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第二章 商事

第二章 商事 第 77 页
第二章 商 人
   第一 杂货商货底簿

  锦兴号货底簿(丙午年)
                              曾炉
       锦兴 货底仔在计价八折,此乃二比面言,各无反悔是也。批明为据。

  丙午六月二十日市
  一四0 成文包    八三    八‧八二角
   九0 三元毛    十九支   一‧七0角
   十一 二号龙    十六斤   一‧七一元
   四0 振明林义玉  五四包   一‧三五元
   二0 本草书     一付   二‧0角
  九六0 主古    三‧一粒   三‧0四角
   三四 石膏     四九斤   一‧七七七元
   六六 大    三‧0脚   二‧一六角

第一杂货商货底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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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四二 炮    五七粒   一‧0九角
   二0 牛乳     二0石千   四‧0角
   七五 贡库     四0封   三‧0角
   一七 松花    五‧0脚   八‧五点   八‧0九三元
   二二 花治     十六脚   三‧五二角
   三七 主尖    四‧0斤   六‧八0角
   一0 官全     七0个   七‧0点
    (中略)
   三四 头赞     三五张   二‧四四角
   二八 清衣    一四八个   四‧一四角  七‧九四四元
   三0 盐     五五斤   一‧六五角
   七0 干天  一九‧五斤   一‧二三九元
  一一0 大双再    十六个   一‧七六0元
   一六 粗大斗   三‧0付   四‧八0角
  三二0 四方    二一张   四‧四0角
   六0 米台    二‧0支   一‧二0角

第一杂货底货簿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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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0 秋水轩     一付   一‧二0角
   五六 家器     三0件   一‧八0角
      石灰    一00斤
      六脚    一‧0梱   一‧四二角
   一五 金     四‧0只   八‧六点   四‧三三六元  共九‧五二四元
  共银 九‧五二四0(十元) 八折实银 七‧六一九二(十元)  震顺 兑货
  即交去银 七‧九一九元  坐货价银 一‧七七七元
  对除外伸来银 七元 震顺 兑货
  六月三十日炼 手去 龙银五‧四0(十元) 银 一‧六七0(十元)  完
       兄
  瓜月初三日棋    龙银一‧二0(十元) 银 一‧二六0(十元)
       德
  又 去       钱 七‧三五(百)  银 七‧0角
  共:        银 七‧0(十元)  完

第一杂货底货簿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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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营业卸交甘愿字

  立营业卸交甘愿字人,妈宫街○町○番户○○号何某,所营(杂货)商业,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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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况不佳,本资缺乏,振作无力。兹有○町○番户何某欲整生业,妥商依照结册内所有结存账目、物品、家器,共银若干圆,向某承买;凭册点交接收保管。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账、货、家器等项,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号,或改号开张,任凭何某主裁。日后生业盈亏,皆凭何某造化,与某无干。保此店业系某自置之业,别无他人合股交加、来历不明之事,亦无房亲应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当出首理论,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议。口恐难凭,合立卸交甘愿字一纸,付执存炤。
  即日同中见收来银○○圆。再炤。
  光绪三十二年 月 日立
                   甘愿卸交商业约字人 ○○○
                         知见人 ○○○
                         作中人 ○○○
                         代书人 ○○○
                         接管人 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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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卖商业甘愿字

  立卖商业甘愿人,台湾府安平县大西门外北势街益昌号,自同治十年六月开设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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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油店卖与外新街荣记号承去开创。一卖千休,日后利甜与益昌无干涉。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不凭,今欲有凭,合立卖生理字一纸,付执为据。此炤。
  即收卖油店生理银来二百大元。批明为炤。
  同治十三年十月一日
               台湾府台南大西门外北势街立卖人 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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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申明书

  立申明书,台北厅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番户林三,今敝为别创基业,愿将此店生理账项、货底,一概点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号,抑或照旧,均听李四主决。缘敝与诸宝号来往账条,经有面会清楚,馀该敝之项,不得不声明,以副众览。自今而后,均归李四鸠集,重新交易,不干敝涉。其敝亦不敢异言生端。兹将诸号该项附列于后,盖印为凭。
  源发该银若干
  源美同 同
  增美同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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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禁 令

  福建省厦门海防分府姓某为出示晓谕事。案据何堡何街何字号铺东何某具禀:近有无耻之徒,心存奸贪,假冒本号标头,致败本号声名,而误远近买客取信。似此风气,实属不守商业规法,非蒙严加示禁,诚恐效尤日炽等因前来。为此示尔等商民人等勿再任意假冒,倘敢故违,一经查出,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年 月 日示
                           右谕发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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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呈

  具呈人,生员曾邦治,为奸徒假冒,鱼目混珠,乞恩示禁,差拿究惩事。缘治原籍泉州府晋江县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间渡台,即置家室,在郡禾港街开张曾振明香铺,精制各色香线、香珠,遐迩驰名。历传至治,已经五世,迄今百有馀载。前年,治故父岁贡生曾敦仁重新匾额,刊刻曾祖创业业履历,抄粘确据。讵料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迩来有一种不肖奸徒,巧仿本铺标号,专以低料制造香线、香珠,运往南、北路各埠头散售,冀图鱼目混珠;不特贻害本铺生理,而且瞒神骗人,更干法纪。似此昧天理、丧良心,非伏父台大震霆威,飞移凤、嘉、彰各邑主,暨淡、鹿、兰各厅宪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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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严禁,一面饬差协保缉拿奸徒,从重究惩。窃恐此辈食髓知味,习惯成风,相继效尤,无所顾忌。独亏治祖先创业流传,子孙五世相承,百年生理败于一旦,熟肯甘心!万不得已,沥情呈恳父台大老爷执法如山,电察奸徒假冒标号,神人共愤,恩速飞移通台县主厅宪示禁,并差严拿究治,以除民害。沾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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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呈

  具呈人,生员曾邦治,为假造骗售,奸伪日炽,乞恩差访严拿究惩事。缘治原籍泉州府晋江县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间渡台,即置家室,在郡禾港街开张曾振明香铺,配置灵方上料,是以遐迩驰名。历传至治,经百馀年。迩来,有一种不肖奸徒,巧仿本铺标号,专以低料制造香珠、香线,运往南、北路各埠头散售,以伪乱真;前经呈控,蒙出示严禁在案。无如此辈未经拿究,不威不惩:郑华于马兵营私仿号假造,程国荣于大铳街仿号假造,而谢昆玉更于草花街开张香铺,外挂自己匾号,内俱私仿曾振明标记。所制俱用低料,乃以减价发售;而各处贩客贪其较为便宜,遂与表里为奸,挑往各处,以低货骗卖,现货信二张确證。试思良心宜顾,王法难欺,乃奸徒敢于大市中作伪售;奸徒藐视法纪,莫此为极。非蒙严拿究惩,射利则奸徒得之,低料之名则曾振明当之。百年生理坏于一旦,情何以甘!况且相踵成风,效尤愈甚,标号可假,何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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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假;香料可伪,何器物而不伪。乱俗害人,伊于胡底。执亟沥恳父台大老爷执法如山,恩迅饬差搜缉奸徒假号,一面将谢昆玉等拿究重惩;庶奸贪知儆,市肆无伪。沾感切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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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示 谕

  即补同知直隶州、台湾县正堂、军功加三级纪录三次胡为奸徒假冒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据镇北坊生员曾邦治呈称:缘治原籍泉州府晋江县人氏,曾祖扶容公,自康熙年间渡台,即置家室,在郡禾港开张曾振明香铺,精制各色香线、香珠,遐迩驰名。历传至治,已经五世,迄今有百馀年。前年,经治故父岁贡生曾敦仁重新匾额,刊刻曾祖创业履历,抄粘确据。讵料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迩来有一种不肖奸徒,巧仿本铺标号,专以低料制造香线、香珠,运往南、北路各埠头散售,冀图鱼目混珠;不特贻害本铺生理,且瞒神骗人,更干法纪。似此昧天理、丧良心,非伏父台大震霆威,飞移凤、嘉、彰各邑主,暨淡、鹿、兰各厅宪一体出示严禁,一面饬差协保缉拿奸徒,从重究惩。窃恐此辈食髓知味,习惯成风,相继效尤,尤无顾忌。独亏治先祖创业流传,子孙五世相承,百年生理败于一旦,孰肯甘心!万不得已,沥情呈恳察奸徒假冒标号,恩迅飞移通台县主厅宪示禁,并出差严拿究治,以除民害,沾叩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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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示禁。为此示仰诸色人等,果有工本,选香料制造精良,何处不售,又何用假冒曾振香明店标记,以膺乱真,冀图侔利,甚为可耻。自示之后,尚不知愧悔,或被指控,定即差拿,照例究办,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给贴,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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