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制度考抄封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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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封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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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釐五毫六丝.租谷…….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徵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谷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