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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县志卷之七
赋役志
户口 田亩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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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取民之制,准诸什一,而又不忍尽民之力以供上之用.盖赋役惟均,用之有时,千古弗易矣.台初开辟,国计之所由出、民生之所由赖,有田有赋、有身有役,理固然也.然因地变通、因时制宜,待人举行者,正自不乏;易之薄之,生食为用之道,何一非当事者之所宜尽心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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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实在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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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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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亩
按台地田园各有上则、中则、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旧额田园,实在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丝七忽一微.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四毫三丝零七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八毫三丝六忽四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四丝九忽.内: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三丝六忽,园七十九甲五分四釐五毫一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四丝五忽四微.内:田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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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三分五釐一毫四丝九忽,园一百零一甲零三釐三毫九丝六忽四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九毫九丝八忽六微.内:田三十七甲零三釐八毫九丝一忽,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一毫零七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一毫三丝五忽.内: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一毫三丝五忽,园六十九甲九分九釐.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九毫八丝四忽.内: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六毫五丝一忽,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三毫三丝三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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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一毫一丝一忽,内:田五甲六分一釐一毫五丝四忽,园八十二甲二分一釐九毫五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三毫七丝九忽.内:田五甲二分五釐七毫八丝,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五毫九丝九忽.又奉文各里自首报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一毫零二微.内:田一十甲五分,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一毫零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丝.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釐,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八丝.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釐,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釐.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釐,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零三釐二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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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釐.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釐.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九百九十八甲二分九釐一毫四丝二忽二微.内: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釐六毫九丝六忽,园一千五百二十四甲零三釐四毫四丝六忽二微.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五百六十甲零一分一釐四毫九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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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内:田四千三百五十九甲八分零一毫二丝六忽七微,园六千二百甲零三分一釐二毫八丝二忽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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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徵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徵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徵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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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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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徵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九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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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饷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共徵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釐五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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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饷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共徵银四千八十三两六钱零四釐.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徵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共徵银二百零九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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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六釐.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共徵银八十五两六钱八分.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共徵银六十六两一钱六分四釐.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共徵银一百四十三两七钱五分二釐.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共徵银四十九两零二分八釐.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于钦奉恩诏事案,奉文: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徵银六十五两二钱零八釐一毫九丝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共徵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釐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共徵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釐.
陆饷,共计徵银六千一百六十七两五钱一分一釐三毫九丝二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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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饷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徵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釐.尖艚五只,共徵银四两二钱.杉板头船九十七只,共徵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
港潭七所,共徵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二分四釐.
水饷,共计徵银一千二百八十一两六钱一分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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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税
罟六张,共徵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缯三张,共徵银一十二两六钱.三条,共徵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共徵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杂税: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徵银三两五钱),共徵银五十六两.泊网二张(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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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徵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徵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徵银八钱四分),共徵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徵银四钱二分),共徵银八两四钱.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一百六十八两.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徵银五两六钱),共徵银二百五十二两.
杂税,共徵银六百九十五两二钱四分.
各项正杂饷税,共徵银八千九百两零五钱一分八毫九丝二忽.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釐五毫归入巡盐察院衙门奏销外,实徵银八千一百四十四两三钱六分七釐三毫九丝二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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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经费
分巡台湾厦门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釐.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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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釐.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釐.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釐(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釐八毫三丝三忽,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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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徵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徵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釐三毫三丝,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釐六毫.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釐三毫三丝.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钱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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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零二釐,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釐.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釐三毫三丝,共该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三毫.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釐三毫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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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实给银六两二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钱一十二两.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一十二两四钱.
澎湖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三两.
府学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二百三十二两.
乡饮二次,实给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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脩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釐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府学岁贡生旗匾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新港巡检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釐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澎湖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釐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府前一铺、南北二铺,共三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釐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釐零二丝四忽八微,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釐六毫五丝八忽九微六纤.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实给银一百两.孤贫月粮,实给银一百七十四两五钱八分一釐九毫七丝三忽.
囚犯月粮银三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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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支给,共银二千六百一十九两九钱零一釐五毫二丝一忽九微六纤.解府兵饷银:五千五百二十四两四钱六分五釐八毫七丝零四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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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自古有之.禹贡则壤定赋,即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登其民数、均其事役,即力役之征也.汉时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者出赋钱,户口之赋所由始也.历代屡变其法.本朝田赋有则,丁额有税.就内地而论,田赋之至重者,每亩输米一斗五、六升,多至二斗止矣;折色,每亩徵银一钱馀止矣.人丁之税,有就产配丁、有就丁徵税.就产配丁者,计通县产米之多寡以配额丁,产多而丁少,每丁多至三钱馀;就丁征税者,每丁不过一钱有奇,而又一家数口,止报一、二丁.台则不然;田以甲计,分为上、中、下则,每甲较内地十亩零.即以下则而论,每甲徵粟五石五斗,折米二石五斗七升五合,视内地为已重;而上、中则者更不堪矣.又况地皆沙卤,佃民耕一、二年则弃此而垦彼,非如内地之世耕其地也.每甲输业户之粟,多不过八石,少止五、六石,是以不免有垦多报少之弊也.人丁每丁税银四钱七分六釐,其视内地又较重矣.夫三代以上,法在宜民;三代以下,法在补救.补救之法,行之惟人,其难其慎,尚庶几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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