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尊者安惠《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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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整理者 苏 军


〔题解〕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印度佛教典籍。安慧著,译者不
详。卷数不详。

《唯识述记》记载,安慧曾「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
正理师」,所指的应该就是此《实义疏》的创作。在《实义疏》
中,安慧以驳斥众贤一系的正理师、护救世亲的《俱舍论》为主
要目的,故在许多问题上都遵循了世亲的思想。同时,他并不固
执一家之言,而是积极吸收众贤等人的合理说法,旁徵博引,多
方论證,因而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发展了《俱舍论》的思
想。所以,本疏对于研究安慧本人的思想以及说一切有部的理论
发展,都有著重要的价值。同时,由于安慧的引用,疏中还包括
了一些已经散佚的印度佛教史上的思想材料,为深入研究印度佛
教思想提供了新资料。

本疏首题「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三,尊者安惠造」,尾题「释
门法律法严奉写记」,卷中有朱笔校改,据纸张、字体、行款,可
断定为晚唐时期的写本。

本疏未为我国历代经录所载,亦未为历代大藏经所收。敦煌
遗书中有汉文译本及回鹘文本。汉文译本收藏在中国北京图书馆,
共两号:L3736号与北新1440号。L3736号是从北新1440号上断
裂下来的残卷,为工作人员最近整理北图敦煌遗书时新的发现。
另外,伯希和特藏的敦煌遗书中也有一号《俱舍论实义疏》的汉
文译本,共五卷。《大正藏》曾依之进行整理,并收入第29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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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内容仅相当于该疏的节抄,而本文献所包括的则是《俱舍论
实义疏》卷三的全部内容。回鹘文本收藏于伦敦大英博物馆,编
号为Or.8128--75A/75B,为册子形式,共两册。上有汉文书写
的页码,当是从汉文译本转译而成。

整理本以北京图书馆藏L3736、北新1440号为底本。无校本。
《实义疏》中所抄的《俱舍论》原文,则依《大正藏》本进行
了校定。故校记中出现的《俱舍论》字样,指的皆为《大正藏》
本。特此说明,文中不再一一注明。


* 〔录文〕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卷第三
尊者安惠造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当说其义。此蕴、处、界别义云
何?」

【释曰:何以有斯问?起以蕴中事与处、界无有差别,如于蕴
中,除无为外,馀所说事,处、界亦然。虽其义三处不殊,然犹
未知以何义故三科异名,故发此问。】

论:颂曰:
「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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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诸有为法和合聚义是蕴义。

【释曰:□…□欲显示三科别异之义,先以三法□…□义,
显三差别。言三法者,一聚,二生门,三种族。此三如此,即蕴、
处、界。或复于此三科之中有彼三义,非异名也。谓聚、生门、
种族是蕴、处、界之义,依主释也。如何得知聚是蕴义?论自答
云:】

「论:如契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
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
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

【释曰:以此经言:「如是一切诸所有色,略为一聚,说名色
蕴」,由此故知聚是蕴义。】

「论:于此经中,无常已灭名过去,若未已生名未来,已
生未谢名现在。自身名内,所馀名外。或约处辩。有对名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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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名细。或相待立。」

【释曰:言「无常已灭名过去」者,「已灭」之等,此是无常
灭。言「无常灭」,为简馀四。若但言过去色者,谓已灭色,即恐
滥馀灭,故言「无常」以简之也。

有说此言唯简择、非择灭,其理可然。若简定灭之义,不相
应故。以此二灭是心、心所,但言色灭已成差别,何用更言「无
常已灭」方能简之?

复有馀说:此可简择灭,若简馀三,其义不然。此非择灭□。
约未来不生法,有定及生灭。亦约未来心、心所有。由此,但说
过去色言已别。此择灭既是三世有漏之法之灭,故应简之,馀三
不可。

前二师说,理不如是。此中四灭皆应简之。已下论云:「受等
亦然」。此中若不简相定灭及生灭灭,是即与后心、心所等义相杂
乱。今此简之,复释四蕴,即无此失。又,□…□不许简非择
灭,但言色灭□…□知以何灭?灭为□…□为无常灭,亦可□…
□非择灭。于□…□灭二言,滥彼义故,若□…□成杂乱。

「若未已生名未来」者,此未流至现在世时,未成作用。

「已生未谢名现在」者,「已生」之言,别于未来;「未谢」
之言,别于过去。未来之法,虽名未谢,然是未生;过去之法,
虽云已生,然是已灭。所以为简去、来二世,定取现在。

「自身名内,所馀名外」者,此约自身眼等五根、色等五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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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之为内。翻此他身,及非情色,名之为外。

「或约处辩」者,约自、他身眼等五根,名之为内。自身、他
身色等五境,及以非情、无表色等,并名为外。

「有对名粗,无对名细」者,极微聚色,十处有对;诸无表
色,及非聚微,名无对色。

「或相待立」者,此依相待为粗细故。如虮对虱名细,虱对虮
名粗。若如是者,有对应二:望细名粗,望粗名细,可相待故。
无对名细,无相待故。】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

【释曰:此外起问,若言相待为粗细者,此义不然。如虮对隙
尘为粗,虱对麦为细。又,虱对虮名粗,虮对虱名细。如是虮虱
亦粗亦细,□□粗细无定体故。】

「论:此难不然,所待异故。待彼为粗,未尝为细;待彼为
细,未尝为粗。犹如父子、苦集谛等。」

【释曰:□…□体各别故。相待二法,粗细位定,粗定为粗,
□…□二种相系。属定细者,不复为粗,粗者不复为细。若望馀
法,粗细不定。若望本二,粗细已定,如父与子,其位已定。由
斯不可以相待故,今子为父,父反为子。如苦、集等,义亦应然。】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

【释曰:有覆、不善,名之为染;善及无覆,名为不染。染
法何故名之为劣?以是善人所弃法故。不染何以名之为胜?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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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惑所染污故。】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

【释曰:过去、未来,相望远故,故名为远。现在居中,故为
近,望于过、未,稍为近故。或约作用,过、未名远,已作、未
作极相远故;现在名近,现作用故。或过、未名远,过去已于相
续,未来未得故;现在名近,现位相续故。】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

【释曰:如是诸所有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
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
略为一聚,说名受、想、行、识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曰
「然」。】

「论:而有差别,谓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或约地辩。」

【释曰:受等四蕴,与其色蕴,蕴馀义不殊,唯有粗细二义不
同。以识等蕴中,无有微聚显形色等粗细义故,故曰「而有差
别」。除粗细义外,馀过去、未来、劣胜、远近,皆如色释。此
之四蕴,粗细如何?此约所依,非据相待。如论云:「谓依五根
名粗,唯依意根名细。」所依五根是有对故,从彼依生,故名为
粗。所依意根非是微聚,是无对故,从此依生,故名为细。

「或约地辩」者,欲界四蕴为粗,初静虑四蕴为细,乃至无所
有处四蕴为粗,非想非非想处为细。此即欲界四蕴一向为粗,
非想地一向为细,中间九地亦粗亦细。】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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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如上释经,是婆沙师所说之义,故总结也。】

「论:大德法救复作是言: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馀名细色;非
可意者名劣色,所馀名胜色;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受等亦然,随所依力,应知远近。粗细
同前。」

【释曰:「大德法救复作是言」者,有二师云:是经部师,
名为法救。以不许于婆沙师前所释义,故作是言。复有说云:若
是法救,说有过、未,应知是毗婆沙者,非经部师,以经部师唯
称大德。此师不许毗婆沙所说之义,非是法救。何以不许?以
彼经中,世尊自说过、未、现在,何故岂将过、未释远,现在释
近?有此相远,粗细之义亦不决定,劣胜之义理复不尽。是
以此师复释。

「五根所取名粗色,所馀名细色」者,五根所取之境,即
是五外处,此名为粗。以五识缘无分别故。「所馀名细」者,谓意
根境,名曰「所馀」。此意根境,谓即五根及无表色,此名为细。
非现等得,即决是粗细之义。

「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馀名胜色」者,不可爱色,名「非可
意」,此即名劣,以不令心有喜乐故。言「所馀」者,谓即可爱,
此名为胜,谓能令心有喜乐故。言「喜乐」者,此即可爱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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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者,约处所辩。有虽近,细而不可见,以
不可见故,名之为远;以处所可见故,名之为近。此是可见
义。何以?有色虽近,而有障隔,自体与处俱不可见。齐可见处,
复无障隔,眼得起,名之为近。异此名远。

「在可见处名近色」者,此复约位立,处所现故。云处有虽远
而可见者,如星宿等,虽即可见,不名为近,以处所不可见故。
异此名近。又,眼等五根一向名近,此之依处可见处故。色等五
境及此住处,齐眼可见,名之为近;眼观不及,名之为远。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以此义故,经部大德再释其义:
世尊经中自说过去、未来、现在,毗婆沙师以此三世释于远近,
重释之过。此三世义如经所说,是故论云「如自名显」。

「受等亦然」者,如前说色,今释受等亦如前义。「随所依
力应知远近」者,此受等四蕴远近,随所依分别:所依可见,
名之为近;所不可见,名之为远。

「粗细同前」者,如前毗婆沙师所说「五根所取名粗,意根所
取名细。或约地辩。」】

「论: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
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释曰:何故言处是生门义?生谁之门?以「训释词」故。
前生门义,生谁之门?生心、心所法。「生长门义是处义,训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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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论中云:「谓能生长心、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长彼
作用义。」「作用义」者,如依眼、色生于眼识,乃至意、法,应
知亦然。如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此经唯證
门义有六。然心所法有十二门,故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
识,三和合触俱,起受、想、思,如是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
识,三和合触,起受、想、思。」】

「论:法种族义,是界义。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
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续,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

【释曰:如何知族是其界义?与世种族义相似故。论中云:
「如一山中有多铜铁金银等族说名多界。」金银等矿,乃以种
族说名为界。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者,「身」谓所依,「相续」即是心、心
所相续。或「身」者刹那,「相续」者即随流。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者,此一身、一相续中,有十
八法种子,亦名种族,亦名为界。】

「论:此中种族是生本义。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谓自种类,
同类因故。」

【释曰:言「生本」者,谓生之所依。此十八种,是别别法生
之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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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十八界摄一切法,离此之外,是何别法生之本耶?
以此义故,论发问云:「如是眼等,谁之生本」。异十八界,更有
别法,即言此是别法生本。离十八界更无别法,此是谁之生本?
论自答云:是「自种类,同类因故。」如前生眼根与现生眼根及未
生眼根为同类因,乃至法界,应知亦尔。虽离十八界更无别法,
然与自类而为生本。若如是者,此中摄义不尽,故论问云:】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

【释曰:无为之法,无前及后,非同类因,如何得为生本耶?
既非生本,亦应不得名之为界。今既不许如此之义,故论更以异
义释云:】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

【释曰:诸无为法,与心、心所为所缘缘及增上缘,此名生本。
故约此释,摄义周尽。此中虽即摄义周尽,此复有过。以此处、
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为避此过,复转释云:】

「论:有说界声表种类义,谓十八法,种类自性,各别不同,
名十八界。」

【释曰:此中馀师转复异释,十八界义,如金银等展转相望,
体类不同,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
族。类是体义。此十八界各各自体,互相差别,不成杂乱,故
说「界声」为「种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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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此难不然,所依、
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分异故。复有说者,六是意先,
意非六先,故甚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故立异名,
由此故言六先意后。未来意、六,时位未分,如何可言六先意
后?】

「论:若言聚义是蕴义者,蕴应假有,多实积集共所成故,如
聚,如我。」

【释曰:何因有此问耶?以毗婆沙师处、界实有,许蕴亦然;
以而聚义说是蕴故,多法积集以成于聚。于此聚中,无其实体,
故起斯问。如多谷麦积集一处,名之为聚。聚是假立,无其实事,
谷麦分散,何有聚体?如是色等五蕴积聚,假说我名。色等分离,
我亦非有。如经颂云:「如即揽众分,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
应知揽诸蕴。」如是过去及未来等多实积集,假立蕴名。】

「论:此难不然。一实极微亦名蕴故。若尔,不应言聚义是蕴
义,非一实物有聚义故。」

【释曰:婆沙师云:理不如是。一一极微皆有蕴义。

经部云:若如是者,蕴中不应说其聚义,一一极微不名聚故。

阿阇梨众贤云: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
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或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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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馀法亦然。故蕴非假。

尊者于此虽作是说,然违契经。以经说云:「诸所有色,若过
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
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由此聚义,蕴义得成。」故
知世尊说彼多法略为一聚,方名为蕴。今既说言一一极微得为蕴
者,与经相违。

阿阇梨圣奴作如是说:一一极微各互对,得名为聚;一一各
别不互待,不名为聚。若相待者,一一皆得名之为聚。若异此者,
如何可以无常、苦、空、非我行相,而得證知及能除断?又,何
能为施设我因?若非实事之所成者,如何得有如是差别能为我因,
乃至应知及应断等?以处为界,实事是有,故有如是差别。理极
蕴亦如是,实事有故,由斯亦有如是差别。

此亦非理。若如是者,即瓶、衣等悉应是实。以此等中,一
一实事,极微相待共所成故。复有馀过,谓随有几所摄色等,应
合亦有多蕴。若如是说,如经所言「若过去、若未来」乃至「若
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聚」。如是经义,故应不
成。

圣奴又云:无如是过。蕴亦不应如是成多,以要多事相对待
时得名蕴故。犹如言多,非即一法名之为多,以有多法方名为多。
多亦即是此中法等。

此亦不然,法喻不齐。以喻中云众法为多,非一为多。前所
说云一一极微相待之时得名为聚,故知所说法喻不齐。若彼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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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过去等,如是略为一聚名为蕴」者,应知此蕴决定是假,如豆
蕴等。若谓「既非实事所成,如何得以苦、空、非我等行相应知
及应断」者,听说此义,世尊今观无常、苦、空、非我相中,岂
要有其实事?亦但是假。如世尊说:一切有情皆为无。如有颂云:

「 始自入胎及出胎,
 复从婴孩至老死,
 历兹十位极迅速,
 往而不返如驶流。」


无有实事,名为有情。世尊约现所化有情,随机说蕴亦为无
常等,有何违?又彼所言蕴「若非以实事所成」,「如何得为施设
我因」者,现见假法,还与假法而得为因。如世指树以为林因,
指一士夫为军因等故。圣奴师有众多说,皆不应理。例破皆尔,
此不更说。】

「论:有说能荷果重担义是蕴义。由此世间说肩名蕴,
物所聚故。」

【释曰:「果」者,即是所担之物。「果」即是「重担」,持业释
也。五蕴荷负此「果重担」,犹如身份担荷重担,世间人等呼之为
蕴。「果重担」者,眼等六处,与总五蕴为「果重担」。如经说云:
「名色缘六处」。言「名色」者,即是五蕴,应知六处是名色之
「果重担」也。此即六处,名总五蕴之「果重担」。或约二蕴释其
重担。如经说云:「六处缘触」。此即触与色、识二蕴为「果重
担」。此六处中,眼、耳、鼻、舌及身五处,名为色蕴,意为
识蕴。或约一蕴释于重担。如经云:「受缘爱」。爱即是受蕴之
「重担」。或一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行缘识」。识与行蕴为
「重担」也。或五蕴与一蕴为重担。如经云:「识缘名色」。名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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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蕴为「重担」。馀法亦应如是分别。若约分位缘起而论,位位之
中,皆有五蕴,五蕴与五蕴为「重担」。若如是释,即一一事皆得
为蕴,若聚一处,是即一一各有力用,能荷重担。】

「论:或有说者,可分段义是蕴义。故世有言:汝三蕴还,我
当与汝。」

【释曰:此中释蕴为可分段义。言「三蕴」者,蕴是分义。犹
如世间可与之物,有其三种,谓饮食、衣服、房舍卧具。故世有
言:如是三分,我当与汝。虽即大种及所造色、心、心所等同时
俱生,然可以智慧分析为分段故,诸有为法有三段,谓过去、未
来、现在。一一世中有五分段,谓色乃至识。如是释者,是则
五蕴有其实事,非假立也。

此前二释,论主不许,故后说之。】

「论:此释越经,经说聚义是蕴义故。如契经言:诸所有
色,若过去等,广说如前。」

【释曰:皆不应理。世尊经中若不说言聚义是蕴,即前二说其
理可然。今既世尊亲说聚义,故前二说违越契经,义为不可。

阿阇梨众贤云:经主决判此义释越经,今谓不然,不违理故。
处、界二义,岂不越经,而于其中摄取为正。复有何理,唯蕴义
中固求经證;于处、界中唯依理释,绝不求经!观此义言,似专
朋党。故应如彼,据理无违。

非并用执,此中有理。世尊经中虽说处、界,然无处云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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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故,此名为处;以何义故,名之为界。是以诸师随意解释,故
无违越。于蕴义中,世尊亲说聚为蕴义。今者越经别为异释,固
违圣说,理定不然。】

「论:若谓此经显过去等一一色等各别名蕴,是故一切过去色
等一一实物各各名蕴。」

【释曰:毗婆沙师若更释云:虽即世尊此经中说聚义为蕴,然
经意云过去色等一一各别皆得为蕴,不言总聚身名蕴者。】

「论:此执非理,故彼经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蕴故。是
故如聚,蕴定假有。」

【释曰:此即经部对婆沙师。不应谬取此经意,云「过去色等
一一各别皆得为蕴」。若如是者,经不应言「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
名为蕴」。经说既尔,故汝所说定为非理。是故所说聚义为假,如
是蕴义亦定假有。】

「论:若尔,应许诸有色处亦是假有,眼等极微,要多积
聚,成生门故。」

【释曰:毗婆沙师复以处义难经部说:若言聚蕴定假有者,即
十处色亦应是假。眼等极微,要积聚身可得成生门义故;五识依
缘皆积聚故。由斯,如是眼等、色等多微积聚,方为所依及所缘
故,亦应是假。】

「论:此难非理。多积聚中,一一极微有因用故。若不尔者,
根、境相助共生识等,应非别处,是则应无十二处别。」

【释曰:此经部师对婆沙师。若言多微积聚成生门者,理定不
然。多积聚中,一一极微各为因用。既一一微各得为因,如何说
言多微积聚方成依缘?

若毗婆沙师言此理不然,此一一微非能为因,须相待故方成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4a 页
因用者,此亦不然。若言诸微以相待故,是即应知多微积聚故。
然为因用,以积聚故,方得为处。此处亦应定是假有。

若一一微得为处者,不应相待,非如色处。此非色处独能为
因不相待故者,此亦不然。若一一微不为因者,是即根、境不应
独能为其别处。根、境相助方生愚,为遮此计,所以分色为之十
界,心为七界,令其了知色、心各异,立界亦别。既知各别,彼
见自除,故为说界。】

论:然毗婆沙作如是说:对法诸师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
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
此应于分,假谓有分。如烧少衣,亦说烧衣。何故世尊于所知境,
由蕴等门作三种说?

颂曰:
「 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论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
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
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乐略、中及广文故。如其次第,世
尊为说蕴、处、界三。

【释曰:愚心所者,是上品愚,愚于微细相似事故;愚于
色者,是中品愚,愚于粗著相似事故;色心俱愚者,是下品
愚,愚于粗细相似不相似法故。为欲除遣此三愚故,说蕴等三。
说此三故,除于身见。于总聚中起于身见,今知各异,此见即除。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85a 页
约此身见所起诸惑,亦皆除遣。是以世尊说蕴等三。

根亦三者,婆沙师云:约信等根,有利、中、钝。若为钝根、
中根说蕴,此不能达处、界之义。若钝根者,虽闻蕴、处,然不
能达十八界义。由此根异,故说三科。此等不然。若如是者,约
彼利根,即是处、界便应无用;若约中根,蕴、界无用;若约钝
根,蕴、处无用。言先说蕴时,中、钝不了,故复说处;以虽说
处,钝根不了,故复说界。若如是者,但应说界,三根俱达,更
何用说蕴、处二耶?是故定应为利说蕴,为中现处,为钝说界。
以广、中、略,称其根宜,是能普利一切,三科俱为有用。

乐亦三者,为宿习故,乐略、中、广,是世尊随其乐欲说此
三种。若不称机为异说者,此即却为不信之因。唯乐奢摩他者,
乐闻其略;乐奢摩他及毗钵舍那者,乐闻其中;唯乐毗钵舍那者,
乐闻其广。故现此三。现此三者,为显择法。故论云:择法不生,
惑无由灭等。】

「论:何缘世尊,说馀心所,总置行蕴,别分受、想,为二蕴
耶?」

【释曰:何故有此问耶?为前说云:愚于心所总执为我,为此
世尊分别心所为受、想、行蕴。若欲为遣心所愚故,分别心所立
三蕴者,即应一一委细分别,何故唯分受、想二种,立为二蕴,
馀心所等,共为行蕴?欲知其因,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论曰:诤根有二,谓著诸欲及著诸见。此二,受、想如其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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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胜因。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释曰:「诸欲」者,欲谓贪求。求五妙境也。于五境中,爱味受
著。「著诸见」者,见略有五,谓身见等。若广,即分六十二种。于此
见中,以倒想故,贪染执著。为著此欲及著见故,即有诤兴。诤何以
兴?谓由受、想为其因也。生诤之因为唯此二,为更有馀?虽更有
因,非为最胜。故论说云:「此二,受、想如其次第为最胜因。」此二何
以为最胜?论就释云:「味受力故,贪著诸欲;倒想力故,贪著诸见。」
以贪著故,即为诤因。贪著欲诤,多约在家;贪著见诤,多约出家。
何以得知贪著欲诤多约在家?以契经云:为由染著贪欲因故,俗与
俗诤,乃至广说。何以得知贪著见诤多约出家?以圣教中诸出家
者,非法法想,法非法想,各执异见,互相为诤。出家外道,无我我
想,乃至戒禁取等见中起诸倒想,互兴于诤。言「味受」者,谓乐受唯
于受,故云「味受」。受即味故,持业释也。以何味受?谓以贪。
贪染之受,依主释也。或受中有味,味谓贪欲,即第七转所依声摄。
依受有味,缘受起爱,爱彼资受之境,于彼境中贪著。诸资受境者,
即五境也。

问:若言因想有诸见者,如见谛者,虽有其想,然无诸见,如何得
言想为见因?

答:因倒想故,即起诸见。若无倒想,诸见即无。此见谛者虽有
其想,然非颠倒,不为见因,故无诸见。此不应执。颠倒知之,无明
与见而为其因。以此无明无知为性,行相隐覆;见是慧性,行相明
利。故彼无明不为见因,与此无明相应倒想,能为见因。应知境中,
不如理知,颠倒执故,故起诸见。如有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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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鱼处泥中,
 跃水令浑浊;
 无明中倒想,
 污慧亦复然。」


以此知由倒想故,贪著诸见,无明中想与见为因。】

「论:又生死法,以受及想为最胜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轮
回。由此二因及后当说次第因故,应知别立受、想为蕴。其次第
因,邻次当辩。」

【释曰:此受与想,非唯诤因,亦是生死之最胜因。何以为生死之
胜因?论自说云「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轮回。」「耽著受」者,爱
行有情;「起倒想」者,见行有情。言「耽著」,是坚执义。「倒」者四
倒。生相续时,由四倒想,受生有而六。颂云:

「 「倒心趣欲境,
 湿化染多受。」」


此中约义,现是生死因之因故。贪著及倒想是生死因,受、想是
生死因之因。以受、想故,为彼贪著,及以颠倒。由贪著、倒故,受生
死中。

非唯约诤根因及生死二义,别立受、想为蕴,亦可约后蕴次第
中,粗、染、器及界等四义,别立受、想,以为二蕴。粗等四因,次下
当释。】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非蕴摄耶?」

【释曰:何因作此问耶?世尊说法,非无因缘;法相摄属,皆有由
致。未知何因此无为法蕴所不摄,欲显其因,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论曰:三无为法,不可说在色等蕴中,与色等义不相应故。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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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色乃至非识。亦不可说为第六蕴,彼与蕴义不相应故。聚义是
蕴,如前具说。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
一聚,名无为蕴。

【释曰:若说无为蕴,所摄者应有二义:或应说在五蕴之中,或可
更应立第六蕴。若说无为在五蕴中,义为不可。立第六蕴,理复不
然。何以不许摄在蕴中?此非是色,亦不是识,于何处摄?色是变
坏,无为不尔;广说乃至识能了别,此无是用。故俱不摄。如何不许
为第六蕴?蕴是聚义,无为不尔,故不可立为第六蕴。如论释云:
「谓无为法,非如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名无为蕴。」

问:无为若非实有体性,不为蕴者,其理可然。既言是有,如何
不许众多积聚成无为蕴?如彼色等,有过去等品类差别,可略一聚,
说为色蕴。无为亦尔,何妨有多,即积聚无为,为无为蕴?

答:聚有二义:一者,各在异处,收摄积集令在一处,名之为聚。
二者,三世之法,可以智慧略为一世,名之为聚。其无为法无此
二义,如何名聚?故不可立为第六蕴。】

「论:又言「取蕴」,为显染依;染、净二依,「蕴」言所显。无为于
此,二义都无,义不相应,故不立蕴。」

【释曰:蕴有二义:一者染依,谓是「取蕴」;二染净依,谓即是
「蕴」。无为都无此二种义。一、非染依,染依是有漏,无为非漏,
故不为依。二、亦不与染、净为依:以不随增诸烦恼故,不为染依;非
道谛故,不为净依。不可立为无为蕴。】

「论:有说如瓶破非瓶,如是蕴息应非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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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如说「瓶」破不复名「瓶」,如何蕴息复名为蕴?且如择灭、
非择灭,是灭蕴之灭,如何复得名之为蕴?唯独虚空,又不应成无为
蕴也。论主不许此师所说,故次论云:】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释曰:此若依蕴作如是,其义可然,于处、界中,复如何说?以言
蕴息不复为蕴,如是处、界息,二应非处、界,喻并如前。处及以界,
既与蕴同,无为即应三科不摄。

有二师云:无如是失。且如蕴灭,蕴所摄者悉皆灭尽。如是处、
界虽则息灭,此所摄者非灭尽,故不为例。

复有馀说:此之「息」言,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是断故。此言意
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
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此释与颂,义善相符。】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当说次第。」

【释曰:上释聚是蕴,蕴不摄无为,故云「废立」。是则立蕴别于
处、界。「当说次第」者,世尊起教,道慧为先,依何说蕴如是次第?】

论:颂曰:
「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论曰:色有对故,诸蕴中粗。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我、手
等痛言;待二想粗,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过识,贪、瞋等行易了知
故;识最为细,总取境相难分别故。由此随粗立蕴次第。

【释曰:五蕴之中,色最为粗。何者为粗?有见有对,故名为
粗。有说得与五识为依,六识所缘,故名为粗。「无色中粗,唯受行
相。」非形段法应以相显,故云粗也。如何「相显」?如论自云「故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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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手等痛言」。「待二想粗」者,待故行、识,想即为粗,想
之作用易可知故。如论释云「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粗过识」者,
行方于识,行相易知,故云粗也。如论释云「贪、瞋等行易了知
故」。有馀说云:行之造作相易可知,思愿言「愿我富乐福寿」等故,
是以言粗。「识最是细」者,望前诸法,识极微细。论自释云「总取境
相难分别故」。「由此随粗立蕴次第」者,随所化机易了知故,如是随
粗立蕴次第。粗易知,故先说;细难了,故后陈。】

「论: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此由耽著乐受味
故。耽受复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烦恼故,如是烦恼依识而
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

【释曰:如何随染立蕴次第?色为染因,故先立蕴。以男女等,于
显形色、声、香、味、触互相贪染。故论释云「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
女于色更相爱乐。」如经说云:无有一色互相染著如男女者,乃至触
等应知亦尔。广说如经。何因于色更相染著?此由受故,有斯耽
著。耽著者何?贪味乐受。受相应爱,贪不离欲,故云「耽著」。论
自释云:「此由耽著乐受味故」。有馀说云:已得之受于中贪著,未得
之受周遍追求,故云「耽著」。故云受蕴次于色蕴。以于受如是耽
著,此由倒想。倒想者何?谓苦为乐故倒想。此耽著者,唯是乐受,
必不耽苦。既于乐受生于乐相,有何颠倒?答云:此之乐受,若约行
苦、坏苦观之,亦得为苦。今者决定生于乐想,故名颠倒。何以为瞋
起兹倒想?此由烦恼迷于无常、苦及不净、非我理故,起于倒想。此
诸烦恼,行蕴所摄。如是烦恼依何而生?此依识生。此复能引,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1a 页
生后识。此诸烦恼依识而生,复能染识。论自释云:「此及前三皆染
污识」。「由此随染立蕴次第」者,何处染?因何染?如何染?谁能
染?此染谁?依如是义,立蕴先后。】

「论:或色如器,受类饮食,想同助味,行似厨人,识喻食者,故随
器等立蕴次等。」

【释曰:色何喻器?为受依故。受何喻食?餐啖性故。有说此能
增益损灭有瞋身故,故受喻食。何以想同助味?以取可意、不可
意相助于受故。以此助故,受相明了;由倒想故,于受生贪,是以想
同助味。有说由取怨、亲、处中等相助生受故,想同助味。行何以
喻厨人?能造作故。由思、贪等业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
识何以喻食者?能取境故。有一说云:执有我故,故喻食者。复有
说云:有情本中为主胜故,识为上首,受等生故,故识喻食者。
论自结云:「故随器等立蕴次第」。】

「论:或随界别立蕴次第。谓欲界中有诸妙欲,色相显了;色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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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第一有中思
最为胜,行相显了。此即识住,识住其中。显似世间田种次第,
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释曰:「谓欲界中有诸五妙欲,色相显了」者,以欲界中色最为
胜,诸根境色皆具有故。

「色界静虑有胜喜等,受相显了」者,受差别,静虑差别。初、二
静虑中,约修得定,俱有喜受故;二静虑次,有乐及舍二受。约生得
定,如论颂云:「生静虑从初,有喜乐舍受,及喜舍乐舍,唯舍受如
次。」有馀说云:色界受胜,于生死中,诸胜妙受,具可得故。由是
等故,色界受胜。

「三无色中取空等相,想相显了」者,彼地取相最分明故,故云
「想相显了」。此无色中同是舍受,不可分别,受非胜。有说馀静虑
中各摄受支,三无色无,唯取空等,以此即是想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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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中思最为胜,行相显了」者,彼中即是思之大果,
思于行蕴最为殊胜。何蕴中何者最胜,即名「显了」。故云「思最为
胜,行相显了」。所以依此立为行蕴。

「此即识住」者,识住有四:一、色近行,谓即欲界;二、受近行,谓
即色界;三、想近行,下三无色;四、思近行,谓第一有。此之
四蕴是识所住,故论云「识住其中」。「识住其中」者,以贪爱故,故住
其中。

「显似世间田种次第」,先有其田,后方下种,四蕴如田,识犹种
子,是世尊先说四蕴,后说于识。故论云「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
蕴,谓受与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
蕴。」

【释曰:「由此五蕴无增减过」者,以粗等四立蕴次第,故蕴唯五,
无减无增。「即由如是诸次第因,离行别立受、想二蕴,谓受与
想,于诸行中,相粗生染,类食同助,二界中强,故别立蕴」者,诸
心所中,受想最粗,及为染因,以喻馀食,及为助味,二界强胜,故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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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蕴别立二蕴。】

「论:处、界门中,应先辩说六根次第,由斯境、识次第可知。」

【释曰:且此六根有二因胜:一者与识为依,二者能取境界。故随
所依,立能依识;随能取法,立所取境。故言「先辩说六根次第」。依
此六根,馀境、识等次第可知。】

论:颂曰:
「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馀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论曰:于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现境,是故先说。意境不定,三
世、无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

【释曰:六根之中应先说意,以一切法,意为先故。何以置此
先说馀根?意根之前说馀五者,以此五根唯取现境。现世近故,所
以先说;过、未远故,所以后说。现在之法,实有处所,作用分明,缘
如是定,故先说。意境不定,为缘现境,如缘地心;有缘过去,如宿住
事;或缘未来,如欲愿知;或缘三世,如观诸行皆是无常;或不胜世,
如缘灭知;或缘三世及以非世,如一切法皆无我观。以缘如是境不
定故,意根后说。】

「论: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
是故先说。身境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俱取。」

【释曰:五根之中应先说身,以最大故,馀根依此少分立故。何以
后说,先说馀根?身根之前说馀四者,此四之境唯是所造,定故先
说。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所以后说。】

「论:馀谓前四,如其所应,用远速明,是故先说。谓眼、耳根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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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故,在二先说。二中眼用远故先说,远见山河不闻声故。又眼用
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

论:鼻、舌两根用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如对香美诸饮
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

【释曰:四根之中应先说舌,以此根依,能起言说及生闻慧,作用
大故。又复对于眼、耳二根,理应先说鼻、舌等二。以此二根能取段
食香、味等境资养身故,眼、耳二根无如是能。功能多者,何故后
说,功用少者,越此先论?眼、耳、鼻三,取境远速,所以先说。舌根
不尔,所以后说。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此说在鼻、舌二前。就
眼、耳中,眼复逾远,是以先耳。何以得知能取远境?「远见山河不
闻声故。又眼用远速,先远见人撞击钟鼓,后闻声故。」是以眼根,说
先于耳。又眼、耳二取远速境,故先说在鼻、舌二前。「鼻、舌两根用
俱非远,先说鼻者,由速明故。」鼻、舌二中先说鼻者,以鼻取境速明
于舌。论自释云:「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舌望
身根,舌先知味,身后觉触。次第如是。此中迸说四之次第,谓弥
速逾远。如舌望身,舌取境速;鼻望于舌,鼻复弥速;耳望鼻、舌,
耳取境远;眼望于耳,眼复逾远。

问:如何得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答:如前已说,「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鼻先嗅香,舌后尝味」,以是
故知,鼻根取境速于舌根。

问:若如是者,鼻根应能离中知境,以境未至即能知故。

答:鼻根唯取合中知境,如对香美诸饮食时,风吹香气触于鼻
根,虽不能知食中之味,然先能取食中之香:食未至舌,鼻根先已取
其香气。不是食,是食之气,食之类也。或此食气是食极微。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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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鼻,即先知也。】

「论:或于身中,随所依处上下差别,说根次第。谓眼所依最居
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根生者,故最后
说。」

【释曰:眼、耳、鼻根,理实齐等,犹如花鬘,然由依处上下差别,说
根次第。意根亦得言依五根,以五识身依五根生,意识复依无间已
灭五识生故,由斯故「有即云依止诸根生者」。六识非色,无有方
处,所以后说。

有馀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
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识,意识随识。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
俱是眼等功用。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二中眼
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
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
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彼说不然。

若色等识,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馀师
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此亦不尔。梦中非唯能忆念彼曾所受境,如觉寤时,取彼彼境梦中
所见,觉已,为必定分明忆念,如于觉位所见之事。觉位所见,后能
忆念,如是应知,梦中所见后亦能忆。或有觉时未曾见事,于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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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何说言:若是觉时所见之境,尔乃方于梦中得见?若言此是前
生所曾见之境者,即生盲人,应于梦中亦能见色,以于前生曾见色
故。故所说言「五识先受意后方知」者,理定不然。然对法言「色等
五境,五识先取,意识后知」者,约容有说,非尽如是。

问:梦中所见色等五境,为是实有,为非实有?

有说云:「此是实有。如定境色,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
色。梦所见境,亦复如是。」此说不然。如梦中所见象、马山等,此
即不名清洁分明及无障碍,非如前说定中所见。毗婆沙师若言「梦
中所见山虽不清洁,有所障碍,然此实清洁分明,无有障碍,以梦觉
已无所有故」者,此即应是无所缘知,以于清洁彩色作不清洁等
见故。若更徵结,恐文繁杂,故今且止。】

「论:何缘十处皆色蕴摄,唯于一种立色处名?又十二处体皆是
法,唯于一种立法处名?」

【释曰:论主何因有如是问?以前颂言:「此中根与境,许即十处
界」。此中五根、五境,十处同立色蕴,体皆色故。何因圣教唯于
一处目为色处,馀之九处更立别名?馀九既各异名之处,一何无别
号?又前颂云:「若离择法定无馀」,明十二处体皆是法。既皆是
法,何唯于一立为法处,馀处即不然?欲寻本因,作斯问。】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8a 页

论:颂曰:
「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论曰:「为差别」者,为令了知境有境性种种差别,故于色蕴,就
差别相建立十处,不总为一。若无眼等差别想名而体是色,
立名色处。此为眼等名所简别,虽标总称而即别名。

【释曰:虽十色处体皆是色,又十二处体皆是法,此若但以一名呼
之,即此十处及十二处如何分别?今为差别此等义故,所以立一以
为色处,一为法处,此所馀者各立别名。十色处中,馀之九处各为别
名,此之一处虽无别名,还能异彼馀之九种。如十人中九有别名,
一无异号但呼为人,虽无别名亦简馀九。十二处中法处无名,例
亦同此。馀义如论,文易可知。】

「论:又诸色中,色处最胜,故立通名。由有对故,手等触时
即便变坏;及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别。又诸世间唯于此处
同说为色,非于眼等。」

【释曰:又复应知,十色处中色处最胜。如何最胜?有三义胜:
一由有对,手等触时即便变坏;二由有见,可指示在此、彼差别;
三由世间唯于此处同说为色,非于眼等。以此三种最胜义故,立
色通名。又诸世间,唯指此处名之为色。诸大论师,亦随世间,
非于声等立色名故。诸佛如来,亦随世间,说此为色。】

「论:又为差别立一法处,非于一切,如色应知。又于此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199a 页
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应立通名。又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
摄故,独名为法。」

【释曰:法处差别,其义如前释色处说。此之法处最胜义者,
有二因缘。一者,此中摄受、想等众多法故。又于此中摄品类法
名诸法,如七觉支摄于择法。馀义类中更有众多带法名者,且
如择法、觉支法、智法、随念法、證净法、念住法、无碍
法、实法归。此等法名有无量种,一切摄在此法处中。故立通名,
独为法处。二者,最增上法,所谓涅槃,此中摄故,特名为
法。以斯二义,独得此名。】

「论:有馀师说:色处中有二十种色最粗显故,肉、天、圣慧
三眼境故,独立色名。法处中有诸法名故,诸法智故,独立法
名。」

【释曰:十色处中,唯除色处,馀诸处中无如是等众多品类诸
色差别,以品类多,故说为粗,立为色处,非馀处也。「肉、天、
圣慧三眼境」者,肉眼如人,天眼谓天。圣慧眼者,谓即诸圣以
无漏智缘一切法。肉、天二眼一向缘色,色处为境。肉眼唯缘
前所对境。天普缘四方、上下、障内、障外。肉眼缘粗,天眼缘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0a 页
细,无漏慧眼,以此色处及馀诸法,以无常等行相缘之。是故色
处为三眼境。除此更无馀有色处,能为如是三眼之境,故唯此一,
得色处名。

「法处中有诸法名」等,独立法名,义如前说。如上说言「色
有见故,可指示在此、彼差别」者,为言「在此」者,谓是近处;
言「在彼」者,谓即远处。或「在此」者,在自依处;言「在彼」
者,在他依处。眼等五根以比量知,不可指示彼、此差别。香、
味、触三,合中知故,根境触对方乃可知,亦不可示彼、此差别。
虽即声处唯可指示在某等方,不可指示言在某处。故唯色处为可
指示,非馀处也。言「一切法中涅槃最胜」者,有三因缘:一者
为是胜义善故,二者常故,三灭苦火及苦因故。以三因故,于一
切法最胜最上。最胜上法,法处摄故,故此法处十二处中独标为
胜,得「法处」名。】

「论:诸契经中,有馀种种蕴及处、界名想可得,为即此摄,
为离此耶?」

【释曰:何因有此问?起以契经中处处别说蕴及处、界,其类
甚多,未知为此蕴等中摄,为复如何?若非此摄,如前说云:「此
中蕴摄一切有为,取蕴唯摄一切有漏,处、界能摄一切法尽。」即
与前说义理相远。若此摄者,摄在何所?又此不摄,谓契经中诸
蕴、处、界有何过失?即有诸佛所说一切语名之中不达体性愚迷
过失。是以此中必定须说。将寻此因,故有斯问。】

论:彼皆此摄,如应当知。且辩摄馀诸蕴名想。

颂曰:
「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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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论曰:诸说佛教语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色蕴摄。诸说佛教名
为体者,彼说法蕴皆行蕴摄。

【释曰:经部诸师,皆说佛教以语为体。语语是音声,语声为
体,故色蕴摄。毗婆沙师,说佛言教以名为体。此名等是不相应
法,故行蕴摄。对法诸师,双以语、名为佛教体。彼论说云:佛
教云何?答:谓佛语言、许论、唱词、语路、语音、语业、语表
是佛教。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云何善?谓
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
乃至语表。以此等义,故知佛教以语为体。又彼论云:佛教名何
法?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布连合。以此义知,
佛教以名为体。此虽但言以名为体,理实兼以句、文为体。名者
何义?以此诠实义及世俗有体,故称曰名。如「色」与「瓶」,
「无常」名及「人」,「色」及「无常」是实义有,「瓶」之与「人」
是世俗有。其句者何?谓显所说义理周圆,故名为句。谓于何法,
了知作用,时有差别。如言「提婆达多将黑牛来构乳」等。其文
者何?谓即是字,如言「阿」等。

问:语、教异名,教容是语。名、教别体,教何是名?

答:要由有名,乃说为教,是故佛教体即是名。所以者何?
诠义如实,故名佛教;名能诠义,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2a 页
名为体,举名为首,以摄句、文。如何得知牟尼法蕴有八十千?
由经说故,所以得知。如契经中阿难白佛:我闻世尊所说法蕴
八十千馀,我今受持。又馀经说有其八十千法蕴。】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

【释曰:虽知法蕴有八十千,然未能知一一法蕴量有几何,是
以起问。】

论:颂曰:
「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如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论曰:有诸师言八万法蕴一一量等《法蕴足论》。谓彼一一有
六千颂,如对法等法蕴足说。

【释曰:一师云:如《法蕴足论》有六千颂,如是八万法蕴一
一各别,亦六千颂。唯谓其一,馀皆谢灭。以欲令知有如是等众
多法蕴,故亦于此立法蕴名。】

「论:或说法蕴、随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谓蕴、处、
界、缘起、谛、食、静虑、无量、无色、解脱、胜处、遍处、觉
品、神通、无诤、愿智、无碍解等。一一教门,名一法蕴。」

【释曰:佛所说法,如说五蕴从始至终,举此一段,名一法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3a 页
蕴。如是处、界,广说乃至无碍解等,及谓善、不善十业道,
四摄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共有八万。】

「论:如实说者,所化有情有贪、瞋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
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

【释曰:「如实说者」,是决定说。以所化有情有贪、瞋、痴、
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
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相空、持息念等诸对
治门。

有一说云:前说蕴等无量法门,一一教门为一法蕴,如是共
有八万四千。今言以所化有情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世尊故说
不净观等八万法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
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故知前后诸师所说但是异名,寻其
义言,理即无别。

言「八万行别」者,一类有情唯是贪行,一类瞋行,一类痴
行,一类慢行,或有一类是其见行,或有一类是其疑行。或有一
类是贪、瞋行,如是广说乃至二合论。或有贪、瞋、痴行,如是
三三合论。或有内贪而外瞋,或为内瞋而外贪,如是举贪为内乃
至疑为外等,互为内外。或有上品贪下品瞋,或有上品瞋下品贪,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4a 页
如是六眠,历上上乃至下下等九品,互为上中下差别,如是共成
八万。】

「论:如彼所说八万法蕴,皆此五中二蕴所摄。如是馀处诸蕴、
处、界,类亦应然。」

【释曰:如此八万法蕴,色、行二蕴所摄。诸馀经中诸蕴、处、
界,亦于此中蕴、处、界摄。如是蕴摄蕴,处摄处,界摄界。】

论:颂曰:
「 如是馀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审观自相。」


论曰:谓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
中所说蕴等,应审观彼一一自相。且诸经中说馀五蕴,谓戒、定、
慧、解脱、解脱智见五蕴,彼中戒蕴,此色蕴摄;彼馀四
蕴,此行蕴摄。

【释曰:诸经所说蕴、处、界等,今于此中如何相摄?如此论
中所说蕴、处、界体相,应审观彼自相、自体,随应摄之。戒等
五蕴中,戒蕴是身、语业性,故色蕴摄;馀之四蕴是心相应法,
于此五蕴中除受、想二,非此性故,于行蕴摄。解脱即是有为
解脱,非是无为。有为解脱,胜解为体。解脱智见是慧差别,
以慧数摄。】

「论:又诸经说十遍处等,前八遍处无贪性故,此法处摄。若
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意处、法处所摄。摄八胜处,应知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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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识遍处、空无边处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法
处所摄。」

【释曰:十遍中除后空、识二种遍,馀八皆无贪为性。何者
为八?谓地、水、火、风、青、黄、赤、白。无贪善根,法处摄
故,此八遍处同无贪性,亦法处摄。此不孤起,必兼助伴,五蕴
性故,此即意处、法处所摄。五蕴如何与遍处等而为助伴?定随
转色,名为色蕴;与此相应受、想二法,为受、想蕴;与此无
贪相应受、想外,馀心所及得、相等,为其行蕴。同时心王以
为识蕴,此意处摄。馀之四蕴,法处所摄。

「摄八胜处,应知亦尔」者,「亦尔」之言,亦无贪性及有助
伴,五蕴为性,故亦意处、法处所摄,故言「亦尔」。

空、识二遍处及空无边等四无色处,四蕴性故,即此意处、
法处所摄。以此决定无随转色,故四蕴性。】

「论:五解脱处慧为性故,此法处摄。若兼助伴,即此声、
意、法处所摄。」

【释曰:云何五?如经说云:一者听闻法要;二者以大音声读
诵;三者为他广说开示;四者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
五者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又善
了知,复善通达。且第一解脱者,经云:「具寿当知,若诸苾刍、
苾刍尼等,或有大师为说法要,或有随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为说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6a 页
法要如如大师,或有随一尊重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如是如是。
于彼法要能正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
生喜,心喜故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
知见,如实知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一解
脱处。是诸苾刍、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
未定者能住正定,漏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
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而能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
如如,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于彼法要能正
了知若法若义,由正了知若法若义便发起欣,欣故生喜,心喜故
身轻安,身轻安故受乐,受乐故心定,心定故如实知见,如实知
见故生厌,厌故能离,离故得解脱,是名第二解脱处。是诸苾刍、
苾刍尼等安住此处,念未住者能住正念,心未定者能住正定,漏
未尽者能尽诸漏,未得无上安隐涅槃者疾能證得。

「复次,具寿!若诸苾刍、苾刍尼等虽无大师,或馀随一尊重
有知同梵行者为说法要,亦不以大音声读诵随曾所闻究竟法
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所闻究竟法要,而能为他广说开示随曾
所闻究竟法要如如,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如是如是,
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三解脱处。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为他广说开示随曾所闻究竟法要,而
能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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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四解脱处。

「复次,具寿!乃至亦不独处寂静,思惟、筹量、观察随曾所
闻究竟法要所有义趣,而能善取随一定相,于彼定相,能善思惟,
又善了知,复善通达如如,善取随一定相,能善思惟,又善了知,
复善通达如是如是,乃至安隐涅槃疾能證得,是名第五解脱
处。」

此五即以名解脱处,以是生解脱之门,故名解脱处。解脱本
由智慧而得,故此五种皆慧为性。慧于法处所摄,故此五种亦
法处摄。若兼助伴,五蕴性故,即此声、意、法处所摄。从他闻
法及心读诵、为他广说,此三一分,声处所摄,以此等中皆有声
故;此馀一分,及后二处全,意处、法处所摄。以后二中无有
一声,故非声处摄。以慧俱有心所、心王,是故意、法二处摄。】

「论:复有二处,谓无想有情天处,及非想非非想处。初处即
此十处所摄,无香、味故。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

【释曰:又契经说此二处,一者有色有情,无想无异想,故名
「无想有情天处」。二者无色有情,超一切无所有处,入非想非非
想处具足住,如非想非非想天处。

「初处即十处所摄,无香、味」者,「初」即无想有情天处。
此中无香、味处故,馀十处摄。此中无心,如何于彼得有意处?
答:于生死二位有心故,得为意处,理亦无失。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8a 页

「后处即此意、法处摄,四蕴性故」者,「后」即非想非非想
天处。此中除色,馀四蕴性故,唯意、法二处所摄。上处摄讫。】

「论:又《多界经》说界差别有六十二,随其所应,当知
皆此十八界摄。」

【释曰:如何《多界经》说六十二界?如彼经说:具寿阿难陀
白佛言:世尊!如何知者得界善巧?佛告阿难陀:若诸知者于十
八界如实知见,谓眼界、色界、眼识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识界。
阿难陀!知人于此十八界中,应如实知见。复次,有六界应如实
知见,谓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又有六界应如
实知见,谓欲界、恚界、害界、无欲界、无害界、无恚界。又有
六界应如实知见,谓苦界、乐界、忧界、喜界、舍界、无明界。
复次,有四界应如实知见,谓受界、想界、行界、识界。复次,
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
见,谓色界、无色界、灭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过去界、
现在界、未来界。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劣界、处中界、妙界。
又有三界应如实知见,谓善界、不善界、无记界。又有三界应如
实知见,谓学界、无学界、非学非无学界。复次,有二界应如实
知见,谓有漏、无漏界。又有二界应如实知见,谓有为界、无为
界。此二界应如实知见。阿难陀!若诸知者如是于界得善巧。如
是从前六至后二,一一未皆应言「阿难陀者,如是于此界得善
巧」。今恐文广,故略去之。

此六十二界如何相摄?今当叙之。十八界如前所说。地等界
六,六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空、识二界,次下论中自释其
相。欲等六界,此法界摄。此欲界言,非是三界地狱、傍生、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09a 页
人及六欲天等二十处之欲界。若是三界之欲界者,即不应说恚、
害界,以此具有故。欲界者是欲贪。欲、恚、害,皆是心所,故
法界所摄。苦等六界亦是心所,故法界摄。受等四界中,前之
三界是心所故,亦法界摄。识界即此七心界摄。欲、色、无色三
界之中,欲界即此十八界摄;色界即此十四界摄,除香、味、鼻、
舌识四界;无色界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色、无色、灭三界
之中,前二如前所摄,灭界即此法界所摄。过去等三界,一一皆
此十八界摄。无间灭意虽准过去,此之种类通其三世。劣等三界,
但是欲、色、无色等三界之异名,摄如前说。善等三界中,善、
不善二,此色、声、法及七心等十界所摄;无记界此通十八界摄。
有学等三界中,前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三界所摄;非学非
无学界此通十八界所摄。有、无漏二界中,初界即此十八界摄;
后界即此意界、法界、意识界摄。有、无为二界中,前此通十八
界摄;后界此唯法界所摄。此上十八界为能摄,馀四十四界为所
摄,共为六十二界相摄意。】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水、火、风四界已说。空、识
二界未说其相,为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名识界耶?」

【释曰:论中何故作此问耶?如前论云:于馀所说蕴、界等,
应审观自相,然后相摄,唯摄自性。今于地等六界之中,前之
四界如前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欲知其相,故有斯问。论
自答云:】

「论:不尔。」

【释曰:此答:非即虚空,得为空界;非一切识,尽为识界。】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0a 页

「论:云何识?」

【释曰:此徵:若不尔者,其义云何?】

论:颂曰:
「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闇,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论曰:诸有门窗及口鼻等内外窍隙,名为空界。如是窍隙,
云何应知?传说窍隙即是明闇,非离明闇,窍隙可取,故说空界
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即此说邻阿伽色。传说阿伽谓积
集色,极能为碍,故名阿伽。此空界色,与彼相邻,是故说名邻
阿伽色。有说阿伽即空界色,此中无碍,故名阿伽。此空界
色馀碍相邻,是故说名邻阿伽色。

【释曰:所言「空」者,非是虚空。何名「空界」?谓即窍隙。虽言
窍隙,然亦未知窍隙是何,故言「传说是明闇」。「传说」者,不乐
许之词。以此皆极微,互不相触,中间皆有窍隙。既皆如是,于中何
者名为空界,何者不名空界?以此故有「传说」之言。若言明闇是空
界者,何用更说彼窍隙耶?对此,论云「窍隙即是明闇,非离明闇,窍
隙可取,故说空界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以明是昼,闇即
是夜,此即空界。于何得知?谓窍隙可知。诸经论中有邻阿伽色,
此即空界之异名。阿伽者,积集色。此何以名阿伽?阿者恒
义,伽者碍义。恒常碍故,故有此名。自碍、碍他,故名为碍。
空界唯为他碍,不能碍他,故与阿伽色别。此空界色邻近阿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1a 页
伽,故名邻阿伽色。是阿伽类,非即阿伽;是色界、色处、色蕴
性义。

《对法论》云:是明闇二色之差别,名空界色。

经部诸师云:虚空之外,无别空界;空无实事,空界亦尔。

毗婆沙诸师云:空界有其实事(宗),经说内外空界故(因),
如地等(喻)。以可分别为内外故,知有实事,如地界等。如经说
云:内空界者,所谓眼窍,乃至广说;外空界者,所谓空中及
门窗等诸有窍隙,非无为法。可言内外,以此故知虚空与空界异。
无有之法,亦定不可言其内外,是以知有实事。

阿阇梨众贤云:离虚空外,实有空界。故世尊言:虚空无色、
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籍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
无为,虽无所作而有所依,谓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
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
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
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故知异空别有空界。又于色界
得离欲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
解脱离染。唯馀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

此理不然。经部诸师,不说光明与虚空别,亦不许光明为虚
空界。妄引契经,诚非此證。此中有随一不成过。以自宗许光
明与虚空异,经部不许,故说此虚空无实事义。次下《根品》
当广释。言断虚空界者,义亦相违。经部亦不言烦恼于虚空中不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2a 页
转,与烦恼转故,是以说断。若不尔者,是则世尊即应唯言断四
大种。能造断故,诸所造色亦应例断,何用更言断虚空界耶?以
所说言光明即是虚空界,以此是所造色故。所说虚空有内外
者,约根、境说。以身内虚空能持身根,身外虚空持外诸色,
约所持事,故分内外,非谓虚空有内外也。

阿阇梨众贤复作是说:如契经说,实有六界成假士夫。又是
有为,假士依故,犹如地等;又是有漏,说此为缘入母胎故。
此亦非理。此有所依不成及不定过。此中宗尚未立,何更言因?
虚空尚无实体,于中更何言有有为、有漏?既所立无体,能立立
何?为如虚空界有漏,故是色耶?为如心所等有为、有漏,故非
色耶?傍论且止,应辩本论。】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云何不说诸无漏识为识界耶?由许
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
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触界所摄,第五即
此色界所摄,第六即此七心界摄。彼经馀界,如其所应,皆
即此中十八界摄。」

【释曰:非一切识尽为识界,唯有漏识得为识界。何以无漏识
不为识界?为此六界与生为依,缘六界有入胎等。如契经说:六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3a 页
界为缘入母胎故。如前五界,与生为依,皆是有漏,如是识界
与生为依,应亦有漏,除此等馀不续生故。云何为生?所为内处。
此是有漏,是故所依亦是有漏。以此论云:「如是诸界,从续生
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如是六界,是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
转,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
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由有情生
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地等前四,身之境故,此
触界摄。第五空界,体是明闇,显色性故,此色界摄。第六识界,
此七心界摄,谓五识全,二识少分。

上来释体性及相摄讫】


论卷第二


「论:复次,于前所说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
几无对?几善,几不善,几无记?」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4a 页

【释曰:自下简释诸法品类,委细分别有见等性,故有斯问,
馀如论文。何以此中唯分别界品类差别,不分别蕴、处之品
类?约界分类,相貌易知,文句简略,善。约蕴、处分别品类,
即文句烦广,分别有漏等义理难见。是以唯约界分别,不约蕴、
处。】

论:颂曰:
「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馀三种。」


论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见,以可示现此、彼差别,由此义准
说馀无见。

【释曰:十八界中,一界有见,所谓色界。颂虽不说,以义准
知。除色界外,馀皆无见。

问:岂不于前释名义中,已说有以最胜故,以可指示此彼差
别。已说之事,何须重释?

答:前虽已约十色界义说为最胜,今约十八界中差别,令知唯
此一界是有见故,无重说过。

问:见是何义?

答:约婆沙宗,眼名为「见」。色是眼境,此见俱故,名为「有
见」。约经部宗,眼识名「见」。色是彼境,以可指示在此、在彼,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5a 页
识得生,名为「有见」。或色之差别可指示故,名之为「见」;色与差
别俱故,名之「有见」。有说此色有示现故,名为「有见」,可示在
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

阿阇梨众贤云: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
起故,如有伴侣。或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
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由说此
相,馀界无见,义准已成。】

「论:如是已说「有见」、「无见」。唯色蕴摄十界有对。对
是碍义。此复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障碍有对,谓十色界
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境界有对,
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故《施设论》作如是言:
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
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
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诸蝙蝠、鸺鹠等眼;
有眼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
干、马、豹、豺、狼、猫、狸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
界有对。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

【释曰:十八界中,十界有对,谓色蕴摄十有色界。《颂》唯言
「色」,若尔,法界中亦有色,何故非是有对中摄?以法界中虽亦有
色,于中亦有非色,法界不全是色,故此不摄。彼蕴所摄之十色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6a 页
界,定全是色,故此所摄。「对」者,「碍」义,亦是恚义。今此何故
唯碍义,非是恚义?碍复非一,此别有三:障碍、境界、所缘异故。
「障碍有对」者,彼微聚色于虚空中所容受处生,此名自位;于中碍
他令不生,故名「障碍有对」。「如手碍手」,犹如左手于自住处,
若右手来附著左手,为左手碍故,不得于左手所住位中住,故名障
碍有对。「如石碍石」,道理亦然。或有手碍石、石碍手等,故
云「或二相碍」。又空界色为微聚色碍,故名「有对」。色界既尔,
馀声等界,例此应知。「境界有对」者,如五根为五境碍,故名
境界有对。犹如眼根取一色时,被此色碍,故于馀色不转。馀
根亦尔。论中言「十二界、法界一分」者,通六根、六识,及法界中
心所法界,此皆有境。约有境说,亦不相违。以此等义得决定故,
《施设论》云「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此中
碍是其见义,非谓碍故不见。如鱼等眼于水中见,故名为碍。「有
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眼」。言「多分」者,谓亦有人水中见
物。「有眼俱碍,如毕舍遮、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毕
舍遮」者,谓水中罗刹,亦言水兽。此类水陆俱有,及水陆俱见。
「室兽摩罗」者,谓蛟龙也;其形如被,周匝有头。此有多种,或云
「宜罗奚」,此名「执捉」。能缴缠人畜,其形如蛇。或名「竭揭吒」,
此云「角捉」。既得人畜,以角据地,坚执不放。此等水陆俱能见
色。馀如论文。「有俱非碍,谓除前相」者,如在胎内定夭寿
者,及灭尽定并无想定无想有情;此等现行者,及兽迦捺哩(二合)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7a 页
祇,唐言「世界中间」,于两世界中间生有情,彼此世界日月光明之
所不及,常幽闇故,非佛出世佛光所照,馀常不见,此亦黑闇地
狱之类也;及过去、未来眼,及卵壳内定夭寿者,此等水陆俱不见,
故云「俱非碍」。若约刹那,彼同分眼亦尔。「有于夜有碍非昼,如
诸蝙蝠、鸺鹠等眼」。「蝙蝠」者,名「伏翼」,肉翅,夜飞昼伏。「鸺
鹠」者,俗呼为「薰狐」,亦昼隐夜飞。此等皆夜见昼不见。「有眼
于昼有碍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言「多分」者,人中亦有夜中
见者,如有一类窃盗云者。「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
猫、狸等眼等」者,「等」谓熊、虎之类馀禽兽等。亦有一类人,或以
业力,或业力故,亦夜分见。此等昼夜俱见,文易可知。「有俱非
碍,谓除前相」者,如前第四句。论总结云:「此等名为境界有
对」。

「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心所法,约所缘起,
故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
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云何眼等于
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馀,此不转故。或复碍者
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应知此中唯就
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更相障故。由此义准,说
馀无对。」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8a 页

【释曰:境界有对、所缘有对,相极相似,若无差别者,即不应别
说有境界有对及所缘有对。欲知此二差别之相,故作斯问。论自
答云:「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功能」者,是作
用义。以诸根有取境作用,故说色等是根境界。如世亦言:如于
何处我有功能,即说彼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者,如羸弱人依
杖而起,心、心所法亦复如是,缘境而起,非境不起。此说何
义?境是眼之所有,亦是心、心所之所有。所缘唯是心、心所,
非馀。夫言「对」者,是不转义。犹如水流,堤等碍故,不复流住,
名为「不转」。今者眼等于境界等转,翻名有对,与世间相违,故起
问言:「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说名有碍。」论自答云:「越彼于
馀,此不转故。」此中「碍」者,是不转义,非是转义。以被此境碍,
故于馀境不转。是以不与世间相违,随世所说故。

「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
者,「自境转」者,取彼根,缘彼识,名自境转。随取何境之眼根,亦
缘此境而生眼识。取此境眼,缘此境识,俱滞此境,故名「有对」。

已说三种有对,然亦未知十色界等是何有对。论自释云:「应
知此中唯就障碍有对而说,故但言十有色有对,更相障故。由此
义准,说馀无对。」

「更相障故」者,如色能碍声、声能碍色等,于自位中障馀生
故。以十色界微聚性故,更相障碍。总意云:眼等色等是障碍有
对;眼等及心、心所是境界有对;唯心、心所是所缘有对。五境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19a 页
障碍有对;五根通二有对,谓障碍、境界;心、心所亦二,谓境界、所
缘。以此为四句分别等。】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
三句;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者,心、心所
法有彼境故,故名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非微聚故。「五境是第
二句」者,境是微聚,故名障碍有对。自是其境,非有境故,非境界
有对。「五根是第三句」者,体是微聚故,能取境故,亦是障碍有
对,亦是境界有对。「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者,此中不相
应及无为无恚,此等皆无自位处所,自他不能为障,故非障碍有
对;以无取境用故,非有境故,非境界有对。】

「论: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应顺后句,谓若所缘有
对,定是境界有对。有虽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
根。」

【释曰:「句」者,是显义句,谓因此句能显彼义。此一问中有其
二句,初句云「若法是境界有对」,第二句云「亦所缘有对耶」。若
所答之人先举初句,名「顺前句答」;若先举第二句,名「顺后句
答」。句以如是。若狭问宽,即顺前句答;若以宽问狭,应顺后句
答;若互有宽狭,即作四句。此中以宽问狭,故论云「应顺后句」。

「谓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以心、心所仗境而起故,
境界、所缘,不可相离,是知心、心所法非境不转,若是所缘,必是
境界。故答此问,定顺后句。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0a 页

「有虽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者,约此五根,
境与缘有其差别。五根唯能取境,心、心所等能取于境,亦能缘境,
故成差别。五根唯能取境,而无能缘。以是根故,能取境故,
是境界有对。非心、心所,非能缘故,非所缘有对。】

「论:此中大德鸠摩罗多作如是说: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
起,应知是有对,无对此相违。此是所许。」

【释曰:此师意云:所依、所缘中间,有他法碍,令识不起,故名
「有对」。所依者,谓五根;所缘者,谓五境。此二中间,五识被他
法障,故不得起,是以十界名有对。「无对此相违」者,随于何境,
识生无障,此名无对。如意界、法界中间,无法能障意识,令其不
生,故名无对。然以义准,应知七心界及法界是其无对。】

「论:如是已说「有对」、「无对」。于此所说十有对中,除色及
声,馀八无记。谓五色根,香、味、触境,不可记为善、不善性,
故名无记。有说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若尔,无漏应唯无记。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谓七心界与无贪等相应,名善;贪等相应,名
为不善;馀名无记。法界若是无贪等性相应等起择灭,名善;若贪
等性相应等起,名为不善;馀名无记。色界、声界,若善、不善
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

【释曰:「于此所说十有对中,除色及声,馀八无记」者,此八定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1a 页
是无记性摄。何以得知此定无记?以颂云「馀三种」。馀既
通其三性,以是故知,此八定唯无记。何名无记?以不能记,故名
无记。五根三境,不可说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论自释云:「不
可记为善、不善性,故名无记。」应赞毁法,可记说在黑、白品中,名
为有记。若于二品皆所不容,体不分明,名无记法。

「有说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者,以不能记可爱、可恶二异
熟故,名为无记。论主不许后师所说,故有难云:「若尔,无漏应唯
无记」。亦不能招可爱、可恶异熟果故。此二说中,前说为善。

「其馀十界通善等三」者,此等定通三性,不得言唯通一、二性
等。所言「善」者,善谓舍恶,是违恶义。或复「善」者,名慧摄受。
谓若诸法慧所摄受,或摄受慧,皆名为善。或复「善」者,是吉祥
义。能招嘉瑞,如吉祥草。或复「善」者,是善巧义。为可赞法,
名之为善。谁有善者,能为「可赞」之法。翻此即释「不善」名义。
此之十界,以因故通其三性:一者性,二者相应,三者等起。此之
三因,非俱时遍。于十界中,七心界是相应,以相应通于三性:与
无贪等五法相应名善,与贪等五相应名不善,与无记相应名无
记。法界所摄品类众多,于中诸法具其三因,故通三性:无贪等五
是善性,此相应心所等是相应善,无恚及得、相等不相应行是等起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2a 页
善,择灭是胜义善;除于择灭,馀若翻此,名为不善;馀名无记。
色、声二界一向约等起,通善、不善、无记。故论云:「若善不善心
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善不善,馀是无记。」

有一师说:其五识身皆无分别,又唯一念随在境中,非如意
识,云何立为善、不善性?此理不然。

若谓五识无分别故非善不善,有大过失。或等引中所有意识
皆无分别,应非善性。又五识身,非无分别,许与寻、伺恒相应故。
又虽一念随在境中,谁遮相应有信、贪等?由有意识,虽复一念随
在境中,而成善恶。故不应用此所说因,遮五识身善不善性。化
地部说:前四识身但异熟生,唯无记性;身识有时转变生故,与意
识俱通有记性。此说非理。与契经中立六爱身义相违故。

彼部复云:如彼经说:眼触无间所生贪爱,名眼触生。言无
间者,明知彼约别刹那说。此释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经中说眼
触生受、想、思等,非不许彼与眼触等俱时而生。又经唯言眼触
所生受等,无「无间」言,汝宗所加,谬取经意,是故不应作如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3a 页
释。

然诸众生有种种性,或软烦恼,或利烦恼。软烦恼者,要先发
起虚妄分别,然后烦恼方现在前。利烦恼者,不待分别,境才相
顺,烦恼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起染污馀识。

如前所说,七心界约相应通其三种;法界通四种善、三种不
善、四种无记;色、声二界约等起通三。如是等义,许极成立。】

论:已说「善」等,十八界中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
无色界系?

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论曰:系谓系属,即被缚义。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
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
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识,无所缘故。若尔,触界于彼应无。
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触非段食性。若尔,香、味类亦应然。
香、味离食,无别受用。触有别用,持根、衣等。彼离食欲,香、
味无用。有根、衣等,故触非无。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4a 页

【释曰:此十八界,欲界具有,无有一界不属欲界。故论云:「欲
界所系,具足十八。」言「系」者,是非离义。为欲贪系,不得生离。
论自释云:「系谓系属,即被缚义。」于欲界中虽具十八,然十八
中法,非尽属欲界,无漏无为不系欲界故。

色界所系有其十四,于十八中,除香味二境、鼻舌二识。何故
彼中无其香、味?答:此唯段食性故。彼无段食,故无香、味。

彼中何以无段食耶?答:彼无用故,如无色界。

色于彼何以不须段食?论自释云:「离段食欲,方得生彼」,是
以不须。如离色已,生无色界。

又彼何以无鼻、舌识?论自释云「无所缘故」。无所缘境,识
不生故。如无色界,眼、耳等识,无其境故,识亦不起。无香、味
因,义未具故。

复起问云:「若尔,触界于彼应无,如香、味境,段食性故。」
答云:触界若唯段食性者,诚如所难。以触有二:段食性、非段食。
非段食性者,何妨彼有?论自释云:「彼所有触,非段食性。」

又问:「若尔,香、味类亦应然。」如触,有是段食性,有非段食
性。香之与味,亦应如是,有是段食、非段食故。非段食性者,色
界应有。答:此难不齐。香、味二界,离于段食,更无别用;触离段
食,更有别用。然香、味境,离段食无,可尔无过。触即不尔,
离段食外,更有别用,以能为彼色界根依,谓四大种,即此大种
名之为触。若色界无触,应无大种;既无大种,即无所造;既无能、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5a 页
所造色,应同无色,不名色界。

所言「持」者,彼色界天有所居宫殿、所依地等,行住坐卧,必
有触对宫殿等故。

言「衣」者,色界中有,尚与衣俱;岂况本天,无衣裸露?既
有衣服,即有聚集,可秤轻重,所造触生。香、味不然,故彼非有。

然触于彼更有别用,具三因故,如上所说:持义、根所依义及
衣义等,故触非无。】

「论:有馀师说,住此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轻安俱起,有
殊胜触,摄益于身。是故此三,生彼静虑,犹相随逐。香、味不尔,
故在彼无。」

【释曰:言「馀师」者,谓即大德室哩罗多。说如是意,谓住此界
修彼定者,生彼界已,亦同因中所修得定。谓修定者,约其静定,
发天眼、耳,见色、闻声,有轻安俱殊胜触。殊胜触界,摄益于身。
故知生彼静虑亦有此三,谓见色、闻声、轻安俱触。香、味二境,修
定之者,因中无用,故生彼界,香、味亦无。】

「论:若尔,鼻、舌彼应非有。如香、味境,彼无用故。」

【释曰:此中论主于尊者室哩罗多所说更无徵斥,将欲出彼毗
婆沙师所说之过,故复论云:若如是者,鼻、舌二根,彼应非有。如
香、味境,彼无用故。

毗婆沙师立量云:色界无香、味(宗),彼无用故(因),如女、男
根之境(喻)。此中毗婆沙师约体有无,及有用、无用为因。言若
有其用即有,无所用即无,故论非之。若以无用故为因者,即鼻、
舌二根,彼应非有。不能与识为其依故,不缘境故。此中因有不
定过:为如香、味,彼无用故,彼界无耶?为如鼻、舌,彼无用故,彼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6a 页
界有耶?毗婆沙师救彼因云:】

「论:不尔。二根于彼有用,谓起言说,及庄严身。」

【释曰:毗婆沙师立量救云:彼色界中有鼻、舌根(宗),彼有用
故(因),犹如眼根(喻)。彼中鼻、舌如何有用?有二种用:一者起
言说,二为庄严身。若无此二,身不端严,及不能起言说等故,是
以二根决定有用。

论主难云:虽说鼻、舌有用之因,此亦不定。】

「论:若为严身及起说用,但须依处,何用二根?」

【释曰:如婆沙师说二用因,是则但约二根依处,不在其根。以
庄严身及起言说,唯要依处,何用根为?根是净清色,非现量得,
何能严身及起言说?为如鼻、舌依处,有严身用故,应是有耶?为
如二根,无严身等用故,彼应无耶?彼复救云:】

「论:如无男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

【释曰:毗婆沙师意,欲成立有用因,故引證救云:若离于根,无
别依处;要定有根,方有依处。言依处有用者,即是根有用义。犹
如男根。彼无男根亦无依处,明知彼有鼻、舌根故,方有依处。依
处有用,定知根亦有用。

又,非色界中,离鼻、舌二根有别依(宗),与根为依处故(因),
犹如男根依处(喻)。论主将出喻中之过,故复论云:】

「论:于彼可无男根依处,彼无用故。鼻、舌依处,彼有用故,离
根应有。」

【释曰:此中法喻不齐。男根依处,彼无用故,无亦不妨;鼻、舌
依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鼻、舌依处,彼即有用,男根依处,彼
无用故,故汝所引法喻不齐。

毗婆沙师复救前量义云:非无用故,彼法定无。其理云何?】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7a 页

「论:有虽无用而有根生,如处胞胎定当死者。」

【释曰:此中意云:非无用者便言非有,有虽无用而立有者。
如处胞胎定当死者,虽意无用,岂便无根?如是应知:色界之
中,鼻、舌二根虽无其用,何妨彼有?故前所难以无用故彼非
有者,理定不然。论主复云:】

「论:有虽无用,而非无因。」

【释曰:此论主破婆沙师义:虽有无用而得生者,非定无因,以
有为法必有因故。如胞胎中定当死者,彼虽无用而亦有故。于彼
色界,鼻、舌二根非但无用,亦无别因,故不成例。毗婆沙师徵论主云:】

「论:彼从何因得有根起?」

【释曰:此之意云:彼处胞胎定当死者,何别因许有根起,色界
鼻、舌不许别因?论主答云:】

「论:于根有爱,发殊胜业。若离境爱,于根定然。彼离境贪,
应无鼻、舌。」

【释曰:此论主出彼胞胎定当死者根起之因:「于根有爱,造殊
胜业」,此业是彼根起之因。若言色界于根有爱,理定不然。彼于
香、味不生贪故。于境既尔,于根定然。故离境贪,应无鼻、舌。
以于此中无根、境爱。胞胎死者,由爱生根。理既不齐,故不成
例。要受前境贪爱其根,不缘受境,即无根爱。如离淫触,即无男
根。如是色界既无根爱起业之因,故鼻、舌根定应非有。由是此
说,其理极成。故立量云:色界定无鼻、舌二根(宗),无根起之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8a 页
(因),彼非有故(因),犹如男根(喻)。根喻或如无种之芽。论主
极彼毗婆沙师,重设难云:】

「论:或应许彼男根亦生。」

【释曰:此中意云:鼻、舌二根于彼无用,尚犹许有,男根于彼虽
即无用,何妨亦生?以婆沙师宗云:色界有情相续,与鼻、舌根俱
生(宗),是色根故(因),如欲界有情相续(喻)。论主出彼因、喻
之过,故引男根难云:男根亦是色根,欲界有情相续亦有,故极令
色界应有。】

「论:若谓不生,由丑陋者,」

【释曰:毗婆沙师若云:鼻、舌虽有,然非丑陋;男根若生,身即
丑陋者,论主云:此亦不然。】

「论:阴藏隐密,何容丑陋?」

【释曰:论主非婆沙师。以彼宗云:非男根于色界有(宗),
以丑陋故(因),如眇、跛者(喻)。论主出此因不定过云:「阴藏隐
密,何容丑陋?」如诸佛及轮王等阴藏,有何丑陋?

阿阇梨众贤云:色界之中,离根爱故,男根不生。由离根爱,
依处亦无。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爱亦无;非根爱无,
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逼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
处于彼不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故知
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处爱。理如前说。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29a 页

彼说不然,但离根爱,未离依处,亦无过失。犹如识依。如第
二禅已上,离眼等五识爱故,无其五识,然彼识依处犹在。此亦如
是,但无其根,何妨于彼有其依处。

又众贤云:又,眼等根互相系属。见诸哑者,多分耳聋;涂足、
不涂,眼便明昧;齐轮涂泼,津润于唇;拔鼻中毛,眼中落泪。诸如
是等,其类实繁,故知诸根更相损益。勿令眼等诸用微故,鼻、舌
根色界定有。

此亦非理。以此但是毗婆沙语,非经部宗。经部不许眼等诸
根互相系属。此是随一不成之过。又,色界天诸根清净,岂有诸
根更相损益?故所引例,无相系属,义皆不成。恐其文广,是故不
然一一叙破。】

「论:又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无用亦生。男根于彼
虽为丑陋,设许有因,于彼应起。男根非有,鼻、舌应无。」

【释曰:此即论主重破有宗。婆沙宗主云:男根有用方生
(宗),有淫触用故(因),犹如女根(喻)。论出有用因过,故作如是
言:「又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无用亦生。」如阴藏等,是大
人相。无经论说色界诸天有大人相。男根于彼虽有丑陋,设
有因者,彼亦应生。以彼无因,是故不起。鼻、舌亦尔,彼无因力,
理定应无。故立量云:男根非由有用故有(宗),约因生故(因),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0a 页
如眇、跛者(喻)。毗婆沙师引契经證成前说,云:】

「论:若尔便违契经所说:彼无支缺不灭诸根。」

【释曰:言「支缺」者,是依处。「不灭」者,是诸根。或「支缺」
者,是根等无损害义。「不灭」者,诸根具义。此中意云:如契经
说:色界诸天根无缺灭。以彼鼻、舌二根有故,所以世尊作如是
言。论主破云:】

「论:随彼诸根应可有者说为不灭,何所相违!若不许然,
男根应有。」

【释曰:意云此亦不违契经。契经唯约彼应有根言无缺灭,非
一切根。契经若约欲界诸根如是说者,于彼亦应兼有男根,乃名
无灭,何故偏标鼻、舌,不说男根?故所引经亦不应理。诸瑜
伽师评此义云:】

「论:如是说者,鼻、舌二根于彼非无,但无香、味,以六根爱
依内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现起;其男根爱依淫触生,淫触彼
无,男根非有。故于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种,理得成立。」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1a 页

【释曰:此师意云:非诸经證皆以因明以为定量,是故不应
全彼义。以六根爱约我而有,总约六根故,非别约一、二、三等。
此非于境而得现起,所言境有即有,境无即无。此是我爱。若色
根断,馀五亦断;若有之时,皆具足有。若如是者,彼男根爱,
何妨亦约我爱而有?对此义故,瑜伽者云:男根之爱,一向
依境而生。谁有淫爱,而彼造作生男根业,非是我爱。故于色界,
十八界中,唯十四种理得成立。】

「论:无色界系唯有后三,所谓意界、法界及意识界。要离
色、欲于彼得生,故无色中无十色界;依缘无故,五识亦无。故唯
后三,无色界系。」

【释曰:如论可知。】

论:已说界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漏?

颂曰:
「 意法意识通,
 所馀唯有漏。」


论曰:意及意识,道谛摄者,名为无漏;馀名有漏。法界若
是道谛无为,名为无漏;馀名有漏。馀十五界唯名有漏。

【释曰:问:无学相续之中,五识既无烦恼,其得亦无与此五识
相应之惑,于圣道中先已知故,应名无漏,何以此中言是有漏?又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2a 页
十色界亦无烦恼,其得亦无此相应惑,亦非惑体,此于无学相
续之中,亦应无漏,何以此中说为有漏?

答:有为之中一向无漏者,唯十六行相相应受等,及此俱有得
及相等随转无恚,此等皆得名为无漏。此之五识,与其十六行相,
为俱有及随转色故,皆不得名为无漏。如所问者,即外非情,色、
声等法,亦应无漏?此无烦恼,其得亦无相应之惑,又非惑体,于
圣道中皆亦已知,应为无漏。由此理故,不应于中作如是问。
论所说中,此无色所系后之三界,即说此为有漏、无漏,无为一
向唯无漏,馀如论文。

问:虚空、非择,非是对治有漏之法,何以亦得名为无漏?

答:非婆沙宗□如是说能治有漏,说名无漏;不能对治有漏法
者,不名无漏。若不尔者,世尊亦应名为有漏,无漏解脱及胜
进道应为有漏,择灭亦应非是无漏。但是證法,非对治故。唯无
间道名为无漏。是故不应作如是问。无漏之义,如前已释。】

论:如是已说有漏、无漏。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无寻唯
伺,几无寻无伺?

颂曰:
「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馀无。」


论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应,以行相粗、外
门转故。显义决定,故说「唯」言。

【释曰:唯五识身决定唯是有寻有伺,故颂言「唯」。馀如论文。

阿阇梨众贤云:此五识身「恒与寻、伺共相应」者,经主释言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3a 页
「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门转时,亦常与
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而得有故,非于
欲界、初静虑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
何用外门为因简别?

彼难非理,此亦无过。寻、伺相应,名有寻有伺;若不相
应,不得名为有寻有伺。若与寻、伺相应之者,必行相粗及外门
转。虽梵天中,除中间禅,亦有寻、伺相应。意识是内门转,少故
不言。以多分皆是外门转,故论所释亦无有失。】

「论:「后三」,谓是意、法、意识,根、境、识中各居后故。此后三
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与伺,若在欲界、初静
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唯伺;第二静虑以上诸地,乃
至有顶,无寻无伺。法界所摄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
寻,一切时无寻唯伺,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

【释曰:此后三中,有二决定:一者决定通于三品,二者决定此
三通三。何以言「后」?文居后故,次第学者最后知故,故名为
「后」。若在欲界、初静虑中,除寻、伺体,馀相应法有寻有伺。意
界、法界及意识界,皆通三界。初静虑已上无寻,中间禅已上无
伺。所以于欲界、初静虑中三通三,非于馀地。此中何以除寻、伺
体?虽于欲界、初静虑中与相应法俱,然自体相应,是以除之。不
相应法,不与寻、伺而共相应,是故简言唯相应法,除法界中非相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4a 页
应行。相应法中除寻之与伺,馀相应法及意界、意识界,于中间禅
无寻唯伺,中间禅已上乃至有顶,无寻无伺。如于欲界、初静虑
中,非相应法及中间禅伺无,皆无寻无伺。寻,一切时无寻唯伺,
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是唯第二品摄。寻,一切时不离于
伺,故言唯伺。是以离伺无有寻起,而或离寻得有于伺。】

「论:伺在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此应名曰无伺
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由此故言有寻、伺地有四品法:
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二无寻唯伺,谓即是寻;三无
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四无伺唯寻,谓即是伺。」

【释曰:此何故问?经论之中唯说三品,谓有寻有伺、无寻唯
伺、无寻无伺。不说第四品,三品即应摄诸法尽。今于此中,伺于
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且初品不收,此虽有寻而无其伺,以除
自体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初品不收。于第二品亦复不收,此与寻
相应故,不得言无寻;复无馀伺共相应故,不得言唯伺,故第二品
不收。第三品亦不收,以第三品是无寻无伺,此祇得为无伺,不得
为无寻,故不收也。故起问云「应名何等」。论自答云:「此应名曰
无伺唯寻,无第二伺故,但寻相应故。」为第四品。此中论意,说三
品者唯约一切地,非约一切法。三品摄一切地尽,摄一切法不尽。
今约摄一切法,故应说第四品。因此论主引《对法》云:「有寻有伺
地有四品法: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馀相应法。」「有寻有伺
地」者,谓即欲界及初静虑。「谓除寻、伺馀相应法」者,除其自体,
自体不与自体相应,无第二寻及第二伺共相应故,此为初品。「二
无寻唯伺,谓即是寻」者,与伺相应故,无第二寻故,为第二品。
「三无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者,此以寻、伺无相应义,为第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5a 页
三品。「四无寻唯伺,谓即是伺」者,与寻相应故,无第二伺故,为
第四品。

阿阇梨众贤云:岂不经主言无第二寻故,设有第二,许相应
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證。此但应言自
体不与自体相应,义为明显。

今于此中不见有过,唯为成立。别法与彼别法相应,彼聚之
中无别寻故。故论主云无第二寻。有何过失?所言「有第二,受
而不相应」者,虽有二,受非聚中。设一聚有,谁遮相应?是以一
聚之中无有二故,故不相应。由是《论》善说此义:无第二寻。】

「论:馀十色界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释曰:馀十色界,必定无伺。相应之义,在心、心所。此十
是色,故不相应。是以论云「寻、伺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论: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如何得说无分别耶?」

【释曰:此中寻是分别异名。五识决定与寻相应,如何说此为
无分别?又何处说为分别,意识即于馀处有,说为有分别;义准五
识,是无分别。未知有寻,何故有处名无分别,故有斯问。】

论: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论曰:传说分别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随念
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无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
足。

【释曰:此中何以为传说?言经部宗无自性分别,如《五蕴论》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6a 页
云:寻云何?谓心有寻求,是思慧之差别。此中意说,离心之外,
无别寻体。三分别中,经部不许自性分别,由斯故置「传说」之言。
或馀处说八种分别,今此说三,论主不许,故云「传说」。八种分别
者,一自性,二差别,三总执,四义,五我所,六爱,七非爱,八彼俱
相违。释此名义,如《对法》第二、三分别中。五识唯有自性分别,
而无计度、随念分别。唯一分别,名无分别。如一匹马,无其
三足,唯有一足,无行步用,亦名无足。五识亦尔。

问:若五识身唯一分别,故名无分别者,意识有时亦一分别,
如二禅已上定中意识,彼中无寻,故彼无有自性分别;非散慧故,
亦无计度。唯馀随念一分别俱,是故亦应名无分别。

答曰:虽有意识唯一分别,约意识类作如是说:意识有时具三
分别,有时具二,有时有一。五识不尔,唯一非馀。是以意识名有
分别,非五识也。】

「论:自性分别体唯是寻,后心所中自当辩释。馀二分别,如其
次第,意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谓非定,意识相应散慧,名为计度
分别。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随念分别。」

【释曰:「散谓非定」者,是别别缘,非一境转,此是闻慧、思
慧、生得慧摄。此何以得计度之名?随彼彼名计度而转,谓随色、
受、想、行等名。定中修慧,此即离名不随名转,所以不名计度
分别。所以五识相应之慧不得计度分别之名,不缘名故。约心粗
相自性分别,故名为寻。

阿阇梨众贤云:夫分别者,推求行想,故说寻名自性分别。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7a 页
简择明记,行似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持,
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胜解。

理未必然。诸心所法依缘、行相、时事等故,于境齐转,甚难
分别。今独如何说寻名为自性分别?理极难通。今于此中未
释心所,后至其次当即广明。故论主云「心所法中自当辩释」。计
度分别、随念分别下无释处,故此应明。慧有二种,谓五识俱及意
识俱。意识俱者,复有二种,谓定与散。言意地者,即简五识;散
者简定。定中之慧不为计度,如前已释。念亦有二,谓二:五识俱
及意识俱。此中意言,简五识俱诸念,摄定、散二位。以定、散位
于所缘境明记用同,不随名转,其义亦同,是以总名随念分别。五
识俱念以不明利,差别用微,故不得名随念分别。

若在欲界及初静虑不定意识,具三分别;若初静虑在定意识,
及上散心,各二分别;上地意识若在定中,及五识身,各一分别。】

论:如是已说有寻、伺等。十八界中,几有所缘,几无所缘?
几有执受,几无执受?

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论曰:六识、意界及法界摄诸心所法,名有所缘,能取境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8a 页
故。馀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无所缘,义准成故。

【释曰:七心界及法界一分,决定皆是有所缘。「有所缘」者,有
所缘故,名为所缘。所缘者何?所缘、所行及与境,名虽差别,其
义并同。言「法界半」者,谓即此中法界所摄诸心所法。言「馀无」
者,即七心界及法界一分之馀,十色界及法界一分不相应法,定无
所缘。

阿阇梨室哩罗多云:五识依缘俱非实有,极微一一不成所依
所缘事故,众微合成所依所缘事故。犹如盲者一一亦住无见色
用,众盲集聚见用亦无。如是极微,一一亦住无依缘用,众多和集
此用亦无。故处是假,唯界是实。

此中意云:五识依缘,皆非实有,以一一微不成依缘。非但一
一不成依缘,纵令众多极微和集,亦非依缘。唯此和集极微之中
和合,以为五识依缘。此之和合,复是假有,是故五识依之与缘,
俱非实有。

毗婆沙师云:五识不缘非实有境,和集极微为所缘故。又五
识身无分别故,不缘众微和合为境。非和合名别目少法可离
分别,所见乃至所触事成,以彼和合无别法故,唯是计度分别所
取。五识无有计度功能,是故不缘和合为境。即诸极微和集
安布,恒为五识生起依缘,无有极微,不和集故。设有极微不
合集者,是彼类故,亦属依缘。然五识身唯依和集为所缘故,不缘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39a 页
彼起。犹如虽有过去、未来色等境界,以五识身准现境故,不缘彼
起,虽不缘彼而五境摄。又眼识身不缘和合为境,以青等显色应
非实故。若眼识缘和合为境,青黄等觉应决定无,青等不应和合
故。若是和合,应非实有,是则显色亦假非真,无容眼识不取青
等。如经说云:依眼缘色生于眼识,乃至依意缘法,生于
意识。由是故知,和合非是色、声等法,是故不能为五识境。

室哩罗多复云: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耶?彼
难非理。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故,一堕境故,所
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故说七半有所缘中,五界唯缘胜义
为境,馀缘胜义,亦缘世俗。】

「论:如是已说有所缘等。十八界中,九无执受。前七心界及
法界全,此八及声,皆无执受。所馀九界,各通二门,谓有执受、无
执受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
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
根,过去、未来,名无执受。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大小便
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世而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0a 页
无执受。」

【释曰:十八界中九无执受。何等为九?谓前所说七有所缘,
并全法界,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
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馀九通二。此之二九,皆决定义。谓前九种定无执受,后之九
界决定通二。后九者何?眼等五根、除声四境,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颂云「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不言「馀二」,即恐疑之后之九界
唯有执受,是以故置「馀二」之言,令决定知通有执受及无执
受。「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者,此与心、心所法展转损益
更相随故,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者,不随心等有损
益故。「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者,亦而五根
种类而说。不离于根,义如根释。「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
来,名无执受」者,过去、未来,一向皆唯是无执受;现在离根,亦无
执受。此类是何?如论自云:「如在身内,除与根合发毛爪齿」,此
之四界若与根合,剪拔之时,即有苦受。「大小便利洟唾血」等者,
取精污痰癊「及在身外地、水等」。「等」者,取大风瓦石草木砖块。
如此等中,色、香、味、触虽在现而无执受。】

「论:有执受者,此言何义?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
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
等故。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释曰:何以起问?有为之法无我、我所,无有主宰。眼等诸
根,云何可得名有执受?故有斯问。问云「有执受者,此言何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1a 页
本论中说:己身所摄名有执受。此复云何?论主释云:「心、心所
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等。心、心
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义应已备,何用更言「损益展转更相随
故」等?心、心所法,非色,无有方所,依处难知,是故论主复言「损
益展转更相随故」。如何名为「损益展转」?如眼等根,以安善那
等药涂之,眼根爽朗,发识明利,此即名为根益于识。翻此名损。
若时识与乐受相应,能益于根,名识益根。翻此名损。此即名为
「展转损益」。「即诸世间说有觉触众缘,所触觉乐等故」者,以世
间说,若所依损即有苦受,以常妨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及内贪瞋
怖忧悲等。因如是事,即便变异,因若火刺等烦恼所依,即有苦
受;若喜悦事意遍所依,即有乐受。世间说此,名为执受。

问:前于圣教已说执受,何用更依世俗说耶?

答:眼等诸根是所执受,心、心所法是能执受。今有执义唯在
诸根,非于心所。若更不依世俗说者,遇缘所依有苦乐等,同所依
根,是有执受。是以更依世俗释之,令其了知心、心所等非有执
受。

毗婆沙师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此相违,即能
生乐。是己身摄,名为执受。

有馀师说:若我执执为我所有,名为执受苦。若尔,即滥心、
心所法为有执受。以于心所亦执我故。

此难不然,无如是失。以心、心所与我执俱执彼根等为我
所有,故唯九界通有执受。诸心、心所与我执俱为能执,非能执法
为有执受我。复心所为能、所执,义不定故,非有执受。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2a 页

复有馀云:不离身根名有执受。此应思择前所说义,如言
「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者,色等四法体非是根,不能与
心、心所为依处,应为无执。

答:无如是失。此色等四不离于根,虽不能与心、心所为根
依,然亦能为依处,故无斯过。】

论:如是已说有执受等。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
几可积集?几非积集?

颂曰:
「 触界中有二,
 馀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论曰:触界通二,谓大种及所造。大种有四,谓坚性等。所造
有七,谓滑性等。依大种生,故名所造。馀九色界唯是所造,谓五
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无表业色,亦唯所造。馀七心界、法界
一分除无表色,俱非二种。

【释曰:此文之中有决定义,谓触决定通大种及所造二种,馀九
色界及法界半,决定是所造。无有一界唯是大种。义准知馀俱非
二种。此类是何?谓七心界、法界一分除无表色。馀如论文。】

「论:尊者觉天作如是说:十种色处唯大种性。」

【释曰:此师意说:离能造外,无别所造。「唯」言是遮,造色有,
无无表,故说色处定唯有十。】

「论:彼说不然。」

【释曰:此即斥,斥彼计云:汝说离于能造无别所造,理定不然。
彼师有云:非唯是言便为定量。】

「论:契经唯说坚等四相为大种故,此四大种唯触摄故。」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3a 页

【释曰:此论主引经以答。世尊唯说大种有四,谓地界等,
不说有十。又坚等性现可得故,若离大种无别所造,有色之处应
唯有四,不应有十。或唯一处,所谓触处,以诸大种触处摄故。又
世尊说坚、湿等法谓大种故,非眼等处有如是相。量云:非诸所造
唯大种性(宗),与坚、湿等相各别故(因),如受性(喻)。

彼云:如何得知眼等所造,与坚等性相各别耶?】

「论:非坚、湿等眼等所取,非色、声等身根所觉。」

【释曰:以诸大种触处所摄,唯身根境;眼等色等非触处摄,非
身根觉。色等四处是所见、闻及所嗅、尝,眼等五根是能见、闻及
嗅、尝、觉,非是所触。若唯大种,应一切根取一切境。然无是事,
故论言「非坚、湿等眼等所取」。由此故知,地、水等性非色、声性,
非色、声等身根所取。由是故知,色、声、香、味,非大种性,其理
极成。】

「论:是故彼说理定不然。」

【释曰:此结成也。】

「论:又契经说:苾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种所造净色,有色、无
见、有对,乃至身处广说亦尔;苾刍当知,色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
色、有见、有对;声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香、味二
处广说亦尔;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
对。如是经中唯说触处摄四大种,分明显示馀有色处皆非大种。」

【释曰:此论主引经重成。经中世尊不说眼等为境,为显自性
是其内处及别显境。由此故知,根境体相所显各异。即此经说大
种唯四,触处所摄,是身根取;异色外处,是别外处。由此故说,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4a 页
色处非唯能造。虽此大种触处所摄,然不遍摄一切触处。以经
中说「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四大种」言,摄根性
等;「所造」之言,摄滑性等。故四大种唯能彼触处少分,故决定知
馀有色处皆非大种。若一切色皆大种者,何故世尊唯说触处分为
二类,馀眼等处即不如是?以能造色与所造色,其性各异,故佛世
尊作如是说,更无异因。若说色处唯大种性,是则此说与经相违。】

「论:若尔,何故契经中言: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
类,乃至广说。」

【释曰:觉天又云:若眼等根非大种者,何故契经作如是说:眼
肉团中坚性坚类即是地界,乃至广说?世尊意说,地等大种聚集
为根,故于经中置肉团言。若不尔者,此言何用?】

「论:彼说不离眼根肉团有坚性等,无相违过。」

【释曰:此经所言,约意趣说,不离眼根所依肉团。作如是说,
非约眼根极微,此约所依能然依故。非此肉团,即名眼根,而是净
色。

有馀师说:佛随世想,故有此言。世间相,彼所依肉团大种造
色;而眼想非想净色。若不尔者,即但应言眼坚性坚类,何用
更说肉团之言?所依肉团,声第七转。即约此释,显彼根微所依
大种及眼依肉团大种,皆摄在此。

觉天云:又云若眼等根及色等境非大种者,是则便与圣教相
违。《入胎经》说:苾刍当知,地等六界即是士夫。若离大种有眼
等相、色等境者,不应唯说地等六界,有体之法,非应秘匿而不尽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5a 页
说。】

「论:《入胎经》中唯说六界为士夫者,为显能成士夫本事,
非唯尔所。」

【释曰:此论依主令彼觉天所引契经。此《入胎经》约引主
起,彼约本事,明依最初羯罗蓝位,唯此六界为士夫体。眼、耳、
鼻、舌,彼然非有,虽有言根,未能觉触;纵有色等,未能为境。此
之六界,从续生心至故终心,任持相续,非无其用。

有馀师说:唯四大种为所造依,更无馀法。非此所造为大种
依,三界缚脱皆因相识,非由相我。受等心所,皆依心王。空界之
义,已如前说。故此六界是极本事。

问:何大种为所造依,色等非能为大种依?

答:以四大种遍诸色,诸色聚中有坚等性。青等不尔,以示无
故。

觉天又云:何得知契经之言如仁所说,异我所言?】

「论:彼经复说六触处故。」

【释曰:此论主通彼《入胎经》说六界已,无间又说六触处故,谓
眼触处至意触处。所说触处,具摄根境,三和生故。由此应知,非
如汝说无生造色。若不尔者,世尊但应说无六界,不应复说此六
触处。说六触言,应来无用。复有馀过。】

「论:又诸心所应非有故。」

【释曰:此论主重以理證。如是经中唯说坚等,不说眼等,故拨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6a 页
无造色。又此经中唯说于识,不说受等,应无心所。

觉天又云:如离大种,无别所造;如是离心,无别心
所,斯有何过?】

「论:亦不应执心所即心。」

【释曰:此论引馀经證。虽不与《胎经》相违,然违解经。

觉天又云:我违何经?】

「论:以契经言:想、受等心
所法,依止心故。」

【释曰:论主引经,若唯有心,无心所者,然但应言想、受等心,
即不应言想等心所。又此经言「依止心故」,非心自体还依止心,
能依、所依,相各异故。量云:想等心所,离自所依,定有别体
(宗),依彼转故(因),如壁持画(喻)。又违馀经。】

「论:又,亦说有贪心等故。」

【释曰:论主又引馀经,如契经言:有贪心、有瞋心、有痴心
等,乃至广说。如此经言:有贪心者,有彼贪心,名有贪心;心对贪
等,方名有贪,非独自体而言有彼。由此故知,贪等心所,离心别
有。】

「论:由此如前所说诸界大种、所造差别义成。」

【释曰:此论主结成正义。】

「论:如是已说大种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7a 页
所积集,极微聚故。义准馀八非所积集,非极微故。」

【释曰:此有准义十有色界是所积集,颂虽不说,义准可知;
馀之八界非所积集。积集之义,唯在极微,极微众聚积名积
集。故十色界是所积集。馀如论文。】

论:如是已说所积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
能烧?几所烧?几能称?几所称?

颂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斫。

【释曰:颂言「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者,论言遮内四者,简去
外六界中声、法二界。言「斧、薪等」者,「等」言通斧及薪二处。
「斧等」等取刀剑,此为能斫;「薪等」等取诸草木等,此为所斫。论
中从胜作如是释。理实此等少分互通能斫、所斫:亦有刀斧能斫
刀斧,亦有坚硬草木之类能斫刀斧。】

「论:何法名斫?」

【释曰:此问也。何以有斯问起?有为之法生已即灭,不得至
于所斫之用,刹那之中生便灭故。若就刹那,亦不可斫。一刹那
中时极促故。若别刹那,义亦不可,前后刹那不相待故。若得
径停至第二念,即应是常。是以问云:何法名斫。】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8a 页

「论:薪等色聚相逼续生,斧等分隔令各续起,此法名斫。」

【释曰:此答也。故不应执此更别有能、所斫。言「色聚」者,如
一极微,定不可分为之二分。此无斫义,多微聚集方名所斫。「相
逼续生」者,如一事中相续、相离,二义不并,相离法中,亦无斫义,
故所斫义在相续中。聚相续中,斧等分隔,得名为斫。刹那之法,
不假刀斧,自然断绝,故不名斫。是相续法,斧等分隔令各续起,
即名为斫。且如有法,一类续起,中有异因,隔为二分。以异因
故,有异果生,异类续起。是以色等四外种界,名为能斫。离此非
馀。

问:若唯聚集及聚相续生,名能、所斫。眼等诸根亦是聚集,
亦相续生,应名斫等。何以说言离色等四馀无斫义?为对此问,】

「论:身等色根不名所斫,非可全断,令成二故。非身根等
可成二分,支分离身则无根故。」

【释曰:离身支分,即无身根,不觉触故。由此义知,眼等诸根,
不名所斫。

问:若如是者,如见劓鼻,虽被劓已,却安本处,封药附之,后
复如本亦能觉触。故前所言支分离身便不觉触。此义如何?

答:彼异熟根既被截已,更不相续。彼却续者,是长养根还能
觉触。

又问:若说身根不可断者,现见蜥蜴被截尾已,其尾跳动。若
无身根,动者是何?

答:彼跳动者,非是身根,唯是风界。动是风用,身根之用,但
是能触。是故动者不名身根。】

「论:又身根等亦非能斫,以净妙故,如珠宝光。」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49a 页

【释曰:如说身根不为所斫,亦非能斫,以净妙故,犹如珠光,不
可斫之分为二分。既非所斫,亦非能斫。声界亦非能斫、所斫。
非常相续自间断故,非与色等常相续转故,无能斫及所斫义。如
能、所斫,能烧、所烧,能称、所称,如是六义,七心、法界,六义皆
无。非有质故,非聚故。】

「论:如能斫、所斫,体唯外四界。「所烧……能称」,其体亦尔。」

【释曰:烧者是何?相续色中,火等因缘起于作用,令此变异,
异相续起,名之为烧。眼等诸根非是所烧,以净妙故,遇火等缘即
便灭尽,非所变异,异相续起。相续起,方名为烧。诸根既无,故
不名烧。】

「论:谓唯外四界名「所烧……能称」,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净
妙故,如珠宝光。声界总非,不相续故。「能烧……所称」,有异诤
论。谓或有说「能烧……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复有说唯
有火界可名能烧,所称为重。」

【释曰:此二师中,前师意云:火界虽即以为能烧,非独能烧,亦
不离于色、香、味、触。后师之意就增胜说,虽火界与色、香、味、触
俱时而有,然能烧用,火界遍增,所称亦尔,其性遍增。

问:既六种用唯外四界,有何因故,为能、所斫乃至「能烧……
所称」差别?

答:是四界中,火种作用有胜劣义,坚等用胜则为能斫,坚等
用劣则为所斫。「能烧……所称」,义亦如是。现见斧等猛风浚水
烈火等中坚等增盛,而能坏于木山薪等。如麦豆等,盐合味,
随味强盛,舌即先觉。如是色等四界之中,随大种用有胜劣故,有
能、所斫等。此中能斫、所斫等作用,应知皆是彼外四界,非谓大
种。若言「遍以火界增盛为能烧」者,即应斧等能斫义中,地界遍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第 250a 页
增。如是一切,皆应唯是大种作用。由此义故,不应执言唯有火
界可为能烧,所称唯其性。应知一切,皆外四界,随应胜劣,即为
能斫、所斫。「能烧……所称」,义亦如是。

问:若如是者,论主何以不遮后师所说之义?

答:论主但约增盛聚义,故不令遮。以此师云:能烧之中,火
界增盛;所称之中,其性增盛;此二之中,二性稍增。论主微许能
斫之中虽地性增,增非唯地,世间现见正斫之时,斧等刃热,如彼
亦有火界等增,不同前二,唯火唯其彼中遍盛。其所遮者,遮彼唯
火,不兼外界;其所许者,许彼增盛。故不令遮止。

上来大门分别十八界有见、无见,及能所称烧等义竟。】

阿毗达磨俱舍论实义疏 卷第三

〔录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