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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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552年
第四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
明十一〈世宗嘉靖十五則〉
戎政典第四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
明十一
嘉靖三十一年,定
軍職降調,又准
邊鎮京營諸制,及
逃軍調衛解軍清軍之例。
按
《明會典》:凡
缺少班軍降級,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以
十分為率,
衛所掌印官
六分以上,
提解來京
問罪,降
一級,
調發邊衛。
中途不到者,
罪坐劄付官。 凡
紀過文冊,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咨
都察院,
轉行兩京問刑
衙門,及各
巡按御史,每
月終,將問過
軍職情罪,
略節類開
奏報,并繳
兵部,
置立紀過文冊一本。凡遇繳到,該
司掌印官摘其
有關襲替者,將所犯
情罪,一一
登記,
呈堂備照。 又按
《會典》:薊鎮
防守,
嘉靖三十一年,
議准薊鎮
十區,
酌量衝緩,
分別遠近,併為
八區。 入
衛兵,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
通州班軍戍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
二斗,仍免其
均徭。
柴炭局料,仍
選募土著壯丁,務
足六千之數。
又令調發客兵,
沿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
撫按將該
將領參究。
山西城堡,
嘉靖三十一年,令偏老
邊牆下,再添
築堡四座。
山西防守,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山
西原選民兵三千名內,以
二千五百人赴
平定州聽調,
留下五百名,聽
山西巡撫分布三關防守。
又令偏老
邊外老牛灣至
丫角墩百餘里,與外僅隔一牆,各
召募土著壯勇一千五百名,聽
守備官
管轄防守。 凡輪操,
嘉靖三十一年,
議准山東、
河南各
添註僉事一員,專理班務。
南直隸即以
潁上僉事兼管,各請敕
行事,其
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
精選班軍,點付
領班都司,
押領赴京。
缺少違誤,聽
兵部撫按及
巡視科道參劾,
僉事免其赴京。 凡
選補,
三十一年,
議准行
京營文武大臣,
挑選精兵四萬,以二萬二千屬
五軍營,一萬八千
屬神樞、
神機營。凡
考閱,
三十一年,
議准每年防秋畢日,聽
京營科道,
將在營
將領,
從實舉劾。
兵部會同戎政大臣,
考察去留。 凡
督理戎政等官,
三十一年,令
總兵,非
外出,
不用欽差二字,革
戎政廳
首領官六房掾吏。 凡
勳臣隨營,
三十一年,奏准
公侯伯年二十
以上者,
不拘見任帶俸,俱送
本部酌量選用,定以
協贊名色,
分撥各營
副參遊佐等官,
協同入營觀操。如遇
將官調往
宣、大、
薊州等處,亦即隨營
前去,
察知地理敵情,
諳習戰陣。許帶
家丁十名,仍與
口糧、
馬匹、
料草,官與
廩給。凡
京城巡捕,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兵部劄委
司官一員,監同
巡捕參將,在
民兵教場內,
操練巡捕官軍。又按
《會典》:凡
遇赦逃軍,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凡
新軍遇
恩赦,給文放回,
如無印信明文者,許
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
逃軍論。容
聽者,
罪同。其有隨解隨逃者,仍
將軍犯,
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
本犯身故,亦
解發子孫,
充當一輩。 凡
改編調衛,
嘉靖三十一年,
題准凡清
出軍士,若係
嘉靖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逃亡者,許其
改編。
以後逃亡者,即係
捏故希改,清
出軍戶,或原逃仍補原衛,
不許改編。 凡
起解軍丁,
三十一年,
題准凡
司府州縣,
問發軍犯詳允,
即便嚴限
起解,
毋得延捱。仍查近例,係
永遠者,
審註本犯子孫的實,
名貫事產,抄招。各省
申布政司,
直隸申各府,
登記文簿。係
終身者,
戶丁事產,另記
一簿。
軍犯送該
都司起解。 凡
清理軍伍,
三十一年,
題准凡布按
清軍道直隸府州縣,但遇發到軍單,
不拘有無清軍
御史,
務要嚴行所屬,
隨即清解,
置立循環文簿,按季
查比。如
宣德至弘治
年閒事故。
軍士果係結勘數多,別
無隱蔽者,
方准呈送巡按清軍
御史,
覈實,立住勾冊繳單,其單許照
格眼挨年填註,
一年雖
審數番,止
許開結
一次。仍將
節年清勘過
緣由,如某
單於某年
月日,作
何清駁,
里鄰人等作何結勘,
開立卷宗,候
清軍
刷卷。
御史清刷,
如無成案可查,及有
扶捏情弊,
朦朧繳單者,
從重問遣。自
正德元年以後,
軍士雖
稱事故,
年代未久,該
州縣另冊編
記原單,繳部再
清,
不許一概除豁。 凡
編造冊單,三十一年,
題准凡
問發軍犯,務審
真正名籍,都啚
里社,
不許捏稱
趙三即錢
五之類,
一經詳允,
即便抄招將,
本犯戶丁事產,
逐一審實,
行移司府登記冊籍,
年終類造文冊,
呈送撫按奏繳。其
解軍批申,亦要摘
緊要招由,明
開永遠、
終身,實注
年貌,
人丁事產,印鈐,各
衛所登記冊籍。每遇
大造之年,
盡數查明,
造入舊軍
之後,
毋得隱漏取罪。又
題准凡
大造之年,除軍
黃總冊,
照舊攢造外,又造
兜底一冊,細
開各軍
名貫,
充調來歷,接補
戶丁,務將
歷年軍冊底
查對明白,
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
不拘都啚
衛所,但係
同姓者,摘
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
都隸各衛,務
在編類
詳明,
不許混亂。其
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概
縣軍戶
總數,以遞合啚,以啚合都,以都
合縣,
不許戶
存戶絕,
有無勾單,務尋
節年故牘,
補足前數。每于
造冊之年,另造
一次,
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
一樣四本,
三本存各
司府州縣,
一本送
兵部備照,冊高闊各止
一尺二寸,
不許寬大,
以致吏書等作弊。 又
題准凡
司府州縣,及各
衛所,奉發到軍單,查係
宣德四年以後,
弘治十八年以前逃故
軍士,在營無丁,
原籍又丁盡
戶絕,及挨
無名籍者,經勘
五次以上,
然後准送清軍
御史審實,
照見行軍單格式,每
單用紙
一葉,
刷印格眼前
開原單
來歷,次
開結勘
緣由,又
開里書
姓名,每衛
類集一處,隸
本省者,
徑行住勾,各省者,
差人齎送清軍
御史,
轉發查照住勾。仍將住勾過
緣由,并
該管職名,
責令併開單內,
移文回照,
轉行州縣,
給帖該啚
里老執照,各
州縣亦將住
勾軍戶,另造數葉,於軍冊之首,以備
稽查。各清軍
御史事完,
造冊,奏繳
清冊一本,同原單送部,與
本省住勾冊
一體存照。若
正德、
嘉靖以來,雖經勘
五次以上,根拘未獲,清勾未
明者,該
州縣另冊編
記原單繳部,行該衛另給
單勾。如再
三年無從根捕,仍
照例行。 凡
管軍官違犯,
三十一年,
題准軍職有犯,
倚勢役占,
并受財
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
以上,致
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
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
邊衛充軍。
按
《大政紀》:
嘉靖三十有一年三月,
兵部上言:
往歲宣大
非無寇患,而本
鎮戍卒
自足戰守。自
簡銳卒入衛
京師,眾
分勢散,致調各鎮
士卒赴援,
奔命罷勞,餽饟
繁費。數年
以來,費
金七百餘萬,後將何繼。
不若以本
鎮軍舍、餘丁、
土著壯夫,
補足原額,庶
供億可省,而
戰守足恃矣。從之。
秋七月,
倭寇猖獗日甚,
廷議復設
巡視重臣,乃以
王忬提督軍務,
巡視浙
福海道。時
忬巡撫山東,
聞命,
即日至浙,度所治
軍府皆
草創,而
浙人柔脆不
任戰,所受
簡書輕,
不足督率吏士。乃
上疏請假事權,
誅賞得便宜,且欲嚴
應援之律,寬
損傷之條,且勦旦撫,勿拘。從之。
忬任
參將俞大猷、
湯克寬為
心膂,徵
狼土諸兵,及募溫台諸
下邑桀黠少年,
分隸諸將,
布列瀕海各鎮堡,嚴督
防禦,
浙人恃
以為無恐。
嘉靖三十二年,准薊鎮
山東、
河南防守軍制。又
定邊鎮
京營給賞例,及各
衛所改編起解賞罰之制。按
《明會典》:薊鎮
防守,
嘉靖三十二年,
題准黃土嶺人馬,
先年調往
大毛山策應。今大
毛山自有
長谷駐操一營,其
黃土嶺照舊改屬
一片石,仍行
遼東鎮巡,
嚴行前
屯衛鐵廠堡各該
人員,守本堡
地方。
嘉靖三十二年,
議准大同邊牆,
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
添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山東防守,
嘉靖三十二年,
議准將
山東民壯快
馬步,
精選六千,
分為二營,
一營屯駐德州,委
參將統領,
聽候調遣。
一營在
省城,
選委僉書都司統率訓練。如
德州一營承調
北去,
即將省城一營移駐
德州,以備
赴援。
河南防守,
嘉靖三十二年,
題准八府原
編民兵五千名,
臨時分屬各
兵備操練,
每年六月終旬,
調集磁州,令清
軍副使,
同定委
將領統率,
聽候調遣。 凡
逃回人口,
嘉靖三十二年,
題准各邊被擄
人役,能傳報
敵情,
後果得實,給銀
賞犒。若
將官因而得成
大功,
即將原
報人役
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
以上,授
百戶,仍
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
以上,授
千戶,仍
賞銀五百兩。
至一百五十名顆
以上,授
指揮,仍
賞銀一千兩。俱與
世襲。 凡
犒賞將士,
嘉靖三十二年,令各
邊將官,
見在京營者,每
月給米
五石,
養贍家口。在
京軍官,不
許混支。
又奏准
戶部徵收京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萬三千五百
兩有零。
今後每年徵解
兵部貯庫,按季聽
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
關支,
前去賞軍等用。按
季將收放
數目,
填造文冊,
一樣二本,
一送兵部,
一送科道查考。 又按
《會典》:凡
改編調衛,
三十二年,
題准軍犯節次改編,
貽累軍丁,勞及
解戶,
通行十三省,及南
北直隸各
巡按清軍
御史,
查照,
以後清理軍丁,俱
不許比例改編,永為
遵守。凡
起解軍丁,
三十二年,
題准解補軍人,須從
府縣起給
批文,赴
布政司倒換,
解發該
衛所收管著伍。
直待其人
老疾,方許告替
更代,
不許執信私約十年、
五年,輪房
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
先年山西等處
抽丁等軍私
輪替換
事例,
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
縱容收替者,比
縱容軍人歇役
律例,
參究。 凡清
軍賞罰,
嘉靖三十二年,
題准凡清
軍官員,如遇三六年
考滿,將
任內清
過軍士,取獲批收
若干,未獲
若干,奉到原發勾單
若干,未繳
若干,完銷
勘合若干,
其內外經歷
知事等官,亦將
任內收掌軍冊卷案,造送軍單等件,
總計若干,
通行攢造方冊,類送
吏部,轉咨
兵部查考。如有
曠廢職業,及
營謀別差,
無益軍政者,
不准給由。凡
軍人犯罪,
嘉靖三十二年,
題准凡清
出逃移軍丁
三名以上,及
全家投托官
豪勢要
藏躲,
連年缺伍者,
戶長問發邊衛充軍,
戶丁仍補原役,其
窩家若明
知軍丁,用強
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
恃勢抗違拘勾
占恡不發,照
窩藏逃軍榜例,發
附近。若係
軍人,發
邊衛俱
充軍。如
戶內止有一二丁,因
貧難以
自活,
依託人家雇工,
以資衣食,及
窩藏,非
勢要用強,并
不知情者,仍
照常發落。 又按
《會典》:凡
優養,
嘉靖三十二年,
議准軍職年
不及六十者,查無
殘疾,
不准優養。又例
應襲舍人病故,其妻
月給米
一石優養。有就
科貢出身,
歷官後,故絕,
遺下妻女,亦照
武職例
優養。凡
軍職并舍人故絕,
遺下母親等項,例該優者,雖
病故,係
十年之外,比與
授職兒男不同,
保勘無礙,亦俱准
優養。
嘉靖三十三年,准
京營軍職考選,調
保定兵於
適中關口,定各邊
緩急事宜。又
搭配京營衛所,及
南京諸軍之制。
按
《明會典》:凡
兩京五府所屬,并
上直衛所官,
嘉靖三十三年,
題准前項各官,凡遇
考選,
不得輕相
更調。每季
造報文冊,將營操各
衙門雜職,
武學肄業等項,
盡數開造於
現任之後。如遇
下次考選,先儘本衛
雜差營操
各項官,并原
調衛所,
不拘幾輩,
盡數掣回
選補,其
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
印信,各令
帶管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
調一二
員管事。
子孫仍於原衛
襲替。 凡
缺少班軍降級,
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衛所官,
俱免解京,就彼
作速問擬,
具奏定奪。又按
《會典》:入
衛兵,
嘉靖三十三年,奏准
保定兵
三枝,
調一枝於
古北口,二枝於
兩關適中地方,
聽調。 凡牆堡,
嘉靖三十三年,
題准今後各邊
修理牆垣墩臺,
兵部酌量緩急應否,并實費
多少,及該鎮處辦
有無足欠,奏行
戶部查議,除備給各邊
緊急支費外,以
十分為率,
動支七分五,
兵部二分五。 凡
巡閱,
嘉靖三十三年,奏准差
兵部侍郎,帶
司官二員,
前往薊州、
保定行邊,將
一應戰守事宜,
相度計議。如
修築城堡,
給發錢糧,
易置將領,悉聽
便宜施行。 凡
選補,
三十三年,
議准兵部委
司官一員,
會同巡視科道,督同
副參遊佐等官,
審驗各營
正備兵將,
大小衛分,
相兼搭配,
務令一衛專隸
一營。或
多寡不齊,務將
一所盡屬
一營。
精壯者,
作為正兵。
老弱者,
作為備兵。
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
解首逃軍役,及營操
官舍,聽
驗軍主事,悉照編定
營伍,
分撥號頭等官,
查照遵守。 又按
《會典》:凡
南京軍政考選,
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凡遇
考察,除該衛
見任官員,堪留者
照舊,其餘
員缺,先儘一衛
雜差營操
各項官,并原調別
衛所,
不拘襲過幾輩,
盡數掣回
選補。
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分,量
調一二
員管事,仍于原衛
襲替。 凡
南京襲替,
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南京錦衣衛,
先年銓註,原非本衛。獲有
軍功,
官員謀求本衛
帶俸,
因而不回原衛,
朦朧襲替者,聽
南京兵部清查,
具奏覆題,掣回原衛。如有
子孫襲替,仍於該衛
保送者,該
衛官,
照依妄保
事例,
一併罷職,
揭黃,永
不許襲。 凡
南京各營及江操
官軍,
嘉靖三十三年,
議准江防戰船,
原額四百隻,今止存其半,應
添造一百隻。行該營
分為天地人
三號,每百隻,把
總官一員管理,
以便調遣。
嘉靖三十四年,定薊鎮、
宣府、
湖廣防守,及
山東班軍、
江浙巡捕之制,又
選取南
京陵軍差操。
按
《明會典》:薊
鎮城堡臺牆,本鎮
見存城堡二百八十五座,
空心敵臺一千二百四十座,
潮河川
大橋一座,
昌平城堡二十八座,
空心敵臺二百五十餘座,
守邊墩臺一百六十九座。
嘉靖三十四年,
議准居庸裡口,如
橫嶺鎮邊、
大石嶺、唐兒巷等處,或原無
邊牆,
或有牆
不固者,皆
令修築
防守。 薊鎮
防守,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居庸口,自
懷來大山口,
逶迤起伏,至
隆永,抵
四海冶
黃花鎮,
接界鎮南墩止,俱
陵京屏蔽,令薊
兵鎮守內口,
宣兵
謹守外口。又
議准懷來有警,
總督移駐
昌平。 凡
宣府防守,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行
宣大總督,如
賊犯居庸、
紫荊,則宣
大兵追躡於外,薊遼兵拒於內。
賊犯古北口,則
倚牆拒守。
湖廣城堡,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五寨長官司,係
湖廣接壤麻陽、
乾州適中之地,
東有密峰,西有牛拗腳,為諸苗
出入咽喉。令
麻陽參將移入
駐劄,仍
於密峰、牛拗腳
二處,各立哨堡
防守。
山東班軍,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山
東京操
班軍,
糧餉缺乏,將各軍及
族屬同伍應輸
屯種子粒,
抵充行糧,仍要
扣算明白,
不許影射。 凡各
府州縣
巡捕,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令
浙江等處,南
北直隸撫按等官,
嚴行各該
司府等官,遇有
盜賊生發,
一面設法緝捕,
一面懸示賞格。除
曾經殺人放火、
奸淫婦女、
真正強賊
不貸外,其
同上盜而
未曾分贓,雖分有微贓,而
不曾同盜,與夫
脅從妄攀之人,
俱免本罪。果能
捕獲賊首,
送官者,仍加
陞賞。 又按
《會典》:南
京陵軍,
嘉靖三十四年,
題准孝陵軍士原額五千七百
有奇,今見存者
惟一千八百餘名。將該衛
正軍,
選取五百名
精壯,餘丁
選取二千五百名,共三千名,
專一食糧差操,仍添委
將官,於近
營內設法訓練,並
不許奉祀內臣干預,亦
不許指以
栽種為名,
妄行掣取。
以後雖地
方平寧,
不許廢撤。
嘉靖三十五年,定斬賊
功賞格,及
京營勾補操軍、
南京金川門等
防守。
按
《明會典》:凡倭賊,
嘉靖三十五年,
議准凡
水陸主客官軍民快,
臨陣擒斬
有名真倭
賊首一名顆者,陞
實授三級。
不願陞者,
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
一名顆,并
陣亡者,陞
實授一級。
不願者,
賞銀五十兩。獲
漢人脅從賊
一名顆者,陞
署一級。
不願者,
賞銀二十兩。
如在海洋遇賊,有能
邀擊沈溺船隻,或
追逐登山,使賊
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
奮勇堵截,使賊
不得登岸。如賊已
登岸,有能
衝鋒破陣,奪其
聲勢,或追
出境,或
逼下船,使
地方不致被禍,或
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均以
奇功論。 凡
舉監生員吏承
人等獲功,
嘉靖三十五年,奏准
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
督領家丁,
赴軍門,隨賊
截殺,
得獲功次,及
仗義輸粟濟軍者,俱聽
軍門及
撫按官,
臨時酌擬奏請,
從厚陞賞。
至於耆民,
統領沙兵,或屬
把總,或屬府
縣官管轄,
其所獲
功次,仍照
部下功論擬
陞賞。 又按
《會典》:凡輪操,
三十五年,
議准鳳陽、
山東、
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
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
中都、
山東、
河南撫按官,
嚴行兵備都司,
督責各
衛所掌印官,
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有
逃亡事故,
即將城操軍餘,及
衛所雜差人役,
暫行撥補。
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
原額。應支
官糧,
及時支給。
預支糧銀,
隨軍起解。
以後少
軍衛所
掌印官,
三分以上,
問罪,住俸。
五分以上,
問罪,降
一級。
八分以上,
問罪,降
一級,
調發別衛。
都司掌印官,
五分以上,
參問,住俸。
八分以上,
一體降級,皆以
實在軍數
為主。
逃亡者,
不在數內。
如果照數點發齊足,
中途不到者,
領班都司并
劄付官,亦
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
例行。如有受財
賣放,贓
多罪重者,仍照
律例問擬,俱聽
戎政衙門,參行
兵部,
提解來京
究問。凡
京城巡捕,
嘉靖三十五年,
題准兵部劄委
司官一員,督同
巡捕參將,在
工部鐵廠,將
巡捕官軍
常川操練。 又按
《會典》:
嘉靖三十五年,
題准南京、
金川門等處,無兵專守,將
浦子口指揮,量加署
都指揮僉事,
換給敕書,令其調提
金川、
上元、佛寧、
觀音四門官軍,
操練防守。
嘉靖三十六年,
題准都督俸糧軍職憑限,又定
南京防守營操
官軍及
南京較
閱武藝之例。
按
《明會典》:凡
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
嘉靖三十六年,
題准除原係
軍功陞授,及
皇親特陞
實授者,俱
照舊關支外,其餘
推陞署職,止照
原職指揮等官,於原
衛所關支。其
柴薪銀兩,於
本府關支。又
題准京營各帶府銜
署職俸糧,只照
原職於
本府關支。其
各處總兵官,俱
照前例於原衛
關支。 凡
軍官給憑,
嘉靖三十六年,
令兵部推用將官,
酌量地方遠近,
定立期限,如有過違,
巡按御史查參究治。 又按
《會典》:
南直隸防守,
嘉靖三十六年,
議准將
瀋陽右衛官軍,
照舊隸屬南京兵部。如遇
江北地方有警,許
鳳陽撫按官督
調防禦。 凡
優處官軍,
嘉靖三十六年,
題准五城兵馬司,凡遇在京各
衙門詞訟,係
干營操
官軍,除
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
小事輕犯,或干證應審,俱
要具申該營散
拘審問,
早為發落,
毋得輕易監禁,致妨
差操。違者,聽
兵部及
戎政大臣參究。 又按
《會典》:凡
南京較
閱武藝,
嘉靖三十六年,
題准南京武職,多
竊慕儒術,
曠廢武藝。
以後春秋二季,將
掌印僉書管屯指揮,較
閱射箭,
分別賞罰。
至五年考選軍政,并遇有
把總掌印僉書員缺,即以
射藝優長者取補。其
運糧回還官員,及各衛
不拘軍政雜差,千百
戶等官,俱要
教習,
一體作養。
見任官員,
不堪作養者,
革去管事,
雜差。又按
《會典》:
嘉靖三十六年,
題准置造快鎗,及
鉛彈火藥,給
主客官軍,此置
鎗彈之始。
嘉靖三十七年,奏定薊鎮募
調兵制,又
准驗補
新軍聽
征官軍及
京城巡捕諸例。
按
《明會典》:薊鎮募
調兵,
嘉靖三十七年,
題准薊鎮自
於密雲、
昌平、
永平、
遵化、
通州募兵一萬五千,
河南民兵悉免入
衛,止解銀七萬五千兩,赴
薊州,給各兵
安家。又
議准將
昌平一枝,隨衛
食糧,革
安家銀。
通州一枝改入
京營。其
密雲、
永平、
遵化三枝,係
土著者,止
歲給銀
五錢。 凡
選補,三十七年,
議准驗補
新軍,清勾故絕,俱要
細查應
補正身,
方准行查
取結。各
衛所不得扶同驗送。
如或作弊,
該管指揮千百戶
連坐。
凡聽征人馬,三十七年,
題准聽
征官軍三萬五千員名,
防秋三箇月,每員
名行糧,每月
四斗五升。又
議准三大營聽
征官軍,有逃故者,就於
本營取補。如
本營無
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
新軍,
不許隔營
充調,以滋
影射,
致使錢糧馬匹,
難以稽查。 凡
京城巡捕,
嘉靖三十七年,
題准添
提督巡捕參將一員,
革去原
管主事,著
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凡在京
巡捕,
嘉靖三十七年,
題准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
武庫司
收貯。遇有
巡捕官軍
捉獲盜賊者,
量給充賞。
嘉靖三十八年,
定考選
軍官額數,又
邊鎮各
營官軍諸制,及
充軍起解例。
按
《明會典》:凡
考選軍政額數,
嘉靖三十八年,申
明成化年閒舊例,每衛
不拘指揮使、
同知、
僉事,共
三員,
掌印一員,
佐貳二員,
衛鎮撫一員。
如無鎮撫,選
相應千戶署管。每所正
副千戶一員,
所鎮撫一員,
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
錦衣衛各所千百戶,
不時上直,
不限員數。
騰驤等
四衛養馬,設
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僉書四員。
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
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
通州衛路衝,又兼
上直,亦設
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佐貳四員,
衛鎮撫二員。每
所千戶三員,
所鎮撫并
百戶,隨其有印者,
照數定選,俱
不許增損。 凡
管屯官,
嘉靖三十八年,
題准屯田官,各該
衙門,
不得坐名差遣。如遇
遷轉緣事等項,就於
見任軍政官內,選
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
推選之日,
照例會官
考選。
管屯官
不許營求別差,
希圖推調,亦不
許將見任耕種屯軍,
擅自差派,領運駕船,
幫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違者,聽
巡按御史參究。 又按
《會典》:入
衛兵,
嘉靖三十八年,
議准遼東、
大同、延綏等處入
衛,總小旗
經年遠戍,
許給冠帶,
不支俸。
宣府車營,
嘉靖三十八年,
題准令
宣府置
兵車,
揀選老臣廢
將管領。
山西車營,
嘉靖三十八年,
題准山西置
兵車,選
老成廢
將管領。
大同車營,
嘉靖三十八年,
題准令
大同將左右衛原
製兵車,移於
鎮城南。
直隸兵馬,
嘉靖三十八年,
題准蘇、
松、常、鎮
四府所屬州縣,二百里
以上者,編
主兵三百名。二百里
以下者,二百名。每名
給銀十二兩,或
均徭編派,或各里朋出送,
海道兵備管束團練,
又令添設遊兵一千五百名,令
南京都督統領,駕沙
快船,
往來浙西松江、
京口,
護衛糧船。又按
《會典》:凡看
府人役,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親王宮眷,
迎取來京者,
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
看守府第。 又按
《會典》:凡
起解軍丁,
三十八年,
題准各
省并各
直隸巡按御史,
嚴行所屬,凡係
問擬終身、
永遠充軍人犯,招案
明白者,
不候追贓,
先行發遣,
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
真正妻小,
定限押發。
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
銷照,
造冊繳部。各
衛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
撫按指名查參。
嘉靖三十九年,准
京營將官家丁
給糧,
揀選三營官軍六萬餘名,為聽
征人馬,及
州縣巡捕賞罰。
按
《明會典》:凡
選鋒,
嘉靖三十九年,令
京營將官,有曾任
邊方者,每員
准家丁二十名,每名
月給米
二石,仍
給犒賞銀
五兩,於
太僕寺馬價,或
本營子粒銀內
動支。
凡聽征人馬,
三十九年,
議准三大營官軍,
揀選精壯者,
五軍營
十二枝,
神樞營、
神機營各
四枝,每枝三千員名,共六萬餘名,
俱免做工,
聽候調遣。每枝用
中軍官一員,
千總二員,
把總十二員。軍
有年老者,聽以
精壯兒男,摘牌收伍,免行該衛
取給。 凡
在外巡捕,
嘉靖三十九年,
題准各省布按
二司守巡,并
兵備府州縣等官,
若縱容
盜賊,
不行擒捕,
十名以上,
州縣掌印巡捕官住俸,
戴罪。五十名
以上,降俸
一級,
立功自贖。
百名以上,并
將守
巡兵備官,
參奏處治。
今後所屬地方,果有
強盜聚至
十人以上,
兇惡顯著,
曾經對敵當陣
生擒二名,及
斬首二顆者,准陞
一級。
不願陞者,
賞銀三十兩。
若不係
臨陣,止係
緝捕者,每名顆
賞銀十兩。
拏獲竊盜一名者,
賞銀五兩。夥內能
自相擒斬者,免其
本罪,仍
一體陞賞。
經管官員,
酌量敘錄應
賞銀兩,先儘
贓銀不敷之數,於
無礙銀兩動支。
嘉靖四十年,定
班軍降調及各鎮
防守之制。
按
《明會典》:凡
缺少班軍降級,
嘉靖四十年,
議准衛所軍少,
掌印官,
五分以上,
問罪,降
一級。
八分以上,降
二級,
調發別衛。 又按
《會典》:薊鎮
防守,
嘉靖四十年,
題准京營春秋二防,各
選兵四枝,赴
居庸防守。每枝
三千人,
馬兵三百,
步兵二千七百。
春防以
正月十五日行,
三月終旬
回營。秋防
七月十五日行,
九月終旬
回營。每防用
參將二員,佐擊
二員。
將官到彼,聽
總督巡撫節制。 薊鎮
操練,
嘉靖四十年,令
總督軍門選
標兵三千,連原三千,共
六千人,以
備有警策應。
保定防守,
嘉靖四十年,
題准紫荊關之
盤石煙、董厓、
居庸之
小嶺、嚮閘,原
設防守內口
官軍,移
浮圖峪、
八達嶺外口
防禦。
大同防守,
嘉靖四十年,
題准大同闔鎮各該
衛所營堡官軍,
不拘馬步,
通行選二萬名,
春夏無事,仍在
各路防守。
防秋之時,
調集鎮城,統以
驍將,與
同正遊
二兵,專備
征戰。仍選
精壯步軍二千名,
撥發兵
車營,
專習火器,俱聽
總兵官稽查訓練。
宣府車營,
嘉靖四十年,
題准宣府製
雙輪兵車,各
將官將步兵訓練,各為
一營,給
火器,
防守本路。
山西車營,
四十年,
題准山西製
雙輪兵車,各
將官將步兵,給
火器,
防守本路。
江西防守,
四十年,
題准江西永豐、
上饒二縣,平洋、銅塘
地方,當閩浙
交界,礦賊
盤據,
將福建浦城、
浙江常山、
江山三縣并
所屬盆亭、谿源、
高泉、
仙霞、小竿
諸巡檢司,悉聽
江西分守湖東道管轄。如遇
盜賊生發,督兵
擒捕,仍
移文建、嚴、
金、衢、溫、
處兵備守巡各道,
發兵援勦。
嘉靖四十一年,定各鎮
防守京營班操,及
在外巡捕南
京陵軍諸制。
按
《明會典》:薊鎮
操練,
嘉靖四十一年,
增置遊兵三百名,與原五百名,共八百名,屬
巡撫標下,專
備有警巡防。 入
衛兵,
嘉靖四十一年,令
山西民兵三千,免其入
衛,每歲每名量徵
工食銀
五兩,解薊
鎮軍門,及
密雲道,
修造盔甲器械。
甘肅城堡,
嘉靖四十一年,
題准西
南寺與
靖邊南山,添
築墩臺,
紅城子關設
水門,
平川北改築
邊牆。
貴州防守,
嘉靖四十一年,
題准貴州施秉一縣,切
鄰四川容山土司,
將偏橋衛哨軍一百九十名,改撥
本縣,
與同原設
哨軍二百五十名,
相兼防守。清浪
守備,移駐
本縣,
就令統領前軍,不
時訓練,仍聽清浪
參將節制。 凡輪操,
四十一年,
議准今後每軍止許
存留安家米
兩箇月,其餘
盡數差官解部,委
司官督同
領班都司給散。又
議准班軍赴京,
照例赴部
點名,隨發各
營收操。
下班之日,亦聽部
點放,各營
將官不許擅自收放,
差撥役占。凡
行糧文冊,俱令
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
戶部關支。內有逃故,
查明扣除。 凡
在外巡捕,
嘉靖四十一年,
題准凡
沿邊沿海,及
腹裡府州縣,與
衛所同住一城者,及
衛所自住
一城者,若遇大寇,及
盜賊生發,
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
逃走,或
開門延賊,致賊
進入,殺虜
男婦三十人以上,
燒毀官民房屋者,
衛所掌印官,與
專一捕盜官,俱
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
律斬。其
府州縣
掌印官,及
捕盜官,與
衛所同住一城者,
不能竭力協守,
俱起送
吏部,降
一級,別用。其餘
府州縣,
不分各
邊腹裡,原無設有
衛所,
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
前項失事,
掌印捕盜官,俱
比照牧民官,
激變良民,
因而失陷城池,
律斬。其
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
城池,被盜
潛蹤隱跡,
設計越城進入劫盜,
事出不測,雖有
前項失事,俱
不得比用此律。守巡
兵備,止於
參究治罪,量
事情輕重,
臨時奏請定奪。 又按
《會典》:凡南
京陵軍,
四十一年,
題准孝陵衛
正軍五百名,專聽
神宮監差撥。其餘丁一千七百四十九名,仍行把
總官管領,
居常隨營
操練,有警專護
陵寢,
不許混同營兵一體調撥。
嘉靖四十二年,
題准各軍
陞賞,各鎮
防守,又
京營訓練諸制,及
優處官軍查覈巡捕之例。
按
《明會典》:凡哨
夜軍丁,
四十二年,
題准果能傳報
的實,
防守有賴各邊者,陞
世襲一級。薊鎮
獨石者,陞
世襲二級。被殺者,各
邊陞世襲一級,
賞銀五兩,布
五疋。薊鎮獨
石陞世襲二級,
賞銀十兩,布
十疋。如
虛捏誤事者,以
軍法重治。
四十二年,令
夜不收,被
賊殺死者,
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
陞職,
不必再行查勘。
優恤銀兩,
照例速給。
如無子孫者,官為
斂葬,
每年終,
都司官於
鎮城無祀壇內
致祭。 凡
查覈功次,
四十二年,令
各處巡按御史,
今後勘
報功次,
大功限
兩月以裡,
小功限
一月以裡,
不許稽遲。 凡寇中
逃回人口,
嘉靖四十二年,
題准有自寇中
逃回,
能率其
黨類歸順者,計其
眾寡,
以次犒賞。如
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即與
百戶。三十
名口以上者,與做
冠帶總旗,仍各給
官銀三十
兩安家,
就令管束降眾,隨營
截殺。願歸者,
應付還家。 又按
《會典》:薊鎮
防守,
嘉靖四十二年,
議准各路兵馬,東自
山海關起,
西至鎮邊城止,二千一百十四里,
分為十路,
第一路
石門寨,
第二路
燕河營,
第三路
太平寨,第
四路馬
蘭谷,
第五路牆子嶺,
第六路
古北口,第
七路石塘嶺。
以上七路,副、參、遊、佐、
提調分守,而以薊
鎮總兵領之。
第八路
黃花鎮,第九
路居庸關,第
十路鎮邊城。
以上三路,亦副、參、遊、佐、
提調分守,而以昌
鎮總兵領之。 薊鎮募
調兵,
嘉靖四十二年,令副、參、遊、守、
提調等官,許自募
家丁報名,
在官一體給糧。 入
衛兵,
四十二年,令
山東民兵三千,免其入
衛,有馬者,每名徵
工食銀十二兩。無馬者,每名徵
工食銀七兩。
每年共二萬六千兩,
解赴薊鎮,為造
軍器犒軍士之用。
又令山東、
河南,將
民兵工食,每名增銀
二兩,連
原額解赴薊遼
軍門,查給各
官家丁口糧。
嘉靖四十二年,
題准宣府四海冶迤南,
渤海所建墩
防守。
福建防守,
嘉靖四十二年,
議准行各該
兵備并
府州縣,通將闔
省民壯,
巡司弓兵,
酌量存留一半,
以為護守巡緝之用。其餘
精壯正丁,
解赴省城,
合營訓練,
以次漸減
客兵。
山東防守,
嘉靖四十二年,
議准將曹
濮、
沂州二道壯快,
分為四枝,二枝為
前營,撥與原
管把總統領。二枝
為後營,
常川在各道
操練,
緝捕盜賊。又
議准山東民兵,自
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千之數,推
參將一員訓練。每
七月初旬,赴薊鎮
防禦。 凡
操練,四十二年,
議准通州新
舊遊兵二枝,
并入京營操練。
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千名,設
中軍官一員,千
總官二員,把
總官十二員,
分為十二司,每
司軍二百五十名,仍付佐擊
管束。其餘悉歸
備兵營。 凡
選補,四十二年,
議准劄委
司官一員,
會同巡視科道,
督率各
衛掌印官,備將各營
正兵,及原屬
衛所每營每衛,各
攢造文冊一本,
營中據冊
稽查,衛中憑冊支餉。後有
逃亡事故,
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
容隱者,
送問。又
議准召募軍士,在營
病故,或
為事住糧者,許赴
兵部告明。
病故者,以
精壯親餘
頂補。
為事者,許其
出首復役。又
議准戎政大臣,
會同巡視科道,每營
挑選武藝精
強者,列為
一等,
秋操口糧,增支
六斗。
武藝生疏,
膂力尚堪
教習者,
作為二等,止支
口糧三斗。 凡
優處官軍,四十二年,
題准五城及
在外附近府州縣,
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其民差,
戶下餘丁,照丁派差。如
犯人命
強盜重情,及戶
婚田土正犯,
應該對理者,
一面提問,
一面行營轉行戶部暫扣
月糧,
聽候發落。若止因牽告干證,
不許一概監禁。又
議准京營將官,有
犯奸贓,各該
衙門,
會同戎政衙門,
查究明白,方許
參提。 凡
勳臣隨營,四十二年,
議准在京
五府新
襲公侯伯,未經
管事,
年三十五
以下,及各爵
應襲,
不拘年齒長幼,俱送
京營聽
戎政文武大臣,定以
日期,隨營
較射,仍授
武經百將傳等書,令其
熟讀細講,
每人仍撥軍伴
十名跟用。先將
收管姓名具奏,每
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
奏聞。 凡
京城巡捕,
嘉靖四十二年,
題准以後巡捕營事務,
不必另差
給事中,
兵部劄委
司官一員專理。其
巡捕官軍,倒損
馬匹,併聽
京營科道參奏。又
題准巡捕官軍馬匹,
折支料草銀兩,把
總官造冊,
提督覈實,聽
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
徑赴巡視太倉科道掛號,往
戶部關領。
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
巡捕軍士,照
三大營事例,
老弱不堪者,許令
的親兒男弟姪,
徑自送部復
驗收伍,摘牌
更替。 凡
東廠錦衣衛緝捕,
嘉靖四十二年,
題准廠衛緝訪,止屬
風聞,待
法司成獄,方許
紀功。
每當類奏,該部同
廠衛會題,仍敕兵刑
二部勘對明白,
請旨陞賞。
嘉靖四十三年,定
軍功陞賞,
保定、延綏
防守機宜,又准
京營將領軍人諸制,及
巡捕新營抽
軍操練改
南京水軍坐營將領名色。
按
《明會典》:凡寇中
逃回人口,
四十三年,
題准各
邊寇中
逃回人口,每歲
總兵官招至
七百人以上,
參將至
四百人以上,
守備、
把總、
備禦官至
三百人以上,各陞
一級。 凡功陞
職級,
四十三年,
題准軍職立功陞至
都督等官後,又
有功,
奉旨加陞,
無階可加者,
行取應繼
兒男廕
冠帶,總小旗就補原衛
食糧差操。又
議准軍職患病致仕,其子替職後,又能
自立軍功二級者,
本官照例陞級。
致仕身終之日,准襲。
不願陞者,
內將一級,加陞其子
一級,加賞。如止獲
功一級,其子加陞,不賞。又
議准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
二級,或
實授一級,未經
陞授,
病故,
應陞職級,又係
流官子孫,
不許襲陞者,
賞銀二十兩,
給付其家。 又按
《會典》:
保定防守,
嘉靖四十三年,
議准保定入援兵馬二枝,果有
敵人擁眾入塞,
總兵不必候調,
徑自隨賊截勦。如賊
自宣大而入,
漸近紫荊、
馬水等處,
總督官仍當調薊兵
接應。 延
綏城堡,
嘉靖四十三年,令
榆林西北古梁、
易馬二城,增修
城堡。
又令鎮城硬地梁一帶,小邊
柳河梁
各處地方,
添設城堡,以
嚴防護。 凡
操練,
四十三年,
議准總協
大臣,每月以
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其餘二十六日,各營
將官分練,各兵總協
大臣,及
巡視科道,
不必同在
一處,
隨意各入
一營較閱
賞罰。又
議准戰兵、
車兵二營火器,
春秋兩防行
工部發出,
責令軍士常用演放。遇晚,收於
德勝、
安定二門庫內,畢
日送還該局。又
議准京營家丁,俱令歸營
操演。仍擇其堪為
選鋒者,方
許給月糧二石。
脆弱者,漸汰一二。 凡
考閱,
四十三年,議將
京營將領,每遇
年終,
科道復命之時,
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
以定臧否。
兵部官
不得干預。其
正當閱視之年,
歲終,免其重閱。 凡
優處官軍,
嘉靖四十三年,
題准京營軍士,
刁潑成風,
藐視將領,投帖
訐告,
甚至兵馬司輒行拘執弓兵番子,
陵虐百端,
今後軍士,敢
有仍蹈
前非者,
拏問重究。
將領貪婪失職,
戎政大臣巡視科道,
不時論劾,
不得輕准
軍士告詞,有傷
大體。 凡
營官推補,
嘉靖四十三年,
議准行
御馬監太監,將
四衛營
中軍坐營等官,
從公推舉。
凡聽征人馬,
四十三年,
議准京營,
不宜遠
調外出。
今後有警,以
車營兵
十枝,
分布東西便門,去城各一二里。其城之
東西南北,各屯
戰兵一枝,緊在
關廂之外。餘下
戰兵二枝,隨
戎政大臣,駐
適中去處,外壯
車營聲勢,
內助都城防守。又
題准一等官軍一萬八千員名,
照舊每名
月支口糧六斗,
車兵三萬員名,總協
巡視科道隨
征官軍一千六百員名,
月支三斗。守城四萬二千一百十四員,名
月支一斗。 凡
軍士清查,
四十三年,
議准行
御馬監太監,將應操
軍士,
如法訓練。果
有成效,聽兵
部將原缺
人役,
陸續驗補,樁朋
子粒錢糧,仍聽
科道查理。 凡
勳臣隨營,
四十三年,
題准京營科道,
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
勳戚,每歲
較試二次。其
弓矢策論習熟者,
附記在簿。遇有
營中參遊
坐營缺,
照例酌量推補。未
諳練者,行
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凡軍伴,
四十三年,
題准副將軍伴二十名,參
遊佐擊
坐營一十八名,
大號頭
十名,
中軍千總五名,
把總四名,俱班價內
給與,
不分營官大小,每軍伴
一名,每
月給銀
四錢。 凡
犒賞將士,
四十三年,
議准邊方調赴京營,
管領家丁千總等官,許於
節年官軍逃故,
扣除糧內
月支米
三石,
戰馬料草於扣省料內
支給。 凡
京城巡捕,
嘉靖四十三年,
題准巡捕營新抽操軍三千名,仍令
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
與同,
別軍分為兩班,
上班夜巡,
下班操練。如
仍前役占,聽
郎中併科道
參究。
但有地方失盜,
該管把總即報
兵部督捕,
郎中仍
登記文簿,
以便稽考。
如果失事數多,將
提督官
一併參究。 又按
《會典》:凡
南京各營及江操
官軍,
嘉靖四十三年,
題准南京新
江口水軍,已設有
武職大臣坐營,惟
大小教場,并
神機營坐營官,多係
指揮千百
戶等官。
推用事權甚輕,
以後將
前後等府
都督僉書官內,有
謀勇出眾,曾為
總兵都督等官者,請
敕令不妨府事,
提督坐營。其
見在各
坐營官,即
改為中軍名色,
承行上下文移,
傳宣號令。 又
題准坐營都督,奏帶
家丁,照
京營事例,每名
月給米
二石,本折
各半,俱於
戶部關領。如
不願本色者,每
石折銀
五錢,仍每歲
照例,加
犒賞銀
五兩,於
本部支給。
嘉靖四十四年,定獲功
報捷陞賞,又准
遼東南直雲南諸
防禦法,於
京營選戰兵
十枝,
與車兵
相當,及
考閱號頭千把等官例。
按
《明會典》:凡
報捷,
四十四年,
題准獲
功一百十名
以上,總
督鎮巡等官有
陞廕者,
報捷人
照例陞賞。若止
賞賚,
報捷人亦止賞
不陞。 又按
《會典》:
遼東城堡
見存二百七十九座,
空心敵臺三十一座,
邊腹敵臺九十座,
墩臺二千七百一十座。
嘉靖四十一年,議
修路河,以阻
敵騎。
四十四年,令改
新江沿
臺堡,於舊江沿
地方,
設官備禦,兼轄湯站
鳳凰鎮等堡,以扼短錯江之隘,與靉陽
東西兩翼,共成
掎角之勢。
南直隸防守,
嘉靖四十四年,
題准江南江北,各有
信地三沙,止當
會哨,
難以會勦。褚家
一沙、
沙南、
沙北,
照舊分防
崇明一帶,或春或秋,
照舊會哨。如賊
勢重大,
逼近留都,
江南、
江北巡撫并操
江都御史,
交相應援。其餘小警,
不必會勦,各
守信地,永為
遵守。
雲南防守,
嘉靖四十四年,
題准武定府建
守禦千戶所,將
雲南右
後二衛後
千戶所,
馬步官軍,各撥二百名,
右衛中左所
土軍撥一百名,并募
新軍三百名,選
指揮千百戶
管領,
前去防禦。 凡輪操,
四十四年,
議准將
班軍點完,
劄付解官,同赴
撫按衙門,
掛號,
即行。
不到官軍,
照例問擬,追銀解部。班滿掣有營批,
兵部方給
批迴。 凡
選補,
四十四年,
議准行總協
大臣,
將軍兵
內除挽車銃射
之外,其餘俱
選作戰兵,仍於
城守軍內,擇
精壯者,共足
四枝,
務使戰兵十枝,
與車兵
十枝相當。 凡
考閱,
四十四年,
議准三大營號頭、
千把總等官
不職,許總協
大臣,
不時參革。果有
勉修職業者,每
半年一次,
開具送部,
某人堪任
邊方,
某人堪任
本營,以憑酌用。
巡視科道差滿之日,亦要
一體保薦。
嘉靖四十五年,奏定
遼東、
甘肅、延綏等各
邊鎮城堡防守諸制,以
京營神樞第
三營,分入
十營,
共車戰
城守為三十營之制。又於各
營家丁,擇為
選鋒,及
添設南京夜
巡官軍。
按
《明會典》:
遼東入
衛兵,本鎮入衛薊鎮,自
嘉靖三十年始。
四十五年,
題准遼東各營,
抽選三千名入
衛,其寧前新設
遊兵,仍令
防守本處,
疏通薊遼
二鎮咽喉之路。凡
遼東軍有投匿薊鎮為
家丁者,
盡數查出,
發回,
不許將領容留。
甘肅城堡,
嘉靖四十五年,
題准古浪山後築堡一座,募
軍防禦。
甘肅防守,
嘉靖四十五年,
題准將涼莊
遊兵營
莊浪衛上班官軍一百三員名,
存留莊浪,聽
參將統領。將
甘肅遊兵營,
西寧衛兩班官軍內,各遇
該班之年,
摘撥一百三員名,赴涼莊
遊兵營,
西寧衛該班官軍摘撥一百名,亦撥
莊浪參將統領。仍
召募精壯軍士二百名,以補
原額。延綏入
衛兵,
嘉靖四十五年,
議准延綏
輪更入
衛,
遊兵四枝,每枝止發二千七百名,其餘三百
存留本鎮,仍准添募
遊兵一枝。
廣東城堡,
嘉靖四十五年,
題准廣東扼塞要害,在
東洋有
柘林、
碣石、
南頭,在
西洋有
白沙港、
烏兔、
白鴿門,
六處皆立寨,
增兵,增船,統以
將官。
無事則
會哨巡緝,有警則
互相策應,務以
擊賊外洋為
上功,近港
次之。如
信地不守,見賊不擊,
俱坐罪
重治。
湖廣防守,
嘉靖四十五年,
題准支羅新舊
二寨,
改為守禦百戶所,
官軍就於
施州衛三千戶所
摘撥屯種,
以便彈壓。其本衛原撥輪戍
靖州官軍,
盡數掣
回防守。 凡
選補,
四十五年,
議准京營城守十一
營中,量併
神樞第
三營之兵,分入
十營之內,
共車戰
城守三十營,以
遵欽定三十營之制。其
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
不足之數,催
行清軍
衙門勾補。官多兵少,其
千把總穴員行總協
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凡
選鋒,
四十五年,令
家丁俱隨營操,仍擇其堪為
選鋒者,方
月給米
二石。 又按
《會典》:凡
南京夜巡,
嘉靖四十五年,
題准南京地闊人稀,
巡捕官兵
單弱,將
營軍撥一千名,馬二百匹,
分為兩班,
更番於
城內,
分定信地,同各城
弓兵,及各
衛巡捕餘丁,
互相接濟。每歲一換,
步兵每名月加
口糧三斗,折銀
一錢五分。
馬軍每名月加
糧料銀
二錢,仍
添設把衛總等官,
分班督率,即以
神機營坐營都督兼管提督夜巡,其把衛總并
五城兵馬等官,悉聽
節制。
後因人少,
分布不敷,
題准僉
撥馬步軍一千名,
添設衛總
八員,同舊軍
併力巡守。 一,
選用巡捕官員,各衛用
千戶,
牧馬所用
百戶,每
歲終本部會同外守備,及
都察院點選定委。 一,各
衛所千百戶
巡捕,
在內巡者,
本司選送。
外守備等,
衙門選委。
在外屯巡者,
一年已滿,例該
更換,各衛
開具在
屯管事官員
職名,呈部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