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弁言、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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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 言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有「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一书,除卷首外,计分十一卷,约二十馀万言。在我个人来说,是第一次看到这部书。但可惜并不完整,而且可能缺了一半。我们曾向中央、故宫以及其他图书馆都找过,知道这是目前台湾的孤本。因此,我们就无法补充,深为遗憾。
  在我们决定拿这本「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编入台湾文献丛刊的时候,确实经过一番考虑。这并非因为本书残缺不全,而在本书可否视为「台湾文献」。结果,我们是把它编入台湾文献丛刊了,这有三个理由。第一:当年台湾属于福建,是福建省的一府(福建省台湾府);所以福建省的战船则例,也就是台湾府的战船则例。第二:台湾是福建最主要的海外岛屿,福建的「外海战船」,一定会与台湾发生密切的关系。第三:我们研究台湾的历史,不论双方海战或官方巡海,都要讲到「战船」;所以「战船则例」,正是我们所需要的智识。
  其次,在我看到这本书的当时,还有一点感想;不妨记在这里,留个纪念。说实在的,我十分惊讶在木版印刷的年代,会有这样科学性质的巨著问世。不用查究,这一定是乾隆年间的东西。由出版物来看时代的治乱,真是丝毫不爽的。不过,时代的治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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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真切地反映于出版物,但毕竟这是「被动的」,不算得伟大;我们所希望的,是如何在动乱的时代,仍能注意并发扬出版事业,这方是「主动的」,才值得钦佩。亦必如此,始可反乱为治。语云:『入境问俗』;我们伸引开去,入其境,祗要看看它有些什么出版物,就可知道当地的一切了。
  至于本书特别提到台湾的部份,易川先生于整理以后曾有简单的摘记,刊录于后。
    清代福建省外海战船,台湾几及三分之一。关于台湾战船的船数及其修造演变,在「台湾府志」的「武备」或「兵制」门都有记载。至各种战船的「做法」,则详载这部「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中。据「则例」,福建省额设外海战船原为三百零二只,计有赶缯、双篷哨等名目;前者分为十八则,后者分为十则。至乾隆中叶以后,经裁减赶缯船第十五则、第十八则及双篷哨第一则、第二则、第四则、第五则,共留大小战船二百六十六只。内台湾(包括澎湖)原为九十八只,随亦裁减为八十只。此八十只战船,其分配各营船号汇列如下。
    淡水营:「波」字二号、四号(赶缯船)
    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九号、十号、「波」字七号(赶缯船)、「平」字十一号、十二号、十三号(双篷哨)
    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九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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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缯船)、十三号、十四号、十六号(双篷哨)
    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九号、十号(赶缯船)、十一号、十二号、十三号、十五号、(双篷哨)
    澎湖协标左营:「绥」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九号、十号(赶缯船)、十一号、十二号、十三号、十四号、十五号、十六号、十七号(双篷哨)
    澎湖协标右营:「宁」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九号、十号(赶缯船)、十一号、十二号、十四号、十五号、十六号、「绥」字十八号(双篷哨)
    此外,台湾协标中、左、右三营并有「利」字杉板头哨船八号。
    因为本书并不完整,所以赶缯船十二则以下及双篷哨各则均付缺如。即上刊各则中,亦间有脱页。
  又,原书未编目,现刊目录为整理后所加。(惜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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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外海战船总略

  查各省设立外海战船,丈尺不同、名色各异;要皆随江海之险、合驾驶之宜,以供巡防操演之用也。
  其修造定例,康熙二十九年题准:自新造之年为始,届三年准其小修,小修后三年大修。再届三年,如船只尚堪修理,仍令再次大修;如不堪修理,该督等题明拆造。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阿尔泰奏:「登州镇南汛二、五两号战船及东汛七号船现届拆造之年,验明船板钉锔尚属坚固,毋庸拆造;应请大修一次」等语,甚得核实办公之道。向来各省修造船只,徒循大小修及拆造例限,初不问其实在应行修造与否;在承办者利于开销,而上官亦但知岁月相符,并不悉心查勘。此皆故套相沿,于公事视同膜外,最为恶习;前此已传谕各省矣。今阿尔泰能力破流弊,加意釐正,洵可为各省法式。著将此摺抄寄各该督、抚、将军等,令其一体实力查验,照此办理;毋任稍有冒滥,致滋弊窦。仍令每次具摺奏闻。钦此』。自钦奉谕旨之后,各省督、抚俱于各项船只届期修造之先,实力查勘。有届应修造而勘明船只尚属坚固缓修一年者,有拆造改为大修、大修改为小修者,并有应拆造、大小修而所用工料银两较题定之数节省者;均于未经题估之先专摺奏报,年底造册报部汇总开单咨送军机处查核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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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修造限期,向例小修限三个月完工,大修、拆造限四个月完工。雍正六年,九卿议定:小修展限四个月、大修拆造展限六个月完工。乾隆二十四年,复经军机大臣等议定:仍照向例办理。
  其修造船只需用工料银两,有部价、协贴之分。部价系动支司库正项钱粮,协贴则在于各州县耗羡银内派拨。从前并未报部有案,自雍正十年耗羡归公之后,始行定议,将协贴银两在于耗羡项下动支。内江苏、浙江二省,不论大小修、拆造,每部价一百两量加津贴,自一百二十五两至一百八十两不等。山东省,照正价加倍动给。广东省,小修每百两加四十两、大修加六十两、拆造加八十两。福建省,小修加十、大修加九、拆造加八;又于应加津贴之外,每百两另加银三十两。惟台厂远隔重洋,一应料物运送维艰;复于应加津贴并另加三分之外,再加运费银二分。所有各省报销册籍,俱照此例开造。
  至分年修造之例,先于康熙五十七年定议:各省船只届应修、造之期,该督、抚一并题明先修一半,仍留置一半在汛巡防;俟前半完工到汛,即将后半续修。工完,一并题销。嗣因各省办理不能画一,于乾隆二十四年据江南提督王进泰奏请,仍照旧例先后分修;经军机大臣议覆准行,通行有船各省一体遵照在案。
  惟是前项船只,各省标营设立年久,该督、抚等有以旧船丈尺、做法与配驾情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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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合宜,因拆造之时将长阔丈尺稍为更变,而名色、号数仍照从前编定者;有因配驾不同,将丈尺、做法、名色、号数从新更正者;又有原系分隶各营,而现在归并一处,并将此处船只改隶他营者;亦有船身丈尺较前稍增,所用银两按数扣算数目过多者;并有丈尺较前减少而声明成造坚固,兼之时价昂贵用价较前加增者:变更不一,斯章程难定。当于乾隆十三年,经工部奏请通行各省督、抚,将旧有各项船只以及续行改造船只,一体详查;按照船身丈尺、做法、需用工料价值,酌定成规,送部查核。嗣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内,吏部等部会议:贵州巡抚周人骥条奏,将有关成例案件,督率司员详细检查;如有应行增入之条,一并汇齐奏明,颁行各省一体遵循等因。随于本年七月内,于奏请纂辑各省物料价值则例案内,并请将战船成规详查更定。嗣于乾隆三十三年钦奉谕旨,令将应裁、应改之处,悉心筹议。随经奏明,将物料价值则例先行赶办,缮册进呈。其各省战船,行令各督、抚详查核议奏报到部,再行编缉成书,颁行各省遵照办理。
  再查盛京金州水师旅顺营设有战船六只,例系浙、闽二省分造驾送。凡届大小修之期,所需物料、匠役由该将军核明银数,行文该二省办解拨送。其大小修年限,先于雍正五年议定:照内河战船办理。嗣于雍正十二年,据该将军以前项船只风涛冲击,易于朽坏,题准照外海战船之例办理。除工料银两按例造报外,并无外加津贴银两。合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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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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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外海战船总略

  查福建省额设外海战船三百二只,有赶缯、双篷哨等名目不同,丈尺亦异。就其各船长宽丈尺相若者分别列则,计赶缯船分为十八则、双篷哨各船分为十则,于福、泉、漳、台四厂并闽安协督标水师营分造;节经裁改赶缯船第十五则、第十八则,双篷哨等船第一则、第二则、第四则、第五则裁改无存。现存赶缯船十六则,计一百四十一只;双篷哨等船六则,计一百十七只;又有杉板头哨船八只甫经改造,未归入则:共大小□船二百六十六只。原送成规册内所用工料,俱以木植名色相同,汇款开列;并不按依造船应用各项料件名目次第分晰开载,亦不按依船身丈尺核用料物,并有同一料物名目所用匠工前后多寡互异之处,均难查核。今将各则船只,按依修、造用料,次第逐款开注;按料计工,分别釐定。所需料工银两有应行增减者,分晰核明,于逐款项下开注,以备考核。
  所有各船名目、营分、号数,开列于后:    福建省外海赶缯船十六则
  第一则船五只:水师提标后营「清」字八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十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八号、「澄」字十号,淡水营「波」字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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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则船二只:淡水营「波」字二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十号。
  第三则船四只: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九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八号、十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九号。
  第四则船九只: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八号、九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八号、九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十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十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八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四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十号。
  第五则船十四只:水师提标左营「国」字七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八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九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七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六号、七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七号,铜山营「纪」字七号、八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七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八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八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九号、十二号。
  第六则船八只:铜山营「纪」字六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三号、五号,水师提标中营「海」字五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三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九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十一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七号。
  第七则船三只:水师提标中营「海」字七号、八号,水师提标后营「清」字五号。
  第八则船七只:水师提标右营「万」字七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六号,海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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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右营「固」字八号,金门镇标右营「汤」字三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七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五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六号。
  第九则船二只: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五号、六号。
  第十则船五十七只: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三号、四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三号、四号、六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四号、五号,水师提标中营「海」字三号、四号、六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四号、五号、六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三号、四号、五号,水师提标后营「清」字三号、四号、六号、七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金门镇标右营「汤」字一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三号、四号、五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三号、四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一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四号、五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七号,水师旗营「为」字三号、四号,烽火营「庆」字六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三号、□号,铜山营「纪」字四号。
  第十一则船六只:水师提标左营「国」字二号,水师提标后营「清」字二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五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五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九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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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则船六只:水师提标后营「清」字一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一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二号,铜山营「纪」字五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六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三号。
  第十三则船三只:闽安协标右营「澜」字六号,烽火营「庆」字八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二号。
  第十四则船三只: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二号,烽火营「庆」字五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二号。
  第十六则船三只: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一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一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一号。
  第十七则船九只:台湾协标左营「定」字一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二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一号、二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一号、二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四号,烽火营「庆」字一号,铜山营「纪」字二号。    外海双篷哨各船六则
  第三则船二只:台湾协标中营「波」字七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十二号。
  第六则船十四只:金门镇标右营「汤」字十二号、十四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十四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十号、十五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十二号、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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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十三号、十四号,督标水师营「靖」字一号、二号、三号、四号。
  第七则船十四只:闽安协标右营「澜」字十二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九号、十一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十四号,水师提标后营「清」字九号、十号、十二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十一号、十四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十二号、十三号,烽火营「庆」字十号、十一号。
  第八则船二十六只:水师提标中营「海」字九号、十号、十一号、十二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十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二号、十三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十一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十号、十一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九号、十号、十一号,铜山营「纪」字十二号,烽火营「庆」字九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五号、十六号、十七号、十八号、十九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十六号、十八号、十九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十二号、十三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十二号。
  第九则船二十只:铜山营「纪」字十一号、十三号、十四号,水师提标左营「国」字十二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九号,金门镇标右营「汤」字十一号、十六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二号、十三号、十四号、十五号、十六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十三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十一号,澎湖协标右营「绥」字十八号,澎湖协标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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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字十一号、十四号、十六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十三号,烽火营「庆」字十三号。
  第十则船四十一只:水师提标中营「海」字一号,水师提标右营「万」字一号、十号,水师提标前营「年」字九号,闽安协标左营「安」字一号、三号、九号,闽安协标右营「澜」字二号、三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二号、三号、十三号,烽火营「庆」字二号、三号、四号、七号,台湾协标右营「澄」字十一号、十五号,台湾协标左营「定」字十三号、十四号、十六号,台湾协标中营「平」字十一号、十二号,澎湖协标左营「绥」字十五号、十七号,澎湖协标右营「宁」字十四号、十五号、十六号,金门镇标右营「汤」字二号、九号、十号、十五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一号、十号、十一号,海坛镇标右营「固」字一号、二号,南澳镇标左营「南」字一号,铜山营「纪」字一号、三号、九号。    不入则
  台协中、左、右三营「利」字号杉板头哨船八只。
  以上各则船只,长、宽丈尺略有参差。查原送成规并节次准销成案所开工料,均属相同;今俱按则分别订定。届应拆造之年,按照各则一律造报。
  又造送奉天金州水师营赶缯船三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