              黄丙丁
                          代书人 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东,现时房拆作神位厅,契内未及登载。其店前门路,早定至辰时,夜定至戌时,借后进卖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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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之一 公约字

  合立公约字人郭木、吴朝沈等,合为承买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城门外,坐东向西。一座长一十九丈,阔一丈八尺,吴朝沈应管,前进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纳陈安记每年该租银一元一角。馀伸后落地基九丈,阔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额,年该纳陈安记税银九角。其起盖瓦厝,后进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载明白,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而吴朝沈执收地基单,其郭木收执公约,两家甘悦,各无异言,合立公约字一纸,付为存照。
  光绪十三年十月 日。
                          代书人 高有
                       合立公约字人 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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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朝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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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之二 杜卖尽根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台北府北门城外北门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坐东向西。后进地基一所,长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吴朝沈为界,东至埤崁为界,南至二十六番户为界,北至二十四番户为界,其丈声俱载在分管公约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地基出卖,先向居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毛阿财出首承买,依时值价银五十二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郭木亲收足讫,随将二丁目二十五番户后进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砖石,交付买主前去掌管,任从起盖,永为己业。木一卖千休,寸草土无留,日后子孙人等不敢翻异,亦不致言及找赎别生滋事。保此地基业系木亲置之业,与居内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分管约字一纸,计共二纸,付执永远为照。
  一、批明:地基,木与吴朝沈合置之业。其吴朝沈分管前进长十丈,执掌现销地基单一纸;木分管后进,执掌公约字一纸。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难,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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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照。
  一、批明:后进地基年配纳地基主陈安和租银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进出入路由前进通行,不得阻止,公约字内载明,合应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条卖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一月 日。
                          代笔人 黄雨三
                          为中人 陈鸟头
                     在场并知见人胞弟 郭灶
                           祖母 陈氏
                   立杜卖尽根地基契字人 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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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丰八年,与兄弟德财阄分应份得买过李家水田二段,又带竹围厝地一段,内带茅、瓦屋间数不计,门窗、户、牛椆、粟仓、稻埕、菜园、木、杂物等项,址在摆接堡彰和庄廿八张。其竹围厝地一段,东至俞家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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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胞侄立石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为界,北至赖家崙顶中为界。其南畔田一段,东至林本源田为界,西至陈家田为界;南至大沟为界;北至大圳为界。其北畔田一段,东至林家竹围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北至吴家为界。三段之业,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粮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经宪丈一甲六分,年带纳叛租榖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三段之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堂叔硕田兄弟出首承买,当时三面议定依时值价尽根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即日同中交足讫;其三段之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硕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麟等与兄弟阄分应份分管物业,及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以后,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找赎,亦不敢觊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承买李家厝地印契一纸,又上手厝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承买李家田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田契内纹银三百五十九两六钱正足,再炤,行。
  批明:子能界内稻埕,出私路一条,阔五尺,付硕田等来往经过,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挡。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毁;如有毁坏者,依旧补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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炤,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约字样,并无垒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当作废纸,所批是实,炤,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宗兄万生
                             堂弟德秀
                             堂弟德善
                          知见 堂侄子便
                             胞侄子能
                          在场 母亲游氏
                             长男子会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 林德麟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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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典契字

  亲立典契人豆街林来旺,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槟榔宅一所,坐落在豆街王宫后,与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应份一半在西畔内,带竹木、槟榔,又配瓦厝二间,伸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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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砖井带食一半,东至胞弟界,西至陈家、黄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应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间,砖井一半,又槟榔、竹木一尽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豆街黄益兴号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并厝随时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限至六年为满,听旺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阄分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丰八年四月 日。
                          为中人 陈知
                          知见人 林泉
                        亲立典契人 林来旺

  一、批:东畔一半,带路一条,在西畔透出车路,听其出入,银主不得阻挡,批明,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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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纸,其馀二纸系二房铨收存,不得缴连,批明,再炤,行。
  一、批:咸丰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银三十大元,林来旺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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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门街吕漏漦、杨漏生,有承祖父明买过林家田园二段,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丛、树木在内,东至武洛堂为界,西至本宅厝后为界,南至周家园岸为界,北至周家园大松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带纳陈维户名饷银照摊,应完饷银一钱一分正。今因乏银起厝,将此厝地园并树木、竹丛,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埤城内三角窗街丁标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六八银七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地园并树木、竹丛踏附银主掌管,永为己业,听银主改易起盖,其竹丛、树木亦听银主砍伐栽种。漦、生厝地园卖与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内之路听其丁宅之人早晚来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之事。保此厝地园并树木、竹丛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饷,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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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系抽卖之业,上手契不得缴连。议将上手现契批明,内抽出厝地园一所,并竹丛、树木,卖过丁标观,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讫,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吕漏漦
                              杨漏生
                           知见 妻王氏
                        代书人 (漏生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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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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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前、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 日。
                         知见人 房侄鹤
                             房兄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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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兄明杨
                             母亲陈氏
                             胞叔球
                             亲兄光
                             亲兄光阴
                               赖好
                             族侄存
                             亲兄光寿
                               林右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 邱养
                               邱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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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山批园字

  同立山批园字人陈交官,与侄陈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丘,坐落土名园晋江寮庄北车路西第四丘,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园岸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园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鳌栖林美利出首承买,时三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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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时价花礼银十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陈交官叔侄等随即将此丘园踏明界址,付林美利开剪穴,不敢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风水园字一纸,付林美利执存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契字内花礼银十二大员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其风水外馀园,原付陈交官耕种,以为照顾风水之资,不许前后左右开坟剪穴,合应批明,再炤,行。
  同治庚午年 月 日。
                        知见人 祖母张氏
                          为中人 郑泰山
                          代笔人  陈乌番
                       立山批园字人 陈交
                              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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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甘愿约字

  立甘愿约字人许网发、许开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遗下熟园一所,址在枫仔林山前。因祖父经有许诺白钳观安葬祖一穴,未有定界,今因凭中调议,就堆以外再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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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石记,墓堆前石记横九丈二尺为界,墓堆后石记横八丈八尺为界,墓堆左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墓堆右石记直十六丈五尺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八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四至界址随即踏明,任银主经营开筑,发等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树木;倘有树木,听银主砍伐。明约其界内除银主开筑外,熟园仍付发等耕种。至界内杂木有碍于者,发自应砍伐;如无碍于者,不得擅伐,致伤和好之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实收过约字内佛银八大员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 日。
                          代笔 族侄振声
                          为中人 刘如光
                        在场知见 功叔 梅
                                光
                       立甘愿约字人 许网发
                              许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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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逊让穴字

  立逊让穴人张细番,承先父遗有山林一处,址在大东坑暗坑仔庄。今有蔡缉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与詹际清茶园唇毗连之中,捍葬墓一穴,细番经已许允。即日缉光备出逊让穴价银六元正,交番收讫;番即明踏东至范家右沙为界,西至李家左沙为界,后与詹家茶园毗连为界,前至崁眉唇为界,四至分明,听凭缉光前去捍葬祖骸。倘前向有树木遮蔽,任凭缉光砍伐,番不得异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逊让穴字一纸,付执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逊让字内穴价银六元足讫,批照。
  批明:年皇行内添一「十」字,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岁)十月 日。
                          知见人 詹际清
                          代笔人 苏有良
                   立逊让穴字人 张细番(指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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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卖墓地字

  立卖墓地字人兴隆外里竹仔脚庄陈番等,有承父遗下私园一丘,在本庄后园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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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墓地。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本里埤仔头庄韩寿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著时价光龙银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两边之地埋葬。口恐无凭,立卖墓地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卖墓地光龙银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九月 日。
                          知见人 妻李笑
                       立卖墓地字人 陈番
                          为中人 卓思泮
                          代书人 吴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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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一官,有明买过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进,坐南向北,在外新街头。其厝抽出后进一间、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二间、带灶一个,东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后进并带伙食间出典,先尽问叔侄兄弟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华英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价佛银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付银主掌管,不敢阻挡异言生端。限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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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听厝主备银足契面取赎。日后若要转典他人,先尽问厝主不取赎,方可转典他人。门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议:日后厝屋以及门窗、户扇等有损坏,约三年内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与厝主对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吴一官明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司单二纸,白契共四纸,合共六纸,付执为炤,行。外面壁透墙园一小埕,就格界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难,再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九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日。
                          知见人 吴瑞衡
                                相
                        立典契字人  吴秋
                                四
                               孙吉
                          为中人 宋魁婶
                          代书人 吴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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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转典厝契字

  立转典厝契字人江万福等,有自明转典过张吉纯等瓦店厝一座,应得中落进内一厅、二房,并伙食间一连、水井一口,带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从城边隘门算入第六间。今因乏银费用,福愿将此厝再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粪扫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碍此厝现已损坏,应行修理,面议愿贴佛银十大元,以为修理之费,合共典契面银七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屋中落一进,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别税,各从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门路听其出入,不敢阻挡。其厝银至五年为满,听福等备足典契面银七十大元赎回原转典契字;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典契四纸,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公见收过典契面银并修理之费计七十大元,再照。
  光绪元年九月 日。
                          知见人 陈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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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氏官
                          为中人 金水姆
                       再转典契字人 江万福
                          代书人 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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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大铳街曾清源,即曾继光,有当官赎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楼、一灶阿、一花台,并盖草中进一厅、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带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门窗、户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东,东至街,西至滴水齐,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李蓝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议定著时值价银二百五十大员六八足。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交银主掌管,居住开张,或别税抵利。其店面议明典十年为满,听典主备银赎回,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倘店有被风雨损坏,三年内修费典主自坐;三年外对半均分,赎日理还。其门路原带后进出入,定二为准,银主不得阻挡。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赎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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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翻异,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典契字一纸,并缴曾白兔契三纸,陈吉伪印契并司单二纸,共六纸,付执存炤,行。
  即日同中见交收过契面银二百五十大员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与典主相议,亲笔登记,契后批明,再炤,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进前上盖茅草,蓝于光绪十八年十一月间备本修造,换为瓦盖,三面议约赎契之时,源合贴六八银二十大员,连前典价二百五十大员,合共还银二百七十大员,方得赎回原契厝,合应批明,再炤,行。
  光绪十六年四月 日。
                          为中人 张敷荣
                          知见 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 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 (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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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磐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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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磐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 日。
                        同立契约人 吴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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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一 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地基契字人郡内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苏琤榖、苏楫、苏桐、苏考善、苏石头等,有承先祖父买过林杜等店屋旷地,更改起盖。今所起盖之厝经已拆坏,只留地基及墙围,俱各毗连,址在龙泉井街,东至墙外石界,西至黄家界,并带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横,又带公巷二比通行,北至医馆;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宗宅地及墙围、树木,内带水井一口,又前带公井二口,一尽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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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台南基督教会理事人长老吴道源、执事吴知甫等出首代买,同中面议定时价龙银五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契券随即逐一检齐,交与银主前去掌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宗地宅、树木等果系苏琤榖等承先人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契券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榖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红白契十纸,计十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银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月 日。
                          为中人 蓝添福
                          知见人 苏谢氏
                    立卖杜绝尽根宅地人 苏孝善
                              苏楫
                              苏桐
                              苏琤榖
                              苏石头
                          代笔人 卢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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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台南基督教理事人吴道源、吴知甫,有代本教会买过苏琤榖等旷地一所,址在第一区龙泉井街七番户,东西四至载在上手税契内。今因英国医士马雅各承本国会友赠银,在台南城内欲添设医馆病室,乏地应用,是以同堂议定契价银五百圆。其银交讫,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医士马雅各出头代为前去掌管起盖。限九十九年为满,届期倘典主要赎回,若有添设病室以及楼房等物,再行商议,约定时价。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十一纸,计共十二纸,送执为炤。
  即日收过典价银五百圆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 月 日。
                          保證人 颜振声
                      立典厝地契字人 吴道源
                              吴知甫
                          代书人 吴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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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苏老赛,有承父应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进交界西畔墙外,东至本家公墙,西至陈家巷路原有旧墙头为界,南至黄宅墙脚,北至糖间滴水西角巷路一条,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银完课,愿将此空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境黄可远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佛银十二大元,并议带本大厝后水井一分,听银主于东畔墙打门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异言。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空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空地果系赛承父应份居住之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炤。
  光绪十年十二月 日。
                        知见人 族长苏献瑛
                    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 苏老赛
                       为中人并代书 苏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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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两愿合约字

  同立两愿合约字叶合成、陈汉记、黄景周、陈景安等,缘叶合成与陈景安比邻,二比争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备银一百元贴景安修理墙壁,景安势难遵批,以致案悬未结。周等与两边俱属亲朋,不忍坐视终凶,爰是出为调处,劝令合成备出银三百元,贴与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议将景安前后私壁作陈、叶两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归叶家掌汲,而陈家不得凭契争份。倘嗣后公壁圮坏,要行修葺,理应两家平出需费公修。从此二比甘愿,听处悦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异。口恐无凭,理合邀集陈、叶两家同堂具立合同约字一样二纸,二比各执一纸存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同立两愿合约字 公亲 黄景周
                           事主 陈汉记
                              叶合成
                              陈景安
                           代书 郭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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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拨租付掌字

  立拨租付掌字人王庆寿,有阄分应管用王美记公号明买陈鸟、陈斯、陈升等田产一所,址在芝兰二堡北投二份三庄,现耕佃人系是洪毵,每年租榖作早晚两季完纳。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将嫁,与李联捷之令弟联璧,亦既定聘礼成,于归日近矣!爰念女儿自幼守闺,便晓然于顺亲之道,十馀年之孝行纯如也,前愿将此份田产历年拨出全份租榖八十石,分作两季对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为花果优养之资。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无异。此亦推恩顾复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该田租额仍归王庆寿子孙均分收掌。今欲有凭,即立拨租付掌字一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该田契券原存在王庆寿收执,声明,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笔人 陈水兴
                      立拨租付掌字人 王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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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书田序

  从来人才之蔚起,贵于有所培,尤贵于有所资。书田者,养育人才之资也。故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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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则荣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无论或精诗书,或长弓马,苟得一售其技,是谓请缨有路,虽不必务农驰商,悉获优游自若,免致内顾之忧。相磨相劝,志不堕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将未夺标者有所激厉焉!以鼓其气,即已夺标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盖有所资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讵必沾沾范围曲成,始见英贤鹊起,仕版蝉联也哉!则诱掖后辈,以广登进之阶者,宜莫如书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岁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孙文珍拜题。
  一、议: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论文武,将无分新旧,就多少名额均分。若中举人,全年加书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级各加二十石;其馀亦就名额多少均分。
  书田:买过施光会、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头厝洋。买过石丕显田四分五釐,址同上。买过赖中行庄支龙田一甲八分九釐五丝,址在犁头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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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
    第一款  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吴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前,四至界址俱载明在大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渔寮庄佃人彭善托保认人郑火向章议,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榖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晒乾扇净,一齐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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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
                         保认耕人 □□□
                        立招耕字人 吴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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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二 耕字

  立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种,托保认耕人郑火向业主吴希章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庄,东西四至俱载契内,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约每年不论岁之丰歉,应纳小租早榖二十二石,并缴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面约每年应完大租、水租,系归佃人彭善纳清,不干业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榖,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扇净,付业主雇工运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该保认人赔补足数。其田面约三年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满限之日,听业主起耕别,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认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交业主吴希章亲收足讫,照。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 日。
                          代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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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认耕人 □□□
                        立耕字人 彭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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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招耕约字

  同立招耕约字人银主李三合记、佃人吴振坤等,缘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员山堡镇平庄。其田东西四至界址及甲数分声,悉载在丈单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备牛工、种子、农具,托认耕人前来承,当日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交合亲收足讫。明约今年纳小租榖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清楚,务必在埕经风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碛地银扣抵;纵有不足,就认耕人讨赔足数。该课租系业主自完,至于庄中科派诸费及风水不顺,照上下田邻比例。其田限三年,自戊戍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日,务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银为凭,馀俟冬至日两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悦,口恐无凭,合立招耕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同认耕人交合亲收过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内除早季应纳利息谷七十八石,馀概归于业主收回,以为完纳课租及庄中科派甲数抽捐诸费,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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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戊戌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李成昌
                          认耕人 林德梓
                  同立招耕约字人银主 李三合记
                          佃人  吴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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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招耕约字

  同立招耕约字业主李及西、佃人张蕉等,缘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庄三十九结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间、水车一张、竹围稻埕一应在内。兹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张蕉自备牛工、种子前来承耕。即日当场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同中交西亲收足讫,随即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张蕉前去耕作。议明该田全年小租榖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纳清楚,务要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愿将碛地银扣抵足数;如有不敷,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不敢异言。递年番租、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至于庄中科派诸费,以及风水不顺,照依田邻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十年,自光绪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头银为准,其馀银俟冬至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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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佃人收回;而佃人应将水田并田寮等件交还业主别,各不得刁难滋生枝节。此系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炤。
  即日同中保交西亲收过招耕约字内无利碛地银六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业主自理,与佃人无干,批炤。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蓝世昌
                         保认耕人 游朝南
                    同立招耕约字业主 李及西
                           佃人 张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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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招耕合约字

  同立昭耕合约字人清邑圣母祀首事李登第、郑日升,佃人吴火焰等,缘圣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东势顺安庄,其甲数分声四至界址在单契内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凭中招得佃人吴火焰自备工本前来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讫。每全年佃人应纳小租榖五十六石正,分为早七晚三交纳,早季应纳小租榖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应纳小租榖十六石八斗正,务宜收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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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埕晒乾经风煽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愿将碛地银控抵补足;倘有不敷,就认耕之人赔补足数,不得异言。其田限三年为届,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满之日,任从首事人等别新佃,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同立招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亲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倘有庄中科派,以及年冬丰歉,俱照田邻比例而行,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郑旭初
                       为中并保认人 朱成
                同立招耕合约字人业主首事 李登第
                              郑日升
                           佃人 吴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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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招约字

  合立招约字人圣祖祠主事陈辉煌、陈际春、陈济川、陈国桢、佃人陈日发等,缘圣祖有香祀山场一处,址在来龙社,并带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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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俱载垦单内明白。今因乏力种作,招得佃人陈日发等出首承,备出定银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亲收足讫。当日面议全年应纳山租银一十八元正,约定于八月间陆续交付川等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纳足数,以便转交值炉,收为恭祝圣诞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认耕人赔补足数。其山场限十二年,自光绪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满之日,应于冬至前,主事等备出定银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将山场交还主事等,以便别,各不得异口。佃人亦不得将该山场所产之树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将埤底鱼苗数罟尽取。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同立招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炤。
  即日川主事等亲收过招约字内定银二元足讫,再炤。
  一、批明:字内全年租银十八元正,因山场再欲种茶,别加租四元,计共二十二元正足讫是实,又炤。
  一、批明:若要升租银,俟年限满之日始能再议,立约字不得生端是实,又炤。
  光绪十一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陈振声
                          认耕人 陈德性
                   同立招约字人圣祖祠 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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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常昭
                              陈凤祥
                              陈达源
                              陈占梅
                              陈明珠
                              陈辉煌
                              陈际春
                              陈济川
                              陈国桢
                              陈宗文
                              陈深潦
                              陈应瑞
                              陈寿山
                              陈保全
                           佃人 陈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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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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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字人许红生,有自备牛工、种子、农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认耕人向与林德性手内出水田一段,址在东势加礼标庄,四至界址载在丈单买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带作围、菜园、荒埔一应在内。托保认耕人招得佃人许红生前来承耕,当日三面议定大租系业主自理,该佃人年纳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议备出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保认人交付性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为早七晚三两季完纳,早季该纳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该纳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务要在埕晒乾,经风扇净,不敢以湿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单,交付业主收存,以及庄中科派诸费照上下田邻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愿将碛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额,任从业主起耕别,日后不敢异言。其田限九年,自光绪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绪壬辰年止。限满届期,佃人即将水田、竹围等项交付业主收回;而业主亦将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员,交付佃人。互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保认耕人,生亲交过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七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九年(癸未)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李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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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认耕人 林光定
                        立耕字人 许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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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耕字

  立耕字人许定赐,有自备牛工、种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顺出水田一大段,时三面议定,全年该小租榖一百六十石正,又带竹围一所、茅屋三间。其小租榖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该纳契榖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该纳租榖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交付业主亲收足讫,将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榖务要在埕晒乾,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从业主将碛地银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倘风雨不顺,庄中科派,田邻比例而行。其大租业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六年,自光绪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满之日,佃人将田交还业主,业主将无利碛地银送还佃人,各不得刁难。口恐无凭,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赐亲交过业主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五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李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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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认耕人 许丑
                        立耕字人 许定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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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耕字

  立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备工本、农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认耕人问向业主杨兰记出头围堡金面出庄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当日同保认耕人明约,旺应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伍大员正。其银交业主兰记亲收足讫;业主随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种。全年该纳小租榖二十石正,分为两季早七晚三交纳清楚,早季应纳小租榖十四石,晚季应纳小租榖六石。不论年冬丰歉,务要在埕晒乾,经风扇净,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愿将碛地银扣抵榖银;倘若扣抵不敷,就将保认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其田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满应将田起清交还业主掌管,另别佃;旺若无拖欠租榖,业主应将碛地银交还佃人收回。此系业佃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保认耕人旺交过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天运己亥)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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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杨勤光
                         保认耕人 杨源荣
                        立耕字人 游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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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耕字

  立耕字人朱炉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备牛只、春粮种子、工本、农器,托中保向杨兰记出水田二段,计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围堡车路头庄,东西四至界址俱载在单契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带新水车一张,长七尺,价银九员在内。即日三面议定,备出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全年应纳小租粟五十石正,务宜早季完清,在埕晒乾,经风扇净,付业主收回,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愿将碛地银控抵;不敷者,就保认耕人赔补足数,不敢异言。倘若庄中科派,及风水不顺,照田邻比例而行。课租业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纳。其田限三年,自光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届期之日,即将水田、新水车交付业主别别佃;若无拖缺租银,收回碛地别用,两相交还,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保中交过耕字内无利碛地洋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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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己亥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杨觐光
                         保认耕人 朱应宾
                         立耕字 朱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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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耕證书

  今有佃人□□,向业主□□过□□县□□堡□□庄水田一份,自备碛地、种籽、耕牛、农器前去耕种,递年应纳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后:
  第一条:佃人备出碛地银□□圆,付业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后,一切清楚,方得领回。
  第二条:佃人每年应纳业主小租榖□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纳清楚。其租谷须当经风扇净,不得混用湿冇抵额。无论天灾水火,丰歉年岁,概当如期纳足。
  第三条:该田所带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带纳清楚,逐年须将完单送交业主收存。
  第四条:递年应纳政府地租,业主自理;其家屋税、庄中科派,及卫生保甲诸费,佃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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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该田不拘年限,业主均可随时起耕另他人,佃人不得违拗。
  第六条:如业主要起耕别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当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为准。至冬节前十日,佃人自应迁移他处,将该田原带物件点交新佃,晚冬稻草应先付新佃收贮。
  第七条:该田所带田寮、竹围、树木、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毁伤。道路、水沟、屋宇、牛稠、井厕倘有损坏,佃人自应随时修补,不得坐视破坏。如要起盖房屋,非经通知业主派人查明,领给盖屋證书,日后不得向业主支领厝价,亦不得擅将应纳租榖扣抵。
  第八条:凡田界所关,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种竹木作为墓地。住宅之内,亦不得借居匪类,及修藏违禁物件。
  第九条:佃人如有短欠租榖及违背章程,自应将田付业主起耕。所欠租额,应照依时结价,将碛地银付业主扣抵;倘有不敷,应将牛只、家器,听业主变卖抵还;再有短欠,由认耕之人赔还足数。
  第十条:认耕之人系代佃人负担其责任;如佃人有短欠租榖,违背章程之事,认耕人应代其偿还足数,履行契约。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得异言。
  右约十条,佃人应照确守,不得违背。为此付业主收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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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 年 月 日(旧历 年 月 日)
                 □□县□□堡□□庄 番户 □□□
                           佃人 □□□
                 □□县□□堡□□庄 番户 □□□
                          认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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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后庄土名后杜明华、杜子静,同杜纯青、杜达臣,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苗栗一堡后庄,土名田心仔,经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釐五毫五丝;一二0番,田一甲六分三釐六毛;一一九番,一分五釐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将前记甲数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后庄,土名田心仔林牙观出首承耕,时牙手内备出无利碛地龙银一百大员正。即日同中亲交业主收入足讫;随将此半段水田及埔园,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备种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时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纳小租榖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经风煽净,付业主雇工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须要年款年清,不敢异言;若租榖无清楚,听业主将碛地银控抵足数;如有不敷,向担耕人支取足数,起耕另,不敢异言。其田五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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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满之日,听业主备还碛地银,起耕别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无碛地银清还,依旧付佃人牙耕作,业主不得推诿。此系二比喜悦,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代笔人 朱查某
                        担耕保认人 李丘
  批明:字内有写「遇大凶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较」之句抹消,皆不准凭,须换作「丰凶之年,两不加减,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纳,不得少欠」,炤。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 日。
                        立招耕字人 杜明华
                              杜子静
                              杜纯青
                              杜达臣
   五谷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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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耕字

  立耕字人线东堡顶山脚庄八十三番地吴江,有向杨吉臣过红仁涂崁后山边坑仔墘新开水田,大小计共七丘。然事在经始,租额未知,爰今江先试耕种,本年租榖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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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免纳业主。若至来年光绪三十三年,该田租额则由业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时江若不愿照业主所定租额完纳,其田则仍为江佃作;若江不愿照业主所定租额完纳,自宜退耕,听业主别招佃作。此系两相议愿,日后不得异言,合立耕字一纸存炤。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 日。
                        立耕字人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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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耕字

  立耕字新社刘东海,今向吴德昌官备出凤邑嘉祥里新社后园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计四丘;又社东南角大石头脚园三分,计一丘,自备工本前去耕种,俟冬成备好糖一千七百觔,明过糖交纳吴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装糖笼箨,及运列草仔寮,即船头寮所有用费,俱业、佃对开。另东海应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石川,实重五百八十觔,取给收单交吴德昌官存炤。约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满,将园送还吴德昌官任招别佃,不敢异言。今欲有凭,合立耕字一纸,送执为炤。
  道光七年二月 日。
                          保认人 陈赞司
                         立耕字 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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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认耕字

  立认耕佃人胡道,因乏园耕作,托中引就向陈头家认埤仔尾牛份园一只,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脚。道认竭力耕作,历年不论凶丰,约至冬成,愿完纳业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实重;又配纳陈头家园租糖一十六担,每担一百觔实重,就本青糖粮为准。议约头遍阄交纳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两;如是少缺,愿听头家起耕换佃,别他人,不敢刁难抗拒。今欲有凭,立认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嘉庆十二年四月 日。
                          为中人 罗援
                        立认耕字人 胡道
                          代书人 陈廷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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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安定里东区胡厝寮庄胡水泉,于光绪二十七年,有开耕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丘,坐落土名在溪尾庄东北畔。面议约定三年内收成五榖,业主无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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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外收成五榖,议定约必请业主对半均分。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立认佃耕字人 胡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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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六分寮庄杨犁,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釐同五分尾,言约定每年耕种之五榖,必请求全安列园均分。今欲有凭,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认佃字耕人 杨犁
                           认人 杨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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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善化里西堡六分寮庄杨床,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丘,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庄北畔。两方议约定耕种之五榖,所收成应请业主胡全安对半均分,不敢违约。立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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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 杨床
                       保甲局代笔人 庄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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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认佃耕字

  立认佃耕字人台南厅安定里东区胡厝寮庄胡瑞珍外十五人,于光绪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庄胡全安之园一丘,在东势宅庄北畔。面议每年有耕种五榖,宜请业主对半均分,不敢有违。立认佃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九年二月 日。
                       立认佃耕字人 胡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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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认佃字

  立认佃字嘉属王甲庄郑陶,缘陶乏业耕作,托保向垦业主黄学源,即本渊老爷,认充佃丁,给出台辖武定里附近鹿耳门内一带新浮埔地前来搭寮居住。择其淡地耕垦成园,约定开荒之始三年内,佃人收成五榖,业主全无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后永远对半均分。佃人自备牛犁、种子、肥粪,不论年丰岁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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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早晚五谷杂子成熟,实数报明,运到业主租馆交收,不敢丝毫贪匿抗缺;如有贪匿抗缺,愿听业主禀逐究治。但陶既为佃丁,自当安分守法,勤劳力耕,谨遵业主教诲,与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乐业;倘敢愚顽逆教,怠惰废业以及恃强凌弱,为非滋事等情,一经察出,悉听业主随时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别佃承接顶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资寮屋为词,恃强刁抗,致于禀究。倘陶情愿自去别图,当将原耕产业一并辞还业主,领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别人顶耕,冀图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来此埔认佃,凡事多承看顾,恩义周至,情逾顾复,正宜实心竭力,稍图报德,世世子孙无忘斯语,合此送执为炤。
  批明:此业将来业主倘以分收费事,转将按年定税银理应如数交纳;但恐海涨地盐,溪崩沙压,有种鲜收,到时业主又当以定变作均分,庶佃人无致吃亏,经承业主当天喜诺,世代永远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开园地,务就业主分股踏界之日为始,只准三年开荒,不许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炤。
  道光九年二月 日。
                          保认人 著姆
                        立认佃字人 郑陶
                          代书人 黄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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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园字

  许立园字人台南厅善化里西堡溪尾庄第一番户业主胡全安,有园一丘,坐落土名东势宅庄北畔,受种子约七甲,过豆堡溪底寮仔庄胡木外十人耕作,议约定每年蕃薯签六千斤,交付业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为满,再议约。立园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三十年 月 日。
                       立园字人 胡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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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耕字

  立耕字东螺东堡大丘园庄萧起鹗,有承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庄东势洋。自己并无雇工可以耕作,今将此田与东螺堡梅州庄佃人叶己然出首备出牛工、种子承耕,言约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愿。时叶己然备出压地银三十元,每元银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纳课。若期限已满,银还佃人,田还业主,两不得刁难。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约为凭。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耕书字一纸,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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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亲收过压地银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 日。
                       亲立耕字人 萧起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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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耕字

  立耕字人东螺东堡五百步庄陈丙琴,有自己建置园一所,址在本庄萧家南势,东、南俱至自己园,西、北俱至萧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银别置,愿将此田出,托中向与本庄萧婴出首承耕作,明约全年园租粟三石,时婴备出压地银十二元,愿贴每员银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计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纳。其银即日琴收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耕作,明约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纳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过耕字内佛银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 日
                        为中代笔人 陈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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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字人 陈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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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先年承父遗下创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陈穆荣耕作栽种,配出无利碛地银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碛地银六元正,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共利银一元六角正。其埔业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计共二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兴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银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来佛银六元正,每年每元贴利银二角五点二,即将埔租银抵扣。限满之日,无利碛地银免还。
  再批明:借来佛银一元,合共去佛银七元正,有利即将埔租抵塞。
  又批明:带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业主完纳。
  光绪十三年十二月 日。
                           在场 黄阿庚
                           代笔 林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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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 林戊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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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有承祖父遗下吉葬母亲一穴埕开创水田,不拘丘数,址在大墩东势庄西南边,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备出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应用,其田随即付与佃人耕作。其田无租,其银无利。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满之日,银还田还;若无银清还,其田任从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亲界,与别房人等无干;若有阻挡滋事,珍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庆收过何石福佛银二大元,限满任庆备银清还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日。
                          为中人 萧振宗
                        知见人 胞弟萧全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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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 萧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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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耕收碛地银字

  立耕收碛地银字人张井养、张阿王,偕侄全福、英华、赞贤、五房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东上堡七张犁庄后北势,东至大沟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沟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纳业主王大租并车工谷道斗一十二石正,年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号、林仕檑等出首前来承,当日三面言定碛地银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银、字即日同中两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耕作。限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满之日,养、五房等备齐原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还佃人;而佃人即将田交还养、五房等自耕。如至期无银清还,愿将此田仍付银主耕作,以抵银利息,后不拘年限,银到田还,各不得刁难。此乃二比甘愿,田无租税,银无利息,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耕收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字内碛地银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讫,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 日。
                         依口代笔 方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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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林松茂
                              江水
                              涂荖
                              江秀明
                          场见人 廖山
                   同立耕收碛地银字人 张井养
                              张阿王
                           偕侄 全福
                              英华
                              赞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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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莱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东西南北四至各与番田为界,年纳剩稻榖四石。因从前日食难度,有借欠他人账项,将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难清款。奈何告贷无门,故将此田再招别佃重,加借银元赎田完账,望剩多少银元,以作粮食之资。先尽问番人等不欲承受,外愿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佃黄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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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出首承,即日三面议定碛地银要多,田租愿少。明备足重碛地银七大元交收足讫,随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应纳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备足碛地银愿赎此田,务要先日通知,届冬至前将垦送还原佃,外他佃;如银元未足,不敢言及赎田之事;时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赎,致防农物。此系人番仁义外关,中心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招佃耕字内碛地垦银七大元完足。
  咸丰元年元月 日。
                           代笔 □□□
                           番耆 □□□
                         知见通事 □□□
                        立招佃耕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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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义等,有承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庄前,东至乌肉斗园为界,西至木仔巴连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汉人杨膝彰官前来出首承耕,当日三面言议定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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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碛地佛面银一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历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纳大租粟一斗正,给出完单为凭,付执为照。其园限耕自咸丰四年春起,限耕七年为满,听义备齐碛地银向银主赎回,取出招耕字;如是无银可还,依旧照纳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保此园系目义承祖物业,与别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目义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过招耕字内佛面银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丰四年十月终起。
                         为中人 蔡阿和官
                       代笔人 自己瓦里目义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 瓦釐目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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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约字人

  同立约字人谢景我、林通,今双方协议,将景我所有外新丰里土名马椆新庄田园一所,带埤一口及公馆糖;又内新丰里土名刺仔湖田园一所,并带公馆及糖各器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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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双方议估税银共同对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榖、税银等项,届年收成完竣结账,除利息费外,利损对半均分;如股东有先提出资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届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三个年:自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为满,每年各七三足重税银一千元,逐年应就见兑五榖之项先行缴纳,不得延滞;倘失收成,亦当二比摊纳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当秉心勉力办理,凡有要事务须双方议妥,不得擅专。而管理人并无伙食薪金,若有结实得利,以百分之二抽与酬劳。倘股东侵渔公项,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该冬限至三年满后,以下税银双方即再协议成事,宜再重立约书;若议不成,该田园等项一切归还业主景我掌管,自行设法,各无异言,通亦不得藉言开荒费用等语。至于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时估价相坐,不得刁难善价,致伤交谊。各遵前记条约而行,口恐无凭,合立约字二枚,各执一纸存炤。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旧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岭前街立会人 白哢
                  台南市内南河街十五番户 谢景我
                 外新丰里深坑仔庄五十番户 林通
                      蓬莱宅庄代书人 洪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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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盖闻:尊崇庙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创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后之举,允宜刊之碑石,用昭来兹,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宫,于光绪壬辰年夏五月,在新开园大埤一带新置田亩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为庙祀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属后来包承庙主经管人等,各宜实心实力保护维持,咸知创业之艰,毋或废坠;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荡然;继继承承,长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将各卖主原契当神焚化,另将包承租榖人等出具保结,分别存留台东州署镇海后军中营流交备案外,兹谨将卖主契据、佃户姓名、田产坐落、应纳钱粮、徵收租课各数目,以及包承甘结,分晰刊列于左,以示经久不渝之遗意云。
  立杜卖田契字人新开园庄赵添丁、赵添水、刘添丁、吴世忠、张得胜、陈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风,大埤庄潘阿添、张珠明等,今因负债无著,需银急用,情愿将各本名开垦成熟之田招人承买,先招伯叔兄弟,继招庄中耆老、左右乡邻均无人承受,嗣托中人问到卑南天后宫欲置祀产,因凭中商议时值田价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计卖契九张,共田亩一十五甲零六毫二丝,共应得田价六八洋银七百四十元,当即凭中将田亩四界址数大小踏勘分明,点验指卖。是日银入卖主,契交买主,银、契两清,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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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缺。至以上所买之田并无重当重典情事;如有来历不明,仍由中人与卖主理清,不与买主干涉。自卖之后,田听买主招佃收租管业,推收过割,纳粮当差,卖主永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杜卖契并原田丈单一并交执为据。
                              黄来成
                              区达生
                              张新才
                              王肇文
                           凭中 宋梅芳
                              朱紫贵
                              刘阿来
                              郑清贵
                              苏明标
   丘段亩数列后:
  一、买赵添丁、赵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东至车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张福金田为界。计共大小一十二丘,计亩共一甲六分九釐二毫,价银八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一十七石正。
  一、买刘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开园东首,东至本名园地,西至李寿田,南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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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北至水圳为界。一份坐落新开园东首,东至刘阿文田,西至李寿田,南至自己园地,北至温阿二田为界。计二份,共大小丘计亩共一甲六分二釐,价银七十元。批田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一十四担正。
  一、买吴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万安庄,东至李文忠田,西至刘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为界。计大小一十五丘,计亩共四分五釐六毛六丝二忽,价银四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八担正。
  一、买张得胜田一份,坐落新开园北畔,东至潘寿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寿田,北至杨阿二田为界。计共大小十三丘,亩共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丝,价银八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一十六担正。
  一、买陈生田一份,坐落新开园北畔,东至吴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陈皎田,北至杨阿二田为界。计共大小五丘,计亩共一甲二分七釐二毛,价银七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谷一十四担正。
  一、买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脚,东至草埔小溪,西至陈其和园,南至王阿径田,北至大溪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势,东至陈其和田,西至刘升安田,南至陈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为界。计两份,共大小二十四丘,计亩共二甲六分七釐六毫,价银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二十七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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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帝阿偕、帝阿风田一份,坐落新开园东旁,东至帝阿偕园,西至刘文园,南至吴文旺田,北至刘添丁田为界。计共大小十丘,计亩一甲五分正,价银七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一十五担正。
  一、买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庄前,东至水圳,西至车路,南至车路,北至横圳为界。计共大小二十三丘,计亩共一甲五分,价银七十五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一十五担正。
  一、买张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庄山脚,东至山脚,西至大路,南至竹脚福星园地,北至大埤旧营盘为界。计共大小五十六丘,计亩共二甲,价银一百十元。批佃承种,每年应收租榖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张,计亩一十五甲零六毛二丝二忽,每年应共收租榖一百四十八担正。至应完钱粮,按照台东定则,定合补平馀一并在内,每年应完库平银七两零一分七釐八毛六忽,由庙主在所收榖项下按年开销,合并登明。
  具包承甘结字人卑南都总管张新才、区达生、宋梅芳、黄来成、苏明标、郑清贵、朱紫贵等,今当天上圣母座前承领六八洋银七百四十元,买得新开园大埤庄田产一座,计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丝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与各卖主承佃耕种,庙主不认佃户,只认包承人。言定租课每田价银一百元,每年纳租榖二十担,计共田价七百四十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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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纳租谷一百四十八担。每年收穫之后,限十月底由佃户雇车,一律运送天后宫交纳;倘或遇有实在天乾水患,验田收租。其租榖务要乾燥洁净,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颗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问,限包承人张新才等如数缴出。恐口无凭,立此包承甘结字永远为据。
                         凭中保人 王肇文
                              刘阿来
                              朱紫贵
    佃户姓名列后:
  一、佃户赵添丁、赵添水,种水田一份,计亩一甲六分九釐二毛,每年纳谷一十七担。
  一、佃户刘添丁,种田二份,计亩一甲六分二釐,每年纳榖一十四担。
  一、佃户吴世忠,种田一份,计亩四分五釐六毛六丝二忽,每年纳榖八担。
  一、佃户张得胜,种田一份,计亩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丝,每年纳谷一十六担。
  一、佃户陈生,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二分七釐二毛,每年纳租一十四担。
  一、佃户潘旺,种田二份,计亩二甲六分七釐六毛,每年纳榖二十七担。
  一、佃户帝阿偕、帝阿风,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五分,每年纳榖二十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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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佃户潘阿添,种田一份,计亩一甲五分,每年纳榖一十五担。
  一、佃户张珠明,种田一份,计亩二甲,每年纳榖二十二担。
  以上各佃户每年应完租榖一百四十八担,合并登明。
  光绪十八年五月 日。
                         彝陵 陈鸿江敬书
                             (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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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报明书

  当各庄佃户,或有现年耕,或有永远耕。现年耕者,佃户每年向业主取,其租榖、茶税无定,依时相商是也。永远耕者,佃户自备工本栽种茶丛,建立屋宇,每年仅纳山税银而已,其地基地并无别纳税金。至于佃人若有自备工本开辟水田,限十年为满,听佃人耕作免纳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后按田额多少,向业主相商纳租榖是也。兹届丈量之际,理应报明上申候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区庄长  潘颖悟
                     青桐坑石尖庄委员 张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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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溪仔庄委员 李生来
                        柴桥坑庄委员 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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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招栽种茶丛字

  同立招栽种茶丛字人杜论、张赐等,缘论有应份山场埔地一所,址在橹寮坑口,四至界址载在上手字内明白。今因乏力自栽,愿欲出于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张赐官自备工本前来承,栽种地瓜、茶丛、杂物等项。当日三面议定佃人先备出无利佛银二十元正,借与业主应用,言约三年要种三万丛茶头为准,每万丛茶头至三年以外,逐年纳茶租银四元正,计共三万丛,逐年纳茶租银十二元正,要抵还前所借之项足讫,馀者送交业主应用,各不得刁难。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种及起盖茶寮等项,至日久若不欲收成,业佃字据两相交清。保此业系论之业,与别无干;若有别房阻挡者,业主自理,与佃人无干。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招栽种茶丛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炤。
  即日同中论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
  一、批明:林生应份内栽种茶丛,租例照约内所行,炤,行。
  光绪岁次丙戌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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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赖文明
                          认耕人 张新爱
                          场见人 兄林生
                   同立招栽种茶丛字人 杜论
                              张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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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耕合约字

  同立耕合约字业主杜朝春、佃人李双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庄,土名坑内。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双和自备工本承耕种,时备出无利碛地银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讫,遂踏明界址,将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户耕种。约定每年应纳山租银五大元正;如抛荒失种,亦照五元完纳。其逐年山租银春夏完纳,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将碛地银控抵,任起耕别。言约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满,将原界内所有杂物等件,归还山主,不得损失一物,随取碛地银并字据,两不得刁难。如佃人欲再垦,两相面议。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悔意,合立约字二纸一样,各存炤,行。
  即日山主亲收过字内碛地银五大元正,批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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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原前业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后有出利若干,业主佃人对半均分,炤,行。
  光绪二十三年(太岁丁酉年)月 日。
                          代笔人 李春元
                          认耕人 翁英玉
                    同立耕合约字佃人 李双和
                           业主 杜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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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耕合约字

  同立耕合约字人业主杜伦、佃人杜针等,兹因业主杜伦有承父遗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脚,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约字内明白。今因乏力耕种,招引佃人承,三面议定佃人杜针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即日交业主亲收足讫,随将埔地踏明界址,东至址立石为界,西至土地公墙为界,南至山脚为界,北至田坎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盖耕种。三面议定逐年无纳税项。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满,业主无起耕,佃人不敢取讨碛地银元。业主将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银为准,佃人不敢刁难。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字据为凭。同立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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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业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足,再炤,行。
  一、批明:界内埔地若有税项,佃人取收,业主不敢阻挡,批炤,行。
  光绪十四年十月 日。
                          代笔人 杜飞龙
                          知见人 杜火
                   同立耕合约字人业主 杜伦
                           佃人 杜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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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约字

  同立约人业主李时协、耕人吴升等,缘时协有带园,贯在啯啯口,吴升等牛分十只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硖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约租糖一百,每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内各阄完一半,正月全完,付与业主完纳国课,不敢拖缺挨延,致误课饷。认内之人或将木蔗分园底要承顶他人,亦当报明业主斟酌明白,吴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约愿听业主禀逐,各无异言。每年间或有他人及外庄附硖木蔗,其糖租听业主照例抽帖饷,吴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满限,即将园底份并内家器、杂物,一尽送还业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内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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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车、檛、火叉损坏,系业主修理;其馀器具损坏,耕人修理,不得推诿。其上下枋车、檛、火叉各项家器,每年送交于值现年头家收管;如有失落,该他坐还。今欲有凭,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再立约:准佃人转他人,头家不得阻挡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 日具。
                            业主 李时协
                               王波
                               黄俊
                               陈郡
                               黄朝
                               黄却
                               何妙
                               吴升
                               林舜
                               薛基
                               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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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赞
                               张水生
                               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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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退耕佃归管字

  立退耕佃归管屋宇、、田园以及风围、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于咸丰十一年欲力耕作,前来向得富兴庄经理人徐敏义等手内,过圣母娘祀典埔田一处,当日经众议定每年应纳埔租,无论新旧肥瘦,权宜抽的。其田园开荒既满,依照常情抽纳。添兹因另行耕种,兄弟相商将此所田园及自己筑造房屋一座、一项,概行内物件,全备器具、青苗、坡塘等项,退与人,尽问祀内人等俱各不欲承领,托友引就与徐敏义出首承耕归管。即日经众面定时随概行价数,计共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当场立约,银、字两交清白,添等日后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课祀友,分舞弊;如有此情,系添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耕归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后,即交付于徐敏义居住掌管,永为耕种,竭力经理祀典,神人均属两便。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归管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字内价数计共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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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八年(己巳岁)十二月 日。
                        代笔人 祀友钟步阶
                        说合人   林陈福
                        在场见 祀友曾陈养
                              罗文鹤
        立退耕归管屋宇田园以及竹木青苗物件字人 徐阿才
                              徐阿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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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耕园约字

  具立耕园约字人斗六厅大榔东顶堡北港宫口街姚捷三,兹因向本港蜊雅街吴采修出聚奎阁园一宗,址在草湖图一四二番,经丈一甲一分五丝,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定约每年价六八银六大元,又纳地租金三元四角六点四釐正。面定先缴税银,然后耕园。譬如来年税银,必须先于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纳清楚,方准耕园;倘届期未能缴清税银,应听园主起耕转他人,决无异言。恐口无凭,合立耕约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光绪三十年(旧历申辰)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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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耕约字人 姚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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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园字

  立园字人台南厅善化里堡溪尾庄第一番户胡全安,有园一丘,坐落土名在东势宅庄北畔,二甲四分,过社内庄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税银二十元,交付业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议定,限至五年为满,再议约。立园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九年 月 日。
                        立园字人 胡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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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

  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人黄乌九,前有承登瀛书院水田一段,全年小谷五十石,址在芝兰一堡内湖大坡尾。其田经九历耕无异,因上年九积欠租榖,无可清完,被本府宪雷责革在案,欲将田起耕别。碍因此田系近池边,每逢水涨,十无三四可收,上年经九备资工挑土填高,并再筑新田,所费资本甚多。府宪既欲将田起耕,亏九所费工本无归,以此受押数月。旋总理陈景崧出为理处,劝改著令新佃张水文备出佛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为前费资本,并完缴所欠租榖五十石。九即甘愿具结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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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所耕书院水田并再筑前田一尽归新佃前去耕作。此系凭公理明,出自甘愿,日后永不敢翻异,口恐无凭,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炤,行。
  即日九同公亲亲收过退耕收回本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讫,炤,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郭昆玉
             经理抄封兼办登瀛书院委员公亲总理 陈景崧
                         场见母亲 郭氏
                 立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银字人 黄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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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谕 示

  署福建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熊,为咨行事。案蒙钦命福建布政使司吴札开,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总督部堂孙劄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职方司案,呈准厢黄旂汉军都统咨前事一案,相应原咨行文闽浙总督,转饬查办可也。计连单一纸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劄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单内事理,转饬台湾府、县遵办毋违,计粘单等因。又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抚部院韩宪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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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总督部堂孙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计粘单一纸到司。奉此,除行台湾府转饬遵办,合就饬行。为此,仰县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剋日示谕各庄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为始,应完大小租粟:台属新化里大潭底庄,计八庄,应交陈慎端认佃给单管业;嘉属椰树脚等庄,应交石希盛认佃给单管业。所有施候名下应完供饷,即著陈慎端、石希盛照契内过户征输,仍谕管事陈集义速将该处耕佃姓名、田甲、租簿,并原值斗栳逐一检交石希盛、陈慎端承受管业,并饬管事领回压两取具收领,交督垦交查。其凤属观音里等庄,暨嘉属史柳甲等庄,即饬蔡世泽承管,于本年秋间陆续办理,均毋违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宪邓札同前因,并粘单一纸各到县。蒙此,业经谕饬督垦蔡世泽办理在案。兹据监生蔡世泽具禀,请将椰树脚等庄一并出示等情,除示外,合并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新化里大潭底庄砖仔井,及毗连嘉属椰树脚等八庄佃人知悉:尔等原有承耕施候地亩,历年应纳大小租税,台属大潭底庄,计八庄,自道光六年为始,应纳大小租税向陈慎端交纳,认佃给单;嘉属椰树脚庄应纳大小租税,向石希盛交纳,认佃给单纳课。所有施候名下应完供饷,即著陈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内过户徵输。各该庄佃务须循照旧规交纳,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陈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税,辄换耕佃滋扰。自示之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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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椰树脚庄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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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府八房首书蔡振声、谢时泰、王璧辉、余炳金、吕观澜、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业户黄树德堂,为同立约字,以昭久远事。缘府辕有鼎脐,东西四至原有定界,与黄树德堂之北尾双头濑毗连,年征饷银三百一十两。前于道光五年间,系树德堂之黄化鲤认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请减价,年只纳饷时用银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树德堂因办凤属盐课累赔封收,时系许协记用潘丰记名字顶鼎脐佃,府八房亦只收饷银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头濑二,与府八房原无干涉。咸丰九年,树德堂之黄景琦出头执契,控讨北尾二,虽有公亲调处,亦系树德堂与许协记互相理会,仍与府八房亦无干预。兹因本年树德堂控蒙道宪提办,公亲出为调处,除劝令许协记即大雹,与现耕转鼎脐田吴心妇等各降心相从,再劝令黄树德堂垫还吴心妇等前被许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银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断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脐愿照旧章,自同治五年起,将该付黄树德堂为永佃,而黄树德堂每年纳府八房饷六八银三百六十元。以后该虽有丰歉,树德堂不得推诿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饷,不得增税别。自此一和千休,同为沆瀣,日后黄家子孙,府八房后起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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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各遵约,永无异言。恐口无凭,合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分执为炤。
  同治四年十二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 商滋成
                              王璧辉
                              周通
                              谢时泰
                              吕观澜
                              蔡振声
                              田英才
                              余炳金
                             黄树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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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永远契约书

                           业主 府八房
                          管理人 余家骥
                       业主永户 黄树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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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 黄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台南厅安定里东堡、新化里西堡等处脐及田园业,址在六块寮庄大洲庄界,内与修甫之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鱼及田园业毗连,早前原修甫祖父黄化鲤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与修甫之父黄景琦重新立约为永佃。本当永远遵约而行,均无异议。前因土地调查,府八房承管之田园业主权,归管理人余家骥等承认;其该田园之永户,仍认定黄树德堂管理人黄修甫。各遵前约履行外,协议五条申列后。合立契约书一样二纸,互换擦印,各执一纸,永远存炤。
  一、议明:府八房承管脐及田园业,与黄树德堂私有北尾双头濑及田园业,各有买受契卷印照执管,本无相混。因昔时发给丈单十七枚,府八房、黄树德堂及黄钦名字丈单内合名填写,甲数多寡致难分晰。现协议将丈单分开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十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一枚,归府八房承认执管;新化里西堡丈单四枚,安定里东堡丈单二枚,归黄树德堂承认执管。自今而后,业主权以及甲数多寡,凭照各执丈单承认,以昭平和。
  一、议明:脐及该田园照旧约每年七三价银三百六十元,以循旧约。
  一、议明:户如有抗欠税项,应听业主别;倘无抗欠税项情事,业主不得异议改,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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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明:现在土地调查,从来钱粮增减,尚难预策;设或加增,届时共同妥议,以昭平允。
  一、议明:契约书永远信守,不得解除废弃,以昭世守。右之契约,无相违约也。
  光绪三十年三月 日。
     台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户脐园业主府八房管理人
                              余家骥
                              余家吕
                              许南琳
                              曾瑞高
                              陈承宗
                              郭仲翥
                              杨夺元
                              商华延
          台南市街总赶宫街八十七番户北尾双头濑园
           业主并脐园永户黄树德堂管理人 黄修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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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谕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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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冯阿芳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榖五十六石,限至历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乾车净,完纳清款,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其租榖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另调别佃,致滋事端。兹本学验查该佃户冯阿芳上年承耕字内批明,有备出修理田屋工本银十四元,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应令该佃户备出佛银十四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炤,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 冯阿芳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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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谕 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给田承耕,以重学租事。照得本学原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势庄,四至界址耕帖载明。每年议定纳大小租榖五十四石正;其租榖定限每年六月收成,过车乾净,赴学完纳清款,不论年丰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湿冇等弊。如该佃户杨灶生历年租榖五十四石依期完纳清款,并无拖延短欠,准其永远耕种。该佃户永耕以后,亦宜小心谨慎,勤力耕种,毋稍疏怠,切宜凛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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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负本学慇勤择佃致意,此谕。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间,其馀六间系该佃户自出工本银四十元起盖。如该佃户并无短欠租榖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将工本补还旧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该佃户自出工本添筑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该佃户并无欠租等弊,平空取佃,应令新佃户酌量补还工本,批照。
                   右给佃户 杨灶生收执,准此。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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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谕 示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给谕永远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据庄民谢永安禀称:北坑田园一处,现蒙详准移交苗栗,以为书院膏伙;四方载德,多士沾恩。但现下公款无多,仅此原租额二百六十五石,诚恐膏伙不敷,安愿加租榖六十石,以广书院经费。但原有之田不免难以为数,惟该处山脚溪边,前人苦其艰难未及开辟之处,间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骤成,如蒙永远赁耕,安自愿备出工本换辟为田,将来容有弥补。务农食力,功在能勤,安愿出首承耕,遵将租榖三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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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每年照数缴清。粘连保结,叩请给谕永耕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民谢永安即便遵照,永远承耕,每年应缴租谷务请精燥乾洁,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违,切切。
  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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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佃 单

     佃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庄田一份、园一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得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内交纳八石五斗,务须晒乾扇净,不得混用湿冇之榖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给佃人 陈得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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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给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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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佃 照

  钦加知府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台湾府龙,为给照事。案据抄封总理王联记禀称:半线堡湳尾庄抄园两段,原系林文渠、庄南丁耕种,年完纳税银七元。据现佃潘兰芳以每年愿纳租榖一十石,恳为转禀给予印照,永远耕,应否照准?禀请察核等情到府。据此,查现佃潘兰芳既愿加租承耕,候核给照承领。除禀批示外,合给印照。为此,照给该佃潘兰芳遵照,永远承耕,完纳租榖,毋得短欠,始勤终怠,致干革换,切速,此照。
  光绪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给。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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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加二品衔、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中路营务处、特授台湾府陈,今据彰化县半线堡庄佃潘兰芳完抄封戴案。
  光绪十九年份早晚季租榖一十石正。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日给。
  府管地 福字第四三号。
  潘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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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佃 照

  钦加道衔、署理台湾府正堂周,为给发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块厝等庄抄封匪首郑猪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庄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该田现已荒芜,无人承耕。缘此叛产官租,有关支给兵饷之款,饬据总理招集佃户林廷栋愿自备工本前往开垦耕种,年应纳榖二百一十九石,无论丰歉,均应缴纳,不得拖欠。亟须给予印照,庶佃户管耕有据,合行发给。为此,照仰佃户林廷栋即便遵照,永远管耕,按年缴纳,给领印串执凭,毋得始勤终怠,致负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户 林廷栋准此。
  光绪元年二月初五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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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佃批执照

     佃批执照
       管理各属林、陈、许三案抄叛租总理,具为给批事。据佃户张常荣前来认耕得大岸头庄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釐四毫,年遵照认耕字内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无论丰歉,均应按季运赴本公馆仓口,照例风扇乾净完纳,给与完单执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转相顶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别招,不许争抗。如无各等情,限以三年为满,再行酌议,合给此批执炤。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冲坏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户张常荣去垦耕,以后如无欠租等情,准其永远承耕,此照。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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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业主陈士、杨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丰里,土名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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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东至大山顶,西至崙顶,南至沟,北至崙脊,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与余爱观前去开垦,三面议约开荒三年终并无租税,其馀议定每年贴纳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业主挑运,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别佃;若无欠租榖,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山业系是陈、杨创置,与别人等并无干涉。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佃批一纸,付执为炤。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 日。
                        代书并中人 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 陈士
                              杨德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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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之一 赁耕字

  立赁耕字人佃户陈茶、陈王、吴慕等。兹因业主李进记明买过黄丰年给垦七十二份埔地一所,东至曾文溪,西至杂份仔,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并杂老女冘股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陈茶等出为垦耕,现经成业,明议每届收成之期,将园面所种五谷、杂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业主完租,逐年照约清纳,不得藉端推诿,滞延短缺;倘无照约,听业主起耕换佃,茶等不得异言,亦不敢恃强阻挠,别生事端。此系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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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约,口恐无凭,合立认耕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
                       立约字人佃户 吴恭
                              陈茶
                              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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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之二 约字人

  立约字人业主李进记,今有自置黄丰年给垦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东至曾文溪,西至杂份,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并杂老沈股为界。今招佃户陈茶等出为耕垦,现既成业,应纳租项,明议每届收成之期,将园面所种五榖、杂子三七抽得,业主得三,佃户应七,逐年照约交纳,许其永佃耕作;如无照约,听业主起耕别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强阻挠,生端滋事。此系二比明约定规,各无异言,兹特立约字一纸,付为执炤。
  光绪十五年四月 日。
                      立约字人业主 李进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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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永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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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头庄,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钉为界。今向昭忠祠承永耕,当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认纳租榖七十五石,永远耕作,照数定纳。其田合自耕,或别,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出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辛卯(十七年)九月 日。
                       立永耕字人 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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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吴乞食,有承父遗掌福德祀园地一段,址在武营后,东至冢埔,西至横路,南至吴垒园,北至郑天送园各为界。今因带欠课租不少,乏银完纳,愿将此园出,托中招得吴松音官前来承耕作,三面议定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大员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该园踏明界址,交付吴松音永远耕作。年纳园租银六大员,除纳课租三员交佃完纳外,尚该银三员,以为递年祀祭福德爷寿诞之需。二月定银六角,交食祭祀;馀二员四角,归佃办理。自以后,任凭吴松音子子孙孙永远耕作,食及子孙不敢言及起耕找赎滋事。此系久远配纳福德爷祭祀,他人亦不得混。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耕字一纸,并带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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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一百三十六大员正足讫,再炤,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经将二月福德爷寿诞配与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园租六角,因欲修改无资,恳向佃户借银三元,愿将该园租六角任其递年抵利,不敢异言,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
                          场见人 菩观词
                          在场人 吴顺日
                          认耕人 吴文海
                          代笔人 吴泓
                          为中人 吴元球
                          场见人 吴朗
                       立招永耕字人 吴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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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业耕种,前来向得猫阁社业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众番等过埔地一所,土名粪箕窝,东至潘阿丙埔相连为界,西至大岗唇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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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界,南至粪箕窝口何阿达埔相连为界,北至大路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八大元,又每年供约埔租银四元,按两季均纳,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为限。限满之日,埔还业主,银还耕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承耕字一纸付照。
  即日批明:底糖业六佃四均纳,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务要开辟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开辟,任从业主自辟,立批。
  光绪十六年十月 日。
                           在见 林阿生
                           代笔 潘和泉
                           在见 刘阿路
                        立承耕字人 李阿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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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庄长流兄弟,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万宝新庄头大圳下,东至大圳,西至锦旗田界,南至启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经丈一甲九分正,原带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梦龄前来自备牛工、种子、农器力耕,并带来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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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银二十元,当面言议全年大小租榖实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风洗净,不得湿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纳,不论年岁丰敛,不许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碛地银以及牛只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为满,租谷清楚,收碛地银送还,水田起耕别佃,不得刁难;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凭,合立佃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亲收佃批字内银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 日。
                          代笔人 庄玉山
                          为中人 赖清顺
                        立佃批字人 庄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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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刘木,前年有承佃首吴昌记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横山庄前,东至大圳为界,西至大墓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为界,又连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围外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间半,竹围、鱼池、禾埕、菜园各等项对半,全年应纳佃首大租榖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愿将此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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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先问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与张强叔出首承耕,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备出佛银五十二元,以还刘木财本。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厝并各等项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张强叔掌管,承耕纳课。保此田系木承佃首吴昌记抄田,与兄侄兄弟人等无干,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银还,将田交还;若无银可交还者,将田任从再耕,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纸,付执为炤。
  批明:字内同中实收过佛银五十二元正足讫。
  同治七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张明和
                          代笔人 刘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 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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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张伯禄、张伯福兄弟,有自置承张茂义、张克华兄弟承吴昌记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横山庄前,东至大圳为界,西至大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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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南至自己二埒田为界,又连份尾田二埒在内,北至竹围外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带茅厝二间半,竹围、鱼池、禾埕、菜园各等项对半掌管,全年应纳佃首大租榖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愿将此田退耕,先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后托中引就与林添寿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佛面银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两相交付,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寿前去掌管,承耕纳课,永为耕作,不敢阻执。保此田明系伯禄、伯福兄弟承茂义、克华、吴昌记抄封田,并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禄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日后不敢生端异言。口恐无凭,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纸,又带上手退耕字二纸在内,三纸,付执永远存炤。
  批明:即日收过字内银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炤。
  光绪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廖锡爵
                          为中人 罗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 张伯禄
                              张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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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转垦永耕字

  立转垦永耕字人叶文海,缘有承垦竹篙满社番加老敏分笼界内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庄,东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带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来埔地叠遭洪水,流石沙压,填成石滩,海虽经承垦多年,然而用费浩繁,无力开辟成业耕作,托中招得张成明官前来转垦,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埔底银二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讫;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承垦,用资垦辟成田报升,徵纳该社番银。其荒埔异日垦成地段,价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孙不敢言添找赎滋事。保此荒埔明系海承垦社番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转垦永耕字一纸,带上手招垦永耕手摹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垦永耕字内埔底银二十八大元正足讫,炤,行。
  咸丰五年(乙卯)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高汝史
                          为中人 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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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人 男旺
                              侄兰
                          在场人 妻白氏
                      立转垦永耕字人 叶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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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亲堂兄弟世信、世理、世义,同侄大宾等,有承父自垦岸里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处,坐址土名葫芦墩脚,东至车路为界,西至西势庄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无祠土玄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丘角不计,自带坡圳水路通流灌溉,并竹围一所、茅屋一座、内外菜园、鱼池、厕池、粪堀、禾埕、孔地、门路、田头、竹埒、秧田、荒埔等项俱各在内,逐年配纳通事社课谷五十石,又纳各番名下共小租谷一百石正。兹因乾隆四十九年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承父此田业托中杜退与胞叔时听出首承受,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出列时值退永耕价银一千四百大员正。即日叔父缺欠价银未足,因此字未立。当时理等念及叔侄骨肉,依命宽限,随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纳课。后因爽逆作乱,田屋抱荒,平后年冬不丰,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台,馀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来在台,理向前取讨,滴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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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房亲尊长到家劝处退耕价银母利一千六百大员正。当场银字两相交讫,理听从公断清楚,一退千休,永无取赎,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生端异言,口恐无凭,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纸,付为收执存炤,行。
  即日同场见亲收过字内银一千六百大员正足讫,再炤,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纸数目未全交齐,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炤,行。
  批明:其屋东至护屋滴水为界,北至正厅后墙透东直过为界,批炤,行。
  批明:内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 日。
                         在场房亲人 世讲
                               永新
                               时逞
                               世桃
                               大营
                               廷泐
                               大荣
                           执笔男 大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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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 世信
                               世理
                               世义
                            同侄 大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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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 地基
   第一 店地基垦批字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业主何长兴,即仰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沪尾妈祖宫右畔。今因林江观乏厝居住,亲向三等给出店地一块,前至车路,后至海墘,左至陈天水,右至圹地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议,愿出碛地银九大元,历年配纳地基税银一大员正,自向业主给出完单执凭,不得糊混抵饰。随将店地踏付佃户林江观前去自备工料起盖茅屋居住,不许窝藏匪类、赌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业主呈究。倘日后要移居别处,预先报明业主,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等情,口恐无凭,立给店地基垦批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收过碛地银九大员正。
  再批明:日后佃户林江观如要翻盖瓦屋,听从其便,不得阻挡。
  道光十四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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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给店地基垦批人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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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店垦字

  立给店垦字人芝葩里郭龙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遗下地基一处,土名大丘园,号曰新兴街,坐东向西,前至车路为界,后至城沟,左至墙壁为界,右至墙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吴世甘自备工本起筑店厝,设立生理,建成市曹,交关贸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议,甘备出垦银二大元,交付本业主亲收足讫,即地基随踏与甘掌管为业。自此出垦,以后无论甘后来若盖砖瓦华厝,或草茅室宇,惟议每年终应纳本业主地租银二钱五分正,给出完单执照,各不得刁难。倘逐年地租积欠太多,甘自应将店起耕,估还本业主出税抵额地租,不敢异言反悔。此系业佃两愿,合给垦单一纸,付执存照。
  批明:即日本业主亲收过垦内佛银二大元正足讫,再照。
  业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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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永旷地字

  立永旷地人西定下坊水门外街仔内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旷地一所,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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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苏家,北至詹宅,西至长荣大壁,南至大沟,北至街仔内,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议,过街仔内洪水来,每年先税银三元五角。来当向沈家完纳;而良皇宫大帝爷缘金归来支理,捐纳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议,此地交过水来掌理,日后房亲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税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为炤。
  批明:自光绪二十一年起,洪水来每年应纳银二元,馀一元五角归洪诰姆、蔡墙、陈素三人分纳,每人应纳银五角,合应批明,再炤。
  光绪十九年二月 日。
                     立永税银字人 五房沈安
                             二房沈盛
                             大房沈潭
                             四房沈均
                             六房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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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地基出字

  立地基出字人彰化北门街二百二十一番户管理人黄雨霖,同永炎、永龙、永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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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庙东畔,东至魏家宅前许家墙壁为界,西至定公佛庙地为界,南至本家墙壁为界,北至吴家墙前为界,原为消水沟兼过路之所。今黄雨霖等愿将此地基出,爰托中引就向彰化总爷街吴立轩出首承,同中三面议定每年地基税银二大元,逐年向立轩领清,不得拖欠。自以后,听立轩开筑应用,随其自便,黄雨霖等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地基出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出字内银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笔人、为中人 许锦标
                     立地基出二字人 黄雨炎
                              黄雨霖
                              黄永龙
                              黄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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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贷地建筑立税字

  为贷地建筑立税字人第三区保西宫街黄锦昆,今因无家可托,居处维艰,适幸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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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曾灿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宫街第三番户,其厝后有馀地一片,堪以起盖房屋。于是托中向与曾灿恳求厝后旷地建筑房屋居住,三面言议,每年愿贴税金七三银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税、家税课项,锦昆自当纳入,不干曾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今欲有凭,合立贷地税字二纸,每人各执一纸,付执为炤。
  再批明:贷地建筑房屋住居,若有馀地,不得擅允他人起盖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 日。
                          为中人 林朝
                          知见母 林氏
                       立贷地税字人 黄锦昆
                          代书人 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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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永税地基约字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郡城内七身夫人境吴再添,因祖先□□□房屋狭隘,人口日繁,渐感不能安居之势,欲别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邻家黄光喜官借出后埕空地,起盖茅屋二座,每年愿贴出地基税银「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纳,不敢短缺。倘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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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不合居,不得将此地擅自典卖他人;而喜既永税,亦不得待添起盖成业之后,藉端索地。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税地基约字一纸,送执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归黄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 日。
                         知见人弟 吴再传
                     立永税地基约字人 吴再添
                          代书人 傅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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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永远税地字

  同立永远税地字人张阿针、张长清、张阿眛、张阿匏、张阿呆等,缘有五房承先父遗下园地一处,址在本城堡东门内。其园东西四至,俱载在丈单契内明白。内抽出一所,明丈实地,东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内抽出北畔三尺为路。今因各房相商,愿将此地基凭中向与林应清官出首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应纳地基税银七大元正,分作两次纳清;三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十月应纳地基税银三元五角。其银即日同中交清等各亲收足讫;随即将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应清官前去掌理,任从经营起盖瓦厝一座,永远居住,清等不敢异言讨回升价滋事。其地基税银务宜年款年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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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分文。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同立永远税地字一纸,付执永为存炤。
  即日同中立永远税地字一纸是实,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太岁己亥)三月 日。
                      同立永远税地人 张阿呆
                              张阿匏
                              张阿针
                              张长清
                              张阿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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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台南市北头角街第十番户蔡本钱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户卓大松租出旷地一所,长二丈,阔八尺,建为家屋。今遵土地调查规则,理应归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将来无以为据,于是同至第五区役场互相立约,每年租税金七三银一元,其税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听卓大松追讨,不敢异言。若日后政府地基租再加,当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坏,地还故主,当作罢论。其家税金仍由蔡本钱完纳,不干卓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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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此系双方约定,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通,各执一通以为后据。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 日。
                立会人台南第五区土地调查委员 蔡元庭
                        同立合约字人 蔡本钱
                               卓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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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店主黄锦帆、黄周鼎、黄及时,店户陈东山号。今因福寿街店屋一带被火焚烧,黄宅等有公店一座二进透后,坐东朝西,原税与陈东山逐年税银三十六元,兹被焚烧,杉木、瓦石一概无遗,仅存地基一所,并后进左壁一片。兹陈东山欲仍旧生理,向黄家店主相议照依街例,情愿代备工本,置办瓦石、杉料,搭盖前后店屋开张生理,所有应用一切工料价银,逐一登记数簿炳据。议约每年纳店主地税佛银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讨全税银三十六元,自当照数坐还店户代用工料、银两,至历年修理归在起盖项内。如店户要别业,应将费用工料银两除尽,店主若不要承坐外,听其转付他人顶接承受,依旧照纳地税佛银二十四元。此系黄家公店轮流收税,议约逐年作四季纳税,每季该佛银六元,交与黄家值年收入;诚恐不如约清楚,任从地基主别税他人;倘有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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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还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馀所剩俱归店户收入。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炤。
  嘉庆十三年正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 店主 黄锦帆
                              黄周鼎
                              黄及时
                           店户 陈东山
                          知见人 黄君明
                              黄千鹤
                          代书人 黄知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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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阿里港陈和泰、四房陈狮等,有承遗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后共七进。因癸丑年避乱以来焚炬平地,未得建筑,幸因本港布店郑敬老、黄允宗创立生涯,却置居货,于是向泰税纳。面议前中四进,每年定地租税银三十六圆,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仪佛银四圆,现送各房分收为质,不在税内。即日公同面议收讫,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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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地截界,付与宗起盖营为生理。若风雨损坏以及街中杂派,仍是税主自修自理,不干狮之事,日后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存炤。
  咸丰八年三月 日。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 陈和泰
                              陈狮
                              陈榜
                              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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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招永耕合约字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张连再、张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严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遗下各房应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涧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庄。其埔荒芜有年,未曾开垦,兹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问至吴万富、简新旺两人合夥财本,出首前来自备工本,耕种杂子。当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备出无利碛地佛银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连再、清泉,同侄等亲收足讫;时同中出生埔一所,东至张庚埔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大公坡尾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随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开辟耕种,任从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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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佃耕种杂子,及插风围竹木,架造厝宇等项。年冬不论丰歉,逐年定纳埔主大小租佛银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纳税银五元;晚季收成,定纳税银五元,按作两季交纳清完,永为定规,始终如一,不得增加减少分文。当日同场议定,限四十一年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满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银四元,交还银主为准,再招别佃,馀碛地银元并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备办齐足交清;倘若至期无银清还,其埔园任从原佃再耕。此埔无租,其银无利,各不得异言。抑或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各从旧约字内所行,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招永耕字连耕合约字一样共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张家再各房在字内有名字人等,同中实收过招永耕字内无利碛地银九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满之日,倘若银未清还,当场再言定三年一限为准,银到埔还,立批,再照,行。
  光绪七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邱惠元
                        为中人房兄 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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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见人房侄 长寿
                        知见人堂婶 张门吴氏
                     立招永耕合约字人 张连再
                              张清泉
                            同侄 如信
                               金源
                               士信
                               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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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合约店地字

  立合约店地字人本城内红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遗下西门外街店地一所。今因无力起筑,愿将此厝地前进税与本街陈戆九兴工起筑,同堂面议每年纳定税银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税他人,九不得异言阻挡,滋事生端。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后进倘九若有要用起筑一进,议定税银四元。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店地字一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合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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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约店地字人 高番芝王
                        税店地人 陈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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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收碛地垦银字

  立收碛地垦银字人王尔加,有自己阄分水田一分七釐,计共二丘,要与本庄梁永全官起盖厝屋居住耕作。即备出碛地垦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逐年将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该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两季完纳,不得短欠;如是短欠,听加起耕别。其田面至十二年为满,听加备足碛地银赎回碛地字,不得互相刁难;如至限无银可赎,依旧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关,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碛地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碛地字内佛银十二大元,库秤八两四钱正完足,再照。
  批明:后日向赎之时,永全所起厝屋从公公估,加应备银向坐;如是无银可坐,其厝听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难,此照。
  光绪四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王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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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 王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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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元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 日。
                           知见 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 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 赖久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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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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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旷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元,抵纳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旷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念及门第狭窄,移筑他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二比妥议,凭公估值,两不得刁难。保此北畔旷地系韦浸、韦法、韦丁山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韦浸、韦法、韦丁山宜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
                          代笔人 方兆光
                      为中人、知见人 陈炉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 韦浸
                              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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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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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官、柯沃官、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榖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秤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控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并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官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官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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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柯孝严
                          作知见 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 柯世农
                              柯世情
                              柯妈超
                          代笔人 柯有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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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厝地基压地字

  立厝地基压地人鹿港保洽兴街施豹官、施荣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兴街,东至街路为界,西至尽路为界,南至黄金安为界,北至郑老松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托中引就向与连赐贵官,三面言议盖屋居住,明约压地银十大元,每月地基银一元。厝内前后门窗、户扇尽皆是赐官新起盖,惟有砖壁二片是旧底。自此建居以后,他人若欲篡税,不得迁徙。口恐无凭,合立收压地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岁次丙申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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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施再生伯
                        立压地字人 施豹
                              施荣昆
                          代笔人 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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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租地基起盖字

  立租地基起盖字人马芝堡鹿港菜园黄其清,今因乏地起盖厝屋,愿向本港后车路邱河,税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间一落。面约每年愿纳地基租银四大元,付清前去起盖居住。约限五年满,应当估值,地价银备足,付交邱河收讫凑楚;倘至期无银可买,限至十年以后,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还邱河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租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光绪二十五年 月 日庚子腊月 日。
                            黄其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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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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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扇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炤。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 月 日。
                          代笔人 陈鸿猷
                          知见人 林阿来
                           在场 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 刘丁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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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地基单

  立给地基单地主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胞侄孙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遗管园地连
卷二 物权 第 740 页
竹围塍一带,堪为起盖店屋,址在艋舺粟仓后龙山寺边等处。兹有杨朝前来认税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备瓦石等料工本,起盖店屋居住,不得起盖茅屋。每坎量明长一十四丈,阔一丈八尺,议定每坎逐年贴纳地基税银六元,六月交纳三元,十二月交纳三元,当给出地基完单为炤。自税给以后,地既踏交,不论已盖未盖,均当照约逐年依限纳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盖,送还地基,不得违拗覆踞。如税银依期交纳,毫无短欠,任听久远居住,永为己业,亦无反覆刁难。至各坎店后须当筑造围墙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开放出入门路,侵扰园地,滋生事端。其店内议系守己安分,不得窝匪猖赌,设鸦私宰,以及油车等事;如有违拗,即时拆去厝盖,交还地基,不得异言。倘或不能永远居住,欲将厝盖转行典卖,依时估计,须先问地主外,方许转售别人。契中须声明每年贴纳税银,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后破漏,当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给地基单一纸,付执为炤。
  再批明:契单内注「拆」字一字,再炤。
  嘉庆十年正月 日。
                         立地基单 黄世全
                              黄朝阳
                              黄世试
卷二 物权 第 741 页
                          胞侄孙 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阔丈声尺寸,踏明足额,载在契内。倘有不良之徒筑造墙屋,侵佔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贴纳地基十元,或至满丈,逐年应贴纳地基银一百元,不得恃强违拗覆踞;若违,拆去厝盖,送还地基,此炤。

卷二 物权 第 741 页

   第二一 店地单

  立给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口新马路边,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赵义兴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四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釐正,听付赵义兴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软;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料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 日。
                             给店地单

卷二 物权 第 742 页

   第二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吧哖街张王成号,有起盖瓦店一落二间,店面相连,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吧哖北势街,南与本家店隔壁相连,北与赖家店隔壁相连。其地基透后落,年纳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银六大元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卖出,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宅仔内庄王先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间数,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出税,开张生理,收税纳租,永为己店,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阻挡,并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明约倒店还地。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尽根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年四月。
                          为中人 刘明捷
                          知见人 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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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张王成号
                          代书人 张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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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抽出祖地合约字

  同立抽出祖地合约字人曾王成、郑新登等,缘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遗下水田一大段,址在东势红水沟堡打那美庄,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经于本年十一月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段水田托中杜卖过与郑新登掌管为业;但该业中央原有祖一穴,若不抽出,殊难为情。是以同中三面议定,成抽出祖地,照丈三五戈,明丈东西南北各四戈为准,实地二釐五毫六丝。日后界内若欲再修祖,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地;而登亦不得异言阻挡,亦不得斩龙掘脑,以伤先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抽出祖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炤,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是实,再炤,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与成兄弟水田,其字据相连,难以分拆,今已归登收执,日后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献,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林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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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林阿火
                          在场人 曾获进
                              郑金涂
                              曾广印
                   同抽出祖地合约字人 曾玉成
                              郑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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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凭准字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有明买过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并带穴在内。彼时立契之日,同中面议,切欲将此穴迁移别处,该地任凭买主开筑成田,永为己业,立契确据。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议,欲将旧穴留存,以垂久远。于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为准,前透东四丈八尺,后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经丈界限面踏明白,交与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迁,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碍田地。及至后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将地起迁另葬别处,该穴地段并凭准字自当送还买主执掌,任从开筑成田,如买主明原约备出佛面银三十大员,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为迁葬之需。此系当同妥议定当,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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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准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公人立凭准字一纸是实,批炤,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林鸣宾
                          公亲人 林福寿
                        立凭准字人 林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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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出字

  立出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本家旺兴兄出首承,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薰,不计丛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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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六月 日。
                         在场见人 钟富郎
                         代笔人侄 阿生
                        立出字人 林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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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垦厝地基连秧地契字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有承祖垦升遗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陈平庄三界庙西片,东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泽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沟界。又连秧地二丘,东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车路外大鱼池岸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处,界址分明,凭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给垦付陈清官前来起盖,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梅凭中收过给垦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其银、契两相交收,递年配纳业主地基租银五钱,早季给单收完执照。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垦契内银二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水份石碑沟抽出三分,配陈平庄庄众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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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为中人宗亲 淑和
                          秉笔男 启泰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 陈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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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进和、林进香,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兄弟阄分应得之业,系坐落土名中港头份街后桂竹林公厅右片屋外菜地一所,东至屋滴水沟直透为界,西至郑家竹围横壆为界,南至进麒兄菜围沟为界,北至水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凭中说合,给与陈光斗前去架造书房等项。即日陈光斗备来无利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给管以后,任从陈光斗备本架造书房,永远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陈光斗应纳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减。和兄弟永不得异言拆屋还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讨回碛地银等因。此系二比允欢,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共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实收到字内陈光斗备来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陈阿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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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兄 林进麒
                          代笔人 吴拔英
                      立给出地基字人 林进和
                              林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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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永纳起居地基字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钟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座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得无利银十大元正,那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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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再批明:南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 日。
                          代笔弟 光辉
                          知见人 吴清亮
                          在场弟 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 钟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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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永厝地字

  立永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园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榖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三面言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地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永远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卷二 物权 第 750 页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榖,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 日。
                          代笔人 王清兰
                          为中人 □□□
                        在场知见人 王文后
                      立永厝地字人 王士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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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黄瑞辉、黄老辉、黄岳辉等,有承祖父明买邱君显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台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户假一五二番号。缘嘉庆年间被火焚烧,仅存地基一所,兹后进左壁一片。于嘉庆十三年,辉祖父同陈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约字,将该地基并壁一片,付陈家建筑店屋,每年陈家认纳黄家地基税银计二十六元。今般当土地调查申告,陈、黄二比纷争,经台南市街各区街长公同调停,均各悦从和解在案。兹辉等甘愿将该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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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与陈孟庚等为建筑,永远己业;而陈孟庚等每年认纳地税银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务逐年照约纳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据。
  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户 黄老辉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户 黄瑞辉
                 台南市试经口街四十九番户 黄岳辉
                  立会人 台南第一区街长 杨鹏搏
                      台南第二区街长 陈修五
                      台南第三区街长 张建功
                      台南第四区街长 黄鹭汀
                      台南第五区街长 郭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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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于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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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或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馀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内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钟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 日。
                          代笔  杨步青
                          在场见 林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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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显龙
                              杨双明
                              林开连
                              曾荣高
                              曾以开
                         立合约人 林睦淑
                              熊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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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旷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旷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旷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旷地之所,明系水之旷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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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 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 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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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杜卖店契字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坊、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地基名字陈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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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 日。
                          在场兄 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 陈国盛

卷二 物权 第 755 页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恳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 日。
                          为中人 黄结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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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总理 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 黎纪添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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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崙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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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郑秋水、郑德生,有过李在中旷地一所,址在东安下坊吕祖庙边,东至陈家厝后,西至美家厝后,南、北俱至路旁。自起盖瓦厝一座、一厅、四房,又边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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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连灶下一间,并大厅水井在内,年带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房间二间、灶下一间、及大厅一半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廖伴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值价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带纳地租、地税以及篱笆倒坏一切诸项,而水等均自行完纳修理,不干银主之事。其大厅并埕及水井应行公用。限至三年全为满,听水等备足银元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居住,或另转典他人,均听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挡。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地起盖,与长房以及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 日。
                          知见 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 郑德生
                              郑秋水
                          为中人 翁克明
                          代书人 郑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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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崙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馀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 日。
                          代笔人 郑王龙
                          为中人 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 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 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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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典 权
   第一 谕 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照得恒邑田园应收丈费,迭经各大宪勒限六月内具报完竣,业经本县设局征收,出示晓谕在案。现查各业户缴费领单者尚属廖廖,凡尔民番食毛践土,当知感戴皇仁,赶速依限完缴。况按则收费,各有定章,并于丈单内载明田园等则、坐址、户名、粮额,一经领单执凭,既杜他人争佔之端,永为子孙世守之业。惟田园或经典卖他人,此项丈单应由典买主承领,准于丈单内批明,将来原主取赎时,找还典主丈费。如田园丘亩与原丈不符,及户名舛错者,准各业户赴局核对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单为他人承领者,该业户既无丈单执凭,即无管业之责,不得藉词混争。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閤邑绅耆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田亩既经丈量,必须请领丈单,方能永远管业。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前指,赶紧报完,切勿观望挨延,稍有违抗;若再任意迟逾,即将未领丈单各田园查明,照例充公,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贻后悔,切切,特示。
  一、示谕各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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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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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呈及批

  具状词鼻仔头庄民人赵随、赵嘪、赵来贵、赵明成等,为恃势抗赎,佔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窃贵等有遗下租田五埒,计二十一丘,坐落龙潭山仔下,东至车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为界。于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与加冬湖庄尤开元,领回价银一百零五元,立契为执。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丘,北片一埒九丘,被元佔开耕。贵向较论,始则答以每年供榖十石,继自同治十三年耕起,应完租谷百有馀石,颗粒不付,屡催延宕。贵常备银向赎,元又不与。本年春莳,贵欲邀叔侄前来挡耕,元知理亏,投经城内总理江顺兴、耆老陈阿三,措辨不清。际此升平世界,富户之家犹尚时恃势横行,贫者受欺,何安谋食?势得沥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爷秦镜高悬,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开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赎;一面严追租榖,如数偿清。俾富恶知儆,穷民有赖,沾恩上告。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尤开元开埔作田,而不纳租,因有不合。但典业已历数十年,何以早不向赎?究竟有无绝卖?其中是何情节?非讯不明,候传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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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
  光绪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恒春县正堂何,为饬传讯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据鼻仔头庄民人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等禀称:窃贵等有遗下祖田五埒,典与加冬湖尤开元,贵备银向赎,尤开元抗不依赎,呈请追究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该役立传被告尤开元、原告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各正身,剋日禀带赴县,以凭讯断。去后毋延,切切,须票。
  一、标差:蒋发
  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何行
  名单;差蒋发
   计开:
  原告:赵随、赵来贵、赵明成。
  被告:尤青莲、尤文和。

  此案契据系道光二十八、九两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赎,断无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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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时田价贱,此刻田价贵,故翻控,冀增价耳!本应照契判断,姑念贫民无知,著总理江顺与在外调处,稍为加增数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断归尤姓,与赵姓无干,其无后悔,切切,此谕。
  闰四月初四日。
  具告状民妇陈赵氏,为藐孤绝续,乞恩俯怜,究断追还事。痛氏生亲龙峦庄赵保元生二男:长赵亮,次赵言,俱早世。各遗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来,年皆幼。元在时,承先人有田一所,现值银四百馀元,坐落龙潭山仔下,于道光甲午年典与房亲赵协兄弟,现赵随即其后裔。时典过协契银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随将此田转典加冬湖庄尤魁元价银一百零五元。因家门孤苦,不能早赎,本年正月才备契银向随手赎,随向魁元手赎,被依兜抗,现告诉在案。随状词称是依公田,又邀赵来贵、赵明成异房之人以为帮讼,而转典遂不言明,实藐才等孤寡,欲绝续侥吞。本年三月间,氏与他计较,逞凶欲毁。似此凶恶,先则劝氏出银费用,继则混佔鲸吞,势亟沥情,哀乞青天大老爷台前俯怜察夺,究办追还,儆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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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查民间典业,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归典主管业承粮,岂有数十年未赎之典产耶!此案本应断令尤家凭契管业,本县姑念赵随贫民无知,从宽著令总理调处。该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预涉讼,特斥。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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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黄昭因,先年自己遗下屋宇一横四间,座落土名㳽浓下庄仔,东至宋家亲屋檐为界,西至刘家亲屋墙为界,南至栅门为界,北至宋家园为界,四处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托中引就说以刘仁兄承典,当日凭中言定价银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赁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赁满之日,价到屋还。当日凭中三面银、契两交明白。自典之后,任徒承典人长管,出典人不得异言阻挡;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出典屋契字一纸,又带有邱家老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实领到价银二十五元,又带邱君仕老契银二元;倘有邱家并黄家亲来赎之日,此二元银俱要备还,所批是实,批明。
  又批明:一赁五年,限满之日,价到屋还。又中金花押共银一元,赎屋之日,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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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交于刘仁收领,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 日。
                         说合中人 黄添桂
                           代笔 黄应宝
                           在场 宋水生
                              刘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 黄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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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连园三段,址在三部庄中州界内。其水头第一段,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园为界,北至王贵田园。又第二段田园,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连生田,南至王日炉田园,北至王连生田园。第三段水田,东至王朝枝田,西至王连生田,南至小沟,北至大港各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阄书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三段田园尽行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番收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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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纳银无利,田无租,逐年任从典主佃耕作,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其田园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赎回田园之日,当于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为准,至冬节备足银元,如数送还典主,赎回原田,各不得刁难。保此田园系番承父遗下之业,与别房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起耕典田园字一纸,并带火盛收执丈单二纸,王章收执丈单一纸,垦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番字内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炤,行。
  一、批明:番愿甲水车一张,付典主应用,炤行。
  光绪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蔡和
                          为中人 陈翰元
                         知见胞叔 王贵
                         在场母亲 王陈氏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 王老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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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耕带借银字

  立耕带借银字人刘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坐落土名搭寮坑庄军工岭脚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七分半正,仔、杂物、竹木、茅厝一座,东至陈家崙头分水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又带过坑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一钱正,东至坑沟为界,西至赵家崙头分水为界,南至石家小坑为界,北至游家崙头分水为界。两段界址明白。攀桂向与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与简隆德,三面言定,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无租,银项无利。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与银主无干,系山主一力抵挡。现耕银主备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亲收足讫;其山田二段,并子、杂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现耕银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为满,到期银交还现耕银主,阄书字纸交还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耕借字一纸,阄书二纸,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阄书书单破纸三张,为照。
  再批明:字内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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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简以能
                          为中人 简进心
                          在场人 刘清琪
                          知见人 刘新兴
                      立耕借银字人 刘攀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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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有承祖父遗下山埔园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顶,土名树林口庄,四至界址在大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埔园面踏一段,东至王家园为界,西至渊自己园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坑墘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凭中引向苏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将园税抵利;其园遂即踏明交付银主前来栽种。又另店税银五元,面对每年付银主收入抵利。其园限二十年为满,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满之日,渊须备足字内佛银赎回埔园,银主遂将埔园及茶头连茶丛交还山主,各不得异言;倘至期若无银交清,仍照字内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带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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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当日渊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完照。
  再批明:银主每年纳山租银二钱,交付业主完纳,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税人起店者,其税银对半均分,照。
  光绪十年十月 日。
                          代笔人 钱光辉
                          为中人 李大魁
                          在场母 蔡氏
                         知见堂兄 德水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 陈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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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典契字

  立典契人宁南坊居住吴禄,有私置得枰仔脚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头十二街,东、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吴家店边,四至明白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过陈修番剑圆银十三个,牌下换钱匮将银利抵纳税银三钱六分。今因乏银别创,又对伊胞兄陈才良再收过番剑圆银七个,凑共番银二十个。其银、契即日同中交过位所,付修生理开张。限至三年终,被契内银完足送还,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难。此地并无与兄弟他人来历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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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碍;如有此情,禄自抵挡,不干修之事。如恐后来别有篡端,先除陈修等不在此开张外,而后付他人,或修欲回内地,将契同中交还,即日取出契内银额,亦不敢刁难。该议两便,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存炤。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银一两,后若取出坐还,再炤。
  立批契人吴门李氏,恳出前原契入过番银十三个,言约每年议的税银四大元,系至年终清收,不敢冒取;如后备契面银完,依旧前税收讨。此系两愿,各无异端,再炤。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 李氏
                          代书儿 伯圭
  前在压地圆银二元。
  另借用圆银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作中人、知见人 丁荣祖
                        立给典契人 吴禄
                          代书人 吴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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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布屿堡崩沟寮庄钟启战,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园二项,丘数不计,又并带厝地、竹木一应在内,土名坐落在崙背庄北势,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上节廖泰山田下节至圳沟为界,又至观音会竹头鱼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观音会田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釐二丝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纳张业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银别创使用,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园出典,先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崙背庄廖天筲、天桁同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出得时值典价银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两正。即日立契,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园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利纳课租,不敢阻挡。保此田园厝地明系启战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启战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满,准得启备齐足银取赎,两不得刁难。此是两比甘愿,各无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根契、典契、阄书、水契一十四纸,共十五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亲收典面内银六十大元完足,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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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此园言约得银主插竹围起厝安居,若是赎回,照税银列行,炤,行。
  光绪四年正月 日。
                          代笔人 际春
                              钟意
                          为中人 廖重醉
                          在见人 钟孟意
                       立转典契字人 钟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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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沟仔底陈戆,有承父明买陈家番芝寮太平街旂尾巷南第五间店地基一座,前后二落,中带深井庭,前带亭基,直透坐东向西,东至柳家厝后水沟,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基业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价纹银一百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开市收税。限至十年为满,听戆备足契面银元取赎。至于重新起盖店屋,一应费用银元,三面公议,取赎之日,按作六折照数坐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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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主亦不得刁难藉端滋事。保此基业果系戆承父之额,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倩,戆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纹银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丰九年八月 日。
                          为中人 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 丁氏
                        立典契字人 陈戆
                          代书人 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 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 陈西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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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人 白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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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燬,仅存地基砖石而已,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妈受等银二百大元,愿将此店一座三进遗存地基、砖石、土角、井砖等物,托中相议,付与妈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税他人。受约至五年丰满,听三等备银取赎,受不得刁难。至受起盖杉料、砖瓦计算若干?三取赎之时,应备足还受收取,三不得恃强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遗下物业,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同中立典字一纸,连上手司单印契七纸,共八纸,送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十二年二月 日。
                        合立典契人 郑海老
                              郑宏三
                              郑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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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坚生
                          为中人 许时澄
                          代书人 陈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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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之二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埤头中街郑妈寿,有承父阄分应得明典过郑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东至许家店,西至许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租银二钱,经于十二年税与黄开北起盖店屋,每年收纳地基租银十二元。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转典,先尽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许振源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面银五十元。限至十年丰满,任徒转典主备足契面银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备足前契面银向取者,不在年限,亦听赎回。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地基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保此地基系寿承父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自无反悔,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司单契共八纸,又合同字一纸,收地租租字一纸,共十一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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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十元完足,再炤。
  嘉庆十九年十月 日。
  契内注司单印共合四字,再炤。
                          为中人 秦君送
                        立转典契人 郑妈寿
                          知见人 曾永成
                          代书人 曾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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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妇乃怡郎、乃金凉等,有承祖父开垦宅地一所,年带番租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在过港庄,内带竹木、子、杂物在内,东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园,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宅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汉人郑国真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佛头银十大元四钱。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言约宅内若有栽插槟榔,上吐者每丛贴工资银一钱;未吐者贴银五分;荖叶每千枝篱坐银三员。限至十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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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旧仍付银主收成抵利,业主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赎回郑阵典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元四钱完足,再炤。
  咸丰五年四月 日。
                         知见人 男 天赐
                        立典契字人 乃怡郎
                              乃金凉
                          为中人 刘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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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妇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开垦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过港,竹木、子在内,年带纳番租钱一百文。其竹二年新交加。东至现耕郑家宅,西至郑家园,南至路,北至长枝竹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郑石老出头,三面言议添典佛银五元四钱,并借字母利银二十二元,前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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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银十元四钱,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仍归银主栽种收成,掌管抵利。栽槟榔:上吐者每丛贴工资一钱;未吐者每丛贴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贴工资银三元。限至十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坐工资理明,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典主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添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存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添典银、借字银、前典银,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 日。
                          知见人 乃凉
                          为中人 刘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 乃金
                              乃日
                          代书人 李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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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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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来兴等,有承祖父明买得金协福,即胡协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杂份寮庄,土名石灼坑等处,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钱粮、水源等项,俱各在大契内明白。父叔分管应得份下,亦各声明在阄分约内清楚。至于兄弟再分,亦各立约有据。经垦成水田,开筑埤圳,栽种杂物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石灼坑再分应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业等项,各托中送就与黄金杨官起耕,典借出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立即将应得阄分内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黄金杨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银项面约,不拘年限,若要赎回,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为凭;馀备足,冬至前清楚,银字两还,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再育,同侄来兴、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额,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借银字一纸,并缴各人阄书合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借字内佛面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炤,行。
  一、批明:内有所借银项,再育系借过银四十四元,来兴系借银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银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阄书为凭,任从各人清还明白,须各认阄书合约赎回,各不得拖累,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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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大租应得三份,配纳三斗,并带银粮配胡金益,大契内均分,再炤,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刘奇伟
                        为中人宗弟 青岩
                        知见人堂兄 金鳌
                    同立起耕典借银字人 胡再育
                            侄 有用
                              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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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典契字

  立典契人台中县光山保三姓寮庄吴量,有承祖父沙园一丘,坐落土名本庄顶车路南,东至小路,西至蓝投,南至吴陈园,北至吴陈园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吴珍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典出佛银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踏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挡,后日子孙亦不敢言赎。保此园系是吴量承祖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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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缺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吴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月 日。
                          作中人 吴云
                          知见人 吴滔
                        立典契字人 吴量
                       代笔人 吴量(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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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典过许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一间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八十元,月可得税钱一千六百文,除完该坊陈国清名下地租一间外,馀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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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钱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五纸,合共六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 黄应清
                          书字人 谢组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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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陈鸿,有代同乡朱琴川病故埋葬后遗剩现银一百大元。在台并无亲戚奉祀神主,所以将此款代买县前右畔瓦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其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鸿欲回故乡,前代朱琴川明买之物业,转典与积善堂,收回契面银一百大元。明约朱琴川神主配入积善堂祠内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挂念也。其银即日收讫;其屋交积善堂管业。保此屋果系鸿代琴川明买之物业,并无来历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鸿自当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七二番银一百大元,再炤。
  咸丰九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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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李五
                        立代典字人 陈鸿
                         代书人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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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台属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园四段,坐落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此内秧田一段,受种二分五釐;又田一段,受种二分五釐;又园一段,受种三分,土名涂库社后;又田一段二丘,受种二分五釐,土名过埤仔陈宅厝:以上共田园四段,计受种一甲零五釐,各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为据。年带纳吴吉户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饷银二两零二分三釐二毫正。今因乏银清还债缺,愿将以上田园出典,先问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石太封芝圃出头承典,同中面议著时典价佛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收讫;田园随即照额对佃,付银主掌管,任听起耕换佃耕种,收租纳课。限十年为满,听吉备足典价银元取赎;至期无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业果吉自置之额,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借别人财物,及挂缺供饷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宗五纸,送执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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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炤。
  咸丰十七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李实
                        立典契字人 吴吉
                        知见人 妻 郑氏
                            男 老狮
                          代书人 方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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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郡城大西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今当台郡培元总局领得学道宪大人发下育婴生息经费项下,六八重番银一千四百元,合库平九百五十二两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纳六八重息银一元,统计全年应纳息银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领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纳,每季应纳息银四十二元,并遵缴后开田园店屋各契共四宗,计一十七纸,契价银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为满,将原借银两缴还,赎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银状是实。
  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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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买椰树脚庄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纸,价银一千八百元。
  一、承买外新街许如兰店屋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五百二十元。
  一、承买涂库社洋吴吉田丘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一百二十元。
  一、承买柳仔林等处陈明田丘一宗,共契二纸,价银二百大元。
  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领借银状郡城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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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卫社郑腾,有承买叶铨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厅一间,并前后墙围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钱别置,托中引就将瓦厝典与张宅上,取出铜钱八十千文。钱即日同中收讫;厝即付钱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终,备钱取赎;年满不取赎,其厝永为钱主物业,后来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厝系腾明买之业,与堂亲叔兄弟侄不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挡,不干钱主之事。倘被风雨损坏,听钱主先出钱修理,登记在数,取赎之日,照数清明,不敢少欠。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明买上手契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钱八十千文足,再照。
卷二 物权 第 785 页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约:此契留存与母亲丧费之资,不许私自典借他人财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数,此约。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 日。
                          作中人 鲁照
                        自立典契人 郑腾
                         知见人男 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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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溢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丘,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丘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
卷二 物权 第 786 页
上手交加不明来历、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阄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元,并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 荣安
                           族亲 贤榜
卷二 物权 第 787 页
                         在场见人 赖庚
                        代笔人堂兄 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佐元
                              江观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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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庄商条,有明买过卢应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块厝前车路外田洋,东至蔡、胡二家田,西至卢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车路,丘数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丘,东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车路,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年纳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典,先尽问房亲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著下时价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限至十年为满,备齐契内银取赎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条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条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卷二 物权 第 788 页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 日。
                          为中人 林正
                      代笔同收银人男 鉴生
                        立典契字人 商条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条又有要事乏银费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来银一十大元,即日交讫。三面明约:自此找洗尽根杜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议找赎,该田听从银主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再批明杜卖尽根契字,永远存炤,行。
  再批明:契后杜卖字人商条。
                          知见男 鉴生
                       为中并代书人 朱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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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函

  径复者:本月初八日,准贵领事函开,以准台湾总督府后藤民政长官函称:光绪三年间,前福建抚院丁巡视台湾时,奏准无论典契中有无取赎字样,凡出典三十年后,均不得取赎等因一案,请饬检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湾旧惯调查册得以完全等因。
卷二 物权 第 789 页
准此,当即饬承细心查检去后,兹据覆称:连日查检旧案,因此件系台湾公事,闽省现无存档,莫从抄送。用特函复贵领事,请烦查照是荷!耑此顺颂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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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典契字

  立典契人陈登高,有阄分承父明买过陈朝泽瓦店一间,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乏银别置,将此店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光霞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估值时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明约:此三年以内如有损坏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损坏修理者,银主、典主对半均分。约限至三年为满,听典主备银照数取赎;倘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恐风水不虞,听银主起盖收税,不敢阻挡。若取赎之日,照起盖之数清还,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阄分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
卷二 物权 第 790 页
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炤。
  再批明:嘉庆十五年以前应纳地租,典主自理,与银主无干,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带水井一口,批明,再炤。
  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 金受观
                         立典契人 陈登高
                         知见胞兄 陈登瀛
                          代书人 林三

卷二 物权 第 790 页

   第二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著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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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锦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十七纸,总共二十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该店税言议每月向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听银主向各该店自收,锦俱不敢异言阻挡,理合批明。
  一、批明:锦安生理如系闭歇,愿将安店屋随时搬空,听典主别税他人。并将上横街及北势街二店,听典主自向取税,概不敢藉言刁难,理合批明。
  又再缴司单印契一纸,连上总共二十九纸。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陈庆
                              吴世
                         立典契人 锦安号
                        知见人当事 黄献论
                          代书人 陈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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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台属保西下里大人庙大学社陈杰、陈明、陈华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阄分应得田一所,种一甲四分,大小丘数不计,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东至山顶分水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种六分,大小丘段不等,坐落土名钩钓沟墘,东至沟流水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沟墘,四至明白为界。又带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纳坡长粟二斗,年共带纳保西下里陈克绍户名供榖十石正,其丁银照配。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郡城大西门外顶南河街石荣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著时典价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田即踏明四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课,或原佃,或起耕,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四年为满,听田主备足契价银元取赎;至期如无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其所带正供,从道光二十五年起,带付银主完纳;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应完清,与银主无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应得之业,与亲堂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挂缺供课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乱被失,日后子孙寻出,不得藉此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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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牛屎潭田一所,内葬明等仙父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又葬仙母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此两穴风水,原拟要迁。若迁移之日,所伸墓阴当归银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应声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来典价佛银二百元,每元厦驼重七钱六分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刘朝
                             石侯
                      同立典契字人 陈杰
                             陈明
                             陈华
                       知见人 堂侄 知
                       书契人 明(自笔)

卷二 物权 第 793 页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同侄妈引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月字号阄分物业,座落土名金包里庄万里加投田一段,在水头,东至月字田为界,西至番仔田头为界,并带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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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直透山后中坑崙顶分水为界,南至月字沟漕田为界,北至水沟界。又拨旧厝边田一小段,东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为界,南至田寮为界,北至山水分为界,并拨北畔番仔田头节一小段,带山在内。又带麻里阿突坑头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大租番口粮粟在内,兹小租粟七十五石,带碛地银五十元正。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应份物业出典起耕,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九百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地等物业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与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粮照例抽的,系典主完纳,不干闰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年,宜于九月间先送回居观定银,其馀的冬至前备足佛银清还,赎回原契;如无银清还,依旧听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业系闰承父应份阄分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闰与引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尽起耕典字一纸,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典价字内佛银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永佃字一纸,系三房收执,典与李阳观;若要用,务宜取出,不得刁难,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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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总垦一纸及番卖契二纸,共三纸,系长房孙允藏收执,出典缴带林居官收执;要用之日,务宜取出,不得刁难,又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恒闰
                          为中人 郑用
                      在场见人三房兄 成宗
                      在场见人大房孙 允臧
                       在场知见母亲 胡氏
                      立尽起耕典契人 赵恒闰
                            侄 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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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范国定,有自己明买过凝南坊三界坛街林勇记瓦店一座二进,坐南朝北,东至许家宅,西至巷,南至后旷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因前年乏银生理,将此店屋,于光绪七年八月间,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红契一纸,接造全宗,典过本街蔡猪哥佛银二百元。后因生理不就,将所匿林永记红契一纸,再造全宗,典过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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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佛银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国生理倒罢事经发现,二比较掌此店。当时二比投明地保,并公人劝英记再备出银一百二十五元,与国赎回蔡猪哥之契,归英记掌管;而国将此店卖杜绝与英记时价六八佛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馀尚欠银五十元,国再立借单与英记收执。其银同公中人即日收讫;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门窗、户扇、砖石、地基诸物一概齐备,并缴先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一齐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国自买林勇记之物业,与别派房亲人等无干,亦再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来历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诸事,国自出首抵挡,与银主无干。此系经公人所处,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找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印白契四纸,连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合共九纸,俱皆付执为炤。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见收过契字内六八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炤。
  光绪九年四月 日。
                        为中人地保 徐品
                          知见人 范雨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 范国定
                           公人 徐品
                          代书人 余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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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课、柳、松等,有承父遗下股份十五股,应得一大股,开垦公田二段,过坑二丘,厝角一丘,共三丘,坐贯南枋寮庄,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载在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田典出于人,先问房亲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叶坪观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约时值典价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足讫,愿将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保此田业系是课兄弟应得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此情,系课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言订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满之日,应备足字内银赎还;如过限无银赎回,依旧照字内耕管行用。此系凭中甘愿,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典契字内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庄十五股份阄分约字多载别段,难以分缴,课兄弟承父开垦公田抽出,典与银主叶坪起耕掌管为业,不得异言,存照。
  再批明:历年配番租榖三升正,声明,照。
  光绪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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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赵进兴
                           中人 高士富
                       同立典契字人 高松
                              高柳
                              高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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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二所,分为三段,并带竹围、瓦屋、稻埕等项,址在北势湖庄。第一段田四丘,毗连一处,东至牛路为界,西至游家田为界,南至官田并游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第二段田,东至游家并简家及官田为界,西至王家田并店仔坡及高家田为界,南至简家、高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并许家、游家田为界,内带私坡一口。第三段田,东至周家田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为界,南至店仔坡及及陈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竹围、瓦屋、茅屋、稻埕、菜园等项共一所,东至公坡并周家坡为界,西至周家稻埕为界,南至小圳为界,北至消沟为界。以上水田、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各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为界,年配纳何业户大租谷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应纳番口粮谷一石一斗,原带坑水、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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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并私坡一口,遗下与奎等兄弟掌管收租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奎等兄弟商议,情愿将以上水田三段,并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带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项尽行出典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暨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议照值典价番银七百元。其银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亲收足讫;其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项,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尽付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输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三年为届: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听奎等兄弟备足原典价银七百元赎回田业契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将水田、竹围、瓦屋、茅屋各等项,照旧付银主掌管收租,不敢异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带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阄分应得遗下物业,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又无拖欠大租榖、口粮谷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愿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现银明典,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上手四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内番银七百元足讫,再照。
  批明:奎等父阄分应得遗下之水田,当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买田业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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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现胞伯阄分之水田,杜卖与苏春喜掌管,契亦缴付苏春喜执据;若要用之日,苏春喜应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堂弟 曾夏莲
                          代笔人 许国
                          为中人 林基
                         立典契人 曾奎
                              曾远
                              曾华
                              曾聪
                              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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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户安然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北势山脚,土名又号番田。其首段水田现管界址在东西畔,东至第三房安然田头竖岸,上透横路,下透坡为界,西至鸭母岭脚圳顶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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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南至马路坡为界,北至山脚吴家田,透屈尺丘,直透东畔田岸埋石曲上横路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东畔横路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头竖岸透落坡头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横岸埋石为界,北至横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历年配纳六成实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带钱粮正耗银三两正。又带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应得四十二分,照旧圳路由田长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带牛路,照旧所行。又带破茅屋一座五。又带私坡一口。兹因乏项别创,爰是叔侄相议,愿将份下分管水田与人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传身上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一千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亲收足讫;立即将份下分管水田等项,照四至内界址,点交银主杜世传前去田掌管,收租纳课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届期之日,订是年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为凭领项,候至冬节前备出字内银还清,赎回原契券,不得刁难。保此水田等项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应得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往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杜家之事。此系仁义相依,二比甘愿悦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典水田契一纸,又缴分管阄书二纸,又缴买番武律白契一纸,又带公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其永远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内亲收过字内典价佛面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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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项抵还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传身上借出佛面银一百大元正。此条言约逐年贴纳利息加一五行,若异日取赎,连字内典价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齐还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内有带旧田寮一座五,批明,再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 日。
                        代笔人堂侄 汝霖
                       公亲并为中人 何庆照
                         在场见人 何真传
                              何光辉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 何石成
                              何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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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执 照

     业户执照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即补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给照事。照得民间典卖田房,例应依限投税,截给司颁契尾,付业户执凭;违则罚半充公,仍应补完税银,久经遵行在案。查本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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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藩宪颁发契单,填用已完,先经备文批胥请领,重洋阻滞,尚未奉到;而税银有关帑项,例定按季报解充饷,难容停徵,应照向办成案,权用本县印照,一面详明道府宪立案,并出示谕遵去后。兹据业户刘誇将典过黄璜田契券一纸,并备税银投税前来,除将税银暂行存库外,合先给照付执。为此,照给业户刘誇即便遵照执凭,俟续领司单发到,将所领印契缴房照旧仍号填税粘连契尾,换给收执管业,再将所给印照掣同察销,毋违,须照。
        计开:
       一、业户刘誇于同治二年典过黄璜田一所,受种三分,坐落保西里,东至刘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契价银六十六两,该税银一两九钱八分,现给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号印照执凭。
       右给业户刘誇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给 限换日销
      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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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经自己手创造有瓦屋三间,并带后堂菜地一园,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园竹为界,左与井为界,右与增栳巷仔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带瓦屋对门邱金波屋后菜地一园。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宗兄李达伦引就于本新街谢兴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二百大元正。当即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重复典当。窃此瓦屋系经自己创造之业,并无包典他人物业,不干至亲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后,即交与谢兴郎经管为业。兹瓦屋、菜地,日后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方准赎回,至外人缴赎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瓦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瓦屋、菜地价银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赎回之日,银到契还;倘有亲戚兄弟叔侄人等缴赎,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价以外,仍欠源兴店账银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银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损破要修整,用费出典人先行垫出,赎回之日,一足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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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批。
  又批明:中金笔资花押银七大元五角正,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日后店中来去货物、钱银,但货物不得算利,若支钱银,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并菜地限五年赎回;若五年以后年限过期之日,不准赎回,立批。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岁)三月十三日。
                         说合中人 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 陈钦
                        依口代笔人 李天生
                          在见人 袁阿九
                              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 李珍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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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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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炤。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炤。
  光绪五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颜城老
                          知见母 陆氏
                        立典厝字人 卓红蟳
                          代书人 自笔
                          知见弟 卓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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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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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炤。
  光绪七年四月 日。
                          知见人 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 李灿哥
                          为中人 周坤老
                          代书人 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若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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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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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炤。
  光绪七年六月 日。
                          为中人 王乌定
                          代书人 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 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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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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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他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 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 吴允
                          知见人 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 吴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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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人 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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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风雨损坏修理银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银主对半均分。至于水火不虞,如银主先出银起盖,取赎之日,典主照数承坐起盖银两并契面银备足清还,取赎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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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转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炤。
  道光十一年九月 日。
                          知见人 曾氏
                       同立转典契人 张国
                              张国楷
                              张国榜
                              张国标
                              张国梅
                          为中人 林姜
                              董瑞
                              陈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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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计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丘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丛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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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四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 陈宙观
                           中人 陈江胡
                      同立转典契字人 陈切观
                              陈约观
                              陈宙观
                          代笔人 黄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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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琼仔埔墘,大租底张春代十馀石,从中抽出连车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实,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原佃陈乞食出首承典,时值价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后子孙皆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听荖备齐转典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仍依旧银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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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亲交收过转典契字内佛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典耕字内涂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炤,行。
  再批明:县谕带在别业,不得缴连,又再炤,行。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陈海
                        立典契字人 王荖
                          代笔人 王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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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人看西街致祥号,缘祥有承典过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间,毗连中三大进,各带过水两廊;后一小进,年纳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间,坐落外新街;东至许家私栋,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后至通巷,四至明白为界。今欲将银别创,先问原业主不取赎,外将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计五进,内带两廊、门枋、户扇、浮沈、砖石齐备,托中引就转典与石荣盛号,议依照上手原典契价佛银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银一百元,言约每月贴利佛银二元行。其典价并另借共佛银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讫;而店屋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税他人,各听其便。限不拘年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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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要取赎,当听祥备足契面银并借项母利清还,赎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赎,言约祥不得赎回转与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连上手契四纸,付执为炤。
  再批明:其上手书画印契一并在内,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典价佛银一千元完足,再炤。
  又同中收过上手批契后来借佛银一百元完足,又炤。
  再批明:其店面三间西边一间,承上手原典韩家银一百两,尚未赎回。如荣盛号要赎,当备银付原典主董家,向韩家赎回典契。祥要取赎之日,自当照数坐还,不敢滋事,批明,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为中人 冯汝正
                              石敏中
                        立转典契人 石致祥
                          代书人 吴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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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庄黄风离,有承父转典遗下竹围宅地一所,坐落杨厝庄北畔。其宅东至竹巷大路,西至黄家宅,北至杨家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纳业主吴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竹围宅地转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问到本堡芎蕉脚庄黄义理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出得时价典值佛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宅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纳课。保此宅地系风离承父转典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风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赎,付与郑家备足契面银取赎,与黄风离之子孙不得取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典契字内佛银一百大元正,库平七十两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六年六月 日。
                          代书人 李壶
                          为中人 黄朗
                          场见人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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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转典契字人 黄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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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人凤邑仁寿上里石螺潭庄沈彭、沈等、沈课,有承祖父阄分山得典过黄乐记课田二丘,明丈六分四釐六毫二丝正,完钱粮一两零三钱五釐,坐落土名在大埔洋,东至吴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吴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田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转典与崙仔项庄吴粽、苏追二人同出头承典,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纳粮。其田不限年,听原旧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自己不能取赎,不得刁难。各无银取赎,仍听银主依旧掌管,不敢阻挡,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阄分应得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丈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绪十七年桐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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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人 沈主
                       立转典契字人 沈彭
                              沈等
                              沈课
                          为中人 沈文
                              陈港
                          代书人 沈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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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同立洗找转典契字人长治二图里大湖庄林长庚、林长春等,有应份同承父叔明典过本街林就等园一丘,又田四丘,共五丘相连,受种一甲二分正,年带纳王维俊供榖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窝社北畔,土名有应公前,东至车路,西至叶、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为界。此业前于光绪元年三月间,出典本街叶阳汜来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园洗找尽典,先问叔兄弟侄亲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叶阳泛出首找典,三面言议再找典价一百一十大元,连前典价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讫;其田园仍照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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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租纳课,不敢阻挡。不拘年限,听上手林就等备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赎。保此业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过应份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甘愿,并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洗找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八纸,庚等前典契一纸,计共十纸,一并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见人收洗找转典契字内来六八足佛银一百一十大元,连前典价银一百五十大元,计合共来典价六八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上手取赎,自当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榖应归叶阳泛掌收。其租糖五百斤,应归上手掌收,并应纳供榖二石八斗正,亦归收糖之人完纳,与林庆汜即林长庚等无涉,须至批者,再炤,行。
  光绪七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妻 苏氏
                          为中人 陈焕章
                     同立洗找转典契人 林长庚
                              林长春
                           书(春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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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缴典契字

  立缴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崙仔庄,现时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阄分应份沙园一丘,土名坐落新庄仔胡东势。此园愿典过本邑本保瓦仔庄蔡世宗,东至宅园,西至吴宅园,南至胞侄恒九宅园,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叛产依例抽的。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无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邑本保瓦仔庄黄华观、黄祐观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出佛银「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踏界址分明,前付银主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保此园系是世宗有自置己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租课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园不限年,银主不敢向讨;园主要征讨者,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缴典契字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银「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连兄弟宗业不得时缴明分拆,批明永行,炤,行。
  大清光绪七年八月 日。
                          作中人 吴查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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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知见人堂侄 蔡莫恒
                       立缴典契字人 蔡世宗观
                          代笔人 蔡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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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缴典字

  立缴典字人嘉邑将军庄吴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爷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门屿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东西四至以及纳饷等项,俱各登载大典契明白。内系契面花边银七百四十大元,登载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吴奇都一分,吴河生一分,吴圭当一分,吴笏生半分,光猛应得半分,合共为四大分。光猛八分应一,出花边银九十五元,所收税银利息作八分均分。另处罾网作六分半,扣长年一分,散工一分,实四分半。内网椇等项本银花边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应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边银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银项,托中将此溪塭八分应一,虎罾四分半应一,典与林老爷边佛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还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网分,听与银主前去税佃,采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挡。中间并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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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再炤,行。
  其大契据等公同交吴圭当收执,再炤,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 日。
                          作中人 吴判生
                              吴吝生
                        立缴典契人 吴光猛
                          知见人 圭滋
                              圭鉊
                              圭钞
                              圭眺
                        代书人房侄 圭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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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曹待时、曹进宗,缘有承祖父遗下典过庄义水、庄石乞田园二处,典价佛银二千五百大员正,与长安、芦竹等阄分之业。其一处址在四围堡塭底庄,又一处址在头围堡三抱竹庄界内,其二处田园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载在新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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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字内注明,并配带圳水通流灌足。缘时与长安、芦竹字据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银并小租榖凭公亲立约簿注明,各人应得之额自收,其甲声地段尚未分拆,缘时应得之额典价佛银九百二十大员正。现时田园抛荒,其小租并无量收,又课租数年概未完纳,并前缺债项未得清还。今因乏银应用,时甘愿收减典价佛银,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罗奇英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该值依时典价佛银八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其田园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过转典主罗奇英前去掌管,任从转典主自备工本招佃开辟成业,收租纳租抵利,时不敢异言阻挡生端滋事。倘日后价增百倍,亦是转典主之鸿福,时不敢异言赎回之理。及至庄义水、庄石乞等欲赎回田园之日,备足原典价佛银,或足数,或减收,概归转典收贮,赎回字据,与时无干。保此业系时承祖父遗下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字据典借他人财物为碍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自出首抵挡,不干转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典字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时、宗亲收过起耕转典田园字内价银八百二十大员正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徐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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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曹发炉
                         知见母亲 沈氏
                         在场叔祖 曹烟煌
                    立起耕转典田园字人 曹待时
                              曹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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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立典字人叶勇,有承典过郑兰自盖瓦屋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银别创,托中将此瓦屋典与邹锦贤官居住,面议价银三十元。其银现已收讫;其厝随付锦贤官掌管,限至六年为满,听勇备银取赎。兹因年久厝渐稍漏,不能容身,于上年十月间择日兴工起盖后落一小间,瓦木料等项共银六元;又修理房间大壁,添瓦并工资等项共银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后、檐前、厝顶等项,共银三元;计共修理共银一十三元,取赎之日,自当明坐。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同治七年正月 日。
                          为中人 陈金乾
卷二 物权 第 825 页
                        立典契字人 叶勇官
                          代书人 曾阶

卷二 物权 第 825 页

   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有承典叶勇典过郑兰瓦屋一座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契银三十元。又贤于后落自盖瓦屋一小间,以作厨房,并修理屋盖墙壁一切,共用工料银十三元,此项原议取赎时坐明,契内声登为据。今贤因欲挈眷内渡,凭中将此厝屋转典与水鸡潭祠为公业,三面议定应将贤手内起盖修费并合原典契价共典过六八番银四十三元。其银经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鸡潭董事掌管。该屋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载明。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 日。
                          为中人 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 邹锦贤
                          代书人 邹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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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釐,带秧田一丘,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釐,带秧田一丘,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釐,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丘,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釐,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釐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炤。
  道光三十年八月 日。
                          为中人 王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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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妻 郭氏
                       立卖典契字人 方游
                          代书人 洪呈祥

卷二 物权 第 827 页

   第四五 转典契字

  亲立转典契字人吴元记,有族内立记承典陈家瓦店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缘于同治年间,向记借出银项,将店付记承管收税。今因五丛龙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众炉下欠用公店,愿将此店拨典,收来六八佛银七十大元,并记喜敬帝爷佛银十元,共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银员取赎;倘系上乎要取赎,银主不得以年限未满刁难。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对半均开。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员足,再炤。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纸,系是合敬堂众炉下遗置敬奉玄天上帝,承为公店,每年收税,圣寿开用之费。恐异日有无耻之徒将契胎借变卖,合应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变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无后嗣,理合批明,此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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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七年五月 日。
                          为中人 胡为善
                       亲立转典字人 吴元记
                           代书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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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过张国才等瓦店二间,毗连带楼二座,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年带王楼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带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西外黄丽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库秤佛银三百九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二间,带楼二座,上至厝盖、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砖石,并门窗、户扇俱全,一齐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赎滋事。该店上手张家系是典契,典畴契面佛银三百四十元,其今畴加典佛银五十元,共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项,畴系欲抵代张家修理之资,及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倘上手张家要取赎之日,照原典契面银及代修理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照账清理,一尽向与黄丽记取,与畴无干,畴亦不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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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畴承父明典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畴同胞侄虎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莫凭,合立转典缴卖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八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炤。
  同治四年九月 日。
                          为中人 黄矮
                         知见人母 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 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 阮虎
                        代书人 (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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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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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著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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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炤。
  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 郭辉山
                         知见祖母 陈氏
                        立典契字人 黄约记
                           代书 (自笔)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张国才,典与阮广记,即允畴,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缘二次回禄,起盖所用工等料费计共银一百四十七元,系广记代整出还,是以加典与先严,加银五十元,随立尽典契,载明阮家不能取赎。终来张家要赎此店,则将起盖银项扣起加典银五十元以外,照数坐还黄家,方能赎回。此店与阮家毫无干涉,诚恐远近年间,如果张家出赎,银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满,任意刁难,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应声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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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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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其田每年应完供谷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以应完供榖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缴典契面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旧欠租榖,归于银主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十三年八月 日。
                          代笔人 王万春
                          为中人 蔡世文
                              蔡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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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人 林文南
                           母亲 丁氏
                      立缴典课租字人 林鸿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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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同立缴典契字人燕雾堡秀水庄陈凉水父兄,承过该儿安庄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釐六丝七忽,坐落址在埔姜崙庄后,土名五埒北势,年载纳业主大租榖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头一丘,俱各东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内明白,并带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埔姜崙后庄陈沃观出首承缴典尽,三面言议时值价佛银八十大元,库平五十六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附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日后听其上手取赎,可向埔姜崙庄陈沃观取赎,与陈凉水无干;上手若无取赎,永远银主掌管,不敢阻挡。保此田系是凉水父兄明典,凉水均分,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凉水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缴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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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银八十大元,库平重五十六两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二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陈高升
                              林模洪
                      在场知见人胞侄 陈茂汀
                     立缴典尽根契字人 陈凉水
                          代笔人 陈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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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缴典契字

  立缴典契字人线西堡十五张犁庄许作仁、许作杰,有承祖父典过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块寮庄前天宝崙北,经丈明其界址,东至沟仔,西至李匏、柯妈竹,南至天宝崙,北至大消沟,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草税八角正。今因乏银别置,作仁、作杰妈孙相议,时愿将此田缴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与新港街蔡国芳官出首承缴,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八十大元,库秤五十六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管掌,收租抵利。仁、杰自此既缴之后,听银主与上手柯家子孙交接,不得言及贴赎,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杰承祖父明典物业,与他房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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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仁、杰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缴典契字一纸,并缴典上手契二纸,垦单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缴典契内银八十大元,库秤五十六两正,再炤,行。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周小七官
                         知见人姆 杨氏
                        立缴典字人 许作仁
                              许作杰
                          代笔人 许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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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叫、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釐一毛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丘共十一丘,年配纳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点,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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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契纸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足讫,照。
  光绪六年岁庚辰十一月 日。
                        为中人族亲 国梁
                              文德
                        在场人母亲 李氏
                          知见人 石头
                        代笔人堂兄 克统
                    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人 黄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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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旺
                              黄阿叫
                              黄阿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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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立转卖原典租业契人彰邑廪生杨名榜,缘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庄陈定东、陈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庄公业一宗,土名北埔,东西四至载明上手契内,年共带纳陈君陆、张黄兴、陈林源供榖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带饷一张,又带番银一百四十两,又配纳潭仔墘陈鸿奇供榖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约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陈定东、陈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饷各费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间,公议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陈得上股六份,定界画图,呈县存案,立约分执,照界管收,而供饷番租亦照匀配输纳。又陈桃生承伊祖陈刘氏八年轮植一年,嘉庆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陈桃生轮值,均经照约归其管收明白。该业典限已满,榜承父领借生息公项银两无可措缴,自行呈恳府宪将此项典业,并彰邑湖仔内庄业,请分别押赎召买,变抵父欠公项。因此项典业屡遭溪压,半属荒芜,非大用工本筑垦,不能成业,以致陈定东等日久不肯缴赎。兹榜愿照现值时价变卖,听银主前去大用工本筑垦;倘将来陈定东等要赎,务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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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原典价银七千二百元,向买主取赎,所得盈馀赎价归买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负买,凭中引就郡城吴昌记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三千七百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买出纹银缴抵父欠公项;其原典大租业及凡属典约内应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银主前去照上手契约掌管,备用工本垦复。所有截至嘉庆二十五年止佃欠及应纳供饷番租,并欠缴上下衙门公项,均系榜之事,与银主无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应纳供饷,概归银主收纳,及将来陈家典主取赎盈馀赎价,亦归银主抵作筑垦工本,榜不得过问。保此租业果系榜承父明典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当官愿照时价变抵父欠公项,二比各无反悔,除呈请府宪给发印照付吴昌记管业外,合立转卖典业契一纸,并缴上手契约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价佛面银三千七百大元足讫,再炤,行。
  道光元年九月 日。
                          知见母 林氏
                       立转典卖契人 杨名榜
                          为中人 陈太原
                              杨必亲

卷二 物权 第 839 页
                          代笔人 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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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立赎回园契字人小竹上里前庄苏敬,有承父苏嵎明典过山仔顶溪底简家园二丘,坐落土名在山仔顶溪底,受种三分五釐,年纳租银。其园东至简家园,西至简家园,南至苏家园,北至简家园,东西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与山仔顶庄简登福、简成出首赎回,契面六八佛银一十二大元。其银同中交讫明白;其园随踏付旧典主赎回原契。保此园系是敬承父明典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为碍,敬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园契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收过赎回契面银一十二大元正,再炤,行。
  光绪二年十月 日。
                          为中人 陈本
                      立赎回园契字人 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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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人 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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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人林来补,缘因咸丰年间,向林火炉之父林祖愿承典阄分瓦厝店连过水一座,址在西门内石坊脚,东至下后车路为界,西至林裁合壁为界,南至护厝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典价银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带契,照界踏交与来补掌管。兹林祖愿之子林火炉向来补取赎该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时难以会算照坐,经公亲议定贴银四十元,连典价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银备交补亲收足讫;立将该店厝照界踏明,交还林火炉掌管。惟林火炉之父林祖愿当日立有借字,并带上手买契,合共二纸,交来补收执,后因地方有事,迁移遗失,无从检还,异日不论来补族中之亲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废纸。倘有藉端觊觎,补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火炉之事。此乃两相体贴,恐口无凭,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一纸,付为永远存炤。
  批明:赎厝字内价银并相贴修理厝合共银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补亲收,实照。
  再批明:修理厝杂费工资一小簿,即日同中交还火炉收存,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亲代笔人 林智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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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亲人 陈国贤
                              陈昭德
                          在场人 林王氏
                          知见人 林智碰
                              林塔生
                   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人 林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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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许赎回字

  立许赎回字人凤山上里过埤仔庄简匏,承父简默明典过简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库埤脚洋,大小一丘,受种三分,年纳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带土库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阄书应得陇上田二丘,受种五釐,年纳真君宫租粟二斗,经清丈中则田二分八釐,年纳地租金、钱粮租。其田东至圳,西至圳,南至简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愿将此田向与同里同庄简知母之子简贞,备出赎回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其银匏收入;将田付还贞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并无拖欠旧租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字一纸,连丈单一纸,上手契二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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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收过赎回契面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炤,行。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知见人 陈氏
                       立赎回契字人 简匏
                       为中并代书人 简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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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胎 权
   第一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小西门外吴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块,配大八仙下棹一块,并带棹挂一块、竹筊椅八块,配几棹四块,暨刻花双胎眠床一张,厚皮大水矼一粒,带踏枋一块,又无花大床匮二张,又蛀破入平花顶下又共棹二块,又平面无花棹匮一块,又四角柴椅一块,又蛀坏无遮风半床匮一块,又面桶架一张,以及乌金字联一大幅等物件。今因先父前有向过檨仔林火王爷借出银项,现迫讨难堪,乏银还款,托中引就与郑朝卿为胎借出六八重银一十八大元,每月愿纳利息银四角五尖足。该物面约二年内不拘年月,听物主备足母利银交过银主,其各件物愿候银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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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异言。银随交过,而物遂欲搬回。又约:此各物限至二年,如无备足母利银取赎,愿与银主消灭,永不敢再言找赎。至于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损坏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一纸,付执为炤。
  一、再批明:踏枋一块,粗八仙棹一块,再炤。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一十八大元,再炤。
  批明:内涂去「仙」字一字,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七月 日。
                          为中人 李志记
                          为中人 邱美记
                      立胎借银单字人 吴佛
                           代书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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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人马公庙境业户许达记,今当钦宪大人台前,领借得育婴堂生息母银库平八百零一两七钱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银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应贴利息银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缴,每年应缴利息银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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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末。愿将自己买过邱自保荷包屿塭七股半,契面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纸,凤邑主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又明买过郑陈合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领借银状人许达记。
  一、该塭每年完凤邑钱粮一十二两零,声明为照。
  一、该塭址在凤邑文贤里,声明为照。
  一、该塭成业共一十二股,记应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馀一股半经上手邱姓向曾执胎银项,已将丈单出押,所以丈单不在本契内,声明为炤。
  一、该塭现弥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税银三百元,记十股半,应得税银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声明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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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福寿街陈栋记,有承祖父买过本街王印旷地契一纸,自己起盖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间,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项,托中向与戴德记借出六八银三十大元,三面言议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终,若是利息不能清楚,愿将此厝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三十大元,再照。
  光绪十六年闰二月 日。
                        为中保认人 吴灶
                        立胎借字人 陈栋记
                           代书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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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东安上坊府东巷吴登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凤邑承管湖仔内庄林屘米鹿份园一宗五纸,又将垦租契约告示一宗三纸,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银三百七十大元,言约每两银每月愿贴利息二分行。限六个月为满,备足母银、利银一齐清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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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少欠;如有少欠,愿将此业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还银额,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垦租契约告示二宗八纸,共九纸,付为炤。
  七月二十一日,吴登旺再借出母银二十大元,言约每两每月照贴利银二分行。
  道光七年闰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银字人 吴登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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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胎借约字

  立胎借约字人布屿堡崙背庄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水田一处,土名坐落在新竹围庄西北势,其甲数、丘、东西南北、水分,俱载上手契内分明。今因欲银别创,自情愿将此田出借为胎,托中问到本保新竹围庄李妈答身边借过镜银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应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银还字还,两不刁难。如若至期无还,愿将此田付原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完粮,以抵利息,永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并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特立胎借约字一纸,付执为炤。
  光绪十六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廖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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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廖春龙
                       立胎借约字人 廖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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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长治二图里后乡庄黄光英,有承祖父阄分应份下则田一所,抽出二丘,受种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后,年带纳户名薛寿供粟一石六斗,东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完课,托中引就向本庄蔡排老借出佛银三十二元,面约每元每月贴利息银二分四釐,限至年终月满,清还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纳课,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面银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 日。
                          为中人 黄能老
                              林颜
                        立胎借字人 黄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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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见人 男 三让
                               三友
                           代书 (自笔)
  此宗田上手契有带别业,不得缴连,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终收,照时价折还。
  再批:田主若有清还一半母利,听回田一半,重换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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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户余登贺,今因乏银费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纸,托中引就向与帽仔街马献河借出七三银十元,面议每月每元利息银二占。欲要取赎,当备母利银算明清还,赎回原契并借字。恐口无凭,合立借银字一纸,并厝契一宗计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来光银十元足,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为中人 郑倬其
                        立胎借字人 余登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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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写人(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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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借银单字

  立借银单字人廖连官、方德旺,今因乏银,托中引就借过尤吉记六八佛银二十大元,言约每月愿贴利息银六角正,愿将房中器具物件为胎,逐月清还,不敢短缺。其母银限至戊寅年二月清还;倘限满未还,听保认人与银主前来掌管房中器具物件。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借银单字一纸,送执为炤。
  光绪三年二月 日。
                        中人保认人 黄品官
                       立借银单字人 廖连官
                              方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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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天上圣母首事黄宗桂、曹丹旺、罗弼、赖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势湖口,东西四至界址登载上手典契内明白为界,并带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陈定官借出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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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写付与银主前去为胎。当日三面议定,其逐冬利粟当经风煽净,不得湿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愿将此田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备足母银赎回原契,各不得刁难。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并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银字一纸,并带上手典契字一纸,又带大垦契一纸,又大契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过借银字内佛面银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于典田契内所租项,不论年冬丰凶,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该得额五十五元,天上圣母该得额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罗云从
                          为中人 赖光远
                      同立胎借银字人 黄宗桂
                              赖映
                              曹丹旺
                              罗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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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郭源濂(即邱怡兴),有自己承买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庄南势角,东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银,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亲向郭源兴号借出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三面言约,每年早季应纳利榖二十五石,对佃付源兴号催车运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愿将此田听源兴号起耕,另招别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批明:即日亲收过佛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 日。
                         现耕认纳 郭书相
                           在场 周代
                           为中 郭妈生
                           代笔 郭蕉洞
                  立胎借银字人 郭源濂(即郭怡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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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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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猫罗万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赐暨阖社番众等。缘本社原管下茄荖庄等处大租计四百零二石二斗,因于道光三年间,赐与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众,同向吴昌记胎借来银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对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间,旋被社记张严并套出张章计图霸佔,多方煽惑,诸佃互相观望停纳,致银主无可收抵,叠禀县主拘追。嗣后幸蒙新理番宪荣任,始得断归银主吴昌记管收,赐等经告白各佃可證。今数年来,社众用度浩繁,不但无力可赎,而且缺乏经费,爰再托中向原银主吴昌记再尽胎借出八百大元,连前计共二千元,公同换立契字。其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大租仍听银主永远管收,日后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大租明系赐等本社原管之物业,又蒙道宪讯断在案,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赐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一纸,并佃册一本,告白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李梦熊
                          为中人 张国忠
                   立再尽胎借大租契字人 田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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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人 林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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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潘林氏水凉,同幼男振昌。兹氏有承夫遗下口粮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观兄弟等年纳无异。今因年终岁暮,乏欠粮食,无奈,向佃人蔡朝观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银六大元正。其银即日交过氏母子亲收足讫,言约全年共贴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将手内口粮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其母银不拘年限,若取赎口粮,约冬节前备齐母利清楚赎回。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口粮银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潘林氏母子亲收过借字内佛面银六元大正足讫,再炤,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银一元,以上计合共银七大元正。共贴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单付氏收回,立批,再炤,行。
  一、批明:光绪七年十二月间,再添借佛面银三大元正,以上计共借出母银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内口粮粟完纳,批炤,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林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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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场见人 林再来
                  立胎借银字金包里社番妇 林氏水凉
                            男 振昌

卷二 物权 第 854 页

   第一三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萧顺生,缘有承祖父阄分应得田园五段,址在头围堡外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内详明。今因生母故,丧费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字据出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于陈老红手内借出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生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利息银加二零行,计共利息银三十七元正。言约利息银一半,至六月冬预先交还;馀尚剩母利银,俟至冬至交还银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于保认人赔补足数,不得翻异。其银限借八个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满之日,务宜母利银备足交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立胎借银字一纸,又带新给丈单五纸,旧给销丈单一纸,阄书一纸,计共八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实,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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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三月 日。
                          代书人 王朝宗
                        为中保认人 吴达聪
                       在场知见人叔 翁维翰
                       立胎借银字人 萧顺生

卷二 物权 第 855 页

   第一四 胎借银契字

  立胎借银契字人陈庆隆,有承祖父遗下厝地基二处,址在本城内。旧地长七十四丈,阔四丈,东至圣王庙前戏台后,西至城墙,南至许妙园,北至李恺园。又换许妙一段,址在本城内仓之东畔,东至自店地基,西至仓地,南至陈传送,北至旧圳地各为界,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声分数,悉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出借为胎,当日托中引就向陈坤择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银每逐年议纳利息银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愿将此业任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保此业系庆承祖父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涉,其上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及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庆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据,合立胎借银契一纸,上手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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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印契一纸,并换许妙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炤,行。
  光绪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领司单三纸,内一分零九毛三丝一纸,仍交银主收执,馀二纸交还业主,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板桂
                          为中人 陈水丛
                      在场知见人堂叔 陈来
                       立胎借银字人 陈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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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何某,情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何某手内借来龙银一千大元正,愿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庄,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处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当即言定每元每年应贴早利榖五升,计全年共应贴早利榖五十石,每年六月对现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从银主将此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而业主不得异言。其银不拘年限,倘银主要用,须要一足备清,银还字还,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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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说。口恐无凭,立胎借字一纸,又带何某杜卖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银一千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五月 日。
                        在场知见人 何某
                          现佃人 何某
                       立胎借银字人 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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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胎生借银字

  立胎生借银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遗下置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庄,四至界址原契载明,经政府调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0、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银要用,愿将此七笔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号保存登记为胎,向得银主徐传奎手内借出龙银一百大圆,当面议定每圆每年愿贴早利榖七升,全年计利榖七石,每年即对现耕佃人量清,务要精燥,不敢湿冇抵塞,并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榖等情,任从银主立即起耕换佃,即将租谷以抵银利,福元不敢异言。其银本年为限,自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满之日,银还字还。此系二比允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胎生借银字一纸,又带一六一、一六九、一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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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笔保存登记簿一通,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福元亲实领收到字内龙银一百大圆正足讫,批照。
  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认现耕佃人 谢阿李
                          代笔男 徐洪长
                      立胎生借银字人 徐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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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大肚中堡沙辘街陈合吉号,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辘街店后。其田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契为胎,托中引就向与同堡竹林庄陈德和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五百员,库秤三百五十两正。言约银每年每员愿贴利息谷八升行,共的利息谷四十石正。至历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将租榖付银主对现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银限至历年十月中为满,听业主备齐银项,送还银主赎回文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之日无银可还,依旧照借字内所约行利,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号有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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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挂贷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合吉号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丈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字内佛面银五百圆,库秤三百五十两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光绪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银五十圆,库秤三十五两正完足,再炤,行。
  光绪二十年十月 日。
                          代笔人 陈如云
                          为中人 王东诲
                          场见人 陈福气
                       立胎借银字人 陈合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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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胎借银字

  亲立胎借银字人总爷街许开基,有自置向族兄太兴、太王、侄发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盖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进;其后半空地一所。东至自己草屋滴水外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吴家为界,北至家叔厝为界。今因乏银别置,托中引就与洗源号承典起盖房屋,三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圆,秤重七十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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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讫;其厝地界址任从起盖书馆,以厝地抵利。其银不拘年银,听基起赎,所有房屋照街例估价坐赎。保此物基自置物业,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口恐无凭,合立胎借字一纸,并缴员许太兴等司单粘印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内银一百大圆,平重七十两正足讫,再炤。
  光绪十年二月 日。
                          为中人 陈猛
                      亲立胎借银字人 许开基
                          亲笔人 启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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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东门庆缘堂,有自承买过杨妈锣新兴寮山园田一所,竹木、子在内,东西四至界址载在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山托中引就向与李秋令借出佛银二十五圆,库平一十七两五钱正。其山亦无租,其银亦无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赎之时,备足借字内佛银赎原契,不得刁难。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庆缘堂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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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内佛银二十五圆,库平一十七两五钱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七月 日。
                          为中人 吴立盛
                        立胎借字人 庆缘堂
                          代笔人 吴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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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胎借银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观,今因年终乏银欠用,托中萧天送官引就向与萧根官借出番银十大元,言约每月贴利息钱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约道光六年九月终,母利银一齐清还,恐口无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山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番银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 日。
                          代笔人 王光明
                          为中人 萧天送官
                        立借银字人 王海观

卷二 物权 第 861 页

   第二一 胎借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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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银字人彰邑内西门街黄传、黄钦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黄陈氏凤凉承买陈元、陈劳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宝潭洋,东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讨业,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叶财官出首承借佛银二百大员,库平重一百四十两。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三面议定,言约每员每年约贴利息榖一斗一升,全年计共该利息榖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对半完纳,不论岁之丰歉,经风扇净,不得湿冇。其年冬不顺,完纳利息不足,兼对二佃曾城、曾坑完纳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面限自光绪二十三年,至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后止,传备齐契字内原母银,赎回原契字,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接,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上手契券及罗家赎回借字七纸,合共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字内佛银二百大员,库平重一百十两完足,再炤。
  批明:丈单赎契时,罗家缴在线东局,未领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内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叶标
                          现佃人 曾城
                      在场知见人姑母 陈黄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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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银字人 黄传
                              黄钦
                          代笔人 陈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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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大西门街葛二爷娘,有承母亲黄氏明买过陈阿瓦、陈阿劳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宝潭湖,东西四至界址载在契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南门罗伍官借出母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时三面议定每年每元愿贴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两季对现佃林斌经风鼓扇净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凭银主起耕,另他佃。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诸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司单、丈单六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银二百大元,库秤一百四十两正足,再炤。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 日。
                          为中人 叶铁
                          代笔人 林资龙
                         现耕佃人 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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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胎借银字人 大西门街
                             葛二爷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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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马芝遴保三块厝前庄刘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份水田一段,丘数不等,耕种五分正,坐在本庄门口洋,东西四至登载上手司单印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银别置,将此田先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菜园庄黄春盛号胎借出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银每年约纳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该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应纳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纳,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将田听银主起耕招佃,别税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挡。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阄分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银字一纸,并缴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炤。
  另批明:司单印契存在胞叔达允,声明,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 日。
卷二 物权 第 865 页
                          代书人 吴必达
                          作中人 曾文得
                         知见胞兄 刘加专
                       立胎借银字人 刘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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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鹿港菜园黄螺、黄猪、黄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阄分得马芝保三块厝前庄刘加蕊兄弟等应分得水田一段,丘数不等,耕种五分正,坐在本庄门口洋,东西四至登载上手司单印契内明白,年配纳大租榖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债欠银项,乏力清还,母子兄弟相议,愿将此田为胎借,奉母命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粟仓后张吉来官胎借出佛银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立即对佃起耕,交付张吉来官招佃耕种,收租抵利,猪等不敢阻挡。历冬租谷多寡,此系银主造化,与猪等无干。保此田系猪等承父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银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猪等兄弟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听猪备足,赎回银字内原母,银主不得刁难。恐口无凭,同立胎借字一纸,并缴上手借字一纸,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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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胎借字内佛银一百大元,库平七十两足正,再炤。
  同治十年十一月 日。
                        立胎借字人 黄螺
                              黄猪
                              黄盛
                      在场知见人母亲 徐氏
                          为中人 黄番叔
                          代笔人 黄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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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胎借银字

  同立胎借银字人打猫保阿连庄王阿丛、王阿涂,有承先父明买过刘万城园一宗,址在本庄后车路口,东西四至俱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年带纳沈大有糖租银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银别创使用,自情愿将此园出借,先尽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双溪口庄詹登记借出六八银五十大元正,三面议定每百元周年愿贴利息银二十大元正。如周年若无母利银一足清还,自情愿将此园付与银主起耕掌管,出抵利,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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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课。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借出六八足佛银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炤。
  光绪十九年梅月 日。
                        为中保认人 王阿暖
                         为代笔人 郭叭币
                      同立胎借银字人 王阿丛
                              王阿涂

  一、批明:代出中金礼银八角正,赎契之日,自当送还银主,无利,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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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胎借银单字

  同立胎借银单字人张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买过田一宗,址在槟榔脚后洋,其东西四至俱载契内明白。因此业契前年向过江彭官胎借银项,兹因乏银取赎,托中向过竹围仔江肆成号借出六八佛银四十大元正,逐年愿贴利榖四石满,对现佃至期交纳清楚,不敢少欠。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六八佛银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绪十四年十二月 日。
卷二 物权 第 868 页
                          为中人 江矼
                              江海
                           四房 张庆
                           次房 张禄
                同立胎借银单字人长房玉成号 张文玉
                           三房 张玉全胜
                         代书契人 张篪自笔

卷二 物权 第 868 页

   第二七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兴隆里崎脚庄庄抱,有承祖父自己阄书应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带车埕石路在内。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与本庄王德观出头承借著下时价铜钱二十千,限至八年备钱取赎,不得刁难。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堀地山交借主执掌,收税纳灰户头堀税,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挡,不干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胎借字一纸,付执为炤。
卷二 物权 第 869 页
  即日同中收过借字内铜钱二十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九月 日。
                         知见人妻 方氏
                          为中人 蔡元
                        立胎借字人 庄抱
                        代书并中人 蔡元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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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网沙庄朱槌,有承祖父垦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网沙西洋,丈报宣化里三十四号六图一区中则田五亩八分三釐,东至水圳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为界,北至家朗田岸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亲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庄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时三面议订依时价借起银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约银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榖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榖十二石四斗,银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将母利若干,将田估值抵还;或有母利银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难。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
卷二 物权 第 870 页
今欲有凭,立出胎借字一纸,付执存炤。
  带连丈单一张,共二纸,并付收执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银光龙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炤。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为中人 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 朱槌
                          代笔人 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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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溪南大埔庄白传,有自己买过猿洞社潘新蛲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东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概无人承典,无奈,托中引就与头沟庄张妈春官出首承典,议值时典价佛银四十三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踏交银主前去掌管,任从招佃收租抵利。言约不拘年月,其田无租,银无利;传若得备出契内银足数取赎,其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胎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另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佛面银四十三大元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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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五年(岁次乙巳)五月 日。
                          为中人 柯姜
                        立胎借字人 白传
                          知见人 张克修
                          代笔人 赵德禄

  田由白天承管,白德富不得混争。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后执出无用;惟此契须查明四至,呈请踏勘可也。著黏契尾。
  光绪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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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借银指摹字

  同立借银指摹字东势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龟刘摆约,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粗皮九仔、阿蚊巳,同众番等。今因日食难度,又挂欠他人债项,土目同众番相商,托中向与银主张石生官手内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银同中同场交摆约等亲收足讫,随即同中同场议定逐年每元银贴银主早利息粟二斗,计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约逐年六月晒成,对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湿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愿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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榖结价,并母银送还银主足数明白。其银限借三年:自光绪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届限,约自当备足银元,送还银主足数明白,赎回借字。此系同场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借银指摹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摆约等同中同场亲收过指摹字内佛面银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六年五月 日。
                       为中并代笔人 林以松
                       在场见管社人 张绍唐
                     同立借银摹字番耆 阿蚊巳
                             粗皮九仔
                             武乃加
                             荖一那墨
                   东势打那美社番土目 龟刘摆约
               龟刘那墨  龟刘武礼   阿梢
               笼爻荖一  斗乃     斗阁勿仔史
               阿蚊那眉  大籸乃    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  抵反笼爻   抵反九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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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谨     抵反阁老爷  赖返
              那爻老暖   谢曰     碌乃武礼
              房以荖    衣摆那眉   加龟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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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誓借银字

  立质借银字人陈五舟,即陈赐老,有承买过吴家仔水源,年税卖八仙洋各佃灌溉课田,收取水租无异。兹因别置,托中保向张国记质借过清水佛银九十大元正。银即三面收讫,议定全年愿纳银主利榖一十六石正,即对王所记名下八仙洋田配灌子水二十五份中,应得二份,年该纳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数付其控抵利息,不敢异言。借约不拘年限,除纳利外,听五舟备银清还,赎回水租,不得刁难;如无银清还,仍听银主收租抵利。至所记应得水源,五舟如无加筑前港仔新,不得加增租额,减少水份,亦不得藉词不行税卖。如银项还明,所记应纳水租,照依各佃成规完纳。此系现银明借,二比甘愿,恐口无凭,合立质借银字一纸,付炤。其承买水契带连别业,不得并缴,又炤。
  即日同中见收过清水佛银九十大元足讫,再炤。
  再批明:陈子宛陆续向张国记添借去佛银十大元正,俟赎回之日,一齐备还清楚,
卷二 物权 第 874 页
炤。
  道光二十年元月 日。
                       作中场见胞侄 光美
                              温固
                        立质借银字 陈五舟
                         (即陈赐老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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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猫堡番仔庄赖滚、赖龙、赖乞食,有承祖父明买过园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庄顶车路下,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年纳沈大有糖租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嘉城内李门叶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时值价六八佛银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面限六年为满,其银备足清楚明白,赎回原契字,不得刁难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此系是赖滚、赖龙赖乞食出典,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并无拖欠大租;恐有来历不明,龙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
卷二 物权 第 875 页
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银八十大元正,再炤。
  光绪十六年二月 日。
                          代笔人 林礼
                          为中人 赖现
                        立典契字人 赖滚
                              赖龙
                              赖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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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与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进,在本城内梆桥头下,东西四至载明公契。今因欠银生理,与母相议,将此公店,灶等兄弟应份一半,托中就与堂弟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银二百大元,约每年贴利息银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税,每年共银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议将灶等一半店税银一十八元抵还利息,一尽付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无出税者,照约利息清还,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愿搬移别居,付为掌管,抑或招税,俱听自便,不敢异言。灶等若有母利银清楚,听其取赎,不得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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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如无取赎,依旧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阄分应得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与母亲等言议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典字一纸,并缴上手公印系单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庆二十四年八月 日。
                         在见人母 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 跨灶
                           堂弟 清河
                              佛柴福
                              九合
                              孝春
                          为中人 启山伯
                              义开
                          执笔 (灶自)

卷二 物权 第 876 页

   第三四 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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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借字人林文阁,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内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载各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为胎,托中引就与张景华,前后总共借过佛银七百大元正。批明:于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银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贴利息银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逐年贴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银一百大元,逐年贴利息银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银一百大元,约贴粟利十石满斗。三面言议,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利息银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愿将此田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挡滋事。保此田果系阁承父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为碍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亲立借字一纸,并带上手缴连共十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前后共收过契内银七百大元足正,再炤。
  嘉庆八年十一月 日。
                        亲立借字人 林文阁
                          知见人 陈天助
                          为中人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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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李张氏,男阿秀、阿云,昔年承父买有常绅兄弟分授水田一处,在尾门首中段仔,大小共三丘。又买双龙伯水田一处,在尾首,大小两丘。其田甲声并四处界址及水份并出入牛路、车路,俱在契内载明。今因乏银应用,将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过六八佛银一百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实供利榖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六纸,又大单一纸,合共八纸,付为执炤。
  即日批明:实领到生字内六八银一百大元正。
  光绪十五年(己丑岁)八月 日。
                      立按田生银字人 李张氏
                            男 阿秀
                          执笔男 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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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按田契生银字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阿秀、阿云兄弟,母张氏,昔年承父手买有义仓祀典均分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棚门首圳下下双过,大小计共四丘半。其田东西南北界址,并出入水份灌荫田分,俱在原契内载明。情因家严用费不敷,将田出按,向得源发号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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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佛银四十元,当日言定每员每季实供利榖一斗,不得少欠。恐口无凭,立按田生银字一纸,又带上手老契两纸,又丈单一纸,共四纸,付为执炤。
  光绪十五年(己丑)七月 日。
                     立按田契生银字人 阿秀
                              阿云
                            母 张氏
                         依命秉笔 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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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分授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九釐零,又带西圳水灌荫,东至阿六田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李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于壬申年,按与新东势庄邱学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赎回。今因乏银应用,转按与老东势庄清明祀典出首承接,当日言定按价每元六八瓣佛银一百大元正,即日银两交明白。自按之后,将此田对佃,每年早季有榖十石,冬季榖十石,共榖二十石,即交于祀典经管为业。其每年应纳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内之事。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内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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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按字一纸,付为执炤。
  即日批明:实领到按价佛银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后赎回之日,价到田还。
  又批明:说合礼银二元,赎回之日一足备还。
  又批明:上手朱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绪二年(丙子岁)六月 日。
                        在场说合人 钟焕智
                         立按字人 李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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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义,今有承祖父遗下有田一处,坐落土名老东势庄西片门首,原带田甲四分零,又带西圳水灌溉,东至阿六弟田为界,西至沟尾为界,北至端仁兄田为界,南至开二兄田为界,四处界址面踏分明。今来向得新东势庄邱学古兄手内生过六八佛银五十大元正,当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银一角三分正,到季纳清;如有不清,愿将此田交于银主过耕管业,不敢异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并无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来历不明,不干银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反悔,恐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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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按田字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批明:实领到六八瓣佛银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于李开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 日。
                        立按田字人 李端义
                          在场见 黄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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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典借银契字

  立出典借银契字人保力溪墘庄张阿昂,有承先祖父遗下张尚发公业中营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兴文里保力庄第二图第八区,中则田十六亩四分五釐,东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沟中,南至谢久来田岸,北至张老番圳沟中,四至界址填明为界。今因乏银需用,即先问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车城庄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钱三分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足正。当时三面言议,每冬应纳之利息榖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车城缴纳清楚,不敢短欠丝毫;若敢挨延短欠,愿将该利为母再生利息,或将该田听凭公估起耕,不敢异言生端;若有备足母利欲赎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难之情。保此田系昂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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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理合交出借银契字一纸,并丈单一纸,合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七三重洋银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实。
  光绪二十八年(辛丑)旧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 萧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 张阿昂
                          代书人 黄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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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对佃胎借银字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杨永和,有承阄分应得水田三段连一所,址在西势五园二结庄,东西四至界址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水田并字据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陈金隆手内借出佛银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亲收足讫。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愿贴利息谷一斗,计共全年利息谷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交纳清楚;早季该纳利息谷四十九石,晚季该纳利息谷十一石。其课租、水租以及庄中科派杂费,不干银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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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主之事。其银限借六年:自光绪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满之日,于中秋前先送定银二十元为准,至期备齐母利清还银主,赎回田业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对佃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新丈单一纸,阄书三纸,归就字一纸,合约字一纸,白契一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和亲收过对佃胎借银字内佛银七百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杨激如
                          现佃人 谢顺从
                          为中人 张庆昌
                         场见胞叔 兰记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 杨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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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对佃胎借银字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陈定记,有自置于光绪十八年明买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业一所,址在兴直堡,土名武膀湾埒,配纳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历年应纳钱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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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水租、番租,俱各载明买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业对佃质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陈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银五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定记收足,三面言议每百元每年愿贴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计每年应纳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两季,早六晚四。其粟当晒乾,经风扇净,不敢滥用湿冇,届时自当照纳足数,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愿将此田业听从银主起耕别佃,收租抵利,不敢异言。其银不限年期,如欲取赎,宜于中秋前先送定银十大元为凭,馀至冬至前备足字内银清还明白,赎回契字,两不得刁难。此系仁义交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即立对佃胎银字一纸,并缴承买林家印契连司单一纸,丈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定记亲收过借字内佛银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旧历己亥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陈溪泉
                 为中人并现佃对纳利息粟人 除金生
                      当事在场人收银 陈田官
                        知见人母亲 张氏
                     立对佃胎借银字人 陈定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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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立甘愿对本佃借银指租抵利字人竹堑社番业主卫奎昌,承父遗下自己阄定应得有大租一处,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庄。佃户集福尝,递年应纳大租早榖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计共二石五斗正。配纳定额,永远定例,日后不得加伸。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处大租谷为质借,先问房亲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来向得本佃银主集福尝手内借出佛母银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昌亲收足讫,中间并无估货准折等情。当日三面言定,即将本佃户集福尝递年应纳大租早谷市斗二石五斗正,随即付银主集福尝,任从集福尝图章出单,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递年银利,昌即给出完单二十张为据。其母银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赎之日,银还字还,昌理应给出完单退换补足;倘若至期无银取赎,仍照原字约而行,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遗下自己阄定应得之大租,与房亲本社人等无干,亦无重张质借为碍;倘有上手来历不明,系昌并场见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两无迫勒,恐口无凭,立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实收到字内佛母银一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又批明:光绪十二年二月间,昌再向银主集福尝手内加借出佛银二十大元,即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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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大租谷二石正抵为递年银利。连字内共借佛银三十六大元正,连字内共大租谷四石五斗正,抵为银利,银还租退,不得异言,批炤。
  光绪十一年(乙酉岁)四月 日。
                          男 朝芳(批笔)
                          为中人 吕芳瑞
                          在场男 卫朝芳
                          代笔人 林其俊
           立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竹堑社番业主 卫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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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起耕胎借银字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王火生,缘有自置田园共一段,年小租榖十五石,址在利泽简堡后崙庄,其东西四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注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田园起耕为胎质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与赖隆官手内借出佛银九十大元,并带无利碛地银一十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火生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园四址,交付银主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愿贴利息早榖一斗一升正,计全年利息早谷九石九斗正。其田园议小租榖一十五石,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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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早七晚三,早季该租榖一十石零五斗,抵还利息以外,尚剩早榖六斗,并晚季榖四石五斗,交还业主。其庄中科派诸费,依田邻比例而行。大租系业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此银约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还银,务于八月前先送定银为凭,俟冬至前备足银元,如数送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丈单四纸,白契二纸,计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火生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银九十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十五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六年(岁次庚子)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沈采堂
                          为中人 叶埒
                          场见人 □□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 王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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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起耕胎借银字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张哲源、张步云等,缘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二段,址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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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八宝庄界内,其甲声分数俱载在新司单字内注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丈单契据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与江锦章手内借出佛银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带无利碛地银五十元,计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云等亲收足讫。当日三面议定逐年愿纳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数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对佃人交还业主收回。如有鸠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诸费,俱系业主自理,不干银主之事。其银议借不拘年限,自光绪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还银之年,务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银一十六元为准,及期备齐母银送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实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新丈单二纸,张文俊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连司单一纸,旧丈单二纸,阄分约字二纸,上手合约字二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炤。
  一、批明:光绪二十六年土地调查后,日后如有再给新丈单,无论数纸,但系应交银主收执,不得刁难,批炤。
  一、批明:字据原有破碎,赎回后日不得异言滋端,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源、云等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银五百五十大元,又无利碛地银五十大元,计共六百元正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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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游咸熙
                          为中人 陈阿厚
                      在场知见人母亲 张林氏
                     同立起耕胎银字人 张哲源
                              张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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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起耕胎借银字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游守钦、游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侄梓在五房等,缘有承先祖父遗下户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头围保拔雅林庄,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妈丧费之银,于是兄弟侄等相商四思,愿将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族亲德成号,即阿添官手内借出佛面银九百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百大元正,计共银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钦、嘉、度、科、侄在同等亲收足讫;随即将田起清踏明,交付银主任从佃收租抵利。当日三面议定每元银愿贴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计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两季完纳,早七晚三。其田愿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两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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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付业主收回,以应其课款大租以及庄中科派。年岁丰歉、被佃减租、捐题庙缘各等诸费,概系是业主自理,银主无涉。其银限借不拘年,要还之年,务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五十元为准,馀俟冬至届期,业主备足银元还银主,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钦五房兄弟侄等承先祖父遗下公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钦兄弟侄等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给司单一纸,印契连司单一纸,旧销丈单二纸,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分约字一纸,吴垒分约字一纸,上手白契十纸,计共一十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钦、嘉、度、科、侄在同等亲收过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九百大元正,并带无利碛地银一百大元正,计共银一千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
  一、批明:其丈单、契据各字内带破空是实,再炤。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笔为中人 康可邦
                         知见人弟 守湖
                        在场人堂叔 高山
                     立起耕胎借银字人 游守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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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守嘉
                              游守度
                              游登科
                            侄 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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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起耕胎借银字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朱阿荣、朱阿松等,缘有承先父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围堡四结庄。其田东西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契字内明白,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字据付质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与姚希贤手内借出佛面银二百四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荣兄弟等亲收足讫,当场议定每员银全年愿贴利息榖一斗正,计共全年愿贴利息早榖二十四石正。逐年利榖扣除抵足额,其馀所剩榖石仍交业主收回,完纳课租诸费。倘遇年冬不顺,田租多少俱系业主与佃人相商,与银主无干。爰及庄中或有科田中诸费,俱照田邻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荣兄弟有承父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荣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银限借不拘年,银主若要取回之时,荣等随即备齐母利银送还银主清楚,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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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二比喜悦,各无他言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三纸,旧丈单二纸,合约字一纸,分管合约字一纸,上手阄书二纸,上手合约字一纸,计共十一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交荣等亲收过立起耕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二百四十元正是实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 日。
                          代笔人 游栋梁
                          为中人 林后生
                        在场人母亲 陈氏
                        知见人侄孙 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银字人 朱阿荣
                              朱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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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亲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冯时安,缘有阄分应得水田一段,址在东势宝斗厝庄,其东西四至载在契字内注明。今因乏银别创,愿抽出水田载地四分零出借为胎,外托中引向许正观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带无利碛地银十二元五角正,计共银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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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五角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观起耕招佃,收租完课抵利。言约田无租,银无利。其银所借不拘年限,若欲还银之日,当于八月前送定为凭,馀俟冬至备足银元交还,赎回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字实有据,亲立起耕尽租胎借字一纸,并带新丈单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安亲收过起耕尽租胎借银字内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带无利碛地银在内是实,再炤。
  乙未年十一月 日。
                          为中人 林晓山穆
                        场见人胞兄 德火
                  亲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 冯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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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林钊,缘有沙园一处,址在头围堡番社头庄,归管字载明应得一甲,换给新司单一纸载明九分五釐零,四至界址俱载在单据内明白。今因乏银应用,外托中引就向与陈蒲官手内借出佛面银八十四大元,并带佃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将银同中交钊亲收足讫;随即将该园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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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派诸费,系是银主理清,不干业主之事。其银限借十二年:自旧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还,要将母银、字据两相交清,各不得刁难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尽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归管字一纸,番字五十七号新司单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炤。
  即日钊同中亲收字内母银八十四大元,并收过佃人无利碛地银二大元,计共八十六大元足讫,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旧历丁酉)三月 日。
                       知见并代笔人 林星枢
                          为中人 陈吕鳌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 林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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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遗下应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势洋溪仔墘庄。其水田东至横岸透溪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头为界,南至溪为界,北至崁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载在印契字内明白。年原配纳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钱粮二两六钱八分七釐四毛四丝正,并带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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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乏银别创需用,愿将此水田连契据尽租质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俱无可承借,外托中询向与吴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银九百大元,又无利碛地银五十大元,计共银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元及契据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当日同中三面议定,逐年田无得租,银无行利,概要付交银主吴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银约借三年为满:自光绪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届限之秋,当八月中,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正,馀俟冬至前备足胎借字内母银,清还银主,赎回原契据,各不得刁难扰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一纸,并缴带官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顶手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二纸,青垦一纸,清赋丈单一纸,计共七纸,付银主收执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亲收过起耕胎借字内洋银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黄寿卿
                          为中人 □□□
                        在场人长男 大目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 郭清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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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起耕典胎借银字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缘有承祖父遗下大溪内五层蛇庄界内水田连山场,其东西四至悉在丈单合约字内,自带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山场尽行起耕典胎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与黄小番官手内起耕典胎借出佛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并山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收租抵利。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计共该利息银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榖六石,小租陈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将租榖依时结价抵利并完课;不足,将山租补足;有剩,会算凑还业主。其银自光绪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备母利银齐足,送还典主,赎回丈单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三纸,合约字一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过立起耕典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元正,再炤,行。
  一、批明:其丈单有蛀空,取赎之日,不得刁难,批炤,行。
  再批明:内添「注、凭」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炤,行。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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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笔人 吴国定
                          为中人 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 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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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招耕胎借银字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缘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遗下在番垦内结得埔园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湾潭庄下埔,东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宝园,北至黄家园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与人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黄纲官身上借出番银二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亦同中踏明,付纲耕管。其银无利,其园无税。约限六年:自光绪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纲若栽插树木、子等项东西,如是限满,业主若要取赎起耕,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保此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挡,不干黄纲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后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炤,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亲收字内胎借番银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限满之后,佃若有栽插子、树木等件,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不得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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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炤,行。
  再批明:番垦字因李林氏自执,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或有转移他处,亦听便取观,再炤,行。
  光绪二十年(甲午)十二月 日。
                          代笔人 黄传芳
                          为中人 速添泉
                      在场知见人族亲 李锦兴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 李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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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起耕胎借银字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李耀东,有承祖父遗下子、菜园一处,址在枕头山镇平庄,其东西四至界址,载在丈单内。声明:内带茅屋三间,水田一口,竹围、子、青苧一应在内。兹因公项告急,愿将此园单据概行起耕尽租质借,托中问到宗亲望坡手内借出佛番银二百大元,又带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大元正。当场立字,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凭中面议,其银免利,该园无税,就此园踏明四至,交付银主管耕,任从银主栽种苧收抵利息并工资。无论年冬之丰歉,系银主之造化。至于递年课租,亦系银主包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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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串为凭。该园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为满: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届限,银主将所完纳串单及字内所带茅屋三间、竹园、子、青苧,复经银主栽种杂等件,逐一交还,不得藉词拆毁;业主应将母银备足,赎回单据,各不得刁难。倘此园若轮别房管理,未及届限,不得藉端起耕,应俟限满,方得备赎。至银主自备工本在园中起盖屋一座,限满之日,须凭公议,陆续相坐,亦不得刁难。届期若欲备赎,定于是年八月中交定为准,馀俟冬至两相交清。此乃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合立起耕胎借银字一纸,又带丈单二纸,共三纸 ,付执为炤,行。
  即日凭中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讫,再炤,行。
  一、批明:此园全年原租税银包课租计三十元,又佃人备出无利碛地银二十二元;倘业主若就限内备足母银清还,赎回单据,银主不得刁难。其园依字照约内原议园租并年限所行,另立招耕字为凭,合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园建置多年,如有垦单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据,因年久遗失无踪,日后检出,合应送交银主收执,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园东至张夏,西至横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内竹围或隘界并隘额地段,概归银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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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五年(岁次丙寅)十一月 日。
                        为中人族正 光昭
                        知见人堂伯 家亮
                        在场人亲兄 传成
                    亲立起耕胎借银字人 李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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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转胎借字

  亲立转胎借字人吴元记,缘记有本族立记将伊自己承典陈家店契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东西四至载在契内明白为界,向记借出银元。今因乏银应用,将该契托中转向蔡珖珑官借出六八佛银六十大元足,愿将此店交付银主前去开张菁仔行生理。其银无利,其店无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母银取赎;如未有银取赎,仍付银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赎者,亦听赎回,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合立转胎借字一纸,送执为炤。
  即日同中收过转胎借佛银六十大元,再炤。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记胎借字一纸,合共三纸,并连转胎借字一纸,总共四纸,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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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批明:店内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银主不得私自毁除。至于损坏修理,银主若要兴工,须预先通知典主开费若干?批明契后。赎时,典主依例坐额,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炤。
  光绪元年十月,银主蔡珖珑官代出修理银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来土水木匠单一纸,春炭间源泰杉、瓦楹单、杂费单各一纸,共四纸,收讫存炤。赎契之时,该银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词短折,合批明,再炤。
  光绪元年九月 日。
                          为中人 吴足司
                      亲立转胎借字人 吴元记
                           代书 (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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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起耕转胎借银字

  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人曹待时,缘时于昔年间,有备出佛银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过庄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围堡塭底庄,现定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声、分数,单契字内各有注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起耕胎借过庄石乞之田业并字据尽行向人转借为胎,先问房亲人等各不欲转借,外托中引向于罗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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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内转借出佛银八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时亲收足讫;而时随即将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佃,收租抵利。当场同中三面明议,每元银全年时愿贴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应纳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为早七晚三交纳清楚。其早季应纳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应纳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馀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内扣除二十石正,于两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数对佃人交还业主收回纳课;馀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对佃人如数交还曹待时收回。又议:庄中科派诸费及风水不顺,依照左右田邻比例而行。至于完纳课租,系业主理清,与银主无干。其银转借,定六年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满之日,宜于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银八十大元正为凭,馀银元俟冬至备齐足数,交还清楚,方可赎回字据,各不得异言生端。保此田系时起耕胎借过庄石乞之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字据向人转借为胎,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时愿出首抵挡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爰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一纸,带新丈单二纸,旧丈单二纸,上手起耕胎借银一纸,白契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时亲收起耕转胎借字内佛银八百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炤。
  光绪二十一年旧历十一月 日。
                          代笔人 庄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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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人 曹发炉
                         知见母亲 曹沈氏
                         在场叔祖 曹烟煌
                    立起耕转胎借银字人 曹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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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人张成,缘成于前年间有备出佛银二百大元正,借与李有,将伊应得利泽简堡隆恩庄水田字据一宗,交成收执为胎。三面议定该田全年原小租榖早晚二十四石,该所借银项有全年每元银愿贴利息榖一斗正,计全年愿贴利息榖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两季完纳,对佃付成量收足数。其馀全年尚剩租榖四石,议交业主向佃收回,以为完纳课租等费,经于借字内写明炳据。今成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李有胎借字据一宗转行为胎质借,托中向与林代官手内仍借出佛银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亲收足讫。当场再议,每元银仍愿贴利息谷一斗正,计全年应纳利息榖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两季对佃完纳,早季应纳利榖十四石正,晚季应纳利榖六石正,务宜在埕经风扇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赔补足数,不得异言。其馀除纳利息榖外,尚剩四石,仍交还旧业主向佃量收,以为完纳国课、水租及庄中科派诸费。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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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为灾,并年冬不顺,亦照上下田邻比例而行。口恐无凭,字实有据,爰立转胎借银字一纸,并带旧业主字据一宗六纸,上手胎借银字一纸,共八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中成亲收过转胎借银字内佛银二百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笔人 □□□
                          为中人 □□□
                          保认人 □□□
                          在场人 □□□
                          知见人 □□□
                      立转胎借银字人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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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之一 转胎借银字

  立转胎借银字人蔡井,有自备佛银,借过陈闯,系水田二处为胎,坐落土名广盛庄街仔尾,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课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转借为胎,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苏寿官借出佛银一百大员,平重七十两正。三面言议每员银全年贴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计共愿贴利息粟二十石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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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早晚二季完纳,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将此田付银主起耕,不敢异言。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證见。其田面约不拘年限,听井备齐转借字内银,赎回原借字;如无备齐赎回,仍旧纳利,不得别生支节。保此田系井明备佛银借过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胎转借银字一纸,并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胎借银字内佛银一百大员,平重七十两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十月 日。
                        在场知见人 妻吴氏
                          代笔人 刘祯祥
                          为中人 董传枝
                      立胎转借银字人 蔡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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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之二 再转胎借银字

  立再转胎借银字人苏寿,有蔡井来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广盛庄街仔尾洋,其四至界址及课租、水份,俱载在上手契字内明白。今因搬移远隔,兼之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再转出为胎借,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刘培元官借出佛银九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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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正,平重六十三两正。三面言议,明约每员银逐年愿贴利榖二斗,全年计共利榖十八石满,分作早晚二季对佃均纳。务须重风扇净,不得湿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湿冇及少欠升合,愿将田付银起耕。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面约不拘年限,听寿备齐胎借字内佛银赎回原字,斯时银还契还,两不得刁难。如银未清还,依旧完纳,不敢别生支节。保此田系寿明胎借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寿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再转胎借银字一纸,并带借字二纸,上手契四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转胎借银字内佛银九十大员正,平重六十三两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书人 吴上章
                          为中人 蔡知母
                     立再转胎借银字人 苏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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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起耕转借银字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李妈周,有借过李赞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顶,其东西四至及大租载在借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转借,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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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托中引就与认姆起耕借出佛银二十一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周收讫;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认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税抵利,不敢阻挡。言约不限年月,听周备银取赎,不得刁难。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赞物业,与别房无干,亦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起耕转借银字一纸,并带李赞借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转借银字内佛银二十一大员完足讫。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李云梯
                        为中人胞侄   千
                        知见人长男  红柑
                     立起耕转借银字人 李妈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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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碑 记

  立石碑记人嘉义城内大街境陈全记。窃谓:上古东平王格言,为善最乐;司马公家训,积德当先。善哉言乎,人当敬之。兹我全记于嘉庆五年间,据大目根堡南靖厝庄许井记将伊自置山园并带山界龙眼一所为胎,向我全记典借银元,前将山园及龙眼交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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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收抵利息。后因井记既死,祭祀无人,我全记不忍其心,遂将山园及龙眼逐年所收税银登账留存,转交井记亲房领去以为祭祀之资,亦有多年矣!今井记宗亲许岁念心,愿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长男,年已一岁,乳名唤却,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凭筶求准,立字写一半传与许井记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记亦将此业内抽出未作地一穴,订明界址,东至公地为界,西至阮家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溪为界。又带下处,东至阮家园为界,西至阮家为界,南至沟为界,北至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赦还井记为永远之烟祀,交付许岁代前去承管,日后此子长成,传子及孙,分作二房为嗣。保此业系我全记赦还井记为香祀,许岁不得擅将此业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绝井记之香烟;倘将来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记为凭,庶无后患乎!云尔。
  光绪五年(岁次己卯)年 月 日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