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制度考充公田租其他官田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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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公田租其他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谷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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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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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托盘山下河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谷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数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