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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七
刑考
徒流
宋宁宗嘉定六年时钞法楮令行告讦繁兴抵罪籍没
者众莫敢上闻起居舍人真德秀奏言自此籍没之产
以渐给还
奏略曰顷者朝廷以楮币日轻行新令虑民之亏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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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儆之以没入家赀之法中外有司苟能体朝廷
之意择其甚者而加惩则人孰不畏乃有胥吏利其
多赀而因以倾夺者有闾巷平时睚眦而因以中伤
者夫估籍之祸甚于刑诛刑诛虽酷痛止其身赀财
一空尽室沟壑今乃不量其轻重而辄施之是岂朝
廷立法之本意耶当此郊霈之馀伏望明敕监司守
令自令民间有违犯约束谕告勿悛者止当严置宪
典不许更籍其家亦足以广圣朝维新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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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绍定五年五月诏自今齐民有罪监司守臣毋辄
籍没其家必具闻俟命
淳祐六年五月命自今官吏赃状败露经台谏监司奏
劾分明者即下所属州郡拘赃听朝廷议罚或移为他
用并籍其家
从右正言何琮奏请也
大学衍义补曰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
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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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兼受三刑也且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
中使之合群以搆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
泄心中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
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
河朔迄不能制是皆刺配之徒在在有为之耳目
也
辽制死刑之外有籍没之法流徒刑有黥刺之法
籍没之法始于太祖案裕悦舒噜遇害事以其首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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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没入干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
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
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赐
臣下者亦有之
流刑始太宗会同时皇族锡里郎君谋毒通事嘉哩
等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矩巴哩密河其后世宗天禄
二年天德萧翰榴格及其弟瑸都等谋反天德伏诛
杖翰流榴格遣瑸都使哈噶斯国景宗保宁二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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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萧海只等盗杀枢密使萧思温诛之流其弟绅图
于黄龙府兴宗重熙七年南面侍御准格尔诈取女
直货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道宗太康二年
上欲观起居注修注郎布当及等不进各杖而罢之
流林牙萧岩寿于威部大安三年燕国夫人锡库厌
魅梁王伏诛子兰陵郡王萧绰哈除名置边郡徒刑
国家旧使远国多用犯徒罪而有才略者使还即除
其罪如圣宗开泰九年郎君老使沙州还诏释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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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馀如开泰元年进士康文昭等坐论知贡举裴
元感邢祥私曲秘书省李万上书辞涉怨讪皆杖而
徒之
配法如圣宗统和四年第山西诸将功罪特哩衮瑶
升等九人皆以闻敌逃遁夺官配伊喇彻尔仍配𨽻
本贯又兴宗重熙二十一年近侍实达尔卢宝伪学
御画免死配役终身
圣宗统和二十九年诏自今世家子孙犯死当黥与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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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同科
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
惟免黥面至是诏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
开泰八年诏窃盗赃满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
先是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有此
令时那毋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
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四则黥面徒五年
至于五则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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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宗重熙二年定黥面之罪
时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
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
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
上谕曰犯罪而改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
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今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
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
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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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五则处死
道宗大安四年五月诏役徒终身者五岁免之
金太祖天辅三年正月东京人为质者永吉等五人结
众谋叛事觉诛其首恶馀皆杖百没入家属资产之半
诏知东京事鄂啰继有犯者并如之
太宗天会七年定窃盗得物者罪例
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
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刺字于面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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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以上死徵偿如旧制
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制妄言边关兵马者徒二年
章宗明昌二年十一月制投匿名书徒四年
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
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
时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
不用杖缘先为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
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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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轻亦当例减遂有此令
等谨按大定间济南尹梁肃上疏曰刑罚世轻
世重自汉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带镣居役岁满释
之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今取辽季之法徒一年
者杖一百是一罪二刑也刑罚之重于斯为甚今
太平日久当用中典有司犹用重法臣实痛之自
今徒罪之人止宜居作更不决杖朝廷以为今法
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是金制徒刑决杖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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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久何待明昌五年始议定制意大定后中间别
有变更至是复之稍从轻减特史文未详耳
承安三年四月定明安穆昆身犯私盐私酒曲杀牛者
徒一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
五年八月更定镇防军犯徒配役法
九月定皇族收养异姓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
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泰和元年十二月新律成增徒至四年五月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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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三月敕尚书省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而子孙远
游至经岁者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
其考前律再议以闻
元徒法五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
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迤北之地北人迁于湖广之乡
诸徒囚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
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诸流远囚徒惟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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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二族流湖广馀并流尼噜罕及取海青之地泰
定间又从御史言以职官赃污者流放广南
等谨按元制流罪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万
里往往道死文宗天历二年始更迁徙法凡应徙
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者皆得放还
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
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顺帝元统初从翰
林学士王结言移乡者改过听还其乡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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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十二年二月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
十五年正月敕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
其家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兵扰至逃亡者没其家赀
之半
赵天麟上策曰窃见方今或因赃滥或陷逆流例
皆籍没其财归诸内府散于宗室班于外家彼犯
罪之家非刻剥下民则兼并于贫人以得之今而
衅彰孽露干我常刑是因利以贾害也但国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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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无财货之用右族不患有饥寒之窘岂赖夫籍
没贪污之财以周所用乎今未免此事者亦因循
而不以为意故也伏望陛下留心细虑当籍没之
财则于一所明立簿记待诸积之多散于无告之
人可也
十七年十一月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远近
配役之法不一有配𨽻淘金者至元二十四年扎尔
古齐奏去岁审囚官所录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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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扎鲁
忽赤数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耶宜
悉配𨽻淘金
十九年十一月中书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
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并正典刑外馀犯死罪者
令充日本占城𬗟国军从之
是月定势家为商贾阻遏官民船者没其家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入官犯人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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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十四年五月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
之贫民至是又有是令后二十六年十月禁内外百
官受人馈酒食者没其家赀之半
二十三年四月定窃物者配役之例
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
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窃议一犯者
杖释再犯者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
金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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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八年十月诏严益部般阳泰安宁海东平济宁畋
猎之禁犯者没家赀之半
成宗元贞二年五月诏诸徒者限一年释之毋杖
大德四年正月申严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
拘役
八年正月以灾异诏杂犯之罪当杖者减轻当笞者并
免私盐者徒役者减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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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
色人及高丽人三次免黥谪戍湖广盗禁籞马者初犯
谪戍再犯者死
仁宗延祐七年六月定边地盗孳畜罪犯者给各部力
役如不悛断罪如内地法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鹅犯者籍其家
等谨按大德十年四月诏凡匿鹰犬者没家赀
之半笞三十今复有此令夫以禽兽细微而至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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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赀产不太甚乎元政之衰于此可见
定徒者减杖之例
时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
刑之意宜加徒减杖遂定为令
元史曹伯启传曰五刑者刑异五等今黥杖徒役
于千里之外百无一生还者是一人身被五刑非
五刑各底于一人也法当改丞相虽是之卒不果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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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天历元年十月中书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
请勿没其人妻子制可
二年正月省臣又言近籍没奇彻家其子年十六请
令与其母同居仍请继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
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从之六月陜
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伦之中夫妇为重比见内
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断付他人似与朝廷
旌表贞节之旨不侔夫亡终制之令相反况以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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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妇配有功之人又与前贤所谓取失节者以配身
是已失节之意不同今后凡负国之人籍没奴婢财
产不必罪其妻子当典刑者则孥戮之不必断付他
人庶使妇人均得守节请著为令从之至顺帝至元
六年九月又诏今后有罪者毋籍其妻女以配人
赵天麟策曰周有八议议贤议能故贤能虽父祖
子弟陷罪国家亦不连坐禁锢而弃之也窃见方
今陷大罪者除本人已就极刑外其妻孥亲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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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诸远方而不齿者有系于场冶而应役者有役
于右姓而为臧获者有配于士伍而就苦地者斯
皆除恶务尽之当然窃恐有委沙遗金之恨也古
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伏望陛下下令凡籍没之
家子孙弟侄若有超然特异足学知政之人听有
司公举录德量能而用之不在禁锢之限
明制徒刑五
徒一年杖六十年半杖七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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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
为一等加减流刑三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徒有总徒四年有准徒五年流有安
置有迁徙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
充军者明初惟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
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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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
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
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
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毋得过四年
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
等惟流与充军为重然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
减如二死遇恩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诰
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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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条
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
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一十三例与万历十
三年所定大略相同
凡应合抄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
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
每日煎盐三觔铁冶者每日炒铁三觔另项结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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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
输作终身徒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反杂犯私罪当
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然
后屯种
十五年正月命将校士卒杂犯死罪者免死杖发戍边
后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
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死
罪者罚戍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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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罪没其赀产丁口其
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凡犯籍没者除反叛外其馀止没田产孳畜田产内
有坟茔者不在籍没之限
二十四年六月命死罪囚输役造金吾卫舍
二十六年定充军之制
凡应充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陜西司本部置立文
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为二册一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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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一付该𬋩百户领去有逃故按籍勾补
惠帝建文四年令徒罪囚人拨充国子监膳夫
照年限拘役
八月定罪人输作之例
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每等十日徒罪准所
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输役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
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九月令杂犯死罪及流罪赴北平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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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谕法司曰前令罪人入米赎罪以省转输之劳近
闻有贫不能致米者往往忧戚以死非朕本意自今
除十恶死罪外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种
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
杖罪输役如故仍选徒罪以下罢职官假以职名俾
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
成祖永乐二年正月诏自今有犯交易金银之禁者免
死徙家于兴州屯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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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御史张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
漠军卫充实则虏不敢为患比军人犯徒流罪者悉
徙兴州屯戌恐边卫军士图易避难必多故犯以求
迁徙则队伍日减边备不足乞令临边卫所军人犯
徒流罪者止从科断仍留原卫戍守从之
三年十二月定徒流罪条例
徒流发充军者于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于
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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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或于北京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
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年正月令诬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卢龙
山海永平小兴州为民种田
十一年五月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天寿山种树死罪
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
株
宣宗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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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英宗正统五年二月定罪囚无力输赎充军摆站事例
刑部议定凡罪囚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馀
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陜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
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
所充军摆站其馀各处军职旗军舍馀笞杖的决杂
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
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陜西湖广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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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𨽻发浙江金山
卫沿海北直𨽻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
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着役民人阴
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处摆站
十月复军丁力士犯盗戍边例
刑部言旧例军丁力士犯盗者皆戍边比者诏从律
断但令输作复役以是人轻于犯盗请复旧例庶使
知惧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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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赃充军之例
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
边卫充军至是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
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
物估钞至百二十贯枉法赃俱发充军轻重失伦矣
今后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八
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
视见行例发落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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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六月命受财教唆诬告平人者充军著为令
十年二月申严蓦越诬告迁戌之例
诬十人以上者军发边卫民迁口外从刑部请也
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诏官吏人等为事充军者止终本
身
初宣德十年诏凡犯罪充军者止终本身至是命照
此例行宪宗成化十六年九月户部会议犯罪充军
病故者例终本身其各卫因原问官司移文故军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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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一概按名清勾有司亦不查理率以户丁抵补实
为无辜宜令分豁奏入如议
刑法志曰明初法严充军者县以千数数传而后
以万计矣有丁尽户绝止存军产者或并无军屋
户名未除者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每当
勾丁逮捕族属里长延及他甲鸡犬为之不宁论
者谓既减死罪一等而法反加于刀锯之上如革
除所遣谪至国亡戍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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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成化六年三月申诓骗财物遣戍例
吏部尚书姚夔等奏京城小人多放官债临行债主
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宜出榜申禁其假托姓名诓骗
财物者事觉问罪枷号部门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
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定军犯族属分别同异籍之例
时以妖言人犯例应全家烟瘴充军中有疏远族属
无辜受累诏所司勘实仍令今后坐全家充军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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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逆不限籍之同异外其馀罪犯戚属各居异籍者
并与分豁
孝宗弘治十二年六月令问断迁发罪人有自愿本地
充军者听不欲者仍口外为民
时御史王哲奏迁发口外为民者风土不宜往往疾
病道死请今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福建犯应迁发者
悉改拨本处附近卫所充军部议以充军之罪甚于
迁发令听其自愿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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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闰四月定强占屯田迁发之例
占田五十亩以上者军改发边卫民迁口外从给事
中杨禠请也
五月定老幼废疾犯罪充军例
三法司议请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人真犯
死罪者奏发充军徒流以上合充军者本身自犯听
收赎有壮丁者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奏上报可
八月定天文生犯军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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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习业已成者发附近卫分充军仍于钦天监应役
未成者如例发边卫充军
世宗嘉靖三年十一月诏今后除反逆缘坐外凡减死
充永远军未遣而死狱者俱免勾补著为令
后十一年九月刑部言充永远军未遣者本犯死或
又逮其子孙视死刑反重近尝奉准开释而在外有
司或未谙晓吏得缘以为奸请通行申谕凡法当永
戌而未发遣病故者不必逮其子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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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七月更定充军之制
御史杨彝奏凡罪应充军者请敕所司从宜编发远
不过三千里程不过一二月无使军人走死解户贻
累部议从之后二十九年五月给事中俞鸾又奏比
者边事孔棘军伍空虚与其投生人于必死之地不
若少宽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军罪犯除附近之
外不过曰边卫曰边远曰极边而已南北地里不过
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轻重权地之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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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卫可以本省拟配边远可以隔省拟配极边可以
再隔省拟配如内省无边方者可以隔省附近边方
拟配边卫其边远极边亦可依类递配庶解者易至
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于遵守部覆从之
二十年十月诏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财与否俱
充军著为令
二十二年二月定伪茶谪戌例
时户兵二部议自今犯伪茶五百觔以上者本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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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之人俱谪戍近卫原系近卫者调边远主家匿
伪茶至千觔以上者亦依前例编发其不及数者比
私盐律请著为令从之
神宗万历十二年五月定贪官计赃论罪条例
先是以温州知府贪酷状下御史问引因公科敛所
属财物计赃以枉法论发充军至是都察院以所引
受财枉法之例而所犯则系因公科敛之赃似与例
意有间缘科敛罪止徒而赃多情重者恐无以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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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引前例乞纂入问刑条例部议赃至五百两以上
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敛第依律议以杂犯绞
罪准徒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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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七